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第十六章 社会优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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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各国社会优抚立法情况看,建立社会优抚制度体 系的目的各国大同小异。有些国家是单独制定优抚条例, 对现役军人的优待抚恤和退役后的生活待遇等作出特殊 规定,有些国家是在一般性社会保障制度中对优抚对象 给予优惠性保障,都建立了适合其本国国情的社会优抚 制度体系。 一 新中国成立初的社会优抚法制建设 新中国成立之初,党和政府非常重视优抚安置工作, 制定了一些重要的法律,明确了优抚工作的地位。1954 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明确规定,要保障残废军人的 生活、优抚革命烈士家属、优待革命军人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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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改革开放后的社会优抚法制建设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民政事业进入了健康快 速发展的新时期。经过“拨乱反正”,各级民政机构相 继恢复,这一时期,是新中国成立后拥军优属工作的最 好时期之一。 三 社会优抚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迄今为止,我国已有了比较健全的有中国特色的优 抚安置法规,以国务院《军人优抚条例》为基础,民政 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制定、颁布的配套性法规、文件已 达 30多个,全国 2000多个县以上行政区域出台了优抚 法规,社会优抚法律体系的框架基本建立,为社会优抚 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保证,呈现出保障范围逐步扩大, 待遇标准在不断提高,享受待遇的条件逐步放宽的新特 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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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死亡抚恤。1950年 12月内务部对死亡抚恤作了 具体规定。对于牺牲、病故的军人、革命工作人员和参 战牺牲的民兵民工按照死亡性质和死者生前职务级别, 由原籍县(市)人民政府发给军属一次性抚恤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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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革命烈士进行褒扬。为褒扬烈士,根据内 务部公布的规定,对革命烈士的条件及其审批权限和褒 扬办法作了较具体的规定,并且对革命军人牺牲或病故 后,由所在部队妥为安葬,并用砖石铸刻或用木牌书明 其姓名、籍贯、年龄、职务等,竖在墓前以志纪念,其 名单交葬地村人民政府登记保存,并按时扫墓。 (4)广泛开展拥军优属工作。根据内务部规定, 要求开展多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提高军人及其家属 的社会地位。 (5)对复员退伍军人的安置。《关于人民解放军 1950年的复员工作的决定》明确指出:“复员军人是人 民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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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社会优抚的作用 我国的优抚安置制度在国家的社会经济生活和政治 生活中发挥了很大作用,其中较突出的有如下几方面: (1)提高了军人的社会地位,增强了社会各界对 人民军队、军人的尊敬和爱戴,表现为积极参与和支持 拥军优属活动。 (2)激励了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 (3)加强了军队建设,增强了国防力量。青年男 女积极报名应征入伍,不断为人民军队输入新鲜血液, 文化程度高的青年人应征入伍的比例越来越高,提高了 士兵队伍的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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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优抚对象的生活得到保障。抚恤待遇以及优 待的实施,使抚恤对象在物质生活以及上学、就业、医 疗、住房等方面都有了保障,而且为他们乘坐公共 交通工具、邮寄、贷款等提供优厚待遇,国家和社会尽 力为他们创造良好的生存环境,这些都成为稳定军心、 增强军队战斗力的积极因素。 (5)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6)维护了社会稳定。退伍军人及其家属生活得 到切实保障,就可以安心生产和生活,进而增强了社会 的稳定和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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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社会优抚资金的三方负担原则 社会优抚资金虽然主要由国家负担,但也要针对不 同的优抚对象实施保障层次不同、标准有别的优抚措施, 综合应用社会资源,动用国家、社会和个人的力量,达 到安抚优抚对象的目的,同时还要与社会救助、社会保 险与社会福利措施相结合实现稳定社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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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社会优抚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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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优抚优待的资金主要由国家财政支出 优抚工作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行为,优抚优待的资金 由国家财政投入,还有一部分由社会承担,只有在医疗 保险和合作医疗等方面由个人缴纳一部分费用。 4.优抚内容具有综合性 社会优抚与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不同, 它是特别针对某一特殊身份的人群所设立的,内容涉及 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等,包括抚恤、优待、 养老、就业安置等多方面的内容,是一种综合性的项目。 5.运行机制特殊性 优抚保障代表了一种国家意志,优抚工作体现为政 府行为,具有强制性,《宪法》《兵役法》《军人抚恤 优待条例》都有明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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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社会优抚的立法原则 社会优抚立法活动在依据社会保障立法一般原则基 础之上,还需要结合社会优抚工作的特点,遵循其特殊 的具体原则:
1.优待抚恤与精神褒扬相结合原则 社会优抚制度与国家政治有密切的关系。 2.待遇优厚原则 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都是为国为民作出贡献的人, 社会优抚给付标准的制度,应贯彻待遇优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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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社会优抚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 优抚对象 优抚对象是为国家作出牺牲和贡献的特殊社会群体, 是国家和社会的有功之臣,理应受到国家和社会的普遍 尊重和特殊优待。维护优抚对象的基本权益,是以人为 本思想在优抚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二 优待制度 优待制度是指从政治上给予社会褒扬和物质上给予 优抚对象物质或资金待遇、优先照顾与专项服务的制度。 如对服现役的义务兵家属和抚恤补助对象给予优待金, 以及在医疗、交通、住房、就业、入学、入托、生活困 难补助、救济等方面提供的优厚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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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初期社会优抚安置制度的主要内容有: (1)对革命残废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和革命军人家 属的优待。1950年内务部公布的《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 人家属优待暂行条例》规定,对生活极端困难之烈、军 属发给补助粮食。 (2)对革命伤亡人员的抚恤。 ①伤残抚恤。1950年 12月内务部公布了《革命伤 残军人优待暂行条例》,在总结战争年代评残工作经验 的基础上,主要以外伤为出发点,统一了革命伤残军人 的评残条件、等级、证件和抚恤优待标准,并相应建立 了从军队到地方、从中央到基层完整的伤残抚恤管理机 构。
第十六章 社会优抚制度
第一节 社会优抚制度概述
一 社会优抚的概念和特征 (一)社会优抚的概念 社会优抚是指国家和社会对有功劳的特殊社会群体 给予补偿和褒扬的一种制度,即给予优抚安置对象物质 照顾和精神抚慰的一种制度,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一 个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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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优抚保障制度的主要特征 1.优抚对象具有特定性 优抚的对象是为革命事业和保卫国家安全作出牺牲 和贡献的特殊社会群体,由国家对他们的牺牲和贡献给 予补偿和褒扬。 2.优抚保障的标准较高 由于优抚具有补偿和褒扬性质,因此,优抚待遇高 于一般的社会保障标准,优抚对象能够优先优惠地享受 国家和社会提供的各种优待、抚恤、服务和政策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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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改革开放后的社会优抚法制建设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民政事业进入了健康快 速发展的新时期。经过“拨乱反正”,各级民政机构相 继恢复,这一时期,是新中国成立后拥军优属工作的最 好时期之一。 三 社会优抚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迄今为止,我国已有了比较健全的有中国特色的优 抚安置法规,以国务院《军人优抚条例》为基础,民政 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制定、颁布的配套性法规、文件已 达 30多个,全国 2000多个县以上行政区域出台了优抚 法规,社会优抚法律体系的框架基本建立,为社会优抚 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保证,呈现出保障范围逐步扩大, 待遇标准在不断提高,享受待遇的条件逐步放宽的新特 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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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死亡抚恤。1950年 12月内务部对死亡抚恤作了 具体规定。对于牺牲、病故的军人、革命工作人员和参 战牺牲的民兵民工按照死亡性质和死者生前职务级别, 由原籍县(市)人民政府发给军属一次性抚恤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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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革命烈士进行褒扬。为褒扬烈士,根据内 务部公布的规定,对革命烈士的条件及其审批权限和褒 扬办法作了较具体的规定,并且对革命军人牺牲或病故 后,由所在部队妥为安葬,并用砖石铸刻或用木牌书明 其姓名、籍贯、年龄、职务等,竖在墓前以志纪念,其 名单交葬地村人民政府登记保存,并按时扫墓。 (4)广泛开展拥军优属工作。根据内务部规定, 要求开展多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提高军人及其家属 的社会地位。 (5)对复员退伍军人的安置。《关于人民解放军 1950年的复员工作的决定》明确指出:“复员军人是人 民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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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社会优抚的作用 我国的优抚安置制度在国家的社会经济生活和政治 生活中发挥了很大作用,其中较突出的有如下几方面: (1)提高了军人的社会地位,增强了社会各界对 人民军队、军人的尊敬和爱戴,表现为积极参与和支持 拥军优属活动。 (2)激励了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 (3)加强了军队建设,增强了国防力量。青年男 女积极报名应征入伍,不断为人民军队输入新鲜血液, 文化程度高的青年人应征入伍的比例越来越高,提高了 士兵队伍的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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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优抚对象的生活得到保障。抚恤待遇以及优 待的实施,使抚恤对象在物质生活以及上学、就业、医 疗、住房等方面都有了保障,而且为他们乘坐公共 交通工具、邮寄、贷款等提供优厚待遇,国家和社会尽 力为他们创造良好的生存环境,这些都成为稳定军心、 增强军队战斗力的积极因素。 (5)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6)维护了社会稳定。退伍军人及其家属生活得 到切实保障,就可以安心生产和生活,进而增强了社会 的稳定和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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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社会优抚资金的三方负担原则 社会优抚资金虽然主要由国家负担,但也要针对不 同的优抚对象实施保障层次不同、标准有别的优抚措施, 综合应用社会资源,动用国家、社会和个人的力量,达 到安抚优抚对象的目的,同时还要与社会救助、社会保 险与社会福利措施相结合实现稳定社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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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社会优抚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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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优抚优待的资金主要由国家财政支出 优抚工作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行为,优抚优待的资金 由国家财政投入,还有一部分由社会承担,只有在医疗 保险和合作医疗等方面由个人缴纳一部分费用。 4.优抚内容具有综合性 社会优抚与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不同, 它是特别针对某一特殊身份的人群所设立的,内容涉及 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等,包括抚恤、优待、 养老、就业安置等多方面的内容,是一种综合性的项目。 5.运行机制特殊性 优抚保障代表了一种国家意志,优抚工作体现为政 府行为,具有强制性,《宪法》《兵役法》《军人抚恤 优待条例》都有明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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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社会优抚的立法原则 社会优抚立法活动在依据社会保障立法一般原则基 础之上,还需要结合社会优抚工作的特点,遵循其特殊 的具体原则:
1.优待抚恤与精神褒扬相结合原则 社会优抚制度与国家政治有密切的关系。 2.待遇优厚原则 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都是为国为民作出贡献的人, 社会优抚给付标准的制度,应贯彻待遇优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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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社会优抚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 优抚对象 优抚对象是为国家作出牺牲和贡献的特殊社会群体, 是国家和社会的有功之臣,理应受到国家和社会的普遍 尊重和特殊优待。维护优抚对象的基本权益,是以人为 本思想在优抚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二 优待制度 优待制度是指从政治上给予社会褒扬和物质上给予 优抚对象物质或资金待遇、优先照顾与专项服务的制度。 如对服现役的义务兵家属和抚恤补助对象给予优待金, 以及在医疗、交通、住房、就业、入学、入托、生活困 难补助、救济等方面提供的优厚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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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初期社会优抚安置制度的主要内容有: (1)对革命残废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和革命军人家 属的优待。1950年内务部公布的《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 人家属优待暂行条例》规定,对生活极端困难之烈、军 属发给补助粮食。 (2)对革命伤亡人员的抚恤。 ①伤残抚恤。1950年 12月内务部公布了《革命伤 残军人优待暂行条例》,在总结战争年代评残工作经验 的基础上,主要以外伤为出发点,统一了革命伤残军人 的评残条件、等级、证件和抚恤优待标准,并相应建立 了从军队到地方、从中央到基层完整的伤残抚恤管理机 构。
第十六章 社会优抚制度
第一节 社会优抚制度概述
一 社会优抚的概念和特征 (一)社会优抚的概念 社会优抚是指国家和社会对有功劳的特殊社会群体 给予补偿和褒扬的一种制度,即给予优抚安置对象物质 照顾和精神抚慰的一种制度,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一 个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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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优抚保障制度的主要特征 1.优抚对象具有特定性 优抚的对象是为革命事业和保卫国家安全作出牺牲 和贡献的特殊社会群体,由国家对他们的牺牲和贡献给 予补偿和褒扬。 2.优抚保障的标准较高 由于优抚具有补偿和褒扬性质,因此,优抚待遇高 于一般的社会保障标准,优抚对象能够优先优惠地享受 国家和社会提供的各种优待、抚恤、服务和政策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