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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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丽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丽江市城市

城市规划-丽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丽江市城市

丽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依法实施城市规划,严格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丽江城市总体规划修编(20XX-2020)》、《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保护规划》以及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结合丽江市中心城区规划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丽江城市规划区(中心城区、新团片区)的城市规划、建筑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市域各县规划技术管理工作可参照执行,也可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另行制定。

第三条编制和审批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以及有关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

丽江城市规划区内应按照经批准的城市分区详细规划实施土地供应。

各项规划应采用国家统一的、《丽江城市总体规划修编(20XX-2020)》所明确的坐标系统。

第四条丽江城市规划区范围根据经批准的丽江城市总体规划确定,在本市范围内非城市规划区的区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五条建设用地分类和建设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当遵循城市规划用地使用相容性原则,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分区按本规定表2-1的规定执行。

凡表2-1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环保部门认可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城市规划行政管理机构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规划区内的用地布局,应当遵循成片开发,配套建设,增加绿地,降低密度,完善功能的原则。

第八条中心城区用地性质以旅游服务业、居住、金融、商务办公、商贸等为主,大研古城片区、束河、白沙用地性质以特色居住、旅游服务业、旅游基础设施配套等为主。

按法定规划调整与古城不协调的工厂、仓库用地,增加配套设施用地,大研中心城区不得再新建、扩建工厂及仓库等设施。

丽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丽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丽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五章建筑退让第六章建筑物高度控制第七章公共服务设施与停车泊位第八章绿化与景观第九章城市道路及市政管线等工程第十章特殊规定第十一章附则附录附表附图丽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依法实施城市规划,严格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与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与法制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丽江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以及国家相关规范与标准,结合丽江市中心城区规划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经批准的丽江市城市总体规划区范围的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与规划管理。

在本市范围内非城市规划区的区域,参照本规定执行。

各县规划技术管理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也可结合自身实际另行制定。

第三条编制与审批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与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以及有关建设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

丽江各项规划应采用1997年丽江城建坐标系。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建设用地分类与建设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执行。

第五条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各类建设用地性质的划分应当遵循城市规划用地相容性原则,按表2-1的规定执行。

建设用地应当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用地性质与控制性指标,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变更。

第六条规划区内的用地布局,应当遵循成片开发,配套建设,增加绿地,降低密度,完善功能的原则。

坚持控制市政基础设施用地,留足社会发展用地、科学配置建设发展用地,庭院空间与城市空间、庭院绿化与城市绿化、庭院公共设施与城市公共设施共享,实施市政公共设施用地管理的原则。

为合理利用空间资源,鼓励相邻地块之间空间共享。

在取得相关权益人同意的前提下可采取以下措施:(一)若相邻地块之间不设围墙,共用消防通道,相邻建筑之间可不考虑建筑退界,只控制建筑间距。

丽江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八条规定

丽江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八条规定

丽江市人民政府公告第 1 号《丽江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八条规定》已经2005年7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00五年八月三十日丽江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八条规定为进一步树立城市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强化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努力把丽江建设成为精品旅游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八条规定:一、建立项目规划审批责任制,实行“规划一张图,审批一支笔”,遵循“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审批按《丽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丽江市区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权限和范围执行。

二、建立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技术评审责任制,组织专家依据城市规划进行评审,集思广益,注重权威性和广泛性,实行“谁主持评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把好项目规划技术审查关。

三、编制丽江城市景观水系、绿化规划。

各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都应服从此规划。

四、新开发建设的小区,应尽快建立和完善组织机构,由居民委员会或办事处行使行政管理职能。

新建小区和商业街区均实行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小区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五、丽江坝区建筑风格:要求三层以下的一般建筑采用丽江传统民居的建筑风格;五层以下的一般建筑采用坡屋顶和体现丽江传统民居风格的建筑符号;高层建筑和特殊建筑也要体现地方民族文化的内涵。

色彩以丽江传统的建筑色调为主,禁止采用过于艳丽的色彩。

禁止使用铁制的仿格子门和仿木花窗作为沿街建筑门窗。

农村建房鼓励以纳西民居三坊一照壁为主,建筑高度一至二层,采用坡屋顶、传统门楼,按此风格实施的市政府对建设户每户奖励1000.00元。

六、保护和利用好自然水系,严禁改道|、侵占河道及对河道采用三面光建设,严禁侵占绿化用地。

如有特殊需要必须改道或占用绿化地,要由水利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进行严格审批。

七、新建小区(含商业街区)内部公用设施、设备、道路、绿化等建设完成后移交业主管理,小区外部市政基础设施移交当地区、县建设或市政主管部门管理。

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丽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22•【字号】丽江市人民政府公告第26号•【施行日期】2011.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丽江市人民政府公告(第26号)《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丽江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22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了确保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标顺利实现,保证国家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对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截至2010年4月底前现行有效的21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根据清理结果,市人民政府决定:一、废止以下规范性文件《丽江市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丽江市人民政府公告第6号)二、修改以下规范性文件(一)对以下规范性文件中引用法律法规规章名称或者条文不对应的规定作出修改1.将《丽江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八条规定》(丽江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号)第一条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八条规定”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八条规定”。

2. 将《丽江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第一条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省第153号令)、《云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省第154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丽江市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丽政发[2005]39号

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丽江市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丽政发[2005]39号

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丽江市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丽江市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丽政发〔2005〕3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撤地设市后,为搞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制定了《丽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建立了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评审、行政审批、执法监察等环节的工作制度,并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农村集体、个人建设纳入规划管理范围,逐步规范了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但规划管理工作仍然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尤其是农村集体、个人建房不按规划建设,未批乱建的现象比较突出。

为了进一步加强丽江市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明确城市管理系统中各层次、各部门的职责,强化区、县人民政府在城市管理中的职能作用,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将市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理顺关系、明确职责(一)市城市规划与建设委员会负责组织丽江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临街个人建房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古城管理局负责古城保护范围内民居建设、维修设计方案的审查;古城区建设局和玉龙县建设局负责各自辖区内其它个人建房设计方案的审查。

(二)古城区辖区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建设项目,由市城市规划与建设委员会负责选址,并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个人建房由古城区建设局负责选址,并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市城市规划与建设委员会授权委托古城区建设局根据市城市规划与建设委员会的审批意见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丽江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玉龙县辖区内的建设项目,由玉龙县建设局根据市城市规划与建设委员会的规划设计审查意见,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江市土地储备暂行办法》的通知

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江市土地储备暂行办法》的通知

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江市土地储备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丽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8.02•【字号】丽政发[2003]7号•【施行日期】2003.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江市土地储备暂行办法》的通知(丽政发〔2003〕7号)古城区、玉龙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丽江市土地储备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八月二日丽江市土地储备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提高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盘活存量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集中统一供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收购储备,是指市国土资源局将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予以储存,以备向社会供应各类用地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土地收购储备范围,是指丽江市下辖的古城区范围和玉龙纳西族自治县黄山镇、白沙乡、拉市乡。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国土资源局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规划、产业结构调整及土地的实际状况,制定土地储备计划,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或收购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期交付土地,并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凡是收购储备的土地,必须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实行征用储备的土地,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

第二章土地使用权收购储备第八条应进行收购储备的土地:一、土地使用期限已满应依法收回的土地;二、荒芜、闲置两年以上应依法收回的土地;三、土地违法行为被查处后依法收回的土地;四、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倒闭或因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调整出的原划拨的国有土地;五、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六、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用地;七、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的土地;八、因实施城市规划,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用途的土地;九、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收购储备的土地;十、其他需要依法收回的土地。

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江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丽政规〔2019〕7号

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江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丽政规〔2019〕7号

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江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江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丽政规〔2019〕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现将《丽江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丽江市人民政府2019年5月30日丽江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主城区内集体土地上临街临巷的工程建设,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云南省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全市主城区内集体土地上从事临街临巷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主城区是指丽江市四县一区的主城区。

本规定所称临街临巷建设工程,是指单位或个人在集体土地上临街临巷建设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全市主城区内集体土地上临街临巷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除应符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临街临巷建设工程在施工前应取得工程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并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符合条件后方可施工。

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社区)应协助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临街临巷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临街临巷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随意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30页)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30页)

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05年10月17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讨论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编制城市规划,严格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依法实施城市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和经批准的《昆明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结合昆明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昆明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

编制和审批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以及有关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本规定。

各项规划应当采用国家统一的坐标系统。

昆明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昆明城市规划区根据经批准的昆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

在本市范围内非城市规划区的区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分类和建设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执行。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和本规定表2-1的规定执行。

凡表2-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有关机构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主城规划区内的用地布局,应当遵循“成片开发,配套建设,增加绿地,降低密度,调整功能”的原则。

第七条主城二环路内用地性质以金融、生产性服务业、商务办公、商贸等为主,调整居住用地,严格控制大型仓储式商业设施和以批发为主的市场建设,不得再新建、扩建工厂、仓库和综合性大型医疗机构等设施。

丽江市祥和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丽江市祥和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顺利实施丽江市《丽江市祥和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促进丽江祥和片区的开发建设,特制定本规划文本。

第二条《丽江市祥和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以下简称《文本》),适用于丽江市祥和片区规划范围内的各项用地、地块以及各类用地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并作为工程项目设计依据,但不能作为工程项目施工的依据。

第三条本《文本》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分图图则》,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两者应同时使用,不可分割。

第四条丽江市祥和片区规划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均应符合本《文本》和《分图图则》的规定和要求。

第五条本《文本》和《分图图则》未涉及的指标,应符合国家、云南省以及丽江市的有关技术规定。

第六条本《文本》的解释权以及规划实施过程中对各种问题的协调处理,由丽江市人民政府或由政府委托的单位负责。

第二章规划依据、原则及规划范围、性质第七条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0)2、《城市规划法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4、《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建设部)5、《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6、《丽江城市总体规划修编》(2004-2020)7、《丽江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9、规划区1:1000地形图。

第八条规划原则 1、立足现实、着眼未来。

2、尊重传统文脉。

3、可持续原则。

4、自然协调原则。

5、高起点、高标准原则。

6、整体优化原则。

7、可操作性原则。

第九条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北起长水路,东至丽鹤路,西以规划过境道路为界,南至过境路以南500-800米的范围。

规划总面积:354.94公顷。

第十条规划区性质城市南部新区,以行政办公、居住、商贸为主的城市综合区。

规划区定位为承接古城、延续新城、代表并展示丽江城市新形象的核心区位,保持和延续丽江“田园都市”的城市综合区。

第十一条发展规模人口规模:45000人用地规模:354.94公顷第三章用地布局第十二条功能结构规划功能结构为“一心、两轴、三带、十组团”。

丽江市城市总体规划分析

丽江市城市总体规划分析

丽江市城市总体规划评价摘要:本文以丽江市城市规划为例,分析评价了丽江市城市总体规划中所使用的规划设计,对其中有特点的规划设计进行了分析讨论,并提出了相应的改善意见。

关键词:丽江市、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一、引言丽江市总体规划从分析丽江城市发展和建设的机遇及现状存在的问题入手,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优化丽江城市性质定位,科学合理确定城市规模,突出古城保护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内容,调整优化现有城市用地与空间布局,强化对城市交通问题的研究与现代交通系统的构建,重视城市风貌与历史文化特色的保护和展现,强调重大基础设施的支撑与社会公共服务设施的有效配置,确保城市的和谐发展,促进经济、社会、人与自然的协调、全面发展,立足丽江、着眼云南、面向全国,不断开创丽江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新局面。

二、文献综述丽江古城坐落在北半球雪山群中距赤道最近的雪山玉龙雪山脚下,东北靠象山、金虹山,西北卧于狮子山的怀抱,东南与开阔的坪坝自然相连,既避开了西北寒风,又朝向东南光源。

从城市布局看,丽江古城有别于中国任何一座古城,与其他古城讲究中轴对称不同,丽江古城的街道没有中轴,不规则,更不对称,且无城墙。

它以四方街为中心,在这个露天集市周围,道路向四面八方放射出去,构成了古老的街巷网络。

街道大多依山傍水修建,铺的大多都是红色角砾岩,雨季不会泥泞、旱季也不会飞灰,石上花纹图案自然雅致,与整个古城环境相得益彰[11]。

丽江市城市设计以强化和保留地域特征为首要目标,构建能突显古城文化的空间结构,并进一步对道路系统、水景绿化等进行改造和规划,以适应现代城市的发展要求,保留丽江城市的地域特征,李晖等基于地域特征对城市设计方法进行了深入探索[2] 。

中国传统的“ 天人合一”思想所谓“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意思是天、地、人三者互相感应,融为一体。

周俭等认为反映这一思想的古代“风水”理论,讲究“取势、纳气”,是对自然界的山、川、路、岗等和建筑、村落、城市的关系的考察,以及对其所包含的潜在能量的利用这同现代的城市理论强调城市建设要与自然环境的协调与融合不谋而合。

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区用地规划管理的通知

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区用地规划管理的通知

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区用地规划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丽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19•【字号】丽政发[2007]23号•【施行日期】2007.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区用地规划管理的通知(丽政发〔2007〕2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区土地管理、规划管理工作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乡规划区内用地规划管理工作,现特作如下通知。

一、丽江市中心城区(含玉龙县城、拉市乡、七河乡、白沙乡、金山乡、黄山镇等)和永胜县、华坪县、宁蒗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所有拟征收土地实行市级预审制度。

各县(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拟纳入土地储备进行征收的土地,必须经县(区)规划、国土部门提出拟征收土地规划意见和储备计划,上报市规划、国土部门进行会审,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才能实施土地征收及储备工作。

二、小城镇、集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拟征收土地,必须经县(区)国土、规划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进行审查,上报市国土、规划部门同意后才能实施土地征收及储备工作。

三、重大项目的选址、用地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由项目所在地县(区)规划、国土部门提出选址、用地初审意见上报市规划、国土部门进行选址、用地预审同意后,才能实施土地征收及储备工作。

四、严禁以租代征的形式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或经营用地,对已形成的以租代征的用地,各县(区)要切实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认真清理整改。

五、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建设项目必须按已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供地,无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未经批准的一律不予供地。

六、城市规划区内变更土地使用用途的,必须经规划部门批准才能办理土地使用用途变更手续。

丽江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

丽江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

《丽江市城市总体规划修改(2010版)》已编制完成,现对该规划草案进行批前公示。

公示内容:规划文本(简本)、中心城区现状用地图、中心城区用地布局图、中心城区综合交通规划图、中心城区近期规划用地布局图、规划区城乡协调发展规划图。

公示起止时间:2011年4月14日至2011年5月14日丽江市规划局2011年4月14日丽江市城市总体规划修改(2010版)第一章总则一、修编背景由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丽江城市总体规划修编》(2004版)在指导丽江城市各项规划建设协调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鉴于法律制度的变化、城市交通流向的改变、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需要、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优化、把握好丽江城市发展面临的新战略机遇期,更好的处理好遗产保护与发展的关系等,实现丽江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经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省人民政府批准,按照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和丽江市人民政府的工作要求,遵循《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委托云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开展了丽江市城市总体规划修改(2010版)工作。

二、规划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现代化为目标,以又好又快发展为主题。

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人与自然的协调、全面发展,立足丽江、着眼云南、面向全国,不断开创丽江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新局面。

三、规划修编的重点1、优化丽江城市性质定位2、科学合理确定城市规模3、突出古城保护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内容4、调整优化现有城市用地与空间布局5、强化对城市交通问题的研究与现代交通系统的构建6、重视城市风貌与历史文化特色的保护和展现7、强调重大基础设施的支撑与社会公共服务设施的有效配置,确保城市的和谐发展。

四、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01-01)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12-26)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002-10-01)5、《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10-28)6、《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 12- 29 )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10-28)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25号)9、《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工作意见的通知》(2006-02-26)10、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04)11、《云南省城镇体系规划》(2010-2030)12、《丽江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实施情况评估报告13、《丽江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14、《丽江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2006—2020)》15、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五、规划期限丽江城市总体规划期限:2010-2030年近期:2010年-2015年远期:2016年-2030年六、规划区范围1、市域规划范围为整个丽江市域,包括丽江市的一区四县,规划控制范围为2.06万平方公里。

丽江城市总体规划

丽江城市总体规划
设立专项资金,确保规划实施过程 中的资金需求。
03
02
法规保障
制定相关法规和政策,为规划实施 提供法律保障。
技术保障
加强技术研发和人才培养,提高规 划实施的技术水平。
04
监测评估指标体系构建
经济发展指标
包括GDP增速、产业结构优化等,反映城市经 济发展状况。
生态环境指标
包括空气质量、水资源保护、绿化覆盖率等,反 映城市生态环境状况及可持续发展能力。
交通系统现状评估
道路网络结构
丽江城市道路网络结构不够合理 ,主干道和次干道比例失衡,交 通拥堵问题突出。
公共交通设施
公交线网密度低,站点覆盖率不 足,且缺乏轨道交通等大运量公 共交通方式。
停车设施
城市停车设施供给不足,停车难 问题日益凸显,影响城市交通运 行效率。
交通组织优化方案
道路网络优化
停车设施规划
保护措施与政策建议
公众参与
法律法规保障
制定和完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相关法规,明确保护责任与义 务,加大执法力度。
资金保障
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 金,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保护工 作,确保资金投入到位。
规划引领
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明确保护范围、对象和措施, 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加强公众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的认知和参与,建立志愿者队 伍,开展相关宣传教育活动。
传承方式与创新发展路径
1 传统建筑技艺传承
$item1_c支持传统建筑技艺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培养 专业人才,弘扬传统建筑文化。
2 民族民间文化传承
$item1_c支持传统建筑技艺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培养 专业人才,弘扬传统建筑文化。
3 文化创意产业发展

云南省城市综合体规划设计技术导则

云南省城市综合体规划设计技术导则

云南省城市综合体规划技术导则(报批稿)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设计院2013年8月前言[编制目标]为加快我省城市综合体推进工作,创新城市建设理念,突出城市综合体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对产业发展、人居环境提升的示范带动作用;以城市综合体建设促进城市功能整合和土地集约利用,实现城市综合体与城市发展的整体协调、可持续发展;指导和规范我省城市综合体的规划选址、设计与建设,提高城市综合体的建设质量。

编制组经过调研,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范、标准,参考国内部分省市和省内城市综合体建设实践,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分为八章,第一章为总则,第二章为概念和类型,第三章为规划编制,第四章为规划指标引导,第五章为建设用地引导,第六章为城市设计引导,第七章为其他要求和第八章附则。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概念和类型第三章规划编制第四章规划指标第五章建设用地第六章城市设计第七章其他要求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有序地推进城市综合体建设,制定本导则。

1.2本导则适用于云南省在建、新建和改扩建的城市综合体,我省城市综合体规划设计、项目申报行政许可、技术评审、省级扶持认定依据本导则执行。

非县城驻地的镇、乡驻地、园区、风景名胜设施用地等城乡社区综合体可参照执行本导则。

1.3城市综合体开发建设应按照“因地制宜、积极探索、规划招商、项目推进”发展路径,建设与我省城市体系和资源环境、发展水平相适应,规模适度、功能合理的城市综合体,走出一条具有云南特色的城市综合体发展道路。

1.4城市综合体开发建设应坚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合理布局、产业互动,集约高效、彰显特色,有序推进、注重品质的原则,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最大化。

第二章概念和类型2.1云南特色城市综合体2.1.1城市综合体的概念城市综合体是由三种及三种以上的城市功能有机结合的建筑组群,是依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特征,组合多项成城市经济功能,经济业态和内部空间相互依存,相互支撑的城市生活空间。

丽江市城市管理条例

丽江市城市管理条例

丽江市城市管理条例【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批准部门】8;823;82301;【批准日期】2021.03.31【发布部门】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含常务委员会)【发布日期】2022.03.31【实施日期】2022.05.01【时效性】目前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2年2月22日丽江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营造文明和谐、生态宜居、安全有序的城市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由于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城市建成区和规划管理区。

1/5第三条城市管理坚持以人为本、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与城市管理相适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提高城市管理服务水平。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批准的权限,负责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管理相关工作。

村(居)委、物业管理机构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本辖区的城市管理工作。

旅游景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等管理机构在其规划区内依法履行城市管理职责,具体职责范围由市人民政府予以明确。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综合城市管理数据库,将市政设施运行、交通安全、市容环境、应急处置等城市管理服务纳入数字平台建设,整合功能,推进智慧城市建设。

第七条城市管理中涉及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权益的重大事项,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座谈会、登报、网络发布等形式征集意见,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参与城市管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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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五章建筑退让第六章建筑物高度控制第七章公共服务设施和停车泊位第八章绿化与景观第九章城市道路及市政管线等工程第十章特殊规定第十一章附则附录附表附图丽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依法实施城市规划,严格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丽江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以及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结合丽江市中心城区规划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经批准的丽江市城市总体规划区范围的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

在本市范围内非城市规划区的区域,参照本规定执行。

各县规划技术管理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也可结合自身实际另行制定。

第三条编制和审批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以及有关建设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

丽江各项规划应采用1997年丽江城建坐标系。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建设用地分类和建设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执行。

第五条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各类建设用地性质的划分应当遵循城市规划用地相容性原则,按表2-1的规定执行。

建设用地应当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用地性质和控制性指标,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变更。

第六条规划区内的用地布局,应当遵循成片开发,配套建设,增加绿地,降低密度,完善功能的原则。

坚持控制市政基础设施用地,留足社会发展用地、科学配置建设发展用地,庭院空间与城市空间、庭院绿化与城市绿化、庭院公共设施与城市公共设施共享,实施市政公共设施用地管理的原则。

为合理利用空间资源,鼓励相邻地块之间空间共享。

在取得相关权益人同意的前提下可采取以下措施:(一)若相邻地块之间不设围墙,共用消防通道,相邻建筑之间可不考虑建筑退界,只控制建筑间距。

(二)若相邻地块采用建筑拼建,拼建部分可不退用地红线,但必须满足消防、建筑连续面宽等相关规定,拼接建筑立面必须整体设计与实施。

(三)相邻地块之间地下室可整体设计或通过通道连接,坡道共享。

第七条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大研古城、束河古镇、白沙古村落)和文物保护单位、建筑保护单位在保护范围内,确需新建建筑物的,应当符合相关保护法规、规范、标准和消防、交通、环保及规划的要求,在其周围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与世界文化遗产和文物保护单位、建筑保护单位相协调,满足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

第八条中心城区用地规划要加强城市道路红线、绿地绿线、市政公用设施黄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紫线、水系保护蓝线的管理,加强对水源地、水系、绿带、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和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发展用地的预留和控制。

第九条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用地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建设项目应以规划道路红线宽12米或12米以上道路围合的街坊进行整体开发建设。

(二)对无法成街坊整体改建的用地,应当在同一街坊内整合周边可开发用地,其用地的最小开发单元为10亩,主要商业街区非住宅项目,城中村改建项目除外;不可整合的区域以完善城市功能为主。

(三)新建商品住宅属新征建设用地的项目用地的最小开发单元为50亩。

(四)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村民在集体土地上从事住房新建、改建、扩建等,必须依法取得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才能实施建设。

第十条相邻地块用地性质不同,但地块物权属同一物权主的可以合并达到规模进行开发,其用地性质可按大地块确定,也可按建筑功能具体确定。

第十一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家基本建设需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按有关政策预留给农民的生活、生产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原则上相对集中布置,且返还地应扣除道路、绿地等市政公共设施用地。

失地农民后续发展用地以建设停车场、市场、商场等内容为主,由村社共同经营、民主管理、长期受益,实现城中村后续发展用地的长期保障功能。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按照控规执行。

建设用地大于等于3公顷的建设项目,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十三条确定单个建筑基底的具体建筑容量时,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应结合地块现状情况、服务区位、交通区位、环境区位的土地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环境分析后确定。

第十四条对于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底,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综合性基底,应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所占比例和不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五条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照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有关规定执行。

工业用地和仓储用地应按相关有关规定控制下限,以提高土地利用率。

第十七条“城中村”整治及危旧街区的改建项目,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第十八条在一个街坊内现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控规中有规定的按控规执行,超过控规规定的,原则上不得进行扩建。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在遵照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规划技术指标和满足消防、日照、交通等条件基础上,在项目地块内临街增加绿地、设施用地或在其它地块进行公共绿地、公益性公建配套设施和市政配套设施(如公共厕所,环卫设施等)建设,其开发建设项目在不突破容积率前提下,项目所在地块按相邻地块的片区控规规定的建筑高度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实施开发建设。

第二十条建筑物架空层没有任何形式的围合,用作停车、绿化、居民休闲等公共用途的,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计算按附录计算原则第一款进行计算。

(一)为节约和集约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容积率的设置为区间值,控规有规定的按照控规执行,未制定控规或控规没有设定下限值的,下限值不应低于上限值的70%,居住用地的容积率下限值不得小于1.0 。

(二)城市建设鼓励规模配套开发,同一路网内可建设用地地块容积率等开发强度指标对实施规模配套开发的,可以综合地块指标实施规划条件控制。

(三)地块高度控制不同时(与村庄相邻的除外)建筑高度可就高实施控制,但开发容量不得调整;对5亩以下的零星地块(包括5亩)在退足绿地等公共设施用地的情况下,无物权纠纷的,可按单体建筑实施规划审查。

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二十一条建筑间距除应当满足消防、交通、卫生、环保、抗震、工程管线、建筑保护和城市空间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规定。

日照时间计算起点为底层窗台面,即指距室内地坪0.9米高的外墙位置。

有关建筑日照间距国家有规范的按国家规范标准计算,传统民居日照计算基线按正房的走廊外边缘计算。

第二十二条居住建筑(含住宅、宿舍、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等)医院、休(疗)养院、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间距应满足以下要求:(一)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应保证受阻挡的建筑有国家规范规定居室在冬至日有效时段内能获得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二)宿舍建筑之间的间距,应保证半数以上的居室在冬至日有效时段内能获得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三)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之间的间距,应保证卧室、起居室在冬至日有效时段内能获得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二小时;(四)医院、休(疗)养院建筑之间的间距,应保证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在冬至日有效时段内能获得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二小时;(五)大中小学建筑之间的间距,应保证半数以上的教室在冬至日有效时段内能获得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二小时;(六)幼儿园、托儿所建筑之间的间距,应保证其主要生活用房在冬至日有效时段内能获得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三小时;(七)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拟建项目包含以上类型建筑,或对周边的以上类型建筑的日照有影响的,均需根据以上类型建筑的日照标准对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建筑日照分析。

建筑日照分析报告作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筑设计方案的必备技术依据,建设单位和规划设计单位须对提供的建筑日照分析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相关法律责任。

受阻挡建筑为违法建筑、临时建筑的其日照要求不予以考虑;已批准确定并已与相关权益人达成折迁协议待改造区域内的建筑物,其日照要求可不予以考虑。

第二十三条高层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规定控制,但山墙及有居住开窗的,间距不少于13米。

第二十四条多层住宅建筑、低层住宅建筑间距应符合表4-1要求。

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应当不大于14米,山墙宽度大于14米时,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点式住宅不宜进行拼接,特殊情况需拼接的,拼接不得超过两幢。

对按表4-1规定计算的建筑间距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的,应当按消防间距或通道的实际要求进行控制。

第二十五条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按照附录计算原则第三款进行控制。

第二十六条面宽不超过25米的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他居住建筑的间距,按照附录计算原则第四款进行控制,且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

第二十七条高层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规定控制,但山墙及有居住开窗的,间距不少于13米。

第二十八条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控制。

(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建筑间距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

(三)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控制。

第二十九条非居住建筑(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间距,应当符合表4-2的规定;相邻建筑一侧为居住建筑时,应当按照本章有关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执行。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特殊地段可以根据消防、交通、卫生、环保、电力等部门规定和工程管线布设,建筑保护和施工安全等特殊要求,对非居住建筑的间距作出特别规定。

第三十条建筑的间距在满足日照、消防和疏散及相关建筑设计规范等控制要求,还需不小表4-1、4-2中规定的最小值,有建筑间距与较高建筑之间比例控制要求的,同时执行4-1、4-2中的相关规定。

旧区改建和村民返还地的新建项目,与相关权益人达成协议的,其退让间距可酌情降低。

医院、休(疗)养院、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等有日照要求的非居住建筑,在退让中视为居住建筑。

第三十一条在进行建筑间距退让时,建筑高度按以下规定计算:(一)居住建筑底部有非居住建筑的,计算建筑间距时的建筑高度可不包括非居住用房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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