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三违处罚细则样本
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
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引言概述:煤矿是我国重要的能源资源,但由于生产环境复杂,存在着一些安全隐患。
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管理,规范生产秩序,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应运而生。
本文将详细介绍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的内容和要求。
一、处罚对象1.1 煤矿生产单位:包括国有煤矿、民营煤矿、合资煤矿等各类煤矿生产单位。
1.2 煤矿从业人员:包括矿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等在煤矿从事工作的人员。
1.3 煤矿相关部门:包括煤矿监管部门、安全监督部门、相关行业协会等。
二、“三违”行为定义2.1 违章作业:指煤矿生产单位、从业人员在生产作业中违反相关规定,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为。
2.2 违规操作:指煤矿生产单位、从业人员在操作过程中不按规定操作,导致安全事故的行为。
2.3 违章管理:指煤矿相关部门在监管管理过程中存在疏漏、失职等行为,导致安全隐患的情况。
三、处罚措施3.1 警告处罚:对首次发现“三违”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并要求整改。
3.2 罚款处罚:对多次发生“三违”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罚款,并要求整改。
3.3 停产整顿:对严重违反规定、多次发生安全事故的单位,可以采取停产整顿等强制措施,直至整改到位。
四、处罚标准4.1 根据“三违”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确定处罚的严重程度。
4.2 考虑到煤矿安全事故对社会的影响,处罚标准应该具有一定的震慑力。
4.3 处罚标准应该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平公正,不得滥用职权或违法操作。
五、监督执行5.1 建立健全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的监督机制,确保处罚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5.2 加强对煤矿生产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规范意识。
5.3 定期对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结语: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的出台,对于规范煤矿生产秩序、提高煤矿安全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共同维护煤矿安全生产环境,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煤矿三违处罚管理规定范本(2篇)
煤矿三违处罚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为规范煤矿三违行为的处罚管理,维护煤矿安全生产秩序,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发展,根据《煤矿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处罚的原则和基本要求第一条处罚原则煤矿三违处罚应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严格惩处:对于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严厉处罚,坚决维护煤矿安全生产秩序。
(二)公正、公平、公开:处罚需要公正、公平、公开,为受处罚方提供申辩、听证的机会,并依法对处理结果进行公告。
(三)事实清晰、定性明确:对于被违法违规行为,应事实清晰、定性明确,确保处理的准确性和公信力。
(四)违法所得追缴:对于违法所得,要依法追缴,对相关人员予以追责。
第二条处罚的基本要求煤矿三违处罚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依法处罚:处罚行为必须依据《煤矿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不得违法违规。
(二)及时有效:对于煤矿三违行为,应当及时采取相应处罚措施,以确保处罚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三)强化震慑作用:处罚行为应当具有一定的震慑作用,能够有效遏制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四)因地制宜:处罚应根据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充分考虑煤矿属性、规模和实际情况等因素。
第三章煤矿三违的分类和处罚第一条违法违规行为分类煤矿三违行为可分为以下几类:(一)属于严重安全违法行为的,如重大生产事故、超范围、超标准作业等;(二)属于一般安全违法行为的,如未按要求进行安全疏散演练、未按规定配备灭火设施等;(三)属于轻微安全违法行为的,如工作区域不整洁、未做好设备维护保养等。
第二条处罚的措施和幅度根据煤矿三违行为的不同严重程度,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和幅度进行处罚:(一)严重安全违法行为:1.责令停产整顿,并剥夺违法违规行为负责人的资格;2.追缴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3.吊销或撤销许可证等相关许可证件;4.依法向有关部门报告相关情况,追究刑事责任。
(二)一般安全违法行为:1.责令停产整顿,并限期整改;2.追缴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3.限期整改期满后,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后恢复生产。
煤矿三违处罚管理规定(3篇)
煤矿三违处罚管理规定一、一般“三违”界定范围(一)、共性方面1、井下不按规定正确佩戴矿灯、自救器的;2、乘罐、乘车不按规定排队的;3、井下作业粉尘较大时不按规定佩戴防尘口罩;4、工作时间干私活,看书(专业书籍除外)、看报的;5、井下不戴安全帽、脱靴子、关闭矿灯、自救器不随身携带的;6、井下不正确使用矿灯,背后甩灯,灯绳打结的;7、“三违”人员拒绝检查或谎报单位、姓名的;8、井底车场未按照规定路线行走的;9、井底车场及主要大巷随地大小便的;10、井上下把钩工未按规定负责把钩、搜身、开关罐门、目接送罐等工作的;11、井下临时停车地点未按规定使用便携式阻车器或掩车的;12、巷道内推矿车过巷道交叉口、弯巷及前方有人时不吹哨的;13、上下罐人员擅自打开、关插罐门的;14、井下没有系矿帽帽带的,升井未冲刷胶靴的;15、人车内吃饭的、乱扔垃圾的;16、井下坐高压注浆管的;17、其它认为一般“三违”的。
(二)、采煤专业:1、人员进入煤墙工作时未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的;2、液压管路接头未按规定正规使用“U”型销子的;3、泵站需要加乳化油时,未使用专用油桶和油泵;4、非紧急情况,使用紧急停机开关的;5、采煤机停机时离合器手把未打到停电位置;6、刮板运输机超负荷时,反复打倒车的;7、乳化液泵工不会使用折光仪的;8、更换液压元件没有停止乳化液泵的;9、工作面上下隅角悬顶面积超过规定,没有按要求进行卸顶板锚杆螺帽的;10、工作面在采用单体支柱调整支架时,没有使用双防倒绳或采用远距离进行供液的;11、其它认为一般“三违”的。
(三)、开拓掘进专业1、使用耙装机时,用锚杆或撬杠代替操作手把的;2、使用耙装机时,闸皮用螺丝帽或其他东西垫起来的;3、耙装机停用停电后,手把未摘除的;4、耙矸机照明不正常使用的;5、耙矸机攀橛用顶、帮锚杆代替的;6、喷浆时,在矿车里拌喷浆料的;7、工作面风管、水管接头用铁丝代替“U”型卡或“U”型卡穿单腿的;8、用活口扳手紧锚杆的;9、其它认为一般“三违”的。
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
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引言概述:煤矿安全一直是我国工业领域的重要问题,为了保障煤矿生产的安全和稳定,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应运而生。
该细则旨在规范和加强煤矿安全管理,严惩违规行为,促进煤矿安全生产。
一、违规行为的定义和分类1.1 违规行为的定义违规行为是指煤矿生产和管理过程中,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的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违反、设备设施的违规使用、操作人员的违规操作等。
1.2 违规行为的分类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可以将其分为一般违规行为和重大违规行为。
一般违规行为主要指一些轻微的违规行为,如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帽等;而重大违规行为则指那些严重危害煤矿安全的行为,如违规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等。
1.3 违规行为的后果违规行为可能导致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因此,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的处罚,不仅可以维护煤矿安全,还可以起到警示作用,提高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二、煤矿“三违”处罚的原则2.1 依法依规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制定,并且处罚行为必须合法合规,不能违反法律原则。
2.2 公平公正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要求对违规行为进行公平公正的判定和处罚,不得偏袒任何一方,确保处罚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2.3 从严从重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要求对重大违规行为进行从严从重的处罚,以起到警示作用。
同时,对于一般违规行为也要进行适当的处罚,以防止违规行为的扩大化。
三、煤矿“三违”处罚的具体措施3.1 罚款对于违规行为,可以根据其性质和严重程度进行罚款。
罚款的数额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以达到惩罚和警示的目的。
3.2 暂停生产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可以暂停煤矿的生产,直到问题得到解决并符合相关要求为止。
这可以迫使煤矿管理者重视安全问题,加强安全管理。
3.3 撤销资质对于多次重大违规行为的煤矿,可以考虑撤销其经营资质,以防止其再次发生类似事件。
煤矿安全三违处罚 细则(参考)
XX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二〇一八年八月目录第一章管理制度第一节对一类违章的处罚第1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为一类违章。
给予500~1000元罚款。
如因违章而造成严重后果者,则给予除名,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携带火种、烟草入井者。
2、井下擅自拆卸矿灯者。
3、特殊工种,如绞车司机、机车司机与跟车工、电工、耙斗机司机、通信工、瓦斯检查工、爆破工等,未经培训合格就擅自安排上岗的责任者。
4、偷盗火工产品及煤矿内的主要安全、生产物资者。
5、因违章、安全事故而打击报复举报人、劝阻人或管理人员者。
6、造成严重安全事故影响极坏的直接责任者。
第二节对二类违章的处罚第2条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为二类违章,给予违章者罚款500元。
1、警戒人员擅自离开警戒位置或睡觉者。
2、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者。
3、现场跟班队管人员脱岗者。
4、新员工未经煤矿组织入井岗前培训就安排上岗的责任者。
5、因个人责任事故造成自己或他人骨折或内伤出血的责任者,或一次事故造成3人及以上受伤的责任者。
6、在井下睡觉者(以矿灯直射面部,开关三次矿灯未睁开眼睛者视为睡觉)。
第三节对三类违章的处罚第3条煤矿每天必须由矿级领导组织部门、队、班长及有关人员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缺一次处煤矿领异罚款100元,矿、科、队地面值班人员不假脱岗者,处罚款100元。
矿长或技术负责人每月负责组织召开一次瓦斯治理专题会议,并有专门记录。
未定期组织召开会议,每少一次罚矿长、技术负责人各200元,并有记录可查。
矿、科、队必须按瓦斯治理专题会议整改内容按期进行整改。
未按整改内容按期进行整改罚责任单位负责人200元。
第4条无值班队干组织召开班前会,对值班队干罚款150元。
第5条紧急情况下,煤矿调度室找不到安全生产单位和部门负责人,对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
第6条队召开班前会时,其记录本上无当班安全工作具体注意事项,对值班队干罚款50元。
第7条现场跟班队干不检查处理或应该检查出而未查出当班生产活动范围内的安全隐患就组织生产(带隐患作业),对跟班队干罚款50元。
金旗煤矿“三违”处罚细则(试行稿)
金旗煤矿“三违”处罚细则为了杜绝矿井“三违”现象,规范处罚行为,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金旗煤矿“三违”处罚细则。
一.一般“三违”处罚1.下井不规范着装,不戴矿帽,罚20元;2.酒后下井,罚50元;3.不接受搜身检查,罚50元;4.未携带矿灯或矿灯损坏下井,罚50元;5.未接受安全培训下井,罚50元;6.携带烟草,火机或手机下井,罚100元;7.睡眠不足,精神不振,带病下井作业,罚50元;8.入井后不按规定路线进入工作面,罚50元;9.井下不服从安排,不听从指挥,罚100元;10.井下睡觉,罚50元;11.井下打架,争抢工具,蛮横霸道,罚1000元;多次教育不改,予以清退;12.对安检人员辱骂,殴打,报复,罚100元,予以清退;13.井下随地大小便,罚20元;14.进出风门不随手关好,罚50元;15.破坏矿井通风设施,电气设备,罚200元;16.擅自操作电气设备,罚100元;17.擅自乱打绞车信号,罚100元;18.聚众闹事,罢工,敲诈,影响矿井正常生产,罚200元并清退;19.不参加安全学习,罚50元;二.采掘工作面“三违”处罚1.安瓦检员未检查安全情况擅自进入作业,罚50元;2.未处理安全隐患,如通风,敲帮问顶等,进入盲目作业,罚100元;3.不按作业规程要求打眼,放大炮,放巴炮,罚100元;4.采掘工作面支柱超出空顶距任然在作业,罚100元;5.倾斜工作面支柱没有迎山角,支柱不整齐,东倒西歪的,罚50元;6.采掘工作面支柱为和尚顶,罚50元;7.采掘工作面支柱无柱窝,架神仙腿,罚50元;8.采掘工作面支柱断裂未及时补顶,罚50元;9.掘进巷道背帮不严,缺一块板罚10元;10.采掘工作面顶板破碎未加密支柱,罚50元;11.过断层,裂隙要求加密支柱而未执行,罚100元;12.采掘工作面支护不打木楔,罚50元;13.采掘工作面留有伞檐和伪顶而未处理,罚50元;14.采掘工作面留有护顶煤未处理直接支护,罚50元;15.超宽采煤,破坏顶板,罚50元;16.掘进工作超挖过大,罚100元;17.擅自采挖煤柱,罚100元;18.掘进巷道水沟不畅通,每米罚10元;19.采掘工作面临时停风后未恢复进入工作面,罚50元;20.瓦斯超过0.8%,不服从指挥继续作业,罚100元;21.瓦斯超过1 %,要求撤出不听从指挥,罚100元;22.采掘工作面脏乱差,罚200元;23.2人以下在工作面作业,罚100元;24.掘进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打悬挂眼,缺一眼,罚20元;25.停止打眼时,必须将风水管关紧,违者罚100元;三.运输提升“三违”处罚1.把钩工发错信号,导致绞车误操作,罚100元;2.把钩工不使用挡车装置,罚100元;3.把钩工发现挡车装置损坏,失灵,仍在绞车,罚100元;4.把钩工发现连环损坏仍在绞车,罚100元;5.把钩工发现钢丝绳损伤仍在绞车,罚100元;6.把钩工未正确插销连接串车而绞车,罚100元;7.把钩工发现矿车超载而绞车,罚100元;8.把钩工蹬车摘钩,罚50元;9.把钩工不在规定范围内摘钩,罚50元;10.把钩工不加强车场安全,允许其他人员逗留,罚50元;11.把钩工不定期检查,发现损坏变形矿车,罚50元;12.推车人员同向推车,前后间距若小于20米,罚50元;13.推车工埋头推车,罚50元;14.推车工停车未使用木楔,罚50元;15.推车工遇转弯处不减速,罚50元;16.绞车工不坚守工作岗位,到处乱窜,罚50元;17.绞车工未听清信号乱绞车,罚100元;18.绞车工在绞车超负荷仍在绞车,罚100元;19.绞车工在钢丝绳排列不整齐仍在绞车,罚100元;20.绞车工酒后操作,罚100元;21.绞车工在刹车装置失灵仍在绞车,罚100元;22.绞车工在听到救助信号不报告,不采取措施,罚100元;23.绞车房及设备脏乱差,罚50元;24.绞车工必须现场交接班,违者罚50元;四.机电维修“三违”处罚1.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罚50元;2.电气设备外壳未接地,罚50元;3.发现电气设备隐患不及时处理,罚100元;4.供电线路发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罚100元;5.供电防爆开关密闭不严实,罚50元;6.电气设备摆放不整齐,罚50元;7.电缆悬挂不整齐,罚50元;8.矿车损坏,变形不及时维修而带病运行,罚100元;9.井下水泵工空班空岗及乱窜,罚100元;10.井下值班机电工空班空岗,罚50元;11.井下机电工酒后操作,罚100元;12.井下机电硐室,机电设备脏乱差,罚50元;五.民爆物品管理及爆破“三违”处罚1.各施工班组必须有专人领取保管民爆物品,随便变更领用保管人员,发现一次,罚100元;2.民爆物品严禁私拿,私用,私藏,转让,转卖,转借,发现一次,罚100元;情节严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3.任何人严禁将民爆物品带出矿外,发现一次罚200元;情节严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4.领取运输雷管炸药未分开运输,罚100元;5.雷管从领取,运输,装药未将引线扭结短路,罚50元;6.雷管炸药未分开装箱上锁保管,罚100元;7.装配引药不在顶板完整,安全地点进行,罚100元;8.严禁将民爆物品带到人多的地方,违者罚100元;9.不准存放装有雷管的药卷,违者罚100元;10.下班时,班组未用完雷管炸药必须退库,违者罚100元;11.严格按照《作业规程》要求装药,超过规定量装药,罚100元;12.装药后不封泥或用其它替代物封眼,罚100元;13.不按照规定处理残瞎炮,罚200元;14.处理残瞎炮后未搜集雷管,罚100元;15.放炮不使用放炮器,罚200元;16.采掘工作面只准专人做药,装炮,放炮,违者罚100元;17.井下遇大块石头放巴炮,罚200元;六.瓦检,通风,测风,防尘“三违”处罚1.未按规定检测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罚100元;2.在采掘工作面检测瓦斯结果未通知现场人员,罚50元;3.在采掘工作面检测瓦斯结果未写上瓦检板牌,罚50元;4.暂时停工工作面未进行瓦斯检测,罚50元;5.未认真执行“一炮三检”,罚50元;6.瓦斯浓度达0.8%时,仍在爆破作业,罚100元;7.瓦斯浓度达1%时,不撤出人员,罚100元;8.瓦斯浓度超限处理时,擅自离开现场,罚100元;9.空班,漏检,瞒报瓦斯浓度,罚100元;10.未进行检测瓦斯,弄虚作假填报表,罚100元;11.发现井下有人吸烟不严格处理,罚200元;12.使用瓦检仪药品失效,罚50元;13.仪器模糊不及时修正,罚50元;14.不按规定每旬测风上牌,罚100元;15.采掘工作面风筒口离工作面超过5米,罚100元;16.采掘工作面风筒悬挂不整齐,罚100元;17.采掘工作面风筒破损不更换,不修补,罚100元;18.采掘工作面擅自停开风机,无风作业,罚200元;19.炮烟未散完进入采掘工作面,罚100元;20.临时停工工作面未通风进入者,罚100元;21.掘进工作面无水干打眼,罚200元;22.采掘工作面不按照《作业规程》要求打探水眼,罚200元;23.采掘工作面探水眼当做炮眼使用,罚100元;七.矿级领导,安全员“三违”处罚1.矿级领导必须有人下井跟班,缺一次罚100元;2.矿级领导现场不及时处理安全隐患,罚100元;3.矿级领导到现场对“三违”现象视而不见,按“三违”现象双倍处罚;4.矿级领导违反规程,瞎指挥,罚200元;造成重大事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5.安全员必须跟班作业,缺一次罚100元;6.安全员现场不及时处理安全隐患,罚100元;7.安全员到现场对“三违”现象视而不见,按“三违”现象双倍处罚;8.矿级领导及安全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罚200元;9.矿级领导及安全员瞎指挥或鼓动员工闹事,罚200元并开除;10.矿级领导及安全员酒后下井,罚200元;11.矿级领导及安全员井下安全检查不到位,应该去的工作面不去,罚100元;八.其它“三违”处罚1.擅自处理瞎炮,罚100元;2.不按照规定探放水,罚100元;3.发现透水预兆继续作业,罚200元;4.发现透水预兆,不按照规定通知相邻工作面人员撤离,罚200元;5.井下遇险,能救助而不2,罚500元并清退;6.特殊情况下不服从指挥,罚200元并清退;7.处罚后在班前会上公布,对无理取闹的加倍处罚,不听劝告,及时清退;九.说明1.根据国家,省及煤炭管理部门的要求,矿井有权修改和增减处罚细则条款;2.矿井发现其它“三违”现象,处罚细则不明确的,矿井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视情况作出处理决定;3.欢迎和鼓励矿井全体员工将执行情况及时反馈矿安全生产办公室,公司将针对执行情况进行必要的修正;4.本处罚细则解释说明权为昱城煤矿;5.本处罚细则从颁发之日起实施。
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
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引言概述:煤矿行业是我国能源产业的重要组成部份,但由于其特殊性质,安全问题向来备受关注。
为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和政策,其中包括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
本文将就该实施细则进行详细阐述,主要包括违规行为的定义、处罚措施、违规责任的界定以及监管机构的职责。
一、违规行为的定义:1.1 违规开采:指煤矿企业在未获得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进行开采活动,或者超越许可范围进行开采。
1.2 违规施工:指煤矿企业在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施工的情况下,进行矿山工程建设或者设备安装。
1.3 违规生产:指煤矿企业在未经安全评估或者未按照规定的安全标准进行生产的情况下,进行煤矿生产活动。
二、处罚措施:2.1 经济处罚:对煤矿企业进行罚款,罚款数额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影响程度进行确定。
同时,对煤矿企业的违规所得予以追缴,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2.2 行政处罚:可以采取警告、责令停产整顿、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措施,以确保煤矿企业改正违规行为并保障安全生产。
2.3 刑事处罚: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如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环境破坏等情况,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依法追究煤矿企业的刑事责任。
三、违规责任的界定:3.1 主要责任人:包括煤矿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矿长、安全负责人等。
主要责任人应当对煤矿的安全生产负有最终责任,对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3.2 直接责任人:包括煤矿企业的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
直接责任人应当对自己所负责的工作岗位上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3.3 其他责任人:包括煤矿企业的配套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
其他责任人应当对自己所承担的监管职责和服务职责负有责任。
四、监管机构的职责:4.1 监督检查:煤矿安监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催促煤矿企业整改。
4.2 安全培训:煤矿安监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减少违规行为的发生。
煤矿三违处罚细则
xxx县xxx实业有限公司xxx煤矿违纪违规处理细则二0一九年xxxxxx矿发[2019]45号xxx县xxx实业有限公司xxx煤矿关于公布实施《违规违纪处理细则》的通知矿属各单位、职能部门、各班组:xxx县xxx实业有限公司xxx煤矿《违纪违规处理细则》已经公司安全办公会议于2019年1月5日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元月5日起施行,原2016年12月26日公布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xxx煤矿三违处罚细则》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二0一九年一月五日附:xxx煤矿《违规违纪处理制度》主题词:公布实施违规违纪处理细则通知报送:xxx公司抄送:矿长,副矿长,矿各部门,各班组,办公室存档。
xxx煤矿办公室2019年1月5日印发(共印25份)目录第一章劳动纪律篇 (1)第二章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篇 (4)第三章入井规定篇 (5)第四章采煤篇 (6)第五章掘进篇 (10)第六章机电运输篇 (13)第七章一通三防篇 (16)第八章涉爆篇 (19)第九章文明生产篇 (21)第十章事故报告与应急救援篇 (22)第十一章附则 (22)xxx县xxx实业有限公司xxx煤矿违纪违规处理细则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及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惩戒教育安全生产违纪违规人员,从而促进安全生产,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劳动纪律篇第01条不服从管理和工作安排的,处50元至200元罚款。
第02条旷工的,除不计考勤外,一般工人按50元/天处罚,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按100元/天处罚;迟到、早退的,一般工人按30元/次处罚,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按50元/次处罚;连续旷工3天以上的,予以除名。
第03条酒后上岗的(入井前四小时内不得饮酒),或者岗中饮酒(包括啤酒、白酒、葡萄酒)的酒后闹事的,对相关责任人(含检身员)处50元至200元罚款。
累教不改的(超过3次),予以开除。
第04条因受到处罚(可以提出申诉)而抗工的,按50元/天计算罚款。
煤矿三违处罚管理规定模版
煤矿三违处罚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煤矿生产过程中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管理,维护矿山安全生产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煤矿生产企业和从业人员。
第三条三违行为是指煤矿生产过程中违章指挥、违反规章制度、违反生产管理办法等违规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一)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执行矿山安全规定,有意破坏安全措施等;(二)不按照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擅自解除、撤销安全警示标志;(三)违反作业程序,擅自改变工艺流程,违章作业等;(四)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不进行安全检查等;(五)在检查、遗弃、封闭、封堵、采掘过程中违反规定;(六)违反爆破作业管理办法,未按规定时间、地点进行爆破作业;(七)违反电气作业管理规定,擅自进行电气作业等。
第四条煤矿生产企业应制定、完善相应的违规违法行为的台账,并及时记录、归类对各类三违行为进行处罚。
第五条处罚应当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对实施三违行为的从业人员依法进行教育、警示和处罚,并及时进行追责问责。
第六条煤矿生产企业要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及权力界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在位、在岗、在人领导责任体系。
第七条煤矿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矿山安全生产检查、巡视制度,确保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台账记录,并进行追责问责。
第八条从业人员应按照规定参加煤矿安全生产培训,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制度,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水平。
第二章处罚方式和程序第九条对三违行为的处理方式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罚款、停工整顿、降级、辞退等。
具体处理方式应根据实际情况和违法违规程度进行决定。
第十条煤矿生产企业应制定明确的处罚程序和标准,并按照程序和标准进行处罚。
处罚程序包括以下环节:(一)事实调查:对三违行为进行调查,搜集相关证据材料,做出准确的调查结论;(二)听证程序:对需要听证的三违行为进行听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听取相关证人证言;(三)处罚决定:根据调查结果和听证情况,作出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
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引言概述:煤矿行业是我国能源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煤矿生产环境复杂、作业条件恶劣等因素,煤矿事故频发。
为了保障煤矿生产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并对煤矿“三违”行为进行了严格处罚。
本文将详细介绍煤矿“三违”处罚的实施细则。
一、违规操作处罚细则:1.1 违规操作的定义:违规操作是指煤矿工人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相关安全操作规程和操作规定,从而导致事故发生的行为。
1.2 违规操作的处罚措施:对于违规操作行为,煤矿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开除等处理措施。
1.3 违规操作的处罚标准:具体的处罚标准应根据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煤矿行业标准进行制定,根据违规操作的严重程度和后果进行评估,以确保处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二、违章指挥处罚细则:2.1 违章指挥的定义:违章指挥是指煤矿管理人员或作业人员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相关指挥规定和管理要求,导致事故发生的行为。
2.2 违章指挥的处罚措施:对于违章指挥行为,煤矿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开除等处理措施。
对于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严重违章指挥行为,还应追究刑事责任。
2.3 违章指挥的处罚标准:具体的处罚标准应根据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煤矿行业标准进行制定,根据违章指挥的严重程度和后果进行评估,以确保处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三、违规设备处罚细则:3.1 违规设备的定义:违规设备是指煤矿生产过程中使用的设备、机械等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未经安全检测、维修的情况。
3.2 违规设备的处罚措施:对于违规设备,煤矿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包括责令停产整顿、罚款、暂扣或吊销相关许可证等处理措施。
3.3 违规设备的处罚标准:具体的处罚标准应根据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煤矿行业标准进行制定,根据违规设备的安全隐患程度和后果进行评估,以确保处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四、违规管理处罚细则:4.1 违规管理的定义:违规管理是指煤矿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进行管理,导致事故发生的行为。
煤矿安全生产三违处罚细则
星光一号井安全生产“三违”处罚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切实加强煤矿现场安全管理,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规范对“三违”行为的处罚,有效减少“三违”行为,坚决遏制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集团公司煤炭产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可持续发展,结合集团公司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是依据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及上级管理部门近期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相关要求,在公司原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煤矿安全生产三违处罚暂行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实际修订而成。
第三条本《细则》是公司及所属煤矿全体干部、职工共同遵守的安全生产方面的准绳,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煤矿及集团公司机关所有干部及全体从业人员。
第四条本《细则》未能涉及的相关内容及条款,可按照本《细则》的相关规定参照执行。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三违”是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建设中所发生或出现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和行为。
第六条依据“三违”性质及可能产生的后果,将“三违”界定为一般“三违”、较重“三违”、严重“三违”。
《细则》中将员工责任心差或管理人员存在失职、渎职行为造成的“三违”列为从严处理对象。
第七条对“三违”人员处理坚持“教育为主,教罚结合”的原则,对于认识态度较好,有改正决心的一般“三违”人员,可以从轻处罚;对于态度不好,或出现较重以上“三违”现象的要加重处罚。
第二章“三违”处罚通用部分第十条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罚款3000元,并解除劳动合同。
1、瓦斯超限作业,隐瞒瓦斯超限情况。
2、擅自中断数据传输或人为将瓦斯传感器摘离规定位置,进行监控作假,造成监控数据失真。
3、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造成监控系统不能按规定断电。
糊堵瓦斯传感器,造成监控系统不能按规定报警断电。
4、擅自甩掉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及风机自动倒台等安全控制保护设施。
5、虚打瓦斯抽、排钻孔,虚报钻孔深度和数量。
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
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引言概述:煤矿“三违”是指煤矿生产中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章管理,是煤矿生产中的违规行为。
为了规范煤矿生产秩序,保障生产安全,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应运而生。
本文将详细介绍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的内容和要点。
一、处罚对象1.1 违章指挥:指煤矿生产中领导人员在指挥作业过程中违反生产规程、操作规程,导致事故发生或者安全隐患的行为。
1.2 违章操作:指煤矿生产中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劳动纪律,造成事故或者安全隐患的行为。
1.3 违章管理:指煤矿管理人员在生产管理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导致事故发生或者安全隐患的行为。
二、处罚标准2.1 违章指挥:对于违章指挥行为,普通按照煤矿安全生产法规的规定,赋予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停产整顿等。
2.2 违章操作:对于违章操作行为,根据实际情况赋予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扣除工资等。
2.3 违章管理:对于违章管理行为,应当根据管理人员的责任和失职程度赋予相应的处罚,包括降职、罚款、停职检查等。
三、处罚程序3.1 立案调查:对于发现的煤矿“三违”行为,应当即将进行调查,查清事实,采集证据。
3.2 处罚决定:在调查确认后,应当根据处罚标准和实际情况做出处罚决定,并通知相关责任人。
3.3 处罚执行:对于已经做出的处罚决定,应当及时执行,确保处罚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四、处罚效果4.1 规范生产秩序:通过对煤矿“三违”行为的处罚,可以有效规范生产秩序,提高生产安全水平。
4.2 预防事故发生:处罚可以引起从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警示,避免违规行为的再次发生,降低事故风险。
4.3 保障生产安全:处罚实施细则的执行可以有效保障煤矿生产的安全,减少生产事故的发生。
五、加强监督检查5.1 定期检查: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的执行应当定期进行检查,确保处罚措施的有效实施。
5.2 加强监督: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三违”行为的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处理。
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
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引言概述:煤矿“三违”是指煤矿生产中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章管理行为。
为了规范煤矿生产秩序,保障矿工生命安全和煤矿生产环境,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应运而生。
本文将详细介绍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的内容和要点。
一、处罚依据1.1 《煤矿安全规程》1.2 《煤矿安全生产法》1.3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二、“三违”行为的具体定义2.1 违章指挥:包括未经安全技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擅自调整作业工艺、设备、工序等。
2.2 违章操作:包括未按规定佩戴安全防护用具、违章操作设备、违章作业等。
2.3 违章管理:包括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等。
三、处罚措施3.1 警告处罚:对轻微“三违”行为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并要求限期整改。
3.2 罚款处罚:对较为严重的“三违”行为给予罚款处罚,并要求限期整改。
3.3 停产整顿:对严重“三违”行为给予停产整顿处罚,并要求整改到位后方可恢复生产。
四、责任追究4.1 矿长负责制: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矿长负责制,明确矿长对“三违”行为的监督管理责任。
4.2 部门协作:安监部门、工会组织等应加强协作,对“三违”行为进行及时查处和整改。
4.3 领导责任追究:对煤矿企业领导层在“三违”行为中失职渎职的,依法追究其领导责任。
五、宣传教育5.1 安全教育培训:加强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5.2 宣传倡导: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普及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引导广大从业人员遵守规章制度。
5.3 安全文化建设:建立积极的安全文化氛围,使“安全第一”成为煤矿企业的共识和行动指南。
结语: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的出台和执行,对于提高煤矿生产安全水平、减少事故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煤矿企业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加强安全管理和监督,确保矿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生产的稳定有序。
某矿“三违”处罚及区队安全管理考核制度模版
某矿“三违”处罚及区队安全管理考核制度模版一、背景介绍本矿通过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安全工作机制,提升安全管理水平,保障生产安全和职工健康,提高矿井的安全生产水平。
其中,“三违”处罚及区队安全管理考核制度是维护矿山安全和提高职工安全意识的重要措施之一。
二、“三违”处罚制度1. 定义三违是指职工在生产和工作中违反矿山安全规定、操作规程和工作纪律的行为。
三违包括但不限于:- 违反操作规程和操作规范;- 违反作业票管理制度;- 进行未经审核的超限作业;- 违反安全穿戴装备要求;- 违反禁烟、禁酒、禁赌规定;- 违反消防安全和用电安全规定;- 违反安全技术操作规范等。
2. 处罚原则三违行为将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处罚:- 处罚必须公正、公开、公平;- 处罚必须依法依规,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处罚必须及时,不能拖延;- 处罚必须具有约束力,能够有效起到警示和惩处的作用。
3. 处罚程序三违处罚程序如下:- 发现三违行为;- 进行调查核实;- 制定处罚决定;- 通知被处罚人;- 执行处罚;- 监督和评估。
4. 处罚方式根据三违行为的严重程度,处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警告;- 记过;- 记大过;- 组织或安全岗位调整;- 经济处罚;- 暂停职务;- 降职;- 开除。
5. 处罚的监督和评估处罚决定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核和审批,确保处罚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对处罚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掌握处罚实施的效果和问题,做出调整和改进。
三、区队安全管理考核制度1. 考核内容区队安全管理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矿山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程度;- 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开展情况;- 安全防范和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事故隐患的整改及报告情况;- 职工安全行为规范和安全意识的培养等。
2. 考核方法区队安全管理考核采用定期考核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做法如下:- 定期进行全面考核,由安全管理部门组织,考核结果作为评优评先和奖惩的依据;- 不定期抽查,由安全管理部门随机选择区队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进行记录。
最新煤矿三违处罚细则
“三违”处罚细则总则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加强煤矿安全管理,规范安全质量建设标准。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三违”处罚细则。
现经煤矿和施工单位共同审议通过,自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一、基本规定1、井口20米内禁止吸烟及进行电气焊作业,发现后处罚100元/次;经检身或他人检举带烟火入井的罚款500元/次。
2、入井作业人员必须接受检身员检身,拒绝检身,一次处罚100元,并停止当班作业。
3、入井人员必须穿工作服,戴好安全帽,发现不穿工作服入井的罚款100元/次,不戴安全帽入井的罚款100元/次。
4、入井作业人员必须带矿灯,自救器,发现不带矿灯入井的罚款100元/次,不带自救器入井的罚款100元/次(100m内除外)。
5、入井人员在井下私自拆卸矿灯的,罚款100元/次。
6、出入井必须登记签字,发现出入井未签字的罚款50元/次。
7、作业人员出入井必须走人行道,否则处罚50元/次。
8、下班不及时交回矿灯、自救器、便携瓦检仪罚款100元/次。
9、非井下人员或外来人员未经许可入井的,对井口值班员罚款100元/次。
10、入井作业人员必须参加班前会,未参加班前会的当班不得入井作业,参加班前会未签字入井的处罚50元/次。
11、作业人员上班前不得喝酒,发现喝酒上班或酒后入井的处罚100元/次,并停班学习一天。
12、严格火工品管理,除矿部爆破队员外,其他任何人不得私藏、携带炸药雷管出入井,发现私藏、携带出井的,按查出雷管1000元/发,炸药1000元/节进行处罚。
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3、禁止在井下任何地点睡觉,一经发现的处罚100元/次。
14、严禁在矿区内酗酒闹事,打架斗殴,发现一次处500元/次。
情节严重不听从劝告的移送派出所处理。
15、严禁在煤矿井下打架滋事,发现后一次处1000元/次,情节严重不听从劝告的移送派出所处理。
矿井三违处罚细则
三违处罚细则根据安全管理需要,制定此处罚标准。
将“三违”分为严重“三违”、一般“三违”和轻微“三违”,严重“三违”罚款50元(干部罚款80元),部分严重“三违”根据影响按照事故进行追查处理;一般“三违”处罚30元(干部罚款50元);轻微“三违”处罚20元(干部罚款30元)。
个人“三违”时,罚款直接处罚责任人;集体“三违”时,所有“三违”人员都分别承担相应“三违”等级的罚款。
分别列举如下:第一节综合管理(一)严重“三违”1.携带烟火下井的;2.穿化纤衣服下井的;3.酒后下井、上岗,班中睡觉、班中打架的;4.酒后值班的;5.不服从管理,殴打、辱骂安全管理人员;6.破坏、偷盗安全生产设施、设备、材料的;7.特殊工种无证上岗的;8.井下人员不按规定随身携带自救器、矿灯的;9.乘坐皮带的;10.在井下私自拆卸、维修矿灯的;11.跨越运行中的钢丝绳、跨越运行中的输送设备不走专设过桥的;12.井口、检身房20米范围和灯房、浴池吸烟的;13.矿泉水瓶装四氯化碳及四氯化碳瓶乱扔乱放的;14.烧焊设备不完好,无水管、灭火器,无措施,烧焊工与措施不符的。
烧焊工无证,烧焊地点20米范围需洒水降尘未执行,两瓶间间距达不到5米以上,两瓶距烧焊地点低于10米。
无措施或未按措施烧焊的;15.所有电器失爆现象,不完好,包括闲置电缆头未包的;16.班中打盹、睡岗的;17.铲车、胶轮等车辆辗压电缆的;18.皮带、溜子无行人过桥的;19.下发的隐患整改通知单处理结果未反馈到安全科的;20.其他经分析认定属于严重违章行为的。
(二)一般“三违”21.上下井人员拒绝搜身的;22.允许或不制止闲杂人员进入要害场所的;23.不按规定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24.违反劳动纪律的;25.新工人不签师徒合同安排下井的;26.登高作业(2米以上),不按规定佩戴保险带的;27.绞车减速箱刹车无护罩、不完好的;28.装载机拉人、站在装载机上的,在铲车斗内进行违章作业的;29.皮带、溜子、水泵停止后开关手柄未打到零位;30.水泵不设泵窝,直接置于泥中,水泵不吊挂,吊挂不合格的;31.消防器材不全的;32.岗位工不在现场交接班的;33.其他经分析认定属于一般违章的。
煤矿三违处罚管理规定模版
煤矿三违处罚管理规定模版章节一:总则第一条基本原则本规定以加强和规范煤矿三违处罚管理工作为目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煤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包括矿井管理人员、矿工、技术人员等。
第三条定义1. 三违:指煤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违反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相关规定的行为。
2. 三违处罚:指对煤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进行的违法行为制裁和惩罚。
第四条目标和原则1. 目标:建立健全煤矿三违处罚管理制度,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2. 原则:依法治理,公正高效,重罚重处,预防为主。
章节二:煤矿三违分类与处罚措施第五条三违分类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将煤矿三违分为轻微违法、一般违法和重大违法三类。
第六条轻微违法1. 轻微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煤矿安全管理制度的一般性违反、简单设备操作不当、场所秩序混乱等行为。
2. 处罚措施:(1)口头警告;(2)书面警告;(3)停工整顿,限期整改。
第七条一般违法1. 一般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未按要求配备个人防护用品、未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煤矿井下检修设备不合格等行为。
2. 处罚措施:(1)罚款;(2)停工整顿,限期整改;(3)通报批评。
第八条重大违法1. 重大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煤矿事故责任逃避、煤矿井下违规作业、故意损坏安全设备等行为。
2. 处罚措施:(1)罚款;(2)停产整顿,限期整改;(3)吊销许可证;(4)追究法律责任。
章节三:煤矿三违处罚程序第九条违法行为发现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违法行为发现机制,加强安全巡查、隐患排查等工作,及时发现违法行为。
第十条违法行为记录1. 煤矿企业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应立即进行记录,并依法做好相关材料的保存工作。
2. 违法行为记录应包括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人员、违法内容、证据等。
第十一条违法行为调查1. 煤矿企业应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确保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 违法行为调查应包括现场勘查、询问相关人员、查阅相关资料等环节。
煤矿三违处罚管理规定范本
煤矿三违处罚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煤矿生产环节中的违章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保障煤矿生产的安全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矿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煤矿,对煤矿生产中的三违行为进行惩处管理。
第三条煤矿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煤矿三违行为的信息登记和统计管理制度,及时掌握煤矿生产过程中的三违情况,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四条煤矿的生产单位、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加强对煤矿生产过程的管理,保证煤矿的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六条煤矿管理部门可以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对煤矿生产中的三违行为进行处罚,对违法违规行为严重的,可以采取停产整顿、吊销许可证等措施。
第二章三违行为的划分和处罚办法第七条煤矿生产中的三违行为分为轻度、一般和严重三个等级,分别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后果进行划分。
第八条轻度三违行为是指违反煤矿安全生产规程的行为,但未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处以警告或罚款。
第九条一般三违行为是指违反煤矿安全生产规程的行为,造成轻微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处以罚款,并责令整改。
第十条严重三违行为是指违反煤矿安全生产规程的行为,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处以停产整顿、吊销许可证等严厉处罚,并给予相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或刑事追究。
第十一条处罚措施应根据三违行为的性质和后果进行具体确定,并记录在煤矿生产情况台账中。
第十二条对于重复违反煤矿安全生产规程的单位和个人,应采取加大处罚力度的措施。
第三章执法监督和法律责任第十三条煤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生产过程中的三违行为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对于屡次违法违规的煤矿,煤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更加严厉的处罚措施,并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建议吊销煤矿许可证。
第十五条对于故意隐瞒、篡改煤矿生产信息的行为,煤矿管理部门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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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业有限公司“三违”惩罚实行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夯实公司安全生产基本,规范职工行为,强化安全生产原则化建设,提高广大员工安全意识,做到有章可循,违章必究,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山西省煤矿顶板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惩罚实行细则。
第二条本“三违”惩罚实行细则合用于xxxxxxx公司所有从业人员。
第三条各级人员要规范地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办法等,履行好各自职责。
第四条如某种“三违”行为本规定中没有规定,按“三违”性质比照本“三违”惩罚实行细则相近条款进行惩罚。
第五条公司各级安全监督、检查及关于职能科队依照本“三违”惩罚实行细则对违章进行认定和惩罚。
特殊状况由矿委会研究另作解决。
第二章“三违”划分及惩罚细则第六条“三违”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背劳动纪律。
其定性以《煤矿安全规程》为准绳,以《安全生产原则化原则》、《作业规程》、《操作规程》与安全技术办法为基本,以上级安全指令、安全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为准则进行“三违”定性和判断,分为通用某些、一通三防某些、采掘某些、机电及设备某些、运送某些、火工品及放炮某些、地测防治水某些、地面安全某些等八个某些:一、通用某些(一)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严重“三违”,视其情节严重限度,予以500至1000元经济惩罚:1.特殊工种人员未持证上岗或证件过期继续使用。
2.现场重大隐患和事故未解决完毕,未现场交接班责任者。
3.谩骂、殴打安全检查人员情节严重者。
4.发现危险状况,不积极采用防止办法,又不及时报告。
5.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6.无规程办法安排或组织作业。
7.携带烟草或未经允许携带点火物品下井。
8.酒后下井、上岗。
9.回绝解决隐患或隐患未解决完毕强行作业。
10.井下打架。
11.强行通过起吊重物危险区。
12.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或高空作业时,上下抛掷物件或工具。
13.在禁火区内使用电炉或进行电、氧焊者。
14.其他以为性质严重“三违”。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较大“三违”,视其情节严重限度,予以300至500元经济惩罚:1.开工前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安全确认安排作业。
2.安全员、瓦检员、电工等要害岗位人员井下脱岗、睡岗或不执行现场交接班。
3.各类操作人员上岗后未按规定对各种保护装置进行实验、检查。
4.各类操作人员未按操作规程操作或操作站立位置不当。
5.暂时做工无做工安排单、安全技术办法擅自组织作业。
6.作业场合浮现变化未及时修改补充安全技术办法继续组织作业。
7.在作业过程中违章作业有也许产生安全隐患。
8.地面要害场合吸烟或井口附近20米范畴内吸烟。
9.下井未带矿灯、安全帽、未携带自救器。
10.一人携带多人人员定位卡。
11.其他以为性质较大“三违”。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普通“三违”,视其情节严重限度,予以100至200元经济惩罚:1.未按规定携带便携式瓦检仪或专用工具。
2.乘坐猴车不服从管理人员指挥。
3.岗位人员班中脱岗、窜岗、睡觉、干私活。
4.岗位人员未按规定在进行交接班。
5.班后不交矿灯、自救器、便携仪。
6.特殊岗位人员上岗,未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7.未按规定填写记录或记录不全、不清。
8.上班迟到、早退。
9.井下摘掉安全帽。
10.在井下安全帽不系帽带。
11.井下随意拆卸、撞击矿灯。
12.其他以为性质普通“三违”。
二、一通三防某些(一)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严重“三违”,视其情节严重限度,予以500至1000元经济惩罚:1.通风系统不合理或因而导致瓦斯超限。
2.故意损坏通风设施(风门等)、监测监控设施。
指(1)运送物料过风门不按规定启动而直接撞击,导致风门损坏,失去作用或漏风量超过正常使用时30%;(2)人为损坏监测监控设施失去监控作用;(3)车辆运送或施工撞坏瓦斯管路导致瓦斯泄漏或抽放管吸空,影响整个瓦斯抽放系统运营。
3.管理不善导致局部瓦斯超限。
4.瓦斯超限强行作业。
指在作业范畴内,监控探头记录或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超限时,仍进行作业。
5.排放瓦斯混合风流处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3%;人员随意进入盲巷;采掘工作面停风后不及时组织撤离或拒不及时撤离;瓦斯超限采掘工作面继续组织作业。
6.隐瞒瓦斯超限。
指未按矿规定记录上报瓦斯超限。
7.故意移动或遮挡瓦斯传感器等不能反映真实数据;采掘工作面无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强行进行采掘作业。
8.掘进工作面瓦斯不不大于1.5%,未及时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切断电源。
9.瓦斯超限未采用办法而随意将瓦斯探头移开瓦斯超限地点,致使瓦斯超限不能自动断电者。
10.重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停风后,继续组织作业。
11.排放瓦斯无办法或未按办法规定排放瓦斯,导致瓦斯超限;在排放瓦斯中,未按办法规定进行停、送电。
12.电动机或开关附近20米范畴内瓦斯不不大于1.5%,未切断设备电源,撤出人员者或不听从瓦检员、安全员指挥。
13.盲巷未及时设立栅栏、警标或未及时进行密闭;随意进入盲巷及设立警戒、栅栏内。
14.管理不善导致瓦斯管路瓦斯泄漏。
15.浮现循环风及浮现循环风不采用办法继续作业。
14.井口20米范畴内、井下无办法烧焊及使用明火。
指从井口边沿线外延20m范畴;井下所有烧焊必要有专项办法。
15.其他以为性质严重“三违”。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较大“三违”,视其情节严重限度,予以300至500元经济惩罚:1.主扇停风后未及时将人员撤到安全地点。
2.人为导致局部通风机无筹划停风或随意停开风机者。
3.同步打开两道风门。
4.随意开关瓦斯管路阀门。
5.瓦斯检查员在检查过程中闹虚作假、虚报检测数据或空班漏检。
6.瓦斯抽放孔未封堵导致瓦斯泄漏扩散。
7.贯通巷道后未及时构筑通风设施导致风流短路。
8.随意停开局扇。
9.未按通风设施质量构筑原则组织施工。
10.携带不完好仪器、仪表(指通风瓦斯检查设备)上岗。
11.扩散通风距离超过规程规定继续组织作业。
12.未按规定线路、时间检查瓦斯。
13.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畴。
指规程或办法规定断电值、断电范畴而没有达到。
14.虚报、假报瓦斯抽采钻孔量和瓦斯抽采量。
指所报瓦斯抽采钻孔深度、钻孔量或瓦斯抽采量一次超过实际数值20%及以上。
15..不按规程规定安装“三专两闭锁”或人为导致风电闭锁或瓦斯电闭锁失效。
16.其他以为性质较大“三违”。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普通“三违”,视其情节严重限度,予以100至200元经济惩罚:1.瓦斯检查员未做到“三对口”。
2.局扇供风地点风筒距工作面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
3.使用抽放管路未安装气水分离器。
4.随意拆卸防尘除尘设施。
5.未制定专门消防办法、未按规定配齐消防器材或消防器材失效未及时更换。
6.风筒多处漏风,不及时解决。
7.采掘工作面干打眼。
8.通风设施先后5米内停放矿车或堆放杂物。
9.瓦斯监测探头安装位置不符合规定。
10.配有便携式沼气报警仪而下井不随身携带。
11.放炮后未及时洒水降尘安排作业。
12.采煤机、综掘机在割煤时不使用喷雾降尘或停机不断水。
13.其他以为性质普通“三违”。
三、采掘某些(一)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严重“三违”,视其情节严重限度,予以500至1000元经济惩罚:1.工作面有冒顶危险而未采用办法,强行作业。
2.未制定专用办法安排解决冒顶、维修失修施工。
3.开掘工作面未按照规程办法使用暂时支护,空顶作业或超控顶作业。
4.回采工作面初采初放、无专门办法安排作业。
5.采掘工作面过地质构造、特殊条件无办法或未按办法执行。
6.巷修替棚时未执行“先支后回”原则责任。
7.煤巷锚杆支护擅自修改支护参数。
指煤巷锚杆支护参数修改未经总工程师批准或人为截短锚杆(锚索)长度。
8.未制定专用办法安排解决冒顶或工作面有冒顶危险而未采用办法强行作业。
9.放顶、开口、贯通、过地质构造等作业无专用办法或未按办法施工。
10.架棚、锚杆、锚索超前锚杆施工不合格回绝解决。
11.掘进巷道架棚,打锚杆不按规定使用暂时支护。
12.锚杆、锚索、超前锚杆锚固力达不到设计规定,又不按规定及时解决。
13.跨越运转溜子、皮带。
14.解决机组故障、检修机组时未停上一级开关电源、未挂牌、未设人员看护。
15.溜子运营时,用脚蹬、手搬、撬棍强行解决飘链或用背板、撬棍等解决皮带跑偏。
16.启动综掘机、转载机未按规定撤离人员。
17.用麻花钻杆打眼带手套领钻。
18.其他以为性质严重“三违”。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较大“三违”,视其情节严重限度,予以300至500元经济惩罚:1.回采工作面各工序平行作业时,割煤机与拉架、移溜、割煤平行作业距离不按规程规定作业。
2.综采工作面未停机,从机头靠工作面侧进入工作面。
3.采掘工作面安全出口不畅通而继续生产。
4.锚喷厚度达不到规定规定。
5.超前支护区段支护与规程不符。
6.采煤机未闭锁转载机进入转载机内作业。
7.综采工作面溜子、转载机未停机时,在溜子机头正对面或在溜子无挡板区段作业。
8.采面拉排头架时端头范畴有人,未撤至煤壁以外进行拉架。
9.进入采煤运送机机道作业时未按规定闭锁溜子、未采用有效办法支护顶帮。
10.在溜子机头作业未停工作溜、机组、转载机。
11.采煤机检修时未切断电源或摘掉离合器。
12.采掘机组未闭锁,在机组范畴内作业。
13.未摘掉机组离合器,进入工作面溜子或站在机组上作业。
14.在未闭锁采掘机组运营范畴内,两侧作业或站立。
15.综掘工作面转载机运营时从下方钻过。
16.溜子机头、机尾未固定而使用(综采工作面溜子除外)。
17.紧接溜子大链没有用紧链器。
18.采掘工作面浮现失效支护,不能有效地支撑顶板,又未采用暂时办法。
19.掘进工作面浮现伞檐未按规定解决。
20.炮掘工作面未按规程办法规定设立防崩倒装置。
21.锚索、锚杆未按规定使用锚固剂。
22.开掘工作面开口、贯道不按办法执行。
23.采掘工作面浮现支护器材失效,不能有效支撑顶板;又未采用暂时办法。
24.锚杆、锚索、间排距、预紧力、角度不合格不进行解决。
25.掘进工作面暂时支护距离超过规程规定,而没有及时进行永久性支护。
锚杆巷道(涉及锚喷巷道)锚杆安装角度、深度、外漏长度、规格等不符合规定回绝解决。
26.未按中、腰线规定施工,导致工程质量不达规定。
27.溜子、皮带运转部位未按规定加护罩或护网。
28.无办法用溜子或皮带运送材料、备件。
29.综采工作面液压支架架间空顶距超规定,没有采用支护办法。
30.其他以为性质较大“三违”。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普通“三违”,视其“三违”情节,予以100至200元经济惩罚:1.采掘工作面施工前规程办法未按规定下发到关于单位或未组织学习。
2.进、回风隅角悬顶距超规定回绝采用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