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将性病传染给他人应如何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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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将性病传染给他人应如何定罪
案情
刘某在网络聊天时认识外地女孩王某,在现实生活中王某多次从外地到刘某处见面并发生性关系,每次发生完性关系后,刘某均会给王某50元到100元钱不等。王某对刘某一往情深,但在交往一段时间后,刘某与别的女孩确立恋爱关系,刘某因此疏远王某,王某为此对刘某怀恨在心。在此期间王某又与多名网友发生性关系,因王某滥交而传染到淋病,在患病期间,王某约刘某见面并最后一次发生性关系,约会后刘某发现自己生殖器有异常,遂到医院检查,发现自己已患淋病。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王某的处理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不构成犯罪,王某与刘某系“男女朋友”关系,虽王某知道自己患有淋病的情况下还约刘某并发生性关系,但刘某提出分手情形下王某约刘某见面并发生性关系属情理之中的。王某的行为不应受法律的制裁,而应受社会道德谴责。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构成故意传播性病罪,被告人王某明知自己患有严重的性病(淋病)的情形下,还约刘某见面并发生性关系,其目的很明显是为使刘某也患上性病,而且双方关系属卖淫嫖娼,因此王某应以故意传播性病罪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某明知自己患有严重的性病(淋病)的情形下,还约刘某见面并发生性关系,王某以传染性病的方式给刘某的身体健康造成伤害,因此王某的行为应以故意伤害罪处罚。
管析
姚遂彪、李杰认为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笔者认为王某不构成故意传播性病罪,但确认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缺乏充足条件。本文将从故意犯伤害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对本案进行分析。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将性病传染给他人,显然是侵犯了被传染者的身体权。(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并且给他人人身造成的损害必须在轻伤以上程度。首先王某在患有性病的情况下,不采取任何安全措施与刘某发生了性关系,说明了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客观存在;其次该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不是出于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等目的,也就是说不具有合法性;最后该损害行为必须给他人造成轻伤以上程度的损害,
案情中未提供相应资料,因此必须先行对刘某的伤情进行伤势鉴定,如果构成轻伤以上伤害,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客观要件。(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末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文中未对王某的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进行表述,所以无法判断王某是否符合主体要件要求。(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王某基于报复的心里,特地要求与刘某发生最后一次性行为,同时不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显然是希望通过这种不安全性行为来伤害刘某的身体,以达到报复心里,因此王某主观上应是属于直接故意。
应当认为,王某在符合主体要件(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和客观要件(轻伤以上程度伤害)时,可以认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至于故意传播性病罪,其犯罪主体限制卖淫、嫖娼者,以案情资料判断,王某不属于卖淫者,因此显然不构成故意传播性病罪。本案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的难点在于,伤势鉴定中感染性病是否能够构成轻伤以上的伤势。对于根据淋病的感染事实,在轻伤重伤的鉴定标准上并没有这样的依据,这种情况下不易作出轻重伤的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