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G锅炉化学清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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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TSGG5001-2008

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TSGG5001-2008

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TSG G5001–2008)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G5001–2008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Boiler Water Treatment Supervision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8年8月7日前言2004年4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本规则的修订任务书。

2004年4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起草组。

2004年5月,在北京召开了起草组首次工作会议,确定了修订工作的原则、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就修订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修订工作时间表。

2004年9月在苏州召开了起草组第二次工作会议,经讨论修改,形成了《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草案,之后,邀请部分专家对草案进行了讨论,并且按照专家意见进行了修改。

2004年10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4]60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2005年3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随后多次召开相关讨论会进行了修改。

2008年8月7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1999年版的《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自颁布实施以来,对锅炉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起到有利的推动和规范作用。

本规则是在此基础上,按照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的《行政许可法》和2003年6月1日起实施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国锅炉水处理发展现状、锅炉使用单位的需求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技术检验的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的修订。

本次修订中取消和修订了1999年版《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不一致的条款和内容,对于锅炉化学清洗以及水处理设备、药剂、树脂的生产等方面的工作,在采用行业自律模式的基础上,强化监督管理;对于锅炉水处理人员,分成锅炉水处理检验检测人员和锅炉水处理作业人员两类,分别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考核和管理。

锅炉清洗技术及常用数据标准

锅炉清洗技术及常用数据标准

锅炉清洗技术及常用数据标准锅炉水垢的形成原因:锅炉在运行和使用一段时间后,一些水质或前水处理不好的锅炉,由于水在汽锅内受热后沸腾蒸发的结果,为水中的杂质提供了化学反应和不断浓缩的条件。

当这些杂质在锅水中达到饱和时,便有固体物质析出。

所析出的固体物质沉积在受热面上,称之为水垢。

水垢的种类:水垢的危害:水垢是蒸汽锅炉的“百害之首”,是引起蒸汽锅炉事故的主要原因,其危害性主要表现在:(1)浪费大量燃料因为水垢的导热系数只有钢材的几十分之一,所以当受热面结垢后会使传热受阻,为了保持锅炉一定的出力,就必须提高火侧的温度,从而使向外辐射及排烟造成热损失。

由于蒸汽锅炉的工作压力不同,水垢的类型及厚度不同,所浪费的燃料数量不同,根据试验和计算,水垢的厚度和损耗燃料有如下比例:(2)容易使钢板、管道因过热而被烧损因为锅炉结垢后,又要保持一定的工作压力及蒸发量,只有提高火侧的温度,但是水垢越厚,导热系数越低,火侧的温度就得越高。

一般说来锅炉火侧的温度在900℃左右,而水侧的温度在190℃左右。

当没有水垢时钢板的温度在230℃左右,一旦结垢1mm左右,钢板的温度比无垢时提高了140℃左右。

20#钢板当温度达到315℃时,金属的各项可塑性指标开始下降,当达到450℃时,金属会因过热而蠕动变形。

所以锅炉结垢是很容易使金属被烧损的。

(3)增加检修费用和降低使用寿命蒸汽锅炉因水垢而引起的事故大约是蒸汽锅炉事故总数的三分之一,还是上升趋势,不但造成设备的损坏,也威胁到人身的安全。

因此,在给水合格的情况下,锅炉运行时应严格控制锅内用水达到国家标准,并在运行中防止水垢的生成,而且结垢后,需及时进行处理,必须彻底防止及清除锅炉炉内水垢及控制水质。

要解决以上问题,目前最科学的方法是在锅炉运行加入综合性能好,功效全面的药剂运行保养及定期清洗除垢。

工业锅炉清洗条件:根据TSG G5003-2008《锅炉化学清洗规则》的规定,工业锅炉化学清洗包括碱洗和酸洗,当水垢或者锈蚀达到以下程度时应当及时进行除垢或者除锈清洗:1、锅炉受热面被水垢覆盖80%以上,并且水垢平均厚度达到1mm以上;2、锅炉受热面有严重的锈蚀。

《锅炉化学清洗规则》.doc

《锅炉化学清洗规则》.doc

《锅炉化学清洗规则》.doc《锅炉化学清洗规则》1 施⼯前处理1.1清洗前的准备1.1.1 锅炉化学清洗前应详细了解锅炉的结构和材质,并对锅炉内外部进出⼝⾏仔细检查,以确定清洗⽅式和制订安全措施。

如锅炉有泄漏或堵塞等缺陷,应采取有效措施预先处理。

1.1.2 清洗前必须确定⽔垢类别。

应在锅炉不同部位取有代表性的⽔垢样品进⾏分析。

⽔垢类别的鉴别⽅法见附录1《⽔垢类别的鉴定⽅法》。

额定⼯作压⼒2/5MPA 的锅炉需作垢样定量分析。

1.1.3 清洗前必须根据锅炉的实际情况,由专业技术⼈员制订清洗⽅案,并经技术负责⼈批准。

清洗⽅案应包括下列内容:(1)锅炉使⽤单位名称、锅炉型号、登记编号、投运年限及上次酸洗时间等;(2)锅炉是否存在缺陷;(3)锅炉结垢或锈蚀的状况,包括⽔垢的分布、厚度(或沉积物量)、⽔垢分析结果和设备状况;(4)清洗范围、清洗⼯艺;(5)根据“清洗⼯艺⼩型试验”、锅炉结构和锅炉的材质及垢量、清洗系统等确定清洗剂、缓蚀剂、钝化剂和其安助剂的浓度、⽤量及清洗温度、时间等⼯艺条件;(6)化学龄前清洗系统图;(7)清洗所需采取的节流、隔离、保护措施;(8)清洗过程中,应监测和记录的项⽬;(9)清洗废液的排放处理;(10)清洗后的清扫或残垢清理,清洗质量验收条件等。

1.1.4 清洗前对化学清洗的药品如原液纯度、所选择的缓蚀剂缓蚀效率等进⾏复验,并按技术、安全措施的要求做好设备、材料、化验仪器和试剂、安全⽤品及其它清洗所需物品的准备。

1.2 清洗系统的设计1.2.1 化学清洗系统应根据锅炉结构、清洗介质和清洗⽅式、⽔垢的分布状况、锅炉房条件和环境及清洗的范围等具体情况进⾏设计。

1.2.2 锅炉采⽤循环清洗时,其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清洗箱应耐腐蚀并有⾜够的容积和强度,可保证清洗液畅通,并能顺利地排出沉渣;(2)清洗泵应耐腐蚀,泵的出⼒应能保证清洗所需的清洗液流速和扬程,并保证清洗泵连续可靠运⾏;(3)清洗泵⼊⼝或清洗箱出⼝应装滤⽹,滤⽹孔径应⼩于5mm,且应有⾜够的通流截⾯;(4)清洗液的进管和回管应有⾜够的截⾯积以保证清洗液流量,且各回路的流速应均匀;(5)锅炉顶部及封闭式清洗箱顶部应设排⽓管。

企业锅炉化学清洗规定

企业锅炉化学清洗规定

锅炉化学清洗规定文件编号:编制:设备管理部审核:复审:审批:日期:2016年1月1日1、目的为规范事业部在用锅炉化学清洗工作,防止因化学清洗不当而危及锅炉安全运行,保证锅炉化学清洗安全可靠,特制订液态奶事业部锅炉化学清洗规定。

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液态奶事业部有自备锅炉的各工厂。

3、引用标准或规则本规定中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条款。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TSG G5001-2010 《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TSG G5002-2010 《锅炉水(介)质处理检验规则》TSG G5003-2008 《锅炉化学清洗规则》4、锅炉化学清洗规定4.1、锅炉化学清洗条件4.1.1在用锅炉受热面结垢、腐蚀程度达到以下条件,并且距上次化学清洗2年以上的应当进行清洗。

4.1.1.1锅炉受热面被水垢覆盖80%以上,并且水垢平均厚度达到1mm以上。

4.1.1.2锅炉受热面有严重的锈蚀。

4.2、内部审批流程4.2.1各工厂的锅炉化学清洗需执行审批流程,即锅炉化学清洗前需要工厂第一负责人审批,并向设备管理部进行清洗方案及相关手续的报备后方可实施。

4.2.2审批内容包括4.2.2.1锅炉化学清洗时间间隔是否满足要求。

4.2.2.2锅炉结垢情况报告,报告至少体现锅炉受热面被水垢覆盖比例、结垢厚度。

4.2.2.3锅炉结垢分析及水质改善方案。

4.2.2.4锅炉化学清洗方案及预计费用。

4.3、锅炉化学清洗单位资质及监督检验4.3.1从事锅炉化学清洗的单位(以下简称清洗单位)应当具备与其承担的化学清洗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备、仪器仪表和质量保证体系,具有相应的能力或相应的资质。

4.3.2锅炉化学清洗人员应当经过化学清洗专业知识和安全操作知识的培训考核,掌握锅炉化学清洗和有关安全知识后方能操作。

4.3.3锅炉化学清洗前,清洗单位应当向检验机构提出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的申请。

4.3.4检验机构开展清洗前核查、清洗过程监督、清洗结果检验,并出具工业锅炉化学清洗监督检验结论。

TSG G5001-2010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

TSG G5001-2010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G5001-2010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Boiler Water(Medium)Treatment Supervision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0年11月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设计与制造 (3)第三章安装调试 (4)第四章使用管理 (4)第五章锅炉清洗 (5)第六章检验检测 (5)第七章监督管理 (6)第八章附则 (6)相关规章和规范历次制(修)订情况 (6)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锅炉水(介)质处理工作,促进锅炉运行的安全、经济、节能、环保,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中所规定的锅炉水(介)质处理,主要是指为了防止锅炉结垢、腐蚀,保持受热面清洁,保证水汽和有机热载体质量而采取的措施。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条例》所规定范围内的蒸汽锅炉、热水锅炉和有机热载体锅炉(以下统称锅炉)。

第四条锅炉以及水(介)质处理系统(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锅炉水处理药剂、树脂和有机热载体的制造、使用,锅炉化学清洗以及锅炉水(介)质处理检验检测等工作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要求。

进口或者按照境外规范、标准在境内生产并且使用的锅炉水处理设备、药剂、树脂和有机热载体也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要求。

第五条锅炉水处理方式和有机热载体的选用应当与锅炉类别、品种以及炉型、参数等相适应。

工业锅炉水质应当符合GB/T 1576-2008《工业锅炉水质》的要求,电站锅炉水汽质量应当符合GB/T 12145-2008《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DL/T 912-2005《超临界火力发电机组水汽质量标准》的要求。

有机热载体的质量应当符合GB 23971-2009《有机热载体》和GB 24747-2009《有机热载体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

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TSG G5001-2010)

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TSG G5001-2010)

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G5001—2010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Boiler Water (Medium) Treatment Supervision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0年11月4日前言为了适应2009 年1 月14 日修订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 年3 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本规则的修订任务书,原《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的主要起草人员在河南郑州召开修订讨论会,就主要的修订内容及问题进行了讨论与修改。

2009 年 5 月,中国特检院组织起草组主要专家在北京再次对该规则的修订内容进行讨论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2009 年8 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9]050 号文征求基层部门的意见,并且上网征求意见。

之后又多次组织专家对征求到的意见进行了讨论,修改后形成送审稿。

2010 年 1 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

2010 年11 月4 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次修订增加了对有机热载体产品品质、使用、检验等要求,同时将原《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改为《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

本次修订中取消和修订了原《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与修订后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不一致的条款和内容,增加了对水(介)质处理检验检测人员的要求及节能的要求。

旨在加强锅炉水(介)质处理工作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由于结垢、腐蚀、水汽质量恶化及有机热载体劣化而造成的锅炉事故,促进锅炉运行的安全、经济、节能和环保。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盐城分院徐志俊中国锅炉水处理协会王骄凌金栋广州市特种承压设备检测研究院杨麟宁波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周英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常州分院胡月新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赵洪彪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赵欣刚新乡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焦建国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无锡分院邓宏康烟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徐明娣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设计与制造 (2)第三章安装调试 (3)第四章使用管理 (3)第五章锅炉清洗 (4)第六章检验检测 (4)第七章监督管理 (5)第八章附则 (6)相关规章和规范历次制(修)订情况 (7)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锅炉水(介)质处理工作,促进锅炉运行的安全、经济、节能、环保,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锅炉化学清洗规则

锅炉化学清洗规则

锅炉化学清洗规则锅炉化学清洗规则--------------------------------------------------------------------------------中国电力网2008年3月6日09:46 来源:点击直达中国电力社区1.1为防止因化学清洗不当而危及锅炉安全运行,保证锅炉化学清洗安全可*,根据《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制订本规则。

1.2本规则适用于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锅炉(以下简称锅炉)的化学清洗。

不适用于原子能锅炉的清洗。

1.3从事锅炉化学清洗的单位必须按《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的规定,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资格认可,才能承担相应级别的锅炉化学清洗。

对锅炉实施碱煮的单位不需要进行资格认可。

1.4清洗单位须按《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的要求,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操作化验人员、清洗设备及化验分析仪器,健全质保体系,完善并认真执行各项管理制度。

锅炉化学清洗时应做到资料齐全、现场记录清楚完整、数据真实准确并应妥善保存。

1.5清洗单位在锅炉化学清洗前,应制订清洗方案并持清洗方案、清洗资格证和清洗人员证书等有关资料到锅炉登记所在地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清洗结束时,清洗单位和锅炉使用单位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或其授权的锅炉检验单位应对清洗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1.6各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本规则的执行。

第二章一般要求2.1清洗前的准备2.1.1锅炉化学清洗前应详细了解锅炉的结构和材质,并对锅炉内外部进行仔细检查,以确定清洗方式和制订安全措施。

如锅炉有泄漏或堵塞等缺陷,应采取有效措施预先处2.1.2清洗前必须确定水垢类别。

应在锅炉不同部位取有代表性的水垢样品进行分析。

水垢类别的鉴别方法见附录1《水垢类别的鉴定方法》。

额定工作压力≥2.5 MPa的锅炉需作垢样定量分析。

2.1.3清洗前必须根据锅炉的实际情况,由专业技术人员制订清洗方案,并经技术负责人批准。

锅炉化学清洗规则

锅炉化学清洗规则

锅炉化学清洗规则第一章总则1.1 为防止因化学清洗不当而危及锅炉安全运行,保证锅炉化学龄前清洗安全可靠,根据《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制订本规则。

1.2 本规则适用于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锅炉(以下简称锅炉)的化学清洗。

不适用于原子能锅炉的清洗。

1.3 从事锅炉化学清洗的单位必须按《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的规定,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资格订可,才能承担相应级别的锅炉化学清洗。

对锅炉实施碱煮的单位不需要进行资格认可。

1.4清洗单位须按《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的要求,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操作化验人员、清洗设备及化验分析仪器,健全质保体系,完善并认真执行各项管理制度。

锅炉化学清洗时应做到资料齐全、现场记录清楚完整、数据真实准确并应妥善保存。

1.5 清洗单位在锅炉化学清洗前,应制订清洗方案并持清洗方案、清洗资格证和清洗人员证书等有关资料到锅炉登记所在地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清洗结束时,清洗单位和锅炉使用单位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或其授权的锅炉检验单位应对清洗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1.6 各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本规则的执行。

第二章一般要求2.1 清洗前的准备2.1.1 锅炉化学清洗前应详细了解锅炉的结构和材质,并对锅炉内外部进出口行仔细检查,以确定清洗方式和制订安全措施。

如锅炉有泄漏或堵塞等缺陷,应采取有效措施预先处理。

2.1.2 清洗前必须确定水垢类别。

应在锅炉不同部位取有代表性的水垢样品进行分析。

水垢类别的鉴别方法见附录1《水垢类别的鉴定方法》。

额定工作压力2/5MPA 的锅炉需作垢样定量分析。

2.1.3 清洗前必须根据锅炉的实际情况,由专业技术人员制订清洗方案,并经技术负责人批准。

清洗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1)锅炉使用单位名称、锅炉型号、登记编号、投运年限及上次酸洗时间等;(2)锅炉是否存在缺陷;(3)锅炉结垢或锈蚀的状况,包括水垢的分布、厚度(或沉积物量)、水垢分析结果和设备状况;(4)清洗范围、清洗工艺;(5)根据“清洗工艺小型试验”、锅炉结构和锅炉的材质及垢量、清洗系统等确定清洗剂、缓蚀剂、钝化剂和其安助剂的浓度、用量及清洗温度、时间等工艺条件;(6)化学龄前清洗系统图;(7)清洗所需采取的节流、隔离、保护措施;(8)清洗过程中,应监测和记录的项目;(9)清洗废液的排放处理;(10)清洗后的清扫或残垢清理,清洗质量验收条件等。

TSG G5004-2014 锅炉使用管理规则

TSG G5004-2014 锅炉使用管理规则
(五)压力表是否在检定有效期内使用,是否定期进行连接管吹洗;
(六)水位表是否进行冲洗;
(七)联锁保护装置是否进行可靠性试验;
(八)是否对水(介)质定期进行化验分析;
(九)是否根据水汽品质变化进行排污调整;
(十)水封管是否堵塞;
(十一)锅炉承压部件在运行中是否出现裂纹、过热、变形、泄漏等影响安全的缺陷;
第二章 使用安全管理
第六条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按照本规则的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二)建立并且有效实施岗位责任、操作规程、隐患治理、节能管理、应急救援、人员培训管理、采购验收等安全管理制度;
(三)定期召开锅炉使用安全管理会议,督促、检查锅炉安全工作;
(四)保障必要的锅炉安全与节能投入。
注-3:公众场所是指为公众提供进行工作、学习、商业、文化、社交、娱乐、体育、参观、医疗、卫生、休息、旅游和满足部分生活需求所使用的一切公用建筑物、场所及其设施的总称,如学校、幼儿园、宾馆旅店、公共浴池及理发店、影剧院舞厅、体育场馆及公园、展览馆及图书馆、商场、候诊(车、船、机)室等。
第十七条锅炉产权单位或者共有人通过合同约定,由专业机构承担锅炉使用管理和运行操作(以下简称受托单位)的,合同中应当明确受托单位的锅炉使用安全管理责任,受托单位履行使用单位的义务并且承担锅炉使用安全主体责任。合同中未明确责任的,由锅炉产权单位或者共有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使用单位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能效超标、报废和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锅炉。
第十条使用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许可资质和能力的单位进行锅炉安装、改造和修理,并且督促施工单位履行锅炉安装改造修理告知义务。
第十一条锅炉的改造、修理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禁止将热水锅炉改为蒸汽锅炉。锅炉改造时,不应当提高额定工作压力或者额定工作温度。

锅炉化学清洗规则

锅炉化学清洗规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G5003-2004 锅炉化学清洗规则Boiler Chemical Cleaning Regulation(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年月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一般要求 (1)第三章工业锅炉的清洗及质量要求 (4)第四章电站锅炉的清洗及质量要求 (5)第五章锅炉清洗废液的排放和处理 (5)第六章安全要求 (6)第七章附则 (6)附件 1 工业锅炉化学清洗工艺及要求 (8)附件 2 常用清洗剂及其用量计算 (11)附件 3 金属腐蚀速度和缓蚀剂缓蚀效率的测定 (13)附件 4 锅炉金属腐蚀指示片的制作 (16)附件 5 酸洗液加热方法 (17)附件 6 工业锅炉清洗过程化学监督分析方法 (18)附表 1 水垢类型的鉴别 (24)锅炉化学清洗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因化学清洗不当而危及锅炉安全运行,提高锅炉化学清洗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其《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承压锅炉(以下简称锅炉)在非运行状态下的化学清洗。

第三条从事锅炉化学清洗的单位应当符合《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的要求。

第四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规则的执行。

第二章一般要求第五条清洗前应当按照技术和安全措施的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一)清洗单位在锅炉化学清洗前应当详细了解锅炉的结构和材质,并且对锅炉内外部进行仔细检查,确定清洗方式和制订安全措施。

如果锅炉有泄漏或者堵塞等缺陷,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先处理。

(二)清洗前必须在锅炉受热面取有代表性的水垢样品进行分析,确定水垢类型,并且进行溶垢小型试验。

对于额定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3.8MPa的锅炉应当进行割管分析,并且进行模拟清洗小型试验,试验方法参照DL/T794《火力发电厂锅炉化学清洗导则》附录B。

05-TSG G5003-2008锅炉化学清洗规则

05-TSG G5003-2008锅炉化学清洗规则

锅炉化学清洗规则1.1 为防止因化学清洗不当而危及锅炉安全运行,保证锅炉化学龄前清洗安全可靠,根据《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制订本规则。

1.2 本规则适用于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锅炉(以下简称锅炉)的化学清洗。

不适用于原子能锅炉的清洗。

1.3 从事锅炉化学清洗的单位必须按《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的规定,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资格订可,才能承担相应级别的锅炉化学清洗。

对锅炉实施碱煮的单位不需要进行资格认可。

1.4清洗单位须按《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的要求,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操作化验人员、清洗设备及化验分析仪器,健全质保体系,完善并认真执行各项管理制度。

锅炉化学清洗时应做到资料齐全、现场记录清楚完整、数据真实准确并应妥善保存。

1.5 清洗单位在锅炉化学清洗前,应制订清洗方案并持清洗方案、清洗资格证和清洗人员证书等有关资料到锅炉登记所在地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清洗结束时,清洗单位和锅炉使用单位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或其授权的锅炉检验单位应对清洗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1.6 各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本规则的执行。

第二章一般要求2.1 清洗前的准备2.1.1 锅炉化学清洗前应详细了解锅炉的结构和材质,并对锅炉内外部进出口行仔细检查,以确定清洗方式和制订安全措施。

如锅炉有泄漏或堵塞等缺陷,应采取有效措施预先处理。

2.1.2 清洗前必须确定水垢类别。

应在锅炉不同部位取有代表性的水垢样品进行分析。

水垢类别的鉴别方法见附录1《水垢类别的鉴定方法》。

额定工作压力2/5MPA 的锅炉需作垢样定量分析。

2.1.3 清洗前必须根据锅炉的实际情况,由专业技术人员制订清洗方案,并经技术负责人批准。

清洗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1)锅炉使用单位名称、锅炉型号、登记编号、投运年限及上次酸洗时间等;(2)锅炉是否存在缺陷;(3)锅炉结垢或锈蚀的状况,包括水垢的分布、厚度(或沉积物量)、水垢分析结果和设备状况;(4)清洗范围、清洗工艺;(5)根据“清洗工艺小型试验”、锅炉结构和锅炉的材质及垢量、清洗系统等确定清洗剂、缓蚀剂、钝化剂和其安助剂的浓度、用量及清洗温度、时间等工艺条件;(6)化学龄前清洗系统图;(7)清洗所需采取的节流、隔离、保护措施;(8)清洗过程中,应监测和记录的项目;(9)清洗废液的排放处理;(10)清洗后的清扫或残垢清理,清洗质量验收条件等。

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TSG_G5001-2008

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TSG_G5001-2008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G5001–2008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Boiler Water Treatment Supervision A dministration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8年8月7日前言2004年4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本规则的修订任务书。

2004年4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起草组。

2004年5月,在北京召开了起草组首次工作会议,确定了修订工作的原则、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就修订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修订工作时间表。

2004年9月在苏州召开了起草组第二次工作会议,经讨论修改,形成了《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草案,之后,邀请部分专家对草案进行了讨论,并且按照专家意见进行了修改。

2004年10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4]60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2005年3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随后多次召开相关讨论会进行了修改。

2008年8月7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1999年版的《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自颁布实施以来,对锅炉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起到有利的推动和规范作用。

本规则是在此基础上,按照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的《行政许可法》和2003年6月1日起实施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国锅炉水处理发展现状、锅炉使用单位的需求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技术检验的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的修订。

本次修订中取消和修订了1999年版《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不一致的条款和内容,对于锅炉化学清洗以及水处理设备、药剂、树脂的生产等方面的工作,在采用行业自律模式的基础上,强化监督管理;对于锅炉水处理人员,分成锅炉水处理检验检测人员和锅炉水处理作业人员两类,分别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考核和管理。

锅炉化学清洗规则

锅炉化学清洗规则

锅炉化学清洗规则第一章总则1.1 为防止因化学清洗不当而危及锅炉安全运行, 保证锅炉化学龄前清洗安全可靠, 根据 《锅 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制订本规则。

1.2 本规则适用于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锅炉(以下 简称锅炉)的化学清洗。

不适用于原子能锅炉的清洗。

1.3 从事锅炉化学清洗的单位必须按 《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 的规定, 取得省级以上 (含 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资格订可,才能承担相应级别的锅炉化学清洗。

对锅炉 实施碱煮的单位不需要进行资格认可。

1.4 清洗单位须按《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的要求,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操作化 验人员、清洗设备及化验分析仪器,健全质保体系,完善并认真执行各项管理制度。

锅炉化 学清洗时应做到资料齐全、现场记录清楚完整、数据真实准确并应妥善保存。

1.5 清洗单 位在锅炉化学清洗前, 应制订清洗方案并持清洗方案、清洗资格证和清洗人员证书等有关资 料到锅炉登记所在地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清洗结束时, 清洗单位和锅炉使用单位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或其授权的锅炉检验单 位应对清洗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1.6 各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本规则的执行。

第二章一般要求2.1 清洗前的准备2.1.1 锅炉化学清洗前应详细了解锅炉的结构和材质,并对锅炉内外部进出口行仔细检查, 以确定清洗方式和制订安全措施。

如锅炉有泄漏或堵塞等缺陷,应采取有效措施预先处理。

2.1.2 清洗前必须确定水垢类别。

应在锅炉不同部位取有代表性的水垢样品进行分析。

水垢 类别的鉴别方法见附录 1《水垢类别的鉴定方法》。

额定工作压力 2/5MPA 的锅炉需作垢样定 量分析。

2.1.3 清洗前必须根据锅炉的实际情况, 由专业技术人员制订清洗方案,并经技术负责人批 准。

清洗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1)锅炉使用单位名称、锅炉型号、登记编号、投运年限及上次酸洗时间等;(2)锅炉是否存在缺陷;(3)锅炉结垢或锈蚀的状况,包括水垢的分布、厚度(或沉积物量)、水垢分析结果和设备 状况;(4)清洗范围、清洗工艺;(5)根据“清洗工艺小型试验”、锅炉结构和锅炉的材质及垢量、清洗系统等确定清洗剂、 缓蚀剂、钝化剂和其安助剂的浓度、用量及清洗温度、时间等工艺条件;(6)化学龄前 清洗系统图;(7)清洗所需采取的节流、隔离、保护措施;(8)清洗过程中,应监测和记录的项目;(9)清洗废液的排放处理;(10)清洗后的清扫或残垢清理,清洗质量验收条件等。

锅炉化学清洗规则

锅炉化学清洗规则

《锅炉化学清洗规则》(TSG G5003-2008)第1号修改单(对2008年10月第1版的修改)一、目录修改内容删除“第五章锅炉化学清洗质量检验”及其“附件I 锅炉化学清洗质量检验报告”。

二、正文修改内容1.第三条修改为:“从事锅炉化学清洗的单位应当符合《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TSG G5001)的有关要求。

”2.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锅炉清洗单位应当对清洗质量进行自行检查(以下简称自检),确保清洗过程及其清洗质量符合本规则的要求,并且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

“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按照《锅炉水(介)质处理检验规则》(TSG G5002)的要求进行。

”3.原第七条至第二十条依次改为第八条至第二十一条。

4.删除第五章及其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5.第六章改为第五章,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依次改为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6.第七章改为第六章,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九条依次改为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

7.第八章改为第七章,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依次改为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三、附件D修改内容1.D1.2(1)修改为:“指示片的材质与锅炉被清洗的受压部件材质相同或者相近,当被清洗的受压部件由不同材质制作,而且对腐蚀敏感性有明显差异时,选用腐蚀敏感性较强的材质或者分别选用各受压部件的材质制成的指示片;”2.D4.2修改为:“酸洗结束时取出指示片,立即用清水淋洗后放入用氨水调节pH 值为9~10的除盐水(或者蒸馏水)中浸泡1min~2min,取出后快速擦干,再放入无水乙醇中,浸泡1min~2min后取出擦干,放入盛有干燥剂的干燥瓶中,干燥2h后称量。

如果现场没有无水乙醇,应当将指示片保存于干燥瓶内,12h后称量。

”四、附件E的修改内容-1--2-1.E1修改为:“指示片材质和规格“(1)指示片材质应当符合本规则附件D1.2的要求;“(2)指示片尺寸(长×宽×厚),一般为50 mm×25 mm×2 mm(用水冷壁管制作的可以按实际管材尺寸制作),挂孔直径4mm ;“(3)指示片外观表面不能有划痕、凹坑、锈斑,棱边和挂孔不能有毛刺,指示片六面加工的表面粗糙度均不低于0.8 ,挂孔表面粗糙度均不低于6.3 。

锅炉化学清洗技术规范

锅炉化学清洗技术规范

锅炉化学清洗技术规范书批准审核会审编写第一部分总则一、一般规定1.合同,指根据国家合同法、行政法规,及招标工程规定,由合同协议书及合同协议书所规定的其他文件所构成的整体。

2.通用条款,是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工程总承包各个阶段实施过程中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的责任、职责、义务和权利订立的,并应遵守的原则性条款。

3.专用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对通用条款进行具体补充、修改和完善,并经合同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应遵守的条款。

4.工程总承包,按照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监造、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等工程建设所有阶段的全部工作,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实施全过程全面负责,最终向建设单位提交一个符合合同约定、满足使用功能、具备使用条件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承包。

5.招标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项目发包主体资格和付款能力的当事人、或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6.投标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招标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或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7.分包方,指从投标人处接受合同项目中部分工程或服务分包的,并具有相应合法资格的当事人。

8.招标人代表,指招标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9.项目经理,指投标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履行并实施本合同工程的代表。

其具体职权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合同当事人,是指招标人和投标人双方。

11.当事人或一方,根据上下文需要,或指招标人、或指投标人。

12.永久性工程,指根据合同约定要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交付操作或交付使用的工程。

由工程和(或)单项工程组成。

13.单项工程,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单项工程(如果有)、或专用条件中列明的单项工程(如果有),是永久工程的组成部分。

14.临时性工程,指为实施和完成永久性工程及修补任何质量缺陷,在现场所需搭建的临时建筑、临时设施、临时管网、临时线缆、临时道路等,并不构成永久性工程的实体。

TSG G5004-2014 锅炉使用管理规则资料

TSG G5004-2014 锅炉使用管理规则资料
(十二)其他异常情况。
第二十一条使用单位应当按照《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TSG G5001)的规定,做好水处理工作,保证水汽质量。没有可靠的水处理措施,锅炉不应当投入运行。
工业锅炉的水质应当符合GB/T1576《工业锅炉水质》的规定。电站锅炉的水汽质量应当符合GB/T12145《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或者DL/T912《超临界火力发电机组水汽质量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使用单位应当逐台建立锅炉技术档案,技术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见附件B,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表》);
(二)锅炉的出厂技术资料及制造监督检验证书;
(三)锅炉安装、改造、修理、化学清洗技术资料及监督检验证书;
(四)水处理设备的安装调试技术资料(适用时);
(三)参加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四)进行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且记录;
(五)在操作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且按照规定的报告程序,及时向单位有关部门报告;
(六)参加应急演练,掌握相应的基本救援技能,参加锅炉事故救援。
第九条使用单位应当采购具有相应制造许可资质单位制造的锅炉。锅炉产品安全性能、能效指标、技术资料和文件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规定。
(六)组织开展锅炉自行检查工作;
(七)组织制定锅炉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且组织演练;
(八)按照锅炉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规定,组织、参加锅炉事故救援;
(九)编制锅炉定期检验计划并且落实定期检验工作,组织对定期检验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十)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锅炉,并且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简介锅炉的化学清洗的规则

简介锅炉的化学清洗的规则

简介锅炉的化学清洗的规则


3.锅炉化学清洗专业单位应具备下列前提: (1)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并获得法人资格。 (2)有与所承担的化学清洗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 术职员。 (3)承担清洗C级锅炉的清洗单位至少应有一名 中级技术职员和两名低级技术职员。获得C级锅 炉清洗资格的单位,可以承担C级以下锅炉的化 学清洗。承担清洗D级及其以下级别锅炉的清洗 单位至少应有一名中级技术职员或两名低级技 术职员。
简介锅炉的化学清洗的规则




(1)锅炉受热面被水垢笼盖80%以上并且 均匀水垢厚度达到或超过下列数值: a.对于无过热器的锅炉:1mm; b.对于有过热器的锅炉:0.5mm; c.对于热水锅炉:1mm。 (2)锅炉受热面有显著的油污或铁锈。 7.清洗前,应对锅炉内外部进行具体检 查,以便确定清洗方式和制订安全措施。

简介锅炉的化学清洗的规则



(4)清洗操纵和化验职员应经地市级以上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5)具有齐全和安全可靠的清洗设备和分 析手段。 (6)具有完善的治理机制,并制订安全操 作规程。
简介锅炉的化学清洗的规则 Nhomakorabea
简介锅炉的化学清洗的规则

简介锅炉的化学清洗的规则




锅炉在运行一段时间后,要进行清洗,而清洗 分为物理清洗和化学清洗。当锅炉进行化学清 洗时,有哪些规则呢? 分析如下: 1.锅炉的化学清洗包括碱煮和酸洗两种类型。 清洗可分浸泡、轮回清洗以及浸泡与轮回清洗 两者结合的方式。 2.锅炉水处理是保证锅炉安全经济运行的重要 措施,不得以化学清洗代替或放松有效的水处 理工作,每台锅炉酸洗时间距离不宜少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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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化学清洗规则1.1 为防止因化学清洗不当而危及锅炉安全运行,保证锅炉化学龄前清洗安全可靠,根据《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制订本规则。

1.2 本规则适用于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锅炉(以下简称锅炉)的化学清洗。

不适用于原子能锅炉的清洗。

1.3 从事锅炉化学清洗的单位必须按《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的规定,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资格订可,才能承担相应级别的锅炉化学清洗。

对锅炉实施碱煮的单位不需要进行资格认可。

1.4清洗单位须按《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的要求,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操作化验人员、清洗设备及化验分析仪器,健全质保体系,完善并认真执行各项管理制度。

锅炉化学清洗时应做到资料齐全、现场记录清楚完整、数据真实准确并应妥善保存。

1.5 清洗单位在锅炉化学清洗前,应制订清洗方案并持清洗方案、清洗资格证和清洗人员证书等有关资料到锅炉登记所在地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清洗结束时,清洗单位和锅炉使用单位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或其授权的锅炉检验单位应对清洗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1.6 各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本规则的执行。

第二章一般要求2.1 清洗前的准备2.1.1 锅炉化学清洗前应详细了解锅炉的结构和材质,并对锅炉内外部进出口行仔细检查,以确定清洗方式和制订安全措施。

如锅炉有泄漏或堵塞等缺陷,应采取有效措施预先处理。

2.1.2 清洗前必须确定水垢类别。

应在锅炉不同部位取有代表性的水垢样品进行分析。

水垢类别的鉴别方法见附录1《水垢类别的鉴定方法》。

额定工作压力2/5MPA 的锅炉需作垢样定量分析。

2.1.3 清洗前必须根据锅炉的实际情况,由专业技术人员制订清洗方案,并经技术负责人批准。

清洗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1)锅炉使用单位名称、锅炉型号、登记编号、投运年限及上次酸洗时间等;(2)锅炉是否存在缺陷;(3)锅炉结垢或锈蚀的状况,包括水垢的分布、厚度(或沉积物量)、水垢分析结果和设备状况;(4)清洗范围、清洗工艺;(5)根据“清洗工艺小型试验”、锅炉结构和锅炉的材质及垢量、清洗系统等确定清洗剂、缓蚀剂、钝化剂和其安助剂的浓度、用量及清洗温度、时间等工艺条件;(6)化学龄前清洗系统图;(7)清洗所需采取的节流、隔离、保护措施;(8)清洗过程中,应监测和记录的项目;(9)清洗废液的排放处理;(10)清洗后的清扫或残垢清理,清洗质量验收条件等。

2.1.4 清洗前对化学清洗的药品如原液纯度、所选择的缓蚀剂缓蚀效率等进行复验,并按技术、安全措施的要求做好设备、材料、化验仪器和试剂、安全用品及其它清洗所需物品的准备。

2.2 清洗系统的设计2.2.1 化学清洗系统应根据锅炉结构、清洗介质和清洗方式、水垢的分布状况、锅炉房条件和环境及清洗的范围等具体情况进行设计。

2.2.2 锅炉采用循环清洗时,其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清洗箱应耐腐蚀并有足够的容积和强度,可保证清洗液畅通,并能顺利地排出沉渣;(2)清洗泵应耐腐蚀,泵的出力应能保证清洗所需的清洗液流速和扬程,并保证清洗泵连续可靠运行;(3)清洗泵入口或清洗箱出口应装滤网,滤网孔径应小于5mm,且应有足够的通流截面;(4)清洗液的进管和回管应有足够的截面积以保证清洗液流量,且各回路的流速应均匀;(5)锅炉顶部及封闭式清洗箱顶部应设排气管。

排气管应引至安全地点,且应有足够的流通面积;(6)应标明监视管、采样点心和挂片位置;(7)清洗系统内的阀门应灵活、严密、耐腐蚀。

含有铜部件的阀门、计量仪表等应在酸洗前拆除、封堵或更换成涂有防腐涂料的管道附件。

过热器内应充满加有联氨N2H4100-300mg/L或醛肟100-300mg/L,PH值为9.5-10.0(用氨水调pH值)的除盐水作保护。

所有不参与清洗的系统、管道等都应严隔离;(8)必要时可装设喷射注酸装置、蒸汽加热装置和压缩空气装置;(9)应避免将炉前系统的脏物带入锅炉本体和过热器。

一般应将锅炉分为炉前系统、炉本体和蒸汽系统三个系统进行清洗。

2.3 清洗介质的要求2.3.1 清洗介质的选择,应根据垢的成分,锅炉设备的结构、材质,清洗效果,缓蚀效果,药剂的毒性和环保的要求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一般应通过试验选用。

(1)对碳酸盐水垢,一般采用盐酸清洗。

(2)对硅酸盐水垢,可在盐酸中添加氢氟酸或氟化物清洗。

(3)对硫酸盐水垢或硫酸盐与硅酸盐混合水垢,应预先碱煮转型,然后再用盐酸或盐酸添加氟化物清洗。

(4)对氧化铁垢,可在盐酸中添加氟化物或采用硝酸清洗。

(5)对于电站锅炉,当氧公铁垢中含铜量较高(CUO510-2)时,应采取防止金属表面产生镀铜的措施,一般可选用盐酸加氟化物及硫脲等清洗助剂。

(6)奥氏体钢的清洗,不可选用盐酸作清洗剂。

对于含铬材料的锅炉部件的清洗,一般可选用氢氟酸、EDTA、柠檬酸或甲酸、已酸等有机混合酸作清洗剂。

锅炉清洗时,所需的盐酸(硝酸)、EDTA、柠檬酸、缓蚀剂的用量计算方法见附录3《清洗药品用量的计算方法》。

2.4清洗腐蚀的控制酸洗液的浓度不得过高,最高浓度一般控制为: HCI、HNO3、EDTA:10×10-2;HF:3×10-2。

不得向锅炉内直接注入浓酸。

(1)无机酸的清洗温度宜控制在550C以下,最高不得超过650C;(2)有机酸的清洗温度控制为:柠檬酸90-980C:EDTA110-1450C。

酸洗过程中(除EDTA清洗外)严禁采用炉膛点火方式加热酸液,以防爆炸和产生局部过热。

酸液的加热方法见附录5《酸液加热方法》,加热时应注意整个清洗系统的温度平衡,避免局部温度过高而产生腐蚀。

△m/St g /(m2.h)式中:△m—酸洗前与酸洗后腐蚀试片的质量之差,g(均用万分之一分析天称重); S—腐蚀试片的总表面积,m2; t—酸洗时间,小时,其计算方法为:(1)循环清洗,从清洗系统进、出口酸度趋于一致起到开始排酸止的时间。

(2)开式清洗,从清洗系统开始加酸起到停止加酸止的时间。

第三章3.1工业锅炉是指以向工业生产或生活用途提供蒸汽、热水的锅炉,一般指额定工作压力≤2.5MPa的锅炉。

3.2化学清洗条件的确定。

工业锅炉化学清洗包括碱洗和酸洗两种类型。

当锅炉产生水垢或锈蚀时应及时清理,但采用酸洗方法的,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每台锅炉酸洗间隔时间不宜少于二年。

(1)锅炉受热面被水垢覆盖80×10-2以上,且平均水垢厚度达到或超过下列数值:1mm;对于有过热器的锅炉:0.5mm;对于热水锅炉:1mm。

(2)锅炉受热面有严重的锈蚀。

3.3清洗系统工业锅炉仅采用碱洗的一般不需要循环系统。

采用酸洗形式时,应采用循环清洗或循环和静态浸泡相结合的方法。

3.4化学清洗工艺(1)根据不垢厚度和成分,将溶解成溶液的碳酸钠和磷酸三钠混合液加入锅炉内,并使用锅水中药剂浓度均匀地达到:Na2CO3:(0.3-0.6)×10-2;Na3PO4.12H2O:(0.5-1.0)×10-2(相当于PO43-浓度1250-2500mg/K)。

(2)锅炉应缓慢升压,一般在5小时内使锅炉压力升至额定工作压力的二分之一并维持36-48小时。

结垢严重的还应适当延长碱煮转型时间。

(3)煮炉时间,应定期取样分析,当锅水碱度低于45mmol/L,PO43-浓度小于1000mg/L时,应适当补加碳酸钠和磷酸三钠。

(4)碱煮转型结束后,应放尽碱液,并用水冲洗至出口水PH值小于9。

(2)铁离子浓度基本趋于平衡。

3.5残垢清理:中和后必须打开所有的检查孔,用人工清理锅内松动的残垢和沉渣,以防水垢脱落后造成堵管。

3.6清洗过程中的化学监测:上述项目的测定方法见附录7《清洗过程化学监测分析方法》3.7清洗质量验收要求(1)清洗以碳酸盐为主水垢,除垢面积应达到原水垢覆盖面积的80×10-2以上。

(2)清洗硅酸盐或硫酸盐水垢,除垢面积应达到原水垢覆盖面积的60×10-2以上。

如除垢率低于上述规定,或虽达到规定要求但锅炉主要受热面上仍覆盖有难以清理的水垢时,应在维持锅水碱度达到以水质标准上限值的条件下,将锅炉运行1个月左右再停滞不前炉,用人工清理脱落的垢渣和残垢。

第四章4.1电站锅炉是指以发电和热、电联产为主要目的的锅炉,一般指额定工作压力≥3.8MPa的锅炉。

4.2电站锅炉化学清洗条件的确定:(1)直流炉和额定工作压力为9.8MPa及以上的锅筒式锅炉,在投产前必须进行酸洗,额定工作压力在9.8MPa以下的锅筒式锅炉,除锈蚀严重者外,一般可不进行酸洗,但必须进行碱煮。

(2)再热器一般不进行化学清洗,但额定工作压力大于13.OMPa锅炉的再热器可根据情况进行化学清洗。

清洗时必须保证管内流速大于0.15m/s,过热器进行化学清洗时,必须有防止立式管产生气塞和腐蚀产物的管内沉积的措施。

(3)容量为200MW以上的机组,凝结水及高压给水系统必须进行化学清洗(不包括高压加热器);容量为200MW 以下的机组,凝结水及高压给水管道的化学清洗,应根据管道内壁的腐蚀产物情况决定。

(1)当水冷壁管内的沉积物量或锅炉化学清洗的间隔时间超过表1中的极限值时,就应安排化学清洗。

锅炉化学清洗的间隔时间,也可根据运行水质的异常情况和大修时锅炉的检查情况,作适当变更。

1确定运行锅炉需要化学清洗的条件炉型锅筒式锅炉直流炉额定工作压力MPa<6.06.0-13.0>13.0沉积物量*g/m2600-900400-600300-400200-300清洗间隔年限a一般12-151064注:表中的沉积物量,是指在水冷壁管热负荷最高处向火侧180部位割管取样,用洗垢法测得的沉积物量。

洗垢法测定垢量的方法见附录8《确定清洗工艺的小型试验方法》。

(2)燃油燃气锅炉和液排渣炉,应按表1中规定的提高一级参数锅炉的沉积物极限量确定化学清洗。

一般只需清洗锅炉本体,蒸汽通流部分是否进行化学清洗,应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4.3清洗前应完成的准备工作:4.3.5 安装在临时系统中的温度、压力、流过表计及分析仪器应经计量校验合格,并备齐全。

腐蚀指示片、监视管等制作完毕。

4.4 清洗系统及其安装4.4.1 清洗方式应根据清洗介质和炉型来选择,一般盐酸、柠檬酸、EDTA等采用循环清洗,氢氟酸采用开式清洗。

4.4.3 清洗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4.4.3 不参加化学清洗的设备、系统应与化学清洗系统可靠地隔离,要求:(1)拆除锅筒内不宜清洗的装置;(2)水位计及所有不耐腐蚀的仪表,取样、加药等管道均应与清洗液隔离;(3)过热器若不参加清洗,应采取充满除盐水等保护措施。

4.4.4 为维持锅炉清洗液的温度,应严密封闭炉膛及尾部烟道出口。

4.4.5 在锅筒不位监视点、加药点及清洗泵等处,应设通讯联络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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