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社会化与养老基金省级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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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意见的通知-劳险字[1992]12号

劳动部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意见的通知-劳险字[1992]12号

劳动部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意见的通知(劳险字〔1992〕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近几年来,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费用实行以市县为单位统筹,取得了明显效果,缓解了企业之间退休费用负担不均衡的矛盾,基本保障了退休职工的生活。

但是,实行以市县为单位统筹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是社会化程度不高,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分散,调剂功能不强,抵御各种风险和自然灾害的能力较弱。

因此,必须不失时机地由市县统筹向省级统筹过渡。

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既是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必然阶段,也是深化企业改革、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当务之急。

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尚未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地区,要积极创造条件,由目前的市、县统筹逐步过渡到省级统筹”的决定,现将我部对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意见通知如下:一、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一九七一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和集体混岗职工,都应参加省级统筹。

中央部属企业,除国务院已批准实行系统统筹的外,都要参加所在地区的省级统筹。

计划单列市原则上要参加所在地区的省级统筹,具体办法由各省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的退休费用应纳入省级统筹。

二、实行省级统筹时,除医疗费等暂时难以控制的费用外,凡属于国家规定的长期支付的离退休费用,原则上都要纳入省级统筹,具体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2000年度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府发[2000]11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2000年度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府发[2000]11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2000年度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2000年度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府发[2000]11号)根据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增强基金调剂能力”的要求和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7号)精神,结合我省情况,现就2000年度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

一、省级统筹的范围和对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退职人员,均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范围。

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今后逐步纳入省级统筹范围。

二、省级统筹执行年度和基金调剂、上解(一)从2000年度开始,省级统筹计划执行年度与自然年度同步,即从当年1月1日执行至12月31日。

(二)2000年度各市、地、州参加省级统筹的职工人数、工资总额、离退休人数、统筹项目离退休费总额,根据1999年有关报表和相关因素综合核定。

(三)2000年度省级统筹调剂线为工资总额的22%。

(四)2000年度省级统筹基金上解省计划,原则上按各市、地、州应征基金总额的4%计算。

应征基金总额由省核定统筹项目离退休费、上缴省基金额等因素组成。

2000年度各市、地、州的具体缴拨计划,由省劳动厅、财政厅另文下达。

省直管单位的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金缴拨计划,要按照“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和《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的规定以及省政府关于省级统筹工作的文件精神,认真研究制定,由省劳动厅、财政厅下达执行。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养老保险省本级统筹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办法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养老保险省本级统筹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办法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养老保险省本级统筹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6.07.18•【字号】冀劳社[2006]27号•【施行日期】2006.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养老保险省本级统筹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办法(冀劳社[2006]27号)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养老保险省本级统筹企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16号)和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冀办发[2003]2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养老保险省本级统筹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办法。

一、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形式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基本形式是将企业退休人员直接纳入街道和社区进行管理和服务。

养老保险省本级统筹企业退休人员,原则上应纳入其常年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街道、社区实行属地管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工作,仍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管理。

根据企业退休人员管理及居住现状,结合各地城市社区建设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情况,养老保险省本级统筹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主要采取以下几种管理形式:(一)社区管理。

地处城市市区的企业,所属地社区组织健全,功能完善,具有接收条件的,企业退休人员直接纳入社区管理。

(二)企业社区管理。

依托现有企业建立并经民政部门认可的街道社区,企业退休人员管理组织活动健全,由省和所在地的市级社会保险机构认可,当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挂牌,纳入当地宏观业务指导,作为社区管理。

(三)委托企业管理。

远离城市的独立工矿区和企业退休人员居住比较集中的企业生活区,企业退休人员管理组织健全,基础设施完备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冀劳社[2004]68号文件规定进行“统一挂牌、统一管理、统一工作职责、统一规章制度、统一培训”后,实行委托企业管理。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15•【字号】浙政发〔2020〕31号•【施行日期】2020.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策部署,促进养老保险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12号)等文件规定,现就规范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省委十四届历次全会精神,更好顺应人民群众拥有更可靠社会保障的新期待,坚持促进公平、规范统一、循序渐进、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进一步推进依法参保,强化政策统一执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省级统收统支,规范基金运行和管理,提高保障和监管能力;进一步落实市县政府对本地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责任,建立分级责任分担机制,均衡各地养老保险负担;进一步强化基金征缴,多渠道筹措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不断增强基金统筹和抗风险能力,确保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二、总体要求按照国家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要求,建立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以政策统一为基础、以基金省级统收统支为核心、以基金预算管理为约束、以信息系统和经办管理为依托、以基金监督为保障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

省主要负责制定全省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包括参保范围对象、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待遇计发及调整等政策;统一编制全省基金预算;实行基金省级集中统一管理,按“收支两条线”的要求,全额统一归集、统一下拨;建设全省集中统一的信息系统,制定全省统一的经办管理服务规程并组织实施;建立省与市县基金缺口责任分担机制,对各市县政府落实省级统筹目标情况、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等工作进行考核。

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情况汇报

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情况汇报

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情况汇报
养老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为退休人员提供基本生
活保障。

全国统筹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实现全民共建共享、共同富裕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国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工作取得了显著进展,以下是相关情况的汇报。

首先,全国统筹养老保险制度的政策框架已经基本建立。

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支
持养老保险统筹的政策文件,明确了统筹范围、资金来源、管理机构等方面的规定,为全国统筹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其次,养老保险统筹覆盖范围不断扩大。

各地积极推进养老保险跨省异地就医
直接结算工作,实现了养老保险跨地区结算的便利化,进一步促进了养老保险统筹的深入发展。

另外,养老保险统筹管理水平不断提升。

各级社保部门加强信息共享,建立健
全了养老保险统筹管理信息系统,提高了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为养老保险统筹提供了坚实的技术支撑。

此外,全国统筹养老保险的资金保障体系逐步健全。

国家加大对养老保险基金
的财政补贴力度,保障了养老金的及时足额发放,提高了参保人员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最后,全国统筹养老保险工作的宣传和推广力度不断加大。

各地开展了丰富多
彩的宣传活动,提高了参保人员对养老保险的认知度和参与度,为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工作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总的来看,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完善政策制度,加强统筹协调,提高管理水平,确保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为实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目标作出更大贡献。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冀政[2009]55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冀政[2009]55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冀政〔2009〕55号2009年3月11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扩权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制订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范围和内容(一)省级统筹范围: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

(二)省级统筹内容:在省级统筹范围内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统一缴费基数和比例,统一养老金计发办法和统筹项目,统一管理和调度使用基金,统一编制和实施基金预算,统一经办业务规程和信息应用系统。

二、基本要求(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

全省执行国家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各项养老保险具体政策由省制订,中断缴费人员补缴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地方税务机关制订。

(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

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按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高于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缴费基数。

参保单位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单位缴费工资低于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或无法核定工资总额的,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为缴费基数。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公布日期】2001.03.05•【文号】劳社部发[2001]3号•【施行日期】2001.03.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局(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及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为积极稳妥地解决好农村信用社系统职工的养老保险问题,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和发展,现将农村信用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农村信用社在编正式职工(包括原固定工和合同制职工)和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从2001年1月1日起参加地方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以下简称参加地方统筹)。

二、农村信用社参加地方统筹后,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统筹项目和待遇标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区市)范围内原则上要基本统一,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信用社参加地方统筹后的具体管理方式由各省区市研究确定,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将农村信用社系统基本养老保险直接纳入省级管理。

三、农村信用社参加地方统筹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原则上维持不变。

其中,属于劳动保障部门核定的统筹项目内养老金,从统筹基金中支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保发放;统筹项目外的部分,由农村信用社负担。

参加地方统筹后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要按照平稳过渡的原则,逐步向所在省区市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轨。

四、对已经实行系统内养老保险统筹的农村信用社,其为职工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要移交地方社会保险机构管理,并由地方社会保险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规范。

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国务院【颁布日期】:1998-8-6【法律文号】:国发[1998]28号【执行日期】:1998-8-6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了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调剂力度,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国务院决定,加快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并将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原邮电部部分)、水利部、民航总局、煤炭局(原煤炭部)、有色金属局(原中国有色金额工业总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原电力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石油天然气总公司部分)、银行系统(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保集团)、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组织的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快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一)1998年底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区、市)要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以下简称省级统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调剂机制,调剂金的比例以保证省、区、市范围内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为原则。

到2000年,在省、区、市范围内,要基本实现统一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统一管理和调度使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省级垂直管理。

(二)省级统筹的范围包括省、区市(含计划单列市、副省级会城市、经济特区、开发区等)内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城镇各类企业及基职工。

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也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纳入省级统筹。

(三)从1998年9月1日起,目前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差额缴拨的地区,要改变基金结算方式、对企业和职工个人全部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对企业离退休人员全额支付基本养老金。

各省、区、市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实现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推进社会化管理进程。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辽政发[2009]25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辽政发[2009]25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9.10.20施行日期2009.10.20文号辽政发[2009]25号主题类别基本养老保险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辽政发〔2009〕25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一)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全省统一执行国家、省政府和职能部门制定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原各市政府制定的相关政策,由省级主管理部门负责认定、备案,予以逐步理顺。

(二)统一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主体。

实行省级统筹,全省(除大连市外)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工作,由各级地税机关负责。

(三)统一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企业以上月工资总额作为单位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

企业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最高不高于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低于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8%。

自由职业者、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业人员以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最低不低于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20%。

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的8%记入个人账户。

(四)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参保人员退休时,按照原省劳动保障厅《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辽劳社发〔2006〕81号)规定执行。

养老保险统筹层次

养老保险统筹层次

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问题,关系养老保险的跨地区转移和可持续发展,关系职工养老保障权益的实现和养老基金的安全,关系到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各地区经济公平竞争环境的形成,一直为社会各界所广泛注重。

2007年9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出要在两年内全国实现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为全面调查了解养老保险统筹的现状,更好地参与当前的社会保险立法,切实推动统筹层次的提升,2008年1~9月,作者所在的全国总工会保障部对浙江、陕西、上海、内蒙、宁夏、福建、广东等7个省市实行了调查研究,形成了关于养老保险统筹层次现状、改革路径和发展方向的系统思考。

一、我国养老保险统筹层次的基本状况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相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33号),明确了省级统筹标准。

截至2008年底,全国已有北京、天津、吉林、黑龙江、上海、福建、重庆、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实现了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其他省份也在制定相关的政策措施,各地养老保险制度趋向统一,经办水平大幅提升,加上已实现省级统筹地区的先进经验,为今年内实现省级统筹创造了有利条件。

当前实现省级统筹的地区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在省级范围内做到基本制度、缴费基数和比例、计发办法的统一。

二是北京、上海、天津和陕西等4个省、直辖市实行统收统支模式,各市县征缴的基金直接归集到省级统一管理,并由省级统一实行社会化发放。

三是新疆、宁夏等一些省区实行预算管理、两级调剂模式。

四是陕西、吉林、黑龙江、上海、天津等5个省、直辖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实行了垂直管理。

二、提升养老保险统筹层次的问题与障碍(一)实现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1部分实现省级统筹的省份基金的调剂力度明显不足,省一级的支付压力过大。

一些实现了省级统筹的地方,基金的统筹和调剂主要在省一级,各市县的积极性调动不够,于是形成了企业依赖政府,市县依赖省级的现象,省级支付压力增大。

加之一些市县在处理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保障的关系上,从地方利益出发,执行政策时存有随意性,千方百计协助企业通过办理提前退休来解决下岗职工的安置矛盾,其结果是既破坏了养老政策的统一性,又增加了省级统筹基金的支付压力,影响了全省基金调剂功能的正常发挥。

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办法

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政府同意《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是进一步深化我省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重要举措,涉及到地区及行业间利益的调整,政策性强,难度较大。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都要从促进企业改革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实行省级统筹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要注意保持工作的连续性,不准自行扩大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范围,不准随意提高离退休人员待遇,不准挤占挪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各地要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对挤占挪用的保险基金要按规定及时足额收回。

劳动、财政、审计、银行等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确保省级统筹工作顺利进行。

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办法为实现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增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统筹范围省级统筹的范围包括,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也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纳入省级统筹。

二、统筹项目省级统筹支付项目包括,省级统筹范围内的企业离退休人员按国家和省规定标准享受的离退休金和各项补助、补贴。

行业统筹企业移交地方管理以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照我省计发办法执行。

对于按原行业统筹计发办法高于按我省计发办法计算的部分,加发一定数额的补贴,所需费用从省级统筹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省级统筹的通知-鄂政发[1999]51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省级统筹的通知-鄂政发[1999]51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省级统筹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省级统筹的通知(鄂政发[1999]51号1999年6月21日)按照《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省级统筹(以下简称省级统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省级统筹的原则和目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省级统筹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量力而行,逐步提高统筹社会化程度;二是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合理负担、逐步减轻企业负担;三是实行省、市、县三级负责,对辖区范围内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按照以上原则,全省省级统筹目标是:1999年1月起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调剂机制,到2000年基本实现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统一企业缴费比例,统一管理和调度使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二、省级统筹的范围、对象和项目(一)省级统筹范围包括省内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都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纳入省级统筹。

(二)省级统筹项目包括离退休(退职)费和按国家及省有关政策规定的生活补贴等。

三、省级统筹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一)省级统筹基金来源及用途。

一是省级统筹起步时上缴的铺底资金。

各地从历年积累的养老基金总额中,按当地1997年度月平均离退休费水平,以市州为单位一次性向省缴纳两个月的铺底资金(武汉市按半个月水平分两年上缴),用于省、市(州)两级调剂,其中省返回一个月的铺底资金给市州,用于对县(市)调剂使用(武汉市不返还,由省里直接调剂)。

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管理的思考

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管理的思考
面, 如何 提 高 基金 征 缴率 和 基 金结 存 收益 , 如何 制 定筹 资
熟 悉 了解 企 业 的特 长 , 由地 税 部 门 负 责 征 收 , 可 以 减 既 少 企 业 通 过 少 报 缴 费 基 数 和 进 行 选 择 性 参 保 逃 避 保 费 征 缴 的 机 会 , 可 以减 轻 社 保 部 门 征 收 负 担 , 可 以 减 又 也 少 企 业 在 政 府 部 门 间往 来 的 时 间 和 成 本 ,提 高 征 收 效
建 立 省 级 统 一 的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管 理 体 制 ,可 以 更
好 地 调 配行 政 资 源 ,可 以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避 免 地 方 性 不 公 平 现 象 的发 生 ,可 以 更 好 地 揭 示 以 及 保 障社 会 保 险 需 求 的财 务 测 算 和 筹 集 资 金 的 规 划 ,通 过 集 中 管 理 可 以消 除 部 分 地 方 因基 金 赤 字 而产 生 的 危 机 。 三 、 立 省 级 统 一 的 社 会保 险基 金 管 理体 制 的设 想 建 1 由省 政 府 牵 头 , 县 政 府 参 与 , 括 人 力 资 源 和 . 市 包 社会保 障、 生 、 卫 民政 、 政 、 行 、 划 与 经 济 、 险 公 财 银 计 保 司、 会 、 联 、 工 妇 审计 等 部 门 共 同 参 加 , 立 省 级 社 会 保 设 险决策协调机构 。 省 级 社 会 保 险 决 策 协 调 机 构 通 过 调 研 、材 料 分 析 和 定 期 会 议 讨 论 交 流 等 方 式 , 负 责 协 调 与 社 会 保 险 有 关 工 作 , 究 和 制 定 全 省 社 会 保 险 的重 大 政 策 , 议 全 研 审
供 社 会 保 险 产 品 方 面 追 求 运 行 投 入 成 本 最 小 化 及 预 期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7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7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增强基金调剂能力”。

为贯彻落实中央决定精神,加快建立和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以下简称省级统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省、区、市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精神,加快建立省级统筹制度,在省、区、市范围内统一管理和调度使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统一基本养老金的支付项目、计发办法和调整制度。

尚未实现省级统筹的省份,须建立健全省级调剂金办法,并积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逐步建立省级统筹制度。

二、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级政府规定的统筹项目和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地(市)和企业自行增加的项目和提高的标准,不能作为省级统筹支付项目。

目前仍实行职工工资总额和离退休费总额两个基数或按两项之和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地区,从2000年起改为按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要通过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和提高个人缴费比例等措施,逐步降低和统一企业缴费比例。

目前在全省范围内统一企业缴费比例确有困难的,可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所辖地区经济发展和基本养老保险负担水平等因素划分若干档次(最多不超过5个),在条件相近的地区实行同一缴费比例,经过调整,逐步达到统一。

对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过程中存在六大矛盾的分析与建议

对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过程中存在六大矛盾的分析与建议
国 务 院从 19 9 1年起 就提 出在 全 国 范 围 内要 逐
步实行养老保险省级统 筹。19 9 8年国务 院下
活。提 高统筹层次 , 制定全 国统一的社会保 险 关 系” 。随后 ,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 财政部 在 《 于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 关 有关 问题的通知》 中明确 了省级统筹的具体 标 准, 并要求各地制定推进省级统筹的具体工作 规划 , 确保到 20 0 9年底基本 实行 省级统筹 。 然 而 , 止 目前 , 了 北 京 、 海 、 津 、 宁 、 截 除 上 天 辽 黑 龙江等省市真正 实施 了省级统筹外 , 仍有大部 分省停 留在 市县级统筹水平。 因此 , 当前加 快 推进省级统筹显得十分必要和紧迫 。显然 , 在 这样 的大背景 下深入研 究省级 统筹推进过 程 中存在的矛盾 , 具有重要的理论和 实践意义 。 二、 推进省级统筹过程中存在的六大矛盾 1 级 统 筹后 的 基 金 统 一 调 剂 与 市 县 政 .省 府推卸 责任之 间的 矛盾 。实行省级统筹 。 一般 表现 为四个“ 一” 即统一征 集、 统 , 统一调 弃 费 】 用、 统一缴 费基数和统一缴 费比例。这将意味 着实行省级统 筹后 , 养老保 险费的征缴 、 筹集
关联性与 当前制度体 系不健全 , 社保制度的单 化加剧与灵活就业群体社保需求突 出, 事业 养 老保 险改革相 对滞后 与企业 统一 完善 的养 老保险制度相互脱节之 闻等矛盾 , 可通过建立 和 完善 激 励 约 束 和 部 门联 动 机 制 、 活 的 补 充 灵 养老保险带 度 、 3 事业与企业相衔接的一体化养 老保 险 体 系 以及 积 极 做 实 个人 账 户 等 方 法 解
职责 , 增强 了市县政府的道德 风险 , 从而 不利 于 调 动 市县 政 府 的 积 极 性 。 由 于 经 济 发 展 水 平、 口结构、 人 养老保险覆盖范 围、 基金替代水 平以及基金征缴程度 不同, 市县的养老 负担 各 水平差剐很 大 ,养老基金收 支水平状 况不平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问题的研究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问题的研究

风险能力弱 , 仅不 能很好地 发挥 社会 保 险“ 会共 济” 不 社 的功 能, 也带来 了社会保 险关 系转移接续难 的问题。基本养老保险 省级统筹 , 是指包括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 比例 、 基本养老金计发 办法 、 发放标准 、 基金管理 、 金调 剂等内容在 内的整个企业职 基 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和体系 以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为单位实行统
[ ] 陈金田. 2 加强和改进高校学 生公寓管理 的探 索[ ] 中国新技 术新 J.
产 品 ,0 9 ( 1 :3 20 , 1 ) 2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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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余文化生活 , 提高公寓的文化品位 , 展示大学生 的风采。如开 展“ 寝室征文大赛 ” “ 、寝室手抄报设计大赛” “ 、 寝室箴言征集大
用效率 , 有利于提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高工作和办事效率 , 提
高社会保险经 办业务的质量规范 和服务水平。建立和完善企业
[ 中图分类号] F8 [ 4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10 6 3 (0 0 0 0 8— 6 3 2 1 )1—18一O 1 2
职工基本养老保 险省级统筹制度 , 有利 于规 范社会保险基金运
不同的保障水平 , 而且矛盾突出; 二是仅就企业养老保险制度而
言 , 筹 范 围 、 筹 层 次 亦 五 花 八 门 , 在 省 级 统 筹 、 市 级 统 统 统 存 地 筹 、 统 筹 等 多种 形 式 , 行业 即使 有些 地 区实 行 了省级 统 筹 的 也 不 是 完全 意 义上 的 省 级 统 筹 。2 0 0 5年 国 务 院关 于 完 善 企 业 基 本
完善” 四个阶段 , 由于养老保险制度 安排的先天不 足, 一是企业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3.25•【字号】黔府发[1999]16号•【施行日期】1999.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通知(1999年3月25日黔府发〔1999〕16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和《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1999年4月1日起,全省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省级统筹按《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黔府发〔1998〕34号)规定实行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二、省级统筹的范围包括,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各类企业(含中央行业统筹下放地方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雇工,其他非工薪收入者。

为了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要采取有效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征收办法,力争在今年内基本实现覆盖全社会。

三、省级统筹分两步走,第一步采取建立省、地两级调剂金制度,加大养老保险基金在省内的调剂。

对企业缴费比例,鉴于我省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养老负担差距大的实际,在实行省级统筹的初期,宜由省对每个地区分别核定不同的指导比例,待条件成熟后,再规定统一的缴费比例,并通过提高收缴率,扩大覆盖面,提高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等措施,逐步降低企业缴费比例。

指导各地区的具体征收比例由省劳动厅、省财政厅审定下达。

职工个人缴费,全省实行统一比例,统一调整的办法。

第二步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在理顺社保机构管理体制的基础上,逐步实现规范的省级统筹。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快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9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快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9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快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快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和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关于积极推进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和服务,逐步做到退休人员与企业事业单位相脱离,尽快实现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要求,今年要在全国范围内大力推进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使80%左右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实现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落实工作责任。

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切实减轻企业社会事务负担的重大举措,也是进一步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支付的重要手段和将退休人员纳入社会管理的重要条件。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提高认识,把推进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作为今年劳动保障工作的重点之一切实抓紧抓好。

要加强领导,制定周密的工作方案,并加强督导,认真组织实施。

原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企业、中央军工企业和破产关闭企业的退休人员以及所有企业离休人员,要首先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新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从参加之日起就要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工作方案要报我部备案。

二、落实养老金由社会服务机构发放的工作措施。

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基本形式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国有商业银行或邮局为企业离退休人员建立基本养老金帐户,按月将规定项目内的应付养老金划入帐户,保证离退休人员能够按时支取养老金。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落实我部与国有商业银行和邮政部门印发的关于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有关通知的精神,主动与银行、邮局系统协调配合、统一和规范各自的业务流程、建立健全有关工作制度和联系网络,落实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企业和离退休人员免收、减收手续费的有关规定,努力创造条件,为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提供优质服务。

我国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运行效果探讨

我国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运行效果探讨
良好 的市场经济秩序 。
入增长 速度 、社会 化发放率 、养老金 征缴率 、养老基 金 累计结余增长速度 和替代率 ) 对我 国养老保险省级
统筹的运行情况进行分析评价 。 ( ) 二 实证步骤与结果
( ) 二 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层次的现 状 目前我 国 基本 养 老 保险 的统筹 层 次 依然 较 低 。 截 至2 0 年底 ,全 国共 有北京 、天津 、新疆 等 1个省 08 7 ( 直辖 市 、 自治 区 )实现了基本养老保 险省级统筹 ;
的养老保险统筹机制。19年 出台的 《 91 国务院关 于企业 和 保障水平 的实现 。但就我 国当下的经济 发展水平和 职工养 老保险 制度 改革 的决定 》,确立 了企业 职工养 地 区间经济发展 的不平衡 性来看 ,尚缺乏 实现 养老保 老保险改 革的原则 、管理体 制和基本养老 保险省级统 险全国统筹的管理经验。省级统筹作为一种过渡制度 , 县级 统筹层次下养 老保险工 作管理效率 筹的 目标 。而19年 ,国务院颁布的 《 97 关于建立统一 的 既能避免市 、
社会化水平不 高 、 基金调剂能力微弱等问题 , 又 企 业职工基 本养老 保险制度 的决定 》,则奠定 了我 国 低下 、 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基础。2 0年 ,国务院颁布的 《 06 国 能使各省 区在 养老保 险工作运行 当中发现 问题 、总结 务 院关于完 善企业职 工基本养老 保险制度 的决定 》,
前,我 困各省份均实现 了不同形式 的养老 保险省级 统
经验 , 探寻更完备的统筹制度和模式,为逐步提高社会 实现省级统筹 ,使养老保险基金在 地区 间调剂 补
进一 步完善 了我 国养老保险省 级统筹制度 的建 设 。目 统筹层次提供启发 ,为早 日实现全国统筹奠定基础 。 . 筹,正 为全圈统 筹的逐步实现 总结经验 。社 会 统筹 层 缺有五 大优点 :1能更好地 实现 养老 保险制度 的互济

云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办法

云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办法

云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办法--------------------------------------------------------------------------------2008-9-5 16:06:00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理顺和规范管理体制,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6)139号)、《关于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3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参保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标准。

(一)统一制度。

全省执行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

(二)统一标准。

全省执行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待遇计发、待遇调整、个人账户记录等标准。

不得擅自调整缴费比例,降低缴费基数,扩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对象、支付项目和提高支付标准。

(三)统一管理。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两级调剂、三级管理的办法,统一编制和组织实施基金收支预决算,执行统一的业务经办流程和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省、州(市)、县(市、区)三级数据网络连接,推进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

(四)统一使用。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中央财政、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和上解的调剂金、留存在各地的积累基金)由省级统一调剂使用。

留存各地的积累基金由各地代管,不得擅自挪作他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形成责权明确、上下联动的省级统筹管理体制。

每年上级人民政府应当与下级人民政府签订工作目标责任书,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对完不成目标任务的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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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社会化与养老基金省级统筹
社会化是社会保障本质特征
20xx年我在一篇讨论社会保障社会化的文章《全面理解切实实现现代社会保障社会化》中,强调阐述了一个观点:社会化是现代社会保障的本质特征。

我研究这个问题已有些年。

我之所以研究这个问题,是出于实践也是理论研究的需要。

我国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的改革,将企业保险转为社会保险,取得了重大成果。

以后的改革就碰到了一些困难,致使社会保障改革大大滞后于经济体制其他方面的改革。

究其原因,主要是改革之初,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模式设计的不是很好,以县为单位进行统筹,起点过低。

待到形成了地区的既得利益,再来调整就十分困难了。

而出现这种情况,主要又是由于缺少对社会保障的理论研究,对建立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缺乏全面、充分的理论准备。

没有正确的理论,就没有正确的行动。

这个道理,对社会保障的改革也是适用的。

社会化是现代社会保障的本质特征。

这是研究和建立社会保障制度首先必须明确的。

但是现代社会保障的社会化究竟何所指,近二十年的实践表明,许多人,包括一些领导干部并不清楚。

何以见得?试检阅我们这些年发布的有关文件、报刊文章,就可以发现,这些文件、文章并没有少谈社会化。

可是却仅仅限
于管理服务这一低层次的社会化。

在谈到养老保险的时候,一般都只要求作到养老金由社会发放,就是实现社会化了。

毫无疑问,这样的理解是非常狭隘的。

现代社会保障具有极其丰富的内涵。

上世纪九十年代笔者曾将社会化的内涵概括为以下四点:一、保障对象社会化;
二、保障主体社会化;
三、基金筹集社会化;四、管理服务社会化。

现在看来,这个概括没有错,但失于简单。

例如在谈社会保障基金时,只提基金筹集社会化,而没有提到调剂使用基金的社会化。

社会保障是国民收入的再分配。

再分配可以有多种渠道,通过社会保障进行的再分配,是高度社会化的再分配,其目的是在社会范围内调剂使用从社会筹集的基金,以保证社会成员遇到种种风险时的基本需要。

调剂使用基金的范围越大,社会化的程度越高,抗御风险的能力越强,缴费者的负担则会越小。

二次分配应强调公平
国民收入的第二次分配的原则与第一次分配有所不同:第一次分配在我国过去是按劳分配,现在讲按生产要素分配。

无论按什么原则,第一次分配着重的是效率,第二次分配则应强调注重公平。

我国长期以来强调“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弱化了社会保障的公平原则,对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显然是不利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领域竞争激烈,不可避免地出现收入差距拉大,社会财富分配不平衡,甚至贫富悬殊,两极分化现
象。

这种现象不予适当控制,必将影响社会的稳定。

社会保障作为一种社会公共计划,它的宗旨在于通过国民收入的第二次分配,使社会财富在富人和穷人之间、在职者与失业者之间、健康者与病残者之间、富裕地区和贫困地区之间合理地适当转移。

财富从幸运者向不幸者转移,目的是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从而提高社会福利水平,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健康地发展。

我们必需从保障社会稳定和民生安全的高度,深刻理解社会保障的经济意义和社会意义,加强对社会保障社会化的理论研究和宣传教育,使社会化的概念深入人心,并在实践中坚决贯彻。

为了实现现代社会保障制度需要的这种社会财富的转移,要求一种高度社会化的再分配,要求树立社会互济互助和自助的观念。

社会保障的互济可以是横向的,也可以是纵向的。

保费在一定范围内调剂使用,属于横向互济,在代际间调剂使用就是纵向互济。

劳动者本人年轻时的积累退休后使用,则是自助。

据测算,即令是完全储备制的养老保险,个人一生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也不够退休后常年支用。

所以,社会互济在任何模式下都不可以没有,对任何人都是必需的。

我们还应看到,随着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在发达国家,社会保障的对象已经扩大到全体社会成员。

社会保障成为人人都应享受的权利,属于人的权利。

这个观点已载入1948年联合国大会
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和1966年的《联合国人权公约》,表明现代社会保障已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我国1979年已开始直接参加联合国人权领域的活动,并于1982年成为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成员国。

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我国已经在好几个人权公约上签字。

在新的世纪,我国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们更应进一步放开视野,认识到社会保障是对人权的保障,加强对社会保障的理论研究,加速建立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编织好维护社会稳定的安全网。

社会保障是公民权益
现代社会保障是国家立法强制施行的一种公共计划,是全体公民依法享受的权利。

社会要保障公民基本的体面的生活,要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

这是现代社会保障与过去时代济贫事业和所有慈善事业的根本区别。

现代社会保障也不同干现代的慈善事业。

慈善是政府、宗教、社会团体以及富人们,出于对穷人的慈悲和怜悯所做的施舍,是一种恩赐。

接受者一般都要感恩戴德,有的施舍者还要求“知恩图报”,使对方感受屈辱。

这种情况下,双方的关系是不平等的。

历来各个时代都有慈善事业。

有的是政府举办、有的是宗教团体或其他社团举办,也有个人如开明士绅举办的。

无论是谁举办慈善事业,都属于道德行为,都对社会对人民有好处,应受到欢迎。

但是想依靠道德来解决社会不公,是不可能的。

社会上各种人的道德水准差别很大,各人的动机不同。

道德高尚者乐意做慈善事业。

有的人以非正当手段爆富,也会做点善事以掩盖劣迹或装潢门面。

一般人慈悲为怀,出于同情而做些救灾济贫的好事。

不论何种情况,举办慈善事业总是好事。

至于那种只知利用职权、亲朋关系,不择手段、贪污受贿、巧取豪夺、残酷剥削劳动者达到发财致富的人,属于缺德者。

对这类人不要希望他们去做什么慈善事业。

只望他们的劣迹暴露之后受到应得的惩处。

以社会道德为基础的慈善事业,是以自愿为原则的。

社会、国家不可能命令大家都来举办慈善事业,都向穷人施舍。

好比现在社会,水旱灾害频繁,捐助救济受灾人民,只能号召,不能强迫命令。

对于那种“为富不仁”者,尽管他享受豪华,挥金如土,你也不能强使他拿出钱来做善事。

现在有不少公司、企业的经理、老总,本单位职工工资发不出,退休者养老金拖欠几个月甚至几年,他照样出国“考察”,买别墅、高级轿车,他不犯法,你奈他何?所以,绝不可以将现代社会保障同慈善事业划上等号。

有人说什么“慈善事业是社会保障的代名词”,“是慈悲行为”,这是不对的。

社会保障是公民平等享受的权利,这里不存在恩赐或施舍,只有责任和义务。

有的同志指出,不应将现代社会保障等同于慈善事业。

我完全同意。

不过,我也不同意社会保障是出于正义的
说法。

如果以重振社会风气,提高道德水平为出发点,应大力提倡正义,坚持正义。

但是,仅仅依靠正义也解决不了社会安全的问题。

现代社会保障是在社会成员间实行的互助、互济,是一种社会责任和义务。

不论你有没有正义感,你都得依法参保、按规定缴费。

而我们当前最迫切需要的社会保险法还没有出台。

社会保障法治化离我们还有多远?
解决欠缴养老保险费的问题,要加强社会保障的理论教育,作宣传动员,提高认识和觉悟。

但对于顽抗者,不能依靠道德,而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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