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保障义务法律依据
安全保障义务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与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第四节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第七十一条【其他主体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超出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公共场所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范围的其他民事主体,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确定侵权赔偿责任。
第七十二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标准确定】判断行为人是否尽到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依据以下标准综合认定:(一)安全保障义务人是否获益;(二)风险或损害行为的来源及强度;(三)安全保障义务人控制、防范危险或损害的能力;(四)受害人参加经营活动或者社会活动的具体情形。
第七十三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在通常情形下,如果行为人善尽安全保障义务即可避免损害的发生,则可以认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人,其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与被侵权人的损害之间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
第七十四条【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人不享有追偿权】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为直接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人,在直接责任人能够承担侵权责任的时候,自己不承担侵权责任。
在直接责任人不能够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时候,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人才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人承担补充责任的范围,应当以其过错程度与行为的原因力确定补充赔偿的范围。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人承担了相应的补充责任的,不享有对直接侵权人的补充责任。
超出了自己应当承担的相应的补充责任的部分,对直接侵权人享有追偿权。
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规定是什么《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九⼗⼋条规定,在特定的服务场所,权利⼈的⼈⾝和财产安全应当得到保障,义务⼈应当对这种⼈⾝和财产安全履⾏相应的积极作为或者消极不作为义务。
那么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规定是什么的问题呢?下⾯由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规定是什么1、安全保障义务是,在特定的服务场所,权利⼈的⼈⾝和财产安全应当得到保障,义务⼈应当对这种⼈⾝和财产安全履⾏相应的积极作为或者消极不作为义务。
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内容的确定,是判断经营者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标尺,即经营者需要履⾏哪些义务,才能视为其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千⼀百九⼗⼋条宾馆、商场、银⾏、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的⾏为造成他⼈损害的,由第三⼈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追偿。
⼆、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1、在特定的服务场所,权利⼈的⼈⾝和财产安全应当得到保障,义务⼈应当对这种⼈⾝和财产安全履⾏相应的积极作为或者消极不作为义务。
2、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基础是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
具体指“在⾃⼰与有责任的领域内,从事或持续特定危险的,负有义务情况采取必要的、具期待可能性的防范措施,保护第三⼈免于危险”的义务。
其主要有三种情形:(1)是经营者纯粹的不作为,没有营造好⼀个很安全的消费环境,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害。
如挖掘⽔沟,应加盖或采取必要措施。
(2)是经营者提供的服务本⾝或硬件设备不安全导致客户受害,负有防范危险发⽣的义务。
如在家举办酒会,应防⽌⽼树砸伤宾客;餐馆楼梯未全部修好,应设告⽰牌或者切断通往楼梯的通道。
(3)是因从事⼀定营业或职业的经营者消极不作为,未勤勉地尽到对不法侵害的防范和制⽌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安全保障的需求日益增强。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群众性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
本文将从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归责范围、归责主体以及归责方式等方面,对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规定进行探讨。
二、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1. 过错责任原则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主要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即安全保障义务人因过错导致他人人身及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利于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2. 无过错责任原则在特定情况下,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也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例如,当安全保障义务人明知存在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损害时,无论其是否存在过错,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范围1. 人身损害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范围包括因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人身损害的情况。
如:在公共场所发生意外,安全保障义务人未能及时采取措施,导致他人受伤。
2. 财产损害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范围还包括因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财产损害的情况。
如:在商场购物时,由于商场安全管理不善,导致他人财物丢失。
3. 其他损害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范围还包括因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精神损害、名誉损害等其他损害的情况。
四、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主体1. 经营者、管理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主体主要包括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
如: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
2. 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主体还包括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如:举办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活动的组织者。
3. 其他相关人员在特定情况下,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主体还包括其他相关人员。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律师代理要点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律师代理要点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了特定主体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时应承担的侵权责任,本文基于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对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的律师代理要点进行梳理。
一、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
民法典第1198条将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界定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根据上述规定,安全保障义务主体主要包括两大类,一是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二是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经营场所主要是面向公众进行商业性经营的场所,公共场所主要是面向公众开放,向公众提供服务的场所,经营者、管理者因其对相关场所享有收益或者直接管理控制因而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群众性活动,即面向社会公众,参加人数较多的活动。
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中,对于原告来说,明确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实质上就是确定谁是案件被告,对于被告来说,自己是否是安全保障义务主体,则是首先需要考虑的抗辩事由。
在支某1等诉北京市永定河管理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中【指导案例141号,(2019)京02民终4755号】,法院认为,从性质上看,消力池系永定河拦河闸的一部分,属于水利设施的范畴,并非对外开放的冰场;从位置上来看,消力池位于拦河闸下方的永定河河道的中间处;从抵达路径来看,抵达消力池的正常路径,需要从永定河的沿河河堤下楼梯到达河道,再从永定河河道步行至拦河闸下方,因此无论是消力池的性质、消力池所处位置还是抵达消力池的路径而言,均难以认定消力池属于公共场所,永定河管理处对此不负有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二、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界定被告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关键在于对被告所负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范围”予以界定。
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参考因素有如下几种。
1、法律规定及行业标准对于某些行业,可能存在相关的法定规定及行业标准,对相关经营资质、专业人员配备等做具体规定,如违反此类规定,极可能被认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
安全保障责任(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安全保障义务的界定
安全保障义务的界定安全保障义务,可以见诸世界各国的法律制度之中,但在不同的国家,称谓也各不相同,在法国法上称为保安义务,德国法上称为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日本法上称为安全关照义务,另有日本以往下级审判使用的“安全保证义务”是法国式的保安义务的用语,而在我国则称为安全保障义务。
标签:安全保障义务;法律制度;侵权行为;赔偿责任一、大陆法系安全保障义务的界定(一)德国法的一般安全注意义务“德国法上基于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的责任是法官造法的产物。
任何人无论其为危险的制造者还是危险状态的维持者,都有义务采取一切必要的和适当的措施保护他人和他人的绝对权利,这一点已经在法院的长期审判实践中得到确认。
”[1]145德国司法实务上的一般安全注意义务始于交通安全注意义务,最初主要被用来解决供公众往来的道路交通设备,如土地、道路、公园、运河、港湾设备、桥梁等事故的责任归属问题。
在1902年10月30日枯树案的判决中,德意志帝国法院通过类推适用《德国民法典》第836条的规定确立了一般安全注意义务,这种注意义务以后不仅扩大适用于由物造成的各种损害,也扩大适用于由人造成的损害责任。
后为德国判例逐渐引用到侵权行为法领域,用以判断加害人是否成立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责任[2]100。
近年来,德国侵权法上“基于侵权行为法旨在防范危险的原则,发生所谓的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而有从事一定作为的义务”。
该注意义务强调在社会生活中民事主体应负防范危险的义务,这种作为的义务主要情形有三种:“一是因先前行为致发生一定风险而负有防范义务;二是开启或维持某种交通或交往而负有的警告、防范义务;三是因从事一定营业或职业而承担防范危险的义务。
”[3]94这些义务不履行,造成了受害人的损害,构成违法性,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以充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法国法的保安义务法国法的保安义务,广义上是指不侵害他人人身、财产的安全关照义务,既涉及侵权行为法,也涉及合同法。
浅析医院安全保障义务与防范要点
浅析医院安全保障义务与防范要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据此,医院作为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或在特定情况下作为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需要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
本文结合从各类公共场所典型人身损害案例,对医疗机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常见情形进行归纳和分析,并在基础上提出相关建议。
一、常见的侵权行为类型及原因(一)硬件设施缺陷1、楼梯、台阶、门窗等硬件设施的设计不符合强制行标准。
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662号高某与某单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中,虽然受害人在下楼时穿着高跟鞋也未扶扶手以致不慎摔倒受伤,但因被告单位楼梯台阶高度比相关规范规定的最高高度高出2.5厘米,法院仍认定被告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硬件设施本身存在安全隐患。
如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苏02民终6922号周某诉无锡某医院有限公司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中,周某在就诊时因医院门诊大厅出口被白色轿车违停堵住,只能绕道门诊大厅旁边空地,导致被空地汽车停车位上限位器绊倒造成右股骨颈骨折。
法院认为,医院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应当预见到会有病人及其他人经常出入医院,对院内道路、广场等应当注意防滑、防绊,对院内设施进行合理的检查与维护,并采取合理方式提醒出入行人相关安全隐患。
(二)服务管理缺位主要表现在对潜在风险未设置警示标识、未对特殊人群作出针对性风险警示、或虽设置风险提醒但内容及形式缺乏警示效果以及虽设置风险防范措施但实施不到位等多种情形。
在上述周某诉无锡某医院有限公司一案中,法院还认为,引起事故发生的是医院设施汽车车位限位器,在门诊大厅外人流量较多的空地上安装具有一定的高度限位器,存在较高的安全隐患,医院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或禁止行人通行。
法律规定安全保障(3篇)
第1篇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人们的生活日益离不开各种服务和公共场所。
在这样的背景下,安全保障问题日益凸显,成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权益的重要议题。
我国法律体系对安全保障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旨在保障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的角度,对安全保障义务进行全面解读,并探讨其在实际中的应用。
一、安全保障义务概述1. 定义安全保障义务是指从事经营活动或其他群众性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义务。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明确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内容1. 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如商场、车站、机场、体育场馆等。
(2)住宿场所的安全保障:如宾馆、酒店等。
(3)餐饮场所的安全保障:如餐馆、食堂等。
(4)娱乐场所的安全保障:如KTV、酒吧、电影院等。
(5)群众性活动的安全保障:如演唱会、展览、庆典等。
2. 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内容(1)预防措施:包括对场所进行安全检查,排除安全隐患,对可能存在的危险进行警示等。
(2)应急处置:在发生安全事故时,能够迅速采取措施,减轻损害后果。
(3)安全保障设施:如监控设备、消防设施、紧急疏散通道等。
(4)安全保障人员:如保安、消防员等。
三、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责任1. 侵权责任当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赔偿损失: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2)赔礼道歉:向受害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3)恢复原状:在可能的情况下,恢复受害人的原状。
2. 行政责任对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相关部门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如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2024年浅论侵权责任法中的安全保障义务之浅析
2024年浅论侵权责任法中的安全保障义务之浅析一、安全保障义务的定义在侵权责任法中,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特定主体为确保人们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预防危险发生,采取相应措施的法定义务。
这种义务通常源自法律明文规定、合同约定或者先前行为所产生的合理信赖。
从更广泛的角度来看,安全保障义务不仅是对个人权利的尊重和保护,更是对整个社会秩序的维护和促进。
二、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具体而多样,它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安全的场所和环境,确保没有明显的危险源。
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装备,如监控摄像头、消防器材等。
对可能发生的危险进行及时预警和提示,如设置警示标志、进行安全宣传等。
对已经发生的危险进行及时救援和处理,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害。
此外,安全保障义务还要求相关主体在提供服务时,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性。
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当相关主体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时,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这种责任可以是民事赔偿责任,也可以是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民事赔偿责任主要包括赔偿受害人的直接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
行政责任则可能包括罚款、吊销执照等措施。
在极端情况下,如果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构成犯罪,相关主体还可能面临刑事追究。
四、安全保障义务的适用范围安全保障义务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它几乎涵盖了所有可能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领域。
无论是公共场所、交通工具,还是网络服务、产品制造等,都可能需要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具体来说,以下是一些典型的适用场景:公共场所管理者,如商场、公园、电影院等,需要确保场所内的安全。
交通工具运营者,如公交、地铁、出租车等,需要确保乘客的安全。
网络服务提供者,如社交平台、搜索引擎等,需要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和网络安全。
产品制造商和销售商,需要确保产品的质量和使用安全。
五、安全保障义务与公众权益的关系安全保障义务与公众权益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
一方面,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是维护公众权益的重要手段。
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依据
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依据张荣埔【摘要】安全对于现今这个经济高速发展的社会来说愈发显得重要,在享有安全保障权利和行动自由权利的权衡中,现代侵权法偏向了安全保障.安全保障义务实际上已经构成了公共秩序的有机组成部分.当我们在旅行、餐饮、娱乐等经营场所中活动或者参与其他社会活动时,常常会遇到来自自身或者第三人的危险,从而遭受不同程度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我们在强调对自己行为负责以瘦要求第三人对其行为负责的同时,也要看到这些经营场所或社会活动场所对参与到其中的参与人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即保障他们的人身和财产不受侵害.安全保障义务的价值也即体现在此.【期刊名称】《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年(卷),期】2010(019)001【总页数】3页(P88-90)【关键词】安全保障义务;危险源;危险控制理论【作者】张荣埔【作者单位】河南财经学院,河南,郑州,45000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529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学者持不同观点,有安全保障义务、安全关照义务、公共安全注意义务等,也有学者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产生的责任方面将其概念定义为服务责任、经营者场所安全责任等。
这些概念由于定义的角度不同而有所区别,但其内涵是基本一致的。
我国安全保障义务这一概念,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的解释,是来自于德国法院的法官从判例中发展起来的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或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的理论【1】。
按照国内学者的定义,安全保障义务是指行为人如果能够合理预见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正在或者将要遭受自己或者与自己有特殊关系的他人实施的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的侵害,则要承担合理的注意义务和采取合理的措施,预防此种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的发生,避免他人遭受人身或者财产损害。
安全保障义务作为一种对从事各种经营活动或者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或者组织所附加的义务,其设置是有相应的法理依据的。
通常认为,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依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因为经营者能够从其所创立的危险源中获得相对丰厚的利益,所以要对消费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是什么
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是什么我们平时都听说商场超市等应该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法律规定从事住宿、餐饮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应尽的在合理范围内的使他人免受人身、财产损害的义务。
那么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是什么?接下来由的我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法定义务范围:侵权保护具有侵权行为法性质的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18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10条规定:“铁路企业应当保证旅客和货物运输的安全,……”第43条规定“铁路公安机关和地方公安机关分工负责,共同维护铁路治安秩序。
车站和列车内的秩序,由铁路公安机关负责维护;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由地方公安机关和铁路公安机关共同维护,以地方公安机关为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第124条规定:“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安全保障义务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原因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第125条规定:“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灭或者损害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43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并努力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公路的管理水平,逐步完善公路设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此外,相关法律法规还对住宿和交易场所(宾馆、饭店、旅馆、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净身和美容场所(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文化娱乐场所(电影院、录相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体育和游乐场所(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文化交流场所(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商业活动场所(商场、商店、书店),就诊和交通场所(候诊室,候车、船、机室,公共交通工具内部空间)等场所接待顾客或者向公众开放的部分之安全保障义务问题做出了直接或者间接的规定。
民法典物业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物业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物业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应当对业主和租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有保障义务。
这一义务的确立,旨在保障业主和租户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物业设施的安全性。
例如,对于公共区域的电路、水管、燃气管道等设施,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对于物业设施的维修和保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响应业主和租户的需求,确保设施的正常使用。
物业服务企业还应当加强对业主和租户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例如,对于公共区域的安全隐患,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业主和租户,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处理。
对于业主和租户的安全意识教育,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宣传和培训,提高业主和租户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在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业主和租户的人身和财产损失的情况下,业主和租户有权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也应当加强自身的管理和服务水平,提高物业安全保障的能力和水平。
民法典物业安全保障义务的确立,是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一种约束和规范,旨在保障业主和租户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
物
业服务企业应当认真履行物业安全保障义务,加强对业主和租户的安全教育和管理,提高物业安全保障的能力和水平,为业主和租户提供更加安全、便捷、舒适的物业服务。
论侵权法上的安全保障义务——以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为中心
论侵权法上的安全保障义务——以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为中心侵权责任法是保障公民、法人权益的重要法律之一,而其中的安全保障义务更是为我们的生命财产安全提供了保障。
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前,侵权方必须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以保护他人的安全和财产,否则一旦发生侵权行为,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文着重从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这一条款出发,结合最近的案例来进一步探讨侵权法上的安全保障义务。
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因违反安全保障规定,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从业人员所在的单位承担民事责任,也可以由从业人员承担民事责任;从业人员违反安全保障规定致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的,除另有合法约定外,由其所在单位承担民事责任。
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从业人员的安全保障义务,可以有效地保护公民的安全和财产。
在具体实践中,侵权法上的安全保障义务体现得淋漓尽致。
以下就是最近的几个案例:案例一:2018年11月,一家名叫“青岛海马城博物馆”的博物馆在开放日引发了事故。
当时,许多家长带着孩子进入博物馆,其中一个房间的地面突然坍塌,导致多人受伤。
经过调查,发现博物馆缺乏必要的安全保障,如检查房屋结构、维护设施等。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博物馆应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二:2019年9月,一名带有传染性病毒的学生参加了学校的开学典礼,但学校方并未对此学生进行隔离,导致许多学生感染病毒。
对此事件,学校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为他们未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
案例三:2020年5月,一名工人在上班时因未穿戴安全带,从高空坠落,最终因伤势过重而死亡。
公司方未向工人提供足够的安全设备,造成了这起悲剧。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公司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从以上案例中可以看出,侵权法上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有形可见的。
在生活中,我们要时刻提醒自己要遵守安全保障规定,保障自己和他人的安全,以避免后果不堪设想。
同时,社会各界也应当加强对侵权法上安全保障义务条款的宣传和普及。
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单位、个人在其活动范围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承担的保护责任。
第三条安全保障义务适用于各类单位、个人及其活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场所、住宅小区、企业、学校、医疗机构等。
第四条安全保障义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安全第一,以人为本;(三)依法管理,责任到人;(四)综合治理,共同维护。
第二章安全保障义务主体第五条下列单位、个人应当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一)公共场所的管理者;(二)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三)企业、事业单位;(四)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教育机构;(五)医疗机构;(六)公共交通工具的运营单位;(七)其他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个人。
第六条安全保障义务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三)有足够的安全保障措施;(四)有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三章安全保障措施第七条安全保障义务主体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保障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二)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三)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六)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七)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八)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安全监管。
第八条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二)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三)对公共场所进行定期消毒;(四)对公共场所进行安全检查;(五)对进入公共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六)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
第九条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建立健全小区安全管理制度;(二)设置小区出入口、电梯、消防通道等安全设施;(三)对小区进行定期巡查;(四)对小区居民进行安全宣传教育;(五)对小区内的安全隐患进行及时整改。
安全保障义务是什么,内涵是什么,及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是什么
安全保障义务是什么,内涵是什么,及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是什么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服务场所的⼈的⼈⾝、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在诚实信⽤原则之下基于公平、正义的需要⽽得出的,是⼀种法定义务关于安全保障义务是什么,内涵是什么,及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是什么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安全保障义务是什么、内涵是什么1、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服务场所的⼈的⼈⾝、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九⼗⼋条宾馆、商场、银⾏、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的⾏为造成他⼈损害的,由第三⼈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追偿。
2、安全保障义务的内涵(1)安全保障义务是在诚实信⽤原则之下基于公平、正义的需要⽽得出的,是⼀种法定义务,义务⼈必须履⾏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是⼀种积极作为的义务。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损害的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规责原则上,安全保障义务应适⽤过错责任规责原则,由受害⽅承担义务⼈有过错的举证责任。
(2)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是以从事社会会动的特定场所的所有者、经营者以及其他对进⼊该场所有安全保障义务的⼈,包括⾃然⼈、法⼈、其他组织,如宾馆、商场、超市、酒店、银⾏、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此类主体的共同特点是对该场所具有实际的控制⼒,且不易交易关系为必要。
(3)《民法典》第⼀千⼀百九⼗⼋条对安全保障义务作了原则性规定,但对于安全保障义务的判断标准并不明确。
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款的规定,安全保障义务⼈因未尽合理限度内的保护义务⽽致使他⼈⼈⾝损害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021年《民法典》案例解读之安全保障义务责任
第二,行业标准。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安全保障义务应当达 到同行业所应当达到的通常注意义务。由于安全保障义务主体一般是某一行业 的经营者、管理者,其往往具备行业要求的相关专业资质、管理能力,其对安 全保障注意义务的履行应当高于对普通人的标准,即要达到与其专业管理能力 相匹配的程度。比如物业管理公司对于物业周边消防安全隐患的清除,游乐场 经营者对于游乐设施、特殊器材的专业维护等。
《民法典》相关条文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 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 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 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 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因此,《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1款规定的公共场所包括以公众为对象进行商业 性经营的场所,也包括对公众提供服务的场所。除了已经列举的宾馆、商场、 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还包括机场、码头、公园、餐厅等。此外,“其他 社会活动”表述过于模糊,在司法实践中容易引起歧义和争议,因此规定为 “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即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参加人数较多的活动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四
老人超市拿两鸡蛋被拦倒地猝死 2020年6月13日下午,67岁的谷某在南通市崇川区某日用品超市选购。谷某在 挑选鸡蛋放入购物袋时,并将两个鸡蛋放入自己裤子口袋中,该行为被超市工 作人员李某注意到。谷某在收银台结账完毕准备离开时,李某从货柜处跑出来 将谷某叫住。随后,多名超市店员和谷某交谈对话,期间李某拉扯了下谷某的 衣服袖子并放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 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和消防安全职责,并遵守下列规 定:(一)禁止明火照明和吸烟并悬挂禁止吸烟标志;(二)禁止带入和存放 易燃、易爆物品;(三)不得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四)营业期间禁止 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五)不得擅自停止实施安全 技术措施。”这些规范性文件中的相 关规定可以视为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化。
对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范围该如何认定
对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范围该如何认定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范围的认定,应当基于权利与责任、公平与效益、法律法规及社会共识等多方面考虑。
以下是对该问题的一些思考:首先,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应当符合权利与责任的原则。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个人或机构应当采取一定措施,以保障其他人的生命、身体、财产等安全。
基于权利与责任的原则,个人或机构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适当扩展,但也应该有合理的界限。
即使权利与责任要求个人或机构尽可能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保障他人的安全,但也不能过分扩大安全保障义务,使其超出正常的合理范畴。
其次,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应当考虑公平与效益。
公平与效益是安全保障义务认定的两个重要因素。
个人或机构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相对平等地分摊给每个人或每个机构,不能过分倾向其中一方。
同时,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应当考虑到其实际效益,即采取一定的措施是否真正能够提高安全水平。
如果采取一些措施只是形式上的,没有实质性的效果,就不应当视为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
再次,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应当基于法律法规及社会共识。
安全保障义务是受到法律法规保护的,因此,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应当参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时,社会共识也是认定合理限度范围的参考依据。
社会共识是指人们对于其中一事项达成的一致认同,对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也应当考虑社会共识的存在。
如果社会普遍认同项措施是必要的,那么可以认定其属于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最后,对于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范围的认定,还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境进行综合考虑。
不同的场景可能存在不同的安全保障义务,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进步,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也可能发生改变。
因此,在认定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范围时,需要考虑具体的情境因素,并进行综合权衡。
总之,对于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范围的认定,应当综合考虑权利与责任、公平与效益、法律法规及社会共识等多个因素,并根据具体情境进行综合判断。
这样才能确保安全保障义务既能得到充分保障,又不过分扩大,达到公平、合理、有效的目标。
安全生产法依据哪种
安全生产法依据哪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一部重要的法律,于2002年11月1日正式实施。
该法以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宗旨,规定了各类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要履行的安全生产义务,为保障社会安全与稳定、推动经济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安全生产法的依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宪法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最高法律,安全生产法作为一部具体法律,它的制定和实施必须符合宪法的基本精神和要求。
宪法第38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保障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安全生产法的制定正是为了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保障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2.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一系列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都明确提出了要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构建安全生产体系,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安全生产法的制定是党的有关决策的具体落实,也是党的领导下的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3.国际法、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中国是联合国会员国之一,参与了多项国际安全公约的制定和签署。
安全生产法的制定也是为了履行我国在国际安全合作领域所承担的国际义务,推动国际安全事务的发展。
同时,安全生产法中的许多规定也是参照国际上通行的安全生产标准和经验,保证我国安全生产工作与国际接轨。
4.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我国快速发展的经济社会环境下,安全生产问题日益凸显。
严重的生产安全事故不仅给人民群众带来巨大的人身财产损失,更加损害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和人民的获得感。
为了有效防控生产安全风险,保护人民群众的安全和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安全生产法的制定是社会发展的需要。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制定和实施是基于宪法要求、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际法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发展的需要。
这部法律的目的是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人身、财产安全的需求日益增长。
安全保障义务作为法律赋予特定主体保护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责任,其法律适用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本文旨在探讨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适用,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安全保障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特定主体在特定情况下,对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承担保护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主要适用于公共场所、公共设施、交通运输等领域,旨在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特征1. 义务主体特定:安全保障义务的义务主体主要包括公共场所管理者、公共设施运营者、交通运输企业等。
2. 义务内容明确:安全保障义务要求义务主体采取合理措施,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3. 法律责任明确: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义务主体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适用范围(一)公共场所公共场所是指供公众进入或者停留的场所,如商场、公园、电影院、车站、码头等。
在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1. 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公共场所的安全,防止事故发生。
2. 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加强安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3.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确保经营活动符合安全标准,防止事故发生。
(二)公共设施公共设施是指供公众使用的设施,如道路、桥梁、隧道、公共照明设施等。
在公共设施领域,安全保障义务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1. 公共设施的管理者:应定期检查、维护公共设施,确保其安全可靠。
2. 公共设施的运营者: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
(三)交通运输交通运输领域涉及火车、汽车、船舶、飞机等多种交通工具。
在交通运输领域,安全保障义务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1. 交通运输企业: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交通运输安全。
2. 交通运输工具的经营者:应定期检查、维护交通运输工具,防止事故发生。
安全法的法律义务
安全法的法律义务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民对生命安全、财产安全以及公共安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为了保障公民和社会的整体安全,国家制定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
该法律明确了各方面的安全法律义务,旨在维护国家安全和人民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个人安全法律义务1. 尊重他人生命安全:每个人都有义务尊重他人的生命安全,不得故意危害他人的生命安全,或者通过违法行为威胁他人的生命安全。
2. 遵守交通安全法规:每个人都有义务遵守交通法规,包括行人、驾驶员以及乘车人员。
要注意交通规则,不得酒后驾车、闯红灯、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
3. 务必保护自己财产安全:每个人都有义务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采取合理的防范措施,如安装防盗锁、选择正规保安服务等,以最大程度地保护个人财产不被侵犯。
4. 防范网络安全威胁:每个人都有义务遵守网络安全法规,不得利用网络进行非法活动,不得故意传播虚假信息、侵犯他人隐私等,同时也要加强自身的网络防护意识,防止个人信息泄露和网络攻击。
5. 护佑公共卫生安全:每个人都有义务遵守公共卫生法规,如做好个人卫生、接种疫苗、定期体检等,以及在疫情爆发时配合政府的防疫措施,减少传染风险。
三、企事业单位安全法律义务1. 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企事业单位应该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培训计划、事故应急预案等,从根本上保障员工和公众的安全。
2. 提供安全设施和防护措施:企事业单位应按照相关法规要求,提供必要的安全设施和防护措施,如消防设备、人员防护用具等,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
3. 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企事业单位应该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增强遇到危险时的自救能力和互救能力。
4. 确保生产经营安全:企事业单位应按照相关法规要求,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如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定期进行隐患排查整改等,以保障员工和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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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
第四节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第七十一条【其他主体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超出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公共场所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范围的其他民事主体,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确定侵权赔偿责任。
第七十二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标准确定】
判断行为人是否尽到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依据以下标准综合认定:
(一)安全保障义务人是否获益;
(二)风险或损害行为的来源及强度;
(三)安全保障义务人控制、防范危险或损害的能力;
(四)受害人参加经营活动或者社会活动的具体情形。
第七十三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在通常情形下,如果行为人善尽安全保障义务即可避免损害的发生,则可以认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人,其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与被侵权人的损害之间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
第七十四条【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人不享有追偿权】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为直接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人,在直接责任人能够承担侵权责任的时候,自己不承担侵权责任。
在直接责任人不能够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时候,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人才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人承担补充责任的范围,应当以其过错程度和行为的原因力确定补充赔偿的范围。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人承担了相应的补充责任的,不享有对直接侵权人的补充责任。
超出了自己应当承担的相应的补充责任的部分,对直接侵权人享有追偿权。
第七十五条【停车场安全保障义务的确定】
判断停车场是否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参照以下情形认定:
(一)车辆所有人是否将车辆交付停车场实际控制;
(二)停车场是否向车辆所有人收取费用;
(三)停车场和车辆所有人是否有保管车辆的合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
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