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文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执行人:华亭县光辉气体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东北电业管理局第四工程公司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请求事项
1.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甘肃省崇信县人民法院二〇一二年一月十日作出的(2012)崇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立即给付申请人工业燃气款人民币508605.00元 (大写:伍拾万捌仟陆佰零伍元整)
2.由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该判决确定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3.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经作出(2012)崇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应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工业燃气款508605.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现该判决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之规定提出以上请求,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此致
甘肃省崇信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华亭县光辉气体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日
附:(2012)崇民初字第16号生效判决书壹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