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战略委托代理关系与国有企业监督实践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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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战略委托代理关系与国有企业监督实践探讨

内容摘要:本文从托付代理关系的角度入手,结合当前我国国有资产监督的现状,分析了国有企业专门的层层托付代理关系、托付人和代理人的目标取向以及信息不对称等因素,对加大国有企业代理成本的阻碍,进而提出如何有效地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及保值增值。

关键词:托付代理国有企业监督

托付代理关系产生的理论基础及其矛盾分析

托付代理关系作为现代企业的差不多特点之一,其产生的直截了当缘故在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该观点最早可追溯到亚当?斯密,在其闻名的《国富论》一书中写道:“股份公司中的经理人员使用别人而不是自己的钱财,不可能期望他们会有象私人公司合伙人那样的觉悟性去治理企业……因此,在这些企业里的经营治理中,或多或少地疏忽大意和奢侈白费的事总是会流行”。

伯利和米恩斯(1932)在其《现代公司与私有财产》一书中也提出“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观点。现代意义上的托付代理概念是由罗斯(1973)提出的:“假如当事人双方,其中代理人一方代表托付人利益行使某些决策权,则代理人关系就产生了。”

在现代公司中,因为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托付代理关系也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由于所有者与经营者不是同一个主体,从两者的关系动身,能够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托付人和代理人目标取向不一致

在两权分离情形下,所有者与经营者的目标取向不一致。所有者作为企业的出资人也是托付人,高度关怀自身的利益,对利润的追求是其经济行为的全然动机,其投资行为的效用最大化也确实是利润最大化,最终目标是使资本增值。

经营者作为代理人其效用函数目标分为两部分:一是追求货币收益最大化,如薪金、奖金、津贴等;二是追求更多的非货币收益,要紧是指那些不以货币计量,却能达到与货币价值一样的给代理人带来效用增加的消费目的。

由于托付双方的效用函数目标不一致,代理人在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时假如对货币化收益不满足就会依靠于非货币收益给其带来的效用,利用自己手中的实际操纵权通过其他途径来谋求自己的利益。如过分在职消费,不断改善办公条件,住豪华宾馆,使用高级轿车,免费享受带薪度假;增加不必要的开支用于个人享用,倾向于高风险项目搞投机和短期投资,不考虑资本的边际收益通过扩大企业规模来扩大自己的权力基础,甚至通过对资产的操纵权转移将企业的资产给自己或亲属的关联企业;通过人事任命中的任人唯亲、压制和人为闲置人才造成人力资源白费。

正是由于托付人与代理人关系中天然地会产生这种不同的利益取向,理论上和实践中确实存在代理人利用手中操纵权侵害所有者(托付人)的可能性,而且这对矛盾只能够不同程度地缩小,永久不可调和。

托付人和代理人消息不对称

在托付代理关系中,代理人和所有者信息不对称不可幸免。经营者(代理人)或企业内部高级治理人员拥有企业经营过程中的各种收入和费用的真实信息,他们负责对企业生产经

营的决策、打算、组织、指挥和和谐,拥有企业经营的各种真实信息。由于这些信息被经营者据为私人所有,他就会向托付人隐瞒或谎报信息提出对自己有利的代理条件,以谋取私人经济利益。托付人(所有者)由于不参与实际经营,除非付出高额成本,一样无法猎取或验证相应的经营信息。这种信息的不对称,使代理人即使违抗托付人的利益,也专门难为托付人所发觉,从而促使代理人滥用权力的动机行为化。

依照詹姆士?莫里斯(1971)的说明,不对称信息大致能够分为两类:一类是指外生的信息,诸如交易当事人的能力、偏好、躯体健康状况等,这类信息不是由当事人行为造成的,某种意义上是一种先天的、先定的、外生的。当显现这种问题时,解决问题的途径确实是设计相应的机制,获得有用的信息,或诱使他披露真实的信息,然后达到一种最好的契约安排。第二类不对称信息是内生的,取决于当事人行为本身,确实是说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当事人双方拥有的信息是对称的,但签订合同后,一方则对另一方的行为无法监督、约束。一样说来,固有的信息不对称能够通过设计较科学的监督鼓舞机制及信息披露机制最大化地减少不对称信息,而人为因素造成的信息缺失则监控难度较大。

托付人和代理人存在道德风险

托付人面临来自代理人的道德风险。从托付代理关系明白得,道德风险确实是在代理人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用时作出的不利于托付人的行动。托付人和代理人目标取向不一致和信息不对称为代理人道德风险提供了前提,一方面,代理人的某些行为具有隐藏性,专门难为托付人所察觉和提防,这是因为代理人明白自己的行为成效,而托付人并不知晓。现在的托付代理关系容易导致缺乏效率的资源配置,产生不合理的“逆向选择”,因此也有主观条件不对等的缘故,如托付人不具备代理人那样的专业知识。另一方面,代理人可能拥有独家的信息优势,包括使用“隐藏行动”和“隐藏信息”等谋求个人效用最大化而背离托付人的利益。“隐藏行为”要紧是指一些不能为他人所准确观看和推测到的行为,对这类行动无法通过订立合同的方式加以规范;“隐藏信息”则是指那些对代理人和托付人而言,对事态进展的阻碍不能够全面感知的信息。对这些信息托付人不能完全观看到,但代理人却足以据此采取恰当的行动。

由于托付人与代理人目标取向不一致、信息不对称以及代理人的道德风险因素,进而会导致“内部人操纵”。内部人操纵(青木彦昌,1994)是企业经理人员事实上或在法律上把握了企业的操纵权,他们的利益在企业战略决策中得到了充分表达,经理人员常常通过与工人共谋而为的一种现象。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也大量存在内部人操纵的现象(张春霖,1995)。由于内部人把握着企业的实际操纵权,使用的又不是自己的资产,当他们感到自己对企业的奉献和承担的风险不相匹配时,就会损害所有者的利益而谋求自身利益(刘长庚,2002)。

国有企业托付代理关系中的障碍性因素

托付代理关系广泛地存在于各种经济组织,也同样存在于国有企业。由于国有企业的性质不同于其他经济组织,其托付代理关系也有自身的特点。假如用拥有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操纵权来代表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国有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操纵权就能够明白得为: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操纵权被授予了全国人民,每个公民都享有相同份额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操纵权,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操纵权无法有偿转让给其他组织或个人。从这一角度动身来观看现实中的国有企业托付代理关系,出现出代理关系层次化、托付人虚拟化和政府的行政性等特点。

国有企业的托付代理关系中层次性问题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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