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7.25•【字号】桂政办发[2000]144号•【施行日期】2000.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00]144号)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投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七月二十五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3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0]9号),保留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是主管全区地方税收工作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

将具有社会中介服务性质的工作,交由依法认定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

(二)增加和划入的职能1.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

2.自治区防洪保安费的征收管理。

3.国家、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规费、基金的征收管理。

4.税务代理中介机构的行业管理。

5.将自治区财政厅承担的地方税收政策(除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的税收政策外)调查研究职能和税收法规政策执行过程中的一般性解释工作交给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主要职责根据上述职能调整,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税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各项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结合广西的实际情况,研究拟订具体的实施细则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6.1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印花税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6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21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第三条本法所称证券交易,是指转让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票和以股票为基础的存托凭证。

证券交易印花税对证券交易的出让方征收,不对受让方征收。

第四条印花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第五条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下:(一)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三)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四)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为成交金额。

第六条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

计税依据按照前款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书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七条证券交易无转让价格的,按照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该证券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计算确定计税依据;无收盘价的,按照证券面值计算确定计税依据。

2024年印花税实施细则(二篇)

2024年印花税实施细则(二篇)

2024年印花税实施细则____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____年____月____日财政部发布)第一条本施行细则依据《____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制定。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在____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

上述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规定贴花。

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____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和其他经济____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

凡是缴纳工商统一税的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____,其缴纳的印花税,可以从所缴纳的工商统一税中如数抵扣。

第三条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建筑____工程承包合同。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包括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

第四条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合同,是指根据《____经济合同法》、《____涉____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合同法规订立的合同。

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第五条条例第二条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

第六条条例第二条所说的营业帐簿,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记载生产经营活动的财务会计核算帐簿。

第七条税目税率表中的记载资金的帐簿,是指载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总分类帐簿,或者专门设置的记载因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帐簿。

其他帐簿,是指除上述帐簿以外的帐簿,包括日记帐簿和各明细分类帐簿。

第八条记载资金的帐簿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总额贴花后,以后年度资金总额比已贴花资金总额增加的,增加部分应按规定贴花。

第九条税目税率表中自有流动资金的确定,按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制定执行。

第十条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实施办法-桂政发[1987]8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实施办法-桂政发[1987]8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实施办法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实施办法(1987年9月28日桂政发〔1987〕8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有税务机关主管的各种税收征收管理,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者外,都必须依照《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税务登记第三条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均应按照《条例》第六条规定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其他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按财产、土地使用、投资额等纳税的纳税人),除出售自产应税农、林、牧、水产品的个人和应缴纳屠宰税、牲畜交易税的纳税人以外,应当在按照税收法规为法定纳税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签订委托加工、委托购销、承包工程、承包经营、租赁经营、联合经营等经济合同、协议,必须遵守税收法规的规定,凡涉及有关税收条款的,应当自合同、协议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合同、协议副本,分别报送给各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并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第四条纳税人所属跨市、县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机关申报办理注册登记。

在市、县范围内跨区、乡设立的非独立经济核算的分支机构,是否办理注册登记,由市、县税务机关决定。

第五条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注册登记或变更登记,应填写《税务登记表》,由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税务登记证》。

《税务登记证》的格式、发放对象和管理办法,由自治区税务局制定。

对实行入市查验的纳税人如何管理,由市、县税务机关规定。

印花税法全文及解读

印花税法全文及解读

印花税法全文及解读印花税法是一项用于税收管理的法律法规,旨在对特定的交易和行为征收印花税,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和调节经济发展。

本文将对印花税法的全文进行解读,以帮助读者对该法律法规有更深入的理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印花税法的目的是,依法征收和管理印花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调节经济发展,保障税收法律的执行。

第二条印花税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交易和行为,以及国际上发生的交易和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印花税法征税的原则是合法、公平、公正、便利。

第四条印花税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印花税的征税对象、征税标准、征税程序、税款的管理和使用等。

第二章征税对象第五条印花税的征税对象包括法人、其他组织、个人以及其他依法应纳税的主体。

第六条印花税的征税对象的种类和税额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依法确定。

第七条印花税的征税对象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交易和行为:1. 货物的买卖、转让、赠与等;2. 不动产的买卖、转让、赠与等;3. 金融机构的存款、贷款、担保等;4. 保险业务的订立、转让等;5. 合同的订立、转让等;6. 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发行、转让等。

第三章征税标准第八条印花税的征税标准是以交易和行为的发生额为基础的。

第九条印花税的税率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依法确定。

第十条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规定的税率和税款计算公式,自行计算应纳税额,按期申报、缴纳税款。

第四章征税程序第十一条印花税的征税程序包括纳税申报、税款的计算、缴纳和报告。

第十二条纳税申报的主体为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第十三条税款的计算由纳税义务人按照规定的税率和税款计算公式自行计算。

第十四条缴纳税款的主体为纳税义务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缴纳税款。

第十五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审核纳税申报表和税款的缴纳情况,并对纳税义务人的申报和缴款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下称《条例》),制定本施行细则。

第二条本施行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印花税征收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印花税是指按照法定税率和征收标准,对特定的文书、证券、票据、交易行为等加以征收的税收。

第四条印花税主要用于调节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公平和监管金融交易等方面。

第二章纳税人义务第五条纳税人应依法履行印花税纳税义务,如实申报、及时缴纳印花税款。

第六条纳税人应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计算印花税的应纳税额。

第七条纳税人在发行、交易过程中应妥善保管、使用印花税票证,防止丢失、损毁等情况发生。

第八条纳税人应自行承担印花税的缴纳责任,不得将该责任转嫁给他人。

第九条非法逃税行为包括虚假申报、隐瞒交易事实,以及其他违反印花税法规的行为。

纳税人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非法逃税行为。

第十条纳税人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信息,配合税务机关进行税项核实和调查工作。

第三章财政部门权限第十一条财政部门是印花税的主管机关,负责制定印花税征收和管理的政策和制度,组织实施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纳税人对印花税的认知和理解。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印花税征收管理信息系统,提高纳税人申报缴纳的便利性和效率。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应制定印花税征收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纳税人的监督、检查和处罚工作。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应建立协同合作机制,与其他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共同推进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章稽查执法第十六条稽查执法机关是指财政部门授权的印花税征收和管理执法机构。

第十七条稽查执法机关有权对纳税人的印花税申报和缴纳情况进行核查和调查。

第十八条稽查执法机关有权对怀疑存在逃税行为的纳税人进行稽查检查。

第十九条稽查执法机关可以依法对逃税行为进行处罚,并追缴应纳税款等相关处罚。

第二十条稽查执法机关应加强协作配合,组织开展信息共享,并与公安、银行、证券等机构建立合作联动机制。

印花税法全文及解读

印花税法全文及解读

印花税法全文及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完善印花税征收管理,维护国家财政秩序,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印花税是指在特定经济活动中,按照法定税额和办税义务人的义务,由办税义务人自行申报自行缴纳或由征收机关依法征收的一种税种。

第三条印花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合同、票据、证券、契约、赠与凭证、保险单据、行政文书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税务部门规定的纳税义务人应征税种。

第四条印花税的税率和税额,由国务院税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规定。

第五条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实施依法、公开、公平和便民原则。

第二章:印花税的征收管理第六条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税务部门的规定,自行进行申报、计算、缴纳和办理其他相关事项。

第七条纳税人申报印花税应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相关资料,并按照国务院税务部门规定的期限和方式进行申报。

第八条征收机关应当加强对纳税人的指导和服务,提供咨询、告知、解答纳税咨询等方面的支持。

第九条征收机关有权对纳税人的申报资料进行核实,并可以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和核对。

第十条纳税人应依法配合征收机关对申报资料的核实、调查和核对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十一条征收机关应当在纳税人提供的资料真实、完整、准确的情况下,依法进行予以备案。

第十二条征收机关应当及时向纳税人告知有关涉及印花税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

第十三条征收机关对纳税人逾期未申报或少缴印花税的,有权依法进行罚款、滞纳金等处罚。

第十四条纳税人对征收机关的罚款、滞纳金等处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征收机关应当建立纳税信用制度,对纳税人的守法诚信情况进行评价和记录。

第三章:印花税的减免和退还第十六条根据国家的经济发展需要和税收政策,对特定的经济活动或者纳税人可以免征印花税。

第十七条纳税人申请印花税减免或者退还的,应按照国家税务部门的要求进行申请。

第十八条征收机关应当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纳税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及时作出决定。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1991年9月18日国税发[1991]1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以来,我局相继作了一些具体规定。

近据各地反映,经研究并多方面征求意见,现将有关政策问题解释和规定如下:一、对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使用的调拨单是否贴花?目前,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经销和调拨商品物资使用的调拨单(或其他名称的单、卡、书、表等),填开使用的情况比较复杂,既有作为部门内执行计划使用的,也有代替合同使用的。

对此,应区分性质和用途确定是否贴花。

凡属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可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实际,对各种调拨单作出具体鉴别和认定。

二、对印花税施行细则中指的“收购部门”和“农副产品”的范围如何划定?我国农副产品种类繁多,地区间差异较大,随着经济发展,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也有所变化。

对此,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具体划定本地区“收购部门”和“农副产品”的范围。

三、对以货换货业务签订的合同应如何计税贴花?商品购销活动中,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是反映既购又销双重经济行为的合同。

对此,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

合同未列明金额的,应按合同所载购、销数量依照国家牌价或市场价格计算应纳税金额。

四、仓储保管业务的应税凭证如何确定?仓储保管业务的应税凭证为仓储保管合同或作为合用使用的仓单、栈单(或称入库单等)。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收保障条例(2024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收保障条例(2024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收保障条例(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3.28•【字号】•【施行日期】2024.03.2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税收保障条例(2017年7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4年3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税收管理第三章税收协助第四章税收服务第五章税收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公正的纳税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税收管理、税收协助、税收服务、税收监督等税收保障活动,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税收保障工作坚持政府领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信息化支撑、司法保障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税收保障工作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税收保障措施,完善税收保障考核制度,按照财政管理体制保障税收工作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税收保障工作。

第五条各级税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税收保障工作。

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协助税务机关做好税收保障相关工作。

第二章税收管理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适时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培植税源,保障税收增长与经济发展相协调。

第七条税收收入预算的编制和调整,应当与本行政区域的税源相适应。

广西口头销售合同印花税

广西口头销售合同印花税

一、合同概述本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由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与乙方(以下简称“乙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签订。

甲方同意向乙方销售____(具体商品或服务),乙方同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为确保双方权益,现就合同中涉及的印花税问题,特制定本印花税条款。

二、印花税概述印花税是指对合同、凭证等法律文件所征收的一种税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口头销售合同在签订后,应由当事人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三、印花税缴纳主体1. 甲方为合同签订方,应承担缴纳印花税的义务。

2. 乙方作为合同接受方,若甲方未缴纳印花税,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缴。

四、印花税缴纳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口头销售合同的印花税缴纳标准如下:1. 商品销售合同:按照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五(0.0005)缴纳印花税。

2. 服务合同:按照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五(0.0005)缴纳印花税。

五、印花税缴纳程序1. 甲方在合同签订后,应于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2. 甲方可采取以下方式缴纳印花税:(1)自行到税务机关办理缴纳手续;(2)通过银行缴纳;(3)委托第三方代缴。

3. 甲方缴纳印花税后,应取得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六、印花税违约责任1. 若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缴纳印花税,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缴,并承担相应的滞纳金。

2. 若甲方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印花税,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七、其他约定1. 本条款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解决。

2. 本条款作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条款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注:本合同印花税条款仅供参考,具体缴纳标准及程序以税务机关规定为准。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88]国税地字第025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88]国税地字第025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正文:----------------------------------------------------------------------------------------------------------------------------------------------------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年12月12日[88]国税地字第0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结合各地反映的实际情况,现对印花税的若干具体问题规定如下:1、对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如何贴花?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2、对商店、门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业务开具的修理单,是否贴花?对商店、门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业务开具的修理单,不贴印花。

3、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应否贴花?对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凡用于生活居住的,暂免贴花;用于生产经营的,应按规定贴花。

4、有些技术合同、租赁合同等,在签订时不能计算金额的,如何贴花?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却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5、对货物运输单、仓储保管单、财产保险单、银行借据等单据,是否贴花?对货物运输、仓储保管、财产保险、银行借款等,办理一项业务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的,只就合同贴花;凡不书立合同,只开立单据,以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照规定贴花。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
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1.07.01
•【字号】桂地税公告[2011]5号
•【施行日期】2011.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
文件目录的公告
(桂地税公告〔2011〕5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0号)要求,我局对现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本次清理我局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共269份,确认现行有效文件167份,全文失效废止文件59份,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文件43份。

现将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〇一一年七月一日附件: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2015-09-10现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实施办法》予以发布,本公告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15年9月10日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等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然人股东转让其所持有在我区登记注册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本办法所规范的股权转让所得,不包括自然人所持有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的股票转让所得、限售股转让所得,以及其他有特别规定的股权转让所得。

第三条股权转让包括以出售、回购、投资、分割、赠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所持有的股权抵偿债务等各种形式改变股权所有权属的行为。

第四条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

扣缴义务人未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自行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发生股权变更的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的地税机关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主管地税机关。

第五条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协议或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地税机关。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应配合被投资企业提供相关涉税资料。

被投资企业应当详细记录自然人股东持有本企业股权的相关成本,以备主管地税机关审查。

第二章申报征收第六条自然人股东应按照下列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所得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9.27•【字号】桂地税发[2006]282号•【施行日期】2006.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资源税,税收征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地税发〔2006〕282号)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二○○六年九月二十七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资源税的征收管理,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等有关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资源税的征收管理。

第三条凡在我区开采《资源税暂行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列举项目的应税资源或者生产盐(以下简称应税产品,《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附后)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四条收购或购买(以下简称收购)未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体户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包括收购未税产品的独立矿山、联合企业、非矿山企业和个体户。

第五条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未能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

第六条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销售或自用应税产品的数量。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桂地税公告2016年第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桂地税公告2016年第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桂地税公告2016年第2号为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合理引导住房消费,促进改善性住房需求,降低房地产交易成本,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我区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个人转让房产的税收政策问题(一)对个人转让应税房产,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和成本费用核算资料的,应依法分别计算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

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依法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

(二)对个人转让应税房产,无法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和成本费用核算资料的,可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实行核定征收:1.个人转让住房的,核定征收率为6.6%。

其中:营业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0.35%,教育费附加0.15%,地方教育附加0.1%,个人所得税1%。

2.个人转让商铺和其他房产的,核定征收率为12.65%。

其中:营业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0.35%,教育费附加0.15%,地方教育附加0.1%,土地增值税5%,印花税0.05%,个人所得税2%。

二、关于个人租赁房产的税收政策问题(一)对个人租赁应税房产,能够提供有关凭证资料,可以准确核算收入、成本和费用的,应依法分别计算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桂政发[1994]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桂政发[1994]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1994年2月1日桂政发〔1994〕6号)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国发[1993]85号),为了进一步理顺自治区与地市的财政分配关系,加强宏观调控,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全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对各地、市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一、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实行分税制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实行分税制改革,有利于逐步规范各级的分配关系,调动各级积极性;有利于理顺各级政府之间的财力分配,逐步解决各地间财力差距拉大的矛盾;有利于加强税收征管,减少收入流失,使财政收入增长与经济发展相适应;有利于建立、健全分级预算制度,明确各级职责权限,强化预算管理职能和财政宏观调控职能。

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这次分税制改革的总的指导思想是:在中央对我区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基础上,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合理划分我区各级的事权及其相应的支出范围;在财力分配上,根据效益与公平兼顾的原则调节各级财力;根据事权与财权相一致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划分自治区本级固定收入、地市、县固定收入和自治区本级与地市、地市与县共享收入;核定各级财政的收支数额,逐步实行比较规范的自治区本级财政对地市、地市对县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制度,强化财政宏观调控职能;建立和健全分级预算制度,明确各级预算管理的职责权限,强化各级预算约束。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标 签】印花税征收管理问题【颁布单位】广西地方税务局【文 号】税征﹝4﹞字﹝1988﹞54号【发文日期】1989-09-29【实施时间】1989-09-29【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印花税 为做好印花税开征工作,现就有关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印花税征管形式。

印花税征收而广,零星分散,在征管上可采取: 1、在市、县税务局征管科(股)内指定专人(专职或兼职)专管。

其主要职责是:拟定专管办法、措施,保管整理资料,组织对交流会、展销会等临时性大宗税款的征收,指导、检查专管员做好日常征管工作。

2、对纳税单位暂实行各税统管。

统管专管员主要职责是管理、检查、监督自行纳税单位依法纳税,负责汇交单位的征收管理,代售印花单位税款和票证的结报。

3、在各分局(包括市局设的专管国营、集体企业的分局)、税务所设点征收:业务多的设专人,业务少的由负责门面征收的人员兼办(国营、集体企业分局可由内勤或指定人民兼办)。

其主要职责是:出售印花,征收或办理代售单位、以缴款书代替贴花单位和汇总纳税单位的税款,及票证结报。

指定专人征收的,管理、检查、督促工作仍由管户专管员负责。

二、印花税征收方法。

应针对十三个税目不同特点,采取不同征收方法。

1、尽可能实行源泉控制。

各地税务部门应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对通过有关部门(如工商管理、公证、专利、房产、金融,保险、运输部门等)或企业(如合同较多的国营企业、供销社)能进行控制的,原则上均应委托他们代管印花税,代售印花。

2、为方便纳税人购买印花,可委托邮电所、储蓄所、居委会、车站、航运部门、大宾馆、招待所等代售印花。

对上述代售单位可暂按代售印花金额在5%以内付给手续费。

3、凡书立的凭证(以一份计算),应纳税额较大的,经征收单位同意,可用纳税缴款书或完税证代替贴花, 4、凡贴花次数繁多、帐证健全的国营、集体企业其在本市、县应纳税款可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办法(其营业帐簿仍按年、按本贴花),由企业提出申请(附表一),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确定,并发给汇总交纳许可证(附表二)。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3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轻微
逾期30日内办理的
不予处罚。
一般
逾期30日以上60日以下办理的
对个人处50元罚款,单位处100元罚款。
严重
逾期60日以上办理的
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4
纳税人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
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5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法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
较轻
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改期限内改正的
严重
在责令限改期限内拒不改正的
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3
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不予处罚。
一般
逾期30日以上60日以下办理的
对个人处50元罚款;对单位处200元罚款。
严重
逾期60日以上办理的
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
逾期60日以上,且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桂地税公告[2012]1号2012.1.16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予以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经济购销活动频繁,印花税应税凭证使用范围不断扩大,为了规范我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印花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印花税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等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义务人,对书立、领受《印花税条例》所列各类合同、账册、证照及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以下简称“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应统一设置《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附件1),集中于财会部门登记。

应税凭证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保存十年;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三条纳税申报,印花税实行三自纳税(即自行计税、购买和贴花)、申报纳税和委托代征的缴纳办法:
(一)申报纳税指纳税人自行申报和税务机关核定征收两种。

(二)委托代征指主管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理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应税合同或权利许可证照的印花税。

(三)印花税采取何种缴纳办法,需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指县<市>级局及以上)核准后确定。

缴纳办法一经确定,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不得自行变通(实行双定征收的纳税人,亦按此办理)。

(四)纳税人的纳税申报:
1.纳税人采用三自纳税办法的,须按《印花税条例》及《印花税细则》的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使用贴花方式或缴款书、完税证方式缴纳税款。

2.纳税人采用申报纳税办法的,须按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和内容办理申报,报送《印花税(核定征收)纳税申报表》(附件2)及《征管法》和《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有关纳税资料,使用贴花方式或缴款书、完税证方式缴纳税款。

第四条纳税期限
(一)纳税人采用三自纳税办法的,应在合同的签订、书据的立据、帐簿的启用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在国外签订使用于国内的合同,则在使用时贴花。

(二)纳税人采用纳税申报办法的,可按月、季或年进行汇总申报缴纳;汇总申报的期限,由各
市具体规定。

纳税人应在确定的纳税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并缴纳印花税款。

第五条代征管理
(一)根据强化印花税源泉控管、方便纳税的原则,主管税务机关可以:
1.委托金融、保险、建筑安装等单位负责代售印花税票、代征签约另一方的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的印花税;
2.委托工商、房管、土地管理等部门代售印花税票、代征应税权利许可证的印花税;
3.委托科技局、公证处、房地产交易中心等单位代售印花税票、代征技术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印花税委托代征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与受托相关部门的委托代征工作制度:
1.主管税务机关应与代售、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税(费)款协议书》,明确税款结报期限、存票的最高限额、代售或代征手续费支付比例和其他代售责任;
2.代售、代征单位应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印花税票销售结报单》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详细提供领售印花税票和代征税款的情况;
3.代售单位领存的印花税票及所售印花税票的税款,如有损失,应负责赔偿。

第六条核定征收的缴纳方式
(一)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并予以征收:
1.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2.凡订立了应税合同或合同性质的协议,而未载明数量金额的;或者虽载有数量金额但明显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3.纳税人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期限申报,或申报不实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或拒不提供应税凭证的;
4.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大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5.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以及企业集团内部在经销和调拨商品物质时使用各种形式的凭证(表、证、单、书、卡等)凡属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未按规定申报的,采用核定征收印花税。

(二)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向纳税人发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附件3),并注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和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

(三)对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不同性质的应税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按下列固定比例核定计税依据:
1.购销合同:
工业、商业物资批发行业、商品批零兼营行业按购销额80%的比例核定;
商品零售分别以下情况核定:
一般商品的购进部分按购进额的50%进行核定,销售部分按销售额的30%进行核定。

单件单价在1万元及以上的大宗商品(汽车、摩托车、大型工程机械等)部分,按购销额的80%进行核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商品房购销额100%的比例核定;
其他购销合同,按购销额80%的比例核定。

2.加工承揽合同按加工或承揽收入80%的比例核定。

3.货物运输合同按运输费用80%的比例核定。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或工程造价100%比例核定。

5.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100% 比例核定。

6.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按勘察、设计收取费用100%的比例核定。

7.仓储保管合同按仓储保管费用100%的比例核定。

8.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100%的比例核定。

9.财产保险合同按保险金额100%的比例核定。

10.技术转让合同按转让、咨询、服务费100%的比例核定。

11.产权转移书据按书据转让金额100%的比例核定。

(四)核定征收合同印花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金额×核定比例×适用税率
(五)上述固定比例为暂行比例。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实际执行时,可根据当地合同的签订及实际使用情况进行监控和测算税收负担情况,以便在一定时期后做进一步的修订。

(六)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逐步建立印花税纳税基础资料库,包括分行业印花税纳税情况和分户纳税资料等等,保证核定征收的及时、准确、公平和合理。

第七条处罚
对纳税人违反印花税有关规定的,应依照《征管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5号)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条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