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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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管试行办法》等四个文件的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管试行办法》等四个文件的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管试行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闽建法〔2002〕148号(2003年2月1日起施行)各设区市建设局:现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试行办法》、《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试行办法》、《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投诉处理试行办法》、《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委员会成员管理试行办法》等四个文件印发给你们(详见附件1-4),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函告省厅法规处、建筑业处。

附件:1.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试行办法2.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试行办法3.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投诉处理试行办法4.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委员会成员管理试行办法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附件1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试行办法第一条为正确依法行使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职能,保证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具体监督工作可以依法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法律赋予招标人的权利依法受到保护,任何行政监督机关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执法必须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设置审批核准环节,已经设置的,一律废止。

闽建[2018]3号—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闽建[2018]3号—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xxgk/zfxxgkzl/xxgkml/dfxfgzfgzhgfxwj/qt_3796/201804/t20180410_1896 26.htm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建立统一的勘察设计招标投标交易规则,我厅组织制定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4月2日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保证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中标的设计人承担的工程设计内容和范围。

招标人原则上应在招标文件中约定由中标人承担方案设计及后续阶段设计和服务工作。

城市重要地段、重要景观地区的建筑工程、景观绿化工程,对建筑功能有特殊要求的公共建筑和省重要大型工程,可按相关规定采用直接委托、邀请招标方式发包。

“对建筑功能有特殊要求的公共建筑”是指机场候机楼、火车站、汽车站、图书馆、博物馆、大剧院、美术馆、档案馆、展览馆、文献馆、科普馆、纪念馆、体育场馆、会议中心、医院、学校等具有特定功能要求的公共建筑。

“省重要大型工程”是指:(一)列入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当年度省重点项目。

(二)标志性城市景观大道、城市快速路、大型互通立交、跨江城市桥梁、大型隧道。

福建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福建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福建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福建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福建省建设工程招投标行为,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促进建设工程质量和效益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福建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境内各类建设工程的招投标活动,包括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等。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公开透明、效率高效、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报名及资格预审第四条招标人在招标开始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发布招标公告,并要求投标人提交报名文件。

第五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确填写报名文件,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招标人应对投标人的报名文件进行资格预审,确认其满足相关条件,并公示预审结果。

第三章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第七条招标人应根据工程特点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第八条招标文件应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说明、技术规范、投标函、标底、工程量清单、合同草案等内容。

第九条招标人应将招标文件送至有关部门审核,并经审查合格后,进行发布。

第四章标段划分及招标方式第十条招标人应根据工程性质和规模,合理划分标段,并确定招标方式。

第十一条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

第十二条公开招标适用于工程规模较大、竞争激烈的情况;邀请招标适用于工程规模较小、具有特殊要求的情况;竞争性谈判适用于工程设计或施工方案较为复杂、需要与投标人进行多轮谈判的情况。

第五章投标文件的编制和递交第十三条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第十四条投标文件应包括报价、技术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工期计划、资质证明等内容。

第十五条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递交给招标人,并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完成。

第六章开标与评标第十六条招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组织开标工作。

第十七条开标应公开进行,投标人可以派代表出席。

第十八条评标工作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委员会应公正、公平、公开地进行评标。

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6号

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6号

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正文:---------------------------------------------------------------------------------------------------------------------------------------------------- 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94年4月13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6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实现公正、公平竞争,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1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均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是指包括基础、土建、水电、消防及其他设备安装、装饰等全部工程的建筑安装活动。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大型建设项目和省重点工程的施工招投标活动,审批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

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型建设项目和政府所在地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小型建设项目和民用建筑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应当经公证机关依法公证。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单位,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取得《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资质证书》,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可以承担大、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工作:承担其他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的单位,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承担民用建筑与公共建筑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大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1人以上;(二)会计师和经济师各1人以上;(三)本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5人以上;(四)单位主要负责人具有承担完成两个以上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设计或施工或从事工程概预算编制工作经历;第八条承担民用建筑与公共建筑投资在3000至5000万元的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本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4人以上;(二)会计师和经济师各1人以上;(三)单位主要负责人具有承担完成两个以上中小型建设项目的设计或施工或从事工程概预算编制工作经历;第九条承担民用建筑与公共建筑投资在1000至3000万元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本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3人以上。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及通知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及通知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依法必须进行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二)有满足工程施工监理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三)工程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动用投标保证金。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招标人应当将投标保证金本金与利息退还投标人。
第七条 工程监理投标资格审查实行资格后审办法。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评审方法。
第八条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拟任招标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到场参加工程监理招投标活动。
投标人不得以监理费低于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幅度下限投标,否则当作废标处理。并记入不良信用档案。
第六条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投标保证金按照工程监理费的2%收取,最低不得少于5万元。
投标保证金应当通过投标人单位基本帐户转入招标人的专用帐户,不得用现金或通过私人帐户提交。
第九条 监理投标文件应分为商务标和监理大纲两部分,并分别装订成册,监理大纲应为暗标。
第十条 一位注册监理工程师(包括全国和福建省注册监理工程师)只能担任一项委托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已担任中标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中途不得更换。建设单位同意更换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将更换情况报监管部门备案。被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在一年内不得作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参加工程施工监理投标活动(因项目本身原因无法按期开工或停工三个月以上的除外)。
为提高工程施工监理评标工作质量,各地应当尽快完善评标专家库专家专业结构,扩大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专家人员。

闽建〔2017〕7号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管办法(试行)

闽建〔2017〕7号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管办法(试行)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管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工程招投标廉政风险防控体系,依法履行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职能,保证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设区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督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由同级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县级以下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省级及以上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工程所在地在县行政区域内的,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在设区市城区内的,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具体监督工作可以依法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 1 -责实施。

第四条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执法必须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设置审批核准环节,已经设置的一律废止。

任何行政监督机关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监督机关通过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以下简称“省行政监督平台”),采用下列方式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一)接受招标文件等材料的备案;(二)通过视频监控或录像方式对开标、评标活动过程实施监督;(三)依法接受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或信访并进行处理;(四)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上级监督机关可以对下级监督机关实施的行政监督活动进行层级指导、检查。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最新版)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最新版)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最新版)内容导航: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1、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市场,优化建筑工程设计,促进设计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其设计招标投标适用本办法。

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3、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等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4、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5、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是为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完善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体系制定的法律规范。

6、(二)招标申请时间施工图完成后,建设单位填写“建设工程招标申请表”报招标管理机构审批。

形式(1)招标方式分为邀请招标和公开招标。

一般结构不复杂的项目均采用邀请招标。

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1、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市场,优化建筑工程设计,促进设计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其设计招标投标适用本办法。

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3、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若干

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若干

福建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治理假设干〔试行〕第一条为了标准我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保证工程设计质量,依据?招标投标法?、?福建省招标投标?、?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治理方法?、?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治理方法?及其有关、和,结合建筑工程设计市场特点和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设计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

第三条建筑工程设计应当按照?福建省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所确定的标准依法进行招标。

同一个工程的设计不得肢解隐躲招标。

第四条招标人托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应当采纳比选的方法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担当大中型设计工程招标的代理机构,应当具有类似工程的设计招标经验。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中标的设计人担当的工程设计内容和范围。

招标人原那么上应约定由中标人担当方案设计及后续时期设计和效劳工作。

关于特别工程,招标文件约定中标人仅担当方案设计的,那么应采纳招标的方式确定施工图设计的设计人。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按照?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的,提出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设计资质等级要求,不得随意提高资质等级标准排斥潜在投标人。

招标人应当依据工程规模提出拟担任设计工程负责人的国家注册建筑师执业证书等级。

第七条建筑工程设计的招标,应当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示范文本编制招标文件,其招标公揭公布、招标文件出售、答疑和澄清、截标、开标和评标、确定中标人、中标结果公示等招投标活动必须符合有关。

第八条实行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按照?福建省招标信息公布治理方法?〔闽发改政策〔2006〕1147号〕公布招标公告。

实行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及以上符合资格条件的设计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对未中标设计方案的补偿对象、补偿费的标准、支付时刻和方式。

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评标排名在前〔中小型工程许多于三名,大型工程许多于五名〕的建筑工程设计投标人,招标人应给予未中标补偿,但担当设计的中标人除外。

福建省招投标条例

福建省招投标条例

福建省招投标条例福建省招投标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投标行为,加强投标人、招标人、中标人之间的信任,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招标投标法》、《福建省招标投标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福建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招投标,是指招标人在采购、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等活动中,向社会公开辟布需求信息,主动引导投标人竞争,确定最终中标人的过程。

第三条本条例合用于福建省境内各类招投标活动,但下列招投标活动不合用本条例:(一)国家对外援助项目的招标活动;(二)作为国际招标组织成员中标或者参加评审的项目招标活动。

第二章投标人第四条投标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依法设立并经营活动;(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商事组织合法注册;(三)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不良行为记录;(四)在招标文件规定的范围内具有相应的能力和条件;(五)其提供的招标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符合法律和政策要求。

第五条投标人参加招标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信的原则,不得采用欺诈、垄断、恶意干扰、行贿等手段进行不当竞争。

第六条投标人应当对其所有提供的担保及承诺负责,确保实现。

第三章招标人第七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人的报名、投标、评标、中标、合同履行等环节进行管理。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公开招标文件,明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投标规则、资格审查标准、评标办法和中标结果公告期限等信息。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组织专业、公正、权威的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办法对投标价格、技术方案、服务质量、诚信记录等进行综合评价,确定最终中标人。

第四章评标第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委员会成员选调公正、专业、负责人员;(二)委员会成员必须保证保密原则,不向第三方泄露信息;(三)评标委员会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要求,组织评标活动,不得进行不当竞争。

第十一条投标人自行或者通过代理人参加评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书面说明,并遵守评标委员会的规定。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2.10•【字号】闽建筑〔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的通知闽建筑〔2022〕3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市场秩序,推动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投标(下称“工程招标项目”)实际,有关通知如下:一、推行诚信承诺函制度(一)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招标项目(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货物、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下同)实行诚信承诺函制度。

承诺函格式详见附件1-6。

1.招标人及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人)在省工程领域招投标在线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在线监管平台)报备招标条件材料时,上传诚信承诺函。

未提交诚信承诺函的,行业监督部门予以重点监管。

2.评标专家应当签署诚信承诺函并作为评标报告的附件。

3.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诚信承诺函、拟派出项目负责人承诺函,投标人应当予以响应。

4.计价软件开发单位提供用于编制投标报价文件的计价软件的,应当签署诚信承诺函并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承诺。

(二)投标人开展经营管理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要求:1.对本单位投标行为负责,加强人员业务学习培训,遵守招投标法律法规及规章,严禁借用资质给他人投标,不得参与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活动。

2.具备自主经营管理能力,配足配齐经营活动所需相应的人员、技术装备。

使用自有办公设备编制、递交、解密投标文件,禁止与其他投标人共用办公设备,禁止使用虚拟机,禁止与他人共享投标文件内容。

《福建房建和市政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建[2013]9号

《福建房建和市政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建[2013]9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建[2013]9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按照《关于公布福建省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报》(闽发改法规[2013]480号)要求,结合我省工程监理市场监管实际情况,省厅组织修订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3年9月24日附件: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doc发布时间:2013-10-11 8:38:48附件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健全完善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效益,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工程监理市场监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依法必须进行施工监理招标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二)有满足工程施工监理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三)工程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招标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及我省现行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确定监理发包价,并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明示。

招标人应明确监理服务期,如不能明确的,以确定的施工工期为准。

招标人有要求监理人提供保修期阶段的监理服务的,应按规定另行计算监理服务收费,并在招标文件发包价中单列。

福建省招投标管理办法-无删减范文

福建省招投标管理办法-无删减范文

福建省招投标管理办法福建省招投标管理办法1. 引言招投标是指政府或企事业单位为完成特定项目而公开邀请各方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并通过公正、公平、公开的竞争选择中标人的一种制度。

福建省招投标管理办法旨在规范福建省范围内的招投标行为,保障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公共财政的合理支出,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政府及其所属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以及以政府资金支付、国家投资与财政拨款支持的项目的招标和投标过程。

3. 招标程序3.1 招标公告各招标人在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后,应当通过媒体公开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包括以下重要内容:- 招标项目的名称、编号和招标人的名称;- 招标资格要求;- 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和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开标地点和。

3.2 投标文件的准备和递交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投标文件,并在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递交给招标人。

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投标信封和内部文件,分别注明投标人的名称和投标内容;- 投标文件的各项材料,包括投标报价、投标技术要求和其他相关文件。

3.3 开标和评标开标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及时进行,评标应当在开标后尽快展开。

开标和评标应当公开进行,确保过程的公正、公平。

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进行综合评价,在评标报告中明确中标候选人和不合格标的投标人。

3.4 中标和合同签订招标人应当按照评标结果公布中标候选人,并与中标候选人进行谈判并签订合同。

合同应明确项目的具体要求、工期、价款支付方式和其他相关事项。

4. 监督管理福建省将建立健全招投标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招投标过程的监督和管理,防止行为不正当、不合法的情况发生。

监督部门应当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并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5. 罚则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

处罚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撤销资质等措施。

6. 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废止此前的相关文件。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省管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省管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省管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11.18•【字号】闽建筑[2009]32号•【施行日期】2009.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省管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闽建筑[2009]32号)厅机关有关处室、直属单位:为依法履行我厅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能,规范省管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监管行为,提高监管效率,维护招投标市场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保证招投标活动有序进行,服务项目建设,制定《省管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制度》,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该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八日省管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制度为依法履行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能,提高监管效率,维护招投标市场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保证招投标活动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厅职责,制订本工作制度。

一、适用范围1、本制度适用于省管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称省管工程)的招投标(含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货物招投标,下同)。

本制度所称省管工程,是指进入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称省交易中心)交易,并由省厅监管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项目,范围包括:省直部门、省直单位、省属企业和省级资金投资或控股的建设项目,中央在我省投资及中央委托我省投资的建设项目。

2、非省管工程原则上不在省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

特殊情况需在省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的,招标人应提出书面报告,经该项目招投标监管部门签注同意意见,由省交易中心报厅分管领导同意后(抄送相应监管机构),方可在省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并由该项目的监管部门负责监管。

二、监管职责分工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由设计处负责监管;工程施工和货物招投标由建筑业处负责监管,具体监管工作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工程监理招投标由工程处负责监管(以下统称设计处、建筑业处与造价总站、工程处为监管机构)。

福建省招投标管理办法(精)

福建省招投标管理办法(精)

福建省招投标管理办法(精)福建省招投标管理办法(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福建省招投标活动,保障招投标各方利益,促进招投标公正、透明、高效,根据《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内各级行政机关、政府投资的公共服务、公共设施建设、工程建设、采购、租赁等活动中的招标、投标及评审等工作。

第三条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办法,按照公正、透明的原则提交投标文件,不得采取非法手段干扰招投标正常进行。

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坚持以需求为主导,以质量为核心,以效益为导向,以市场化为手段,优先采购本地优秀产品和服务,通过政府采购来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第五条政府采购应当突出公共利益,维护税款和财产安全,重视环境保护和劳动保障,促进科技进步和创新发展,保证政府采购的公开透明和效能。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招标应当坚持阳光招标,以信息无障碍为前提,倡导电子化招标,确保招标公开、公正、公平、公开透明。

第七条招标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操作,履行公告、公示、文件编制、评审、合同签订等程序和义务,确保招标工作的合法性、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制定科学的招标文件,公开规定招标条件、评审标准、现场考核或现场谈判程序等内容,不得规定不合理的招标条件和评审标准。

第九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投标人提供的资格、经验、能力等条件,并采用多元化、人性化的考验方式,防止评审过程中出现人为干扰和收受贿赂等不正当行为。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严格遵守评审标准,经公正公平评审后确定中标人,选定后应当及时签订合同,保障中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投标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有合法的经营资格,通过网络等方式获得信息并参与竞标。

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提供真实、完整的投标文件,提供可信的资质证明、技术方案、物料配送、服务保障、价格等具体内容。

第十三条投标人不得采用虚假承诺、虚假陈述、串标、操纵市场等行为获取中标资格。

第十四条投标人通过招标文件或其他形式获得的招投标信息,应当谨慎使用,不得泄露、篡改或回避有效监督。

福建省招投标管理办法

福建省招投标管理办法

福建省招投标管理办法(全文导入、适用供运部、项目工程部、项目管理部、项目技术装备部、设备部、销售公司、企管部、财务部、纪检审计室等相关部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应对财政性投融资工程招标项目的资金使用依法进行监督。

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应组织稽察特派员,对省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招标和投标第五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应当公开招标。

但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第六条招标必须履行下列程序:(一)确定招标方式;(二)采取公开招标的,发布招标公告;采取邀请招标的,发出投标邀请书;(三)受理投标申请;(四)发出招标文件,接受投标文件;(五)开标、评标、定标;(六)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第七条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应形成招标答疑纪要。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12.28•【字号】闽建筑〔2023〕28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闽建筑〔2023〕28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审批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时代民营经济强省战略推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福建省促进建筑业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十条措施》(闽建筑〔2023〕22号),保证工程招投标各方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开展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情况,现就进一步规范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一)依法落实招标自主权。

招标人应当严格落实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文的规定,依法依规组织开展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

任何领导干部不得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纪要、函复意见、备忘录等方式,干预招标活动。

招标人发现领导干部通过上述形式说情打招呼,应当按照《福建省工程领域招标投标活动领导干部“说情打招呼”行为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试行)》的相关要求予以记录。

招标人也不得通过向上级请示、召开会议等方式,不执行或打折扣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招投标规定。

二、规范招标文件编制(二)加强招标文件管理。

招标人应当做好发包前期准备,高质量编制招标文件,鼓励通过市场调研、专家咨询论证等方式,明确招标需求,优化招标方案;严格按照工程总承包发包要求,组织编制招标控制价,对招标控制价质量负责;对于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应当认真组织审查,确保合法合规、科学合理、符合需求;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项目,以及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鼓励就招标文件征求社会公众或行业意见。

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

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

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闽常[2006]10号【发布部门】福建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6.08.04【实施日期】2007.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的公告(闽常[2006]10号)《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8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6年8月4日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2006年8月4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招标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第七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选择下列项目的投资人、经营人或者承办人,达到规定规模和标准的,应当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一)国有自然资源的经营性开发项目;(二)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和公共信息技术平台等政府特许经营项目;(三)有限公共资源配置项目;(四)政府投资项目;(五)政府组织或者资助的重大科研项目。

福建省招投标管理办法

福建省招投标管理办法

福建省招投标管理办法福建省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建设和政府采购的招标投标管理,促进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福建省政府采购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福建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全省各级政府和政府投资的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单位)进行工程建设和政府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保证所有潜在投标者在同等的条件下参加投标,确保投标结果的真实、有效。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造工程、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等工程项目;政府采购包括货物采购、服务采购和工程设计等。

第五条福建省招标投标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本办法的宣传、培训、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招标文件编制与发布第六条采购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公告;(二)招标文件说明;(三)投标报名表;(四)投标保证金情况表;(五)技术标准和技术要求;(六)工程量清单;(七)合同范本;(八)其他必要的附件。

第七条采购单位应当在政府公共采购网(以下简称采购网)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向福建省中心报送。

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名称、招标编号、采购单位名称等基本信息;(二)招标范围、招标内容和标段划分;(三)投标人资格要求、技术要求和资格预审情况;(四)投标报名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五)投标保证金和付款方式;(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八条招标文件发布后,采购单位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接受投标人的咨询,并根据真实情况及时进行答复。

第三章投标人的资格评审第九条采购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与其资格条件相关的证明文件。

第十条采购单位应当对投标人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进行审核,合格的投标人可以进入后续的投标环节。

福建省招投标管理办法

福建省招投标管理办法

福建省招投标管理办法(全文导入、适用供运部、项目工程部、项目管理部、项目技术装备部、设备部、销售公司、企管部、财务部、纪检审计室等相关部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应对财政性投融资工程招标项目的资金使用依法进行监督。

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应组织稽察特派员,对省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招标和投标第五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应当公开招标。

但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第六条招标必须履行下列程序:(一)确定招标方式;(二)采取公开招标的,发布招标公告;采取邀请招标的,发出投标邀请书;(三)受理投标申请;(四)发出招标文件,接受投标文件;(五)开标、评标、定标;(六)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第七条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应形成招标答疑纪要.纪要涉及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未在15日前将书面通知送达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的,该纪要不得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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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招标投标作为一项新生事物,随着在我国建设领域内的逐渐推行,正发挥着越来越积极的作用,特别是20xx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国家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已取得了实质性的成绩。

下文是福建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欢迎阅读!福建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实现公正、公平竞争,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1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20xx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均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是指包括基础、土建、水电、消防及其他设备安装、装饰等全部工程的建筑安装活动。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大型建设项目和省重点工程的施工招投标活动,审批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

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型建设项目和政府所在地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小型建设项目和民用建筑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应当经公证机关依法公证。

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单位,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取得《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资质证书》,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可以承担大、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工作:承担其他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的单位,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承担民用建筑与公共建筑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大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1人以上;(二)会计师和经济师各1人以上;(三)本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5人以上;(四)单位主要负责人具有承担完成两个以上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设计或施工或从事工程概预算编制工作经历;第八条承担民用建筑与公共建筑投资在3000至5000万元的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本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4人以上;(二)会计师和经济师各1人以上;(三)单位主要负责人具有承担完成两个以上中小型建设项目的设计或施工或从事工程概预算编制工作经历;第九条承担民用建筑与公共建筑投资在1000至3000万元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本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3人以上。

(二)会计师或经济师1人以上;(三)单位主要负责人具有承担完成两个以上小型建设项目的设计或施工或从事工程概预算编制工作经历。

第十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概算已经批准;(二)建设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三)建设用地已获批准并领取《建设用地许可证》;(四)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五)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并能满足合同工期进度的要求;(六)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许可证已经所在地规划部门批准,施工现场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将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

第十一条施工招标可采用项目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方法。

但不得对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肢解招标。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一)公开招标。

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招标公告;(二)邀请招标。

由招标单位向有承担该项工程施工能力的三个以上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至少要有三个企业参加招标;(三)议标。

对不宜公开招标的技术复杂,保密性强的特殊工程,应报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议标。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确定招标单位;(二)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招标申请,并经批准;(三)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四)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五)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申请投标单位;(六)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七)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

第十四条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工程综合说明。

包括工程名称、地址、招标项目、占地范围、建筑面积和技术要求、质量标准以及现场条件、招标方式、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对投标企业的资质等级要求等;(二)必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三)工程量清单;(四)建设资金证明和工程款的支付方式;(五)钢材、木材、水泥等主要材料与设备的供应方式,加工定货情况和材料、设备价差的处理方法;(六)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以及采用的技术规范;(七)投标书的编制要求;(八)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九)项目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确需要变更和补充的,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在投标截止日期七天前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六条招标文件发出十天内,招标单位应当组织投标单位召开答疑会,并制作答疑纪要。

答疑纪要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发出招标文件至投标截止时间,小型工程不少于十五天,大中型工程不少于三十天。

第十八条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

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收取招标代办费。

委托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并由监理单位代理招标的,按国家物价局和建设部联合颁发的工程建设监理收费标准办理。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一个工程只能确定一项标底。

第二十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可以承担编制标底工作:(一)有固定的场所;(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以上的造价工程师;(三)注册资金10万人民币以上;(四)注册标底编制人员3人以上。

第二十一条建筑安装、市政、园林及仿古建筑的标底编制人员,必须持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福建省工程建设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

其他专业的标底编制人员,必须持有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标底的编审以发包工程的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招标交底纪要为依据。

参照国家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定额及规范,本省现行预算定额、取费标准、地区单位估价表、价格指数和政策性调整文件。

第二十三条标底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量、工程价格和主要材料的实际用量,并附有工程量计算书及工程预算书。

第二十四条标底价格由成本、利润、税金组成。

前款所指成本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台班费、施工不可预见费、包干费和措施费等。

第二十五条标底编制后,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或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银行或有资格的单位审核。

经审核确定后的标底,应当密封保存,不得泄漏。

第二十六条投标单位应向招标单位提供以下材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管理手册;(二)企业简历;(三)自有资金情况;(四)全员职工人数,包括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数量及平均技术等级等,企业自有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一览表;(五)近三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其质量情况;(六)现有主要施工任务,包括在建和尚未开工工程一览表;(七)省外施工企业还须出示经福建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机构批准的进闽参加投标的有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时,应向招标单位交纳不超过1000元人民币的投标保证金。

并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踏勘现场和招标答疑会。

第二十八条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招标交底纪要的要求,编制投标书。

投标书应包括下列内容:(一)综合说明;(二)投标价格和钢材、木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用量;(三)施工方案和采用的主要施工机械;(四)保证工程质量、进度、施工安全的主要技术组织措施;(五)计划开工、竣工日期,工程总进度;(六)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印鉴。

第二十九条投标单位应在规定的日期内将投标书密封送达招标单位。

如发现投标书有误,需在投标截止日前用正式函件更正,否则以原投标书为准。

招标文件中所列工程量有误差时,应当允许中标价格作相应调整。

第三十条投标单位可以提出修改设计和采用新材料、新工艺等建议方案,并与投标书同时密封寄送招标单位,供招标单位参考。

第三十一条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

第三十二条招标单位应当邀请有关部门参加开标会议,在开标时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启封投标书及补充函件,公布投标书的内容和标底。

评标、定标办法、投标书及补充函件、标底,经当众宣布后,不得更改。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书宣布作废:(一)标函未密封的;(二)投标书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三)逾期送达投标书的;(四)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

(五)投标书未说明采取特殊有效措施,并超过许可幅度的。

前款所称许可幅度,是指小型建设工程项目和一般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投标价格与标底价格相差超过正负3%的,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投标价格与标底价格相差超过正负4%的,大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报标价格与标底价格相差超过正负5%的。

第三十四条评标工作小组成员由建设单位或代理招标单位、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标底编制与审定单位、设计单位、资金提供单位等组成。

评标工作小组成员中应有工程师、经济师和会计师参加,特殊建设工程项目和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应有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和高级会计师参加。

评标工作小组组长由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担任,组员人数为6人以上,其中建设单位的组员人数不得超过组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五条评标、定标应当对投标单位的投标价格、建设工期、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质量业绩、企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第三十六条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单位应于确定中标之日起五日内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抄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未中标单位。

未中标单位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招标单位退还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领取股标保证金。

第三十七条中标单位应当在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建设承发包合同。

第三十八条由于招标单位的原因造成中止招标或招标失败的,招标单位应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议标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中止议标,并给予通报批评;工程已开工的,处以议标价的1%至3%罚款。

第四十条招标或建设单位和编制或审核标底单位泄露标底,影响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责任单位2——5万元、直接责任人员1——2万元的罚款,并取消直接责任人员的编制标底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投标单位不如实填写投标申请书、虚报企业资质等级的,尚未中标的,取消其投标资格;已中标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处以2——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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