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公平性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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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公平性问题的思考
摘要:建立健全公正的社会保障体系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要求,也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和实现公平的强大武器。公平性是社会的首要价值和评价社会发展水平的标志,也是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一环。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在公平性上还存在着法制不健全,水平低、能力差,范围覆盖率低,资金筹措困难、管理不善更问题。因此,有必要采取加快立法,改革制度,扩大覆盖面,理顺资金管理体制更措施来改革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以确保其公平性的发挥。
关键词:社会保障;公平;缺失;措施
自古以来,我国人民就憧憬着“天下为公”式的小康社会——“大道之行.......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着皆有所养。”“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这是对传统的公平的价值追求,而作为公平重要载体的社会保障,在次意义上不仅是一种福利制度或者经济制度,它更是一种
责任体系,一种承诺,一种社会架构。
一公平性是社会保障的首要价值和基本原则
社会保障就是以政府为主体,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一方面对遭遇到各种风险而发生困难的社会成员给与形影的帮助,保障其基本生活,另一方面,通过福利项目,提高全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一种社会福利制度。其实质,乃是国家履行管理义务的一种职责和社会成员生活下去的一种权利的统一。在这里,国家职责和社会成员的权利是一致的,都是在维护和延续社会有机体生命力这个过程中必然要出现的一种社会要求。社会保障是一切国家必须建立的一种控制体系,它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实现收入转移,对低收入者或无收入者提供一种必要的帮助,减少社会成员的风险,起到社会"稳定器"和"安全阀"的作用。就其对象而言,社会保障体现了很强的人道主义精神:其对象是弱势群体,这个群体主要包括老年人、患病者、伤残者、失业者、遭遇灾害面临生活困难者等。每个人再一生中都会面临生、老、病、死等问题,也难免会遇到疾病、伤残和自然灾害等不幸事件。而以公平和效率为特征的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由于人先天的智力体力家庭等客观条件的不同,必然带来优胜劣汰,甚至导致贫富差,竞争中的失败者、事业者就会因失去收入而陷入贫困会和生活危机。目前,这一弱势群体在任何国家和地区都是存在着的,也是最需要关怀和帮助的。社会保障通过为这个群体提供人道精神的基本生活保障,是遭到不幸、遇到困难的人度过难关,达到实现社会公平和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从这个意义上讲,社会保障就其本身而言就具有鲜
明的公平伦理特征。主要表现在:
1、维护社会成员基本生活权利的公平。人的基本权利是每个人同其一生下来就自然是人类社会的一个成员而应享有的权利,以现代人权的角度看,人所拥有的权利可以概括为生存权和发展权两项内容。生存权是社会中任何一个人都有生存下来的权利,发展权则指社会中每一个成员都有满足、完善和发展自己需要的权利。而社会保障制度所包含的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都为围绕保障社会成员基本权利而设计的,为社会成员的生活和发展创造条件的同时也维护了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的公平。
2保证社会成员权利义务分配的公平。社会公平的根本问题是社会对每个人权利和义务的分配问题。权利义务可划分为基本权利义务和非基本权利义务。社会是由个人构成的,每个个体都对社会做出了自己的基本贡献。因此,基本权利义务的分配应完全按照“平等”的原则。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个体禀赋能力以及具体贡献不同,因而非基本权利义务就不能完全按照平等的原则,而应该依据个体对社会所做的贡献的大小而分配相应比例的权利。而社会保障做为社会成员应享受的权利,病不代表每个社会成员都可以无条件的享受社会保障,社会成员只有为社会做出贡献,履行应尽的义务,才能取得相应的享受社会保障权利的资格。这样也就保证了社会成员权利义务分配的公平性
3强调社会成员参与机会的公平。社会保障制度中,任何社会成员只要符合法律律统一规定的条件, 不分种族、性别、年龄、职业、贫富, 都被强制性地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内, 均等地获得社会保障的机会。社会成员在社会保障面前人人平等、不存在任何特殊的阶层, 都普遍地、无例外地获得生存的权利, 而且社会保障的社会化程度愈高,这种机会的公平性体现得愈充分。因此, 每一个社会保障项目对它适用范围内的社会成员而言, 是一种机会公平的保障。社会保障的机会公平性决定了其对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提供着保障, 社会成员能够在基本生活有保障并解除后顾之忧的条件下, 参与社会的竞争, 不至于因先天不足或生活无保障而陷入生存困境, 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维持着社会发展的起点公平。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 社会保障通过对灾祸中不幸者的救助, 能够使其迅速从灾害打击中恢复正常生活; 通过对失业者提供失业保险与失业救助及职业培训, 并结合再就业工程的实施, 能够使一部分竞争中的失败者重新参与社会竞争; 通过对社会成员的疾病、职业病等提供医疗保险, 又能使社会成员迅速恢复健康, 重新走上工作岗位, 等等。所有这些均表明社会保障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消除社会发展过程中因意外灾害、竞争失败及疾病等因素导致的社会不公
平, 起到了维持社会发展过程公平的作用。
4减少社会成员发展结果的不公平。社会保障作为一种收入再分配方式, 在一定程度上缩小社会成员发展结果的不公平由于社会成员的先天因素和后天努力程度不同,由于社会经济资源分配结构的不合理或不完善, 这使得社会成员之间的发展结果是不公平的, 并具体表现为收益分配上的差异, 特别是在市场经济下这种差异会进一步扩大为两极分化。因此, 这就要求社会采取一种有效的调剂手段, 对国民收入在初次分配追求效率的基础上, 进行再次分配, 以缩小贫富悬殊、达到结果公平。社会保障机制就其实质而言, 即是一种国民收入再分配方式。政府在社会总产品或国民收入再分配过程中, 凭借其政权力量, 以所得税( 社会保险税或其他税种) 或费形式, 集中一批国民收入, 形成财政收入, 然后再通过转移支付来保障一些特殊社会成
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具体说来, 社会保障制度在多方面筹集资金的过程中, 它一般要求高收入者多缴纳费用, 低收入者少缴纳费用; 另一方面, 收入者富裕的家庭或社会成员因其生活水平高而享受社会保障的机会少, 而贫穷的家庭或低收入社会成员享受社会保障的机会多。“从总体上看, 是后者较前者更能从社会保障制度中获得好处。如社会救助就只有生活水平在贫困线或最低生活保障线下的社会成员才有资格享受, 失业保险只有失业者才有资格领取等, 通过上述…付出‟或…享受‟的调整, 社会保障客观上起到了缩小贫富差别的作用, 使社会成员在社会发展中的结果不公平得到了缩小。”
由此不难看出,公平性是社会保障的是首要价值和基本原则,同时也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一环,也就是说,只有保证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性,才能切实发挥社会保障“稳定器”和“安全阀”的作用,实现社会健康、
稳定发展。
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公平性的缺失
目前,我国正处于改革的攻坚阶段,工业化、城镇化和经济结构调整加速,体制性、结构性、观念性矛盾碰撞、叠加,不和谐的因素和现象大量涌现,而现行的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够完善,既未能很好的应对改革对社会带来的冲击,又不能有效的实现社会保障公平性的原则。从社会阶层角度讲,农民等社会弱势群体大部分被排除在社会保障体系之外;从所有制角度讲,非共有企业大都逃避社会保障义务:从地域角度讲,城镇有较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而农村社会保障却处于刚起步阶段,仍以家庭保障为主。这样,一方面“制度的缺失造成城乡参保机会的不均等,”另一方面,“城镇内部单位制度设计分割,造成参保过程的不均等,最终导致结果的不均等。”在此意义上“本应该以社会公正为目标的社会保障制度在我国却成为导致社会不
公的来源。”具体表现在:
1 社会保障法制不健全导致社会成员基本权利不公平。
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还很不健全。虽然《劳动法》相关章节中有些笼统规定,国务院颁布
了相关条例,国家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也陆续发布
了一些规章,然而这些政策法规文件往往只着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