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学生创业基金管理办法333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助学金征集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助学金征集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2.26•【字号】黑政发[2001]127号•【施行日期】2001.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助学金征集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01]127号)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替政府各直属单位:现将《黑龙江省助学金征集与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1年12月26日黑龙江省助学金征集与使用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精神,帮助部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省政府决定建立助学金制度,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助学金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由各级政府投入、社会各界和个人捐赠等多渠道筹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的资金。
第二条助学金主要用于抵减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未入学和可能辍学的贫困学生的学杂费、课本费以及补助寄宿制贫困学生生活费等。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少数民族学、孤残学生应当优先资助。
第三条鼓励社会各界和个人向贫困学生捐赠助学资金。
各级政府应对捐赠数额较大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各界和个人为建立助学金向教育的捐赠,依据国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政策。
第五条省政府成立省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及办公室,负责助学金的使用管理工作。
各行署、市、县政府也要责成相应机构负责助学金的征集、管理和资助贫困学生工作。
第六条各行署、市、县政府应根据当地的实际,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采取科学的方法,制定衡量贫困学生的具体办法和标准,并报省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助学金的评定实行民主、公平、公开的原则,每学年评定一次。
助学金原则上直接发给学生本人。
各地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在每学年开学第一个月内,组织学校调查了解本地贫困学生情况,由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汇总后,报省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各地的情况,拟订资助方案,提请省助学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将助学金及时拨付到各地市县教育行政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修订印发《黑龙江省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修订印发《黑龙江省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省妇女联合会•【公布日期】2019.12.04•【字号】黑财规审〔2019〕15号•【施行日期】2019.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修订印发《黑龙江省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19〕15号各市(地)、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妇女联合会、扶贫办、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各市(地)中心支行、哈辖各支行,各市(地)银保监分局:为加大就业创业支持力度,加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96号)规定,我们对2018年印发的《黑龙江省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并尽快转发至辖区内相关金融机构。
黑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妇女联合会黑龙江省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2019年12月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第三章创业担保贷款奖补第四章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第五章预算监管和绩效管理第六章附则黑龙江省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就业创业支持力度,加强我省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9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由经办此项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扩大就业的贷款业务。
黑龙江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
黑龙江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未来国际社会的竞争是高科技的竞争,同时也是人才的竞争,因此我国必须发展创新型的知识经济,培养创新型的人才。
大学生创业就是创新意识的集中体现。
今天店铺为大家整理了关于黑龙江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的相关内容,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启发。
黑龙江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黑龙江支持大学生自主创业政策1、对于毕业生新办从事咨询(包括科研、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信息、技术服务的独立核算企业或者经营单位的,给予自开办之日起,免征2年企业所得税优惠;2、毕业生新办从事交通运输行业、邮电通讯业的独立核算企业或者经营单位的给予自开办之日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3、毕业生新办从事公益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的独立核算企业或者经营单位的,自开办之日起,减征或者免征1年企业所得税4、毕业生到边远或者贫困地区新办企业,可以在自创办之日起,减征或者免征三年的企业所得税5、提倡和鼓励毕业生采取灵活方式和多种形式就业,各级政府设立的中小企业担保基金也要用于毕业生自主创业、兴办企业申请小额贷款提供担保,对于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的形式就业人员签定的合同,用人单位要放宽有关的规定,对本企业提供老物的灵活就业人员签定就业合同,在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劳动争议等处理方面切实维护其基本的权益。
黑龙江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黑龙江大学生创业人数大增政策资金服务一项也不少1.33亿专项资金定向扶持孵化器和基地省级财政安排1. 33亿元专项资金定向扶持孵化器和基地建设。
其中资金3000万元,支持20个大学科技园区和企业孵化器辟建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
一次性安排哈尔滨工业大学大学生创业园建设扶持资金5000万元。
教育厅在高教强省专项资金设立分项,重点建设一批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实习示范基地。
引导高校建成创业基地或孵化场所191个,场地面积14. 86万平方米,入驻大学生5118人,创业团队63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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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毕业⽣⼀次性创业补贴多少钱
对符合申领条件的`⼤学⽣,给予⼀次性创业补贴3000元。
为贯彻落实《哈尔滨市贯彻落实⿊龙江省做好就业创业⼯作⼗⼆条政策措施实施细则》(哈政规〔2019〕5号)精神,进⼀步抓好就业创业⼯作,⿎励和⽀持⼤学⽣创新创业,哈尔滨市对⾸次创办⼩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校毕业⽣发放⼀次性创业补贴。
补贴⼈员范围
为离校两年内的⾼校毕业⽣及出国(境)留学回国⼈员。
对符合申领条件的⼤学⽣,给予⼀次性创业补贴3000元。
申报条件
为在市辖区(道⾥、道外、南岗、⾹坊、平房、松北)创业,有独⽴的创业项⽬,依法登记并取得⼯商⾏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担任创业企业法⼈代表的⾼校毕业⽣。
企业有健全的财务规章制度和固定的营业场所,正常运营1年以上,⽆不良信⽤和违法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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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大学生创业基金管理办法
全国大学生创业基金管理办法(2014年4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全国大学生创业基金管理章程》,为进一步推动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切实管理好全国大学生创业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基金是由全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全国中心”)发起,华图教育和嘉龙集团各出资1000万人民币进行运营的基金。
基金由“华图教育大学生创业基金”和”嘉龙大学生创业公益基金”两支基金组成。
基金的宗旨为:通过广泛申报、公开评审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业项目提供资金支持,从而促进大学生创业,带动大学生就业。
基金的管理机构为全国中心指定的第三方基金管理公司,对基金的运营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章机构及职权第三条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全国大学生创业基金相关章程及工作规范,决定创业项目评审标准,组建创业项目专家评审团,审定创业项目最终评审结果,审定本基金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全国大学生创业基金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一)推动全国大学生创业基金发展,组织开展创业宣传、创业教育、创业服务等工作;(二)制定、修改基金章程;(三)决定基金评审活动方式、评审范围和评审标准;(四)组建创业项目专家评审团,并审定创业项目最终评审结果;(五)审定基金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六)监督基金资金专用账户的使用情况;(七)基金相关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基金管理公司是基金的管理机构,负责基金运营的日常管理工作,提供配套资助资金,签署投资协议,划拨资金,跟踪创业企业后续经营管理,组织资金退出等。
第六条基金管理公司可根据发展需要,联合有关孵化机构,共同推动大学生创业工作;孵化机构应当按照基金管理公司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提供配套资助资金、创业项目来源、孵化场地等资源。
第三章基金资助的方式、对象与期限第七条基金资助方式分为股权资助与债权资助两种。
股权资助,是指基金管理公司(或其委托的孵化机构)出资与创业者等共同设立创业企业或对已成立的创业企业增资并在资助期内不享受投资收益的资助方式。
大学大学生创业扶持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大学大学生创业扶持专项基金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营造创业教育氛围,弘扬创新创业精神,促进大学生开展创业实践,提高我校大学生的创业能力和综合素质,培养创新创业人才,建设和完善大学生创业服务体系,XX 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出资设立大学生创业扶持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创业基金”)。
为确保创业基金规范、安全使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创业基金是鼓励和扶持XX大学学生自主创业、拓宽大学生就业渠道的专项资金,仅作为学生创业所需资金的辅助手段,不作为学生创业资金的主要来源。
第三条创业基金按照“自主申报、专家评审、公开公正、择优扶持、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使用和管理。
资金来源与用途第四条创业基金来源1.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拨款;2. 校友及社会各界捐赠资金;3. 第三方投资公司支助参股。
第五条创业基金5%用于创业园日常管理与运行、创业园入园项目专家评审、创业基金项目专家评审、优秀创业项目奖励、创业园项目培训与辅导等费用,其余全部用于资助大学生开展创业实践。
管理机构与职能第六条学校成立大学生创业扶持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成员由学校分管大学生创业工作的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基金管委会作为创业基金的领导机构,负责审批创业基金的年度计划,项目立项,负责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等重大事项决策和重大事项处理。
第七条基金管委会日常工作由创新创业管理办公室负责(以下简称办公室)。
办公室负责制定工作计划,组织协调各学院和部门开展项目申报,受理创业基金申请,组织协调创业基金项目评审,审查用款项目,跟踪经费使用情况,定期向基金管委会汇报经费使用情况和项目立项情况。
扶持对象与扶持方式第八条创业基金面向本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及硕士、博士研究生开放。
第九条创业基金扶持对象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申请团队成员身体健康,品学兼优,学业成绩合格,能在规定时间内取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科技创新能力;2.申请项目具有创新性,具有一定的技术先进性与开发价值,有一定的市场潜力和发展空间;3.申请团队应有一定的项目启动资金和相应的资金风险承受能力;4.申请团队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一定的经营管理水平,有持续创新的意识;5.申请团队诚信守法、无不良信用和违纪违法纪录。
大学生创意落地扶持(创业)基金管理办法
大学生创意落地扶持(创业)基金运行管理办法(拟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基金名称:大学生创意落地扶持基金第二条基金宗旨:以“打造平城文化新高地,开启大学创意新时代”为主题,破解文化创意设计落地难题,由政校企三方共同搭建“文化创意设计落地转化”平台;支持学生开展与专业相结合的文化创意、科技创新的创业实践主题,以此扶持学生自主创意落地进而形成创业项目雏形,提高学生的创新创业能力和就业能力。
第三条基金性质:本基金属非赢利性公益型基金。
第四条基金管理机构政、校、企三方共同成立大学创意落地扶持基金工作委员会,下设学生创意落地实践工作组,办公室设在xxx,牵头负责基金的运行和日常管理,并定期向创意落地扶持基金工作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五条基金的使用设立“大学生创意落地扶持基金”专用账户,专款专用、专人管理,最大限度发挥本基金的扶持和资助作用。
原则上同一项目及指导教师已经获得学校相关部门奖励的,本基金不再重复资助或奖励。
第二章基金的来源及用途第六条基金来源(一)政府专项拨款(首批投入专项资金___万元,以后酌情追加投入)。
(二)大同市文创协会出资(首批投入专项资金___万元)。
第七条基金用途本基金为“文创”专用项目落地扶持基金(即文化创意创业项目扶持基金)“文创”基金主要用于资助已经初步成形且具有市场转化想法的文化类创意创业项目,帮助其缓解项目运行初期的资金困难,帮助其进行产品落地转化。
获“文创”基金扶持的项目,项目落地成功转化后,承担义务及权利包含以下几种模式:1:产品落地后,创业销售期内销售金额大于基金资助拨款,返还基金资助本金,盈利归个人所得;2:创业销售期内,销售金额低于基金资助拨款,由_______________方式补齐该项目拨款本金。
第三章申报条件及程序第八条申请对象的条件(一)申请大学生创意落地扶持基金的条件1.基本条件(必须满足其中两条)(1)原则上是大二、大三及大四的学生个人或者团队。
(2)团队成员在校期间无不良信用和违纪记录。
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管理办法
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
大学生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力军,做好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充分提升大学生创新创业意识和能力,全面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 推动创新人才培养,保证创新创业项目顺利开展和长足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旨在鼓励和培养学生的创新创业精神,强调以激发创新创业兴趣为导向,以训练创新创业实践能力为目标,引导学生在实践探索中体验创新,砥砺创业能力,形成良好的校创新创业文化氛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条为规范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管理,保证项目质量和顺利实施,由学校就业指导处(“双创办”)负责全面统筹、督导和考核工作,各学院具体实施本部门项目的组织申报、立项推进、经费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项目立项及实施情况纳入部门年度目标管理。
第四条双创办、学院要提升教师创新创业教育教学能力,上好创新创业课程,加强学生创新创业意识和能力培养。
双创办、学院要做好创新创业项目培育和储备。
鼓励职能处室积极参与项目立项。
就业处推荐参加创新创业省级项目,每年获奖不少于3项。
第三章项目的申报要求第五条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的团队成员一般应为本校全日制在校生或毕业五年内的大学生,学生人数不少于3人、不多于10人,指导教师不少于2人(至少一名专业导师和一名创业导师)、不多于5人。
通过师生自愿结合组成项目团队,共同推选确定第一指导教师及项目团队负责人(学生)。
鼓励跨学科、跨专业、跨年级联合申报。
第六条申请立项的范围包括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教师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社会服务项目、文化创意项目、公益创业项目、非遗传承项目、健康扶贫项目等。
鼓励项目团队认真学习结合中国国际“互联网+ ”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相关要求,推出符合学校专业特色的、能够紧密切合当前时代发展热点课题的、具有良好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优秀创新创业项目。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18•【字号】黑政办发[2014]27号•【施行日期】2014.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14〕27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2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摆在就业工作的首要位置和整个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位置,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
各地要进一步健全政府促进就业责任制度,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调整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时,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作为重要目标予以考虑。
要切实加大就业专项资金的投入力度,确保各项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落到实处。
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人力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着力改革创新,完善政策措施,强化就业创业服务,改善就业创业环境,引导高校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力争实现高校毕业生就业和创业比例都有所提高,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稳定。
二、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各地要充分挖掘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领域、社会组织的就业潜力,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要重点围绕“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结合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等,引导高校毕业生投身现代农业。
要将公共就业服务与开发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紧密结合起来,参考国家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目录,开发和推介一批城乡基层就业岗位。
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基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基金使用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XX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创业基金”)是用于扶持在校在籍全日制大学生自主创新创业的专项资金,属非营利公益性基金。
第二条创新创业基金的来源1.学校专项拨款;首批启动资金100万元;2.社会捐助、企业资助;3.校友捐赠;4.受到支持的创业成功者的回报;5.基金支持项目的回收经费;6.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章管理机构职责第三条成立校大学生创新创业基金管理委员会。
校大学生创新创业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创新创业基金管委会”)由校长任主任,分管校领导任副主任,招生就业处、校团委、财务处、教务处、科研处、学生工作处、监察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校创新创业基金管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创新创业基金办”)设在招生就业处。
第四条创新创业基金管委会职责1.筹集创新创业基金;2.审定创新创业项目基金扶持额度;3.听取和审查创新创业基金办年度创业基金使用情况报告;4.制定、完善创新创业基金有关管理办法;5.决定创新创业基金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创新创业基金办职责1.负责创新创业基金项目申请的受理、审核和报批工作;2.根据创新创业基金管委会审定额度,按照学校财务管理规定,办理扶持基金拨付工作;3.负责对扶持项目的进展和资金运用情况进行监督;4.向创新创业基金管委会报告年度基金使用情况;5.负责扶持项目扶持资金的收回。
第三章支持对象、范围与方式第六条扶持对象条件1.我校在校在籍全日制本专科学生;2.品行端正,身心健康,学习成绩良好以上;3.有强烈的创新创业意识,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创新创业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4.无不良信用记录和在校严重违纪记录。
第七条扶持范围和要求1.支持大学生以技术、产品研发和专利成果转化为主要内容的创业项目;2.支持大学生依托自身专业知识创办企业;3.申请项目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市场潜力,符合和学校的产业导向与就业需求。
第八条扶持方式1.申请入园孵化项目,可向基金办申请资金2万以下资助;入园孵化且成功注册项目,可再向基金办申请3万元以下资助;对于确有很大发展潜力和市场潜力的项目(含模拟和实体企业),可继续申请资金资助,经专家评审后,可追加扶持资金,追加资金最多不超过10万元。
大学生创新创业激励基金管理方法
大学生创新创业激励基金管理方法随着经济全球化、互联网+等新兴经济形式的崛起,创新创业成为了当前最受关注的话题。
大学作为创新创业的重要阵地之一,不仅是培养人才的重要场所,更是孕育新兴产业的温床。
为了推动大学生的创新创业,许多高校开始设立大学生创新创业激励基金,为有创意、有想法的学生提供资金支持和创业指导。
在此,我们将探讨大学生创新创业激励基金的管理方法。
一、制定明确的管理制度管理制度是激励基金管理的重要规定,它能够指导基金的投入和管理,规范创新创业基金的工作流程,确保所支持项目的合法性和可持续发展性。
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方面:(1)设立管理机构,明确管理层次和职责分工,确保高效和有序的工作。
(2)规定基金金额、资助范围和条件,对申请者的背景、创新意愿、项目可行性等作出明确的要求。
(3)对资助申请、资助过程和资助结果进行妥善的记录和信息公开,以便监管部门和申请者查询。
二、完善的评审机制评审机制是创新创业激励基金最核心的内容,它关系到基金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基金评审应实行专门机构的评审模式,确保选出真正具有创新意义和实用价值的项目。
评审把握以下几个环节:(1)评审人员:评审人员需身具相关学科和领域的专业知识,并应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
评审人员应制定统一的评审标准和指南,并在评审中注意满足公平、公正原则。
(2)评审材料:评审部门要求申请者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包括创业项目的商业计划书、市场调研报告、财务预测报告等相关资料。
评审人员应认真检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确保申请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防止程序不当和信息失真。
(3)评审流程:评审流程应该清晰明确、公开透明,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进行评审,并在评审过程中进行信息的收集、分析及反馈。
评审结果要指导申请者及时了解,并及时予以公示。
三、保障程序的合法性和透明度保障程序的合法性和透明度是创新创业激励基金最重要的原则。
只有确保其合法性和透明度,才能营造出公平、公正的创新创业环境,让更多的优秀创新者有机会受益于激励基金的资金和资源支持。
黑龙江大学生创业政策相关规定
黑龙江大学生创业政策相关规定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落实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财政厅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大大学生创业扶持力度的通知》,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对大学生创业不但扶上马,还要送一程,帮助更多大学生创好业、创大业。
一、大学生创业扶持的主要内容1、对大学生创业给予资金扶持。
综合考评大学生自主创业项目吸纳就业能力、科技含量、潜在经济社会效益、市场前景等因素,无偿提供2万元至15万元的资金扶持。
扶持标准分为4个档次:2万元、5万元、10万元、15万元。
对拥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节能降耗、劳动密集型的创业项目给予优先扶持;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创业实体项目扶持金额不超过5万元。
2、落实大学生创业开业补贴。
对符合条件大学生初次创业的,给予每人5000元的创业开业补贴。
每人和每个营业执照只能享受一次创业开业补贴。
二、大学生创业资金扶持申请条件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或在校大学生含留学来豫创业人员,作为创业实体的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可以申请大学生创业资金扶持。
同一扶持对象和扶持项目只能享受一次大学生创业扶持资金资助。
扶持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1、进驻经认定的各类创业孵化园区,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且无不良信用和违法记录;2、吸纳3人含3人以上就业;3、有较好的创业发展计划和市场前景;4、管理团队能力较强,管理制度健全。
三、大学生创业资金扶持申领程序大学生创业扶持项目一年申报两次,分别在5月和10月份,由所在的创业孵化园区集中申报。
孵化园区统一报送给所在省辖市、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并提交大学生创业扶持项目汇总表、园区概况等相关资料;省辖市、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初审后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属创业孵化园区可直接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报。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教育等部门,组织相关专家,组建评审团,进行项目评定,确定扶持金额。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大学生创新创业的若干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大学生创新创业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5.23•【字号】黑政发〔2015〕16号•【施行日期】2015.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大学生创新创业的若干意见黑政发〔2015〕16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大学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大学生创新创业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力量。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要求,进一步加大对大学生(含各类高校在校生、毕业五年内的各类高校毕业生、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扶持力度,激发全省大学生创新创业热情,提出以下意见。
一、启发大学生创新创业意愿1完善大学生创新创业课程体系,配齐配强专兼职教师队伍;建立创新创业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经高校评估休学创业学籍可保留八年(研究生除外);优先支持参与创业的大学生转入相关专业学习。
(由省教育厅负责)2各高校和有关单位要大力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主题教育活动,并将省情和相关政策纳入活动中。
(由省教育厅、团省委负责)二、帮助大学生提升创新创业能力3完善创新创业实训教学体系,鼓励教师带领学生创新创业;支持高校学生成立创新创业协会、创业俱乐部、创新创业沙龙、创客空间,举办创新创业讲座论坛,开展创新创业实践。
(由省教育厅、团省委负责)4以高校为主体,整合社会、企业创业培训资源,配备专业和企业兼职师资,为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大学生免费提供专业培训。
(由省教育厅、人社厅、团省委负责)5建立大学生创业见习基地、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创业示范基地、科技创业实习基地和职业院校实训基地。
黑龙江大学学生创新训练项目经费细则各学院会议用
黑龙江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过程管理细则2014.3.21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做好“本科教学工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精神,规范项目经费使用,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根据校财务要求,特完善本细则。
第一条经费来源(1)省级财政:省级财政支持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学校按每年1:1比例匹配项目经费。
(2)学校专项: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由学校每年划拨专项经费支持。
(3)社会资助:相关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资助专项经费,支持国家、省、校级学生创业实践项目。
第二条经费管理(1)管理部门。
项目经费由黑龙江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管理。
(2)经费用途。
项目经费用于支持国家级、省级、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实行专款专用。
(3)使用主体。
项目经费由承担项目的学生使用,教师不得使用,学校不得截留和挪用,不得提取管理费。
(4)经费匹配。
项目同时是国家级、省级、校级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不重复匹配资金,按最高标准匹配。
第三条使用范围(1)知识产权费:项目负责人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出版学术专著、申请专利、查新等知识产权费用。
(2)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与项目相关的图书购置费,文科和理工科项目图书经费分别不得超出项目总经费的40%和20%。
(3)材料费:指用于研究所必需的试剂、器件等耗材。
(4)差旅费:指项目组负责人及成员开展项目调研或参加学术会议的交通费(学生按往返火车硬座、轮船三等舱报销)、住宿费(标准为50元/人/天)及会务费等,参会前项目负责人需向创业教育学院提交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参会并报销相关费用。
(5)咨询费:与项目研究有关的专家鉴定费、评审费、专家咨询费。
(6)调研费:指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的市场调研、撰写创业计划书费用等。
(7)建设费:指创业实践项目的企业工商注册费用、场地费、水电费用、广告费用、营销费用、设备费用等。
黑龙江省大学生创业基金管理办法333
黑教毕函[2012]159号关于印发首届黑龙江省大学生创业大赛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高校:为做好首届黑龙江省大学生创业大赛获奖团队的创业奖励资金发放工作,经调研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现制定《首届黑龙江省大学生创业大赛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请有关高校按《办法》要求做好奖励资金申报工作.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附件:首届黑龙江省大学生创业大赛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黑龙江省大学生创业大赛后续跟踪服务工作,进一步促进首届黑龙江省大学生创业大赛获奖团队创业项目在黑龙江省落地转化,规范创业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名称首届黑龙江省大学生创业大赛奖励资金第三条资金性质专项奖励资金第二章资金的来源和用途第四条资金来源社会捐助第五条资金用途对首届黑龙江省大学生创业大赛10支获奖团队进行创业扶持奖励第三章资金的组织管理机构资金管理委员会主任:李东明成员:杨立田、张明华、韩延平、云兆武、张立波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资金发放审核)主任:张立波成员:郭承哲、刘鸿宇、获奖团队所在学校就业工作部门领导第四章资金的财务管理及奖励额度第六条按照有关规定,统一管理发放。
第七条奖励额度1.一等奖团队(1个) 奖励15万元2.二等奖团队(3个)每个团队奖励5万元3.三等奖团队(6个)每个团队奖励2万元第五章资金的申报第八条申请条件1.参加首届黑龙江省大学生创业大赛前10名获奖团队. 2.创业项目已进行工商注册.第九条申请人资格1.申请人为获奖创业团队的在校大学生(含硕士、博士)。
2.申请人须为创业项目企业法定代表人。
3.申请人在校期间品学兼优,无不良在校记录.第十条申请提交的材料1.《首届黑龙江省大学生创业大赛奖励资金申请表》。
2.《首届黑龙江省大学生创业大赛奖励资金创业项目可行性报告》。
3.申请人身份证、学生证及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4.获奖团队所有成员(以获奖证书上的成员为准)申报获奖项目资助的签名授权书.第十一条申请程序1.按统一要求准备申请材料(申请书、可行性报告、授权书以及附件等),并经申请人所在学校同意.2.将申报材料原件交到黑龙江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新创业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0〕3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新创业措施的通知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新创业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0〕3号各市(地)、县(市2)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关于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新创业的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1月4日关于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新创业的措施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六稳”“六保”决策部署,最大限度减轻疫情对我省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的影响,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开展自主创新创业,特制定以下措施:一、以高校为主体,整合社会、企业创业培训资源,为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专业培训。
高校从教学经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创新创业教育专项,全省每年安排资金总额不低于2亿元。
(省教育厅、省人社厅负责)二、鼓励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创业孵化载体向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辅导,依托创业孵化载体创业导师和合作的服务机构资源,为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创业辅导。
(省科技厅、省教育厅负责)三、鼓励各类创业孵化载体留出一定空间用于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
各级政府清理出来的非办公类用房应优先用于创办科技园、孵化器等创业孵化载体。
鼓励高校建立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场所。
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载体可实行集群登记。
依托国家级双创示范基地为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搭建高水平载体和平台,提供“管家式”服务,促进创业投资等第三方机构与高校毕业生的创新创业进行资本对接,构建双创示范生态,服务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教育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教育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4.07.12•【字号】黑财规〔2024〕13号•【施行日期】2024.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教育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规〔2024〕13号各市(地)、县(市)财政局、教育局,省直有关单位:现将《黑龙江省教育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此办法有效期一年。
附件:1.黑龙江省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2.黑龙江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3.黑龙江省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4.黑龙江省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5.黑龙江省少数民族地区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6.黑龙江省改善普通高中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7.黑龙江省内地新疆高中班补助资金管理办法8.黑龙江省教师队伍建设及教师补助资金管理办法9.黑龙江省冰雪运动进校园及青少年足球活动补助资金管理办法10.黑龙江省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办法11.黑龙江省职业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12.黑龙江省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13.黑龙江省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项目资金管理办法14.黑龙江省高水平大学和优势特色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15.黑龙江省高等教育强省建设资金管理办法16.黑龙江省属高校后勤改造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17.黑龙江省大学生创业贷款担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教育厅2024年7月12日。
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法( 试行)来源:发布时间: 2009-12-15 17:08:4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鼓励和支持学生积极开展学术创新、理论研究、社会实践和校园文化活动,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设立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以下称:创新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基金的主要来源(一)学生工作处专项经费;(二)社会、个人的捐赠资金。
学院鼓励各单位和教职工积极拓展资金渠道,广泛争取社会捐助,使创新基金逐年增长。
第三条创新基金资助遵循的原则是:鼓励创新、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公平立项、择优资助。
第四条学院成立大学生科技创新领导小组。
大学生科技创新领导小组由分管院领导及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团委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相关学科的专家组成。
全面领导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的各项工作,审查学生科技创新基金的使用情况等。
第五条大学生科技创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处长兼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负责安排落实大学生科技创新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组织实施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的开展。
第六条各系相应成立大学生科技创新小组,鼓励学生进行创新性研究,组织学生科技创新项目申报、项目初选、项目进展情况跟踪、业务指导等工作。
第二章资助范围与申报条件第七条创新基金资助项目的范围为:(一)专业性理论研究;(二)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三)社会实践和专题调研;(四)其他有价值的创新研究与实践。
创新基金重点资助学术思想新颖、目的意义明确、立论根据充足、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
第八条资助项目的形式(一)自拟项目,由学生自主拟定题目,并自主选择指导教师或者由相关系指派指导教师;(二)竞标项目,由学院公布招标课题,由学生竞标获得。
第九条申请者必须为我院全日制在校学生,有较强的独立思考和创新意识,对学术创新、社会实践、校园活动的组织有浓厚的兴趣和坚强的毅力。
第十条申请者必须组织项目小组。
黑龙江省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
黑龙江省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在我国,随着就业压力的日益增加,不少大学生走上了创业之路,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今天店铺为大家整理了关于黑龙江省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的相关内容,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启发。
黑龙江省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哈尔滨出台政策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大学生创业最高可获30万元扶持从哈尔滨市人社局获悉,为加大对大学生(含各类高校在校生、毕业五年内的各类高校毕业生、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的扶持力度,我市出台《哈尔滨市大学生创新创业工程实施方案》。
按照《实施方案》,哈尔滨市加大各级政府向大学生创业企业购买服务项目的力度,大学生创办小微企业直接参与政府采购投标的,在评审时给予价格6%至10%的扣除;同时以营业执照注册地为准,供货100公里以内加5分(含100公里),100至200公里(含200公里)加4分,200至300公里(含300公里)加3分。
各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项目时,同等条件优先选择大学生创业企业。
大学生可申请贴息贷款创新创业按照《实施方案》,哈尔滨市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凡有创新创业需求并符合一定条件的大学生,可在创业地申请两年期最高额度为10万元的财政贴息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按人均10万元、实际贷款人数和额度分别给予两年期的创业(小额)担保贷款。
对个人发放的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给予全额贷款贴息。
对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各类就业困难人员达到企业员工总数的30%(超过100人的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为期两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哈尔滨市对返乡到农村(乡镇及以下)创业的大学生可申领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创业项目优先给予立项和资金支持。
哈尔滨市支持大学生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实现创业。
黑龙江大学生创业政策的具体实施内容
黑龙江大学生创业政策的具体实施内容20项措施助力专门窗口一站服务在就业服务方面,省人社厅制定了人社系统贯彻落实《意见》的20项具体措施,如不定期深入高校、各类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掌握创业需求,提出切实可行的处理意见;完善大学生创业的公共服务手段和内容,直接进入高校或利用高校服务平台为大学生提供服务;修订创业专家入库标准,选拔相关领域创业专家入库,制定专家服务工作办法;指导各地组建大学生创业诊室,委派创业专家采取值班和坐诊等方式,为创业大学生进行服务等。
并将国家和省优惠扶持政策、工作流程和办事规则、大学生创业服务指南等纳入12333电话咨询服务平台,目前省市咨询服务热线已全部开通。
在各级人才服务机构办事大厅设立了专门大学生创业服务窗口,专人专岗做好服务工作。
目前,创业大学生的人事代理、档案保管、社保办理、职称评定等工作已开始受理。
同时,黑龙江省将进一步推进在各市地政府办事大厅和各级人才服务机构建立大学生创业专门服务窗口,已建立的窗口要简化工作流程,以便捷、高效为原则,实现“一站式”服务。
找10支创投打造创业“梦工厂”在科技引领方面,黑龙江省出台《黑龙江省千户科技型企业三年行动计划》。
根据行动计划,黑龙江省将提升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服务功能,力争用3年时间,使全省科技企业孵化器数量达到100家,孵化面积达到250万平方米,在孵企业达到3500家以上。
为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黑龙江省积极打造创新创业“梦工厂”。
为提供更多创业空间,省科技厅启动孵化器建设工作,已清理出3.75万平方米非办公资产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
目前,省科技厅已制定了科技成果转化引导资金工作流程,开始受理大学生成果转化的创业项目。
科力天使基金等10支创业投资基金已启动对种子期、初创期的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的收集、筛选工作。
投资金建导师库打造创业网络平台黑龙江省教育部门制定了《关于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促进大学生创新创业的实施方案》,把创新创业教育融入课程体系和人才培养体系纳入教学评估范围,同时鼓励高校建立个性化培养教学管理制度,推行休学创业、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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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教毕函[2012]159号
关于印发首届黑龙江省大学生创业大赛奖励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有关高校:
为做好首届黑龙江省大学生创业大赛获奖团队的创业奖励资金发放工作,经调研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现制定《首届黑龙江省大学生创业大赛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请有关高校按《办法》要求做好奖励资金申报工作。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
首届黑龙江省大学生创业大赛
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黑龙江省大学生创业大赛后续跟踪服务工作,进一步促进首届黑龙江省大学生创业大赛获奖团队创业项目在黑龙江省落地转化,规范创业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名称首届黑龙江省大学生创业大赛奖励资金
第三条资金性质专项奖励资金
第二章资金的来源和用途
第四条资金来源社会捐助
第五条资金用途对首届黑龙江省大学生创业大赛10支获奖团队进行创业扶持奖励
第三章资金的组织管理机构
资金管理委员会
主任:李东明
成员:杨立田、张明华、韩延平、云兆武、张立波
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资金发放审核)
主任:张立波
成员:郭承哲、刘鸿宇、获奖团队所在学校就业工作部门领导
第四章资金的财务管理及奖励额度
第六条按照有关规定,统一管理发放。
第七条奖励额度
1.一等奖团队(1个)奖励15万元
2.二等奖团队(3个)每个团队奖励5万元
3.三等奖团队(6个)每个团队奖励2万元
第五章资金的申报
第八条申请条件
1.参加首届黑龙江省大学生创业大赛前10名获奖团队。
2.创业项目已进行工商注册。
第九条申请人资格
1.申请人为获奖创业团队的在校大学生(含硕士、博士)。
2.申请人须为创业项目企业法定代表人。
3.申请人在校期间品学兼优,无不良在校记录。
第十条申请提交的材料
1.《首届黑龙江省大学生创业大赛奖励资金申请表》。
2.《首届黑龙江省大学生创业大赛奖励资金创业项目可行性报告》。
3.申请人身份证、学生证及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获奖团队所有成员(以获奖证书上的成员为准)申报获奖项目资助的签名授权书。
第十一条申请程序
1.按统一要求准备申请材料(申请书、可行性报告、授权书以及附件等),并经申请人所在学校同意。
2.将申报材料原件交到黑龙江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
第六章资金的审批
第十二条奖励资金采取公正、公平、公开的评审原则。
第十三条由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及团队进行资助立项审查。
第十四条通过立项审查的项目,资金管理委员会将于立项之日起20日内以申请人可以获知的方式通知申请人,并与其签订《首届黑龙江省大学生创业大赛奖励资金项目合同》。
第七章资金的发放
第十五条对签订《首届黑龙江省大学生创业大赛奖励资金项目合同》的团队进行奖励资金发放,一次性将奖励资金打到获奖团队注册的公司账户上。
第八章资金的用途
第十六条奖励资金必须用于经营成本、研发成本等公司经营项目的相关费用,不得用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个人消费支出。
第九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解释权由首届黑龙江省大学生创业大赛奖励资金管理委员会行使。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