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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权利及其民事救济问题

性权利及其民事救济问题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性权利及其民事救济问题黄龙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教授近些年来,我国涉及性权利方面的纠纷日益多见。

但由于缺乏正确理论的引导,人们对性权利的认识往往比较片面,现实中还存在着某些极端的做法,如妻子向无性行为的丈夫索赔等。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性权利的保护在民法中缺乏明确的规定,使性权利的救济也变得相当复杂,而适用法律上的操作困难又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相关裁判的质量。

为此,非常有必要对性权利及其民事救济问题进行探讨。

一、性权利及其法律认识误区性权利是在法律上尚未类型化的权利,是一切涉及人的性活动和性行为方面的权利的总称。

换言之,性权利不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公民权利,而只是一种约定俗成的权利。

我国关于性权利的法学研究基本建立在1999年世界性学会议通过的《性权宣言》中所构筑的性权利体系基础上。

在这一宣言中,性权利被表达为性自由权、性快乐权、性自由结合权和性保健权等十一项具体权利。

遗憾的是,现有的研究成果不仅没有结合中国立法现实就性权利的民事法律保护提出可行的、能够为司法实践普遍接纳的理论构想,反而充斥着种种认识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误区,其主要表现为三大方面:(1)性权利认识完美化。

有些人完全按照《性权宣言》的描述去阐释法律意义上的性权利,其实已走入权利极端化的理想主义泥潭。

《性权宣言》并非法律规范性文件,其中的一些性权利主张(如性快乐权)已明显超越了法律调整范围,而有些则超越了私法的调整范围(如性保健权、生育权和性教育权等)。

如果一味依照《性权宣言》的主张认识性权利和设计私法救济方案,势必会脱离现实而丧失可行性;(2)性权利认识模糊或超前。

有人将性权利笼统界定为人身权,还有人超前地将性权利作为一种独立的人身权利看待。

这种模糊或超前认识,在司法中必然会影响了具体民事法律救济的实现。

因为在民法中,公民的人身权项下还有各种具体的表现形态,而性权利目前并不是民法明确规定并受保护的公民人身权利。

《2024年论私力救济》范文

《2024年论私力救济》范文

《论私力救济》篇一一、引言私力救济,是指个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通过自己的力量寻求救济的途径。

在法律体系中,私力救济与公力救济共同构成了社会救济的两大支柱。

私力救济作为社会正义的补充机制,具有其独特的价值和意义。

本文将从私力救济的定义、特点、适用范围及价值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私力救济的定义与特点私力救济是指个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不依赖公权力机关的介入,通过自己的力量或借助他人的力量来维护自身权益的行为。

其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自主性:私力救济的自主性表现在个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采取救济措施,以及采取何种救济措施。

2. 及时性:私力救济能够在短时间内迅速解决问题,避免因公力救济程序繁琐而导致的延误。

3. 灵活性:私力救济不拘泥于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应对。

三、私力救济的适用范围私力救济在民事、刑事和行政领域均有适用。

在民事领域,如个人财产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自卫、自助等方式进行私力救济;在刑事领域,如遭受非法侵害时,可以采取正当防卫等措施;在行政领域,如对行政机关的不当行为不满时,可以通过申诉、信访等方式进行私力救济。

四、私力救济的价值私力救济在维护社会正义、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首先,私力救济能够弥补公力救济的不足,为受害者提供及时、有效的救济途径。

其次,私力救济能够促进个人自治和自主权的实现,体现个人在法律体系中的主体地位。

此外,私力救济还能够降低司法成本,减轻公权力机关的负担。

五、私力救济的局限性及应对策略尽管私力救济具有重要价值,但也存在一定局限性。

如过度依赖私力救济可能导致社会秩序混乱,个人力量难以有效对抗集团化侵害等。

为应对这些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策略:1. 完善法律制度: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私力救济的适用范围和方式,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2. 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素质,使公民了解并正确运用私力救济途径。

3. 强化公力救济:加大对公力救济的投入和改革力度,提高公权力机关的执法能力和效率。

私力救济的法律后果(3篇)

私力救济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私力救济,是指民事主体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未经法定程序,采取自力救济手段,直接向侵权人要求赔偿或采取其他措施以保护自己权益的行为。

在我国,私力救济是法律允许的一种救济方式,但在实际操作中,私力救济往往容易导致法律后果的产生。

本文将从私力救济的概念、法律依据、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私力救济的概念与法律依据(一)私力救济的概念私力救济,又称自力救济,是指民事主体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依赖于国家机关,而是依靠自己的力量,采取自力救济手段,直接向侵权人要求赔偿或采取其他措施以保护自己权益的行为。

(二)私力救济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122条规定:“民事主体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依法采取自力救济手段,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私力救济的法律后果(一)合法私力救济的法律后果1.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合法的私力救济行为能够有效维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降低侵权行为的发生概率。

2.促使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私力救济行为可以促使侵权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承担侵权责任。

3.减少诉讼成本与诉讼相比,私力救济可以降低诉讼成本,提高维权效率。

(二)违法私力救济的法律后果1.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违法的私力救济行为可能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导致纠纷升级。

2.承担法律责任违法的私力救济行为可能构成侵权,侵权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等。

3.加重处罚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私力救济行为,可能被依法加重处罚,如行政拘留、罚款等。

4.影响社会和谐违法的私力救济行为可能引发社会矛盾,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四、结论私力救济作为一种法律允许的救济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维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2024年论私力救济》范文

《2024年论私力救济》范文

《论私力救济》篇一一、引言私力救济,是指个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通过自己的力量寻求救助的行为。

这一概念在现代社会普遍存在,涵盖了各种形式的行为和法律问题。

私力救济既可能促进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也可能导致混乱与矛盾。

因此,对私力救济的深入研究对于我们理解现代法律体系和道德观念至关重要。

二、私力救济的背景和含义私力救济并非单纯指个体暴力反抗的行为,而是包含多种形式的救济手段,如个体自行采取的预防性或应对性行动。

当个体感到自身权益受到侵犯或威胁时,他们会利用自身能力寻求公正,如直接解决争议、调解、私人报复等。

然而,私力救济的行使需要遵守一定的法律和道德规范,以避免滥用权力或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三、私力救济的积极影响私力救济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人们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和自我保护的需求。

在面对权益受损时,及时、有效的私力救济有助于保护个体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此外,私力救济还可以作为公力救济的补充,当公力救济无法及时介入或无法有效解决问题时,私力救济可以发挥其独特的作用。

四、私力救济的潜在问题尽管私力救济有其积极意义,但同时也存在一些潜在问题。

首先,私力救济可能引发社会矛盾和冲突,导致社会不稳定。

其次,私力救济的行使可能存在滥用权力的风险,如过度报复或滥用暴力等。

此外,私力救济与公力救济之间可能存在冲突和矛盾,导致法律秩序的混乱。

五、规范私力救济的措施为了规范私力救济的行使,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应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

其次,应建立健全的纠纷解决机制,为个体提供多元化的解决争议途径。

此外,还应加强公检法机关的监督和执法力度,确保公力救济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同时,对于滥用私力救济的行为应予以严厉打击和惩罚。

六、结论私力救济作为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既有积极意义也存在潜在问题。

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私力救济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同时也要看到其可能带来的风险和挑战。

为了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我们需要在尊重个体权益的同时,加强对私力救济的规范和监督。

私力救济、社会救济、公力救济的区别和优势?

私力救济、社会救济、公力救济的区别和优势?

私力救济、社会救济、公力救济的区别和优势?一、私力救济的优缺点私力救济也称自力救济,是民事主体对自己的民事权利遭有侵害时依靠本人的力量实施自我保护。

广义的私力救济包扩自力请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自主行为,狭义的私力救济则仅指自助行为。

自力救济在民法理论上属保护制度之范畴。

从消极的角度运用,私力救济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抗辩事由之一,从积极的角度运用,私力救济是直观性的、对抗性的自我保护方法。

由此可见我国现行法律中的私力救济是比较单一和不完善的,因为自力救济方式往往易失去法律的控制,具有不可预测性,极易造成社会秩序的不稳定。

并且合法与与非法之间的限度难以界定,造成法律适用的不统一。

但是私力救济具有对我国社会制度的完善具有重大的意义。

第一,法律规范具有原则性和抽象性,法律条文不可能涵盖社会生活中的方方面面。

同时法律具有滞后性,对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不可能全面预见。

法律发生作用往往是事后的和补救性的,对于预防和及时制止当前正在发生的利益冲突显得不是很实用。

因此,法律本身的局限性使得自力救济制度具有重要的弥补作用。

第二,在国家公力救济之外,也即在法院的大门之外,自力救济行为广泛存在,并且大部分纷争都是通过自力救济而得以解决的。

自力救济在现实生活中被公民广泛应用着。

第三,通过自力救济方式,私下解决纠纷,是我国几千年以来的历史传统和生活习惯,“好人不打官司”,“赢了官司赢不了钱”是民众的普遍心理。

因此,把纠纷化解在民间,通过私力解决,得到民众的普遍认可,并且是合乎社会道德的。

可以说,自力救济行为在某种意义上就是百姓的“习惯法”。

第四,公正与效率是当今世界各国司法一致追求的目标。

然而当今世界又是一个“诉讼爆炸”的时代。

大量的纠纷涌入法院,使得有限的司法资源已经不能承受诉讼之重,直接影响了公正与效率的实现。

为此,各国纷纷进行了一系列司法改革,如庭前调解,诉讼外调解,行政裁决等、仲裁、自救等制度。

目前我国法院案件负担也不容乐观。

《2024年论私力救济》范文

《2024年论私力救济》范文

《论私力救济》篇一一、引言私力救济,又称为私人救助或非公权力救济,指的是个体或团体在遇到侵权行为、权利受损等情况下,不依赖国家公权力机关的介入,通过自身的力量进行自我保护和救助的一种方式。

在法律体系中,私力救济虽然常常与国家公权力救济并存,但二者在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都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地位。

本文将对私力救济的定义、功能、合理性及存在困境等问题进行探讨,以阐述其在社会中的作用及重要性。

二、私力救济的定义及功能私力救济主要指的是公民个体在遭遇非法侵害、利益受损等情形时,所采取的自我保护和自我救助的行为。

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个人为了维护自身权益而采取的防御性措施,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二是为弥补国家公权力救济不足而采取的补救性措施,如自助行为等。

私力救济具有以下功能:首先,它能够在第一时间对侵权行为进行快速反应,有效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其次,私力救济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国家公权力机关的负担,使公权力机关能够更加专注于复杂、重大的案件;最后,私力救济能够弥补法律漏洞和公权力救济的不足,为公民提供更多元的权益保障方式。

三、私力救济的合理性私力救济的合理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从法律角度来看,私力救济在某种程度上是对法律的一种补充。

在法律规范尚未覆盖或者存在漏洞的情况下,私力救济可以作为一种临时性的解决方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其次,从社会角度来看,私力救济是社会自治的一种体现。

在面对侵权行为时,公民通过自身的力量进行救助和保护,体现了社会的自我调节和自我完善。

最后,从人权角度来看,私力救济体现了对个体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在面对权利被侵害时,个体有权通过自己的力量进行自卫和自救。

四、私力救济存在的困境及改进建议虽然私力救济具有诸多优点,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困境:如私力救济与公权力之间的冲突、私力救济行为的合法性界定模糊等。

针对这些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首先,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私力救济的合法性及适用范围。

私力救济的正当性及其限度——一种以社会契约论为核心的解说

私力救济的正当性及其限度——一种以社会契约论为核心的解说

私力救济的正当性及其限度——一种以社会契约论为核心的解说「摘; 要」本文以社会契约论为核心,从权利保留、国家特许、补偿和放任、底线救济、个人自治、公力救济正当性危机等角度,阐释了私力救济的正当性。

而私力救济也只在一定情形下一定限度内具有正当性,其边界为不损害他人合法利益和社会公益。

「关键词」私力救济,正当性,底线救济,限度一、引言私力救济,指当事人认定权利遭受侵害,在没有第三者以中立名义介入纠纷解决的情形下,不通过国家机关和法定程序,而依靠自身或私人力量,实现权利,解决纠纷。

①在绝大多数法学家的视野中,私力救济是一种落后、不文明、应抑制和抛弃的纠纷解决方式。

私力救济是“最原始、最简单的民事纠纷的处理机制,这与生产力低下、文明程度不高的人类早期社会密切联系。

”②当私力救济作为一种普遍社会现象从人类文明史中消失后诉讼便成为遏止和解决社会冲突的主要手段。

“这一现象表征着一个极有意义的社会进步:人类不再依靠冲突主体自身的报复性手段来矫正冲突的后果,尤其不再用私人暴力杀戮式的冲突来平息先前的冲突。

”③私力救济当然存在诸多缺陷,如可能引发暴力,激化冲突,缺乏程序公正,但任何关注现实和历史的人们,都不可能对私力救济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毫无知觉。

私力救济不仅是早期社会主导的纠纷解决方式,也广泛存在于现代社会。

且不论交涉这种和平的私力救济形式,即便使用强力的私力救济,在现代社会的国际关系、下层民众、青年人、囚犯中也极为盛行。

④英国1997-1998年一项实证研究表明,个人面对较重大(non-trivial)的可司法事项只有20%诉诸各种法律程序,尽管社会公众将法院视为最重要的救济途径,但对审判公正缺乏充分信心。

⑤美国亦有类似特征,⑥私力救济可谓人们面对纠纷的典型反应。

⑦被广泛认同为诉讼爆炸的英美皆如此,何况以厌讼文化自居的中国,也不用说日本的诉讼利用率⑧了。

“裁判是一种很奢侈的纠纷解决方式,故欲让所有的民事纠纷都通过裁判来解决的想法是不现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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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为什么私力救济?(上)-word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为什么私力救济?(上)为什么私力救济?(上)为什么私力救济?(上)为什么私力救济?(上)内容提要:本文运用经济分析等跨学科方法,从成本、收益、效率、机制、功能等角度对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进行系统、全面、深入的比较,解释了为什么私力救济,提出私力救济行动内含着一种经济逻辑。

从私力救济角度切入,结合一个民间收债案例,本文论及司法和法治的基本问题,展现了司法的弊端和改革的紧迫性,并指出一些可能的发展方向。

关键词:私力救济,公力救济,经济分析长久以来人们对法律和司法的重要性深信不疑,私力救济被视为落后、不文明和应抑制的现象。

法律的重要功能之一是抑制私力救济,把冲突解决纳入秩序化和程序化的途径。

①私力救济易生流弊,“现代法律遂以禁止私力救济为原则,私力救济往往在民法上构成侵权行为,在刑事上成为犯罪行为。

”②私力救济的观念被荡涤到边缘,但其实践依然盛行。

有必要追问:私力救济对社会的作用究竟如何?为什么有人选择私力救济?本文试结合一个民间收债案例,③但放宽视野更一般性回答:为什么私力救济?私力救济为何存在?以及为什么公力救济?一、方法与框架纠纷解决行动适合经济分析。

经济学假定人是理性的,理性人追求自益,以收益最大成本最小为目标,个人行为(并因此集体行动)将对未来可预测的成本收益变化做出反应。

理性人行动基于多种动机,追求物质利益只是一方面,他还可以有感情、信仰、正义或荣誉感。

成本—收益比较是经济分析的基本方法。

经济学上行为人直接承担的成本为私人成本,直接获取的收益为私人收益。

但个人行动还可能给他人带来成本或收益,产生外部性问题。

私人成本加外部成本为社会成本,私人收益加外部收益即社会收益。

理性人基于私人成本与收益比较进行选择。

私权侵害与法律救济

私权侵害与法律救济

私权侵害与法律救济人类社会的发展离不开个人的权益保护,而私权的侵害往往是一个社会中无法避免的问题。

不论是身体受到侵害,还是个人财产遭到损害,都是对私权的一个直接冲击。

然而,法律救济则是我们维护私权的有力武器。

本文将探讨私权侵害与法律救济之间的关系,以及我们应该如何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

在现实生活中,私权侵害的形式多种多样。

其中,个人隐私被侵犯是非常常见的一种情况。

随着科技的发展,网络空间逐渐成为了个人信息泄露的重要渠道。

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技术手段窃取个人隐私,造成了隐私泄露的现象屡见不鲜。

比如,个人身份信息被盗用,或者银行账户被黑客攻击,都属于私权侵害的范畴。

除了个人隐私泄露外,财产权利的侵害也是私权侵害的重要方面。

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各种形式的财产侵权案件层出不穷。

例如,商业纠纷、劳资纠纷、知识产权侵权等。

商家通过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商标侵权行为破坏市场竞争秩序,这些都是对私权的不法侵害。

针对私权侵害问题,法律救济成为了社会公正的保障。

当私权不受权利人的合法保护时,法律救济机构就会介入处理。

在我国,私权救济主要通过民事诉讼渠道来实现。

当然,在实践中,为了更好地维护私权,我们还需要依靠其他补充措施。

首先,强化法律意识是私权救济的基础。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并不代表每个人都能充分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我们应该增强法律知识,了解自己的权益范围和所享有的法律救济权。

只有通过法律手段,我们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其次,建立和健全相应的法律制度也是私权救济的关键。

针对不同的私权侵害行为,需要有相应的法律条文来加以监管。

同时,我们还需要及时修订和完善现行的法律,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只有在法律的保护下,我们才能在被侵害时有所依靠。

此外,提高司法机关的效率和公信力也是私权救济的重要环节。

当个人权益被侵害时,如果司法机关审理案件的效率低下,或者判决结果没有得到公正的认可,那么法律救济的目的就难以实现。

《2024年论私力救济》范文

《2024年论私力救济》范文

《论私力救济》篇一一、引言私力救济,作为社会治理的一种重要方式,在维护个体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本文旨在探讨私力救济的内涵、现状、价值及潜在风险,并提出相应完善策略。

文章将从定义与特征、现实必要性、问题与挑战以及发展建议四个方面进行详细论述。

二、私力救济的定义与特征私力救济是指当个体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自行采取措施保护自身权益的行为。

私力救济具有以下特征:一是主动性,即权利人主动采取行动维护自身权益;二是即时性,即在侵权行为发生后立即采取措施;三是有限性,即权利人只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救济。

三、私力救济的现实必要性私力救济在现实生活中具有重要价值。

首先,私力救济能够迅速应对侵权行为,及时保护个体权益。

其次,私力救济有助于弥补公力救济的不足,减轻司法负担。

此外,私力救济还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秩序。

然而,私力救济并非万能之策,其应用需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以避免滥用导致社会矛盾激化。

四、私力救济的问题与挑战尽管私力救济具有积极意义,但在实践中仍存在诸多问题与挑战。

首先,私力救济的滥用可能导致社会矛盾激化,甚至引发暴力事件。

其次,私力救济与公力救济的界限模糊,容易导致法律适用上的困难。

此外,私力救济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权力滥用、不正当竞争等问题也亟待解决。

五、私力救济的完善策略为充分发挥私力救济的积极作用,应采取以下策略:一是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公众法律意识,引导人们依法维权;二是完善法律法规,明确私力救济的适用范围和条件,规范私力救济行为;三是建立健全纠纷解决机制,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四是加强司法监督,确保私力救济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六、结论私力救济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治理方式,对于维护个体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私力救济的滥用也可能带来一定的风险和挑战。

因此,我们应充分发挥私力救济的积极作用,通过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完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纠纷解决机制以及加强司法监督等措施,规范私力救济行为,确保其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私力救济制度探析

私力救济制度探析

私力救济制度探析【内容摘要】在法治社会,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

当权利受到侵犯时,我们有赖于公力救济的帮助去解决冲突和纠纷,但作为公力救济的补充,私力救济的作用也是不容忽视的。

本文通过对私力救济的历史发展和现状的研究,将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进行比较。

提出本人对私力救济方面的一些观点,为完善我国救济体系提供新的思路,使私力救济制度在经济的发展中发挥它应有的作用【关键词】公力救济私力救济救济体系私力救济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是人类社会最早也是最原始的救济方式之一。

原始社会末期,随着生产力的提高以及分配的不均匀出现了阶级,阶级与阶级之间,本阶级之间的各种利害冲突的发生,迫使人们需要想方设法的去维护自己的权利。

于是,私力救济便应运而生。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私力救济与国家的诞生并没有必然的联系。

但是国家产生以后,国家通过行使公权力来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使人们意识到公权力和私力的运用的区别,从而才有“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两种不同的救济名称。

一、私力救济内涵及特征私力救济是指当权利人在权利遭受到侵害的紧急情况下,在没有第三方以中立名义介入纠纷解决的情形下,不通过国家机关和法定程序,依靠自己的力量采取合法手段捍卫自己被侵害的合法权利的应急措施。

其特征包括:(一)从行为的性质来看私力救济是权利人依靠自身力量和实力行使救济权,即人们以自身的暴力对抗行为来制止不法侵害,“以恶去恶”。

如果对抗失败,私力救济未达到目的,再请求公力救济。

如果超出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二)从行为保护的客体来看正当的救济保护必须是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非法侵害(包括危险),可以行使私力救济;对于正当的免责行为和合法执行的公务行为,则不得行使。

侵害非法权益,俗称“黑吃黑”,则根本不受法律的保护,所以也谈不上私力救济。

(三)从行为的主观条件的要求来看私力救济必须出于救济的目的和救济的认识。

因为行为人做出行为时的心里状态可以决定他的行为目的是否归于私力救济的范畴。

私力救济法律后果_民法(3篇)

私力救济法律后果_民法(3篇)

第1篇一、引言私力救济,是指权利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不依赖于国家公权力,而是通过自己的力量或者借助他人的力量,对侵害者采取的补救措施。

在民法中,私力救济是权利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

然而,私力救济并非无限制,其法律后果也应当受到法律的规制。

本文将从民法角度出发,探讨私力救济的法律后果。

二、私力救济的概述(一)私力救济的概念私力救济,是指权利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不依赖国家公权力,而是通过自己的力量或者借助他人的力量,对侵害者采取的补救措施。

私力救济包括自卫、自助、报复、和解等行为。

(二)私力救济的适用范围私力救济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侵权行为:权利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采取私力救济措施,以保护自己的权利。

2. 违约行为: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采取私力救济措施,如留置、扣留等。

3. 违法行为:权利人在其合法权益受到违法行为的侵害时,可以采取私力救济措施,如自行拆除非法建筑、驱逐非法侵入者等。

三、私力救济的法律后果(一)合法私力救济的法律后果1. 权利人可以恢复原状:在合法私力救济过程中,权利人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恢复自己的权利状态。

2. 权利人可以要求侵害者赔偿损失:权利人在合法私力救济过程中,若遭受侵害,可以要求侵害者赔偿损失。

3. 权利人可以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支持:在合法私力救济过程中,权利人可以向国家机关请求支持,如请求公安机关介入处理。

(二)非法私力救济的法律后果1. 违反法律规定的私力救济行为无效:权利人采取的非法私力救济行为,如暴力、胁迫等,违反法律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2. 权利人可能承担法律责任:权利人在非法私力救济过程中,若给他人造成损害,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

3. 国家机关介入处理:在非法私力救济过程中,国家机关可以介入处理,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四、私力救济的注意事项1. 依法行使权利:在私力救济过程中,权利人应当依法行使权利,不得采取非法手段。

浅析问题金融机构私力救助及其法律制度完善.doc

浅析问题金融机构私力救助及其法律制度完善.doc

浅析问题金融机构私力救助及其法律制度完善-当金融机构发生流动性危机或支付不能时,一般而言,首先考虑的是对问题金融机构进行重组,以及采取其他私力救助,这有利于实现兼顾股东与债权人利益、保障职工就业和维护金融市场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等政策目标。

这是处置问题金融机构最理想的方式与途径,也几乎是各国金融监管机构的一致选择。

一、国外问题金融机构私力救助立法与实践(一)国外问题金融机构私立救助法律规定在对问题金融机构进行救助时,GBII 认为,根据国际实践,金融法律和规则应当体现出以下原则:一是最低成本方法。

法律应当禁止适用任何可能导致债权人(包括存款人)陷入比破产、关闭和以所有保险债权进行清算更糟糕境况的救助方案。

二是损失分担。

失败金融机构关闭时,法律应当规定损失赔偿规则,现有损失应当由各方当事人分担,损失应当首先由金融机构股东以股份损失的方式承担,然后由未经保险的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承担,法律应当建立对已保险存款或其他债权的快速偿还机制。

三是私人部门救助优先。

在对问题金融机构进行救助时,优先鼓励私人投资者进行投资救助,包括其他私人金融机构及经过重组之后的金融机构所有权和管理权归私人所有。

四是经营和财务救助并举。

对问题金融机构的救助旨在解决其破产的原因,而不只是缓解其表面症状,即任何允许破产金融机构作为独立实体继续存在的救助方案不仅应当保证该金融机构恢复清偿能力,而且最重要的是保证其赢利性,使其可以在中长期稳定经营。

五是不会影响市场的公平竞争。

对问题金融机构的救助不应该破坏公平竞争、补贴破产和惩罚在体系中更有效的金融机构。

六是归责性和程序的公开。

对问题金融机构的救助应当在公开和公平的框架下继续,应当让公众获知重要决定的基本原理,例如涉及公共资金的使用和分配,将金融机构出售给私营部门或实现破产金融机构的最终关闭和清算。

但是,公平性不应作为延迟和不作为的借口。

在GBII 对问题金融机构救助的几个原则论述中,各国特别强调私营部门对问题金融机构救助的优先适用,并要求将其规定在相关法律中。

《2024年论私力救济》范文

《2024年论私力救济》范文

《论私力救济》篇一一、引言私力救济,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在法律领域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它指的是在法律关系中,个体通过自身力量,而非通过法律程序或公权力机构来维护自身权益的行为。

私力救济的形式多样,且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法治意识的逐渐普及,它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个体的自主性以及在司法领域的探索。

然而,私力救济亦存在着合法性及伦理的边界问题。

本文将通过概述私力救济的背景、定义及重要性,探讨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并对其优缺点进行深入分析。

二、私力救济的定义及重要性私力救济是指个体在面对侵权行为或其他损害自身权益的行为时,不依赖于公权力机构,而是通过自身的力量来维护自身权益的行为。

这种行为在人类社会中有着悠久的历史,尤其在法律体系尚未完善的地区或领域中更为常见。

私力救济的重要性在于它能够为个体提供即时的、灵活的维权途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公权力救济的不足。

三、私力救济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一)合理性的体现私力救济的合理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私力救济体现了个体的自主性。

在面对侵权行为时,个体有权选择通过何种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其次,私力救济能够迅速、有效地解决一些简单的纠纷,减轻公权力机构的负担;最后,私力救济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社会正义的多元性,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具有积极意义。

(二)必要性的体现私力救济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公权力救济往往存在滞后性,而私力救济能够为个体提供即时的维权途径;其次,在某些地区或领域中,公权力机构的覆盖范围有限,私力救济成为了一种必要的补充;最后,私力救济在某种程度上促进了社会的自我调节和自我完善。

四、私力救济的优缺点分析(一)优点私力救济的优点主要包括:灵活性、及时性、效率性等。

个体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需求,选择合适的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

此外,私力救济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公权力救济的不足,为个体提供了多元化的维权途径。

(二)缺点然而,私力救济也存在一定的缺点:一是可能引发暴力冲突和社会不稳定;二是可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三是可能违反法律法规和伦理道德原则。

私力救济的法律适用(2篇)

私力救济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私力救济,又称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主体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行采取的对抗他人侵害的行为。

私力救济作为一种权利保护方式,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

本文将从私力救济的概念、法律适用原则、适用范围以及法律效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私力救济的概念私力救济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自行采取的对抗他人侵害的行为。

私力救济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 自卫:权利主体在面临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

2. 抵抗:权利主体在他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时,为了制止侵害行为,采取的必要抵抗行为。

3. 拒绝:权利主体在他人请求自己履行义务时,依法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4. 保留:权利主体在他人请求自己履行义务时,暂时拒绝履行,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私力救济的法律适用原则1. 自愿原则:私力救济应当基于权利主体的自愿,不得强迫他人实施私力救济。

2. 合法原则:私力救济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3. 适度原则:私力救济应当适度,不得超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限度。

4. 事后报告原则:权利主体在实施私力救济后,应当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以便有关机关及时处理。

四、私力救济的适用范围1. 自卫:在面临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权利主体可以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抵抗:在他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时,权利主体可以采取必要的抵抗行为,制止侵害行为。

3. 拒绝:在他人请求自己履行义务时,权利主体可以依法拒绝履行义务,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 保留:在他人请求自己履行义务时,权利主体可以暂时拒绝履行,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私力救济的法律效果1. 权利主体可以因私力救济行为而获得合法权益的保护。

2. 在私力救济行为超出必要限度的情况下,权利主体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在私力救济行为中,权利主体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2024年论私力救济》范文

《2024年论私力救济》范文

《论私力救济》篇一一、引言私力救济,是指个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通过自己的力量寻求救济的途径。

这种救济方式在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它体现了法律之外的个人自主权与自力保护意识。

本文旨在探讨私力救济的内涵、特点及其在现实生活中的作用,并对其存在的合理性及局限性进行分析,以期为完善我国私力救济制度提供参考。

二、私力救济的内涵与特点私力救济,顾名思义,是指权利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不依赖国家机关的公力救助,而是依靠自身的力量或寻求他人的帮助来维护自身权益的救济方式。

其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自主性:私力救济是权利人自主选择的行为,不受他人干预。

2. 及时性:私力救济往往能够迅速地解决纠纷,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3. 灵活性:私力救济的方式多样,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灵活选择。

三、私力救济的现实作用私力救济在现实生活中具有重要作用。

首先,私力救济能够迅速地解决一些简单的纠纷,避免矛盾激化。

其次,私力救济有助于弥补公力救济的不足,为权利人提供多元化的救济途径。

此外,私力救济还能在一定程度上预防和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

四、私力救济的合理性及局限性分析1. 合理性分析:私力救济的合理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符合自卫权理论,即个人有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是体现了效率原则,私力救济能够迅速地解决纠纷;三是符合社会公正观念,私力救济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社会正义。

2. 局限性分析:虽然私力救济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存在局限性。

首先,私力救济可能导致过度自卫或滥用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其次,私力救济可能引发新的纠纷和矛盾;最后,私力救济难以保证结果的公正性。

五、完善我国私力救济制度的建议针对私力救济的局限性,本文提出以下建议以完善我国私力救济制度:1. 完善法律法规: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明确私力救济的适用范围、条件和程序,规范私力救济行为。

2. 加强司法监督:司法机关应加强对私力救济行为的监督,防止滥用权利和过度自卫行为的发生。

反对私力救济的法律规定(3篇)

反对私力救济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私力救济,即指个人或私人组织在不依赖国家公权力的情况下,通过自己的力量解决纠纷、保护自身权益的行为。

在我国,私力救济现象较为普遍,尤其在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等领域。

然而,私力救济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法律的权威,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因此,有必要从法律层面加以规范和限制。

本文旨在分析私力救济的弊端,探讨反对私力救济的法律规定及其重要性。

二、私力救济的弊端1. 法律效力不足私力救济行为往往缺乏法律依据,其效力难以得到法律保障。

与国家公权力相比,私力救济行为在法律地位上处于劣势,容易受到质疑和挑战。

2. 损害社会公平正义私力救济行为可能导致强者欺凌弱者,损害社会公平正义。

在私力救济过程中,行为人往往凭借自己的力量,对弱势群体进行不公平对待,加剧社会矛盾。

3. 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私力救济行为可能导致纠纷升级,引发暴力冲突,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在一些情况下,私力救济行为甚至可能引发犯罪行为,加剧社会治安问题。

4. 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私力救济行为可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在追求自身利益的过程中,私力救济行为人可能无视他人的权益,对他人造成损害。

三、反对私力救济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该规定明确规定了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即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反对私力救济。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当事人因财产权益纠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规定明确了财产权益纠纷的解决途径,即通过诉讼解决,反对私力救济。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经济法的私人实施与社会实施问题探析

经济法的私人实施与社会实施问题探析

经济法的私人实施与社会实施问题探析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经济法出现并在保证市场公平、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经济法在应用的过程中如果出现错误行为,会对社会公共利益、个人利益产生侵害,所以社会公诉、个人公诉时常出现,经济法的私人实施与社会实施问题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本文为对经济法的私人实施与社会实施问题产生更加全面的了解,在对经济法的私人侵害与社会侵害进行阐述的基础上,对经济法的私人实施与社会实施分别进行系统的分析,并在此基础上针对经济法实施的完善提出个人意见。

经济法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法律部门,目前经济法主要针对社会生产和在生产过程中各类组织所参与的经济管理关系、经营协调关系进行调整,可见经济法是所有经济法律规范的统称,其主要针对经济关系进行调整。

一、经济法的私人实施与社会实施分析(一) 经济法的私人实施分析经济法的私人实施即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个体为其民事权益能够得到维护和实现,在经济法律执法、司法、监督等方面主动的参与,如民事诉讼、仲裁、消费者集体抵制行为等,私人参与经济法的最直接动力是利益,私人参与经济法实施建立在对个人最大利益的综合衡量评估的基础上,但受到私人对社会环境、经济学知识认知不全面、个人理念存在偏差等因素的影响,其虽然对个人最大利益进行了评估,但评估后的结果是否最大化的保证了私人权益并不能保证。

换言之私人的利己和理性的判断很大程度上是其主观上的最优选择,在客观上很可能被推翻,为保证私人的合法利益,政府需要对其予以积极的正确引导,使私人实施更加有效,现阶段政府支持的司法援助等就是具体的正负激励、引导私人实施的具体体现,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发现,私人参与经济法实施的积极性与私人实施效果之间具有密切的关系。

虽然经济法的错误行为通常会对社会公众利益产生侵害,但市场经济结构决定,独立性的社会个体是利益侵占的最终承受主体,经济法作为政府对市场参与主体行为进行管理的依据,对市场竞争关系监督监管也具有重要的作用,而私人参与经济法实施,对维护其自身权益和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等方面都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例如,消费者因参与市场供求关系,在权益受到侵害的前提下,对产品的生产者提出诉讼,这不仅对其个人的消费保障权益进行了维护,而且对市场中的违法行为、不公平竞争现象也起到了震慑的作用,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方面意义突出,可见经济法的私人实施具有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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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社会性私权的救济探析英国学者哈丁所提出的“公地悲剧”充分地展现了这样一种状况———当每一个理性人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时候,公共资源将在过度使用之中走向枯竭。

毋庸置疑,公共资源的枯竭最终危害的还是分享它的每一个个体。

短时间或某一个体的利益最大化必将造成长久的悲剧。

而经济法正是要阻止这一悲剧的发生。

它既要让公地常青,亦要让每一个牧羊人各得其所。

经济法较之民商法的特殊性就体现在此处———它所追求的不是每一个牧羊人之间基于意思自治而最终达成的平衡,而是牧羊人、牧羊人与公地间的平衡,是在保证公地为牧羊人们所用的同时,将公地的价值最大化。

维护共同利益的追求和对个体的关照造成了经济法权利救济的一系列特殊性。

为了实现实质上的公平正义,它不得不于横向法律关系与纵向法律关系之间游走且求取着平衡。

本文希望能从“公地”的具体案例出发,抽象出经济法权利救济特殊性的表现,挖掘这种特殊性之所以存在其背后的原因,感受经济法的价值追求,再从抽象到具体,最终探索经济法权利救济方式的完善途径,让“公地”的悲剧不再。

一、“公地悲剧”与社会性私权(一)“公地悲剧”中的社会公共利益为所有牧羊人共有的“公地”可以看作是一种社会公共利益的象征。

为了通过“公地悲剧”去探究经济法权利救济的特殊性,我们可以把“公地”中的社会公共利益划分为四个层次。

第一,是每一个个体可以充分分享的社会公共利益。

“公地”作为公共用地,每一个牧羊人都可以自由使用。

由于享有公共利益的每一个个体居于平等的地位,因此,每一个个体使用公共利益的自由不受他人干涉。

这一层次的社会公共利益主要反对部分人对其进行垄断,没有任何一部分人有权侵占全部公共利益而限制他人使用。

第二,是不得为部分人所滥用的社会公共利益。

尽管这部分人没有明显地禁止他人使用,但是他们通过各种手段榨取了公共利益,从而使他人平等地分享公共利益的权利受到了侵害。

以“公地”为例,当一个牧羊人从早到晚将他全部的羊群都放于草场之上,而他的羊吃掉了大部分草的时候,其他人在公地放牧所获得的收益必将减少。

此时滥用公共利益者便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同时,还要警惕“免费搭车者”,他们不像其它公共利益分享者那样对公共利益付出一定成本,承担一定责任,而仅是坐享其成。

这些人较之其他人而言,也是在不平等地使用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是不受其它权力机关所过度干涉的社会公共利益。

如果政F见到“公地”被牧羊人们无秩序无节制地使用,于是出手对牧羊人使用“公地”的行为进行适当的规范和调控,这是合理的,然而,如果政F以保护“公地”为由将原本由几位牧羊人所共有的“公地”收归国有,禁止所有牧羊人使用,那这一行为的正当性就有待商榷了。

为社会成员所共有的社会公共利益不应当受权力机关的过度干涉,社会成员享有自主性。

第四,是体现代际公正的社会公共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不仅为眼前人所共有,还应被可持续地共有。

综上,我们可以这样来看社会公共利益———首先,它为个体共同享有。

其次,它为不同时期的个体平等地共有。

此外,它不受公权力的过度干涉。

(二)从社会公共利益到社会性私权社会公共利益往往是与享有它的每一个个体的私人利益息息相关的。

其中,相较于一般性公共利益,有一种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直接相关,并由不特定的特殊成员所共享———虽然个体只是分享它的一部分,但这种直接相关性和成员的特殊性允许个体有足够的权利去捍卫它,不同于一般社会公共利益的是,对这一种利益的保护不是直接通过保护广泛的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而实现的———它往往是先保护某一个体的特定利益,进而辐射到其他人。

因而,与一般性公共利益相比,这一种共同利益具有更明显的私权特征,然而,它于本质上仍然由不特定的多数人共享———因此,我们可以把这一种公共利益称为社会性私权。

(三)救济社会性私权的必要性与价值1.救济社会性私权的必要性———个体的诉求既然社会性私权与享有它的每一个个体的利益是息息相关的,那么救济社会性私权自然也满足个体在经济活动中对自由、平等与安全的诉求。

从上文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分析可以看出,个体希望在自由与平等的基础上分享社会公共利益,同时,个体渴望一种安全感,即相信自己可以自由、平等地分享公共利益的安全感。

使个体获知自己的社会性私权能够得到救济即给予了个体这样一种安全感。

权利救济最终还是要以人为本,因此,从满足个体诉求的这一点来看,救济社会性私权是必要的。

2.救济社会性私权的价值救济社会性私权不仅满足了个体的诉求,使个体的权益得到了保障,它在同时也具有正外部效应———救济社会性私权对社会的价值正是体现在这样一种正外部效应上。

救济社会性私权有效防止了对公共资源的占有和滥用,使共同利益可以健康而有效地分配,可持续地使用,从而维护了经济秩序长远的稳定。

这种整体上的价值也将作用于未提出权利救济的其他个人。

同时,由于社会性私权相较于一般公共利益具有更明显的私权性质,因此,救济社会性私权所产生的价值往往能较快也较为直接地体现出来。

二、从社会性私权看经济法权利救济的特殊性正因经济法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的法,为了实现其在宏观上稳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的目标和在微观上对人性与道德的追求、对个体的关切,经济法权利便具有了社会性私权的性质。

值得注意的是,此处的经济法权利作为一种“权利”乃至“私权”,其享有的主体当然是个人,因此,我们需要将经济法权利与行政机关的经济干预权力相区分。

经济法权利救济则主要是对社会性私权的救济,经济法权利救济的特殊性亦从此产生。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经济法权利救济的特殊性。

(一)对象的特殊性由于经济法权利救济主要是对社会性私权的救济,因此,经济法权利救济的对象———即经济法权利的享有者,亦会同时体现“社会性”及“私权享有”的特点。

1.利益冲突的多元性经济法权利救济特殊性的背后是利益冲突的多元性。

权益冲突可以被认为是“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权利与义务处于非常状态,即权利主体在行使权利时,超越了法律预先设定的界限,造成了其他权利主体行使权利的妨碍和侵害。

”[1]法律关系的本质就是利益关系,权益冲突的本质就是利益冲突[2]。

由于经济关系既包括纵向关系,又包括横向关系,这样复杂的关系之中所牵涉到的是多方利益,个人利益与个人利益、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都可能发生冲突。

为保护社会性私权免受侵害,经济法必须同时调节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集体之间、国家与集体及集体中每一个个人之间的关系。

2.经济法权利救济对象的共同点正是出于对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双重关切及对二者之间平衡性的追求,虽然经济法权利救济的对象在表面上可能表现为某一个人,而实际上,唯有个人具有社会性的私权,才可能得到经济法的救济。

救济其权利的结果不具有社会公共性,即不能对其他个人产生积极影响的,不能看做是经济法权利救济的对象。

(二)方式的特殊性经济法权利救济方式的特殊性是指司法救济方式的特殊性。

它主要体现在:由于诉讼程序是与利益关系中受损的利益和利益关系主体双方的地位相对应的,而不是与部门法相对应的[3],因此,没有独立的经济法诉讼程序,而又由于经济法权利救济过程中利益关系主体双方的地位具有复杂性,因此,经济法权利救济可能通过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的方式实现。

此外,在某些情形下,经济法权利还需要通过一些特别的司法程序进行救济,这就是经济法权利救济的特殊性。

下文将具体阐述这种特殊性。

1.综合利用各种诉讼程序由于经济法所保护的利益冲突的多元性、社会性私权的特殊性,以及目前尚无独立的经济法诉讼程序,对经济法权利进行司法救济只能依赖于综合利用各种诉讼程序来实现。

根据利益关系主体双方地位的不同以及违法行为性质的不同,所适用的诉讼程序也不同,主要体现如下:第一,经济犯罪行为侵害他人权利的,主要通过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

第二,进行宏观调控的国家机关在宏观调控的过程中侵害权利主体之权利的,主要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对这些被侵害的权利进行救济。

第三,平等主体之间产生利益纠纷的,主要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进行权利救济。

2.特别诉讼程序目前,公益诉讼是经济法权利救济所使用的最主要的特别诉讼程序。

严格说来,公益诉讼并不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概念,而是根据诉讼的目的或效果划分出的一种诉讼类型或诉讼方式[4],其并不是完全独立于传统三大诉讼法的一种司法程序。

目前对公益诉讼还没有统一的定义。

狭义的公益诉讼单指由国家机关根据法律授权向法院提起的公益诉讼,而广义的公益诉讼除了特定的国家机关外,还可以由个人和社会团体提出。

定义上广义和狭义的区别,还牵涉到关于公益诉讼的另一个争议———即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问题。

有观点认为,如果起诉者的权利已经受到了违法行为的直接侵害,提起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为了他的个人利益,那他就不具备起诉的资格。

关于这一争议笔者将在下文探讨经济法权利救济方式的完善时具体论述。

暂时抛开争议性问题,通过公益诉讼的程序对经济法权利进行救济,其区别于一般民事、行政诉讼的本质特点都体现在其结果是具有一种正外部效应的,而于其中受益的对象为不特定的多数人———这与上文所说的经济法权利救济对象的特殊性是相关的。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除了综合利用各种诉讼程序外,经济法权利救济的特殊性还通过特别诉讼程序体现———其背后正是经济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价值追求。

(三)目的的特殊性经济法权利救济目的的特殊性在于其不仅要保护个体利益,还要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其最终目的一方面是要实现实质上的公平正义,从而体现对第二代人权的保障,对每一个个体的人性关怀;另一方面,它也希望维护经济秩序的稳定,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经济法权利救济的目的既涉及宏观层面,又涉及微观层面,这与民商法是不同的。

(四)时间的特殊性传统的权利救济观念通常认为,有侵害才有救济。

然而,在经济法纠纷中,出于保护动态扩散利益的需要,除了传统的对侵权损害进行经济赔偿的救济方式外,最为关键的救济方式乃是除去正在发生的继续性、反复性侵害和消除将要发生的侵害[5]。

因此,在时间上,经济法权利救济不仅发生在权利遭受到侵害以后,还可能发生在权利遭受侵害之前,预感权利会被侵害之后。

(五)结果的特殊性———正外部效应由于经济法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的法,因此,无论对象是什么,方法如何,经济法权利救济的特殊性最终都要指向其结果的特殊性———正外部效应。

所谓经济法权利救济结果的正外部效应,就是指对经济法权利进行救济,救济结果不仅及于要求救济者,还及于不特定的其他对象以及经济秩序本身———它将有利于经济秩序的稳定,同时直接地或间接地维护更多人的经济性权利。

即使是个体出于对私利的维护而要求的权利救济,在经济法所维护的权利是一种社会性私权的前提下,这种权利救济所产生的效果一样能对经济秩序起到维护作用,从而间接地保障其他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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