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的核算(PPT 7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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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纳税地点 (1)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
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从事 运输业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 机关申报纳税。 (2)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 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转让其他无 形资产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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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 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6) 经中央及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纳入预算管
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 金,无论是行政单位收取的,还是由事业 单位收取的,均不征收营业税。 (7) 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 上的(含35%)民政福利企业,其经营属于营 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 的业务,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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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营业税的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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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概述
1 第一节营业税制度的基本内容 2 第二节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3 第三节主要行业营业税的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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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营业税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营业税的概念及特点 (一) 营业税的概念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 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 其营业收入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是现行流 转税中的一个主要税种。经过改革后的营业 税与增值税、消费税互不交叉、相互配合, 构成一个新的流转税体系,在生产和流通领 域发挥调节作用。
(2) 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转包的,以总 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3) 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 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 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以 受让者或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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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以 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5) 演出经纪人为个人的,其办理演出业务 的应纳税款,以售票人为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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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明确纳税责任,营业税实施细则对某 些特殊行为进行了具体规定: (1) 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 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 (2) 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铁道部, 合资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合资铁路公 司,地方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地方铁 路管理机构,基建临管线运营业务的纳税 人为基建临管线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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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 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 以及单位或个人将自建建筑物销售、单位 将建筑物无偿赠送他人的,其营业额可由 主管税务机关按以下顺序确定: (1) 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 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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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 或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1) 交通运输业的营业额中应包括保险费收 入和随同票价、货运价向客户收取的各种 建设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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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运输企业自我国境内运送旅客或货物出 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的,以 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该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 余额为营业额。
(3) 从事联运业务的运输企业,其营业额应 为实际取得的营业额。
(7)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 税务机关申报其扣缴的营业税税款。但建 筑安装工程业务的总承包人,扣缴分包或 转包的非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的营 业税税款,应当向分包或转包工程的劳务 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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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营业税应纳税额计算的一般规定 营业税的应纳税额按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 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营业额和适用 的税率计算,其公式为: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④ 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工程项目,其纳税义 务发生时间为与发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 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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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纳税期限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 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为5日、10 日、15日、1个月;金融业(不包括典当业) 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保险业的纳税期限 为1个月。不能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 次纳税。
来业务以及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外汇、 有价证券或期货的业务,不征营业税。 (2) 保险公司开展的1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 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3) 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 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 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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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 (5)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
(6) 建筑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① 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性结算办法的工程项 目,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施工单位与发 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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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 清算办法的工程项目,其纳税义务发生时 间为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 款结算的当天。
③ 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结算价 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为各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 款结算的当天。
(4) 从事建筑业的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 、直辖市范围内发生应税行为,其纳税地 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5) 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 市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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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纳税人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外县(市) ,应当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 税而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居 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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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营业税税率在保持原税负的基础上, 根据中性和简便的原则,设计了三档比例 税率和一个幅度比例税率,即交通运输业 、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为3% ;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为 5%;金融保险业为8%;娱乐业为5%~20%。 纳税人经营娱乐业具体适用的税率,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幅度 内决定。营业税税目税率表格式见表5 1 所示。详见P146表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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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税收优惠 (一) 纳税人免征营业税的项目 (1) 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
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 务。 (2) 残疾人员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3) 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 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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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劳务、学生 勤工俭学所提供的劳务。
(3) 单位或个人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 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其销售自建建 筑物并收讫营业额或取得索取营业额凭据 的当天。
(4) 纳税人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其纳税 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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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代纳税 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 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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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 纳税人
营业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 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 和个人。不论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 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还是行 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 和其他单位,也不论是个体工商户还是有 应税行为的其他个人,都是营业税的纳税 人。
六、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营业税按规定在取得营业收入额、转让额 、销售额的环节纳税。具体地讲,纳税义 务发生时间的规定为:
(1)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般为纳税 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 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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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 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 间为收到预收款项的当天。
(5)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 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 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6)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 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 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 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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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国务院规定的免征营业税的项目 (1) 中国人民银行的贷款业务、金融机构往
(一) 提供应税劳务 (二) 转让无形资产 (三) 销售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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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不动产的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以 及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 不动产,但以不动产投资入股,不征营业 税。 以上所称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 销售不动产均指在我国境内发生的应税行 为,所谓在我国境内发生的应税行为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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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在中国境内。由于 保险业的特殊情况,在境内提供保险劳务 包括: 一是境内保险机构提供的保险劳务,但境内 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除外; 二是境外保险机构以境内的物品为标的提供 的保险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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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中国境内载运货物或旅客出境。 (3) 在中国境内组织游客出境旅游。 (4) 所转让的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 (5) 所销售的不动产在中国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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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其税款的报缴期 限分别规定为: 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 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15日为 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 ,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 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的解缴税款的期限,比照上述 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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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营业税的特点 1. 按行业设置税目税率 2. 实行行业差别比例税率或幅度比例税率,
税负较低 3. 实行多环节、全额课税 4. 计算简便,便于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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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课税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和实施细则规定,现行营业税的课税范围 为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 产或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具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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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运输企业在境外运送货物或旅客入境, 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不征营业税。
交通运输业应纳营业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交通运输业计税营业额×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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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从事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或 其他陆路运输业务并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 的单位,为从事运输业务并计算盈亏的单 位。
(二) 扣缴义务人 为了加强征管、保证税款的及时、足额入 库,营业税对下列情况明确了营业税的扣 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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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以受托发放 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6) 分保险业务,以初保人为扣缴义务人。 (7) 个人转让除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无形
资产的,以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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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税目、税率 营业税按照不同的行业和不同的经营业务 分别设置税目。现行营业税共设置了九个 税目,即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 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 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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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社会福利有奖募捐的发行收入,不征营 业税。
(9)自2006年6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 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 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 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 (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其 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 收营业税。
(3) 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 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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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交通运输业 交通运输业的计税营业额,是指客运收入 、货运收入、装卸搬运收入及其他各种收 入。交通运输业计税营业额的确定应注意 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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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营业税以营业额为计税依据,营业额是 指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 者销售不动产而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及 价外费用。其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 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 款项及其他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 ,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 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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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起征点规定为了繁荣市场,照顾一些收 入较少的纳税人,贯彻合理负担的原则, 营业税规定了限于个人使用的起征点制度 。财政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为:
(1) 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1000~ 5000元。
(2) 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 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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