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意见(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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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的指导意见(试行)

关于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的指导意见(试行)

关于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的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为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提升社区治理法治化、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地名管理条例》,参照《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要求,现对我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民委员会)设立提出以下意见。

一、设立原则(一)科学合理。

居民委员会设立要根据居民居住地区常住人口数量、居民居住状况、公共服务资源配置、管理幅度等因素,合理确定社区规模。

(二)便于自治。

居民委员会设立要有利于社区居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三)便于管理。

居民委员会设立要有利于发挥社区治理多方主体功能,构建社区党建引领的多方协商治理体系,促进社区精简高效。

(四)便于服务。

居民委员会设立要有利于优化配置公共服务资源,及时了解社区居民需求,组织志愿者、社工机构和社区社会组织,就近为社区居民提供精细化、精准化服务。

二、设立条件(一)符合规划。

位于不设区的市、市辖区范围,且处于城市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规划区域之内;或者属于县域范围,处于城镇建设规划区域之内,且是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二)地域清晰。

一般以现有居住小区为基础,以道路为边界,图形简单完整,原则上不得由不接壤的跨区域组成,确有需要的,可以暂为代管。

(三)规模适度。

综合考虑地域面积适中、社区成员单位分布等要素,以社区内住宅套数作为基本标准,一般在1000至3000户的范围内设立。

以低层住宅区为主的社区规模可适当小一些,以高层住宅区为主的社区规模可适当大一些。

(四)配套齐全。

按照面积每百户不低于30平方米的标准配备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同时合理配置养老、托幼、助残、文化、体育、卫生、就业、警务等公共服务设施。

(五)人员配备。

居民委员会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社区工作者按照每万城镇常住人口不少于25人的标准配备。

(六)名称规范。

居民委员会应使用规范名称,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XX地(州、市)XX县(市、区)X X街道(乡镇)X X 社区居民委员会,并且拟设社区命名更名应符合《地名管理条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

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街道、居委会建设和社区管

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街道、居委会建设和社区管

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街道、居委会建设和社区管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街道、居委会建设和社区管理的政策意见【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发文字号】沪委[1996]5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发布日期】1996.03.25【实施日期】1996.03.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街道、居委会建设和社区管理的政策意见(沪委〔1996〕5号1996年3月25日)为了把市委制定的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政法工作三个三年规划落实到基层,切实加强街道、居委会建设和社区管理,促进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做到改革、发展、稳定相互协调、相互促进,推动城市的现代化管理,加快社会的全面进步,市委、市政府决定进一步完善“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体制,在街道、居委会机构编制、财力支配、社区公建配套等方面,制订相应的政策措施。

其基本原则是:--责、权、利相一致的原则。

随着上海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的大规模展开,以及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相关事权的下放,街道、居委会将在市政管理、社区服务、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街道经济组织发展等方面承担更多的任务。

因此,街道与区有关职能部门要在分清事权、明确责任的前提下,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要求,进一步充实街道财力,使街道、居委会更好地行使职能。

--管理与服务相统一的原则。

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紧密相关,是一项完整的系统工程。

目前,街道、居委会承担的社区管理尤其是市政管理的任务越来越重,而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质量与居民的生活、工作与学习的关系日益密切。

因此,必须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将相应的管理服务责任落实到街道、居委会,形成责任清晰、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治安防范措施落实的社区管理体系,真正寓管理于服务之中。

--转制与机构改革相配套的原则。

随着事权的下放和责任的转移,按照政事分开、政企分开、审批权与执法权分开的原则,相应调整市、区有关职能部门的机构、职责,同时转换机制,将经营、作业行为与管理职能分离开来,从组织上保证转制与机构改革相配套。

南京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全市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精)

南京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全市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精)

南京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全市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来源: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时间:2007-01-18宁民政(2007)10号关于加强全市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各区、县民政局:为进一步夯实工作基础,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用,推动城乡和谐社区建设,构建和谐南京,根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2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4号)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加强和谐南京建设工作的精神,现就全市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以下简称“两委会”)规范化建设提出以下意见:一、“两委会”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两委会”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提升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自治职能和服务功能为目标,以“五个规范”为主要内容,以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为保证,通过开展规范化建设,整体提高全市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的工作水平,进一步打造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的良好形象,为南京和谐社区建设奠定扎实的工作基础。

2、“两委会”规范化建设的目标任务是:通过3-5年的努力,至“十一五”末,全市90%以上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实现“五个规范”,即阵地建设规范,做到面积达标、地点合适、环境优美、布局合理;职能事务规范,做到职能定位准确、权利义务清楚、角色关系协调;规章制度规范,做到基本制度健全、程序流程清楚、公布形式多样;队伍管理规范,做到社区居委会干部依法产生、社区工作者职业化管理、社区工作经费落实、福利待遇基本统一、管理机制综合完备;保障措施规范,做到政策措施明白、投入主体明确、考核办法明细。

真正通过规范化建设,把我市城乡社区建设成为民主自治、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治安良好、生活便利、人际关系和谐的现代化社区。

关于加强社区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加强社区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加强社区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加强社区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社区建设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居民的生活质量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社区建设管理工作也面临着诸多挑战和困难。

为了实现社区建设管理的全面提升,我提出以下几点意见:一、加强社区治理体制建设社区治理是社区建设管理的核心内容,确立健全的社区治理体制对于提升社区管理能力至关重要。

首先,应建立健全社区自治的机制和制度,充分发挥居民的主体作用,落实居民自治、居民议事和居民监督的权利。

其次,完善社会管理体制,构建多元共治的社区治理模式,加强政府、社会组织和居民之间的互动与合作。

最后,加强社区党组织建设,发挥党组织的领导作用,引导居民共同参与社区建设。

二、提高社区管理服务水平社区建设管理的核心目标是满足居民的需求,提供优质的社区管理服务。

为此,应加强社区管理队伍的建设,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意识。

此外,建立健全社区管理信息系统,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方便居民提出需求和反馈意见,及时解决问题。

同时,要积极组织社区文化、体育、教育等活动,提供多元化的社区服务,满足居民的各种需求。

三、加强社区安全管理社区安全是社区建设管理的重要内容,关系到居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为了加强社区安全管理,应加强社区警务工作,提高社区巡逻和保安队伍的专业素质和管理水平。

此外,加强社区安全宣传教育,增强居民的安全意识,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同时,推动社区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加强社区治安监管,提高社区内的治安秩序。

四、推动社区环境整治社区环境整治是社区建设管理的重要任务,关系到居民的环境卫生和生活质量。

为此,应加大对社区环境整治的投入,提高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水平。

加强对社区垃圾分类的引导和宣传,提倡居民参与垃圾分类,推动垃圾处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此外,要加强对社区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提高社区的整体环境质量。

五、促进社区经济发展社区经济发展是社区建设管理的重要目标之一,关系到居民的创业就业和生活水平的提高。

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2

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2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 (2)2010年11月10日08:37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四、努力壮大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队伍(十)扩大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来源渠道。

社区居民委员会一般配置5至9人,辖区人口较多、社区管理和服务任务较重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可适当增加若干社区专职工作人员。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其配备比例、招聘办法及专业服务机构的设置标准由市(地)级人民政府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提倡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与业主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属的委员会和居民小组的负责人可以由社区居民推选产生,也可以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或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经过民主程序兼任。

鼓励社区民警、群团组织负责人通过民主选举程序担任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

研究建立新录用公务员到社区锻炼制度。

鼓励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优秀年轻干部到社区居民委员会帮助工作或建立经常性联系制度,鼓励高校毕业生、复转军人等社会优秀人才到社区担任专职工作人员,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或退休党员干部、社会知名人士以及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参与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经过民主选举担任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

(十一)加强对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社区工作的需要,制定培训规划,丰富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提高培训效果。

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每年至少对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培训一次,其他成员每2年至少接受培训一次。

要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和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学习社会工作知识,增强他们坚持党的领导的信念,牢固树立爱岗敬业、乐于奉献、一心为民的精神,努力掌握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做好群众工作的方法和本领,不断提高服务群众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

鼓励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和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立足岗位,自学成才,支持他们参加社会工作等各种职业资格考试和学历教育考试,不断提高综合素质。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工作的意见篇一: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居委会工作的意见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文件鲁办发?20XX?22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的意见(20XX年7月30日)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XX?27号),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实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服务居民群众为宗旨,着力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体系、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把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成为功能完善、充满活力、作用明显、群众满意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健全完善以社区党组织为核心的城市社区组织体系,促进城市社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把握正确方向;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共同参与;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居民群众;坚持因地制宜,注重工作实效。

(三)目标任务。

到“十二五”末,全省实现城市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专业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全覆盖。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达到《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规定标准,社区居民委员会用房面积一般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建有“一站式”服务大厅,设立社区综合信息平台,普遍开展社区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直接选举率达到80%以上;每个社区至少有1名社会工作专业人员,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50%以上达到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每个社区拥有5个以上的社会组织;社区志愿者注册率达到10%以上。

到2020年,努力使全省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体系更加健全,社区居民组织化程度明显提高;社区民主管理制度更加完善;社区管理和服务能力显著增强;政府投入与社会投入相结合的经费保障机制基本建立;社区功能得到有效发挥。

二、主要措施(一)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1.组织体系建设。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推进社区建设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推进社区建设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推进社区建设的意见为认真贯彻《中共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23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鲁发〔1999〕1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推进我市城市社区建设,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推进社区建设的重要意义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组成的社会共同体。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城市的经济、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社区在加强城市管理、服务居民生活、促进社会进步等方面的地位、作用越来越重要。

对此,江泽民同志提出了“大力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指示。

加强城市社区建设,就是在和政府的指导下,依靠奢华力量,强化社区功能,解决社区问题,促进城市社区政治、经济、文化和环境协调、健康发展。

推进城市社区建设,是新形势下坚持的群众路线、做好群众工作和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重要途径。

对于完善社区功能,提高社区管理水平,维护城市、发展和稳定大局,推进城市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促进城市两个文明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委、政府要从贯彻落实江“”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扎扎实实地推进新形势下的城市社区建设。

二、社区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社区建设的指导思想是。

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的十五大精神,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城市管理体制,强化城市基层组织,提高城市服务功能,改善城市居民生活质量,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协调健康发展。

社区建设的基本原则是:1、以人为本,服务居民的原则。

坚持以不断满足社区居民的需求,提高居民生活水平和文明程度为宗旨,把服务居民作为社区建设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属。

2、资源共享,共驻共建的原则。

充分调动调动社区内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等一切力量广泛参与社区建设,最大限度地实现社区资源的共有共享,营造共驻共建社区的良好氛围。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的实施意见近些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和重视下,我县社区建设稳步推进,组织建设不断加强,服务功能日趋完善。

新的形势对社区建设提出了新的任务和新的要求。

为全面落实社会管理创新工程建设任务,着力提升社区建设科学化水平,充分发挥社区在基层社会服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为全县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和谐发展营造良好社会环境,根据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城乡社区建设的意见》(苏发【2011】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社区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社区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社区是社会管理的基本单元、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

加强社会管理重心在社区、改善民生依托在社区、维护稳定根基在社区。

特别是在城乡基层社会结构发生深刻变化的新形势下,社区在社会建设和党的组织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更加显著,承担的社会服务和管理任务更加繁重,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功能更加突出。

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有利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有利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扩大党的群众基础;有利于发展基层民主、巩固基层政权;有利于加强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

因此,各级党政组织必须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加强社区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社区建设摆上更加突出的位臵,切实加强领导,统筹协调推进,强化服务功能,创新管理机制,推动社区建设再上新台阶。

二、准确把握加强社区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加强社区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省市委全会以及县第九次党代会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推进科学发展新跨越、谱写美好响水新篇章”目标,以服务居民、造福群众为根本目的,以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为基本目标,以推进社区建设理念、体制机制和方法创新为根本动力,以加强社区组织体系和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为基础保证,以建立健全党组织为核心、居民自治组织为主体、管理服务站和综治办为依托的“一委一居一站一办”新型管理服务体系为着力点,不断提升社区建设规范化、科学化水平,为构建和谐响水奠定坚实的组织保障和工作基础。

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

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

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5.18•【字号】渝委发[2001]14号•【施行日期】2001.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渝委发〔2001〕14号)加强社区建设是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实现城市现代化的重要基础,是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满足人民群众的社会需求、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途径,是落实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实际行动。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全面推进我市社区建设,充分发挥社区在加强城市管理、社会保障、社会稳定和服务群众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我市城市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按照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从我市实际出发,改革城市基层管理体制,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社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强社区建设,强化社区功能,完善基础设施,规范社区管理,发展社区事业,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文明程度,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1以人为本,服务居民,不断提高社区居民的生活质量和文明程度,满足社区居民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

2资源共享,共驻共建。

充分调动社区内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组织等一切力量广泛参与社区建设,最大限度地实现社区资源的共享、共建。

3责权统一,管理有序。

改革城市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社区组织,明确社区组织的职责和权利,完善社区的管理与服务,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增强社区的凝聚力。

4扩大民主,居民自治。

在社区内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逐步实现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社区居委会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奉府[2005]101号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社区居委会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奉府[2005]101号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社区居委会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社区居委会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奉府[2005]101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社区居委会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加强社区居委会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已经区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十九日关于加强社区居委会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社区居委会作为社区居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与居民联系最广、最密切的基层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社区居民的桥梁和纽带,在城市管理中起着不可替代的基础作用。

加强社区居委会建设是建设和谐社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为贯彻落实市委关于加强社区建设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和发挥社区居委会“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作用,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区社区居委会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1、合理设置社区居委会规模。

根据《居委会组织法》和市有关部门的要求,社区居委会的规模原则上以常住人口1500-2000户左右设置一个社区居民委员会。

同时,为配合社区建设需要,便于统一管理,对居委会进行统一冠名,名称为“×××社区居民委员会”,并统一挂牌。

2、正确定位社区居委会职责、职能。

按照《城市居委会组织法》,社区居委会的主要任务有:一是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二是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三是丰富社区文化,开展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四是办理辖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五是调解民间纠纷;六是协助维护社会治安;七是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八是开展社区志愿者活动等。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0.11.19•【文号】中办发[2000]23号•【施行日期】2000.11.19•【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2000年11月19日中办发[2000]23号)《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出通知转发这一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大力推进城市社区建设,是新形势下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做好群众工作和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是面向新世纪我国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重要途径。

切实加强城市社区建设,对于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扩大基层民主,维护社会稳定,推动城市改革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城市社区建设,把社区建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帮助解决城市社区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

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人民团体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共同推动城市社区建设向前发展。

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2000年11月3日)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目前城区社区的范围,一般是指经过社区体制改革后作了规模调整的居民委员会辖区。

社区建设是指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依靠社区力量,利用社区资源,强化社区功能,解决社区问题,促进社区政治、经济、文化、环境协调和健康发展,不断提高社区成员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过程。

社区建设是一项新的工作,大力推进社区建设,是我国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是面向新世纪我国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重要途径。

1999年底,我国有667年城市,749个市辖区,5904个街道办事处,11.5万个居民委员会。

关于加强社区居委会建设的意见

关于加强社区居委会建设的意见
(四)配齐配强社区居委会干部队伍。总的要求是,社区居委会干部的配备,本着年轻化、知识化、职业化的原则,经社区居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或招聘。具体由组织部门牵头,人事、民政部门参与,制定专门办法并组织实施。“村改居”的社区居委会可暂时沿用原村委会班子,待换届时再做调整安排;“市场型”社区居委会班子组成由街道和业务主管部门共同商定,承担市场管理工作的人员,可优先聘用;“企业型”社区居委会班子组成由街道和企业负责推荐、确定,可先由企业推荐组成人员名单,并上报街道备案;“小区型”社区居委会班子组成由街道负责,居委会主任可直接由街道下派。除“村改居”的居委会外,其他类型的新设社区居委会组成人员,未经民主选举前,可组成社区居委会筹建委员会开展工作。新设立的社区居委会,社区党支部书记和居委会主任采取“一人兼”的形式。为了便于工作,社区居委会干部中至少有一名女同志。
(七)建立健全社区居委会工作制度。一是建立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制度。明确居民代表的权利和义务、职责,明确议事原则、议事程序、议事时间、表决方法以及决议的监督执行等。
二是制定社区居民公约或社区居民自治章程。明确社区居民(成员)在社区生活中的地位,在婚姻家庭、邻里关系、道德习俗、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规定社区组织机构的选举产生方式、职责和任务;规划本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的任务、目标和要求;确立驻社区单位同社区居委会共驻共建原则和方法等等。
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或居民会议)是社区工作的决策层。其成员不少于40人,由居民代表、社区内单位代表组成。按每30至50户推选一名代表和每单位推选1至3名代表的要求,由各居民小组推选产生,每年召开1至2次会议,每届任期三年。社区居民代表产生后,报所在街道办事处备案。其主要职责是:听取和审议社区年度工作计划及工作情况报告,选举产生社区居民委员会,讨论决定社区居委会重大事项,评议物业公司工作,听取和反馈居民、单位意见、建议,责成社区居委会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居民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工作指引的通知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工作指引的通知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3.08.24•【字号】•【施行日期】2023.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工作指引的通知各设区市、县(市、区)民政局:为进一步健全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切实增强基层群众自治能力和基层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总结各地经验基础上,制定《江苏省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执行。

江苏省民政厅2023年8月24日江苏省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工作指引为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充分激发社区居民自治活力,提升城市社区治理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工作指引如下。

一、规范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职能定位1. 合理设置社区居民委员会。

按照便于管理、便于服务、便于居民自治原则,科学合理设置城市社区,社区人口规模一般为2000—3000户常住居民。

筹建和新设住宅区居民入住率达到50%以上的,且人口规模达到要求的,应及时成立社区居民委员会。

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重新设立(拆分、合并),所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充分调研论证,深入开展社区协商,广泛征求居民意见,达成统一意见后,报不设区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

2. 明确社区居民委员会主要职责。

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推动本社区居民自治工作,积极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教育引导居民遵守社会公德和居民公约、依法履行应尽义务,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召集社区居民会议,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兴办有关服务事业,推动社区互助服务和志愿服务活动;组织居民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群防群治,调解民间纠纷,及时化解社区居民群众间的矛盾,促进家庭和睦、邻里和谐;管理本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财产,推行居务公开;协助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工作,并及时向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反映社区居民群众的意见、要求并提出建议。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意见》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意见》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新华社北京11月9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

全文如下:我国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自2000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下发以来,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服务居民群众、搞好城市管理、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历史起点,城市基层正在发生新的深刻变革,社区居民委员会承担的社会管理任务更加繁重、维护社会稳定的功能更加突出,居民群众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服务需求更加迫切,但不少社区居民委员会还存在着组织不健全、工作关系不顺、工作人员素质偏低、服务设施薄弱、工作经费难以落实等问题,影响了社区居民委员会功能作用的发挥,影响了城市社区建设的整体推进。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适应新形势新任务需要,进一步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健全城市基层管理和服务体制,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就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正确把握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一)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服务居民群众为宗旨,以提高居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促进社区和谐为目标,着力加强和改进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设施建设,努力把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成为功能完善、充满活力、作用明显、群众满意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进一步健全完善以社区党组织为核心的城市社区组织体系,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组织基础。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中共江苏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1.08.10•【字号】苏办发[2001]15号•【施行日期】2001.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苏办发[2001]15号)加强城市社区建设,是新形势下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做好群众工作、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新世纪推进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重要途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2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城市社区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重要意义,明确指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1.加强城市社区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目前城市社区主要是指经过社区体制改革后作了规模调整的居委会辖区。

社区建设是指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依靠社区力量,利用社区资源,强化社区功能,解决社区问题,促进社区政治、经济、文化、卫生、环境等协调、健康发展,不断提高社区成员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过程。

加强城市社区建设,是提高我省城市建设和管理水平,健全和完善城市功能,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的重要基础;是落实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社会需求,提高城市居民生活质量和文明程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是维护社会稳定,巩固城市基层政权,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我省实施富民强省、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战略目标的重要途径。

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社区建设的重要意义,明确工作思路,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好这项工作。

2.城市社区建设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从我省的实际出发,改革城市基层管理体制,强化社区功能,加强社区党的组织和社区自治组织建设,完善社区服务,丰富文化生活,提高社区居民的生活质量和文明程度,扩大基层民主,密切党群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委会建设的若干意见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委会建设的若干意见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委会建设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11.30•【字号】深府[1998]262号•【施行日期】1998.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委会建设的若干意见(经深圳市政府二届1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1998年11月30日深府〔1998〕262号)城市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是党和政府联系居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近几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市在加强居委会建设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充分发挥居委会在基层政权建设、推进民主政治和创建文明城市中的重要作用,解决目前我市居委会建设与我市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现就如何进一步加强我市居委会建设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居委会的地位和任务居委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而建立的城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主要任务是:(一)向居民群众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群众遵纪守法,爱护公共财物,履行法定义务。

(二)召集和主持居民大会或代表会议,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执行居民会议的决定、决议,主持制定并监督执行居民公约。

(三)加强本居住地区精神文明建设,配合搞好安全文明小区创建工作,开展各种形式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使居民群众养成文明高尚的生活方式。

(四)抓好计划生育、婚姻管理和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常住、暂住人口的登记管理工作。

(五)调解民间纠纷,做好人民调解、思想疏导工作,防止矛盾激化,促进居民家庭和邻里团结。

(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优抚救济、敬老爱幼、扶困助残、征兵、拥军优属、移风易俗、殡葬改革和殡葬管理工作。

(七)发动居民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搞好环境卫生综合治理,保持本居住地环境的整洁和美化。

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意见(正式)

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意见(正式)

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粤发〔2011〕17号)精神,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居委会)建设,提高社区居委会参与社会建设的能力,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规范社区居委会职能定位(一)规范社区居委会设置。

按照地域性、认同感等构成要素和便于居民自治、便于管理服务的原则,科学合理设置城市社区,社区人口规模一般为2000—3000户常住居民。

相对独立、设施完善的住宅小区可单独设为社区。

一个社区原则上设立一个社区居委会。

加强城乡结合部、工矿企业所在地、新建住宅区和流动人口聚居地等重点区域的社区居委会组建工作。

(二)明确社区居委会性质和职责。

社区居委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开展城市社会管理服务的基础,是社区居民自治的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

社区居委会依法组织社区居民开展自治活动,协助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做好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依法依规组织开展监督活动,维护居民合法权益。

(三)健全社区居委会组织体系。

建立健全社区居委会下属的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公共福利、计划生育、群众文体等各类专业委员会。

推行居民代表与业主代表、社区居委会成员与业主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

选齐配强居民小组长、楼(栋)长,积极开展楼院居民自治。

(四)理顺社区居委会与相关组织的工作关系。

街道(镇)对社区居委会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社区居委会依法协助街道(镇)开展工作。

社区党组织支持保障社区居委会依法行使职权,社区居委会主动接受社区党组织领导监督。

社区居委会对社区内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及社区社会组织进行指导监督,引导其参与社区建设;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及社区社会组织积极配合社区居委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能。

(五)建立社区公共服务站。

有条件的社区居委会要按照“一居一站”标准建立社区公共服务站,作为基层政府延伸到社区的公共服务平台,协助社区居委会开展相关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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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粤发〔2011〕17号)精神,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居委会)建设,提高社区居委会参与社会建设的能力,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规范社区居委会职能定位(一)规范社区居委会设置。

按照地域性、认同感等构成要素和便于居民自治、便于管理服务的原则,科学合理设置城市社区,社区人口规模一般为2000—3000户常住居民。

相对独立、设施完善的住宅小区可单独设为社区。

一个社区原则上设立一个社区居委会。

加强城乡结合部、工矿企业所在地、新建住宅区和流动人口聚居地等重点区域的社区居委会组建工作。

(二)明确社区居委会性质和职责。

社区居委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开展城市社会管理服务的基础,是社区居民自治的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

社区居委会依法组织社区居民开展自治活动,协助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做好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依法依规组织开展监督活动,维护居民合法权益。

(三)健全社区居委会组织体系。

建立健全社区居委会下属的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公共福利、计划生育、群众文体等各类专业委员会。

推行居民代表与业主代表、社区居委会成员与业主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

选齐配强居民小组长、楼(栋)长,积极开展楼院居民自治。

(四)理顺社区居委会与相关组织的工作关系。

街道(镇)对社区居委会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社区居委会依法协助街道(镇)开展工作。

社区党组织支持保障社区居委会依法行使职权,社区居委会主动接受社区党组织领导监督。

社区居委会对社区内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及社区社会组织进行指导监督,引导其参与社区建设;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及社区社会组织积极配合社区居委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能。

(五)建立社区公共服务站。

有条件的社区居委会要按照“一居一站”标准建立社区公共服务站,作为基层政府延伸到社区的公共服务平台,协助社区居委会开展相关管理工作。

社区公共服务站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由街道(镇)提出申请,经区(县、市)民政、财政和编制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社区公共服务站统一名称、标识、章程和办事流程。

社区公共服务站接受街道(镇)和民政部门的指导,接受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的领导和监督。

二、加强社区民主制度建设(六)健全社区民主选举制度。

稳步提高社区居委会直接选举比例,推动社区居委会成员属地化。

力争到2015年社区居委会直接选举比例达到40%,居委会成员属地化比例达到50%;到2020年社区居委会直接选举比例、属地化比例均达到70%。

本地户籍居民原则上在居住地社区登记参加社区居委会选举。

鼓励外来人员集中的社区安排适当比例的居民代表名额专门选举外来人员,扩大外来人员对社区管理服务的参与面,保障其民主权益。

(七)健全社区民主决策制度。

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两委”联席会议制度,推行“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对社区重大事务实行社区党组织提议、社区“两委”联席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居民代表会议或居民会议决议,实行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健全社区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以及社区党员代表议事制度,引导社区居民和驻区单位广泛参与,对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和社区重要公共事务进行议事协商、民主听证,在充分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进行民主表决,保障社区居民的决策权。

(八)健全社区民主管理制度。

健全以居民公约、社区居民自治章程为主要内容的社区民主管理制度,社区公共事务由利益相关的居民群众进行集体协商。

探索推广以网上论坛、民情恳谈会、社区居民聊天群、居民议事日等方便居民参与的有效形式,保障社区居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建立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公职人员联系社区、接待社区居民的制度。

(九)健全社区民主监督制度。

健全社区党务、居务、财务公开制度,明确公开的内容、程序、时间、方法。

完善监督保障机制,加强社区档案管理。

到2015年,居务公开民主管理社区达标率达到70%。

组织居民有序开展各类公共服务工作监督评价活动,重点对城市基层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政府购买服务单位提供社区服务情况、驻区单位参与社区建设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对供水、供电、供气、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市政服务单位在社区的服务情况进行监督,保障社区居民的监督权。

三、加强社区队伍建设(十)优化社区居委会工作队伍结构。

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由社区居委会成员和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组成,原则上按照每300户常住人口配备1名专职人员。

社区居委会一般设置5至9人,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民主选举产生,其中女性成员应占有一定比例;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具体办法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确定。

鼓励引导本社区内的党政机关、工青妇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在职党员干部以及社会知名人士通过民主选举兼任社区居委会成员;鼓励专业社会工作者、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等到社区担任专职工作人员。

(十一)加强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培训。

定期培训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

基层政府或其派出机关每年至少对社区居委会主任培训一次,其他成员和专职工作者每两年至少培训一次。

建立学习激励机制,鼓励和支持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取得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证书等相应资格、学历。

建立健全工作奖惩机制,定期对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进行岗位工作绩效考核。

(十二)增强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队伍生机活力。

积极将优秀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培养发展成为党员,适当提高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优秀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的比例。

建立和完善从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中考录公务员、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选拔街道(乡镇)领导干部的制度。

宣传报道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好人好事,表彰奖励优秀的工作人员。

四、推动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十三)推进“六个一”工程建设。

制订社区办公及服务活动设施建设标准,打造社区服务“15分钟服务圈”。

稳步推进基础设施“六个一”工程建设,力争到2015年,有条件的社区建有一个公共服务站、文体活动中心、健康计生服务中心、家庭服务中心、综治信访维稳工作站、小广场或公园,中心城区管辖范围较小的社区可以街道为单位建设。

社区办公用房和社区服务活动设施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社区办公用房和室内服务设施面积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室外活动场所面积每百户不少于3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

规范商业开发项目中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及移交管理。

(十四)规范设置社区办公服务用房。

按照资源节约、便民利民的原则,科学合理设计、使用社区办公和服务用房,提倡“一室多用”,提高利用率。

推进社区办公用房标准化建设,实施机构门牌、工作制度、办事流程、宣传公告、服务窗口“五统一”标准。

(十五)加快社区信息化建设。

改善社区居委会信息技术装备条件,积极推进管理服务工作电子化,逐步实现“一网式”、“一号式”服务,提高工作效率。

整合社区现有信息网络资源,建设管理规范、内容丰富的社区综合服务信息网,为居民提供社区政务服务、居民互动、生活资讯、电子商务等信息。

鼓励社区居委会积极利用博客、微博、网上社区等新渠道,加强与社区居民沟通联系。

五、创新社区工作机制(十六)厘清社区工作职责。

坚持依法行政,保障社区居委会应有的法律地位。

不属于社区居委会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工作,不得强加于社区居委会。

推行行政管理事项社区准入制度,确属社区居委会协办协管的工作,须经所在区(县、市)社会工作机构批准同意,实行权随责走、人随事调、费随事转。

减少各级各部门对社区居委会的考核评比,切实减轻社区居委会工作负担。

(十七)建立便民利民工作机制。

社区办理公共事务,实行服务内容、办事程序、申报材料、办理依据、办理期限和收费标准“六公开”。

社区受理事项实行一次性告知、首问负责、限时办结、承诺办理。

完善网格化管理、上门服务、挂钩联系住户等工作机制。

在不减少总体工作时间、不增加工作强度的前提下,鼓励社区居委会和社区公共服务站实行弹性工作制、错时上下班,方便居民办事。

(十八)推动社区共驻共建。

强化驻区单位的社区建设责任,积极引导驻区单位将文化、教育、体育等活动设施向社区居民开放,为社区居委会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支持,推动社区共驻共建。

社区居委会要主动听取驻区单位的意见建议,营造共商社区事务、共享社区资源、共建幸福社区的良好氛围。

建立驻区单位社区建设责任评价机制,有关部门在评先表彰时要主动听取社区居委会对驻区单位的意见。

六、落实社区工作保障措施(十九)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社区居委会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健全区(县、市)委书记为第一责任人、街道(镇)党工委书记直接责任人的领导责任制,形成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组织部门抓总引领、民政部门指导协调、各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支持配合的工作局面。

(二十)加大经费投入。

要将社区居委会的工作经费、人员薪酬待遇、社区公益设施建设与维护经费、社区信息化建设经费纳入区(县、市)级以上政府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财政投入机制。

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人员薪酬待遇标准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度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社区居委会工作经费按照社区常住人口户数核定,珠江三角洲地区每年每千户不少于6万元,其他经济欠发达地区不少于3万元。

(二十一)强化督促检查。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加强社区居委会规范化建设的各项保障措施,创新工作机制,定期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

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将加强社区居委会建设工作成效纳入市、区(县、市)、街道(镇)党政领导班子年度目标、工作实绩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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