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7年农药监督抽查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第二次农药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农办农[2012]91号
6 4 6个 ,合 格 率 8 9 . 6 %;除 草 剂 5 2 2个 ,合 格 4 7 9个 ,
条例 》对销 售单位进行严肃处理 ,认真追查不合格产 品来源 ,及 时通知有关部 门查处 。标称企业所在地农 业行 政主管部 门要积极联合有关部 门加强对企业生产 情 况进行检查 ,对涉嫌违规 的,及 时组织整改或依法 立案查处 。情节严重 的,要报请我部等有关部 门依法 吊销农药登记证等许可文件 。请各有关省 ( 区、市 ) 农业行政主管部 门将有关处理情况报我部种植业管理
一
2 5 8 个 , 占不 合格总数的 4 3 %;农药名称 、有效成分 含量和剂型标注不符合规 定的 1 3 3 个 , 占不合格 总数
、
的2 2 . 2 %;扩大 使用 范 围 的 1 8 1 个 , 占不 合格 总数 的3 0 . 2 %;毒性标 识不符合规 定的 4 4个 ,占不合格 总数 的 1 2 . 3 %:安全 间隔期 等注 意事项 标注 不符合 规定的 1 5 1 个 , 占不合 格 总数 的 2 5 . 2 %;商标 等标 注不符合规定 的 1 9 5 个 ,占不合格总数的 3 2 . 5 。
3 7 . 8% 。
( 三 )加 强对 重点单位 的跟 踪监管 。近 几年 ,在 监督抽查过程 中多次发现标称郑 州万安特农化产 品有
( 二 )产 品标签 。在检 查的 3 3 7 6个产 品标签 中, 合格 2 7 7 6 个, 合格率为 8 2 . 2 %。 6 0 0 个不合格标签 中,
( 一 )认真 核查不合 格产 品。各地农业 行政主 管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药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7 其他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
七
、
结果确认和处理
( )结 果确 认 一
抽 样 单 位应 当 知书之 日起 1 5日内进行 书面确 认 。 逾期 不予 回复 的 , 及 时用 特快 专 递 向标 签 上 标称 的农 药 生产 企 业 和被 抽 对
,
品确认 通 知 书 ( 式见 附件 2 格 ),要 求 其 在 收 到 通
,
( )样 品检 测 二
对 逾 期不 予 回复 的
,
可 以委 托其 他 具有 检 测 资 质 的单 位 承 担 。检 测 项 目除 所提 出复 检 申请
说 明复检 理 由 ,同时抄送 抽查 单位 、 有 效 成分 含量 外 ,还应 当检 测 与农 产 品质量 安 全 密切 承 检 或判 定 工 作 的农 药 检 定 ( 理 )机 构 管 农 业 部 农 相 关 的质 量 控 制项 目 ,检 测 是否 含 有 其 他 农药 成 分 , 药检 定 所 认 为复 检 理 由充分 确 有必 要 的 ,及 时 安排 特 别是要 检 测是否 添加 甲胺 磷 等禁 限用 高毒农 药成 分 。 复检 复 检 采用封 存备 用样 品进 行 , 由原检 测机构 承担 , 检 测 方法 采用 相 应 产 品 的 国家标 准 、 行业 标 准 、农 药 特殊 情 况 下 由农 业 部 农药 检 定 所 委托 其他 检 测 机构 承
抽 查 的农药 应 当是 2 1 00年 1月 1日以后 生产 文件 和 抽 检 人 员有 效 证 件 ,说 明有 关情 况 。样 品 可 以在 市 场抽 取 ,也 可 以在 企 业 仓 库抽 取 ;在 企
( ) 一 杀虫 乙酰 甲胺磷、 阿维菌素、 毒死蜱、 业 仓 库 抽 取 的 ,必 须 是 附有 合 格 证 的成 品 ;在 市
2017年农业投入品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2017年农业投入品专项整治工作总结(2017年8月14日)今年以来,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在局党委和上级业务部门的领导和支持下,紧紧围绕全市农业工作大局,认真履行农业行政执法职责,有效的规范了农资市场秩序,切实维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了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截至目前,全市共出动执法人员5360人次,检查农资生产企业95家次、农资经营门店1450个次,检查农资市场268个次,立案40起,结案36起;其中,市支队共出动执法人员820人次,检查农药、种子、肥料产品1170个次,检查企业26家,检查农资市场15个次,经营门店389家次,受理群众举报8起,立案16起,结案16起,为农民挽回经济损失356.3万元。
一、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维护农资市场秩序。
2月12日,参加全国农资打假专项行动治理电视电话会议,按照郭平银局长全市农资打假“五要”的讲话精神,即一要狠抓农资市场监管,深入开展专项整治;二要明确主要任务,突出工作重点;三要狠抓大案要案,遏制制假售假势头;四要强化机制建设,加强部门协调;五要构建长效机制,巩固监管成果。
为切实加强农资市场监管力度,我们一是制定工作方案,研究部署农资打假工作。
2月4日制定印发《德(德农字【2017】州市2017年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9号),5月8日与质监科、种子处、土肥站研究制定了《德州市农业局关于深入开展2017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和农资打假工作的通知》(德农字【2017】65号),制定了本年度农资打假治理行动计划,对全市的农资打假工作做出部署。
二、凝心聚力,扎实作为,农业执法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一)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农资市场秩序得到了有效维护2月12日,农业部召开全国农资打假专项行动治理电视电话会议,会后,郭平银局长做了重要讲话。
郭局长要求:全市农资打假要坚持“五要”,即一要狠抓农资市场监管,深入开展专项整治;二要明确主要任务,突出工作重点;三要狠抓大案要案,遏制制假售假势头;四要强化机制建设,加强部门协调;五要构建长效机制,巩固监管成果。
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6.21•【文号】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施行日期】2017.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农业部2017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2017年6月21日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经营行为,加强农药经营许可管理,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药经营许可的申请、审查、核发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分别核发。
第五条农药经营许可实行一企一证管理,一个农药经营者只核发一个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农药经营许可信息化管理,及时将农药经营许可、监督管理等信息上传至农业部规定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七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二)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三)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四)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五)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600号——农业部开展随机抽查监督检查事项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600号——农业部开展
随机抽查监督检查事项清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7.10.27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600号
•【施行日期】2017.10.2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2600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有关要求,我部对《农业部推广随机抽查监督检查事项清单》(农业部公告第2379号)作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清单予以公告,原《农业部推广随机抽查监督检查事项清单》(农业部公告第2379号)同时废止。
附件:农业部开展随机抽查监督检查事项清单
农业部
2017年10月27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7年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情况的通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7年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1.02•【文号】农办政〔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1.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7年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情况的通报农办政〔201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主管厅(局、委),部内有关司局:为规范农业执法行为,提高执法人员办案能力和文书制作水平,2017年我部在农业系统继续组织开展了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在组织开展本辖区案卷评查工作的基础上,共向我部报送参评案卷88卷。
我部组织专家从执法主体、当事人认定、事实证据、法律适用、执法程序、文书制作等方面对案卷进行全面评查,共评出优秀案卷43卷(附件1),优秀行政处罚决定书13份(附件2)。
从评查情况看,2017 年各地报送案卷总体质量较上年有明显提升,案卷制作规范程度明显提高。
各地案卷质量不平衡问题进一步改善,北京、山东、上海、浙江、湖北等省市报送案卷质量保持较高水平,西部省份案卷质量稳步提升。
但仍有部分案卷存在违法事实调查不清楚、证据收集不充分、执法程序有疏漏、法律适用不准确、文书制作不规范等瑕疵,需要各地在今后的执法工作中注意避免。
制作行政处罚文书是行政执法人员的基本功,直接体现行政机关的执法能力和办案水平。
各级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执法案卷制作和评查工作,将其作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提升农业执法水平的重要抓手,认真梳理汇总案卷评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加大执法案卷制作培训力度,不断提升农业执法人员办案水平。
附件:1.2017年全国农业行政处罚优秀案卷2.2017年全国农业行政处罚优秀文书农业部办公厅2018年1月2日附件12017年全国农业行政处罚优秀案卷(排名不分先后)1.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案处罚机关:北京市朝阳区农村工作委员会承办机构:朝阳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办案人员:赵秀海、陈冉2.经营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案处罚机关:北京市门头沟区农业综合执法队承办机构:门头沟区农业综合执法队办案人员:赵冉、孟尧3.未按规定建立水产养殖生产记录、水产养殖用药记录案处罚机关:北京市平谷区农业综合执法队承办机构:平谷区农业综合执法队办案人员:贾泽涛、李冬清4.经营未取得登记证农药产品案处罚机关:河北省晋州市农林畜牧局承办机构:晋州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张英彬、王小青5.生产经营假种子案处罚机关:山西省临汾市农业委员会承办机构:临汾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办案人员:赵力、何飞、晋熠星、解爱云6.销售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玉米种子案处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农牧业局承办机构:赤峰市松山区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案人员:李国锋、兰清志、李靖7.经营假玉米种子案处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农牧业局承办机关:扎兰屯市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案人员:梁长宏、王杰8.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案处罚机关:吉林省梅口河市农业局承办机构:梅口河市农业综合执法队办案人员:刘丽岩、杜洪伟9.未按规定备案经营种子案处罚机关:黑龙江省甘南县农业局承办机构:甘南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办案人员:王剑辉、栾作芳10.经营劣质农药和擅自修改标签内容农药产品案处罚机关:山东省桓台县农业局承办机构:桓台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办案人员:王辉、孙乙丁11.经营假农药案处罚机关:山东省淄博市农业局承办机构:淄博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办案人员:李开松、袁安良、韩冰12.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农产品案处罚机关:山东省济南市农业局承办机构:济南市农业监察支队办案人员:郭君、杨明13.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农作物品种案处罚机关:安徽省萧县农业委员会承办机构:萧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办案人员:王顺建、徐伟14.经营假农药案处罚机关:安徽省砀山县农业委员会承办机构:砀山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办案人员:李怀平、王苗15.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处罚机关:上海市闵行区农业委员会承办机构:闵行区农业委员会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张飞鹏、王超16.经营劣种子案处罚机关:上海市松江区农业委员会承办机构:松江区农业委员会执法大队办案人员:陈姝、江涛、陈长恒、殷心宇17.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案处罚机关:上海市嘉定区农业委员会承办机构:嘉定区农业委员会执法大队办案人员:盛俊杰、李志旺18.经营假农药案处罚机关:江苏省扬州市农业委员会承办机构:扬州市农林行政执法支队办案人员:周华、葛存芳19.经营假农药案处罚机关: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农业委员会承办机构:盐城市亭湖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刘大孟、徐峰、李元姬20.经营与标签标示内容不一致饲料案处罚机关:浙江省临安市农业局承办机构:临安市农业执法大队办案人员:杨永军、梅江丹21.未经许可从事农药经营案处罚机关:浙江省嵊州市农林局承办机构:嵊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案人员:董礼成、郑兴苗22.经营假兽药案处罚机关:浙江省江山市农业局承办机构:江山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办案人员:饶良玉、王剑军23.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水稻种子案处罚机关:江西省农业厅承办机构:江西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办案人员:胡仲明、谢伟、刘云、黄世松、李洪、华永红等11人(MS-502专案组)24.非法毒鱼案处罚机关:江西省余江县农业局承办机构:余江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办案人员:邓伟明、陈福祥、官江海25.生产经营假种子案处罚机关:湖北省麻城市农业局承办机构:麻城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办案人员:方正林、鲍俊军26.经营未取得登记证农药产品案处罚机关:湖北省神农架林区农业局承办机构:神农架林区农业行政执法支队办案人员:康钧、朱绪义、刘丽27. 冒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案处罚机关:湖北省十堰市农业局承办机构:十堰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办案人员:董鑫、赵莉28.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肥料案处罚机关:湖南省常宁市农业局承办机构:常宁市农业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张小兵、蔡泳29.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处罚机关:四川省成都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承办机构:成都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农业综合执法总队)办案人员:罗杰、李华、韩鹏、胡样、沈凯30.经营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种子案处罚机关: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农业局承办机构:眉山市东坡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吴姝慧、蒋勇31.经营擅自修改标签内容农药案处罚机关:重庆市江津区农业委员会承办机构:重庆市江津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办案人员:李会伦、何永伦、张晓玲32.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种子案处罚机关: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委员会承办机构:重庆市涪陵区农业执法支队办案人员:黄利红、龙世德33.未经定点屠宰生猪案处罚机关: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农牧局承办机构:遵义市播州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办案人员:杨军、曾德朋、温洪宇34.经营假兽药案处罚机关: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农牧科技局承办机构:松桃苗族自治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办案人员:任斌、黄天奎、黄美蓉、刘敬、吴秀兴35.经营假劣农药案处罚机关:福建省长汀县农业局承办机构:长汀县农业执法大队办案人员:邓雄远、陈春娣36.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肥料产品案处罚机关:广东省惠东县农业局承办机构:惠东县农业局办案人员:钟佛保、姚伟华37.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处罚机关:广东省鹤山市农林渔业局承办机构:鹤山市农林渔业局办案人员:麦根沛、崔家权38.销售有效成分含量与登记内容不符肥料案处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农业局承办机构:河池市宜州区农业局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办案人员:韦桂宾、温东宁、赖业华、韦振肖、潘荟巧、吴心玄39.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案处罚机关:甘肃省张掖市农业局承办机构:张掖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办案人员:吴平江、张之拓、李锋40.经营劣质农药案处罚机关:甘肃省庆阳市农牧局承办机构:庆阳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办案人员:王玉龙、封永顺41.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案处罚机关:陕西省宝鸡市农业局承办机构:宝鸡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办案人员:刘莲蓉、吴建民、张磊、郭培秦、王宏刚42.经营未按规定备案玉米杂交种子案处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农牧水务局承办机构:石嘴山市惠农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刘宏、王晓斌、马金明、王惠军43.违规通过网络交易平台从本经济特区以外购买农药案处罚机关:海南省三亚市农业局承办机构:三亚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办案人员:刘胜永、邢孔文附件22017年全国农业行政处罚优秀文书(排名不分先后)1.行政处罚决定书[赤松农牧(种子)罚〔2017〕4号]案由:销售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玉米种子案处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农牧业局承办机构:赤峰市松山区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案人员:李国锋、兰清志、李靖2.行政处罚决定书[晋农(农药)罚〔2017〕5号] 案由:经营未取得登记证农药产品案处罚机关:河北省晋州市农林畜牧局承办机构:晋州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张英彬、王小青3.行政处罚决定书[临农(种子)罚〔2017〕15号] 案由:生产经营假种子案处罚机关:山西省临汾市农业委员会承办机构:临汾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办案人员:赵力、何飞、晋熠星、解爱云4.行政处罚决定书[桓农(农药)罚〔2017〕6号] 案由:经营劣质农药和擅自修改标签内容农药产品案处罚机关:山东省桓台县农业局承办机构:桓台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办案人员:王辉、孙乙丁5.行政处罚决定书[淄农(农药)罚〔2017〕5号] 案由:经营假农药案处罚机关:山东省淄博市农业局承办机构:淄博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办案人员:李开松、袁安良、韩冰6.行政处罚决定书(第2092017002号)案由: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处罚机关:上海市闵行区农业委员会承办机构:闵行区农业委员会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张飞鹏、王超7.行政处罚决定书[亭农(农药)罚〔2017〕5号]案由:经营假农药案处罚机关: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农业委员会承办机构:盐城市亭湖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刘大孟、徐峰、李元姬8.行政处罚决定书[临农(饲料)罚〔2016〕22号]案由:经营与标签标示内容不一致饲料案处罚机关:浙江省临安市农业局承办机构:临安市农业执法大队办案人员:杨永军、梅江丹9.行政处罚决定书[嵊农(农药)罚〔2016〕9号]案由:未经许可从事农药经营案处罚机关:浙江省嵊州市农林局承办机构:嵊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案人员:董礼成、郑兴苗10.行政处罚决定书[赣农(种子)罚〔2017〕3号]案由: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水稻种子案处罚机关:江西省农业厅承办机构:江西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办案人员:胡仲明、谢伟、刘云、黄世松、李洪、华永红等11人(MS-502专案组)11.行政处罚决定书[常农(肥料)罚〔2017〕4号]案由: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肥料案处罚机关:湖南省常宁市农业局承办机构:常宁市农业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张小兵、蔡泳12.行政处罚决定书(成动监罚〔2017〕5号)案由: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处罚机关:四川省成都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承办机构:成都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农业综合执法总队)办案人员:罗杰、李华、韩鹏、胡样、沈凯13.行政处罚决定书[眉东农(种子)罚〔2017〕13号] 案由:经营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种子案处罚机关: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农业局承办机构:眉山市东坡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吴姝慧、蒋勇。
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农业农村部,农业农村部,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1.01.07•【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农业农村法治建设,农业农村部对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形成了《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陆农业农村部网站(网址:),进入上方“互动”栏目中的“征集意见”,点击“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4.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农业农村部法规司立法协调处(邮政编码:100125)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2月7日。
农业农村部2021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农业农村法治建设,农业农村部决定对13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1部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一、对《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9月6日农业部令第21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作出修改(一)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应当填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出口许可申请表》,并报申请者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出口许可审批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2567号
甲拌磷 甲基异柳磷 克百威 磷化铝 硫丹 氯化苦 灭多威 灭线磷 水胺硫磷 涕灭威 溴甲烷 氧乐果 百草枯 2,4-滴丁酯 C 型肉毒梭菌毒素 D 型肉毒梭菌毒素 氟鼠灵 敌鼠钠盐 杀鼠灵 杀鼠醚 溴敌隆 溴鼠灵 丁硫克百威 丁酰肼 毒死蜱 氟苯虫酰胺 氟虫腈
有效成分名称
备注 实行定点经营
28
乐果
二、本名录中前 22 种农药实行定点经营,其他农药实行定点经营的时间由农业部另行规定。 三、农业部已经发布的限制使用农药公告,继续执行。 四、本公告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限制使用农药名录(2017 版)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 2567 号
为了加强对限制使用农药的监督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护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农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我部制定了《限制使用农药名录(2017 版)》,现予公布, 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列入本名录的农药,标签应当标注“限制使用”字样,并注明使用的特别限制和特殊要求;用于食用农产 品的,还应当标注安全间隔期。
29
氰戊菊酯
30三氯杀螨醇Fra bibliotek31三唑磷
32
乙酰甲胺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纪要》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纪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8.17•【文号】农办农[2009]90号•【施行日期】2009.08.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纪要》的通知(农办农〔2009〕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各评委会委员: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于2009年6月19-20日在内蒙古自治区召开。
现将《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纪要二○○九年八月十七日附件: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纪要(二ΟΟ九年六月二十日于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于2009年6月19-20日在内蒙古自治区召开。
会议应到委员36人,实到委员28人,符合《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章程》规定,评审结果有效。
会议期间,委员们对申请正式登记的新农药品种进行认真评审,讨论了加强特丁硫磷管理和减免部分特殊农药原药(母药)的登记及残留试验等问题,形成了一致意见。
现将有关会议情况纪要如下:一、评审了申请正式登记的新农药产品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农药品种有60个,其中杀菌剂20个、杀虫剂17个、除草剂9个、杀鼠剂3个、植物生长调节剂6个、昆虫引诱剂2个、植物诱抗剂1个、卫生杀虫剂1个、杀线虫剂1个,共涉及114个产品。
委员们经过认真评审,同意联苯肼酯等25个品种及其产品的正式登记;壬菌铜等 16个品种及其产品在补充有关资料,并经相关专家组审核符合要求后,同意正式登记;暂不同意磷化钙等19个品种及其产品的正式登记(具体评审意见见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569号——农药登记资料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569号——农药登记资料要求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9.1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569号•【施行日期】2017.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569号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农药登记资料要求》,现予公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农业部2017年9月13日农药登记资料要求第一章总则1.1为科学评价申请登记的农药产品,规范农药登记申请资料,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要求。
1.2农药登记申请资料包括登记试验资料及评估报告、农药产品质量标准及其检测方法、标签和说明书样张、综述报告、与登记相关的其他证明文件、产品安全数据单、申请表、申请人证明文件、申请人声明、参考文献等。
申请资料引用的文献或者数据应当注明著作名称、刊物名称及卷、期、页等;未公开发表的文献资料应当提供资料所有者许可使用的证明文件。
外文资料应当按照要求提供中文译本。
1.3登记试验资料包括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和环境影响等试验报告及评估报告。
因安全性、稳定性等原因在使用时添加指定助剂的农药产品,应当提交添加该助剂的农药样品完成的登记试验资料。
本要求第三章至第七章明确了化学农药、生物化学农药、微生物农药、植物源农药、卫生用农药的登记试验资料要求。
1.4农药原药(母药)、制剂、卫生用农药、杀鼠剂、登记变更和用于特色小宗作物的农药等登记资料要求见附件1~6。
药效试验区域选择应当符合附件7的有关规定。
残留试验的作物分类和试验点数应当符合附件8和附件9的有关规定。
1.5申请人应提供1份纸质文件原件,按附件中的资料分类和项目排序,编排目录和页码,中文字号不小于宋体4号字,英文字号不小于11号,用A4纸以单册或分册装订。
农业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农药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I 6 I  ̄ 炭化市:l 化 业 深 体 。 I / 啄 o0农 行 资 媒 o
农药行业有多个项 目人选全省石化行业 “ 十二五 ”重大 、 重点项 目。
吨 /年 噻虫腈 、 噻虫胺 、 0 0 /年丙硫克百威产业化》、 10 吨 ( ( 现有 低毒 产 品提质 改 造 (0 0 3 00吨 /年 乐果 、3 0 0 0吨
/年 丁硫克 百威 、10 0吨 /年 甲基托布津 )》、 ( 00 ( 生物
要 闻 聚 焦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湖南多个农药项 目入选全省石化 “ 十二五"重大 ◆重点项 目
湖 南省石 化行业 “ 十二五 ”发展 规划 》 由湖南省 公 司 的 ( 0 0吨 /年 嘧 菌酯 、5 0吨 /年 抗蚜 威 、2 0 (0 2 0 00
经济 和信息 化委员 会 向全 省 印发 ,要 求积 极组织 实施 。
/年仿 生农 药原药 一期工 程生产 项 目 、湖南农 大海特 腈 、 ( 0 0吨 /年 氯化 吡啶技改 项 目 、湖 南大乘 医 (0 1 农化有 限公 司的 ( 0 0吨 /年 悬浮种衣 剂生产 装置 、 (0 1 药化工有 限公司的 ( 0 吨 / 白藜芦醇 生产 装置 )、 农 ( 0 1 年 )
临湘化学农药厂的 2 万 吨 /年农药原药及制剂项 目》、 0
药水 基化 改造及 植物农 药开发 、娄底农 科所农 药实 验
岳 阳迪 普化 工技术有 限公 司的 ( ( 原药 生产装置 改造 厂 的 ( 0 0 农药 ( 0 0吨 /年新型旱 地除草剂扩建 》、永 州广 丰农 1
工程 、湖南博翰 化学科 技有限公 司的 ( 0 0吨 /年恶 化有 限公 司的 (0 0吨 /年 草甘膦 可溶性粒 剂项 目 等 (0 1 ( 0 6 草酮原药项 目 、 ( 5 0吨 / (0 1 年二氯 喹啉酸原药项 目 、 (00 ( 0 0吨 /年农药制剂项 目 、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 限 1 人选全省石化行业 “ 十二五”重点项 目。
农药监督抽查注意事项
样品基本 信息
受检单位信 息
抽样单位 信息
一、抽样程序
★封样
▼同一样品,应当封好两份,一份由抽样人员带回,一份留在 被抽查单位供复检等备用.
▲所封样品的数量至少要满足正常检测2倍所需的数量,但 也不必太多.
(有封样袋的请在封条上写明农药的含量、名称、剂型, 被抽样单位等;无封样袋的请将样品包裹后再贴封条注明 以上信息)
三、委托送检
★委托的检验单位需具有相应的检测资质 ★需要委托省局送检的,请在送检前务必与省局联系
四、结果确认
★仅对农药质量或标签不合格的产品
★由抽样单位完成
★应当及时用特快专递向标签上标称的农药生产企业和被抽查 单位发出农药监督抽查结果确认通知书:要求其在收到通 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确认.对逾期不予回复的, 视为认可抽查结果.
★标签标称生产企业或被抽查单位对监督抽查结果有异议的, 应当在收到监督抽查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 提出复检申请,说明复检理由,同时抄送抽查单位、承检或判 定工作的农药检定(管理)机构.
五、结果处理
★及时查处,依法进行
六、数据的报送 ★送检样品前请对样品的标签内容进行审查,可借助
中国农药信息网查询;报送的抽查数据需含有标签 审查结果和质量检测结果两部分内容 ★监督抽查数据请采用部所规定的表格录入(详见监 督抽查方案附件) ★自行送检的,报送我局的数据应包括标签和质量两 部分;委托我局送检的,请在送检样品前填写标签 审核结果报送我局 ★数据报送要及时
0
企业名称 及:合格/ 不合格 (0/1)
1
标签综 合判定 结果:合 格/不合 格(0/1)
1
备注
农药名称、 商标、企业 名称标注不 符合要求.
农业部关于印发2017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2017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1.22•【文号】农医发〔2017〕1号•【施行日期】2017.01.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农业部关于印发2017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通知农医发〔201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农业、水产)局:为加强兽药残留监控,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我部制定了2017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附件1,以下简称《监控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我部负责组织全国兽药残留监控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工作,在完成国家监控计划的同时,应制定并组织实施辖区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监控数量不得低于国家计划的20%。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省级兽药监察所和我部指定的兽药残留检测机构按照《监控计划》承担检测任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部分计划单列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农业部指定的水产品质检机构承担相应检测任务,抽样、检测结果报送及发布、阳性结果查处程序及要求按《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暂行规定》执行。
二、抽检要求(一)抽检活动严格执行《官方取样程序》和《兽药残留抽样和检测技术操作要点》(附件2,以下简称《操作要点》),并按要求填报抽样信息(见附件3)。
(二)畜禽产品样品应从动物养殖和屠宰环节抽取。
牛奶样品从奶牛养殖场(户)、生鲜乳收购站抽取。
进行鸡肉、鸡肝以及鸡蛋中禁用药物检测的,从养殖场抽取的样品数量应超过抽样总数的三分之一。
(三)科学确定抽样方式。
全年均匀抽样,不得在某一时段集中抽样。
除后续跟踪抽样外,不应对同一采样点重复抽样。
2017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细则
2017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细则新修订版《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农业部门将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进行一体化监督管理。
下面小编整理的2017最新农药管理条例细则全文,一起来看看吧。
2017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农药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药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前款规定的农药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下列各类:(一)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包括昆虫、蜱、螨)、草、鼠、软体动物和其他有害生物;(二)预防、控制仓储以及加工场所的病、虫、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三)调节植物、昆虫生长;(四)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五)预防、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六)预防、控制危害河流堤坝、铁路、码头、机场、建筑物和其他场所的有害生物。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农药监督管理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保障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生产、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推进农药专业化使用,促进农药产业升级。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纪要》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纪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1.19•【文号】农办农[2012]2号•【施行日期】2012.0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纪要》的通知(农办农〔201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评委会各委员: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于2011年12月15-16日在北京召开。
现将《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纪要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附件: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纪要(2011年12月16日北京)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于2011年12月15-16日在北京召开。
会议期间,委员们认真评审了申请正式登记的新农药产品,并就近期农药登记管理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研讨,达成了一致意见。
会议应到委员36人,实到委员28人,符合《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章程》规定,评审结果有效。
现将有关情况纪要如下:一、申请正式登记的产品评审情况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农药品种有24个(包括4个复审品种),其中杀菌剂5个、杀虫剂10个、除草剂6个、植物生长调节剂2个、卫生杀虫剂1个,共涉及47个产品。
经评审,同意乙螨唑等10个品种正式登记,其中,氯丙嘧啶酸、甲磺草胺、除草定、苯嗪草酮和三苯基氢氧化锡等5个品种只允许出口境外使用,暂不同意50%氯丙嘧啶酸可溶粒剂和6%丙灵·多菌灵悬浮剂2个产品正式登记;蛇床子素等10个品种需补充有关资料,并经相关专业组审核符合要求后,同意正式登记;暂不同意抑芽丹等2个品种的正式登记;不同意十八烷三甲基氯化铵等2个产品作为农药登记(具体评审意见见附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3号——农药登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3号——农药登记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6.2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3号•【施行日期】2017.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3号《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农业部2017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2017年6月21日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登记行为,加强农药登记管理,保证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应当取得农药登记。
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药登记管理工作,组织成立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制定农药登记评审规则。
农业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负责全国农药登记具体工作。
第四条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申请,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省级农业部门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农药检定机构)协助做好农药登记具体工作。
第五条农药登记应当遵循科学、公平、公正、高效和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登记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加快淘汰对农业、林业、人畜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等风险高的农药。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七条农药名称应当使用农药的中文通用名称或者简化中文通用名称,植物源农药名称可以用植物名称加提取物表示。
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的名称用功能描述词语加剂型表示。
第八条农药有效成分含量、剂型的设定应当符合提高质量、保护环境和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制剂产品的配方应当科学、合理、方便使用。
相同有效成分和剂型的单制剂产品,含量梯度不超过三个。
混配制剂的有效成分不超过两种,除草剂、种子处理剂、信息素等有效成分不超过三种。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等六项农药管理规定宣讲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等六项农药管理规定宣讲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12.27•【文号】农办农[2007]143号•【施行日期】2007.1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等六项农药管理规定宣讲工作的通知(农办农[2007]1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厅(委、局):为贯彻实施《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等6项农药管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保证农药登记管理整改工作顺利开展,我部决定组织开展贯彻实施6项规定宣讲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宣讲团组成及其分工组成10个宣讲团到20多个省(区、市)的农药生产企业进行政策宣讲。
宣讲团具体组成及分工见下表:┌─────┬──────────────┬───────┬───────────┐│组别│宣讲辖区│团长│团员│├─────┼──────────────┼───────┼───────────┤│第一组│浙江、上海│王守聪│黄国洋、黄秀根、陆剑飞│├─────┼──────────────┼───────┼───────────┤│第二组│山东、天津│王运浩│薛克富、胡敏│├─────┼──────────────┼───────┼───────────┤│第三组│江苏、安徽│叶纪明│张敦阳、曹明坤│├─────┼──────────────┼───────┼───────────┤│第四组│河北、山西│吴晓玲│罗胜军、麻宝真、张丽英│├─────┼──────────────┼───────┼───────────┤│第五组│湖南、江西│刘绍仁│胡昌弟、舒畅│├─────┼──────────────┼───────┼───────────┤│第六组│广西、广东│李光英│王凯学、黄怡林│├─────┼──────────────┼───────┼───────────┤│第七组│湖北、河南│陈铁春│胡兴启、毛景英│├─────┼──────────────┼───────┼───────────┤│第八组│黑龙江、吉林、辽宁│李中华│赵铁诚、孟宪科│├─────┼──────────────┼───────┼───────────┤│第九组│陕西、四川、重庆│宁殿林│陈敏、李伟、│││││陶岭梅│├─────┼──────────────┼───────┼───────────┤│第十组│以上所列以外的省级行政区│相关省省所负责│││││人││└─────┴──────────────┴───────┴───────────┘二、宣讲内容宣讲《关于修订<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农药登记资料规定》和《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3个农业部令,以及有关农药名称登记核准管理、农药名称命名规范和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管理3个部(委)公告的主要内容。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十九次全体会议纪要》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十九次全体会议纪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8.22•【文号】农办农〔2016〕25号•【施行日期】2016.08.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十九次全体会议纪要》的通知农办农〔2016〕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评委会各委员: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十九次全体会议于2016年7月26日在北京召开。
会议评审了申请正式登记的农药产品,对芸苔素内酯产品登记变更、乙酰甲胺磷等产品风险管控、企业申请农药登记补充资料等问题提出了意见建议。
现将《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十九次全体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农业部办公厅2016年8月22日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十九次全体会议纪要(2016年7月26日,北京)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十九次全体会议于2016年7月26日在北京召开。
会议应到委员36人,实到委员27人,符合《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章程》有关规定。
会议评审了申请正式登记的农药产品,讨论了相关议题,纪要如下。
一、申请正式登记农药产品评审情况本次会议共评审农药品种21个(首次评审13个,复审7个,登记变更1个),其中,除草剂6个、杀虫剂3个、杀菌剂8个、卫生杀虫剂1个、植物生长调节剂2个、昆虫性信息素1个,涉及19家农药生产企业的43个产品。
经过委员们认真细致评审,会议形成以下意见:一是同意氯啶菌酯等11个品种的20个产品正式登记;二是不同意水合霉素等9个品种的21个产品正式登记;三是同意氟噻唑吡乙酮毒性级别变更为微毒;四是鉴于大蒜素来源于大蒜提取物,并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同意减免大蒜素残留试验。
具体评审意见详见附件。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药监督管理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药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8.12.12•【文号】农办农〔2018〕22号•【施行日期】2018.12.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药监督管理的通知农办农〔2018〕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农药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其生产和使用事关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安全。
近年来,一些地方农药制假售假现象屡禁不止,非法生产销售禁用农药隐患尚未消除,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时有发生,暴露出农药监管措施落实不到位、安全隐患突出等问题。
在当前全面推进改革的关键时期,各地要全面履行《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赋予的各项职责,切实加强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农药安全风险防范工作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充分认识农药安全风险防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提高安全防范治理能力,提升农药行业安全管理水平。
要根据新时期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及质量兴农、绿色兴农的要求,加快推进农药高质量发展和绿色发展。
要高度重视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等重点环节安全风险防范,切实加强监督检查、风险监测、隐患排查、宣传指导等工作,严防农药安全事故发生。
二、全面落实农药监管措施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多小散,监管任务重、难度大。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条例》及配套规章的规定,全面履行农药监管职责,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地区、重点环节、重点企业,紧盯不放,从严从细落实各项措施。
在农药生产环节,重点监督检查生产企业的证照是否齐全,生产过程管理是否规范,安全主体责任是否落实,产品质量是否合格,以及二维码标注和追溯平台建设情况。
农业部等十部门发出通知要求加强农药监管规范农药使用严厉打击违法制售禁限用高毒农药行为
点核 查各企 业是 否具备 农药 生产定 点资 质和农 药生
产条 件 .所 生产 的产 品是否取 得农 药登记 证 、生 产 许 可证或农 药生产 批准 文件 ,农药产 品是 否含有 禁
用成 分 。生产 高毒农 药 的企业 要建立健 全 高毒农 药
原料采 购 以及 生产 销售 台账 ,掌握高 毒农 药生产数
量和 销售流 向 。
步加大对 高毒农 药 禁限用 管理 规定 的宣传力 度 。增
强 农药生 产 、经营 、使用 者 自觉守 法意识 ,及时宣
传 整治工 作成效 ,为整治 工作 营造 良好 的社会 舆论
厉 打击违 法制售 禁 限用 高毒农 药行 为 。通 知提 出 了
五条要 求 :
一
型案例 ,涉嫌 犯罪 的要依 法及 时移交 司法 机关 .坚 决杜绝 “ 以罚 代刑 ” 。对 于 线索 明显 、事 实清 楚 的
重 大案 件 ,公 安机关 提前 介入 。检察 机关 、法 院要
是着 力强化 农药 安全使 用指导 。重 点加强对
氛 围
四是 切实 加强农 药产 品质量 监管 。加强对 农药 生 产环 节产品质 量 的监督抽查 ,重点抽 查高毒 农药
力 的地 方 ,要追 究失 职 渎 职 的单 位 和个人 的责 任 , 对 涉嫌犯罪 的 ,要 移送 司法 机关追 究刑 事责任 。 国 务 院有关部 门将组 成联 合督 导检查 组 .选 择重 点地
区进行 督导 检查 。
色防控 和高效 、安全施 药技 术 ,大力推进 病虫 害专 业 化统 防统治 ,实行农 药 “ 统购 、统供 、统配 和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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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7年农药监督抽
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加强农药监督管理,确保农药产品质量,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工作部署,我部决定开展2017年农药监督抽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抽查方式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采取例行抽查、重点抽查、专项抽查的方式抽取农药样品(具体抽样数量见附件1)。
(一)例行抽查。
从农药市场随机抽样检测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杀鼠剂等。
(二)重点抽查。
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农业部门应到生产企业成品仓库抽取农药样品,其他省从市场上抽取农药样品。
(三)专项抽查。
从农药市场随机抽检蔬菜、水果、茶叶生产用药以及生物农药、卫生用农药,重点检测是否违规添加其他农药成分及有效成分含量。
二、抽样要求
根据农药生产经营及农业生产用药实际,并按监督抽查结果上报时限要求,适时开展农药监督抽查,具体时间由各省(区、市)自定。
(一)抽样人员。
抽样工作由省级农业部门实施,省级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
抽样前应向被抽查单位出示有关文件和抽样人员证件,说明有关情况。
(二)抽样规定。
从生产企业成品仓库抽样的,应抽取附有合格证的农药产品,查验其自检报告,在抽样单上记录
并复制相关生产、销售记录;从市场抽样的,应查验农药经营者进货数量、库存数量和进货来源,并在抽样单上记录,并复制相关进货凭证,资金往来凭证等。
(三)抽样单签署。
抽样人员要认真填写抽样单,内容必须与所抽产品标签标注内容一致。
填好的抽样单应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在抽样单上签字、加盖公章的,应在抽样单上注明,并由当地执法人员签字见证。
三、样品确认和检测
(一)样品确认。
在市场上抽取的农药样品,抽样单位应当通过邮政EMS书面通知标签标称的生产企业进行确认(保存好原始凭证),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企业收到通知书而逾期不予回复的,视为标称企业确认为其产品。
若标称企业书面确认不是其产品,且能提交相关证据,被抽查经营单位不能出具合法进货凭证的,当地农业部门应对被抽查经营单位按涉嫌经营假冒农药产品进行立案查处。
(二)样品检测。
样品检测应由具备农药检测资质的单位承担。
检测项目除有效成分含量、是否含有其他农药成分外,还应检测与人畜、农产品质量或生态环境安全密切相关的质量控制项目(以下简称“安全控制项目”),尤其要检测是否违规添加禁限用农药成分。
检测方法采用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农药登记核准产品化学资料(或企业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
(三)判定原则。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和相应产品标准控制项目指标要求进行判定。
对有效成分含量、安全控制项目均符合标准要求,且未检出其他农药成分的,判定为合格;对违规添加其他农药成分,或者有效成分含量、安全控制项目中有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均判定为不合格。
四、Y果确认和处理
(一)结果确认。
对农药质量不合格的产品,抽样单位应及时通过邮政EMS书面通知标签标称的农药生产企业和被抽查经营单位,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确认。
对收到通知书而逾期不予回复的,视为认可抽查结果。
标签标称生产企业或被抽查单位对抽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监督抽查结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提出复检申请。
复检采用封存备用样品,由我部委托的检测机构承担。
(二)结果处理。
对质量不合格产品,农药生产企业、被抽查经营单位未申请复检或复检仍不合格的,应及时组织依法立案查处,或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查处;对其他省(区、市)生产的产品,在依法查处经营者的同时,通知标称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农业部门协同调查,同时抄送我部种植业管理司。
省际协查案件要登录农业部网站“金农工程”农资打假与监管相关栏目进行网上报告。
标称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农业部门收到通知后应积极配合,及时对涉嫌非法生产的农药生产企业进行突击检查或抽样检测,情况属实的,进行依法查处。
对生产假劣农药等违法情节严重的,报请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其农药登记证或生产许可证。
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整改,并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整改复查。
五、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
各地要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细化方案,强化责任,依法有序开展监督抽查。
对连续几年抽查都有不合格产品或群众举报制假售假的企业,要组织精干力量,重点抽查,紧盯不放。
(二)检打联动。
要坚持问题导向、检打结合、纵横联动的原则,开展监督抽查工作。
省际间要互相配合,建立互联互通的工作机制,做到监督抽查工作全国一盘棋。
加强对市、县农业部门的指导,提高农药执法监管水平。
(三)及时响应。
要按时报送监督抽查结果及调查处理情况,对于抽查中发现的重大案件和突发事件要随时报告。
监督抽查结果应包括监督抽查总结、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标称生产企业确认假冒其产品信息、拒绝接受监督抽查企业名单、企业提出异议及复检的处理情况等。
调查处理情况应包括查处情况总结及分析、查处情况汇总表、不合格企业整改复查情况等。
各省(区、市)农药监督抽查结果(包括例行抽查、重点抽查和专项抽查)分两批报送,报送时限分别为6月15日、10月15日。
监督抽查结果处理情况报送时限分别为7月底、11月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