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专利制度建设的历史演进及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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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卷 第9期2019年 9月
中国发明与专利
China Invention & Patent
V ol.16 No.9
Sep. 2019
我国专利制度建设的历史演进及特点
马兆鹏
(临沂大学,临沂276000)
摘 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专利制度建设从无到有,经历了借鉴探索、外驱顺应接轨和内驱同化创新三个阶段的历史演进;专利制度建设过程中呈现从路径依赖到同化创新、专利保护不断加强、融合创新与世界接轨等特点。
关键词:专利制度专利法外驱顺应接轨内驱同化创新路径依赖
中图分类号:G306.3 文献标识码:A
0引言
2018年12月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指出“有效保护产权,有力打击侵权”,并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标志着我国专利法的第四次修订接近尾声,即将面世。《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自1985年4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历经1992年、2000年和2008年的三次修订,在鼓励发明创造、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科技进步、激励自主创新以及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我国的专利制度建设不断完善与创新,走出了一条独具中国特色的发展之路。
1我国专利制度建设的历史演进
美国学者诺思的制度变迁理论认为,制度变迁是制度的替代、转换与交换过程,是一种效益更高的制度(目标模式)对另一种制度(起点模式)的替代过程,是一个逐步演化的过程。[1]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国的专利制度建设也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制度效仿到制度创新的历史演进,根据历史演进过程中的标志性事件,笔者将这一过程划分为借鉴探索阶段(1978—1984年)、外驱顺应接轨阶段(1985—2001年)和内驱同化创新阶段(2002—2018年)三个阶段。1.1借鉴探索阶段(1978—1984年)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实行对内改革、对外开放的政策,拉开了改革开放的序幕,经济建设成为社会发展的主要任务。此时,在专利制度方面我国还是一片空白,基于改革开放后科技与经济的发展需要,我国的专利制度建设也正式提上日程。在对日本、法国、德国、美国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进行全面考察的基础上,国务院于1980年正式批准国家科委提出的在我国建立专利制度的请示报告,专利法也正式进入起草阶段。经过4年多的反复论证和历经20余稿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于1984年3月12日经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讨论通过。
期间,我国于1980年6月3日正式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成为它的第90个成员国。为开展国际间的合作,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设有专利代理处,专门受理国际间的专利代理。为学习和借鉴世界知识产权和专利法应用的先进经验,1981年2月至3月,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邀请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来华举办了《专利法和专利代理讨论会》,有关专家就国际专利法的基本内容、遵循的国际条约及国际专利代理的惯例等进行了培训与研讨。[2]国际间的合作与交往,对加快我国专利制度的立法和提升国人知识产权意识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本阶段是我国专利制度建设的探索起步阶段,为
作者简介:马兆鹏(1970—),男,山东泗水人,硕士,临沂大学研究生工作部办公室主任,主要从事文献信息学及教育基本理论研究。
2019年第9期
使我国专利制度在主要条款和专利保护标准等方面增加了与TRIPs 协定的一致性,专利权保护水平得到大幅提升,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打下坚实的基础。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成为第143个会员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内促进了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对外加快了我国与国际经济一体化的进程。
在此阶段,我国专利法经过1992年和2000年的两次修改,符合当时外部环境的要求,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扩大国际间的合作铺平了道路。专利制度建设经历了一个由外部环境为驱动力、内部主动改变以顺应国际环境并逐渐与国际接轨的过程。1.3 内驱同化创新阶段(2002—2018年)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我国专利法在驱动创新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如果说此前我国专利法的两次修订是为了满足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与世界接轨的需要而在外力驱动下被动的改变,那么,2008年和2018年专利法的修订则更多源于我国自身经济高速发展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内在需要,是在内力驱动下进行的主动改变与创新。因此,笔者引入心理学家皮亚杰认知学习理论中的“同化”概念,将本阶段称为“内驱同化创新阶段”。皮亚杰认为,同化是把环境因素纳入主体已有的图式之中,以丰富和加强主体的动作,引起图式力量的变化。[3]
2008年6月5日,国务院印发《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站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高度,提出了到2020年把我国建设成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较高国家的战略目标。在《纲要》指导下,2008年8月我国专利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改。本次修改主要是在总结既有制度的运行效果基础上,以利用专利保护我国的合法国际权益为立足点,以提高专利的质量作为修订的核心主题,对专利侵权赔偿制度、提高专利权的授权标准等方面进行升级和完善,提高了对侵犯专利权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了对遗传资源利用的专门规定,增设了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修改后的专利法对专利权的保护得到进一步提升。本次修订,对我国实现由专利数量大国向专利质量强国的转变具有重要的指引作用。
马兆鹏:我国专利制度建设的历史演进及特点适应改革开放需要,主要是学习和借鉴西方发达国家专利制度建设的成功经验,逐步探索建立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专利制度,起草了我国第一部既符合我国需要也合乎国际惯例的《专利法》,为《专利法》的颁布实施奠定了基础,也为今后我国以专利制度为基础开展国际经济交流创造了条件。1.2 外驱顺应接轨阶段(1985—2001年)
1985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正式实施,我国专利制度建设揭开新的篇章。为扩大对外开放,适应国内经济快速发展和与国际接轨的需要,到2001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前,在外力驱动下,我国专利法历经1992年和2000年两次修订,专利制度建设快速与国际接轨。借用瑞士著名心理学家皮亚杰认知学习理论中的“顺应”概念,笔者将本阶段称为“外驱顺应接轨阶段”。皮亚杰认为顺应指个体调节自己的内部结构以适应特定刺激的过程。当个体遇到不能用原有图式同化的新刺激时,便要对原有的图式加以修改或重建,以适应环境。[3]
1992年1月,中美签署《中美知识产权保护备忘录》等双边条约,为落实条约内容和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创造条件,我国于1992年对《专利法》进行首次修改,围绕强化专利保护的主题,在专利权的适用范围、权利内容和保护期限等方面进行了针对性修订:增加了专利产品的进口保护,扩大了专利保护范围,对化学物质、药品、食品、饮料和调味品给予专利权保护,增设了本国优先权以及一系列程序性规范。此次修订在专利保护标准方面大大缩短了我国专利法与专利保护国际标准之间的差距。
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在世界范围内受到越来越大的关注,以1994年4月15日正式签署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 )为起点,标志着进入专利制度国际化发展阶段。TRIPs 协定中与专利相关的内容,为我国专利制度建设提供了高标准的参照,在此标准参照下,我国于2000年8月对专利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改,遵照TRIPs 协定中的各项原则和相关规定,增加了许诺销售、诉前临时措施和侵权赔偿额计算的规定,重新界定职务发明范畴和明确职务发明奖酬,简化专利审批和维权的程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