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三角四个主要城市三旧改造及城市更新政策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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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整治的实施主体是谁?
——由区政府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经费来源多元化.
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备案
涉及改善基础设施、公 共服务设施和市容环境
申报 区政府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
经费 来源
市政府
区政府
权利人
其他相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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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更新分类解读
3.2 功能改变类城市更新
进行功能改变的条件是什么?
2.2 城市更新的三个途径
综合整治类 功能改变类 拆除重建类
不改变建筑主体结构和使用功能 ✓ 改善消防设施 ✓ 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 改善沿街立面、环境整治 ✓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不改变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和使用期限 保留建筑物的原主体结构 ✓ 改变部分或者全部建筑物使用功能
✓ 可能改变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 ✓ 可能变更部分土地性质 ✓ 严格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城市 更新年度计划的规定实施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制定计划; 已具备实施条件的拆除重建类和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项目;
其中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项目可以单独制定年度计划 相关资金来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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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3 深圳城市更新分类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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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更新分类解读
城市更新政策介绍

城市更新基本概念

城市更新分类解读

城市更新主要程序

非农建设用地及征返用地转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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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1 深圳城市更新政策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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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更新政策介绍
时间 2005 2007 2007 2008 2008 2009 2009 2010 2010 2010 2010
3.1 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
综合整治包括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些内容?
——基本不涉及房屋拆建的环境净化、美化项目.
沿街立面更新
环境绿化美化
公共服务设施改造
不改变建筑主体结构和使用功能; 一般不加建附属设施,加建的附属设施应当满足相关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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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更新分类解读
3.1 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市政府令第211号 《关于试行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操作基本程序的通知》深规土(2010)59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的意见》深府〔2010〕193号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房地产证注销操作规则》深规土[2010]324 《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指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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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更新基本概念
2.3 城市更新的规划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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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更新基本概念
2.3 城市更新的规划计划
即:五类用地不 少于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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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更新基本概念
2.3 城市更新的规划计划
城市更新年度计划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操作规则(试行)》 《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暂行规定》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深府〔2012〕1号 《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深府办〔201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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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2 深圳城市更新基本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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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产业布局规划,满足产业转型升级的需要.
1、符合城市规划; 2、已取得《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已签订《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并付清地价款; 4、涉及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审批的,应取得有关部门的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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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三角四个主要城市三 旧改造及城市更新政策
培训
2020/11/23
珠三角四个主要城市三旧改造及城市 更新政策培训
目录
一、深圳市城市更新政策 二、广州市城市更新及三旧改造政策 三、东莞市三旧改造政策 四、佛山市三旧改造政策 五、各城市政策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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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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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更新基本概念
2.3 城市更新单元
城市更新单元
拆除重建 城市更新单元是为实施以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为主的城
市更新活动而划定的相对成片区域; 基本单位
确定规划要求、协调各方利益、落实城市更新目标和责 任的基本管理单位 多个项目
一个城市更新单元可包含一个或者多个更新项目
2011 2011 2012 2012
名称 《关于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 》深府[2005]56号 《关于开展城中村(旧村)改造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府办[2007]159号
《关于工业区升级改造的若干意见》深府[2007]75号 《关于推进我市工业区升级改造试点项目的意见》深府办[2008]35号 《关于加快推进我市旧工业区升级改造的工作方案》深府办[2008]93号 广东省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
城市更新基本概念
2.1 城市更新的必要条件
城市更新,是指由符合规定的主体对特定城市建成区(包括旧工业区、旧商业区、旧住 宅区、城中村及旧屋村等)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区域,根据城市规划和《办法》规定程序进 行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或者拆除重建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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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更新基本概念
城市更新分类解读
3.2 功能改变类城市更新
禁止功能改变的情况有哪些?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实施功能改变类城市更新:
(一)申请将配套服务设施改变功能,改变后无法满足相关配套要求的 (二)申请将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纪念性建筑、标志性建筑、具有地方特色和传统风格 的建筑物等改变功能,改变后不符合保护要求的 (三)申请将危险房屋或者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拆除重建区域内的建筑物改变功能的 (四)建筑物改变使用功能后,不符合建筑结构安全、城市景观设计,或者公共安全、消 防、环境、卫生、物业管理等相关技术要求的 (五)申请建筑物部分改变使用功能,但改变的部分不能满足独立使用要求或者造成建筑 物剩余部分使用不便的 (六)建筑物由业主区分所有,未经本栋建筑物内其他业主及同一宗地内其他主张与改变 功能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 (七)未经评估和无害化治理的污染场地申请改变功能进行二次开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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