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未成年人犯罪修改部分的理解(精)
我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刑事政策研究
我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刑事政策研究作者:张朵来源:《卷宗》2019年第06期摘要:在我国,对未成年违法犯罪以“教育、感化、挽救”为方针,在“宽严相济”的宏观刑事政策的指导下以“宽”为主,采取“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但是立法上很少有体现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独特的刑事政策,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规定很多是在参照成年人犯罪的基础上再“宽”一些,实践中司法机关不易把握“宽”与“严”的度,往往也会存在“该宽不宽”、“当严不严”的情形。
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探讨我国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刑事政策的现状、客观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如何完善的建构思路。
关键词:未成年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刑事政策现阶段,我国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刑事政策,给予未成年违法犯罪人一定程度的保护,但是未成年违法犯罪人仍然属于社会的弱势群体,在未成年犯罪的案件中,未成年犯罪人的权利在司法实践并未得到真正的保障,指导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刑事政策依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1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刑事政策的概述我国未成年违法犯罪刑事政策是在“宽严相济”的宏观刑事政策的指导下以“宽”为主,采取“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惩罚只是一种手段,而对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的目的主要是改造、感化、挽救未成年人,使其能够健康成长,最后能够正常回归社会。
而对未成年违法犯罪所采取的这种刑事政策,也在指导我国的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立法、司法和执行活动。
2 我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刑事政策的现状2.1 在立法方面的现状2.1.1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根据《刑法》第17条、最高检出台的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批复及最高法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解释之规定,十四周岁以下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负刑事责任,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的一方面,但立法对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只对这八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这也体现了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宽”的一面。
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标准是什么在我国,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只对八种较为严重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分别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已满16周岁的人对所犯的所有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因此,我国的未成年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而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一部分。
处罚标准是比照法定刑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第一种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30%---60%。
第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10%--50%。
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标准是什么二、未成年人再次犯罪如何处理《刑法修正案(八)》第六条对累犯制度进行了修改,将不满18周岁人犯罪,作为普通累犯的消极条件。
这就意味着未成年人犯罪不再构成累犯。
对于有前科劣迹的,综合考虑前科劣迹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有以下观点:1、从《意见》设定这一量刑的出发点来分析,之所以要对有前科劣迹的被告人从重处罚,主要是基于其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大的缘故。
2、在少年司法实践中要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基本方针,从总体上来讲,对未成年人实行的是较为宽缓的刑事政策。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要一味从宽、盲目从宽,而要做到宽严有度、宽严有据。
3、从法律层面上分析,《刑法修正案(八)》虽然对累犯制度进行了修改,但是,并不当然意味着对有前科劣迹的未成年被告人不能从重处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75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刑法修正案八逐条详解(全)
刑法修正案(八)逐条解读(全)一、在刑法第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新旧对比】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法条解析】原刑法十七条是对犯罪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主要是针对未成年人犯罪。
修正案在此基础上,增加了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的规定,体现了我国刑法宽严相济的原则。
注意从宽处理的年龄界限为75岁,不同的犯罪主观方面从宽处罚的规定也不同,“故意”—“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过失”—“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在刑法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修改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新旧对比】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
【法条解析】该条是对管制刑执行方式的完善。
对判处的管制刑的罪犯,不再交直接由公安机关执行,而改为社区矫正,并有权一定程度上禁止其相关行为。
只有在违反禁止令的情形下,才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罚。
注意处罚的主体机关是公安机关,而不是判刑的法院或是相关的社区,处罚的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
三、在刑法第四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未成年人死刑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死刑,作为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一种,一直以来都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日益凸显,对于未成年人是否适用死刑,法律有着严格的规定。
本文将围绕未成年人死刑法律规定展开论述,旨在探讨我国未成年人死刑制度的设计与实施。
二、未成年人死刑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律,对于未成年人死刑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条款中:(1)第49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2)第50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如果所犯罪行极其严重,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3)第51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如果所犯罪行极其严重,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专门针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一部法律,其中对未成年人死刑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第43条:对未成年人实施刑罚,应当充分考虑其身心发展特点和犯罪原因,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2)第44条: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实行公开审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3)第45条: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未成年人死刑的法律适用条件1.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根据《刑法》第49条的规定,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这里的“犯罪时”指的是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而不是判决时。
2.所犯罪行极其严重根据《刑法》第50条的规定,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如果所犯罪行极其严重,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这里的“极其严重”是指犯罪行为具有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
3.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根据《刑法》第50条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
《刑法修正案(八)》的学习体会
《刑法修正案(八)》的学习体会[摘要]为适应社会经济的新变化,确保刑法能在新形势下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国家最高立法机关于2011年2月25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已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过程中一个重大事件,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这一举措体现出我国最高立法机关在刑事立法中将更进一步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同时也反映出国家加大保护民生力度的决心。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值(八)》;宽严相济;民生一、体现宽严相济的原则此次修正案的“宽”的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废除13个非暴力性经济犯罪的死刑。
这些罪名分别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取消这些非暴力性经济犯罪的死刑,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宽的体现,也更加体现出注重对人的生命权的尊重与保护。
第二,完善特殊群体人员的犯罪的从宽处理。
修正案(八)规定,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老年人犯罪从宽的处罚原则主要根据是人道主义,即考虑到老年人独特的身心特点,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对其从宽处理具有现实的合理性。
修正案(八)规定,对犯罪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累犯制度,这也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犯罪坚持教育为主、刑罚为辅的刑法理念。
第三,进一步完善刑罚的执行方式。
本次修正案的一大亮点就是把社区矫正写入刑法修正案。
社区矫正工作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体现了教育人、挽救人的宗旨,既节约了刑法执行的成本,又降低犯罪人的对抗情绪,从而有效地减少重新犯罪率,确保社会的和谐稳定。
刑法修正案八学习心得体会
刑法修正案八学习心得体会刑法修正案(八)的学习心得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
为了能够尽快的掌握修正案的内容和更好的将其在实践中进行运用,2011年3月3日,我参加了解读《刑法修正案(八)》的电视电话会议,此次会议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请到了全国人大法工委的黄天云教授主讲。
通过此次全国检察机关电视电话会议,我对修正案进行了深入的学习,现就将我的一点学习心得和大家分享。
一、增加了6条新罪1、增加追逐竞驶罪和醉酒驾驶罪。
在交通肇事罪增加一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拘役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如果因追逐竞驶或醉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或以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断。
2、增加虚开普通发票罪。
《修八》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可以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增加持有伪造发票罪。
《修八》规定,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加强对出卖人体器官犯罪的打击。
(1)新增“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罪”。
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如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器官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3)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侮辱尸体罪定罪处罚。
5、增加恶意欠薪罪。
(1)该罪实体要件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2)该罪程序要件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3)刑期为两档。
未成年人免除轻罪报告义务初探
《 刑法修 正案 ( ) 八 》对该项除外规 定仅设置了两 个限制 性条件 :犯 罪时不满 十八周岁和 被判处五年有 期徒刑 以下刑 罚 ,十分简 明扼要 ,但 现实情况 却比这复杂许 多。十八周 岁 是一个人成年 与未成年 的界 限,社 会一 k存在着许 多未满十八 周岁便 出来 闯荡的 未成年人 ,而 过了十八周 岁仍在负笈求 学 的成年人 也不在少数 ,二者 的社会 阅历不可相 提并论 ,能否 免除其轻罪报 告义务对 其影响也 是不同的 。仅 以十八周岁 作 为限定标准 ,而 没有 考虑 主体身份 的特殊性 ,显然有欠科学 。 依我 国刑 法之通说 ,凡法定最 低刑为三年 或三年 以上 有 期徒刑 的罪 行都是重罪 ,反之则 为轻 罪 。新增 的法条将五年 以下有期徒 刑纳入未成年 人轻罪 的范围 ,实是 以刑期的长短 来 衡量未成年人 犯罪之轻 重 ,明显有 所偏废 。虽然 未成年人 犯 罪 ,多数 罪行相对轻 微、危害后 果不大 ,若 同时具有法 定 的从轻 、减轻情 节 ,一 般刑期都会在 五年有期徒 刑以下 ,但 是 这并不能排 除部分未 成年 人其罪行 性质之恶劣和 具有高度 的人身危险性 。在实践 中,也不 乏犯 罪的未成年 人的刑期本 应 在五年 以上,但 因存 在种 种因 素,最终仅判 处五年 以下有 期 徒刑的例子 。如果这 部分未成年人 也因此免 除了犯罪报 告 义 务,对预 防其 再次犯罪 ,保护社会 公共利益具有 明显的不 利 因素 。 ( )《 法 修 正 案 ( ) 的规 定 和 其 他 法 律 的 规 定 相 二 刑 八 》
从监管改造的视角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矫 正制度 写入刑 法。文章从 监狱监 管改造的独特视 角分析本 次修正将 给监 狱 工作 带来怎样 的难度 , 并提 出相
应的解决策略 。
关键词 : 管改造 ; 区矫 正 ; 监 社 措施 收稿 日期 :0 1 1 — 1 2 1 — 2 2
个国家不 断地 对刑法进行制定 、 修改和废 止。 中华人 《 民共和 国刑 法修正案 ( )颁 布 实施 后 , 界展 开激 八 》 学 烈讨 论 , 究角度 各有不 同 , 文从 监狱 监管改 造角 研 本 度 出发 , 试述刑 法修 正案 ( ) 八 将对未来监狱 工作 带来
的难度及应对措施 。
罚方法 , 可谓 名副其实的主刑。刑法修 正案 ( ) 八 首次 对有 期徒刑做 出修 改 , 变数罪并 罚的最 高刑期 , 改 降
低 了一些罪 名 的入 罪 门槛 , 增加 了一些 刑名等等 , 这 些变化对作为刑罚执行机 关的监狱提 出了新的挑战。 ( 押犯人数 将持 续增加 一)
2 条 、 法第 1 3 2 刑 3 条之一 )对外 国公职人 员 、 , 国际公 共组 织 官 员行 贿 罪 ( 正 案 第 2 修 9条第 2 、 法 第 款 刑
间变长 , 流动性变 差 , 押犯 人数将逐年 增加 。刑 法修
正案 ( ) 1 条做 出如下修 改 : 八 第 0 判决宣 告 以前一 人 犯 数罪 的 , 除判处死 刑和无 期徒刑 的以外 , 当在 总 应
和 刑期 以下 、 数刑 中最高刑 期 以上 , 酌情决定执 行 的 刑期……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 的, 最高不
对《刑法修正案(八)》第五条的理解和适用
对《刑法修正案(八)》第五条的理解和适用作者:王瑶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5年第03期案名:湛某某、徐某某敲诈勒索案内容摘要:《刑法修正案(八)》第五条在刑法中增加了限制减轻处罚幅度的规定,从立法背景和立法本意看,主要是为了防止法院在量刑时决定减轻处罚幅度的恣意性。
但是在实践中,不同学者和司法工作者对该法律条文的理解却出现了分歧,主要集中于当被告人同时具有多个减轻处罚情节或者具有“减轻或免除处罚”[1]情节时,对其量刑是否必须受到该条文对减轻处罚幅度规定限制的问题。
本文将结合案例,从理论和司法实务两方面对该法律条文理解和适用中存在的争议进行探讨和研究。
关键词:减轻处罚情节免除处罚情节法定量刑幅度减轻处罚幅度【基本案情和诉讼情况】被告人湛某某、徐某某曾经是同一出租车公司的司机,在工作中相识,来往比较密切。
2013年3月,湛某某在拉活过程中听他人谈论被害人杨某及其女儿的户口是其丈夫利用职权非法获得,遂产生以此为由对杨某进行敲诈获利的想法,并将这一想法告知当时无业的徐某某,徐某某同意并表示一切听从湛某某安排。
后被告人湛某某将其写好的以在互联网上散布杨某及其女儿非法取得北京户口为主要内容的敲诈勒索信,交给徐某某,并指使徐某某先后通过快递、亲自送达的方式将敲诈勒索信送至杨某及其女儿处。
湛某某又冒充记者以电话采访的方式到杨某所在单位制造事件影响,同时通过在互联网发布信息、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方式向杨某发出威胁信息,向杨某索要人民币160万元,后协商至80万元,未果。
被害人后向公安机关报案,湛某某、徐某某被抓获归案。
2013年7月30日,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以湛某某、徐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2013年8月15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湛某某、徐某某构成敲诈勒索罪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2013年9月18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湛某某、徐某某无视国法,以威胁手段勒索公民钱财,且数额特别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惩处。
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研究
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研究【摘要】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是《刑修(八)》和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的重点,该两部法律从制度层面上确立了大量未成年人保护新制度、新措施,充实了我国传统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
本文将从我国传统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出发,重点从结构上研究、讨论《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修订后确立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
【关键词】未成年人;累犯;社区矫正;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被定义为国家以未成年犯罪为特定的调控对象,通过设置专门的法律条款和实务程序甄别未成年人犯罪,以便在各个刑事诉讼阶段对未成年人予以特殊保护,其本质是一种对未成年人之犯罪行为进行法律评价的制度。
一、传统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困局我国传统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往往严厉有余,实务中过分重视惩罚犯罪,轻视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在2011年以前(即《刑法修正案(八)》出台、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之前),我国的未成年人具有以下四大不利的情况:(一)未成年人可以构成累犯在我国刑法体系中,累犯是一种对罪犯的改造情况的不良评价,直接影响被告人对于缓刑、假释等制度的适用。
在我国传统司法实践中,只要未成年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都是累犯的适格主体,符合刑法关于累犯的构成条件的,都应当认定为累犯。
(二)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追诉率高,适用监禁刑率过高在我国司法实务中,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的监禁刑率居高不下。
在某一时间段,因受国家“为打击特定犯罪”的严打政策影响,对于未成年人所犯的此类犯罪,虽然情节较为轻微,但依旧追究刑事责任。
而公诉机关的不予起诉决定,法院判决的免除刑事处罚以及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与缓刑的适用率较低。
(三)未成年人的前科案底影响其终生在社会实践中,一旦经过正式的审判程序,接受处理的未成年人往往被贴上犯罪人的标签,对于那些在校学生,往往是被开除学籍,刑满释放后他们无法回到原来所在的学校学习,在工作就业方面更是倍受歧视。
由此也反映出我国现有关于犯罪记录的立法存在着严重的功能失衡问题,即仅仅强调国家和社会对有犯罪记录者进行管控的需求,却忽视了刑罚的感化、挽救功能,忽视了犯罪人员回归社会的正当需求。
刑法修正案(八)的减轻处罚幅度限制不应适用于未成年人
作者: 程晓璐[1];闫莉[2]
作者机构: [1]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少年检察处;[2]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出版物刊名: 青少年犯罪问题
页码: 88-89页
年卷期: 2012年 第1期
主题词: 刑法修正案(八)减轻处罚;未成年人
摘要: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减轻处罚只减一档的规定,使得未成年罪犯减轻处罚和成年罪犯一样只能在法定刑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这是一刀切地将对成年人处罚的刑法思维置于未成年人身上,这样的规定既不符合对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一贯原则,也和修正案新增的多项加强对涉罪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条款的立法旨意相悖,有必要加以修正和补充。
《刑法修正案八》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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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5月1日起生效,本次修改共涉及了刑法50个条款、49个问题,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罚政策,加强了对民生的保护,加重了对一些严重侵犯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一些犯罪行为的处罚,总体上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解读。
二、完善惩处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的法律规定。
调整敲诈勒索罪的入罪门槛,完善法定刑;将特殊累犯的范围扩大至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刑法修正案(八)》司考深度解读2011-02-27 S.L.K具体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刑法第226条规定了强迫交易罪。
刑法第293条规定了寻衅滋事罪,规定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我国修改刑法取消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_网易新闻中心2011-02-26 merry668899此次取消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具体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近年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作以下修改:刑法第八次修正九大亮点2010-09-10 酒泉刑法第八次修正九大亮点全国人大常委会23日首次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
拟取消的13个死刑罪名分别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窃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刑法修正案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启示研究
刑法修正案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启示研究引言:未成年人犯罪是当代社会中一个令人担忧的问题。
未成年人在身心发展过程中容易受到外界环境和社会影响,从而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
为了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各个国家都进行了相关的立法和政策制定。
本文将通过研究刑法修正案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启示,探讨如何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并预防他们的犯罪行为。
一、未成年人犯罪现状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率的增加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负担和困惑。
据统计,目前全球各国未成年人犯罪率呈上升趋势,其中包括各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如盗窃、伤害、强奸等。
未成年人犯罪的背后往往隐藏着家庭环境、教育、贫困和社会问题等多种因素。
因此,研究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方法和策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刑法修正案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重要意义刑法修正案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具有重要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防控机制刑法修正案提出了更加严厉的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惩罚措施,加大了对未成年人的打击力度。
这一举措能够有效地震慑潜在的罪犯,并让未成年人了解到犯罪的后果和风险。
通过建立更加完善的防控机制,可以有效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
2. 加强家庭和学校教育的关联性刑法修正案中强调了家庭和学校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的重要作用。
家庭是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最基本的社会单位,而学校是他们接受义务教育的重要场所。
通过加强家庭和学校的合作,可以形成更完善的犯罪预防机制,提高未成年人对社会法律的认识和遵从。
3. 注重未成年人犯罪人身保护和社会支持刑法修正案特别强调了对未成年人犯罪人身保护和社会支持的重要性。
未成年人犯罪往往涉及到他们的身心健康和成长环境等多个方面。
因此,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者,应有针对性地提供社会支持和辅导,帮助他们重新回归正轨。
三、刑法修正案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启示通过研究刑法修正案,我们可以得出一些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启示:1. 教育的重要性教育是最有效的手段之一,可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论未成年人前科报告义务之免除
论未成年人前科报告义务之免除摘要: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是历次修刑以来最大规模的一次修改。
关于少年司法,《刑法修正案(八)》从缓刑适用从宽、不成立累犯、前科报告义务的免除等多个方面完善了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立法,以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权益,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刑法修正案(八)从立法上正式确定了我国免除未成年人“轻罪前科报告义务”的少年刑事司法制度。
本文拟就这一规定对于我国未成年犯罪人的实际意义做一定的思考。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八)未成年人轻罪前科报告义务免除缺陷分析完善《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一百条中增加了一款作为第二款:“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这一规定意味着未成年犯罪人轻罪的前科报告义务之免除。
这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反映了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加强,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少年司法制度。
一、免除未成年人前科报告义务的法律意义分析(一)免除未成年人轻罪前科报告义务的内涵对于前科消灭的理解,学界尚无统一定义。
根据现行刑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适用该条款的对象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犯罪时不满18周岁;二是所犯的罪行依法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里的轻罪不报告,并不等于前科消灭制度,其犯罪记录依然存在。
依据该条规定,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因犯罪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以及驱逐出境刑罚后,在任何时候在入伍、就业时都不会因刑事污点受到影响。
这样,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犯罪未成年人复学、就业和前科报告义务间的冲突,有利于未成年犯罪人的再社会化。
(二)免除未成年人轻罪前科报告义务的法律意义1、免除未成年人轻罪前科报告义务是我国未成年人保护立法的重大进步刑事前科,又称刑事污点,是指对被司法机关宣告有罪或者被刑罚处罚事实的记载。
前科作为一种否定评价,虽然在某种程度上能预防未成年人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但它对未成年人的负面影响远大于积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在教育、就业等方面享有平等权利。
刑法修正案(八)讲授要点
刑法修正案(八)讲授内容(2012、4、27)昆明市中院王向红在正式授课前,有必要给各位介绍一下修正案的由来与刑法修改的关系、八个修正案通过的时间以及刑法修正案(八)涉及的主要内容。
众所周知,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事惩罚的法律。
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也必然会出现一些新的情况,适时地根据惩治犯罪的需要,修订完善刑法是完全必要的。
新中国第一部刑法颁布于改革开放初期的1979年。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与此同时,犯罪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首先、刑法中规定的某些犯罪在立法时并不突出,随着情况的变化,变得突出了、严重了;其次、新出现了一些新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但刑法对此却没有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第三、我国先后加入了一些国际公约,这些公约所规定的一些犯罪问题,有的在我国刑法中有规定,有的没有相应的规定,不好适用我国的刑法,不利于履行我国承担的国际义务。
因此,在1979年刑法颁布后到1997年刑法修订之前的近二十年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陆续对刑法作出了22个修改的决定和补充规定。
另外,在一些民事、经济、行政法律中规定了“依照”、“比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有130条。
以这些方式完善刑法,虽然弥补了刑法本身在内容上的缺陷,但刑法修改完善的内容分散在如此众多的决定、补充规定中,给学习和适用带来许多不便。
因此,在1997年修订刑法时,立法机关就考虑应当制定一部统一的、比较完备的刑法典。
于是,将1979年刑法实施以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有关刑法的修改补充规定和决定,经研究修改编入了97刑法;将一些民事、经济和行政法律中“依照”、“比照”刑法有关条文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改为刑法的具体条款;对于新出现的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经研究认为比较成熟、比较有把握的,尽量增加规定,这样,刑法的条文数也由原来的162条增加到452条(+290条)。
《刑法修正案(八)》:性侵未成年人将面临终身监禁(刑法修正案关于未成年)
《刑法修正案(八)》:性侵未成年人将面临终身监禁1. 近日,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其中一项备受关注的修改是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惩处力度。
根据修正案规定,对于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将面临终身监禁的严厉惩罚。
2. 长期以来,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屡屡发生,给受害者和家庭带来了极大的伤害和痛苦。
修正案的通过,将有力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3. 终身监禁的设立是为了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形成更为严厉的震慑,让犯罪分子深刻认识到其罪行的严重性和不可逾越的法律底线。
4. 《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反映了国家对于未成年人权益的高度重视和保护。
通过这一修正案,我们能够看到国家在构建法治社会、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不懈努力。
5. 性侵未成年人是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尊严的严重侵犯,需要从法律上予以坚决打击和惩处。
终身监禁的设定,为这类犯罪设立了更高的法律门槛和更为严厉的制裁措施。
6. 除了加大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制裁力度,我国还在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更为健全的未成年人保护体系,从源头上减少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可能性。
7. 未成年人是社会的未来和希望,他们应该享有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
而对于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分子,法律将予以严惩,绝不姑息。
8. 终身监禁作为一种极其严厉的刑罚,其设立旨在彻底消灭犯罪分子对社会的危害,为广大未成年人营造一个更加安全、和谐的成长环境。
9. 《刑法修正案(八)》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在司法领域持续推进法治建设,不断完善法律体系,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未成年人权益贡献了重要力量。
10. 在未来的道路上,我们期待《刑法修正案(八)》的实施能够有效遏制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现象,让更多的未成年人在一个阳光明媚的环境中茁壮成长,为建设美好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刑法修正案八司法解释(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的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现就相关案件审理程序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第二条被告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限制减刑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
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诉。
第三条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复核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案件,认为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适当,但判决限制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撤销限制减刑。
第四条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上诉案件,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应当限制减刑的,不得直接改判,也不得发回重新审判。
确有必要限制减刑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案件,认为应当限制减刑的,不得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对被告人限制减刑。
第五条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对被告人改判死刑缓期执行的,如果符合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判处死刑后没有上诉、抗诉的案件,认为应当改判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认为对被告人可以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的说明(精)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的说明1997年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全面修订了刑法。
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又根据惩治犯罪的需要,先后通过了一个决定和七个刑法修正案,对刑法作出修改、补充。
一些全国人大代表、社会有关方面提出,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又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需要对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修改。
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也要求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刑法作出必要的调整和修改。
从2009年下半年开始,法制工作委员会即着手对当前刑事犯罪中出现的新的情况和问题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反复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等部门进行研究,多次听取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地方人大代表、地方人大常委会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
在充分论证并取得基本共识的基础上,形成了刑法修正案(八)(草案)。
现就主要问题说明如下:一、关于调整刑罚结构这次刑法修改的重点是,落实中央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完善死刑法律规定,适当减少死刑罪名,调整死刑与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之间的结构关系。
经与各有关方面反复研究,一致认为我国的刑罚结构总体上能够适应当前惩治犯罪,教育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的需要。
但在实际执行中也存在死刑偏重、生刑偏轻等问题,需要通过修改刑法适当调整。
一是,刑法规定的死刑罪名较多,共68个,从司法实践看,有些罪名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可以适当减少。
二是,根据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适当取消一些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不会给我国社会稳定大局和治安形势带来负面影响。
三是,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期限较短,对一些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难以起到惩戒作用,应当严格限制减刑。
据此,建议对刑法作以下调整:1.适当减少死刑罪名建议取消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
具体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对《刑法修正案(七)》第八条的理解与适用
诈勒 索等违 反治安 管 理 活动 的 , 三年 以下 有期 徒 处 刑或 者拘役 , 并处 罚金 ; 节 严重 的 , 三 年 以上 七 情 处
年 以下有 期 徒 刑 , 处 罚 金 。 ’ 并 ” 。关 于 本 条 的罪 名 问题 , 学者之 间有不 同见解 , 的称 为 “ 有 组织 未 成 年
21 00年 6月 第2 3卷 第 2期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J un lo h n i oic n a n tuefrA mii rtr o ra fS ax lisa dL w Isi t o d ns aos P t t t
J n ,0 0 u .2 1
Vo _ No 2 l23 .
收 稿 日期 :00— 3— 0 2 1 0 2
作者简介 : 陈
振( 95一) 男 , 18 , 土家族 , 湖南石门人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 院刑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
第 2期
陈 振: 《 对 刑法修 正案( 》 七) 第八条 的理解与适用
6 1
待于最 高人 民法 院、 高 人 民检 察 院 以确 定 罪 名补 最
些不法 分子组 织未 成 年 人从 事 扒 窃 、 夺 等 违反 抢
治安管 理活动 的情况 , 在一些 地方 比较突 出 , 重危 严
“ 违反 治安 管理活 动 ” 还是 “ 违反 治安 管理 行为 ” 存 , 在分 歧 。我们 知 道 , 法 惩 罚 的 是 行 为 , 不 是 其 刑 而
【 刑事法学论坛】
对《 刑法修正案 ( ) 第八条的理解与适用 七 》
陈 振
( 国人 民大 学 , 京 10 7 ) 中 北 0 82
[ 摘
要] 《 法修 正案 ( ) 第八条 将组 织未成年人 进行 盗窃 、 骗 、 夺 、 刑 七 》 诈 抢 敲诈 勒 索等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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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未成年人犯罪修改部分的理解陈宇
内容摘要:《刑法修正案(八)》中明确对未成年人犯罪不作为累犯处理,强调扩大缓刑的适用,对未成年人轻刑犯免除其前科报告义务。
这些修改从刑罚的设置、刑罚的裁量以及刑罚的执行等方面着手,符合当今世界对未成年人刑罚轻缓化的趋势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刑法修改;理解适用
《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涉及三个条文,包括第6条关于未成年人犯罪不作为累犯处理的规定;第11条关于扩大未成年人犯罪缓刑适用的规定;第19条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免除前科报告义务的规定。
这些修改涵盖刑罚的设置、刑罚的裁量以及刑罚的执行等方面,无疑符合社会发展的趋势和要求,符合当今世界对未成年人犯罪轻刑化的趋势,同时也贯彻了人道主义精神,传承了中国传统文化中“恤幼”的传统,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一、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无累犯”制度的理解
《刑法修正案(八)》第6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这一修改主要涉及《刑法》第65条第1款的内容,笔者将其概括为“未成年人犯罪无累犯”制度。
由于在累犯这个法定从重情节排除了未满18周岁者适用的余地,因而体现了对未成年人予以从宽处理的精神。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无累犯”制度的理解,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其一,关于本条中的“不满十八周岁”,究竟是指犯罪的时候,还是审判的时候,修正案并未予以明确,但结合本条中的“再犯”含义以及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考虑,笔者认为,应当是指犯罪的时候而非审判的时候未满18周岁。
其二,对于累犯中涉及两次犯罪的年龄段问题,有观点认为,必须前后两次犯罪都在年满18周岁以后实施,才构成累犯;也有观点认为,只要后罪系年满18周岁以后实施的,即应当认定为累
犯。
这一问题的解决,尚待司法解释加以明确,但在笔者看来,结合过失犯罪不构成累犯的规定,将前后两次犯罪都限定在年满18周岁以后实施才构成累犯,相对具有合理性与协调性。
其三,在司法实践中,涉罪未成年人的前科劣迹材料是否仍有查实的必要?笔者对此持肯定的态度。
由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在审理过程中存在必要的法制教育的程序,还可能有帮教考察的环节,为了增强法制教育及帮教考察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可以将涉罪未成年人的前科劣迹情况作为社会调查的一部分予以查实,但是需要注意对此做好相应的保密工作。
二、关于“扩大对未成年人缓刑适用”制度的理解
《刑法修正案(八)》对于《刑法》第72条的主要修改内容是,扩大了对未成年人缓刑的适用范围,这是克服短期自由刑弊端的重要配套措施。
该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相关四个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司法实践中,对于被判处
短期自由刑的未成年人罪犯,迫切需要避免监禁场所中的交叉感染以及社会化过程中面临的一系列困境,而对未成年人适用缓刑,可以借助未成年犯罪人多具有的较强的可塑性,通过营造宽松的客观环境,为其积极改造、早日重新回到正常的生活轨道创造有利条件,同时也体现了刑法的人文关怀和法律人道主义的价值取向。
适用缓刑是刑法规定的刑罚执行方式之一,由法院裁量而定。
但是,由于其涉及到对可能判处缓刑的涉案未成年人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采用何种适宜的强制措施,以及检察机关在向法院提起公诉时是否作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所以不论是对侦查部门,还是对检察机关,都要正确认识和理解修改后的法条。
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1.未成年人对象所涉及的刑期条件是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近年来针对未成年人的判决情况来看,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实际上较为罕见。
换言
之,大多数的涉案未成年人最终都被判处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此,对于每一名涉罪的未成年人,原则上都有必要进行是否具备缓刑条件的专门考察。
2.条文中所列举的应当适用缓刑的三类特定对象,即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怀孕的妇女以及年满75周岁的老年人,均没有明确是犯罪时候,还是审判时候的年龄,容易引起分歧和争议,有待权威部门的解释。
3.对于符合缓刑条件的未成年人对象,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适宜采取何种强制措施?修正后的《刑法》第72条要求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应当宣告缓刑,根据这里的“应当”,笔者理解为,由于未成年人再犯可能性、人身危险性都相对比较小,故在行刑方面适用非监禁刑,显然立法本意是对其尽可能地采取非羁押措施,那么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采取取保候审等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较为妥当,如果侦查部门将这类案件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检察机关宜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同时,需要指出的是,对于未成年人对象,在采取非羁押措施后,应当尽可能落实相关的监护帮教措施,以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
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本市籍的涉案未成年人,为了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是否还需要考虑监护和帮教?笔者认为,有必要将其是否具有有效的监护条件及良好的社会帮教,作为判断对该涉案未成年人是否予以相对不捕以及建议适用缓刑的重要依据。
对于此类矛盾,可以依托本市各级检察机关未检部门与相关综合治理部门建立的社会观护体系加以解决。
4.如何把握“四个条件”。
从表述上看,原来“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显得较为笼统、概括,而修改后则具体化为四个考量因素,即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再犯危险以及社区影响,使缓刑的适用条件相对更加明确,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当然,其中的再犯危险和社区影响,仍然带有较大的主观裁量空间,但相对原来的规定,其考量因素的范围毕竟已有所明确。
从内容上看,除了要求考量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再犯危险这三个直接体现行为人行为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的因素外,还要求考量缓刑适用的社会效果,即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这与缓刑的非监禁、社会化、开放式的行刑特点相吻合,值得肯定。
如何把握好四个条件,对于未成年人而言,采用的方法是结合社会
调查和非羁押措施可行性评估,两者都是特殊检察事项的重要内容,对于条件的认定如果没有统一的标准,可以通过这些具体的项目进行评估,在实践中有一定的操作性。
社会调查,是指在判决前就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的背景情况向社会有关方面进行调查的工作,为正确处理该未成年人提供参考依据;非羁押措施可行性评估,主要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个人情况、家庭情况及保障支持条件等方面进行评估。
上述两个项目的内容均采取表格式,操作相对简便,评估后对于“低风险对象”采取非羁押措施并在起诉时予以直诉;对于“中风险对象”慎重对待,酌情处理;对于“高风险对象”则予以羁押。
应该说,这些调查和评估与是否适用缓刑的标准基本是重叠的,可以充分利用这些既有的调查和评估项目,使司法机关在判断时有一定依据和标准,防止随意性。
三、关于“轻刑犯免除前科报告义务”制度的理解
《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100条明确规定了轻刑犯免除其前科报告义务,这一制度的确立,有效避免了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一些消极影响,有利于其教育改造。
根据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对象,可以免除其前科报告义务:一是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二是所犯的罪行依法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需要注意的是,所谓的轻罪不报告,并不等同于前科消灭,其犯罪记录还是存在的。
上述修改涉及到涉罪未成年人刑事污点限制公开的内容。
所谓刑事污点限制公开,是指将曾经被宣告有罪或者被判处刑罚的未成年人的刑事记录,有条件地加以封存的一种制度。
刑事污点的存在,使未成年人面临着重新犯罪可能构成累犯问题;即使不构成累犯,该刑事污点也可能作为酌定情节加重对其处罚。
虽然从某种程度上而言,刑事前科的存在能对犯罪分子和有犯罪危险的人起到较好的警示作用,但该种警示作用对于未成年人来说,其负面影响较积极作用更为显著,因为刑事污点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未成年犯罪人在升学、就业方面的难度,极大地挫伤了其改过自新的积极性,对于刑罚目的的实现往往适得其反,而刑事污点的限制公开则可以将这种不利因素的影响降低到最小限度之内。
与此同时,前文所述的“未成年人犯罪无累犯”制度,虽然只涉及到审判阶段以及刑事污点的一个方面,
但是实践操作较为便捷,对于刑事污点限制公开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对于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对象,如何对其相对不起诉的刑事污点进行限制公开,是目前未检部门正在探索的一项工作,并应经落实了若干个案的试点。
虽然刑事污点限制公开制度具有相当的复杂性,特别是涉及与政审、档案、户籍、前科报告等制度的衔接与结合,关系到的职能部门众多,在具体实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难度,但是其探索的价值与当前社会发展趋势和要求是不谋而合的。
(作者单位:上海市闸北区检察院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