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版《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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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居住证积分细则详细条文_细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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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居住证积分细则详细条文_细则_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细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个人综合积分评分标准:(一)年龄积分:按年龄段划分,每年2分,最高50岁,即100分。

(二)教育背景积分: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10分,本科学历5分,大专学历3分,高中学历1分。

(三)工作经历积分:在上海市一家企事业单位连续工作5年以上,每年2分。

(四)社保缴纳积分: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5年,每年3分。

(五)纳税金额积分:每年纳税金额超过最低税收标准3倍的,每年2分。

(六)人才紧缺专业积分:从事上海市紧缺专业工作的,每年5分。

(七)创新创业积分:在上海市创业并进行注册登记的,每年5分。

(八)文化艺术积分:获得上海市文化艺术奖项,每项5分。

(九)社区服务积分:参与社区服务活动的,每次1分,每年最多获得10分。

二、积分申报流程:(一)居住证积分由居住申报人自主申报,向居住证积分管理机构提交申报材料。

(二)申报时间为每年的4月至6月,逾期不予受理。

(四)申报材料审核通过后,积分管理机构将核发居住证并告知申报人获得的积分总数。

三、积分使用:(一)积分可用于购买上海市公有住房,按照积分排名选购。

(二)积分可用于子女入学,按照积分高低决定是否优先录取。

(三)积分可用于医疗服务,持有居住证的人可享受上海市的医疗福利政策。

四、积分评定机构:上海市居住证积分评定机构为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指定的机构,负责居住证积分的申报审核和积分的发放工作。

五、违规处理:(一)提供虚假材料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将取消其居住证,并处以相应的处罚。

(二)积分管理机构有权对申报材料进行核查和抽查,如发现违规行为,将取消其积分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总体来说,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细则为积极引导人才落户上海,根据个人的年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社保缴纳、纳税金额、专业技能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并根据积分的高低给予相关的优惠政策。

同时,对于违规行为也有相应的处理措施,以保证积分制度的公平和有效性。

上海居住证积分制政策

上海居住证积分制政策

上海居住证积分制政策上海居住证积分制政策由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2015年8月31号颁发,有效期截止为2018年9月1号,上海居住证积分制政策目的是为了保障外籍人士在上海工作的合法利益,方便政府的管理,加强上海的经济、人力、资源的协调发展;上海居住证积分制政策分为四个指标: 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下面知英老师为大家一一介绍:上海居住证积分制政策基础指标1. 年龄指标,最高30分,43岁以下都可积30分2. 学历指标,专科积50分,本科60分,本科学位90分,研究生100分3. 国家职业资格5级积15分,国家职业资格4级积30分,国家职业资格3级积60分,国家职业资格2级(中级职称)积100分,国家职业资格1级(高级职称)积140分《职称与学历积分指标只能选择其中一个作为加分基础指标》4. 申请人在上海市缴纳社保每满一年积3分知英友情提示:不是什么学历就能积分的,即便是学信网能查到的。

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证书。

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历、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毕业证书申请积分的,需提供毕业生登记表、成绩单等学籍材料,或其他可以证明其教育经历的相关材料。

上海居住证积分制政策加分指标1. 紧缺专业积30分2. 申请人在上海投资创业,连续三年每每年纳税10万或雇佣上海户籍人员10人就积10分,最多为100分3. 最近三年连续缴纳社保基数:80%-1倍的积25分,1倍-2倍积50分,2倍以上积100分,《如果缴纳社保单位与劳动合同签订单位不一致的,不能参加本项加分》4. 特定的公共服务单位就业满一年积4分,满5年才开始算5. 上海市偏远郊区工作人员满一年积2分,满5年才开始算6. 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加10分7. 老婆是上海市户籍,结婚满一年积4分,最高40分知英友情提示:补缴不计入积分,断缴了就重新计算。

此外劳动合同、个人所得税也要依法对应或按比例缴纳哦,不然也不作为积分依据。

《上海市居住证》新政策积分对照表(2015年8月)

《上海市居住证》新政策积分对照表(2015年8月)

在本市工作及缴纳 职工社会保险年限 创业人才
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 符合一定条件的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 紧缺急需专业 专业属于本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且工作岗位与所学专业一致
在本市投资创办的企业,最近连续3年平均每年纳税额在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二 投资纳税或带动本 (每年纳税10万元积10分) 选 地就业(按个人投 在本市投资创办企业,最近连续3年平均每年聘用本市户籍人员在10人及以上 一 资份额计算) (每年聘用10人积10分) 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 数(未正常缴纳而补缴 、与个税基数不能合理 对应、与签订劳动合同 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 积分依据) 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 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80%低于1倍 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 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倍低于2倍 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 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2倍低于3倍 最近3年内累计24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 会平均工资3倍 在本市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就业(适用于:环卫领域) 在本市重点发展的远郊区域工作并居住(适用于:临港地区) 全日制应届高校大学毕业生 获得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专项性表彰奖励 表彰奖励 获得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综合性表彰奖励 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 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 减 分 提供虚假材料 行政拘留记录 一般刑事犯罪记录 一 票 否 决 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结婚每满1年积4分,结婚后落户的以落户日期起算)
加 分 指 标 及 分 值
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 远郊重点区域 全日制应届毕业生
持证人3年内有提供身份、学历、就业、职称职业资格、婚姻、表彰奖励等方 每次扣减150分 面虚假材料的 持证人5年内有行政拘留记录的 持证人5年内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的 持证人有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记录或严重刑事犯罪记录 每条扣减50分 每条扣减150分 取消积分资格

上海居民证积分管理规定

上海居民证积分管理规定

上海居民证积分管理规定Prepared on 21 November 2021上海市居民证积分管理办法沪府发[2015]31号(2015-08-11 16:56:34)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在本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境内来沪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居住证》积分制度)《居住证》积分制度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进行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

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

各区(县)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公安、教育、卫生计生、科技、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民政、经济信息化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积分指标及分值第五条(积分指标体系)《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

第六条(基础指标及分值)基础指标包含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指标。

(一)年龄年龄指标最高分值30分。

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持证人年龄在56-60周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2分。

(二)教育背景教育背景指标最高分值110分,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

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1.持证人取得大专(高职)学历,积50分。

2.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积60分。

3.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积90分。

4.持证人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00分。

2015年上海居住证积分细则(全文)

2015年上海居住证积分细则(全文)

2015年上海居住证积分细则(全文)2015年上海居住证积分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在本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境内来沪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居住证》积分制度)《居住证》积分制度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进行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

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公安、教育、卫生计生、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民政、经济信息化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积分指标及分值第五条(积分指标体系)《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

第六条(基础指标及分值)基础指标包含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指标。

(一)年龄年龄指标最高分值30分。

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持证人年龄在56-60周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2分。

(二)教育背景教育背景指标最高分值110分,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

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1.持证人取得大专(高职)学历,积50分。

2.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积60分。

3.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积90分。

4.持证人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10分。

(三)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指标最高分值140分,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可获得积分。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在本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境内来沪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居住证》积分制度)《居住证》积分制度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称“持证人”)进行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

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

各区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

公安、教育、卫生计生、科技、工商、税务、住房城乡建设管理、民政、经济信息化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积分指标及分值第五条(积分指标体系)《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

第六条(基础指标及分值)基础指标包含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指标。

(一)年龄年龄指标最高分值30分。

具体积分标准如下:持证人年龄在56-60周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2分。

(二)教育背景教育背景指标最高分值110分,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

具体积分标准如下:1.持证人取得大专(高职)学历,积50分。

2.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积60分。

3.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积90分。

4.持证人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10分。

(三)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指标最高分值140分。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可获得积分。

上海居住证积分细则

上海居住证积分细则

上海居住证积分细则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积分制度的相关规定,下面是上海居住证积分细则的详细说明:一、申请条件2.申请人必须在上海连续居住满6个月;3.申请人必须在上海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4.申请人的年龄必须在18周岁以上。

二、积分计算1.居住时间积分居住时间积分根据申请人在上海的居住时间长短进行计算,满足不同居住时间要求的申请人可以获得相应的积分,具体积分计算如下:-6个月至1年:5分;-1年至3年:20分;-3年以上:40分。

2.就业或创业积分就业或创业积分是根据申请人在上海的就业或创业情况进行计算,具体积分计算如下:-在上海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连续缴纳满1年:10分;-在上海创业并连续纳税满1年:10分;-在上海连续就业满2年:20分;-在上海市级名优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就业满1年:20分。

3.学历积分学历积分是根据申请人的学历进行计算,具体积分计算如下:-硕士及以上学位:20分;-本科学位:15分;-大专及以下学历:10分。

4.税收积分税收积分是根据申请人在上海的纳税情况进行计算,具体积分计算如下:-连续纳税满1年且纳税金额超过5000元:10分;5.社会保险积分社会保险积分是根据申请人在上海的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进行计算,具体积分计算如下:-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10分;-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20分;-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30分。

三、积分使用申请人的积分累积到一定程度后,可以使用积分进行以下方面的办理:1.办理居住证延期或更新;2.享受居住证购房优惠政策;3.享受居住证子女入学优先政策;4.享受居住证医疗服务优惠;5.享受居住证就业创业服务优惠。

四、积分计算周期和审核程序1.积分计算周期:自申请人满足申请条件之日起计算;2.积分审核程序:申请人在具备申请条件后,准备相关材料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经审核后,申请人可获得居住证积分,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标准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标准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标准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标准:
一、凡在本市取得居住证的,按以下规定计算每年的积分:
1、在本市工作期满一年,可获得10分;
2、持居住证本人在本市注册就读继续教育课程,按每学期获得2分;
3、参加本市社会活动并获得活动证,可获得5分;
4、参加全国统一的招聘考试,每次通过考试获得2分;
5、本人缴纳社会保险获得的积分和社会保障服务费,每月可以获得
1分;
6、有非本市籍入境有关证件,可获得5分;
7、在本市购买乘用车,每辆车可获得3分;
8、在本市新完成房地产网签,每一套房产可获得10分;
9、有孩子出生证,每一个孩子可获得10分。

二、凡在本市取得居住证的,积分低于60分,可根据政府有关规定,补
充至60分。

上海居住证积分细则

上海居住证积分细则

上海居住证积分细则积极推进积分落户政策,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等为主要指标,合理设置积分分值,达到一定分值的可以申请落户。

下面是求学网范文网小编整理的,欢迎大家阅读!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在本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境内来沪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居住证》积分制度)《居住证》积分制度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进行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

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

各区(县)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公安、教育、卫生计生、科技、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民政、经济信息化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积分指标及分值第五条(积分指标体系)《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

第六条(基础指标及分值)基础指标包含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指标。

(一)年龄年龄指标最高分值30分。

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持证人年龄为56-60周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2分。

(二)教育背景教育背景指标最高分值110分,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

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1.持证人取得大专(高职)学历,积50分。

2.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积60分。

3.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积90分。

4.持证人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00分。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的
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府发[2015]31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7.15
【实施日期】2015.07.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府发〔2015〕3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15日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5.07.31•【字号】沪人社力发〔2015〕31号•【施行日期】2015.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人社力发〔2015〕31号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7月31日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依据)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对象)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可以申请积分。

本市单位在外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属于申请积分对象。

第三条(积分申请)持证人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在线填写《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或登记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受理机构)申请积分。

第四条(积分申请材料)(一)持证人和受委托的用人单位须提交的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包括:1.持证人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2.《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网上打印件);3.持证人身份证明及户籍证明;4.劳动(聘用)合同;5.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磁卡。

(二)除上述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外,持证人还应当提供与《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指标项目对应的材料:1.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证书。

上海居住证积分细则3篇(上海居住证积分管理规定)

上海居住证积分细则3篇(上海居住证积分管理规定)

上海居住证积分细则3篇(上海居住证积分管理规定)下面是我收集的上海居住证积分细则3篇(上海居住证积分管理规定),供大家赏析。

上海居住证积分细则1第十三条(积分申请)持证人需要申请积分的,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

达到标准分值的,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申请积分。

第十四条(积分申请材料)持证人和受委托的用人单位须提交的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包括:1.持证人有效期内的《居住证》;2.《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3.劳动(聘用)合同;4.承诺无违反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的材料;5.承诺无违法犯罪记录的材料;6.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磁卡。

除上述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外,持证人还应当提供与《居住证》积分指标项目对应的材料。

第十五条(材料受理)人才服务中心收到积分申请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收件凭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补齐材料。

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应当对积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材料审核)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积分申请材料后,按照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调阅持证人的人事档案并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对持证人提交的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奖励证书、结婚证、户口簿、验资报告、纳税明细和聘用本市户籍人员证明等积分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对有疑问的材料,可以提请主管部门或专门机构进行核实。

第十七条(积分核定)积分申请材料审核属实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积分核定,并告知持证人积分情况。

第十八条(积分查询)持证人可通过互联网或者持《居住证》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查询本人的积分。

第十九条(积分确认与调整)在《居住证》签注时,对持证人积分予以确认。

持证人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积分的,应当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提交相关材料。

2015最新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

2015最新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

2015最新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精品范文权威资料2015最新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在本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境内来沪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居住证》积分制度)《居住证》积分制度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进行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

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

各区(县)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1精品范文权威资料公安、教育、卫生计生、科技、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民政、经济信息化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积分指标及分值第五条(积分指标体系)《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

第六条(基础指标及分值)基础指标包含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指标。

(一)年龄年龄指标最高分值30分。

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持证人年龄为56-60周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2分。

(二)教育背景教育背景指标最高分值110分,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

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1.持证人取得大专(高职)学历,积50分。

2.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积60分。

3.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积90分。

4.持证人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00分。

2精品范文权威资料5.持证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10分。

最新《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解读

最新《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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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办法实施细则第⼀条(依据)为了保障境内来沪⼈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服务和管理,提⾼政府服务⽔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条(适⽤对象)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员(以下简称持证⼈),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本市职⼯社会保险的,可以申请积分。

本市单位在外省市设⽴的分⽀机构的⼯作⼈员,不属于申请积分对象。

第三条(积分申请)持证⼈可通过互联⽹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上模拟估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向⽤⼈单位提出申请,在线填写《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委托⽤⼈单位向注册或登记地区(县)⼈才服务中⼼(以下简称受理机构)申请积分。

第四条(积分申请材料)(⼀)持证⼈和受委托的⽤⼈单位须提交的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包括:1.持证⼈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2.《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上打印件);3.持证⼈⾝份证明及户籍证明;4.劳动(聘⽤)合同;5.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登记证、社团法⼈或民办⾮企业法⼈证书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磁卡。

(⼆)除上述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外,持证⼈还应当提供与《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指标项⽬对应的材料:1.持证⼈按照国家教育⾏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证书。

2.持证⼈在本市⼯作期间取得的与所聘岗位相符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注册类的须在注册有效期内),并提供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书或聘⽤证明;或持证⼈在本市⼯作期间取得的与所聘岗位相符的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证书。

在外省市获得的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证书,通过本市复评或验证的,视同在本市获得。

上海市居民证积分管理办法

上海市居民证积分管理办法

上海市居民证积分管理办法沪府发[2015]31号(2015-08-11 16:56:34)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在本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境内来沪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居住证》积分制度)《居住证》积分制度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进行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

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

各区(县)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公安、教育、卫生计生、科技、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民政、经济信息化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积分指标及分值第五条(积分指标体系)《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

第六条(基础指标及分值)基础指标包含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指标。

(一)年龄年龄指标最高分值30分。

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持证人年龄在56-60周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2分。

(二)教育背景教育背景指标最高分值110分,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

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1.持证人取得大专(高职)学历,积50分。

2.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积60分。

3.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积90分。

4.持证人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10分。

(三)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指标最高分值140分。

【免费下载】上海居住证新政

【免费下载】上海居住证新政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沪人社力发〔2015〕31号第一条(依据)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对象)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可以申请积分。

本市单位在外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属于申请积分对象。

第三条(积分申请)持证人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在线填写《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或登记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受理机构)申请积分。

第四条(积分申请材料)(一)持证人和受委托的用人单位须提交的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包括:1.持证人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2.《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网上打印件);3.持证人身份证明及户籍证明;4.劳动(聘用)合同;5.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及磁卡。

(二)除上述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外,持证人还应当提供与《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指标项目对应的材料:1.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证书。

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历、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毕业证书申请积分的,需提供毕业生登记表、成绩单等学籍材料,或其他可以证明其教育经历的相关材料。

2.持证人按照国家规定经统一考试取得的与所聘岗位相符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注册类的须在注册有效期内);或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按照国家规定经评审取得的与所聘岗位相符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与所聘岗位相符的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证书。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细则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细则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细则【篇一:《上海市居住证》积分规则】上海市居住证积分评分规则基础指标包含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指标。

(一)年龄年龄指标最高分值30分。

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持证人年龄在56-60周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2分。

(二)教育背景教育背景指标最高分值110分,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

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1.持证人取得大专(高职)学历,积50分。

2.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积60分。

3.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积90分。

4.持证人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10分。

(三)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指标最高分值140分,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可获得积分。

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1.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五级,积15分。

2.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四级,积30分。

3.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积60分。

4.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积140分。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注册的,注册后给予加分。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目录、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向社会公布。

(四)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持证人在本市工作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按月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每满1年积3分。

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计算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的依据。

上海居住证积分细则详细条文_细则_

上海居住证积分细则详细条文_细则_

上海居住证积分细则详细条文_细则_上海市居住证是指在上海市就业、居住和创业的非上海户籍人员申领的,用于证明其在上海市的合法居住身份的证件。

为了鼓励和吸引更多的人才到上海发展,上海市推出了居住证积分制度,根据个人的情况和贡献,积分达到一定标准即可申领上海市居住证。

下面是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细则的详细条文。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和上海市关于人才引进和人才服务的政策,根据上海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上海市居住证积分制度针对非上海户籍人员,在上海市连续居住并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以上的,可根据其在工作、学习、创业、社会公益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积分,积分达到一定标准即可申领上海市居住证。

第三条上海市居住证积分分为基础积分和加分项两部分。

其中基础积分为50分,加分项按照不同的条件和标准给予相应的积分。

第四条加分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工作积分:在上海市连续工作满一年,每满一年加5分。

2.学历积分:非上海高校毕业的,本科每年加5分,硕士每年加10分,博士每年加15分。

3.创业积分:在上海市注册的企业连续经营满一年,每满一年加10分。

4.社会公益积分:参与上海市社会公益活动,每次活动加2分,活动证明可兑换积分。

5.语言水平积分:具备其中一外语水平的,每门外语加5分,最高可加20分。

6.专业技能积分:具备其中一专业技能的,每项技能加5分,最高可加20分。

7.落户积分:非上海户籍人员子女在上海市就读小学、初中、高中和大学,每年加2分。

第五条积分标准根据上海市居住证政策的调整而调整,具体标准由上海市公安局根据相关部门的意见制定并公布。

第六条积分申报和审批工作由上海市公安局及其下属派出所负责。

符合申领条件的申请人可以通过线上或者线下途径进行积分申报,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公安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核实申请人的积分情况。

第七条积分申报周期以一年为单位计算,即申请人需要在连续居住一年之后进行积分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个人账户进行积分查询和积分申报。

上海居住证的积分细则

上海居住证的积分细则

上海居住证的积分细那么xx上海居住证的积分细那么请注意了,下面是为大家的xx上海居住证积分细那么,欢送大家借鉴。

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标准人口效劳和管理,提高政府效劳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开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方法》,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在本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境内来沪人员,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居住证》积分)《居住证》积分制度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进行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奉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

积分到达标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效劳待遇。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

各区(县)政府负责本方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公安、教育、卫生计生、科技、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民政、经济信息化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与本方法相关的效劳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积分指标及分值第五条(积分指标体系)《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根底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

第六条(根底指标及分值)根底指标包含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指标。

(一)年龄年龄指标最高分值30分。

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持证人年龄在56-60周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2分。

(二)教育背景教育背景指标最高分值110分,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

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1.持证人取得大专(高职)学历,积50分。

2.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积60分。

3.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积90分。

4.持证人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10分。

(三)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指标最高分值140分。

上海居住证积分细则资料

上海居住证积分细则资料

上海居住证积分细那么资料上海提出,将深化完善积分落户,完善居住证、居住证转办常住户口,直接落户的相关政策。

下面是为您提供的上海居住证积分细那么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标准人口效劳和管理,提高政府效劳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开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方法》,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在本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境内来沪人员,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居住证》积分制度)《居住证》积分制度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进行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奉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

积分到达标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效劳待遇。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

各区(县)政府负责本方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公安、教育、卫生计生、科技、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民政、经济信息化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与本方法相关的效劳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积分指标体系)《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根底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

第六条(根底指标及分值)根底指标包含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指标。

(一)年龄年龄指标最高分值30分。

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持证人年龄在56-60周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2分。

(二)教育背景教育背景指标最高分值110分,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

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1.持证人取得大专(高职)学历,积50分。

2.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积60分。

3.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积90分。

4.持证人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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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版《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细则》
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购房资格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下文是2015年上海市积分落户政策的具体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在本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境内来沪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居住证》积分制度)
《居住证》积分制度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进行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

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第四条(职责分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公安、教育、卫生计生、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民政、经济信息化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积分指标及分值
第五条(积分指标体系)
《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

第六条(基础指标及分值)
基础指标包含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指标。

(一)年龄
年龄指标高分值30分。

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持证人年龄在56-60周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2分。

(二)教育背景
教育背景指标高分值110分,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

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大专(高职)学历,积50分。

2.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积60分。

3.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积90分。

4.持证人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10分。

(三)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
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指标高分值140分,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可获得积分。

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五级,积15分。

2.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四级,积30分。

3.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积60分。

4.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积140分。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注册的,注册后给予加分。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目录、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向社会公布。

(四)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按月缴
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每满1年积3分。

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计算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的依据。

第七条(加分指标及分值)
加分指标包括紧缺急需专业、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远郊重点区域、全日制应届毕业生、表彰奖励、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等指标。

(一)紧缺急需专业
持证人所学专业属于本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且工作岗位与所学专业一致的,积30分。

本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二) 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
持证人在本市创办的企业,按照个人的份额计算,近连续3年平均每年纳税额在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或平均每年聘用本市户籍人员在10人及以上,每纳税10万元人民币或每聘用本市户籍人员10人积10分,高100分。

(三)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指标高分值100分。

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80%低于1倍的,积25分。

2.持证人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倍低于2倍的,积50分。

3.持证人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积100分。

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费基数不能合理对应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本项的积分依据。

(四)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
持证人在本市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就业,每满1年积4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

(五)远郊重点区域
持证人在本市重点发展的远郊区域工作并居住,每满1年积2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高分值20分。

(六)全日制应届毕业生
持证人为全日制应届高校大学毕业生,积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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