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物排放口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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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排放口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的监督管理,防治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实施细则》、《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水质保护条例》、《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及《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开展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山市境内排放污染物的一切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中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实施全市环境管理工作。市环境监理部门承担规范排放口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一切新建、扩建和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必须在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同时建设规范化的排放口,并作为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必要组成部分和项目验收的内容之一。

第五条现有排污单位排放口未达到排放要求的

必须进行整治。

第六条排放口规范化整治要遵循便于采集样品、便于监测计量、便于日常监督管理的原则,严格按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进行。

第七条污染源排放口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有关污染物强制性排放标准的要求,设置排放口标志牌。排放口标志牌是对排污单位排

放污染物实施监测采样和监督管理的法定标志。

第八条污水排放口的设置。

排污单位总排放口、排放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排放口,要按照《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设置的要求,设置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和采样点。

各排污单位必须在各耗水车间或部门安装用水记量

装置(如水表),以便环保部门监督。

属电镀、线路板、漂染、造纸、制革、洗水等重污

染行业的企业以及使用自供水的排污单位必须在各规范

排污口安装污水自动流量计量装置。

第九条废气排放口的设置。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应加装引风装置,进行收集、处理,实行有组织排放,并标明采样点。

采样口的设置应符合《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并便于采样监测。

第十条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地的设置。

一般固体废物应设置专用贮存、堆放场地。易造成二次扬尘的贮存、堆放场地,应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有毒有害固体废物等危险废物,必须设置专用堆放场地,有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防治措施并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临时性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地应根据情况,进行相应整治。

第十一条固定噪声排放源的整治。

凡厂界噪声超出功能区环境噪声标准的,其噪声源场应进行整治,使其达到厂界噪声标准要求,并在厂界噪声敏感且对外界影响最大处设置该噪声源的监测点。

第十二条排放口设立标志要求。

排污单位经过规范化整治和建设排放口(源)和固体物弃物贮存、处置场所,必须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15562.1—1995)(GB15562.2—1995)规定的排放口标志牌。

排放口标志牌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统一定点监制,

有专用的防伪标志。

标志牌设置应距污染物排放口(源)及固体废物贮

存(处置)场或采样、监测点附近的醒目处,并能长久

保留。直接排入江、河、农田等水体的水污染物排放口,

水污染物排放口标志牌必须设置在污水排入水体处。可

根据情况分别选择设置立式或平面固定式标志牌,在地

面设置标志牌上缘距地面2米。

一般性污染物排放口(源)及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设置提示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排放剧毒、致癌物及对人体有严重危害物质的排放口(源)或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设置警告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标志牌需要填写的栏目,应由环境保护监理部门

统一填写。

第十三条排放口建档要求。

环境保护部门根据规范排放口申报表的内容建立排

放口管理档案,填写发放规范化排污口标志登记证。

第十四条规范化排放口的相关设施(计量、监控

装置、标志牌登记证等)属环境保护设施的组成部分,环境保护部门应按照有关环境保护设施的监督管理规定,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监理部门要纳入现场监理工作内容中。排污单位应将规范化排放口的相关设施纳入本单位设备管理范围。

第十五条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污水计量装置、

登记证的印制、安装和维护等所需费用,由排污单位支付。

第十六条排污口位置和污染物种类等有所变化时

使用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的排污单位应及时报告市环境监理部门,经批准后变更标志牌和登记证相应的内容。

第十七条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和污水计量装置的

日常维护由使用单位负责。排污单位应选派责任心强,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专(兼)职人员对排放口进行管理,做到责任明确、奖罚分明。

第十八条对违反污染治理设施和规范化排污口管

理规定的排污单位,市环保部门依照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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