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901教育管理复习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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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管理

第一章教育管理学的性质和特点

一、教育管理的基本概念:教育管理不仅是对学校物质设备的管理,更为重要的是对教育计划和教育活动的管理。教育管理就是在一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与文化环境下,教育管理部门领导者在教育价值观的支配下,采用科学的方法,对所管辖的各级各类教育组织进行预测与规划、组织与指导、监督与协调、激励与近制,使有限的教育资源得到开发和合理配置,以实现提高教育质量,增进办学效益,稳定教学秩序,改善办学条件,促进教育事业发展。

二、教育管理学的含义:教育管理学是研究教育管理过程及其规律的科学。按照教育管理对象的特点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1、广义教育管理学:是以整个国家教育系统的管理作为自己研究的对象。

2、狭义教育管理学:是以一定类型的学校组织作为自己研究的对象。

三、教育管理学的特点:①教育管理学是增长智慧的科学。②教育管理学是富有挑战性的科学。

③教育管理学是价值的科学。④教育管理学是权变性的科学。⑤教育管理学是行动的科学。

四、教育管理活动的发展:

1、古典管理理论:提倡制度化的教育管理(被看作“管理实践的最好的思想基础”)

2、人际关系学说:改善学校中的人际关系(代表人物梅奥)

3、结构主义:学校组织性质的再认识(韦伯的科层制又叫官僚制)

4、行为科学:教育管理学从经验走向科学

五、教育管理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

1、研究对象:以学校组织的管理为核心,并探讨与学校教育事业有关的种种教育管理现象和问题。

2、研究范围:①教育管理学总论②教育管理体制和机构④教育政策和法律④教育人员及教育对象的管理⑤教育实务管理

六、教育管理学的产生和发展:作为一门学科,教育管理学产生于20世纪初。教育管理学的未来发展:国际研究与本土研究并重;理论研究与应用研究结合;信息革命将对教育管理学研究产生重大影响;学科的分化趋势。

七、教育管理学的研究方法:文献分析法、问卷调查法、访谈调查法、实验研究法、人种学研究法、比较研究法、行动研究法

八、教育管理学的学科体系(教育管理的内容):教育事业的管理、学校和其他教育组织的管理、教育管理人员的自我管理。

九、教育管理学的性质:①教育管理学是一门社会学科。②教育管理学是教育科学的组成部分,又是管理科学的一个分支。③教育管理学的文化性。

第二章教育政策和法律

一、教育政策的含义:指政党、政府等各种政治实体在一定历史时期,为实现一定的教育目的任务而协调内外关系所制定的行动准则。

二、教育政策的特点:指向明确;相对稳定;影响广泛;体现统治阶段意志;不具强制性。

三、教育政策的社会制约基础:

1、政治因素:教育政策的制定是一种政治行为,如政治因素影响教育政策目标的确定、影响政策方案的选择,以及教育政策的修订等。

2、经济因素:经济实力影响教育政策的实施,影响方案的选择。如发达国家选择10-12年的义务教育方案。

3、教育因素:教育传统和现状对政策的影响。

四、教育政策的制定过程:认定教育政策问题;确定政策目标;拟订政策方案;选择政策方案等

五、教育政策制定的理论模式:政策制定模式的涵义:指政策制定的机构和人员本着自己的价值取向,通过一定的途径和方法去应对或解决面对的政策问题。

1、理性模式

定义:政策制定者根据一套近似完美的、合乎理性的政策制定程序来制定政策。

不足:政策目标难以操作化和量化,资料难以收集齐全,任何国家不存在绝对中立的价值。

2、渐进模式

定义:制定新政策时只对过去的政策做局部的调整和修改,使新政策成为过去政策的延伸和发展。优点:政策制定比较稳妥可靠,不必做整体上的调整,执行起来阻力较小。局限性:比较保守。3、团体模式(=政治协商模式)

定义:决策者在制定政策时,广泛听取各政党、团体及不同职业的人的意见,在充分讨论、对话和协商的基础上,协调各方的利益关系,最终达成具有妥协谅解色彩的决定。在教育政策制定过程中,它是一种经常运用的方法。

六、教育管理的政策导向:

1、教育政策在教育管理工作中的导向作用:在社会转型期,教育政策常常成为教育管理的指路灯;教育政策为协调教育的内外关系做出了具体的规定;教育政策直接或间接作为教育管理的手段和方式;教育政策对课程管理的调控作用。

2、教育管理实践检验和完善教育政策(8项成就):1正确处理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高等教育等各级各类教育的关系;2打破了政府包揽办学的格局,逐步建立起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各界参与办学相结合的新体制,民办教育得到迅速发展。3扭转了过去在教育管理体制上高度集中、统得过死的局面,初步形成了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新体制,把义务教育的责任交给地方,极大地调动了地方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办学积极性。4职业和成人教育在政府统筹管理下取得成绩。5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成功。6高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方面。7开展农村和城市教育综合改革。8高等教育的办学自主权。

七、教育政策与教育法:

1、关系:教育政策是制定教育法律的依据;教育法律一旦确定下来,又会对教育政策产生影响和制约,以后任何新的教育政策出台都不能与教育法律相抵触。

2、区别:1制定主体不同。法律由特定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政策可以是政党或政府机构制定。2表现形式不同。政策通过决议、决定、通知、意见等,法律以规范性的法律条款形式出现。3实施方式不同。政策的实施靠宣传教育,法律的实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和强制力。

八、教育法的法律地位:是关于教育的法规。具体讲,它是举办教育事业所必须遵循的准则、依据和规范。它是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有关教育方面的法律文件的总称,是国家法规的一部分,具有法的一般特征。

九、教育法体系:教育法体系由以下几个主要的教育法规所构成:

①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②与教育制度相关的教育法规。③与教育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职权范围划分相关的法规。④与各级各类学校教育相关的法规。⑤与学术、科研相关的法规。⑥与社会教育相关的法规。⑦与教育经费相关的法规。

十、教育法的制定与实施:

1、教育法制定:简称为教育立法。它是指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废止教育法规的专门活动。

教育立法程序是指国家机关在制定、修改和废止教育法律规范活动中,必须履行的法定步骤和手续。教育法制定的基本原则:实事求是的原则、民主立法的原则、系统性原则、稳定性与适时变化相统一的原则、本国与外国教育立法经验相结合的原则。

2、教育法实施的具体方式主要有:①教育法的遵守。首先教育法的遵守是教育法规得以实施的基本实施的基本方式之一,是实现教育管理法制化的基本环节。其次教育法规的遵守也是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第三教育法的遵守有利于国家对教育的领导与管理,以利教育的发展,第四教育法的遵守也是整个国家文明程度的表现。②教育法的适用。也可以称之为教育法的执行。即国家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将教育法运用于各种具体的与教育有关的人或组织的专门活动。它是教育法实施的又一基本形式。有效地适用教育法是国家教育行政机关及教育公职人员的神圣职责。其次教育法的适用同其他法律一样具有平等性。第三由于不同形式,不同种类的法规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效力不同就形成了法律适用中的法律次序原则。

十一、教育法与教育发展和改革: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整体尚不完善,还不能适应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要求,具体问题主要有:在立法方面。①教育法规体系尚不完备。②教育法律实施细则出台滞后。③教育法律本身的质量有待提高。

在实际中教育法规得不到有力实施的原因分析起来主要是:①公民的法律观念不强,守法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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