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幼健康信息系统技术规范(201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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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区域卫生信息平台的妇幼健康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基于区域卫生信息平台的妇幼健康信息系统总体框架和建设要求,描述了系统主要服务规范、IT基础设施规范及安全规范,提出了系统性能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基于国家级和省级区域卫生信息平台的妇幼健康信息系统建设、应用、与国家级和省级妇幼保健服务机构接入以及与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健康档案数据交互的实现与系统验收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0988-2007 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灾难恢复规范
GB/T 22239-2008 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WS 365 城乡居民健康档案基本数据集
WS 370 卫生信息基本数据集编制规范
WS 376 儿童保健基本数据集(所有部分)
WS 377 妇女保健基本数据集(所有部分)
WS/T 483 健康档案共享文档规范
WS/T 526 妇幼保健服务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
WS/T 448 基于居民健康档案的区域卫生信息平台技术规范
WS/T 447 基于电子病历的医院信息平台技术规范
基于区域卫生信息平台的妇幼保健信息系统建设技术解决方案(试行)(卫办综发〔2010〕109号)
3 术语和缩略语
3.1 术语和定义
3.1.1 区域卫生信息平台(regional health information platform)
区域卫生信息平台是连接规划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行政业务管理单位及各相关卫生机构)各机构基本业务信息系统的数据交换和共享平台,是区域内各信息化系统之间进行有效信息整合的基础和载体,是多元化子系统整合的一个综合业务平台。
3.1.2 基于区域卫生信息平台的妇幼健康信息系统(RHIP-MCHIS)
以区域卫生信息平台的区域卫生信息资源规划为标准,依托区域卫生信息平台与其他相关业务应用系统之间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协同联动,并以服务居民个人为核心,对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提供妇幼保健服务的医院、基层卫生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开展妇幼保健服务工作的数据进行采集、处理、存储、传输及交换、分析与利用的“逻辑完整、物理分散”的业务应用系统。
3.2 缩略语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CPU:中央处理器(Central Processing Unit)
Web Service:是一个平台独立的,松耦合的,自包含基于可编程的web应用程序,可使用开放的XML 标准来描述、发布、发现、协调和配置这些应用程序,用于开发分布式互操作的应用程序。
XML:用于标记电子文件使其具有结构性的标记语言,可以用来标记数据、定义数据类型,是一种允许用户对自己的标记语言进行定义的源语言(eXtensible Markup Language)。
4 系统总体框架和建设要求
4.1 总体框架
本规范所指的妇幼健康信息系统是建立在区域卫生信息平台之上的应用系统,系统的总体框架主要包括基础设施、信息资源中心、区域卫生信息平台业务接口服务层、妇幼健康业务应用、标准规范和信息安全。妇幼健康信息系统总体框架见图1。
图1 妇幼健康信息系统总体框架
4.1.1 基础设施
基础设施层是支撑妇幼健康信息系统的硬件、网络、系统软件等基础性软硬件平台,为妇幼健康信息系统运行提供基础环境。
4.1.2 信息资源中心
信息资源中心主要实现妇幼健康信息系统的数据存储,解决数据存储的结构、模型、内容、数据库管理软件的选型等。
4.1.3 业务接口服务层
业务接口服务层主要包括健康档案服务及与区域卫生信息平台交互服务。其中健康档案服务包含健康档案的注册、整合、存储、管理和调阅服务等。区域卫生信息平台交互服务包含出生医学登记、儿童健康体检、新生儿疾病筛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孕产期保健与高危管理等应用服务,从而实现妇幼健康信息系统与区域卫生信息平台间的交互,支撑妇幼健康信息系统业务应用的开展。
4.1.4 妇幼健康业务应用
妇幼健康业务应用主要用于支持提供妇幼健康服务的各医疗卫生机构,如各级妇幼保健院(所、中心)、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医院等,开展妇幼健康服务,实现妇幼健康业务信息的共享和应用,并对外部系统提供数据交换服务,包括与区域卫生信息平台的数据交换等。
4.1.5 标准规范
标准规范体系是妇幼健康信息系统中必须遵循和管理的数据标准,是系统运行和应用的数据基础。
4.1.6 信息安全
信息安全贯穿于系统的各个服务层。在妇幼健康信息系统中,信息安全体系从物理安全到应用安全以保障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营。
4.2 技术架构
妇幼健康信息系统参考技术架构如图2所示,核心部分是妇幼健康业务服务以及妇幼健康业务监管。妇幼健康业务监管对外接入区域卫生信息平台,通过区域卫生信息平台与其它卫生业务条线系统及外部系统进行信息交互。
妇幼健康业务服务主要包含儿童保健、妇女保健两大业务应用模块,妇幼健康业务监管主要包括与区域卫生信息平台的数据共享,以及向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绩效考核、业务监管、业务协同、决策分析等应用。
图2 妇幼健康信息系统参考技术架构
4.2.1 妇幼健康业务服务
妇幼健康业务服务主要用于支持妇幼保健业务的开展,包含儿童保健和妇女保健两部分。儿童保健主要包括:出生医学登记、新生儿疾病筛查、儿童健康体检、营养性疾病儿童管理、5岁以下儿童死亡
报告等;妇女保健主要包括:婚前医学保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妇女常见病筛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孕产期保健与高危管理、产前筛查与诊断、出生缺陷监测、孕产妇死亡报告等。
4.2.2 妇幼健康业务监管
妇幼健康业务监管是在妇幼健康信息采集的基础上,实现对信息共享利用,信息监管及决策分析等应用。
4.2.3 与区域卫生信息平台之间的交互服务
妇幼健康信息系统通过交互服务实现与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对接,完成妇幼健康信息系统与区域卫生信息平台之间的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并通过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实现与医院信息系统对接,实现与基层医疗卫生信息系统、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等业务系统以及其它外部系统的信息共享与业务协同。
4.3 建设要求
4.3.1 系统架构要求
a)系统架构基于J2EE规范,符合国际标准,要求具有良好的扩展性、跨平台性、移植性,对软
件环境升级如操作系统或硬件平台具有很好的适应性支持。
b)妇幼健康信息系统应基于面向服务架构思想来构建,结合Web Service技术、XML等技术,
实现应用整合、系统间的数据交换;
c)如本地区的区域卫生信息平台是基于或支持云架构部署,则本系统技术架构也应能够适应云平
台和大数据部署应用模式。
d)系统应支持集中部署模式。
4.3.2 系统交互要求
a)交互信息应符合国家颁布的相关卫生信息标准,如:WS 376 儿童保健基本数据集、WS 377 妇
女保健基本数据集等;
b)系统通过交互服务实现与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对接,完成妇幼健康信息系统与区域卫生信息平台
之间的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并通过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实现与二级医院、三级医院业务系统对
接,实现与基层医疗卫生、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业务系统以及其它外部系统的信息共享与业务协同。
4.3.3 系统功能要求
a)妇幼健康信息系统功能应符合国家颁布的相关卫生信息标准,如:WS/T 526 妇幼保健服务信息
系统基本功能规范等;
b)妇幼健康信息系统应满足与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实现数据共享的要求;
c)妇幼健康信息系统应支持用户授权及认证,支持数据防篡改及隐私数据保密,支持业务流程的
追踪与审计,支持日志的记录与查看,支持消息可靠性传递及消息追踪等;
d)妇幼健康信息系统应提供二次开发环境,提供基础业务组件封装,并提供相应维护管理工具。
4.3.4 系统稳定性要求
a)妇幼健康信息系统应有相应的容灾方案和应急预案;
b)妇幼健康信息系统的年平均无故障时间应达到360天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