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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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的自动性研究

犯罪中止的自动性研究

犯罪中止的自动性研究犯罪行为一直是社会治安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

为了有效地应对和防范犯罪,犯罪学界一直在探索犯罪行为背后的原因和动机。

研究表明,犯罪行为的自动性是促使个体进行犯罪的重要因素之一。

本文将从自动性的角度探讨犯罪中止的可能途径,并探讨可能的研究方法和措施。

自动性是指个体在一定条件下,行为不经思考就会自动启动的特性。

研究表明,人们的行为往往受到大脑的自动化程序的控制,而这些程序可能受到先前的经验和环境的影响。

在犯罪行为中,自动性的存在可能导致个体在某些情况下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从而进行犯罪行为。

探索犯罪行为的自动性对于预防和干预犯罪具有重要的意义。

研究犯罪中止的自动性需要借助实证研究的方法。

通过对犯罪行为的案例分析和实地调查,可以深入了解犯罪行为的自动性表现形式和影响因素。

借助心理学、社会学和神经科学等学科的研究方法,可以从不同角度揭示犯罪行为的自动性机制,为犯罪中止的干预提供理论基础。

从干预的角度来看,可以通过改变个体的环境和社会文化来影响自动性的表现。

通过创造更加安全和平等的社会环境,可以减少个体从自动性驱使下进行犯罪的可能性。

对于已经表现出犯罪自动性的个体,可以采取针对性的干预措施,如心理治疗和行为调整,帮助他们控制自己的行为。

犯罪中止的自动性研究还可以结合技术手段进行。

随着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技术的发展,可以借助这些技术手段来分析和识别犯罪行为的自动性特征,并设计相应的预警系统和干预方案。

通过这些技术手段的应用,可以在更早的阶段发现潜在的犯罪自动性,从而及时采取干预措施,减少犯罪发生的可能性。

犯罪中止的自动性研究是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课题。

通过实证研究方法、干预措施、技术手段和跨学科合作,可以更全面地了解和影响犯罪行为的自动性,为社会治安和犯罪预防提供更加有效的策略和手段。

希望未来能有更多的学者和实践者投入到这一领域,共同努力为社会的和谐和安全做出贡献。

《司法认定中犯罪自动性的判断具体适用综述5600字》

《司法认定中犯罪自动性的判断具体适用综述5600字》

司法认定中犯罪自动性的判断具体适用综述目录司法认定中犯罪自动性的判断具体适用综述 (1)第一节突发障碍导致中止犯罪 (1)一、现实突发障碍 (1)二、预期外障碍 (2)第二节目的障碍导致中止犯罪 (2)第三节情绪障碍导致中止犯罪 (3)一、因嫌恶、厌倦等消极心理中止犯罪 (3)二、行为人具有广义后悔的情绪中止犯罪 (4)三、因担心受到刑罚而放弃犯罪 (4)第四节自身因素导致中止犯罪 (5)一、因同情、怜悯、后悔而停止 (5)二、因嫌恶、痛苦、恐惧等情绪而停止 (5)三、因害怕刑罚或害怕被发现而停止 (5)第五节外部因素导致中止犯罪 (6)一、因被害人提供利益、合法的替代行为而停止 (6)二、因对象障碍而停止 (6)第一节突发障碍导致中止犯罪一、现实突发障碍行为人犯罪时,所出现的客观事实对行为人有影响。

如果事实出现,加害人仍然坚持犯罪,这将极大地阻碍加害人继续犯罪,甚至完全抑制犯罪的继续,加害人的犯罪风险也将大大增加。

比如,在盗窃过程中,肇事者遇到业主家中的检查或警察。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法律利益保护的要求,行为人侵犯财产所有权是一种发展趋势。

如果没有业主的家或者警方的检查,行为人的盗窃目的就可以完全实现,侵害合法权益的行为也可以完成。

但正因为如此,根据规范目的的主观理论,行为人的放弃犯罪是主观决定的。

就他而言,放弃犯罪的理由不符合规范目的的要求,只能认定为犯罪未遂。

但是,当客观事实不符合现实的迫切危险性时,行为人放弃犯罪是犯罪成立、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仍有待商榷1。

比如,作案人在室内盗窃时,路人经过房屋,作案人因害怕被路人发现而停止作案。

在本案中,有两种情形:一是行为人认为外部事实的发生不足以制约犯罪的继续,行为人因害怕处罚而放弃犯罪。

根据规范目的主观说,行为人因害怕惩罚而停止1参见韩哲、关振海:《犯罪中止之自动性判断标准》,《人民检察》2012年第12期。

犯罪,对合法利益的侵害处于压抑状态,犯罪停止。

司法考试阮齐林教授谈“犯罪中止”

司法考试阮齐林教授谈“犯罪中止”

司法考试阮齐林教授谈“犯罪中止”(一)中止的时间条件:在犯罪的过程中。

1.犯罪的过程通常包括三种情形:(1)准备过程(2)实行过程(3)犯罪行为实施终了,犯罪结果发生以前在第三种情形下,行为实施终了,但犯罪结果发生以前,及时、有效地阻止结果的发生,依然成立中止。

2.犯罪中止的几个注意事项(1)如果犯罪既遂了,即客体已经遭到实际的破坏了,不可能退回到未完成状态,就不可能成立中止。

所以犯罪以后,返还原物、赔偿损失都属于犯罪后的悔罪表现,只能是酌定的情节,不是犯罪中止。

如绑架人质后,又后悔了,主动释放人质的,也不成立中止。

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中途主动释放的,也认为既遂后的悔罪表现,也不成立中止。

例如,甲拐了一个儿童,四处寻找买家,结果一个多星期都没找到合适的买家,后来又把孩子主动送回家,这种情况也被认为是犯罪的既遂。

最近有一个案例,三个农民从昆明引诱三个小学生到乡下,给孩子的父母打电话勒索15万赎金。

后来小孩与绑匪产生了感情,绑匪就后悔了,在十几个小时以后,把孩子主动送回家。

这样的情况,也是不成立中止的,应视为既遂后的悔罪表现。

一般来说,犯罪既遂以后就没有成立中止的机会了。

(2)如果犯罪告一段落,归于未遂,通常也是以犯罪未遂处理,不以中止论处。

例如,夫妻吵架,丈夫在家里挥刀砍杀妻子,妻子趁机逃到院子里,丈夫继续持刀在院中追杀,这时院子里的邻居把丈夫阻止住,将刀夺过来。

到此,犯罪告一段落,归于未遂,应该认定丈夫为故意杀人的未遂。

邻居发现妻子的伤势很重,就将其送医院,在邻居的劝说之下,被害人的丈夫也跟着去医院照顾妻子,被害人最终没死。

这种情况不能算丈夫自动、有效地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因为前面的犯罪过程已经告一段落,归于未遂。

后面的对被害人的救治行为是犯罪后的悔罪表现。

再如,甲为了杀害乙,把乙弄到郊外,用刀子疯狂地砍杀十几刀,认为乙彻底死亡,就离开了作案现场。

过了三个小时以后,突然想起作案工具还在现场,害怕罪行暴露,就返回现场寻找刀子。

犯罪中止的自动性研究

犯罪中止的自动性研究

犯罪中止的自动性研究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行为进行中,由于某种因素的干预或者自身的原因,使得犯罪活动未能完成的现象。

在犯罪中止的过程中,有时是由于警察、警卫、保安等执法机构的干预,有时是由于目睹者的干预,也有时是由于犯罪嫌疑人自身的考虑而放弃继续犯罪。

犯罪中止的自动性则是指在没有干预的情况下,犯罪活动自发地中止。

研究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是为了更好地了解犯罪的动机和机制,从而制定更加有效的预防与打击措施。

犯罪中止的自动性研究在犯罪学领域已经有一定的研究基础,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犯罪中止的自动性与犯罪者自我控制能力有关。

犯罪者在犯罪行为进行中,往往需要做出决策,是否继续犯罪或者立即停止犯罪。

这个决策过程中,犯罪者的自我控制能力起着重要作用。

如果一个犯罪者具有较强的自我控制能力,能够及时意识到犯罪的后果并进行评估,就有可能自发地中止犯罪行为。

在犯罪过程中遇到意外情况,犯罪者能够立即放弃继续犯罪。

犯罪中止的自动性与犯罪者的自我控制能力有密切关系。

犯罪中止的自动性与社会环境和社会规范有关。

在一个高度规范的社会环境中,犯罪者在犯罪过程中更容易受到其他人的监视和干预,从而减少犯罪中止的自动性。

而在一个法制不健全,社会规范混乱的环境中,犯罪者更容易不受干预地自发中止犯罪行为。

社会环境和社会规范对犯罪中止的自动性具有一定的影响。

犯罪中止的自动性与犯罪活动本身的特点相关。

不同类型的犯罪具有不同的特点,在犯罪发生过程中会有不同的中止因素。

在财产犯罪中,当犯罪者发现目标物品具有防盗措施或者难以转化时,就有可能自动中止犯罪行为。

而在暴力犯罪中,受害人的反抗或者受到其他人的干预也可能导致犯罪中止。

不同类型犯罪的中止因素是不一样的。

犯罪中止的自动性还与个体的心理因素有关。

犯罪者在犯罪过程中可能会受到各种心理因素的影响,例如内疚、恐惧、焦虑等。

这些心理因素会导致犯罪者在犯罪行为进行中产生犹豫和不安,从而自发地中止犯罪行为。

个体的心理状态对犯罪中止的自动性也是有一定影响的。

如何判断犯罪中止的自动性

如何判断犯罪中止的自动性

在实行抢劫行为过程中,甲发现对方是熟人而中止了自己的行为:对方是熟人并非是意志以外的因素,即使对方是熟人,甲也可以继续抢劫,甲属于自动性放弃犯罪。

在“自动性”判断上,区分中止与未遂可以采取“弗兰克公式”:“能达目的而不欲”时是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时是未遂。

“能”和“不能”的判断应以行为人的认识为标准(主观说),即只要行为人认为可能既遂而不愿达到既遂,即使客观上不可能既遂的,也是中止;只要行为人认为不可能既遂而放弃,即使客观上可能既遂,也是未遂。

例如抢劫时发现对方是自己胞兄而放弃犯罪的,属于犯罪中止(发现对方是熟人而放弃犯行,通常认定为中止);但持枪杀人时听到警笛声逃跑的,属于犯罪未遂。

在认定犯罪中止的时候要注意以下问题:1.自动性的成立不以中止动机的伦理性为必要,不要求行为人基于真诚的悔悟彻底放弃一切犯意,只要行为人完全放弃该次特定犯罪的犯意即可。

例如,甲抢劫妇女乙的财物,经乙苦苦哀求,甲决定不抢劫,但随后实施了猥亵行为,趁被害人转身穿衣服之际,甲将其财物拿走。

甲成立抢劫罪中止、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与盗窃罪,数罪并罚:甲在自认为能够继续抢劫的前提下,自愿放弃抢劫行为,即使之后实施了猥亵妇女的行为,但对于抢劫罪来说,仍然成立中止;抢劫罪既然成立中止,而一个犯罪行为只能成立一种犯罪形态,甲之后拿走财物的行为就需要独立评价,成立盗窃罪。

2.中止的原因多种多样,但中止的原因本身不影响中止自动性的判断。

3.基于目的物的障碍而放弃犯行,不具有自动性。

例如甲意图窃取特定财物,但发现不存在特定财物的,即使没有窃取其他财物,也不成立中止犯;甲原本打算抢劫巨额现金,发现对方只有极少量现金,而放弃抢劫的,不成立中止犯。

[page]同理,因缺乏期待利益而放弃犯行的,不具有自动性。

例如,甲受雇杀乙,举枪瞄准后及时发现对方并非乙而放下枪支,成立犯罪未遂。

甲持刀欲砍死躺在床上的前妻乙,砍了几刀后发现是自己的女儿丙,甲随即将女儿送往医院抢救脱险的,成立犯罪未遂。

论犯罪中止的自动性问题

论犯罪中止的自动性问题

本文链接:/Periodical_caiz201216008.aspxlNTELLIGENCE
论犯罪中止的自动性问题
四川大学法学院 何铤
ii,蹙。柚
摘要:犯罪中止是行为人在开始实行犯罪之后,而出于自身原因中止其犯罪行为而作 为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一种,。犯罪中止的自动性要求则是犯罪中止有别于犯罪预备、犯 罪未遂最为本质的特征。自动性的准确判断是刑法罪别相适应原则的曲要要求,如何判断 自动性的有无列成为了犯罪中止理论争议最欠的焦点。对此,需晏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不同 的学说得出符合犯罪中止刑法性格的结论, 关键词:犯罪中止自动性判断方法 犯罪中止作为故意犯罪停止形态 中有别子其他犯罪形态,是指出于犯罪 人自身意思而停止其犯罪行为或者有效 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停止形态,对于 考察现代社会犯罪闷题具有相当重要的 意义。歼4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 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 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根据我国刑法的具体规定可以得 出要成立犯罪中止必须具有~下三个方 面的条件:1、首先是时问性。刑法明 文规定犯罪中止的成立是在“犯罪过程 中”.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把“犯罪过 程中。理解为从犯罪预备阶段到犯罪行 为既遂之前的这个时『日】区间内:2、其 次是自动性fuJ题。从刑法条文的规定可 以得出,不论是放弃犯罪行为还是彳{.效 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都必须要有“自 动性”来做支撑。因此,犯罪中止的自 动性就成为了犯罪中止的本质性特征: 3、最后是有效性蝴题。犯罪中止的有 效性是指,犯罪行为人在施行一定的犯 罪行为之后要成立犯罪中止。在实行行 为开始前彻底放弃犯罪行为或者是在实 行行为开始后饪效的防止犯罪后果的出 现。 一、自动性有无的厘定 我们认为,自动性的有无判断是 建立在犯罪中止的概念基础之上的,所 以应当依据犯罪中止的刑法性格,即为 什么要对犯罪中止减免刑罚.按照以下 的步骤和方法来来考察犯罪中止的自动 性。 首先,犯罪中止的前提性条件。即 犯罪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主观上认为能 够把犯罪行为继续实行下去。例如行为 入甲携带刀具前往乙家欲杀害乙,甲预 谋杀死乙,在前往乙家途中悔悟,放弃 犯罪行为返回家中。甲自身认为能够完 成犯罪行为,而停止其犯罪行为的原因 在于其自身的悔悟,在这种情况下即使 当天乙并不在家中也不影响甲犯罪中止 的成立,我们认为,犯罪中止成立与否 须以行为人的这种主观认识为前提,倘 若行为人当时自认为存在客观上的障碍 致使不可能完成犯罪行为进而停止犯罪 行为的,则成立犯罪未遂。 其次,从限定主观说的角度出发, 采取心理主义的观点,考察行为人的内 心活动,比如由于同情、悔悟等等感情 意识的左右导致其行动计划的改变。例 如,甲事先预谋欲对乙强好。存对乙实 施暴力的过程中,因乙的言语劝说,甲 对乙产生捌情而主动中止了时乙的强奸 行为。行为人甲中止对乙的强奸行为是 由于乙的言语劝说+产生怜J|坷的心理, 在这种心理的支配下行为人自动放弃了 犯罪彳『为,这是典型的犯罪中止的自动 性条件根源于感情成立犯罪中止的例 子。 再次,人类进行或者不进行某种行 为的原因可谓足多种多样,这些情感因 素是否足以引起行为人“自动”地停止 其行为怎么判断?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况 下可以采取弗兰克公式加以考虑。“弗 兰克公式”的标准表述为:能达目的而 不欲时,属于中止未遂;欲达月的而不 能时,属丁I障碍未遂。刑法理论学界对 于弗兰克公式中“镌”与“不能”的判 断基准存在主观说与客观说的争议,主 剐说认为在考察行为人在做出中止犯罪 行为的决定前,必须明晰判断出行为人 当时自身对于犯罪行为能否继续实行下 去的认识,“主观说强调行为人中止犯 罪的动机,而弗兰克公式则j{}除了对行 为入中止犯罪行为的动机的考虑”。若 行为人在做出中止犯罪行为的决定前的 那一刹那认为如果继续其行为能够使其 犯罪行为得以完成.则成立犯罪中止; 相应的.行为人认为当时情况下即使自 己继续实行犯罪行为仍然不能达到犯罪 目的,而“自动”放弃犯罪行为的,则 不具有自动性,而可能会成立犯罪未遂, 主观说韵缺点在于过分重视行为人的内 心感受而忽略了外部环境,在某些情况 可能得不出一个合乎法理的结论。 社会生活中还有很多诸如风险增 加、恐惧因素会影响我们对于犯罪中止 自动性问题的判断。如犯罪风险的增加 问题,“只要该风险的增加从一般人看 来是不可忍受的,并在该风险下放弃犯 罪的,都应当认定行为人中止犯罪的行 为欠缺自动性,如继续犯罪有r,J能在现 场被警察或第三人抓获的,面对这种风 险,一般人也会停止犯罪的脚步,行为 人停止犯罪行为,不篚说出于一个意志 自由的选择,应当认为中止行为没有自 动性,”,如果采取限定主观说或者主 观说的方法对这种行为人犯罪风险增加 的中止犯罪行为是台具{r自动性考量. 犯罪意志坚定或者性格强硬的j巳罪行为 人与犯罪意志不坚定或性格偏向软弱的 犯罪行为人,两者自动性有无的评价会 走向两个极端,不符合刑法甲等原则。 因此面对不同的社会凼素和,{i同的行为 人特点,为保持刑法的稳定性和平等原 则,在限定辛观说和主观说理论得不出 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我们认为采取客观 说对此进行判断。 二、结语 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条件是犯罪巾 止的本质性特征,对于犯罪中止自动性 的明确厘定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 也是刑法半等原则的体现。在法条巾对 于自动性蚪题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但刑法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 于犯罪分了意志意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的,是犯罪未遂。”犯器未遂又与犯罪 中止相对,凼此可以犯罪中止未能既遂 的原意来自于“犯罪分子自身的原因”。 在实际社会生活中,犯罪中止的自动性 判断必须根据案情,首先从犯罪行为人 最为内心的情感因素(如悔悟、同情以 及怜悯等等)开始考量:这种方法不能 得出符合犯罪中止刑法性质的结论时在 根据主观说的判断标准加以衡量:人毕 竟是生活在社会群体当中的,因此客观 的社会一般人的标准才是衡量犯罪中止 自动性终局性判断的标尺。 参考文献: 【1]张莹:墩法制与社会》,《浅 析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条件》,2008, 03,第64页,

犯罪中止的自动性研究

犯罪中止的自动性研究

犯罪中止的自动性研究犯罪是社会问题中的一个严重现象,对社会稳定和个人安全产生了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

犯罪中止是一项至关重要的任务。

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是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措施,以预防犯罪的发生和促进犯罪的中止,不依赖于个人的自觉行为。

犯罪中止的自动性研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预防性措施、社会环境、技术手段和社会支持。

预防性措施是犯罪中止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建立一套完善的预防机制和制度,提前预防犯罪的发生,遏制犯罪的蔓延。

预防性措施包括安保措施、监控设施、警务巡逻等。

安保措施主要包括安全警卫员、保安设施、门禁系统等,以提高犯罪的风险和成本,减少犯罪的诱因。

监控设施主要通过摄像头等设备监控社会活动,提高社会犯罪的可控性和监测性。

警务巡逻主要通过警力巡逻,增加警察的存在感,增强公共安全感。

社会环境对于犯罪中止的自动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良好的社会环境能够减少犯罪的发生和蔓延,增加犯罪的风险和成本。

社会环境包括社会经济状况、居住环境、教育水平等。

犯罪高发区域往往与经济贫困、教育水平低下、住房条件差等问题有关。

改善社会环境,提高社会经济状况,提升教育水平,改善居住环境,是实现犯罪中止的重要途径。

技术手段在犯罪中止的自动性研究中也起着重要的作用。

随着科技的发展,犯罪手段也在不断更新。

而反犯罪技术手段的引入和应用,能够有效地提高犯罪的中止率。

常见的技术手段包括人脸识别、指纹识别、身份识别等,这些技术手段能够增强对犯罪嫌疑人的识别和追踪能力,提高犯罪侦破率,减少犯罪的发生。

社会支持也是犯罪中止的自动性研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

社会支持是指社会成员对于犯罪行为的普遍反对和不支持。

社会支持能够减少犯罪行为的社会认同,降低犯罪心理的满足感和冲动。

社会支持包括舆论导向、道德道德教育等方面。

通过加强社会法律法规的宣传,引导社会成员正义观念的培养,提高对犯罪行为的厌恶和谴责程度,促进社会成员的合法行为意识。

在犯罪中止的自动性研究中,需要综合考虑预防性措施、社会环境、技术手段和社会支持等多方面因素,通过优化和整合这些因素,探索出适合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模式,最终实现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浅析犯罪中止的自动性的认识

浅析犯罪中止的自动性的认识

浅析犯罪中止的自动性的认识作者:胡旭东来源:《大东方》2016年第05期摘要:犯罪中止是行为人在开始实行犯罪之后,而出于自身原因中止其犯罪行为而作为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一种。

犯罪中止的自动性要求则是犯罪中止有别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最为本质的特征。

自动性的准确判断是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必要要求,如何判断自动性的有无则成为了犯罪中止理论争议最大的焦点。

对此,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学说得出符合犯罪中止刑法性格的结论。

关键词:犯罪中止;自动性;若干问题犯罪中止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怎样认定,而在认定的过程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自动性”的认定。

“自动性”的认定标准是一个至今仍存在争论的问题,关于它学术界存在着许多的学说,如主观说、客观说、优越说、折中说等。

笔者在收集和参阅许多资料的基础上,对这些学说进行简单的介绍和评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自己的见解和主张。

一、犯罪中止的概念及其自动性的特征犯罪中止是刑法中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它的设立有的学者认为是为行为人放弃犯罪的完成所架设的一座退却的金桥—“金桥理论”;有的学者认为是刑法对迷途知返的犯罪分子的奖赏而减免刑罚的制度—“奖赏理论”;也有的学者认为是从刑罚目的考虑而需要减免中止犯刑罚的制度—“刑罚目的理论”。

由于犯罪中止尚不成熟,因此在概念上我国理论界仍存在着许多的分歧。

但我国现在的通说是我国刑法第24条的规定,即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自动性是犯罪中止的本质特征,也是其区别于犯罪预备、未遂的根本标志。

根据我国的通说,“自动性”是指犯罪分子自己认为有可能将犯罪进行到底,但基于自己的意愿自动地放弃犯罪。

它包括两方面:一是犯罪分子自己认为有可能将犯罪进行到底,这也是成立中止的前提条件。

只要犯罪分子自己认为在当时的条件或环境下,能够继续完成他所计划的犯罪行为就可以了,而不管事实上他是否能完成。

二、关于“自动性”的观点及评价关于对犯罪中止的自动性的理解和认定,理论界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1.主观说该说以行为人对妨碍其犯罪得逞的外部障碍的认识为标准,认为行为人中止的动机是基于对外部障碍的认识时,就是障碍未遂,除此之外的场合就是中止未遂。

浅论我国共同犯罪中止理论及其完善

浅论我国共同犯罪中止理论及其完善

浅论我国共同犯罪中止理论及其完善在我国的刑法体系中,共同犯罪中止理论是一个重要且复杂的课题。

共同犯罪中的中止形态,不仅涉及到多个犯罪人的主观意图和客观行为,还关系到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以及对犯罪行为的准确评价和处罚。

共同犯罪中止的概念,是指在共同犯罪过程中,部分犯罪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一种犯罪形态。

这一概念的核心在于犯罪人的“自动性”和“有效性”。

所谓“自动性”,是指犯罪人基于自己的意志,主动决定放弃犯罪;“有效性”则要求犯罪人的放弃行为必须能够有效地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或者防止犯罪行为的既遂。

我国刑法对于共同犯罪中止的规定相对较为原则性,在实践中,对于如何准确认定共同犯罪中的中止形态存在一定的争议和困惑。

例如,在共同犯罪中,部分犯罪人想要中止犯罪,但其他犯罪人继续实施犯罪并导致犯罪结果发生的情况下,中止犯罪的人的行为是否能够认定为犯罪中止?这就需要我们深入探讨共同犯罪中止的构成要件和判断标准。

共同犯罪中止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必须具备共同犯罪的前提。

这意味着犯罪人之间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

其次,中止行为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

这里的“犯罪过程”包括犯罪的预备阶段、实行阶段以及犯罪结果发生之前。

再者,中止行为必须具有“自动性”。

这是判断共同犯罪中止的关键因素之一。

犯罪人的放弃行为应当是出于其自身的意志,而非受到外部强制或者无法抗拒的原因。

最后,中止行为必须具有“有效性”。

即中止行为能够切实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或者防止犯罪行为达到既遂状态。

然而,在实际案例中,对于这些构成要件的认定往往并非一帆风顺。

例如,对于“自动性”的判断,有时犯罪人可能会声称自己是因为害怕被抓获或者出于其他外在压力而放弃犯罪,但实际上其内心仍然具有犯罪的意图。

这就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犯罪人的供述、行为表现以及其他相关证据来进行判断。

对于“有效性”的认定也存在一定的难度。

如何理解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条件_16778

如何理解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条件_16778

如何理解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条件======================================================================我国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成立犯罪中止是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法定从宽处罚的情节。

根据刑法的规定,理论上一般将犯罪中止成立的条件分为:1.时间性,即是指犯罪中止应当在哪一个时间段内才能成立。

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中止的时间界限为“在犯罪过程中”。

2.自动性,是指犯罪中止必须是行为人在自认为(确信)当时能够完成犯罪的情况下,基于本人的意志决定而停止犯罪行为,或者主动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

3.有效性,是指犯罪人彻底抛弃犯罪意图,停止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对于上述条件,理论上的共识是,“自动性”不仅是构成犯罪中止的本质特征,而且也是与犯罪预备形态和犯罪未遂形态区别的主要标志。

因此,对自动性内涵的界定和对自动性的实际确认,不仅是构造完整的犯罪中止理论的要求,而且也是甄别不同犯罪形态,划清彼此界限的客观需要。

理解行为人放弃犯罪的自动性,应当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考察:1.必须是行为人自认为自己当时能够完成犯罪,是认定自动性的基本前提。

中止犯罪是行为人自己认为能够把犯罪进行到底而自愿不将犯罪进行到底的,这是认定自动性的前提。

只要行为人自己认为确有条件、有能力完成犯罪,即使在他人看来不可能完成,或者从客观上看根本无法完成犯罪的,也不影响自动性的成立。

对于在客观上根本不具有完成犯罪可能性的案件,应当如何理解放弃犯罪是否出于自愿?我们认为,即使客观上犯罪根本不可能完成,而他主观上自认为有可能进行到底而放弃犯罪的,也不影响犯罪中止的成立。

如A携刀去杀B,行至半路悔悟而自动放弃返回家中,即为中止。

即使事实上B当天并不在家,去了也不可能实施杀人行为,也不影响犯罪中止的成立。

犯罪中止“自动性”判断标准新论.doc

犯罪中止“自动性”判断标准新论.doc

犯罪中止“自动性”判断标准新论作者:韩哲张津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2年第12期一、基本案情某晚甲男在某公交车站附近劫持乙女后,意图进行奸淫,遂用暴力将其制服,在抠摸其阴部时发现乙女尿便失禁,顿觉恶心,遂放弃奸淫逃离现场。

乙女颈部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几天之后,甲在该地再次实施强奸行为时被事先布控的民警抓获。

经审判,人民法院判决甲男构成强奸罪(未遂)。

二、分歧意见在办理该案时,司法人员对甲男构成强奸罪没有争议,但对于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争议较大,主要有两种分歧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是犯罪中止,理由是:根据社会一般人的标准,在被害人尿便失禁的情形下,强奸行为仍然能够继续进行,甲男在能将强奸进行到底的情形下自愿放弃强奸行为,完全符合中止犯“自动性”的本质特征。

第二种观点认为是犯罪未遂。

理由是:本案出现了不能将强奸进行到底的客观障碍,即发现被害人尿便失禁使其产生厌恶之情,此障碍足以阻止行为人继续实施强奸行为,因而行为人放弃强奸并非自愿,而是属于典型的障碍未遂。

三、评析意见我们赞同第二种观点,但理由有所不同。

本案认定未遂的理由在于甲男放弃犯罪的主要原因是嫌恶被害人,停止犯罪的动机中缺乏真诚悔悟、同情、怜悯等伦理要素,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并未降低,人身危险性并未减小,因而不符合中止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的刑罚的立法原意,不能认定为自动中止犯罪。

(一)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判断的三个关键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都属于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未完成犯罪的原因不同。

前者是犯罪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被迫放弃犯罪;后者则是行为人在自认为能将犯罪进行到底的情形下自动放弃犯罪。

一般情形下人们根据上述标准能够将二者区分开来。

但是,实践中当行为人因嫌恶之情放弃犯罪,或因遇到熟人放弃犯罪、担心被发觉放弃犯罪、因对象不符合嫌疑人事先预想的条件而放弃犯罪等情形,也就是说,当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因遇到一定的障碍而放弃犯罪,且该障碍对行为人放弃犯罪意图的作用力之大小存在差别时,行为人放弃犯罪究竟是“自动”还是“被迫”往往存在较大争议,因而导致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判断上的困难。

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浅析

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浅析

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浅析法学专业学生:勇指导教师:肖松平摘要:自动性是犯罪中止的本质特征。

但是对于“自动性”的研究,国外却存在许多的学说,主要有主观说、限定主观说、客观说等。

本文基于对国外关于犯罪中止的自动性研究的分析,结合各种观点,取其合理之处,力图找出一个判断犯罪中止自动性的一个标准,希望能给司法实践提供参考意见。

关键词:犯罪中止;自动性;判断标准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刑法理论的研究和了解的深入,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更多地关注犯罪中止问题,并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取得了很大的理论突破。

但是,目前由于对犯罪中止的概念、构成要素、与其他犯罪停止形态的界限乃至处罚原则等很多问题仍然存在争议。

犯罪中止是行为人在开始实行犯罪之后,而出于自身原因中止其犯罪行为而作为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一种。

犯罪中止的自动性要求则是犯罪中止有别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最为本质的特征。

自动性的准确判断是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必要要求,如何判断自动性的有无则成为了犯罪中止理论争议最大的焦点。

对此,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学说得出符合犯罪中止刑法性格的结论。

本文在立足于我国现有刑法理论对犯罪中止制度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借鉴大陆法系关于犯罪中止制度中自动性问题的相关理论进行比较研究,对我国中止自动性判断标准提出新的设想,构设符合我国司法实践的自动性的判断标准。

1 犯罪中止的立法现状1.1 从国外现行法律角度分析1.1.1 国立法我国现行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1.1.2 国外立法日本刑法第43 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而未遂的,可以减轻其刑;但基于自己的意志而中止犯罪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刑罚。

”1971 年瑞士刑法典第 21 条规定:“犯罪之未完成如果由于行为人之本意者,得不依未遂犯处罚。

”第 22 条第 2 款规定:“行为人由于己意致力于避免犯罪结果之发生,或阻止结果之发生者,得减轻其刑。

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的概念和特征

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的概念和特征

⾃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是指⾏为⼈在犯罪过程中⾃动放弃犯罪⽽成⽴的犯罪停⽌形态。

成⽴⾃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要求同时具备以下三个特征: (1)时空性。

成⽴犯罪中⽌的时空条件是,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也即必须是在犯罪处于运动中⽽尚未形成任何其他犯罪停⽌形态的情况下放弃犯罪。

这是犯罪中⽌成⽴的客观前提条件。

所谓犯罪的过程中,是指始于开始实施犯罪准备⼯具、制造条件的犯罪预备⾏为之时,直⾄犯罪达到既遂之前,具体来讲,包括犯罪预备阶段和犯罪实⾏阶段。

还应注意的⼀点是,犯罪尚未出现其他犯罪停⽌形态,根据我国刑法理论,犯罪停⽌形态之间具有不可并存性和不可逆转性,如出现了犯罪既遂形态,就不可能同时存在犯罪中⽌等犯罪未完成形态,也不可能逆转为犯罪中⽌等犯罪未完成形态。

(2)⾃动性。

即⾏为⼈必须⾃动放弃犯罪。

⾃动性是犯罪中⽌的本质特征。

犯罪中⽌的⾃动性是指⾏为⼈出于⾃⼰的意志⽽放弃了⾃认为当时本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

⾃动性有两层含义:第⼀,⾏为⼈⾃认为当时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犯罪,这是成⽴⾃动性的先决条件。

这是⼀个主观标准,应以⾏为⼈当时主观上的认识为准,即使在他⼈看来不可能继续进⾏和完成犯罪,或者犯罪虽然在客观上实际不可能继续进⾏和完成,但⾏为⼈并不了解这种客观情况,有不影响⾏为⼈放弃犯罪之“⾃动性”的成⽴。

反之,虽然犯罪客观上尚可继续实施与完成,但⾏为⼈却误认为不可能进⾏,这种情况下⾏为⼈是基于认识错误⽽被迫停⽌犯罪,不成⽴停⽌犯罪的⾃动性,这种情况应属于犯罪未遂。

第⼆,⾏为⼈出于本⼈意志⽽停⽌犯罪。

这是认定⾃动性的关键条件。

⾄于引起⾏为⼈⾃动放弃犯罪着⼿实⾏或者完成的动机和情况,则可以是多种多样的,既有真诚悔悟,也有对被害⼈的怜悯和同情,接受他⼈的劝告教育,害怕将来罪刑暴露受到法律制裁,以及在受到其他不⾜以阻⽌犯罪的轻微不利因素影响下经过思想⽃争⽽⾃动放弃犯罪的着⼿和完成等。

这些不同的动机只反映了⾏为⼈的悔悟程度⽽体现其主观恶性程度的差异,对于放弃犯罪之⾃动性的认定没有影响,只是在量刑时可以予以考虑的情节之⼀。

犯罪中止的自动性研究

犯罪中止的自动性研究

犯罪中止的自动性研究犯罪实施过程中的自动性一直是犯罪心理学领域的研究重点之一。

自动性指的是一种非常规模式化的行为,它缺乏自觉和主动性,常常出现在一些习得行为中。

在犯罪行为中,自动性往往是导致犯罪行为不受控制、难以中止的重要原因之一。

对于犯罪中止的自动性研究,不仅有助于我们了解犯罪行为的过程和机制,更有助于我们挖掘犯罪行为的干预和预防措施。

本文将从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概念、影响因素及相关实证研究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概念自动性是指人类行为的一种非常规模式化的表现形式,它通常是在长时间的学习和练习中形成的一种条件反射,其表现为行为的快速、不加思考和不需意识控制等特点。

由于长期习得行为的自动性特征,使得该行为难以中止和干预。

在犯罪心理学中,研究者们发现,一些犯罪行为也具有较强的自动性特征,这使得犯罪行为在一定程度上难以中止。

二、影响因素犯罪中止的自动性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主要包括个体特征和环境条件两个方面。

1. 个体特征(1)认知特征:犯罪行为的自动性受到认知加工方式的影响。

一般来说,认知加工方式偏向于自动加工的个体更容易表现出具有自动性的犯罪行为。

自动加工是指那些不需要大量认知资源和精力就能完成的加工过程,因此在进行犯罪行为时,这类个体更容易表现出较强的自动性特征。

(2)情绪因素:情绪也是影响犯罪中止自动性的重要因素。

一些情绪状态下的个体容易表现出冲动、冷漠和无情的特点,从而导致犯罪行为出现自动性。

一些负向情绪也会增加个体犯罪行为的自动性,如愤怒、恐惧等情绪状态。

2. 环境条件(1)社会文化环境:社会文化环境和价值观对个体的行为具有重要影响。

在一些社会文化环境中,犯罪行为被认为是正常的、合理的行为,这种文化环境容易导致犯罪行为的自动性增加。

(2)社会压力:社会压力也是影响犯罪中止自动性的重要因素。

一些社会压力大的个体可能会选择采取犯罪行为来解决问题,这种选择往往具有较强的自动性特征。

三、相关实证研究1. 对于认知特征的影响,研究者通过认知加工的方式对犯罪行为的自动性进行了探讨。

犯罪中止的自动性研究

犯罪中止的自动性研究

犯罪中止的自动性研究犯罪行为的中止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为此,犯罪学家们一直在探索犯罪行为中止的因素。

其中,自动性是一个重要的因素。

因此,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犯罪中止的自动性研究。

自动性是指一个行为在执行时不需要意识到其存在的能力。

在犯罪中止中,自动性起着重要的作用。

一般来说,当犯罪者在犯罪行为中产生负面影响时,会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违法,从而停止犯罪。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这种意识可能不是决定性的因素,自动性可以促进犯罪者的犯罪中止。

自动性在犯罪中止过程中的作用可以从心理学和神经科学两个方面来解释。

从心理学角度来看,自动性可以通过对行为模式的归纳学习来发生。

在犯罪中止中,当犯罪者去除了其犯罪行为的奖励机制,自动性就会让他们开始主动找寻新的行为方式。

从神经科学角度来看,自动性实际上也是一种大脑的神经机制。

在实验中,研究人员通过神经成像技术发现,自动性是由大脑皮层中的神经元活动控制的。

而且,在犯罪中止中,自动性可以通过去除奖励感受区域中神经元的活动来发生。

自动性对犯罪中止的作用还可以从生态学角度来阐述。

犯罪者在犯罪时,往往会遵循一些特定的环境规律。

例如,他们在特定的时间、地点、人物或日程中犯罪。

当这些规律被打破时,犯罪者就会面临自动性的力量,从而产生犯罪中止的行为。

因此,生态学可以帮助犯罪学家确定一些犯罪行为的特殊规律,并予以突破,以促进犯罪的中止。

最后,我们需要指出的是,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运用多种方法进行研究。

例如,我们可以将实验室研究和现场研究相结合,以获取更准确的研究结果。

此外,我们还可以研究一些不同类型的犯罪行为,以了解自动性在不同犯罪行为中的作用。

总之,随着犯罪学的不断发展,我们相信自动性研究将为促进犯罪中止提供更多的信息和方法。

高频考点-刑法【两则】陈永生

高频考点-刑法【两则】陈永生

中止犯与预备犯、未遂犯的区别:是否具有自动性一、精讲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是指,在犯罪过程中,犯罪人自主地放弃犯罪或主动地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

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是中止犯与预备犯和未遂犯区别的本质特征。

1常见自动中止犯罪的原因如:(1) 出于真诚的悔悟;(2) 对被害人的怜悯;(3) 受到他人的规劝;(4) 害怕受到刑法的惩罚;等等。

2认定自动性需注意:(1) 在未遭遇外界阻碍的情况下放弃犯罪,通常认为具有自动性,不以罪犯有悔悟动机为必要。

(2) 从行为人“主观认识”角度把握“能犯而不欲”和“欲犯而不能”。

在犯罪实际上不可能进行到底而行为人自认为能够把犯罪进行到底的情况下,行为人自动停止犯罪,或者自动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可以成立中止。

在犯罪实际上能够进行到底而犯罪人自认为遭遇客观障碍不可能进行到底的情况下,犯罪人撤离犯罪,不成立犯罪中止。

(3) 担心、害怕因犯罪被抓捕、被惩罚而停止犯罪。

在犯罪时因为有“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犯罪将来要受报应”等害怕心理,而停止犯罪的,认为是自动放弃。

这也被称为“抽象”或一般性的害怕被抓、被惩罚。

在犯罪时因为遭遇具体的不利情况,比如夜晚小偷潜入办公室正在翻找财物时,忽然听到急促的脚步声或钥匙开门的响动声,害怕被发现或偶然遭遇来人被抓获而逃离,不是自动放弃。

即使事实上是风吹草动根本无来人,不过是错觉、幻觉,仍属于“欲犯而不能”,不是自动放弃。

这种行为人在作案现场遭遇的会被发现被抓获的具体情况,被称为具体害怕。

(4) 担心、害怕事后被告发而停止犯罪的,是否具有自动性需视情形而定。

如果实施抢劫、强奸、故意伤害、绑架等暴力犯罪,因遭到被害人斥责、受到被害人要告发的警告而停止犯罪的,应属自动放弃,因为这类暴力犯罪本身就具有公然性,不避讳被害人告发。

如果是盗窃、诈骗、职务侵占一类的犯罪,则被害人的发现、识破、告发,可能成为阻碍犯罪进行的意志以外的原因。

二、例题1甲因父仇欲重伤乙,将乙推倒在地举刀便砍,乙慌忙抵挡喊着说:“是丙逼我把你家老汉推下粪池的,不信去问丁。

《犯罪中止自动性的判断综述1200字》

《犯罪中止自动性的判断综述1200字》

犯罪中止自动性的判断综述一般来说,在没有外部因素干预的简单刑事案件中,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自动性是比较好的。

但在现实生活中,不受外部因素干预而中止犯罪的概率很小。

更重要的是,当存在一个或多个外部因素而犯罪结果不发生时,行为人是否具有中止的自动性就成为一个难题。

在刑法理论中,在有外部因素的刑事案件中,判断行为人是否仍然是自动犯的标准各不相同1。

客观标准论。

也就是说,根据一般的社会经验,可以判断促使行为人放弃犯罪行为的原因是否构成对行为人意志的障碍,是否是自动的。

也就是说,根据社会的一般经验,如果我们认为行为人的故意具有强制性的影响,即在当时的情况下,普通人会放弃犯罪,而行为人也会放弃犯罪,那就不是自动的。

相反,如果本案中普通人不放弃犯罪,但行为人放弃犯罪,则意味着当时的情况对行为人没有强制影响。

然而,是否以及如何验证一般的生活经验已经成为客观理论中自动判断的标准,这是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也是不现实的问题。

此外,讨论自动性的目的在于解决行为人个别中止是否成立的问题。

如果以所谓的一般生活经验作为判断标准,就意味着忽视了自动化的主观性。

构成要件的主观判断完全建立在一般判断的基础上,违反责任的判断应当是个别判断原则和主体判断原则。

根据主观标准理论,行为人是否因外部障碍而丧失中止自动性的判断标准应适用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

如果行为人因外部障碍放弃犯罪,则为未遂,否则为中止。

它的核心是弗兰克公式:“能做但不能做的是停止,不能做的是尝试”。

笔者同意在中止犯的自动认定标准中采用主观标准。

行为人能否继续或者完成犯罪,取决于行为人的认识。

如果行为人认为自己的犯罪行为能够继续,会自动选择放弃犯罪,或者认为自己能够完成犯罪,那么行为人否认犯罪的初衷,不再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并主动停止犯罪,采取措施预防一系列的结果。

特别是在一些不可能的情况下,虽然犯罪结果尚未发生,但行为人在确信犯罪结果可能发生时,采取措施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犯罪中止的自动性研究

犯罪中止的自动性研究

犯罪中止的自动性研究作者:吕秋怡来源:《大经贸》 2019年第12期吕秋怡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北京市海淀区100081【摘要】犯罪中止的自动性的含义是指,犯罪分子主观上认为可以继续实施犯罪行为,但出于本人意愿停止犯罪。

关于中止自动性的问题上,法学理论界对其研究并已经取得成果丰硕。

目前主流学说有主观说,限定主观说,客观说等。

但这学说都存在一定缺陷。

本文对主要学说分析后,提倡将规范主观说,即在行为人的内心意思的基础上,以规范检验为前提判断行为人中止行为是否具有自动性。

本文目的在于详尽的分析我国现有中止犯的自动性有关学说,以期丰富我国中止犯的研究和发展,并推动司法实践前行。

【关键词】犯罪中止主观说限定主观说规范主观说一、中止犯自动性既有学说及评价(一)主观说观点及评价按照这种理论,行为人的心理事实是判断行为人停止犯罪行为的自动性有无的主要依据。

首先介绍弗兰克公式说。

作为在法学界风行的一类,它的定义是:行为人在“能达目的而不欲”的情形下,停止了犯罪行为,可以被认定具有犯罪中止性方面的自动性;反过来,“欲达目的而不能”,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被认定不具备犯罪中止的自动性。

[1]在具体的心理层面上,悔过或者有绝对放弃犯罪的想法等类似的主观想法是否存在都在所不问。

客观障碍虽会一定程度上在主观说中被考虑进去,但是,判断的核心是关于行为人内心意思的界定。

弗兰克公式的运用将着眼点放在行为人的主观态度上,符合自动性的定义要求,思路是正确的,得出的结论往往也比较准确。

此外,它将中止成立与否的决定权交于行为人,鼓励了行为人停止犯罪,降低其自身的社会危险性,促进刑法中特殊预防发挥作用。

但是弗兰克公式也有不容忽视的缺陷。

例如,“能达目的而不欲”中的“能”,并未能清楚地界定行为人到底受何种准则的影响。

再如“能达目的而不欲”的“目的”也可以有不同的认识,可以将其看成相应的构成要件,“达目的”也就是说构成犯罪的要件非常齐全;也可将其当成相应的犯罪计划,“达目的”的含义是达到行为人的犯罪目标或意图。

犯罪中止的基本特征

犯罪中止的基本特征

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犯罪中止的基本特征由于中止行为是犯罪中止形态的决定性原因,犯罪中止的特征与中止行为的特征就成为表里关系,论述了中止行为本身的成立条件,也就说明了犯罪中止的特征。

如上所述,中止行为可以分为不同情形,但它们又具有相同的特征,故综合起来论述。

(一)中止的时间性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在犯罪行为开始实施之后、犯罪呈现结局之前均可中止。

“在犯罪过程中”首先表明,犯罪中止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犯罪实行阶段,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的重要区别。

“在犯罪过程中”.也表明,中止前的行为处于犯罪过程中,已经属于犯罪行为,故产生犯意后没有实施任何犯罪行为便放弃犯意的,不成立犯罪中止。

“在犯罪过程中”还表明,犯罪还没有形成结局,既不是已经未遂,也不是已经形成了犯罪预备形态,更不是已经既遂。

因此,犯罪既遂后自动恢复原状的,不成立犯罪中止。

同样,犯罪未遂后也不可能出现犯罪中止。

例如,甲在杀乙的过程中,由于警察到来而逃走,即使甲以后打消了继续杀乙的念头,但由于其故意杀人已经未遂,故不成立故意杀人中止。

(二)中止的自动性成立犯罪中止,要求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在主观上的区分标志。

中止的自动性,是指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但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意图。

首先,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

这表明,行为人面临两种可能性:或者继续实施犯罪,使犯罪既遂;或者不继续犯罪,不使犯罪既遂。

在存在选择余地的情况下,行为人不继续实施犯罪、不使犯罪既遂,就表明行为人中止犯罪具有自动性。

其次,行为人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意图,不再希望犯罪结果发生,而是希望犯罪结果不发生。

区分中止与未遂可以采取这样的公式:“能达目的而不欲”时是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时是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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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浅析摘要:自动性是犯罪中止的本质特征。

但是对于“自动性”的研究,国内外却存在许多的学说,主要有主观说、限定主观说、客观说等。

本文基于对国内外关于犯罪中止的自动性研究的分析,结合各种观点,取其合理之处,力图找出一个判断犯罪中止自动性的一个标准,希望能给司法实践提供参考意见。

关键词:犯罪中止;自动性;判断标准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刑法理论的研究和了解的深入,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更多地关注犯罪中止问题,并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取得了很大的理论突破。

但是,目前由于对犯罪中止的概念、构成要素、与其他犯罪停止形态的界限乃至处罚原则等很多问题仍然存在争议。

犯罪中止是行为人在开始实行犯罪之后,而出于自身原因中止其犯罪行为而作为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一种。

犯罪中止的自动性要求则是犯罪中止有别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最为本质的特征。

自动性的准确判断是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必要要求,如何判断自动性的有无则成为了犯罪中止理论争议最大的焦点。

对此,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学说得出符合犯罪中止刑法性格的结论。

本文在立足于我国现有刑法理论对犯罪中止制度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借鉴大陆法系关于犯罪中止制度中自动性问题的相关理论进行比较研究,对我国中止自动性判断标准提出新的设想,构设符合我国司法实践的自动性的判断标准。

1 犯罪中止的立法现状1.1 从国内外现行法律角度分析1.1.1 国内立法我国现行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1.1.2 国外立法日本刑法第43 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而未遂的,可以减轻其刑;但基于自己的意志而中止犯罪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刑罚。

”1971 年瑞士刑法典第 21 条规定:“犯罪之未完成如果由于行为人之本意者,得不依未遂犯处罚。

”第 22 条第 2 款规定:“行为人由于己意致力于避免犯罪结果之发生,或阻止结果之发生者,得减轻其刑。

”韩国刑法典第 26 条规定:“行为人已着手犯罪行为之实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结果发生者,减轻或免除其刑。

”德国刑法典第 24条第 1款规定:“行为人因己意中止犯罪之继续实行,或防止犯罪之完成者,不受未遂犯之处罚。

”1.2 从犯罪构成要件角度分析1.2.1 从主观方面分析从主观方面说,行为人自动否定、放弃了原来的犯罪意图,说明了行为人反规范意思向适法意思的转化,这只能说明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大为减小,但不能说明人身危险性的减少。

而中止犯意,却并不要求行为人出于真诚的悔悟,由于刑罚的本质是剥夺犯罪人的某些权益使之感受到一定痛苦,是对犯罪的一种报应,而刑罚的目的之一也是对犯罪行为的报应。

而犯罪人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是行为人的重大的主观恶性,以及在这种主观恶性控制支配下实现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这就是主、客观方面的辩证统一。

1.2.2 从客观方面分析从客观方面说,犯罪中止的行为人放弃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

中止犯的特殊性在于仍处在正在进行的状态,因而存在变更可能性的行为。

行为人放弃犯罪的行为或防止结果发生的行为,是与前面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互相独立的行为。

笔者认为,即便中止行为是尚未完成的行为的反方向的续行行为,它是在行为产生可罚性之后产生的,而行为的不法一旦表现于外部,就不可能根据事后行为改变其违法性。

1.3 从我国刑事政策角度分析对中止犯从宽处罚,既符合我国刑法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也符合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

正如我国学者认为,对犯罪中止的处罚既要通过刑罚对行为人先前的犯罪行为以及支配它的主观恶性给予报应,又对其后来的改过自新行为通过减轻刑罚予以奖励,并以此教育大多数一般社会成员。

我国刑事政策的精神一贯是惩办少数、改造教育多数、区别对待。

对中止犯从宽处理,可以使己构成犯罪的中止犯感到国家的宽宏大量,和对自己的挽救,促使其尽快地悔过自新,早日回归社会,避免再次犯罪。

2 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概说2.1 国内外主流学说分析通说认为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有两层含义:一、前提条件是行为人自认为当时可以继续实施与完成犯罪;二、关键条件是行为人出于本人意志而放弃犯罪的着手实行或停止进行犯罪,并积极阻止犯罪结果发生。

2.1.1绝对自动论该观点认为自动放弃是在没有任何外界因素影响的情况下,自我主动放弃犯罪。

因此,诸如在被害人的哀求、警告或别人的规劝教育下停止犯罪活动,都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2.1.2内因决定论该观点认为,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

即外界因素对犯罪的完成,只是一种条件因素,而最终决定放弃犯罪活动的还是行为者本人。

因此,即使在客观上存在影响犯罪进行的不利因素(例如被害人的斥责、呼救、认出犯罪人等),只要行为人事实上放弃了犯罪行为,仍应当以中止犯论。

2.1.3综合考察论该观点认为在具有外界因素的场合,判断犯罪没有完成或危害结果没有发生,究竟是行为人被迫停止犯罪,还是自动放弃犯罪,既不能纯粹从外界因素方面着眼,单纯考虑外界因素的影响而不承认行为人主观上的决定作用;也不能一味强调行为人的意志作用,而忽视外界因素的强制作用,而应当根据行为人对事实的认识情况,结合外界因素的性质及表现形式,分别不同情形,加以认定。

2.2 中止意思与自动性2.2.1 中止意思的产生中止意思,从广义上来说,当行为人认为自己遇到了无法克服的障碍,不能将犯罪进行下去,而做出中止犯罪的决意时,此时的决意仍然是中止的意思,只是由于中止意思的做出不是出于自愿的己意,而是非自愿的,所以为障碍的未遂,而不是犯罪中止。

从狭义上说,中止意思,是指行为人主观上自动舍弃完成犯罪的意图,包括放弃继续实行的故意或防止结果发生的决意,简言之,行为人放弃原来的犯罪意图,不再希望、放任犯罪结果发生,而是希望不发生犯罪结果,即消灭犯罪既遂危险的意图。

2.2.2 中止意思与自动性的联系根据我国学界的一般认识,自动性,是指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但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意图,不再希望或放任犯罪结果发生,而是希望不发生犯罪结果。

有学者提出,中止意思与自动性是有不同的:中止意思是自动性的前提,自动性是中止意思的产物。

只有当行为人具有中止意思时,才能说行为人是“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防止了既遂结果的发生,但绝不能说中止意思来源于自动性。

2.3 自动性与彻底放弃犯意自动性是中止犯成立的主观要件,也是其最为重要的构成要件。

行为人自动否定先前恶意志,并有效避免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受损,就会受到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待遇。

自动性是界分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的关键,因己意而停止犯罪为中止,因障碍(主要是外部障碍)而停止犯罪是未遂。

故如何判断自动性成为一个举足轻重的问题。

2.3.1 自动性的实质犯罪中止所显现的是行为人自身危险性的降低,考察的是行为人本人对犯罪的主观态度。

因此行为人必须在具有自由意志的状态下,出于自己的意志主动放弃犯罪,才能被认为是中止。

如果不是出于己意而中止,就是障碍未遂,这是自动性的实质内容。

与“己意”相对应的“意志以外的原因”,本文归纳为如下两大类:1.抑止犯罪意志的原因即某种事实使行为人的犯罪意志受到了抑制,使行为人认为自己不可能继续犯罪,而不得不停止。

(1)行为人心理上因有外部障碍发生强制,纵未受物质上的障碍而中止者,仍非因己意而中止。

(2)行为人对犯罪时本不足以阻止犯罪完成的周围客观环境认识错误,以致心理上发生强制效果,而停止继续犯罪,也不是己意中止。

2.抑制犯罪行为的原因即某种情况使得行为人客观上不能继续实行犯罪。

例如:(1)行为人正在实行犯罪时,被第三者发现而制止、抓获。

比如杀人者举刀砍杀时,被围观群众夺下凶器;(2)行为人预见障碍当前,自知无继续实行的能力,而先自引退的。

(3)受到自然力的破坏,比如纵火犯点燃房屋后,天降大雨将火浇灭,再次引燃并烧毁房屋有较大困难,行为人只得作罢。

(4)行为时的时间、地点使犯罪难以继续进行。

比如深夜,强奸犯在与被害人在马路边撕扯的过程中,突然前方驶来汽车,刺眼的灯光照过来,行为人惊慌失措,停止犯罪而逃跑。

(5)对犯罪工具的认识错误。

这是犯罪人误把不能犯罪的工具当做犯罪工具的来使用。

(6)犯罪时突遇病变,体力不济,丧失了犯罪能力,致使犯罪活动无法继续进行。

(7)犯罪人自身能力障碍,比如智能低下,缺乏犯罪的经验或者相应的技能。

比如偷盗者无法撬开保险柜,而不得不放弃等。

(8)犯罪人在着手实行犯罪时,对侵害对象的认识错误,导致犯罪无法完成。

2.3.2 彻底放弃犯意之认定我国通说认为,要成立犯罪中止,其有效性要件中必须包括,犯罪人主观上真正的、坚决的、完全的抛弃了此次犯罪意图,而不是恶意犹存,伺机再犯的暂时中断。

本文认为,通说的观点符合刑法的目的,因为若行为人以待时而动的意思中止犯行,刑法要保护的法益还是处在随时被侵害的危险状态之中,并不因行为人暂时中止犯罪意思就消除了危险状态,行为人暂时中止犯罪的意思对于保护法益和整体的法秩序稳定并没有多大贡献。

3 犯罪中止自动性判断之我见3.1 从主流学说观点看判断标准3.1.1 主观说本说认为内部的动机并非依外在的障碍之表象所产生时,即为有任意性。

本文认为,主观说在一定情况下会不当地缩小中止犯的成立范围。

对于主观说中的“障碍”理解不同,会导致中止犯在一些场合中是否能够成立产生分歧。

3.1.2 限定主观说限定主观说对动机过程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制,主张只有基于悔悟、同情、怜悯等对自己行为持否定评价的规范意识、感情或动机而放弃犯罪的,属于基于自己意志的中止。

但限定主观说以广义的后悔为基础,认为行为人责任减少,实际上是认为伦理上的责任减少。

如果按照这种说法,即使犯罪既遂之后,行为人的放弃犯罪行为依然能够减少责任,成立中止犯。

这显然与刑法规定相违反,是不妥当的。

3.1.3 客观说客观说的判断基准是:如果当时的情况对一般人不会产生强制性影响时,而行为人放弃犯行的,属于中止未遂。

笔者认为,客观说判断标准相当明确,但是在理论上却难以自圆其说,对于中止犯的成立范围有时不能合理地做出限定。

3.2 中止自动性的判断3.2.1 中止自动性与伦理道德基于伦理道义事由是否可以成为行为人自动中止的障碍,关键是看伦理道义的由是否造成行为人实施犯罪的心理障碍,且对行为人的心理形成强制性的排他影响。

对此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行为人若是出于伦理的嫌恶,在这样的很多情况下是掺杂了同情、羞耻等感情的,由于此时对行为人并没有形成强制性的排他影响,因此是可以承认任意性的。

3.2.2 中止自动性与行为客观障碍1.基于目的物障碍而放弃犯行基于目的物障碍而停止犯行,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的预期目的物不存在而放弃犯罪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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