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程-宁波国家高新区
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如下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建设的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宁波市城市规划区。
各县(市)及建制镇可结合各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二章城市用地第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和特殊用地等九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详见附件一)。
第四条在计算城市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
在已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地段内进行建设的,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确需在未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地段内进行建设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见附件二)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凡附件二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并超出附件二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申请,按规定程序,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重大调整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建筑容量第七条新建、扩建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建筑高度以及建筑性质,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应按表一规定的内容确定。
第八条在满足自身的规划要求下,能为社会公众提供广场、绿地、通道、停车场等公共使用空间,又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空域等有关规定的,可在原详细规划或控制指标的基础上酌情增加建筑面积,并按表二的规定换算。
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原核定建筑面积的百分之十五。
第九条对未列入表一的体育场馆、幼托等设施,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表一中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区规划
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区规划发布日期: 2008-2-21 发布机构: 宁波市规划局规划编审处一、规划编制目的与意义宁波国家高新区建设是实现宁波“中提升”目标的战略选择,是促进宁波经济发展、产业升级、结构优化的推进器,也是加快宁波城市空间重构和功能疏解的重要步骤。
随着高教园区北区、东部新城等周边地区的快速发展,高新区的发展环境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为加强与周边地区的协调发展,进一步优化园区内部空间结构,特编制分区规划,以更有效地指导城市建设。
二、主要规划内容1、规划范围与期限高新区总用地面积18.9平方公里,主要分为两块。
一是位于世纪大道西面约1平方公里的启动区,另一部分具体范围为:西起世纪大道,东至东外环路,南至通途路,北至甬江,占地17.9平方公里。
规划期限与总体规划保持一致,规划期限为2004-2020年。
2、目标与功能定位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是新时期宁波城市建设的重点,其发展与建设的目标应着眼于全省乃至更大的经济区域,担负提升宁波、服务浙江、辐射东南沿海、参与国际竞争的重任。
因此本区的功能定位:长江三角洲地区重要的科技创新基地和高新技术产业基地。
3、用地与人口规模规划高新区总用地18.9平方公里,其中城市建设用地16.6平方公里,规划总人口15.5万人。
4、空间结构未来高新区通过院士路加强园区南北向与高教园区及东部新城的联系。
园区规划结构为:一心、一轴、三区、多个功能单元。
一心:位于园区的中心地带,是为全区产业体系服务的核心。
一轴:连接各区块的生活、休闲轴。
三区:聚贤路以西的科技新城区、聚贤路以东的高新技术产业区及梅墟老镇改造区。
多个功能单元:指居住、研发、产业、教育等多个功能单元。
5、用地布局(1)居住用地规划居住用地412.6公顷,占总建设用地的24.9%,人均26.6平方米,规划共形成7大居住社区。
其中6个为纯居住社区,1个为居住、办公混合社区。
(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园区规划构建布局合理、配置完善、服务高效的公共服务网络。
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系统技术规定
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乡建设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宁波市城市规划区。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各类建设工程的设计、建设和管理应当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用地管理第一节城市建设用地第四条结合本市用地实际,对《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作局部优化。
在居住用地中增加其他居住用地(Rr),包括服务式公寓用地(Rra)、职工宿舍用地(Rrc)和老年居住用地(Rrd)。
工业用地中增加工业研发用地。
取消旅馆用地(B14)中的服务型公寓。
具体见表一。
表一调整用地类别第五条当一个地块中某类使用性质的计容建筑面积占计容总建筑面积比例超过90%时,该地块被视为单一性质的用地;混合用地是指一个地块有两类或两类以上使用性质的建筑,且每类使用性质的计容建筑面积占计容总建筑面积比例均超过10%(含)的用地。
工业、仓储用地除外。
混合用地中的用地比例一般按计容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拆分计算;其中,计容总建筑面积应扣除有明确要求的配套设施面积。
当涉及无建筑的用地之间混合时,按用地面积的比例进行拆分计算。
第六条功能用途互利、环境要求相似且相互间没有不利影响的用地,可混合设置。
环境要求相斥的用地之间禁止混合。
鼓励城市各级中心区、公共活动中心区、客运交通枢纽地区、轨道站点周边地区、重要滨水区、历史文化街区及历史风貌区内的用地混合。
用地之间的混合引导参见附件二《用地混合引导表》。
采用“+”连接用地代码表示。
第七条为提高城市土地利用效率和集约节约利用水平,鼓励土地的综合开发利用。
鼓励利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上部空间进行综合开发。
在满足运行安全和系统布局的前提下,鼓励交通场站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结合商业、商务等非居住用地综合设置;鼓励变电站、泵站、垃圾压缩转运站、消防站等设施集中设置,共建共享内部通道及相应管理设施。
(完整版)宁波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程-宁波国家高新区
宁波国家高新区GX06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法定文件01、总则1.1规划目的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进一步深化完善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所确立的发展目标,明确本编制区未来发展方向及策略,实现可持续发展,并更好地协调各专业、各部门的需求和规划管理的要求,特编制本控制性详细规划。
1.2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01;(2)《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GB50180-93;(3)《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7.10;(4)《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5)《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区规划(2007-2020)》;(6)各类专项(专业)规划;(7)涉及城乡规划建设的其他法律、法规;(8)其他相关的标准规范及规划文件等。
1.3规划范围本次规划的GX06地块位于高新区中东部,北至江南路,南到凌云路,西起冬青路,东至规划的东环北路,规划面积约为239.2公顷。
1.4规划期限本规划确定的规划期限与《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保持一致,规划基准年为2008年。
1.5规划成果本规划成果包括法定文件、技术管理文件和附件三大部分。
法定文件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法定控制内容,包括法定文本和法定图件;技术管理文件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技术控制内容,包括技术管理文本、图纸和图则;附件是对规划内容和规划过程的必要补充和说明,包括研究报告、规划编制与修改情况说明等。
1.6法律效力本规划经宁波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生效,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本规划由宁波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1.7其他规定技术管理文件的所有内容应遵循法定文件的规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应遵守《宁波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02、功能定位、发展目标、控制规模和规划结构2.1功能定位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现状分析、因素分析,确定本区的功能定位为:梅墟工业改造及配套生活居住区。
2.2发展目标根据功能定位及用地布局,确定本区的发展目标为:逐步改造梅墟老工业区,使之成为适应高新区未来发展需要的产业制造区,同时完善相应的居住配套设施。
宁波市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办法(2016)
宁波市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办法(2016)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1.19•【字号】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施行日期】2016.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宁波市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办法》已经2016年1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2016年1月19日宁波市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行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促进新型城市化和城乡一体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修改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历史地段、传统村落以及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编制与审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次区域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其他规划。
前款所称其他规划,是指城市空间发展战略、专项规划、开发区(园区)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涉及空间布局的规划。
第四条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审批应当遵循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市和县(市)、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并将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市和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编制、审查、修改等组织实施及管理工作。
市和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编制、修改等相关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市辖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编制、修改等相关管理工作。
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是根据国家和浙江省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宁波市实际情况,制定的一套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范,旨在保障宁波市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推动城乡发展的协调性和可持续发展。
一、规划编制和审批宁波市城乡规划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综合规划编制和审批,包括基础设施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设计规划等各项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二、土地利用计划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对土地利用进行科学合理规划,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乡发展的协调性。
规定对各类用地进行分区划定,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维护农用地的稳定,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等。
三、建设项目审批建设项目需要符合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规划要求,才能进行审批。
对于符合规划要求的项目,应进行严格的审批程序,确保项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同时,对于未经审批或违法建设的项目,应进行整治和追责。
四、城市设计与建筑规划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对城市设计和建筑规划进行合理规划和控制,确保城市环境的美观和宜居性。
规定对城市的建筑密度、建筑风格、绿化率、公共空间等进行科学规划和设计。
五、环境保护和治理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加强对环境保护和治理的规划和管理。
包括对水资源的合理利用规划、对大气污染的控制和治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等。
六、规划监管和执行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实行规划监管和执行机制,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进行整改和追责。
并建立规划宣传和教育机制,提高公众对城乡规划的认识和参与。
七、城乡规划信息管理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建立城乡规划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收集、整理和更新城乡规划的相关信息。
并实施对城乡规划信息的保密工作,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和准确性。
总之,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是宁波市城乡规划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对于推动宁波市城乡发展和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遵循这些规定,才能实现城乡规划的科学和可持续发展,为宁波市打造宜居、宜业、宜游的现代化城市贡献力量。
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系统技术规定
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乡建设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宁波市城市规划区。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各类建设工程的设计、建设和管理应当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用地管理第一节城市建设用地第四条结合本市用地实际,对《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作局部优化。
在居住用地中增加其他居住用地(Rr),包括服务式公寓用地(Rra)、职工宿舍用地(Rrc)和老年居住用地(Rrd)。
工业用地中增加工业研发用地。
取消旅馆用地(B14)中的服务型公寓。
具体见表一。
表一调整用地类别第五条当一个地块中某类使用性质的计容建筑面积占计容总建筑面积比例超过90%时,该地块被视为单一性质的用地;混合用地是指一个地块有两类或两类以上使用性质的建筑,且每类使用性质的计容建筑面积占计容总建筑面积比例均超过10%(含)的用地。
工业、仓储用地除外。
混合用地中的用地比例一般按计容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拆分计算;其中,计容总建筑面积应扣除有明确要求的配套设施面积。
当涉及无建筑的用地之间混合时,按用地面积的比例进行拆分计算。
第六条功能用途互利、环境要求相似且相互间没有不利影响的用地,可混合设置。
环境要求相斥的用地之间禁止混合。
鼓励城市各级中心区、公共活动中心区、客运交通枢纽地区、轨道站点周边地区、重要滨水区、历史文化街区及历史风貌区内的用地混合。
用地之间的混合引导参见附件二《用地混合引导表》。
采用“+”连接用地代码表示。
第七条为提高城市土地利用效率和集约节约利用水平,鼓励土地的综合开发利用。
鼓励利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上部空间进行综合开发。
在满足运行安全和系统布局的前提下,鼓励交通场站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结合商业、商务等非居住用地综合设置;鼓励变电站、泵站、垃圾压缩转运站、消防站等设施集中设置,共建共享内部通道及相应管理设施。
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
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正文:----------------------------------------------------------------------------------------------------------------------------------------------------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已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5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6月11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的决定(2021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2020年12月29日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土空间规划制定与修改第三章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第四章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建立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制度,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有效保护资源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土空间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以及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与监督检查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国土空间规划,是融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对本行政区域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在空间和时间上作出的安排,包括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
宁波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宁波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保障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规划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适用本规定。
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经过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为依据,对城市、镇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开发强度和道路、工程管线、公共配套设施及空间环境等作出控制要求的规划。
第四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实施和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工作,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和管理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实行城乡规划委员会或部门联席会议审议制度。
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第六条本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或镇总体规划以及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并纳入城乡规划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委托具备相应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承担编制工作。
第九条城市中心区、旧城改造区、近期建设区和储备土地、拟出让的土地以及其它城市建设重要控制区域,应当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省和市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综合考虑自然环境、人文因素、公众意愿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体现提高城市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景观艺术水平的总体要求。
第十一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分法定文件、技术管理文件和附件三大部分。
法定文件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法定控制内容,技术管理文件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技术控制内容,附件是对规划内容和规划过程的必要补充和说明。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确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相关内容。
宁波市控制性详细的规划编制导则
宁波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1总则目旳和根据为统一宁波市都市规划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旳内容和深度,实现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旳原则化和规范化,根据国家、省、市旳有关法律、法规、原则和技术规范,特制定本导则。
合用范围宁波市都市规划区内旳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应当遵守本导则。
其他地区旳控制性详细规划旳编制,可参照执行。
编制任务以满足规划管理需求为导向,突出规划强制性内容,根据都市总体规划、专业(项)规划、分区规划等已同意旳各项规划成果,对一定期期内编制区旳土地使用、空间环境、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进行详细安排,对各项建设进行规划引导,形成规划实行管理旳重要根据,并指导规划条件旳制定、修建性详细规划旳编制和建设方案旳设计。
规划成果为保障规划旳严厉性,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旳需要,宁波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旳成果分法定文献、技术管理文献和附件三大部分。
法定文献是控制性详细规划旳法定控制内容,包括法定文本和法定图件;技术管理文献是控制性详细规划旳技术控制内容,包括技术管理文本、图纸和图则;附件是对规划内容和规划过程旳必要补充和阐明,包括基础资料汇编、研究汇报、规划编制与修改状况阐明等。
规划编制区为实现宁波市都市规划建设用地内控制性详细规划旳全覆盖并保证规划编制区域旳无缝衔接,根据实际状况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划定规划编制区。
规划编制区包括一般编制区和特定编制区。
特定编制区指工业功能区、历史街区、风景名胜区等需要提出特殊规划控制和规划编制规定旳功能区域。
特定编制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旳特殊规定应在规划设计任务书中另行规定。
控制性详细规划原则上按划定旳编制区组织编制,确需调整编制区范围旳,由市规划局有关处(室)或规划分局提出调整方案,经论证后确定。
控制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旳控制单元(如下简称控制单元)是为了确定规划容量和设施配套,而在规划编制区内划定旳功能构造单元。
控制单元应结合基层小区旳界线,有明确旳四至范围,用地规模适度,功能上具有内在旳关联性。
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新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乡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
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本规定执行;尚无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的建设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可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在规划编制、管理中,涉及消防、人防、环保、交通等其他专业的,除符合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其他专业的有关规范和标准。
第二章用地管理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结合本市用地的实际情况,本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宜符合表一的规定。
表一宁波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的大类性质应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同一大类的各中、小类性质用地允许兼容,但应同时符合下列原则:(一)保证城市用地结构平衡;(二)满足城市公共基础设施配套要求;(三)不对城市环境产生负面效应;(四)不对城市交通产生较大影响;(五)不影响公共安全;(六)不影响周边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
第六条各类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应符合表二的规定(详见附录四),表二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根据城市用地兼容性原则确定适建范围。
第二节建设用地第七条建设用地界线及面积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建设用地的界线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地红线为依据,建设用地的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面积为准;(二)同宗建设用地内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控制指标计算应依据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面积,不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面积误差影响。
第八条单独开发的建设用地面积应不低于表三规定的下限值,当低、多、高层建筑混合布局时,按较大的下限值控制。
宁波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宁波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宁波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于1995年8月9日宁波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宁波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宁波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社会、经济、环境的协调发展,按照建设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以及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工作,实行集中领导,统一管理。
宁波市规划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城市规划工作。
各县(市)规划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城市规划工作,其业务受上级规划管理部门指导。
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在市城市规划区内设立派出机构,其具体职责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城市规划区内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市、县(市)规划管理部门实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经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其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开发区的城市规划工作由市、县(市)规划管理部门实行统一管理。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宁波保税区)、宁波大榭开发区的城市规划工作,按《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宁波大榭开发区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计划、土管、环保、城建、房管、市政公用、水利、工商、港务、交通、文物管理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规划管理部门做好本条例的实施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和服从城市规划管理的义务,并有权对城市规划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5年修订)
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5年修订)《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5年修订)》已获得了国务院批复,现将总规主要内容公布如下:一、编制目的《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作为指导城市发展与建设的纲领性文件,较好地引导和促进了宁波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
随着区域发展背景的重大变化,宁波城市面临着新的发展问题,为充分发挥城市总体规划对新时期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的指导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进行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修改。
二、规划范围规划范围分为市域、中心城区两个层次。
市域范围为宁波市行政辖区,面积9817平方公里,重点研究区域协调、市域空间结构、市域基础设施布局及重点城镇发展等。
中心城区范围包括三江片、镇海片、北仑片,是本次总体规划修改的重点地域。
中心城区的城市规划区范围为市区行政区域,面积2560平方公里,该区域的建设和发展实行统一规划与管理。
三、规划期限本次总规修改期限至2020年。
四、城市性质我国东南沿海重要的港口城市,长江三角洲南翼经济中心,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五、城市职能国际贸易物流港、东北亚航运中心深水枢纽港、华东地区重要的先进制造业基地、长江三角洲南翼重要对外贸易口岸、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核心。
六、城市规模2020年中心城区常住人口395万,城市建设用地420平方公里。
七、市域空间布局1.市域总人口和城市化水平2020年市域常住人口控制在1000万以内,城镇化水平达到75%以上。
2.市域空间结构规划形成“一核两翼、两带三湾”多节点网络化市域空间格局。
其中一核为宁波市区;两翼为由余姚市、慈溪市和杭州湾新区组成的北翼和由奉化市、宁海县和象山县组成的南翼;两带为东部滨海城镇产业带和西部山区生态人居带;三湾为杭州湾、象山港和三门湾;节点为卫星城、中心镇和新市镇。
一核由宁波中心城区、外围组团及近郊城镇组成。
重点发展行政办公、航运服务、金融保险、商贸物流、信息科技、风景旅游等现代服务业,促进转型升级,提高城市集聚辐射能级,提升城市功能与品质。
宁波市控制性详细的规划编制导则
宁波市控制性详细的规划编制导则宁波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导则概述宁波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旨在有效指导宁波市城市发展,提出规划编制的原则、步骤和要求,确保城市空间的合理布局和可持续发展。
本导则将详细阐述宁波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相关内容,旨在为规划编制工作提供指导。
一、规划依据宁波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依据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规划编制应立足于市区环境优化、生态建设以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确保城市规划与市区实际需求相符。
二、规划编制范围宁波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范围包括市区内的土地利用、建筑规划、市政基础设施、交通规划等方面内容。
同时,也应考虑到生态环境保护、文化遗产保护以及城市形象塑造等因素。
三、规划编制原则1.可持续发展原则:规划编制应秉持生态文明建设理念,注重可持续利用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2.功能分区原则:规划编制应根据城市功能需求,划分不同功能区域,合理布局各类用地,促进城市各项功能的集聚与发展。
3.连续性原则:规划编制要充分利用现有城市基础设施,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提升资源利用效率。
4.多元化原则:规划编制应鼓励多样化的城市建设,注重公共空间、文化设施等因素的融入,提升市民的居住品质。
5.科学规划原则:规划编制应科学确定城市发展的空间布局,合理确定建筑高度、道路宽度等要素,既满足城市功能需求,又考虑到城市整体形象。
四、规划编制步骤1.规划调查与分析:进行市区资源调查与分析,明确可利用地块,确定生态环境保护范围。
2.功能区划定:根据市区的功能需求,划分不同功能区域,并制定相应的规划目标和规划指标。
3.详细规划编制:在功能区划定的基础上,详细制定建筑布局、道路网络、交通规划、市政基础设施等方面的规划,确保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
4.规划评审与优化:对规划编制进行评审,并结合专家建议进行优化,确保规划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
5.规划公示与批准:对完成的规划方案进行公示,并经相关部门批准,确保规划得到有效实施。
宁波市城乡规划实施规定(2017年)-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40号
宁波市城乡规划实施规定(2017年)正文:----------------------------------------------------------------------------------------------------------------------------------------------------宁波市城乡规划实施规定(2015年1月26日宁波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2月6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18号公布根据2016年1月11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26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12月21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40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实施和规划区内各类建设活动的城乡规划实施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实施城乡规划,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和经批准的城乡规划为依据,并符合有关城乡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四条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实施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督察工作机制,将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列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察区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城乡规划工作,并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城乡规划督察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城乡规划督察工作。
第五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规划实施管理。
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实施管理。
市和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理区域内城乡规划实施管理。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住房、城市管理、水利、交通、人防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协同做好规划实施管理。
宁波高新区GX08地块法定文本
宁波国家高新区GX08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法定文件01、总则1.1规划目的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进一步深化完善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所确立的发展目标,明确本编制区未来发展方向及策略,实现可持续发展,并更好地协调各专业、各部门的需求和规划管理的要求,特编制本控制性详细规划。
1.2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01;(2)《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GB50180-93;(3)《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7.10;(4)《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5)《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区规划(2007-2020)》;(6)各类专项(专业)规划;(7)涉及城乡规划建设的其他法律、法规;(8)其他相关的标准规范及规划文件等。
1.3规划范围本次规划的GX08地块位于世纪大道西侧,规划范围北至江南公路,南到通途路,西起福明路,东到世纪大道,规划面积约为1.12个平方公里。
1.4规划期限本规划确定的规划期限与《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保持一致,规划基准年为2008年。
1.5规划成果本规划成果包括法定文件、技术管理文件和附件三大部分。
法定文件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法定控制内容,包括法定文本和法定图件;技术管理文件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技术控制内容,包括技术管理文本、图纸和图则;附件是对规划内容和规划过程的必要补充和说明,包括研究报告、规划编制与修改情况说明等。
1.6法律效力本规划经宁波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生效,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本规划由宁波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1.7其他规定技术管理文件的所有内容应遵循法定文件的规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应遵守《宁波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02、功能定位、发展目标、控制规模和规划结构2.1功能定位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现状分析、因素分析,确定本区的功能定位为:现代生活宜居地区。
2.2发展目标根据功能定位及用地布局,确定本区的发展目标为:充分发挥本片区的区位优势,利用产业改造提升的建设机遇,通过积极的综合开发和住区建设,实现环境提升和面貌改善,塑造设施完备、环境友好的集生活与商业于一体的综合区。
城规课件(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工作内容和编制程序)
(3)原则确定区域交通、通讯、能源、供水、排水、防
洪等设施的布局。
(4)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有关技术经济政策的建议。
3
2.确定城市性质和规划区范围
框架
城市总体规划是从宏观上确定城市的性质、规模、发展目 标和发展方向,控制城市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引导城市 合理发展的总体部署。
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规划; 城市各组成要素的空间组织(或称城市规划布局结构); 有关城市全局的重要工程技术方案(给水、排水、供电、 供热、通讯、防洪、消防、环保等)。
(3)功能分区图
(4)绿地现状分布图
3.城市基础设施调查
(1)给排水情况 (3)道路交通情况
(2)电力、煤气等能源供应情况
(4)邮电通讯情况
27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工作内容和编制程序
第三节 城市规划的调查研究和基础资料
4.城市公共设施调查
(1)办公设施情况 (3)科技设施情况 (5)医疗卫生设施情况
一.城市规划纲要的主要内容
1.论证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条件,原则确定 规划期内城市的发展目标。
2.论证城市在区域中的战略地位,原则确定市(县) 域城镇体系结构与布局。 3.论证并原则确定城市性质、规模、总体布局和发 展方向,提出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初步意见。 4.分析确定城市能源、交通、供水等城市基础设施 开发建设的重大原则问题,以及实施城市规划的重 要措施。
2.拟定一份全面的规划调查资料提纲。 3.组织成立一个高效、协调统一的规划小组,并给每一 位成员提供一份规划背景资料和工作底图。 4.在规划小组赴目的地调查之前,应就规划任务作具体 的分工。
5.注意地物的现状调查,并及时在工作底图上标出23。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工作内容和编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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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国家高新区GX06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法定文件01、总则1.1规划目的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进一步深化完善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所确立的发展目标,明确本编制区未来发展方向及策略,实现可持续发展,并更好地协调各专业、各部门的需求和规划管理的要求,特编制本控制性详细规划。
1.2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01;(2)《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GB50180-93;(3)《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7.10;(4)《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5)《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区规划(2007-2020)》;(6)各类专项(专业)规划;(7)涉及城乡规划建设的其他法律、法规;(8)其他相关的标准规范及规划文件等。
1.3规划范围本次规划的GX06地块位于高新区中东部,北至江南路,南到凌云路,西起冬青路,东至规划的东环北路,规划面积约为239.2公顷。
1.4规划期限本规划确定的规划期限与《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保持一致,规划基准年为2008年。
1.5规划成果本规划成果包括法定文件、技术管理文件和附件三大部分。
法定文件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法定控制内容,包括法定文本和法定图件;技术管理文件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技术控制内容,包括技术管理文本、图纸和图则;附件是对规划内容和规划过程的必要补充和说明,包括研究报告、规划编制与修改情况说明等。
1.6法律效力本规划经宁波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生效,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本规划由宁波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1.7其他规定技术管理文件的所有内容应遵循法定文件的规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应遵守《宁波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02、功能定位、发展目标、控制规模和规划结构2.1功能定位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现状分析、因素分析,确定本区的功能定位为:梅墟工业改造及配套生活居住区。
2.2发展目标根据功能定位及用地布局,确定本区的发展目标为:逐步改造梅墟老工业区,使之成为适应高新区未来发展需要的产业制造区,同时完善相应的居住配套设施。
2.3控制规模本区规划人口2万人。
规划城市建设用地225.24公顷(不包括水域面积13.97公顷),占总用地的94.2%。
2.4规划结构规划以渡驾桥江为界,划分为产业、居住两个片区;规划沿南北向的主要河流设置连续的滨河绿带,沟通江南路以北的社区公共空间,提升片区整体的环境品质与活力。
03、控制单元3.1控制原则控制单元提出总量控制、分量平衡、弹性开发的控制原则。
通过严格控制单元建设总量,来控制整体的开发强度,而单元内各地块分量允许突破并相互平衡,由此来增加地块的开发弹性。
3.2单元划分结合行政街道和社区界限范围、天然的地理界限如河流、城市土地利用结构、功能内在关联性、土地使用性质的同一性、主次干道围合的街坊、合理的交通分区等因素来划分控制单元。
依据上述原则,规划将本地段划分为2个控制单元,单元编码为GX06-01至GX06-02。
3.3控制内容控制单元的强制性内容包括控制单元的主要用途、居住人口控制规模、总建设容量、公园绿地面积、配套设施控制要求等。
本编制区的总建设容量298万平方米,其中保留的建设容量105万平方米,新建的建设容量193万平方米。
在建设过程中,每个控制单元的总建设容量不得突破。
04、用地规划4.1居住用地规划居住用地72.55公顷,占规划建设用地的32.31%,人均居住用地36.28平方米。
其中一类居住用地4.98公顷,二类居住用地59.02公顷,幼托中小学用地7.54公顷。
规划以城市道路和河流围合空间,形成2个基层社区。
规划居住人口0.77万户,2万人,每个基层社区分别为9000~11000人。
4.2公共设施用地规划公共设施用地27.55公顷,占规划建设用地的12.23%。
以商业金融业用地为主,占规划建设用地的11.72%。
规划对现状公共设施用地进行整合,集约用地,提高开发强度。
规划公共设施按街道级-社区级两级配置,既层级配置相应的公共设施,又为居民就近享用各级公共设施。
规划重点打造沿江南路的公建设施,形成线性商务布局,并建设点状分布的社区中心。
社区中心以集中设置社区商业网点、文体活动站、社区服务站、社区居委会、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警务室、幼儿园等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而形成。
4.3工业仓储用地规划工业仓储用地面积61.67公顷,占规划建设用地的27.38%。
规划近期重点改善园区形象,完善市政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
远期实现向现代化高新产业的转型,加强与周边核心区、政策区等区块的联动,注重产业类型的选择及生产、生活等综合服务功能的培育,营造功能综合、充满活力的园区形象。
4.4其他用地其他用地还包括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及水域。
具体内容详见相关章节。
05、公共服务设施规划5.1配套原则根据城市社区管理和空间布局体系,城市社区配套设施遵循“分级配套,共建共享;分类实施,公益优先;因地制宜,弹性指导”的原则。
5.2配套要求本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按配套类别按街道级和社区级两级进行分级配置,主要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贸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以及市政公用七项设施。
街道级必须配建小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文化活动中心、体育健身场地、菜场、超市等各项设施,根据实际需求配置初中、高中、邮政所等设施。
对于社区级配套设施,高新区采用集中建设的模式,建设社区中心,包括社区卫生服务站、文体活动站、社区服务站、居家养老服务站、社区居委会、社区警务室、可再生资源回收站等各项设施,同时配建停车场与户外活动场。
幼儿园单独配置。
06、绿地及公共开放空间规划6.1绿地系统规划利用旧城改造、河道疏通等契机增加小公园、街头绿地,提供居民就近散步、健身和休憩场所。
规划绿地9.33公顷,占规划总建设用地的4.14%。
,其中街头绿地3.71公顷,防护绿地5.62公顷。
6.2水体系统规划水域面积13.97公顷,水面率控制在5.8-6.5%。
本区河网水系有渡驾桥江、界牌碶河、规划15米河道组成。
渡驾桥江最小控制宽度40米,为城市主干河道。
界牌碶河最小控制宽度60米,为城市主干河道及通航河道。
规划河道最小控制宽度15米,为城市一般河道。
沿河空间应公共开放,形成连续的游憩绿道。
6.3公共开放空间系统公共开放空间是城市公共活动的聚集点。
本区公共开放空间主要有两个层次,开放空间廊道和重点开放空间。
开放空间廊道包括游憩绿廊和特色商业街;重点开放空间包括重要公共设施的开敞空间和主要公园。
6.3.1开放空间廊道通过河网沟通,沿渡架桥江和界牌碶河形成连续的沿河游憩绿廊,连接社区公园和公共服务设施,沿河空间应对公众开放,并合理地组织步行系统。
6.3.2重点开放空间规划社区公园1处,结合社区中心设置,为周边居民提供日常聚会、休闲的场所。
6.4步行系统组织公共开放空间的步行系统,形成完整的步行空间体系,有助于公共空间及配套设施的连结,并为居民提供散步健身游憩的步行空间。
沿河空间提供连续的林荫游憩步道,并连接各公园绿地和公共服务设施,方便居民生活。
游憩步道应设有独立的铺装、成荫的绿林、方便的座憩设施等。
结合滨河公园绿地、街头绿地及生活性道路,创造本区的步行系统,通过串联社区公园、休憩广场和商业市场等人流集散点,强化步行道与各开放节点的联系,创造生动有趣的公共空间。
城市道路应设人行道,交叉路口清晰标示地面人行过街通道,较宽路幅有中央绿带的道路应设置“安全岛”,人行道应设盲道和无障碍通道。
07、道路交通规划7.1道路等级本区城市道路分为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和城市支路四个等级。
(1)城市快速路包括东环北路,红线宽度108米。
(2)城市主干路包括梅墟路、江南路、剑兰路、凌云路,红线宽度24-75米。
(3)次干路规划包括扬帆路、新梅路、冬青路、光华路,红线宽度24-36米。
(4)支路规划城市支路起完善路网功能等级结构、承担集散路网交通流量的作用。
规划支路结合用地性质灵活布置,支路的设计车速为30公里/小时。
7.2道路交叉口本规划内江南路和东环北路为互通立交,内部道路基本为平交形式。
规划坐标采用宁波市独立坐标系,标高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交叉口标高根据周边地块标高、现状道路情况及跨河桥梁标高来控制。
7.3轨道交通本规划范围内有轨道6号线经过。
轨道线线型为初步方案,具体实施方案可能会有局部调整。
08、防灾规划8.1消防(1)消防站设置本区消防主要依托区外凌云路南侧消防站。
(2)消防车通道规划消防车通道的主体为规划区范围内的次干道和支路,应十分重视规划区范围内次干道和支路的规划建设工作,切实保障畅通无阻,保证消防车通道通畅、安全。
(3)建筑防火要求高层建筑、大型民用建筑等场地,属于消防重点保护单位的,其规划建筑中必须严格按照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保证城市消防的要求。
8.2抗震(1)本区内有昌化-庆元断裂带通过,按地震动参数0.05(Ⅵ度)设防。
(2)新建的各类建筑应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进行设计和施工,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
(3)交通、通讯、供电、供水、燃气供应、医疗卫生、消防等城市生命线工程,必须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按评估结果进行抗震设防。
8.3地质灾害防治本区域为地面沉降次重点防护区。
对于地面沉降次重点防护区,应控制地下水开采量,严格执行地下水开采审批制度,建立健全地下水位、地面沉降监测网络,开展工程性地面沉降监测和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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