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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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假以“断代体”的史学叙事方式来勾陈现行宪法第 47条的规范含义和权利属性,似可得出以下结论: 首先,相对第24条而言,第47条所涉内容除“75宪法 ”之外,在新中国历部宪法典中均有明确规定。如 “54宪法”第9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公民 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国家对于从事科学、教育、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 事业的公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再比 如“78宪法”第52条规定,“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 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 科学、教育、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卫生、体育 等文化事业的公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当然,因其具体措辞的差别,彼此文意或相去甚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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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学理解释随时代变迁明显。在目前所能查找到的八十年代 宪法学教材或其他宪法学著作中,对“82宪法”中这一条款文意 的解读基本相似。通常认为“宪法第47条规定:‘公民有进行科 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这是公民在科 学文化领域中的一项基本自由和权利。” 同时追述道,“新中国 成立后,在党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指导下,我国公民 有着从事科研、文学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充分的自由,他们热 爱科学,钻研技术。现在,向科学进军的高潮已经形成,为社会 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的文学艺术以及其他文化事业空前繁荣。 为鼓励公民的创造性劳动,不断推进教育科学文化的发展,新宪 法规定:‘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 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这个规定既是对进行科学文化活动自由的保障,也是对社会主 义科学文化发展的推动。”
③明确规定了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职业教育 的任务。《宪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举办各种 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 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这对于 提高全体人民的文化科学水平具有重大的意义。 ④把公民受教育的权利与义务一致起来。《宪法》 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 面前一律平等。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不可分离。任 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 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根据这个总的原则, 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 育的权利和义务。”
直至2000年后的宪法学教材和著作,尽管仍然存在权利类型上的不同归 纳,但就此公民权利本身的含义而言,主流学理已将此权利的出发点和 归宿指向了“公民”。如作为“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 材”之一的《宪法学》就指出,“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科学研究的自 由主要包括:公民有自由地对科学领域的问题进行探讨的权利,不允许 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非法干涉;公民有权通过各种形式发表自己的研 究成果,国家有义务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与具体设施;国家积极创造条 件,鼓励和奖励科研人员,保护科研成果。” 又“文艺创作是一种创造 性劳动,应当允许公民自由选择创作内容、创作形式和创作风格。在文 艺创作上应允许不同风格、不同流派的存在,国家权力不能非法地干预 文艺创作。” 当然,“尊重文艺创作的规律与依法限制公民文艺创作权 利是统一的,二者并不矛盾。国家鼓励和帮助公民从事文艺创作活动, 努力丰富公民的文化生活。” 至于该条所称之“进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 由”,“主要指欣赏文艺作品,利用图书馆、文化馆、出版社从事文化 娱乐活动等。” 而“为了实现公民的文化权利,国家应积极创造条件, 提供必要的设施与物质保障。”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 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 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一)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的 制定和修订,贯彻了以人为本、执政为 民的理念,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归侨侨眷 的重视和关心,是对我国人权法制建设 的进一步丰富和发展。
(二)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的制 定和修订,适应了我国国情和侨情特点的需 要,是一项具有政治效应的立法工作,体现 了我国侨务工作的重要特点。 (三)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的修 订,是对归侨侨眷的重要的基本权益和基本 权益中的特殊性问题予以保障,适应了我国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依法治国的要求, 显示了“十六字”原则在新形势下的实际意 义与生命力。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 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 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 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 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
首先,除了少数学者之外,多数学者们将该条简单归类为所谓的 “文化权利”条款,我以为学理上的分类同法规范含义之间存在 相当程度的“名不副实”,因之有使法规范本身得以“名正言顺 ”的必要;其次,相对于第24条有关国家领导人民进行文化建设 ,以及国家对人民进行思想建设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 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这样一个 凸显了公民主体性的权利条款,无疑同前者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而得以启发本文以这两个条文为线索,去挖掘经由国家主权到人 民主权,再到公民权利的宪政发展逻辑。则在我看来,这两个条 文不仅构成了“两极”式的“意识形态”宪法性存在,更成为了 观察中国社会变迁的一对“法眼”。为能深入阐发宪政中国的“ 事实与规范”关系,仍有必要先来厘清一下该条规范的基本和始 源含义。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 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 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 序,尊重社会公德。
我国宪法和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共同 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和反映,遵守宪法和法律就是 尊重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的利益;尊重社会公德, 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是维护社会安定团 结的需要。所以,每个公民都应自觉遵守宪法、法律 和社会公德,与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破坏社会公德 的行为作斗争。
(2)199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 其第6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代 表大会的代表中,应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 并逐年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3)199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 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政府组织法》。其第59 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九 )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 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②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 会主义新人。《宪法》第四十条规定:“国家培养青年、 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 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 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 义精神文明的建设。”“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 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 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 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 主义、封建主义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 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这是我国公民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之一 。国家的统一和全国各民族的团结,是 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取得胜利 的基本保证,也是实现公民基本权利的 保证。全体公民必须自觉履行这一义务 ,坚决反对任何分裂国家和破坏民族团 结的行为。
我国对女性权利的法律保护主要集中在立法上 。人大一直将保护女性权利的立法放在重要地 位。我国的立法机关制定了不少宪法性法律来 保障女性的权利,主要包括: (1)200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 障法》。它是我国第一部以妇女为主体、以全 面综合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为主要内容的基本法 。该法从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 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 权益各方面对女性的合法权益进行具体详细的 规定与保障。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 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 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 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 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 助父母的义务。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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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 第二章(一):45条-56条 授课人:蒲俊鹏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 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 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1. 教育的规定有如下特点:
①强调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作用。《宪 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发展各种教育 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 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 励自学成才。
建立健全保障女性权利的以宪法为核心的全方位部门法体系,就 是要以《宪法》为核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为主干,健全并完善相关保护女性权利的部门法体系。2005年12 月1日,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 称《修正案》)是我国第一部以妇女为主体,以全面综合保护妇 女合法权益为主要内容的基本法。可以说,它不仅是一部具有宪 法性法律性质的特别法,也是新时期保护女性权益的宣言书。但 是,该法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从而影响其执行。为此,《妇女权 益保障法》就应明确具体规定保障妇女权益的救济机构,以及没 有及时采取相关措施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另外,还要健全并完善 国家的各种单行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各部门行政法规在 内的一整套保护妇女权益和促进男女平等的法律体系,比如《刑 法》、《民法》》、《婚姻法》、《儿童妇女权益保障法》,等 等。
这是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顺 利进行的需要,任何公民不得为一己私利或 小集团的利益而有损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 益。如果危害国家安全,给国家利益造成损 害,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 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 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与此同时,上引八十年代的教材一般将该条款所称“自由”纳入所谓的 “公民的文化教育权利和自由”。九十年代的宪法学教材和其他宪法学 著作基本沿用了这个称谓。但亦有不同看法,认为“……我国现行宪法 没有规定思想与良心自由(freedom of thought,freedom of conscience)。 然而,上述的从事科学研究以及文艺创作的自由,则显然属于思想与良 心自由的范畴。” 因此,乃将第47条的规定定名为“文化活动的自由” ,并在其著述目次上纳入“精神、文化活动的自由”一节。同时也认为 “我国现行宪法没有明文规定‘学术自由’(academic freedom),但上 述第47条中的从事科学研究自由以及从事教育事业的权利,实际上相当 于其他国家宪法中的‘学术自由’。” 更有将该条第二款,即“国家对 于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理解为“不仅是因为这 种权利和自由对于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提高全民族的文化水平具有 重要意义,而且还因为人类的文化活动,尤其是其中的科学研究活动, 本来就属于一种创建或创新的精神活动,为此必然要求更加高度的自由 。” 〕亦即作为一种有益于创新性活动本身的精神自由,对其尊重及保 障实为创新性活动之本质要求。至此,这一自“54宪法”一出台就被为 学者们定性为“公民的文化教育权利”的“公民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 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有了新的学理归类。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 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 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国家依法保护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公民的 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公民依法参与国家政治生 活,管理国家事务和表达意愿的权利和自由。我 国公民享有广泛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公民应履行 维护国家利益的义务。我国的国家利益具有多 方面的内容,在政治方面主要包括国家的统一和 民族团结,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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