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第二章
第二章 宪法
根据« 宪法» 第 111 条的规定ꎬ 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 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ꎮ 基层政权与它们的关系是指导关系ꎬ 它们在 基层政权或其派出机构的指导下进行工作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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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系统讲义
真题演练
1������ ( 单选) 我国的政体是( ) ꎮ
全民所有制、 集体所有制、 混合所有制中的国有和集体成分
国家政策: 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体ꎮ 国有经济是国 民经济的主导力量ꎮ 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ꎬ 对集体经济实行 鼓励、 指导和帮助
基本经 济制度
公有制经济
公有制主体地 位还表现在自 然资源归国家 和集体所有
矿藏、 水流、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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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法律知识
3������ 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 我国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ꎬ 在历次宪法中加以确定ꎮ 我国单一制的国家结 构形式大致分为: (1) 普通的地方制度ꎻ (2) 民族自治地方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ꎻ (3) 特别行政区实行的高度自治制度ꎮ
三、基本经济制度
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公有制为主体、 多种所有制经济共 同发展ꎮ
四、选举制度
普遍性原则
享有选举权 的基本条件
中国公民 年满十八周岁 未被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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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系统讲义
平等原则
选举权平等 性原则的 含义
每个选民只能在一个地方有一个投票权
不承认也不允许任何选民因民族、 职业、 财产状况、 家庭出身、 居住情况的不同而在选举中享有特权
不得歧视和非法限制任何选民对选举权的行使
不设区的市、 市辖区、 县、 自治县、 乡、 民族乡、 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ꎬ 由选 民直接选出 选出的代表受选民监督ꎬ 对选民负责
第二章 宪法原则(基本原则)
4-
1
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 的利益有关。对于利益,法律的保护比 个人的保护更有力。
——张明楷
4-
2
不平等:这是社会存在的基础。我
们联合起来并把力量集中起来的目的是
保护弱者,反抗强者的压迫。国家有义
务防止强者对弱者的压迫,多数人对少
数人的压迫,富人对穷人的压迫。从理
4-
6
第二章 宪法原则(基本原则)
一、人民主权原则 二、基本人权原则 三、法治原则 四、权力制约原则
思考题
4-
7
一、人民主权原则
(一) 人民主权的概念 (二) 人民主权原则在宪法中的表现 (三) 人民主权原则的保障
返回
4-
8
(一)人民主权的概念
1.主权的概念
4-
14
2.基本人权的含义
基本人权指作为一个人所应当享有的必不 可少的权利。
人所应当享有的权利十分广泛,而作为宪 法基本原则是指基本人权,它包括:生存权、 发展权、人身自由权、政治权、经济、社会、 文化权 。
(1)这些权利是现代社会人之所必需; (2)这些权利为大多数国家的宪法所确认; (3)这些权利为国际社会所普遍认可。返回
和基本原则 想及其发展
本原则及其与西
2.掌握我国宪法的基本原 方国家宪法基本 则及其与西方国家宪法基 原则的异同
本原则的异同
2.我国宪法基本
3.了解我国宪法基本原则 原则的发展
的发展
4-
5
引言
1.原则:在拉丁文中的含义是指“开始、起源、基础”,
在中文中指“指导人们做事所依 据的法则或标准”。
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相关案例
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相关案例一、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的基本权利是由一国的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主要的、必不可少的权利,故有些国家又把公民的基本权利称为宪法权。
(一)平等权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这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其含义有以下几点:第一,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并平等地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二,国家机关对公民平等权利的保护,对公民履行义务平等的约束,平等的要求。
第三,所有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宪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权。
第四,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还包括民族平等和男女平等。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包含以下内容:(1)公民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选举人民代表;(2)公民有被选举为人民代表的权利;(3)公民有依照法定程序罢免那些不称职的人民代表的权利。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参加国家管理的一项最基本的政治权利,也是最能体现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一项权利。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1)言论自由就是宪法规定公民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表达自己的意见的自由。
(2)出版自由是公民以出版物形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
(3)集会自由是指公民享有宪法赋予的聚集在一定场所商讨问题或表达意愿的自由。
(4)结社自由是公民为一定宗旨,依照法定程序组织或参加具有连续性的社会团体的自由。
(5)游行自由是指公民采取列队行进的方式来表达意愿的自由。
第二章 宪 法 (2)[28页]
1912年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中华民国 临时约法》
是以孙中山为 首的南京临时
政府公布的
有历史进步意义 的资产阶级 宪法性文件
我国近代宪政 运动史上唯一
的一部
我国1949年的《共同纲领》
我国《共同纲领》
当时迫切需要一根 本法而制定条件又 不成熟情形下产生
人民当家作主 的具体 体现
反映我国 国家生活 整体与全貌
人民代表 大会 制度
是我国国家 力量的 源泉
三、我国的选举制度
(6)从物质上和法律 上保障选民的 选举权利
(5)代表向选民或 原选举单位负 责并接受监督
(1)普遍性: 年满18周岁的 中国公民都有权
我国的 选举制度
(4)无记名投票 特定情形可
修宪特殊程序
提议
全国人大 常委会
1/5以上全国 人大代表
通过
全国人大全 体代表2/3 以上多数
二、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英国1689年的<<权利法案>>
英国1689年 《权利法案》
英国历史上 最重要的
宪法性文件
英国资产阶级 革命取得
胜利的事实
英国资产阶级 民主制度的 确立
美国1776年的《独立宣言》
五、我国的军事机关
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的武装力量。 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和委员组
成。 中央军委每届任期5年,实行主席负责制,
主席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
六、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自治机关除行 使自治权外, 还拥有其他的
多种权力
多民族居住的 地方,其他各 民族也应有适 当名额的代表
第二章宪法基本原则
●为何要讨论法律的原则●法的要素与法律原则●任何人不能从自己的违法行为中获利的案例●部门法的基本原则案例张学英诉蒋伦芳遗赠纠纷案基本案情:原告:张学英被告:蒋伦芳。
被告蒋伦芳与遗赠人黄永彬系夫妻关系,因婚后未生育,收养一子黄勇(现年31岁)。
1990年7月,蒋伦芳继承父母遗产取得泸州市市中区顺城街67号房屋所有权。
1995年,该房被拆迁,由拆迁单位将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的77.2平方米住房一套作为还房安置给蒋伦芳,并以其名义办理了房屋产权手续。
1996年,黄永彬与原告张学英相识后便在外租房同居生活。
2000年9月,黄永彬与蒋伦芳将继承所得的房产以8万元的价格卖与他人,并将其中的3万元赠与儿子黄勇。
2001年初,黄永彬因患肝癌住院,期间一直由蒋伦芳及其家属护理。
2001年4月20日,黄永彬立下书面遗嘱,将其所得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金、抚恤金,以及出售房屋的一半价款4万元及所用的手机一部赠与张学英,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对该遗嘱出具了公证书。
同月22日,黄永彬去世。
张学英即持遗嘱要求蒋伦芳交付遗赠财产,双方发生纠纷。
张学英向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其与被告蒋伦芳之夫黄永彬是朋友关系。
黄永彬在2001年4月18日立下遗嘱,将其6万元的财产遗赠给我,该遗赠并经公证。
黄永彬因病死亡,遗嘱生效。
但被告拒不给付遗嘱中给我的财产。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其受遗赠的价值6万元的财产。
被告蒋伦芳答辩称:黄永彬所立遗嘱的内容侵犯其合法权益。
抚恤金不属遗产范围,公积金和住房补贴属夫妻共同财产,遗赠人无权单独处分。
售房款是不确定的财产。
遗赠人黄永彬生前与原告长期非法同居,该遗赠违反社会公德,是无效行为。
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明确规定,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违反者其行为无效。
本案中遗赠人黄永彬与被告蒋伦芳系结婚多年的夫妻,无论从社会主义道德角度,还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来讲,均应相互扶助、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宪法学整理笔记
宪法学整理笔记宪法学第⼀章宪法的基本理论(上)1.改良主义思想家郑观应⾸次使⽤宪法⼀次。
近代中国最早使⽤宪法⼀词的是马建忠的《适可斋记⾔》,中国最早在法律⽂件中使⽤近现代意义的“宪法”⼀语,则是1908年清政府制定的《钦定宪法⼤纲》。
2.宪法的界定:①实质意义的宪法:是从法律规范的内容来界定宪法的。
包括成⽂宪法、威敏斯特模式的宪法性⽂件、独⽴于宪法⽂件本⾝之外的具有根本性质的宪法性法律、普通法系或⼤陆法系宪法判例以及因历史或传统⽽形成的宪法管理。
②形式意义的宪法:是根据宪法作为法律的形式特征来界定宪法的。
即宪法是指其指定和修改程序异于普通法律,并在效⼒上⾼于普通法律的成⽂法典。
3.宪法的特征:包括形式特征⑴: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异于普通法律:①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机关不同于其他法律,宪法的制定机关也称制宪机关,⼀般为⼀个专门机构,职责就是起草或制定宪法。
②宪法的通过和修改程序不同于其他法律。
宪法草案及修正案的通过程序⽐普通法律严格。
⑵:宪法具有最⾼的法律效⼒:①宪法的效⼒⾼于普通法律,普通法律的规定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否则⽆效;②宪法是⼀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的根本⾏为准则。
实质特征:⑴对⼈权的基本保障,尤其是保护少数派特别是易受歧视的弱势群体。
⑵对国家权利的限制:①由于宪法规定了主要国家机关的组织、职权、活动原则和⽅式以及它们的相互关系,因此宪法实际上成为授予⾏使国家权⼒的根据;②由于宪法规定了国家机关⾏使权⼒的范围、程序与⽅式,因此宪法同时也是对国家权⼒⾏使的限制。
4.宪法的根本⽬的即在于限制政府的权⼒,保障公民的权利和⾃由。
保障公民权利在宪法中居于核⼼的⽀配地位。
5.宪法的渊源:①成⽂宪法典(宪法修正案是宪法典的组成部分之⼀);②宪法性法律(不是我国宪法的渊源);③宪法惯例(是不成⽂法国家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④宪法判例。
(宪法判例是⾏使违宪审查权的普通法院或专门机构在适⽤宪法审判案件时形成的具有约束⼒的先例。
(宪法教学课件)第二章 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 这期间有影响的法律如1679年的《人身 保护法》、1689年的《权利法案》、 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等。就此形成 了结合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判例等 内容的英宪。
• 从思想角度看,经过启蒙思想家们的宣 传教化后,这一时代无异是近代宪法的 黄金时代。
(5)19世纪以来的变迁
• 十九世纪欧洲各国宪法的特点: • 频繁立宪、以君主立宪为主。 • 一战以后,各国才逐渐接受民主主义,
更多地采用民主共和政体,这其中以德 国的魏玛宪法最为典型。而在苏俄,则 产生了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
• 请问:
• 为什么在欧洲中世纪便已有这样的根本 法思想萌芽呢?
(3)欧洲宗教革命至资产阶级大 革命前
• 近代宪法观念逐渐成熟的时期;
• 人们已经认为根本法应指人民与国家或政 府间的一种契约。这种观念一方面受中世 纪时与国王所订契约的影响,另一方面也 受宗教革命的深刻影响;
• “五月花公约”、康涅狄格宪章以及克伦 威尔军队中清教徒所拟的“人民公约”等, 使这种民约式的根本法具有了权威和近代 宪法的特点。
(4)18世纪美法革命时代
• 美法大革命是近代立宪运动的原动力和 起点;
• 自前一时期便已产生的三个观念,在此 时已深入人心,即:
• 根本法应为成文法; • 根本法须经特别机关制定; • 根本法效力高于普通法律。
• 从历史角度看,欧洲此时工业革命已经 铺开,商品经济和它背后的利益诉求对 掌握政治权力和政权极为热衷。
二、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1、1949年9月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 会议共同纲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
权利和义务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中规定的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全
面涵盖社会生活的最重要、最基本的规定,它们成为公民参与社会生
活和发展的基本依据。
宪法第二章规定,公民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包括言论、出版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结社自由;集会、游行、示威
自由;拥有多部分职业的自由;获得职工权利和社会保障的权利;获
得教育和参加科学技术、文化活动的权利;受社会保护的权利,其他
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权利等。
同时,宪法第二章也规定了公民的义务,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尊重宪法
和法律,遵守法律法规,同时也应当遵守民间习俗和社会公德,保护
社会主义制度、社会经济制度、国家私有财产以及社会公共财产,发
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积极作用,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社会管理,
爱护环境,传承文化,履行社会义务,服务社会大众等等。
总之,宪法第二章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做出了全面而深刻的规定,是公民参与社会生活和发展的基本依据。
要求每个公民都有责任去尊
重宪法,全面认识和恪守公民权利和义务,为社会和谐进步而共同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二章宪法
中国共产 多党派合作 党与其他 民主党派 共产党执政 的关系:
多党派参政
互相监督
肝胆相照 荣辱与共
第二节
我国的基本制度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人民政协 政治协商
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
民主监督 参政议政
全国政协主席
贾庆林
第二节
我国的基本制度
(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为解决民族 问题、处理民族关系,实现民族平等、民 族团结、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而建立的基 本政治制度。
(五)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 举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
佘祥林被判无罪
佘祥林,男,1966年3月7日生,京山县雁门口镇何场村九组 人,捕前系京山县公安局原马店派出所治安巡逻员。1994年1月 20日,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失踪后,张的亲属怀疑张被佘杀害。 同年4月11日,雁门口镇吕冲村一水塘发现一具女尸,经张在玉 亲属辨认死者与张在玉特征相符,公安机关立案侦查。1994年4 月28日经京山县检察院批准逮捕。1994年10月13日原荆州地区 中级法院一审判处佘祥林死刑,佘提出上诉。湖北省高级法院 1995年1月6日作出裁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1997年因行政区划变更,京山县检察院于1997年11月23日将此 案呈送荆门市检察院起诉。同年12月15日,荆门市检察院审查后 认为佘祥林的行为不足以对其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将该案移 交京山县检察院起诉。1998年6月15日京山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 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5年。同年9月22 日,荆门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批评、建议、 申诉、控告、 检举权和取得 国家赔偿权
社会经 济权
特定主 体权利
(一)平等权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
宪法讲义第二章——十二章(1)
第二章宪法的基本理论(下)第一节宪法的创制与修改一、宪法的创制宪法制定的含义:即制宪,指拥有制宪权的主体依照一定的程序创制宪法的活动(一)制宪主体:1、君主或军政府2、特设机构3、全体国民(二)制宪权1、主权性权力2、正当性3、不可分割性4、唯一性宪法制定的程序:1、提出制宪动议(民主形式的发展)2、成立制宪机构3、草案的提出和审议4、宪法草案的通过美国联邦宪法的批准是根据宪法草案的规定,宪法将由各独立州召开由人民选举的州代表会议批准,而不是由州议会批准;宪法经9个州而不是13个州批准即生效。
5、宪法草案的公布二、宪法的修改(一)、宪法修改概述宪法修改是指在宪法正式生效后,在实施的过程中,由有权机关依据法定的程序,对宪法文本的部分内容予以删减或增加宪法的部分内容的活动。
宪法修改的必要性1、使宪法的规定适应社会实际的发展和变化2、弥补宪法规范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漏洞宪法修改的限制1、内容的限制:宪法的根本原则和基本精神;国家的领土范围;政体2、时间的限制:消极限制和积极限制3、程序的限制宪法修改的方式1全面修改2部分修改(二)、宪法修改的程序1、修宪动议2、修宪草案的提出3、修宪草案的决议(1)立法机关;(2)联邦议会和地方议会;(3)全民公决4、宪法修正案的公布第二节宪法解释一、宪法解释的概念宪法解释,就是宪法解释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根据宪政精神和社会宪政实际需要,对宪法的具体含义和适用范围所作的补充或说明二、解释宪法的必要性三、宪法解释的原则恪守宪法精神原则适应社会需要原则遵守法定程序原则系统整体解释原则四、宪法解释的主体五、宪法解释的方法第三节宪法惯例宪法惯例是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形成的,不被成文宪法或不成文宪法国家的法律明确规定的,其内容是有关国家重要政治制度的,得到公众普遍承认并在现实政治生活中得到继续遵循的习惯或传统的总和。
宪法惯例产生和形成的途径:政治家的言行政治斗争长期政治实践著名法学家的总结第四节违宪审查一、与相关概念的区别1、违宪审查的涵义2、违宪审查的构成要件(1)违宪审查的主体是特定的国家机关;(2)违宪审查机关的结论有法律效力(3)违宪审查的对象是宪法行为(4)违宪审查机关如果认为构成违宪,即进行宪法制裁。
中国宪法第二章内容
中国宪法第二章内容中国宪法第二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主要内容如下:第一节 "国家机构和官员",该节规定了国家机构的构成和职责。
根据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包括国家主席、国务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等。
第二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该节规定了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其中包括公民的平等权、人身自由权、言论和出版自由、信仰自由、结社自由、游行、示威、罢工自由等一系列权利。
同时,宪法还规定了公民的基本义务,包括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安全、保护公共利益、履行社会责任等。
第三节 "民族区域自治",该节规定了中国各少数民族享有进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权利。
宪法鼓励各民族通过自治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的自治机构行使权力,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自主管理本民族的事务,保护和发展本民族的经济、文化和生态环境。
第四节 "法律的监督和司法保障",该节规定了法律的监督机制和司法保障。
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法律实施进行监督,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检察院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五节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该节规定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宪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忠实、勤勉履行职责,依法办事,廉洁奉公。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享有的权利包括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中国宪法第二章的内容旨在仔细规定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护少数民族的民族权益,确保法律的监督和司法保障的正常运行,以及规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和权利。
这些规定为中国社会的公平、公正和法治提供了基本保障。
通过宪法的制定和严格执行,中国全体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得到平等保护和执行。
宪法课件第2章
12
四、人民革命根据地的宪法性文件
(三)《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中国共产党于1946年4月23日在延安召开陕甘宁边 区第三届参议会第一次大会,制定了《陕甘宁边区 宪法原则》。《宪法原则》共5部分,25条。 《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把在根据地已经实行的政 权组织、人民权利、司法制度、经济文化政策等, 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确立了新民主主义宪政的 基本模式。它是抗战胜利后民主与专制斗争的产物, 树起了与国民党对立的宪政旗帜,为新民主主义宪 政在全国的实现奠定了基础。
16
第三节 新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
四、1978年宪法
1978年2月25日,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举行,叶 剑英受中共中央委托,作了关于修改宪法的报告。 3月5日,通过了宪法草案,1978年宪法从此诞生, 这次修宪,时间较短,比较仓促。 “七八宪法”与“五四宪法”的格式相同,但只有 60条。 由于“七八宪法”存在的这些问题,全国人大于 1979年、1980年对“七八宪法”进行了两次部分 条文的修改。第一次修改是1979年7月1日,由第 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以决议的形式通过,第二 次修改是1980年9月10日,由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 次会议以决议的形式通过,决定删除公民基本权利 关于“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条款。
(一)近代资本主义宪法发展时期 (二)现代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7
四、宪法的发展趋势
宪法的产生和发展的历史基本上就是一部近现代的革 命史、政治史、文明史,是特定历史政治、经济、文 化和法律自身条件综合作用的结果。随着人类社会的 向前发展,宪法也不断地向前发展,纵观整个宪法产 生和发展的历史,可以看出宪法发展有一些总的走向 和趋势。
17
第三节 新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
宪法(第二章)
第二章宪法的历史发展第一节宪法的产生和发展一、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一)、英国宪法的产生1、英国宪法产生的历史背景2、英国宪法产生的特点(1)、英国宪法是在革命过程中逐渐产生的,在形式上表现为不成文宪法;(2)、革命的不彻底性和妥协性致使王权及其所代表的制度外壳被保留下来;(3)、旧的法律如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等成为宪法的组成部分;(4)、英国宪法不具有根本法的形式特征(二)、美国宪法的产生1、美国宪法产生的历史背景及其产生过程中的重要宪法性文献:《独立宣言》、《邦联条例》;2、美国宪法产生的特点:(1)、‚天赋人权‛等思想是美国宪法得以产生的理论基础;(2)、与英国相比,美国的宪法较为彻底;(3)、美国宪法是在克服《邦联条例》存在的诸种缺陷和不足的基础上产生的;(三)、法国宪法的产生1、法国宪法产生的历史背景2、法国宪法的产生特点:(1)、与美国一样,法国的宪法较为彻底;(2)、法国宪法的产生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3)、欧洲文艺复兴运动中思想家们所提出的理论为法国宪法的产生奠定了扎实的思想基础;(四)、宪法产生的条件1、比较发达的商品经济是近代意义宪法产生的经济条件;2、比较发达的民主政治是近代意义宪法产生的政治条件;3、民主的、大众的和科学的文化是宪法产生的思想条件;二、宪法的发展以1918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为界限,可以把宪法分为近代宪法和现代宪法。
(一)、近代宪法的发展1、近代宪法的发展可以1848年革命为标志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从18世纪末到19世中叶,第二个阶段是从19世纪中叶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2、近代宪法的主要特点:(1)、确立了主权在民原则,民主共和是宪法的主流;(2)、宪法强调公民权利,特别是自由权利,具有自由主义色彩;(3)、国家权力受到限制,国家的作用主要被限制在政治生活领域,宪法具有政治法的色彩;(4)、从形式上看,成文宪法被普遍采用;(5)、虽然亚洲的日本等国也出现了宪法,但在整个近代,宪法基本上仍然是西方的一种政治法律现象;(二)、现代宪法的发展1、现代宪法的产生1918年的苏俄宪法和1919年的德国魏玛宪法是近代宪法向现代宪法转型的标志。
新修订宪法全文第二章都讲了哪些内容
新修订宪法全文第二章都讲了哪些内容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了第二章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拥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已经通过了四个宪法,分别于1954年9月20日、1975年1月17日、1978年3月5日和1982年12月4日通过,现行宪法为1982年宪法,并历经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五次修订。
第二章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包括以下几点:1.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宗教或者不宗教,不得歧视宗教的公民和不宗教的公民。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___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二章宪法第二节国体政体
第二节国体、政体一、国体(一)国体概述国体,即国家性质。
决定国家性质的因素主要有三个:第一,国家政权的阶级本质,在国家处于统治地位的阶级决定国家政权的阶级本质;第二,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任何国家政权都是建立在4定经济基础之上的,并为定经济基础服务的;第三,社会的精神文明,精神文明的内容决定着一个国家活动的发展方向,特别是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和价值取向,主导着国家政策的制定或改变。
历史上先后有四种不同性质的国家:即奴隶制国家、封建制国家、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二)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这是我国国体的明确规定。
简单地说就是人民民主专政。
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从这个意义上讲,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也就是人民主权的国家。
我国宪法第1条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社会主义制度决定于一个方面的因索:在政治上实行工人阶级为领导、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在经济上以公有制为子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在精神文明上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土二述三个方面也是国家性质的体现。
(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当代中国的政党制度有以下基本内容:(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政治基础是坚持共产党领导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3)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党对国家事务实行领导的主要方式是: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成为全体人民共同遵循的规范。
(4)各民主党派不是在野党,不是反对党,而是参政党。
他们在宪法范围内享有政治自由、组织独立、法律地位平等的权利;他们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充分发挥参政和监督作用。
民主党派参政议政,不是与共产党轮流执政,而是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
新修订宪法全文第二章都讲了哪些内容
新修订宪法全文第二章都讲了哪些内容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第二章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进行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规定拥有最高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曾于1954年9月20日、1975年1月17日、1978年3月5日和1982年12月4日通过四个宪法,现行宪法为1982年宪法,并历经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五次修订。
▲一、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宪法学第二章
㈢现代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近代宪法和现代宪法,大致可以1918年第一次世界大 战结束为界限进行划分。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新兴的 民族独立国家大多采行成文宪法和普选制度,战前已实行 民主制国家的民主政体也有很多新的进展,宪法的发展迈 入现代宪法的门槛。1919年的德国《魏玛宪法》和1918 年苏俄宪法的颁布,标志着现代宪法的产生。进一步民主 化是这一阶段宪法发展的主流,但也有法西斯德国对魏玛 宪法的破坏的逆流。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现代宪法的发 展又呈现出新的态势。 一方面,一系列社会主义国家纷纷制定和颁布了自己 的宪法,民族国家的民主主义宪法强调民族独立和国家主 权,丰富和发展了现代宪法的内容与形式。 另一方面,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的发展也显示出了某 些共同倾向和一般趋势。
契约是规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它其实不是市场经济的发明,而是封建主义中世纪 的产物,是贵族在中世纪抗衡国王权力的工具。 社会契约论的目的是为国家权力的产生和维持 提供合法性依据,或者说是为界定什么是合法国家 权力提供标准。它只是近代才产生的思想,是西方 思想家在文艺复兴、新教革命和启蒙运动的推动下 对国家权力进行反思的产物。 对社会契约论做过开创性贡献的四位思想家是 霍布斯、洛克、卢梭和当代的罗尔斯。
洛克在很大程度上沿袭了霍布斯的思路,但把 它进行改造并反过来为新兴资产阶级服务,为他们 提供了在政治上能够接受的自由主义理论。由于他 倡导人的自然权利、强调对政府的制约,其理论被 称为“自由契约论”。 洛克最重要的著作是《政府论下篇》,认为契 约是人民和国家之间(而不是人民之间)的协议, 契约的目的正是保障人民所享有的权利,并且对国 家设置相应的义务,如果统治者违背了基本的契约 义务,人民有权造反。人民有反叛统治者的自然权 利——这种学说在当时具有革命性。 同时,洛克首次创造了劳动价值理论,从而使 财产权成为一种先于国家而存在的自然权利。洛克 的学说受到新兴资产阶级的普遍欢迎,并为后来的 自由主义思想家广泛借鉴。它推动了美国的独立革 命,并和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一起对美国宪政 的建立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二章 宪法
• 亨廷顿:社会急剧变革、新的社会集团被迅 速动员起来卷入政治,而政治体制的发展却 又步伐缓慢是社会动荡的根源。 • 法律滞后、腐败润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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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宪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 从宪法到宪政的制度保障 1.违宪审查(法院是最小危险部门) 2.宪法政治制度 • 政治体制的主要组成部分:有效的政府机构 (文官系统)、组织完善的政党、民众对公 共事务的高度参与、文官控制军队的有效系 统、政府在经济方面的广泛活动、控制领导 人更替和约束政治冲突的程序。 • 一、人民民主专政 •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 三、单一制下的地方制度 • 四、经济制度
• 1955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研字第11298 号对当时新疆高级人民法院作过的一个批复 (以下简称“1955年批复”)。“1955年批复” 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们国家的 根本大法,也是一切法律的‘母法’。…… 在刑事方面,它并不规定如何论罪科刑的问 题,……在刑事判决中,宪法不宜引为论罪 科刑的依据。”
• 相关涉及法律:第一是有《宪法》第33条规定; 第二是有《劳动法》第12条规定,劳动者不能因 性别、种族和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视;第三是 《公务员条例》第2条规定的公务员平等公开择优 的选拔原则。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成都分行是中 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 权负责本辖区的金融监督管理,是行使金融管理 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成都分行于2001年12月23 日在对外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招录行 员启事》中对招录对象规定了身高条件的这一行 为,不是其作为金融行政管理机关行使金融管理 职权、实施金融行政管理的行为。因此,不属于 被告的行政行为的范畴,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 政诉讼的主管范围。
• 限制:在拥挤的剧场高喊:起火了。 • 敏感词过滤时代的言论自由
宪法学第二章
11、《五五宪草》(1936年) 性质:一党操作的产物,根据中执委五项原则修改而成, 突显行政权,缩减立法权。 孙科为首的宪法起草委员会 矛盾的总纲:“三民主义共和国”,“主权属于国民全 体”。一党主张凌驾一国:北伐成功,国民党成为执政 党,将本党学说自封为国家正统,通过宪法加以确认, 体现教条主义传统。 区分政权和治权:人民在地方上直接控制政府,中央由 政府代行“治权”。
北洋军阀派系及分布 直系军阀 黄河、长江中下流域及直隶 冯国璋、曹锟、吴佩孚、孙传芳 皖系军阀 安徽、浙江、山东、福建、陕西 段祺瑞,徐树铮,靳云鹏﹑段芝 贵﹑傅良佐﹑倪嗣冲 奉系军阀 奉天、黑龙江、吉林 张作霖、张学良
10、1931年《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孙中山三序理论:从训政到宪政 军政:军法之治,用武力扫除宪政障碍 训政:约法之治,以县为单位的地方自治,教导人 民行使民主权利。 任何县完成训政并举行选举,成为自治县; 省内全部县完成训政,进入宪政初级阶段,选举省长。 宪政:宪法之治,半数以上省开始宪政,国民政府 应还政于民,召开国民大会制宪
为什么清末的改良立宪以失败而告终?
改革触动既得利益,遭遇阻碍; 异族统治存有戒心、缺乏自信,试图通过国家机器压制改革,致 使错过改革良机; 中国政治制度的悲哀:命运完全取决于统治者,任由其葬送公共 利益。
2、中华民国时期的立宪 1.1911年《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宋教仁起草
全国未全部解放,战争尚在进行 反革命势力猖獗,社会改革尚未开展; 社会秩序还不够安定; 国民经济尚未恢复; 人民群众的组织程度和觉悟程度尚低
(二)1954年《宪法》
斯大林三次提出建议 1949年刘少奇秘密访问苏联,斯大林 建议中国可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 领》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但应准备宪法。 1950年初,毛泽东第一次访问苏联时, 斯大林建议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制定宪法 1952年10月,刘少奇率领中共代表 团到苏联出席苏共十九大。斯大林建议:“你 们可在1954年进行选举和通过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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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 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 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国家依法保护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公民的 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公民依法参与国家政治生 活,管理国家事务和表达意愿的权利和自由。我 国公民享有广泛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公民应履行 维护国家利益的义务。我国的国家利益具有多 方面的内容,在政治方面主要包括国家的统一和 民族团结,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 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 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 序,尊重社会公德。
我国宪法和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共同 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和反映,遵守宪法和法律就是 尊重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的利益;尊重社会公德, 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是维护社会安定团 结的需要。所以,每个公民都应自觉遵守宪法、法律 和社会公德,与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破坏社会公德 的行为作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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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同时,上引八十年代的教材一般将该条款所称“自由”纳入所谓的 “公民的文化教育权利和自由”。九十年代的宪法学教材和其他宪法学 著作基本沿用了这个称谓。但亦有不同看法,认为“……我国现行宪法 没有规定思想与良心自由(freedom of thought,freedom of conscience)。 然而,上述的从事科学研究以及文艺创作的自由,则显然属于思想与良 心自由的范畴。” 因此,乃将第47条的规定定名为“文化活动的自由” ,并在其著述目次上纳入“精神、文化活动的自由”一节。同时也认为 “我国现行宪法没有明文规定‘学术自由’(academic freedom),但上 述第47条中的从事科学研究自由以及从事教育事业的权利,实际上相当 于其他国家宪法中的‘学术自由’。” 更有将该条第二款,即“国家对 于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理解为“不仅是因为这 种权利和自由对于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提高全民族的文化水平具有 重要意义,而且还因为人类的文化活动,尤其是其中的科学研究活动, 本来就属于一种创建或创新的精神活动,为此必然要求更加高度的自由 。” 〕亦即作为一种有益于创新性活动本身的精神自由,对其尊重及保 障实为创新性活动之本质要求。至此,这一自“54宪法”一出台就被为 学者们定性为“公民的文化教育权利”的“公民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 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有了新的学理归类。
直至2000年后的宪法学教材和著作,尽管仍然存在权利类型上的不同归 纳,但就此公民权利本身的含义而言,主流学理已将此权利的出发点和 归宿指向了“公民”。如作为“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 材”之一的《宪法学》就指出,“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科学研究的自 由主要包括:公民有自由地对科学领域的问题进行探讨的权利,不允许 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非法干涉;公民有权通过各种形式发表自己的研 究成果,国家有义务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与具体设施;国家积极创造条 件,鼓励和奖励科研人员,保护科研成果。” 又“文艺创作是一种创造 性劳动,应当允许公民自由选择创作内容、创作形式和创作风格。在文 艺创作上应允许不同风格、不同流派的存在,国家权力不能非法地干预 文艺创作。” 当然,“尊重文艺创作的规律与依法限制公民文艺创作权 利是统一的,二者并不矛盾。国家鼓励和帮助公民从事文艺创作活动, 努力丰富公民的文化生活。” 至于该条所称之“进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 由”,“主要指欣赏文艺作品,利用图书馆、文化馆、出版社从事文化 娱乐活动等。” 而“为了实现公民的文化权利,国家应积极创造条件, 提供必要的设施与物质保障。”
且末监狱六监区
宪法 第二章(一):45条-56条 授课人:蒲俊鹏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 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 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1. 教育的规定有如下特点:
①强调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作用。《宪 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发展各种教育 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 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 励自学成才。
这是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顺 利进行的需要,任何公民不得为一己私利或 小集团的利益而有损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 益。如果危害国家安全,给国家利益造成损 害,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 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 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 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这是我国公民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之一 。国家的统一和全国各民族的团结,是 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取得胜利 的基本保证,也是实现公民基本权利的 保证。全体公民必须自觉履行这一义务 ,坚决反对任何分裂国家和破坏民族团 结的行为。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 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 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一)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的 制定和修订,贯彻了以人为本、执政为 民的理念,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归侨侨眷 的重视和关心,是对我国人权法制建设 的进一步丰富和发展。
(二)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的制 定和修订,适应了我国国情和侨情特点的需 要,是一项具有政治效应的立法工作,体现 了我国侨务工作的重要特点。 (三)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的修 订,是对归侨侨眷的重要的基本权益和基本 权益中的特殊性问题予以保障,适应了我国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依法治国的要求, 显示了“十六字”原则在新形势下的实际意 义与生命力。
若假以“断代体”的史学叙事方式来勾陈现行宪法第 47条的规范含义和权利属性,似可得出以下结论: 首先,相对第24条而言,第47条所涉内容除“75宪法 ”之外,在新中国历部宪法典中均有明确规定。如 “54宪法”第9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公民 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国家对于从事科学、教育、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 事业的公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再比 如“78宪法”第52条规定,“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 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 科学、教育、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卫生、体育 等文化事业的公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当然,因其具体措辞的差别,彼此文意或相去甚远 。
我国对女性权利的法律保护主要集中在立法上 。人大一直将保护女性权利的立法放在重要地 位。我国的立法机关制定了不少宪法性法律来 保障女性的权利,主要包括: (1)200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 障法》。它是我国第一部以妇女为主体、以全 面综合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为主要内容的基本法 。该法从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 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 权益各方面对女性的合法权益进行具体详细的 规定与保障。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 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 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 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 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 助父母的义务。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建立健全保障女性权利的以宪法为核心的全方位部门法体系,就 是要以《宪法》为核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为主干,健全并完善相关保护女性权利的部门法体系。2005年12 月1日,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 称《修正案》)是我国第一部以妇女为主体,以全面综合保护妇 女合法权益为主要内容的基本法。可以说,它不仅是一部具有宪 法性法律性质的特别法,也是新时期保护女性权益的宣言书。但 是,该法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从而影响其执行。为此,《妇女权 益保障法》就应明确具体规定保障妇女权益的救济机构,以及没 有及时采取相关措施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另外,还要健全并完善 国家的各种单行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各部门行政法规在 内的一整套保护妇女权益和促进男女平等的法律体系,比如《刑 法》、《民法》》、《婚姻法》、《儿童妇女权益保障法》,等 等。
②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 会主义新人。《宪法》第四十条规定:“国家培养青年、 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 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 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 义精神文明的建设。”“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 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 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 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 主义、封建主义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 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 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 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 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
首先,除了少数学者之外,多数学者们将该条简单归类为所谓的 “文化权利”条款,我以为学理上的分类同法规范含义之间存在 相当程度的“名不副实”,因之有使法规范本身得以“名正言顺 ”的必要;其次,相对于第24条有关国家领导人民进行文化建设 ,以及国家对人民进行思想建设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 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这样一个 凸显了公民主体性的权利条款,无疑同前者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而得以启发本文以这两个条文为线索,去挖掘经由国家主权到人 民主权,再到公民权利的宪政发展逻辑。则在我看来,这两个条 文不仅构成了“两极”式的“意识形态”宪法性存在,更成为了 观察中国社会变迁的一对“法眼”。为能深入阐发宪政中国的“ 事实与规范”关系,仍有必要先来厘清一下该条规范的基本和始 源含义。
③明确规定了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职业教育 的任务。《宪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举办各种 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 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这对于 提高全体人民的文化科学水平具有重大的意义。 ④把公民受教育的权利与义务一致起来。《宪法》 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 面前一律平等。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不可分离。任 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 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根据这个总的原则, 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 育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