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知识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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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知识
一、特种设备概述
1.特种设备的概念
1.1 特种设备的定义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定义: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 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 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 (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 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1.5特种设备分类定义
1.5.3压力管道
将部分危险性较小的压力管道调整出目录, 将压力管道公称直径从“大于25mm”提高至 “大于等于50mm”,并将公称直径小于 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的输送 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和设备 本体所属管道除外。同时,为加强对石油天 然气管道的联合监管,采纳安全监管总局意 见,增加了“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监督管 理还应按照《安全生产法》《石油天然气管 道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实施”的内容。
对目录中起重机械的范围进行了调整,将部分吨位小、风险小的起重机 械调整出目录,监管范围由“大于或等于1吨的起重机”调整为“大于 或等于3吨的起重机”。
取消了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等交叉管理的汽车起重 机、随车起重机等4个品种;取消了部分数量极少、结构特殊、风险较 低的塔式皮带布料机等15个品种;取消了已被淘汰的蒸汽铁路起重机; 取消了事故少、危险性较小的旋臂式起重机、升降作业平台。
安全技术规范分为综合、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元件)、电梯、起 重机械、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场(厂)内机动车辆等九大类。综合类规范以 安全监察管理内容为主,并将适用于各类设备的综合性规范划入其中;其他各 类设备规范以该类设备的全过程基本安全要求为主,包括管理要求和技术要求。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体系的特点是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
1.5特种设备分类定义
关于原目录之内、新目录之外的特种设备
自2015年开始,新目录之外的特种设备不再纳入特 种设备统计范围。
监督检查。已经出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未 完成整改的,不再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知 行政相对人该设备不再纳入特种设备监管范围,提 醒其加强安全管理,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向当地安 委会或政府报告。
1979年9月7日13时55分,浙江温州电化厂液氯工段 5只液 氯钢瓶爆炸,5只液氯钢瓶被击穿,造成59人死亡,1179 人住院治疗,7.35平方公里群众紧急疏散,直接经济损失 达63万余元。
三、特种设备法规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颁布实施体现了依 法治国的战略思想。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颁布实施,标志 着特种设备以安全技术规范为核心的法规体系框架得到完 善。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 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 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介质为气体、 液化气体、蒸汽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 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mm的管道。公称直径 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表 压)的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的管道 和设备本体所属管道除外。其中,石油天然气管 道的安全监督管理还应按照《安全生产法》、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 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质检总局修订了《特 种设备目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30 日公布施行。同时,《关于公布<特种设备目录> 的通知》(国质检锅〔2004〕31号)和《关于增 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特〔2010〕22 号)予以废止。
《特种设备目录》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1.5特种设备分类定义
1.5.1锅炉:按照《特种设备目录》是指利用各种 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 一定的参数,并通过对外输出介质的形式提供热 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正常水位容积大于 或者等于30L,且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0.1MPa(表压)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 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 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 于0.1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
扩大到了九wk.baidu.com类。
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
特种设备定义
1.2部分特种设备图例
氧气瓶
二氧化碳瓶
液氯瓶
液氨瓶 液化石油气瓶
氧舱
特种设备定义
1.3 特种设备定义要点
1.3.1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和设施的总称。
1.3.2特种设备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 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法规体系框架:
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引用标准。
法 律 法规 行政规章 安全技术规范 引用标准
二、特种设备法规体系现状
(一)第一层次: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经中华人民 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 会议于2013年6月29日通过,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 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分总则,生产、经营、 使用,检验、检测,监督管理,事故应急救援与调 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101条,自2014年1月 1日起施行。
1.5特种设备分类定义
1.5.5电梯
为了科学、合理利用监管资源,强化对涉及公共安全 电梯的监管力度,此次修订进一步明确了安装在非公 共场所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不涉及公众安全的电梯 不纳入监管范围。
为了与现行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保持统一,充分 反映各类电梯在结构和技术性能上的特点与差别,此 次修订将电梯的分类方式调整为以驱动方式区分“类 别”、以用途区分“品种”,同时兼顾特殊用途的梯 种。
标准是特种设备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 《标准化法》的规定,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 产安全的标准的领域实行国家、行业强制性标准, 特种设备是涉及人身安全、危险特性,基本上都 是强制性国家、行业标准。
特种设备方面标准包括材料标准、设计标准、制 造标准、产品标准、安装标准、试验标准、运行 标准、安全标准等等。以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为 主,数量庞大,在用的有上千项。
分类方式调整及类别、品种名称变化的特种设备, 新目录施行后,签发的作业人员证,按照新目录名 称颁发。新目录施行前,作业人员已经取得的相应 证书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二、特种设备案例
1979年3月28日下午5点多,河南省南阳柴油机厂浴室热交 换器爆炸,死44人,重伤13人;轻伤24人,经济损失惨重;
1.5特种设备分类定义
对压力容器范围进行了修订,明确了固定式压力 容器和移动式压力容器的最小容积和直径下限, 取消了压力与容积乘积值限制。
气瓶:公称工作压力≥ 0.2MPa,压力与容积的 乘积≥ 1.0MPa·L,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和低 于60℃液体氧舱
1.5特种设备分类定义
1.5.3压力管道
1.5特种设备分类定义
为了与相关设备进行区别,使概念更加清晰, 增加了“通过对外输出介质的形式”等内容; 进一步明确了容积、蒸汽压力下限的概念, 蒸汽锅炉 (容积≥30L,且额定蒸汽压力≥ 0.1MPa ) 明确了有机热载体锅炉的范围(额定功率 ≥0.1MW )。
1.5特种设备分类定义
1.5.2压力容器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 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 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 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大于 或者等于30L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 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 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 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 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 气瓶;氧舱。
1.4特种设备分类: 根据特种设备的结构特征和属性,通常将特
种设备主要分为承压类和机电类两大类。
1.承压类特种设备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 2.机电类特种设备 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 (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1.5特种设备分类定义
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 (2014年第114号)
1.3.3安全附件
用于控制温度、压力、容量、液位等技术参数的测量、控制 仪表或装置,通常指安全阀、爆破片、液(水)位计、温度 计等及其数据采集处理装置。
1.3.4安全保护装置
用于控制位置、速度、防止坠落的装置,通常指限速器、安 全钳、缓冲器、制动器、限位装置、安全带、们锁及其连锁 装置等。
特种设备定义
1.5特种设备分类定义
1.5.5电梯
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 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 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 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 (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 道等。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 家庭使用的电梯除外。
1.5特种设备分类定义
1.5.5电梯
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 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 (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 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 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非公 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 梯除外。
1.5特种设备分类定义
1.5.6起重机械 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
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 3t(或额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40t·m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大于 或者等于300t/h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层 数大于或者等于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1.5特种设备分类定义
1.5.7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
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 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中不涉及公共安全、危险 性极小、无准确定义的设备调整出监管范围。根据现 行标准,对部分设备名称进行了修订。
四、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制度
行政许可制度 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一)行政许可制度
目的:因特种设备危险性较大,涉及 生命和财产安全,从源头上从严把关。
1、范围:
生产(设计、制造、安装、修理、 改造)
检验 使用
2、特种设备的行政许可名称
(一) 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 (二)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三)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四) 气瓶充装许可证; (五)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六)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七)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 (八)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
特种设备法规体系——框架
二、特种设备法规体系现状
(五)安全技术规范引用标准:是指一系列与特 种设备安全有关的经法规、规章或安全技术规范引用 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标准一旦被安全技术规范所 引用,具有与安全技术规范同等的效力,具有强制属 性,并成为安全技术规范的组成部分。标准是特种设 备安全技术规范的技术基础,由标准化组织制定,通 常安全监察机构派代表参与标准的制定。目前,与特 种设备有关的标准,包括特种设备产品标准、材料标 准、性能标准、检测方法标准等共有1500余项。
地方政府规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行政首长签署命 令予以公布的“办法”、“规定”等,如湖北省《锅炉压力容器 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办法》等。
特种设备法规体系——现状
二、特种设备法规体系现状 (四)第四层次:安全技术规范和强制性国家标准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包括规定强制执行的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相应的设计、 制造、安装、修理、改造、使用管理规定和检验检测方法,以及许可、考核条 件、程序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包括有关的管理规则、核准规则、考核规则及 程序规定和有关的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技术检验规则、审查评定细则、人员考 核大纲等。
二、特种设备法规体系现状
(二)第二层次: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山
东省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
特种设备法规体系——现状
二、特种设备法规体系现状 (三)第三层次: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首长签署部门令予 以公布的并经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告的“办法”、“规定”。以 “部门令”形式发布的特种设备部门规章,如: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2006年12月29日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92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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