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办法
中共广东省委员会、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推动产业有序转移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中共广东省委员会、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推动产业有序转移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中共广东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3.24•【字号】•【施行日期】2023.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共广东省委员会、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推动产业有序转移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近日,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产业有序转移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若干措施》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全文如下。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部署要求,引导产业有序转移,高质量构建“一核一带一区”区域发展格局,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实做强新发展格局战略支点,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政府推动、企业主体、市场运作、合作共赢的原则,统筹资源环境、要素禀赋、产业基础及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政策体系,支持粤东粤西粤北地区更好承接国内外特别是珠三角地区产业有序转移,促进区域产业融合、协同发展,加快形成主体功能明显、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区域经济布局,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中实现更高水平的区域协调发展。
二、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一)强化省级层面统筹协调。
建立“1+N”的产业转移政策体系,强化省级层面在谋划布局、政策统筹、要素保障、考核激励等方面的协调作用。
统筹安排一定规模的专项资金和要素资源指标,对符合条件的园区和重大产业转移项目实施差异化保障支持,并根据粤东粤西粤北各市产业转移实绩进行以奖代补。
(二)深化对口帮扶协作。
实施新一轮省内对口帮扶协作,聚焦产业合作、园区建设、招商引资、园区配套服务和营商环境共建等重点任务,集中对口帮扶协作双方资源推动产业有序转移。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开展产业转移工业园调研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开展产业转移工业园调研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1.04•【字号】粤经贸发电[2008]1号•【施行日期】2008.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开展产业转移工业园调研工作的通知(粤经贸发电〔2008〕1号)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根据省委、省政府领导关于“做好产业转移的研究分析”的指示精神,为总结分析产业转移工作,找准存在的主要问题,加快和规范产业转移工业园建设,经研究,我委拟于2008年1月底前对各地推进产业转移和产业转移工业园建设有关情况进行调研。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研主要内容(一)各市推进产业转移工作中的经验。
珠三角地区通过与山区及东西两翼地区共建产业转移工业园、引导产业转移,腾出发展空间实施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从而实现双赢方面的具体做法和典型案例。
山区及东西两翼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思路、相关配套政策以及利用本地资源及优势打造特色产业集群平台的做法。
(二)全省23个已认定的产业转移工业园建设进展情况,有关具体内容见附表1、附表2,同时补充以下内容:1、合作共建产业转移工业园协议内容落实情况。
2、规划产业布局落实情况,包括规划的主导产业,协议入园项目所属产业,已入园企业的分布情况。
3、筹集产业转移工业园建设资金的措施、办法,省补助资金使用方向及相关情况。
4、创新招商引资模式的做法及成效。
5、依法依规用地情况及盘活存量闲置土地、集约节约用地的做法及成效。
6、产业转移工业园通过规划建设集中安置点等形式推动当地新农村建设、吸纳本地劳动力带动当地农民脱贫的做法及具体事例。
7、环保政策落实情况。
包括已开发建设范围是否符合经审批的环评范围、已开工建设的项目环评审批情况、引进项目是否符合环评审批文件确定的产业范围、规划的集中治污等环保设施建设进展、已开工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抓好产业转移园建设加快产业转移步伐的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抓好产业转移园建设加快产业转移步伐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16•【字号】粤府[2009]54号•【施行日期】2009.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抓好产业转移园建设加快产业转移步伐的意见(粤府〔2009〕54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我省实施产业和劳动力“双转移”战略以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精神,加快产业转移园建设,积极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并取得积极成效,但同时也存在部分地区对推动产业转移工作认识和重视程度不够、合作共建产业转移园措施不够有力,产业转移园基础设施尤其是环保设施建设滞后等问题。
为深入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和粤发〔2008〕4号文,切实提高我省产业转移园发展水平,尽快形成一批“布局合理、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环境友好、科学发展”的产业转移园区,为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搭建良好平台,现就进一步抓好产业转移园建设,加快推进产业转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产业转移规划引导(一)统筹规划全省产业转移区域布局。
各地要认真实施《广东省产业转移区域布局总体规划》,加强对产业转移园全省区域布局和产业布局的指引,引导和推动珠三角实现产业有序转移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合理布局产业转移园,突出区域产业特色,实现产业集中发展和错位发展,避免产业趋同和重复建设,实现生产要素有序流动,促进全省产业合理布局和协调发展。
(二)制订实施珠三角产业转移升级规划。
珠三角地区政府要制订加快推进产业转移和本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政策,抓紧制订或完善产业转移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产业转移的目标和时间安排,在加快劳动密集型和资源密集型产业向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转移的同时,根据国家和省相关产业政策和结构调整要求,在用地、能耗、水耗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方面提高产业准入条件,大力引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坚持低端转移和高端发展并重,切实防止产业“空心化”,加速产业转型升级和现代产业体系的建立。
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区管理的问题及对策
Problems and Strategies of Industrial Transfer Park Management in Guangdong Province 作者: 赵玲玲;冷景菲
作者机构: 广东工业大学,广东广州510520
出版物刊名: 改革与战略
页码: 107-109页
年卷期: 2011年 第5期
主题词: 产业转移工业园;园区管理;对策
摘要:广东省是实施"双转移"(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政策,建立产业转移工业园的先
行地区,对我国其他地区的产业发展有着重要的示范作用。
文章通过分析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区的现状,挖掘其管理上存在的规划、招商融资、人才等诸多问题,从政策扶持和创新两层面提出了相对应的策略,以提高广东省工业园区的管理绩效。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印发广东省专业性产业转移工业园建设竞争性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印发广东省专业性产业转移工业园建设竞争性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印发广东省专业性产业转移工业园建设竞争性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省产业转移工业园:为引导省产业转移工业园与珠三角地区的产业对接,推动园区产业集聚发展,培育专业性产业转移工业园,2010年-2013年,省财政安排8亿元,专项用于扶持在产业转移竞争性评审中标的省专业性产业转移工业园建设,促进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的产业集聚发展。
为规范该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专业性产业转移工业园建设竞争性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二○一○年九月十九日广东省专业性产业转移工业园建设竞争性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意见》(粤发〔2010〕8号)的精神,引导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加强与珠三角地区的产业对接,推动园区产业集聚发展,培育专业性产业转移工业园,省财政从2010-2013年省产业转移奖励资金25亿元中安排8亿元,设立省专业性产业转移工业园建设竞争性扶持资金(以下称专项资金)。
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激励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组织的专项资金竞争性评审中中标的省产业转移工业园(以下称中标园)建设,促进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的产业集聚发展。
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支持欠发达地区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增强投资吸引力,切实帮助欠发达地区加强产业转移工业园基础设施建设,我省继续实施欠发达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专项转移支付政策,通过设立产业转移工业园发展资金,加快欠发达地区经济发展步伐,促进我省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为加强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要求通过建立省财政专项转移支付扶持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帮助我省14个欠发达市以及江门市加强产业转移工业园区建设力度,带动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达到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效应,保障省委、省政府促进区域协调发展重大战略决策的落实。
二、使用原则(一)专款专用。
产业转移工业园发展资金是由省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欠发达地区14个市和江门市产业转移工业园区的贷款贴息及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由欠发达地区各市和江门市统筹安排,专项使用。
(二)注重绩效。
产业转移工业园发展资金要以绩效为主导,强化绩效意识,确立绩效目标,切实提高使用效益。
三、资金安排2007年,省财政安排欠发达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15亿元,对14个欠发达市以及江门市每市补助1亿元,在帮助完善欠发达地区基础设施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
为进一步加强欠发达地区各市及江门市产业转移工业园基础设施建设,2008—2012年省财政每年安排产业转移工业园发展资金15亿元,对14个欠发达市以及江门市每市每年补助1亿元,2008年为省财政原安排的欠发达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四、扶持范围(一)产业转移工业园发展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广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精神,用于经省认定的产业转移工业园区的贷款贴息及基础设施建设。
不得用于国家限制或禁止的项目以及“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
(二)产业转移工业园发展资金由各市统筹安排使用,必须安排一部分用于县域园区建设。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产业园建设管理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产业园建设管理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15•【字号】粤办函[2014]23号•【施行日期】2014.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产业园建设管理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粤办函〔2014〕23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产业园建设管理考核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月15日广东省产业园建设管理考核评价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省产业园建设管理,促进省产业园扩能增效,充分发挥省产业园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中的重要支撑作用,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产业园包括经省批准设立的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和经省批准享受省产业转移支持政策的工业园区或产业集聚区。
第三条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会同省有关部门对省产业园实行目标管理、动态监测和年度考核,其中年度考核作为省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
(一)目标管理、动态监测和年度考核主要包括园区固定资产投资(含设备投资)、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税收、节约集约用地、环境保护等内容。
(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可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并结合各园区年度目标指标完成实际情况,适时修订调整实施目标管理、动态监测和年度考核的评价方法。
(三)各园区年度目标任务每季度完成进度情况要在下季度首月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汇总,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每半年通报一次各园区年度目标任务季度完成进度情况,同时抄送省有关部门。
第四条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会同省有关部门等组成考评组,按照《广东省产业园建设管理考核评价表》(附件)所列指标开展年度考核评价工作。
省产业园按示范园、一般园、起步园三类进行考核评价。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2012年产业转移工作要点的通知-粤经信园区[2012]68号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2012年产业转移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2012年产业转移工作要点的通知(粤经信园区〔2012〕68号)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现将《2012年产业转移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市及园区实际情况,贯彻落实有关工作。
执行中有什么情况、问题及建议,请与我委工业园区处联系。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二○一二年二月六日2012年产业转移工作要点2011年,全省经济和信息化系统、省产业转移工业园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十届八次全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大力实施《2011年推进产业转移行动计划》,“双转移”战略“三年初见成效”的目标如期实现,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
2011年,全省36个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工业总产值3468.31亿元,税收137.39亿元,同比增长77.5%和26.2%(按照不变价口径),超额完成年初确定的全年产值3000亿元,税收130亿元的目标。
2011年东西两翼和山区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同比分别增长20.0%、14.8%和19.5%,比全省高7.4个、2.2个和6.9个百分点,工业增加值合计占全省的17.9%,比2010年高0.2个百分点。
6个产业转出市累计转出企业5983家,淘汰关停企业约7.22万家,平均单个企业投资额83万元;新引进的企业约1.47万家,平均单个企业投资额7044万元,为前者的84倍,其中先进制造业、高技术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企业占55%,较好地实现了产业转移工作“三年初见成效”的阶段性目标。
2012年是我省双转移工作由“三年初见成效”转入“五年大见成效”的攻坚年,我们将深入贯彻落实全省“双转移”工作会议、省政协“加快产业转移园建设推进双转移实现重大突破”专题协商会和省委十届十一次全会精神,更加关注产业转移质的提升,进一步加快珠三角以转移促转型升级步伐,提升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科学发展水平,努力开创产业转移工作新局面。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合作共建工作的指导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合作共建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11•【字号】粤府函[2011]198号•【施行日期】2011.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合作共建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府函〔2011〕198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实施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以下简称双转移)的战略部署,进一步加强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的合作共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核心任务,进一步加快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开发建设步伐,强化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合作双方的共建责任,优化产业分工、促进产业对接、创新合作方式,把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建设成为珠三角地区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平台和粤东西北地区新的经济增长极。
二、合作共建工作的基本原则--政府推动,市场运作。
加强政府推动和引导,建立科学、高效的组织架构和合作机制,推动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开发建设、经营运作、利益分配的社会化和市场化。
--优势互补,互利共赢。
充分发挥粤东西北地区土地、劳动力、自然资源等方面的优势和珠三角地区发展理念、资金、管理、人才等方面的优势,建立利益共享机制,促进合作各方(包括市县镇各级政府、企业、中介组织等)良性互动、合作共赢。
--平等协商,权责一致。
合作各方按照深化合作、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研究商定省产业转移工业园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利益分配等事项,充分调动合作各方积极性,实现权利、责任对等。
--先行先试,改革创新。
进一步解放思想,积极探索有利于加快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开发建设、促进产业集聚集约发展的有效途径和运行机制,提高园区承接产业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创新合作共建方式(一)合作共建模式。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潮州)产业转移工业园招商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潮州)产业转移工业园招商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潮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31•【字号】潮府[2010]18号•【施行日期】2010.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潮州)产业转移工业园招商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潮府〔2010〕1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现将《深圳(潮州)产业转移工业园招商引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深圳(潮州)产业转移工业园招商引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深圳(潮州)产业转移工业园〔包括原深圳南山(潮州)产业转移工业园、潮州临港产业转移工业园、潮州市径南产业转移工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招商引资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确保招商引资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招商引资对象重点是国内外500强企业、上市公司和国家鼓励类项目以及电子信息、石化产业、船舶工业、装备制造、临港能源工业和潮州陶瓷、婚纱晚礼服等传统支柱产业升级项目。
第三条入园项目基本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发XXX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的规定。
(二)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单位面积投资强度250万元/亩以上(含250万元/亩),单位面积创税额度15万元/亩/年以上(含15万元/亩/年,不包括任何减免、退税等税收优惠数额)。
(三)落户项目必须在产业园内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在产业园所属税务部门缴纳税款。
(四)入园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保节能要求。
第四条招商引资工作费用由市财政保障。
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资金用于招商引资工作费用,重点用于宣传、推介等工作费用。
第五条投资者需办理各种证照以及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市行政服务中心应为投资者提供“一个口”受理、“一个窗”收费、“一条龙”服务。
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办法
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关于抓好产业转移园建设加快产业转移步伐的意见》(粤府〔2009〕54号)、《关于我省山区及东西两翼与珠江三角洲联手推进产业转移的意见》(粤府〔2005〕22号)和《广东省产业转移区域布局总体规划》等文件精神,加强和规范全省产业转移工业园(以下称园区)管理,指导各地做好园区认定、变更、考核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园区指经省政府同意认定的省产业转移工业园。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珠江三角洲产业转出地区(以下简称珠三角地区)包括广州(不含从化市)、深圳、珠海、东莞、佛山、中山市和江门市区、台山市、鹤山市,惠州市区、博罗县,肇庆市区、四会市;产业转移承接地区包括省内除上述珠三角地区以外的其他地级市、县(市、区)。
第二章园区变更第四条园区所在地级市政府可根据园区开发建设实际情况,申请园区更名、园区规划调整和园区扩园。
园区更名是指园区因变更合作共建主体或其他原因,改变园区名称及合作共建相关文件等的变更行为;园区具体规划及园区范围等保持不变。
园区规划调整是指以园区外符合国家政策法规规定的土地相应替换园区内部分土地,调整园区具体规划但不扩大园区范围的变更行为。
园区扩园是指扩大园区范围的变更行为。
第五条申报园区规划调整或扩园,由园区所在地级市政府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变更请求。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将变更请求征求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环境保护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审查单位意见,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后,通知园区所在地级市政府按规定程序申报规划调整或扩园。
第六条园区变更条件。
(一)园区更名条件。
变更理据充分,合作双方书面同意(如需变更合作主体,须征得原合作主体书面同意),园区合作层次原则上不降低,且开发管理关系清晰明确,更名后的园区名称符合园区表述习惯。
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
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中共广东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5.24•【字号】粤发[2008]4号•【施行日期】2008.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四日)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产业优化升级,建立现代产业体系,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加快全省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步伐,现就我省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作出如下决定。
一、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一)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是改善发展环境、破解发展难题、实现新一轮大发展的重要举措。
推进这项工作,有利于突破多年来制约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土地资源匮乏、环境承载压力加大、发展空间受限等突出问题,减少珠三角地区人口数量,提高劳动力素质,减轻社会管理压力,为新一轮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二)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是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产业层次、增强产业竞争力的迫切需要。
推进这项工作,有利于推动珠三角地区加快发展先进和优势产业,促进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扩大招商引资和加快产业建设步伐,优化产业布局和产业结构,实现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全面提高全省经济综合实力。
(三)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是缩小地区差距、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提高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有效途径。
推进这项工作,有利于充分发挥珠三角地区辐射带动作用,发挥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的比较优势,实现优势互补、相互促进,较快提高全省人均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水平,整体提升城乡居民生活品质。
二、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与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省委十届二次全会精神,以新一轮思想大解放为动力,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优势互补、互利共赢”方针,着力优化区域产业布局,大力提高劳动力素质,提升珠三角地区产业竞争力,带动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加快发展,推动我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不断提高城乡居民生活水平,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广东省出台产业转移工业园用地政策(1)
广东省关于支持产业转移工业园用地提升土地利用质量效益的若干意见为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促进节约集约利用产业转移工业园土地,进一步提升园区土地利用质量效益,推动园区土地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一、推动产业集聚发展和土地复合利用(一)积极引导产业入园集聚发展。
粤东西北地区新建工业项目应优先在产业转移工业园内选址,园区内优先安排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等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趋势的产业项目及其配套设施。
(二)鼓励工业项目改造升级。
鼓励企业在符合规划及安全标准、且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促进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二次开发,从单一工业用途向特色园区和创新型产业功能混合开发转型,依法淘汰落后产能项目。
(三)鼓励建设高标准厂房。
产业转移园区建设的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用地,经所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确认其容积率超过2.0并提出申请后,所使用的用地计划指标可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予以返还。
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可按照《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进行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
(四)鼓励兼容用途使用土地。
经园区所在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充分论证,新产业工业项目用地的生产服务、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15%的,可按工业用途管理。
二、严格产业项目用地供应前置条件(五)严格产业项目准入门槛。
在不低于国家和省制定的工业用地控制指标以及相应行业土地使用标准的基础上,各地应根据国家、省、市产业主管部门制定的产业指导目录,制定本地区产业用地控制指标和土地使用标准,园区内项目应严格执行有关要求。
严禁向禁止类产业项目供地,从严控制限制类产业项目用地。
(六)规范实施建设项目节地评价。
对国家、省、市未颁布建设用地标准或因安全生产、地形地貌和工艺技术等特殊要求突破已颁布控制标准的建设项目,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并将其作为建设用地供应的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先扶持产业转移重点区域重点园区重点产业发展的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先扶持产业转移重点区域重点园区重点产业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26•【字号】粤府[2011]100号•【施行日期】2011.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先扶持产业转移重点区域重点园区重点产业发展的意见(粤府〔2011〕100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重大战略部署,着力破解目前产业转移工作中遇到的瓶颈问题,进一步推动产业转移工作实现新突破,现就优先扶持产业转移重点区域、重点园区和重点产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扶持重点和扶持原则(一)扶持重点。
--重点区域:以韶关、河源、汕尾、江门、肇庆、清远市为承接产业转移的重点扶持区域,力促区域整体经济发展速度持续高于全省其他地区,培育发展1-2个区域产业合作新机制的示范典型。
--重点园区:以东莞(韶关)、佛山顺德(英德)、深圳(汕尾)、中山(肇庆大旺)、中山(河源)、广州(阳江)、广州(梅州)、广州(湛江)以及江门、汕头等10个省产业转移工业园为重点扶持园区,力争园区经济总量2012年比2010年基本翻一番,2015年比2010年翻两番,打造一批产值规模超500亿元的园区。
--重点产业:以各重点园区的主导产业为重点扶持产业(详见附表),力争2012年重点产业占园区产值比重总体达到或超过50%,2015年发展成为园区所在地级市支柱产业,形成若干个产值规模超百亿元的产业集群。
(二)扶持原则。
--突出重点,扶优扶强。
集中资源要素优先扶持重点区域、重点园区、重点产业加快发展,实现重点突破,以点带面促进产业转移工作再上新台阶。
--政府主导,市场运作。
遵循市场规律,运用宏观调控手段,引导资源要素向重点区域、重点园区、重点产业集聚。
广东省产业转移园区建设的五种共建模式
广东省产业转移园区建设的五种共建模式(一)扶持共建模式。
扶持共建模式是当今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区大多采用的一种模式。
该模式是由珠三角以帮扶的形式提供部分开发建设的资金,并参与园区管理和招商引资工作。
但主要的开发建设、招商引资、管理服务是由园区所在地方政府完成的,而欠发达地区能够获得主要的收益。
这类模式是目前广东省产业转移园区建设的主流模式,有效弥补了欠发达地区开发建设能力的不足,中山(河源)产业转移工业园、东莞(韶关)产业转移工业园等产业转移工业园是这类园区的典型代表。
合作共建模式。
合作共建模式是在省产业转移工业园规划制定、资金投入、开发建设、运营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合作,双方依据合作协议明确分工,权责对等,利益共享。
以深圳和汕尾特别合作区为例,开发由深圳方主导,而基本的保障权、服务权由汕尾方主导掌握,实现两城市、园区、县(区)招商引资和利益协调的共同体。
英德和顺德共建的产业特别合作区也是如此,顺德区与英德市签订区域经济合作协议,顺德区政府负责开发、管理,其税收和GDP数据等由双方共享。
这种模式是一种更加强调优势互补、共同开发、互利共赢的“双主体”园区建设模式。
托管建设模式。
托管建设模式是将园区规划开发、运营管理等在一定期限内委托给具有资金、产业、管理或资讯等优势的受托方运作,双方通过托管协议约定各自权利义务,分享收益。
这种模式能够充分发挥珠三角地区合作方比较优势,在资源投入、招商引资、管理服务等方面加大力度,从而使园区在较高起点快速开发,尽快形成产业规模。
深圳龙岗(吴川)产业转移工业园是该模式的代表之一。
股份合作模式。
股份合作模式是指粤东西北或珠三角地区一方独自出资或合作双方共同出资成立公司,负责园区规划、投资开发、招商引资和经营管理等工作,按照股本比例分享收益。
这是一种探索企业化运作和管理的园区建设发展模式。
目前中山火炬(阳西)产业转移工业园正是这种模式的先行者,中山火炬集团下属5个子公司共同出资成立联合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主导园区的规划建设和招商引资。
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认定办法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粤经贸工业〔2005〕582号广东省经贸委关于印发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认定办法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各部门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迳向省经贸委反映。
二OO五年八月一日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我省山区及东西两翼与珠江三角洲联手推进产业转移的意见(试行)》(粤府〔2005〕22号),规范产业转移工业园的设立,加快推进产业转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珠江三角洲地区指:广州市(不包括从化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惠州市区、惠东县、博罗县、肇庆市区、高要市、四会市;东西两翼地区指:汕头市、汕尾市、潮州市、揭阳市、湛江市、茂名市、阳江市;山区指省内除上述地区以外的其他市、县(市、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产业转移工业园是指在山区及东西两翼地区,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中,整体或部分划出一定面积的土地,由山区及东西两翼地区与珠江三角洲地区政府按合作协议,共同进行开发建设的产业转移工业园(以下简称工业园),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四条土地使用。
土地权属清晰,用地经依法批准,工业园总体规划面积在400公顷以上(含400公顷),首期用地规划开发面积不少于50公顷(含50公顷),已完成对工业园征地补偿工作,并按国家的规定交纳有关土地税费。
第五条基础条件。
已编制有工业园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工业园具备一定的基础设施条件,并已投入一定的基础建设所需的前期资金,同时已根据工业园规划和合作协议开展招商引资工作。
第六条管理制度。
合作双方政府已签订联手推进产业转移协议,已建立两地政府间的联席会议制度,并制定了促进工业园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明确的工业园财政利益分配办法,同时已明确工业园的管理机构,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并制定了工业园管理办法。
广东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2019年10月1日施行)
广东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规范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管理,推动全省高新区高质量发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省级高新区。
第三条省级高新区要以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为方向,创新发展体制机制,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打造国际一流的创新创业生态,建设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新兴产业集聚区、转型升级引领区、高质量发展先行区。
珠三角地区省级高新区要加快建成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东西两翼沿海经济带省级高新区要积极打造区域创新发展特色园、专业园,北部生态发展区省级高新区要着力建设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功能园和示范园。
第四条省级高新区管理工作遵循科学规划、分类指导、注重实效、严格审核的原则,确保省级高新区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省级高新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省级高新区的开发建设和管理工作,省科技厅负责省级高新区归口管理和协调指导,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省级高新区的工作进行指导和支持。
第二章认定第五条按照“统筹布局、优中选优,成熟一个、批准一个”的要求,围绕“一核一带一区”区域发展格局,支持新兴产业园区通过创建省级高新区加快创新发展,支持传统工业园区通过创建省级高新区实现转型升级。
鼓励符合条件的粤东西北产业转移工业园、经济开发区创建省级高新区,培育高端竞争优势。
第六条申请认定省级高新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基础条件方面。
1.原则上应为国务院批准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委批准设立、省人民政府批准或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省直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园区,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满2年且产业基础和创新能力较好的园区。
2.符合所在地国土空间规划,与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有机衔接。
3.土地利用结构和用地布局合理,发展空间充分,基础设施配套完备,四至范围明确,符合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要求。
关于印发《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外部基础设施建设省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外部基础设施建设省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工〔2005 〕258号)各有关市财政局、经贸局: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山区及东西两翼与珠江三角洲联手推进产业转移的意见(试行)》(粤府〔2005〕22号)的规定,现将《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外部基础设施建设省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七日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外部基础设施建设省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山区及东西两翼与珠江三角洲联手推进产业转移工作,加强我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外部基础设施建设省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关于我省山区及东西两翼与珠江三角洲联手推进产业转移的意见(试行)》(粤府〔2005〕22号)和《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认定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助资金补助范围按地级市划分,具体为:汕头市、韶关市、湛江市、肇庆市、茂名市、惠州市、梅州市、汕尾市、河源市、阳江市、清远市、潮州市、揭阳市、云浮市等14个市。
第三条 省对已建立产业转移工业园的地级市(不计产业转移工业园个数)定额补助4000万元。
补助资金原则上从省认定产业转移工业园之日起两年内安排,每年各安排2000万元。
第四条 补助资金专项用于经省认定的产业转移工业园外部基础设施建设,包括道路、供电、供水和环保工程等。
第五条 根据《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认定办法》的规定,各有关地级市必须在本市管辖范围内至少有一个产业转移工业园经省认定后,才能向省财政厅申请拨付补助资金。
第六条 申请拨付补助资金应提供以下材料:1、市财政局的申请报告;2、省对本市有关产业转移工业园的认定文件(复印件);3、建立产业转移工业园的协议及有关资料(复印件)。
第七条 省财政厅审核后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给市财政局。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园区管理的指导意见 粤府函[2011]214号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公 报
一
、
加 强 工 业 园 区规 范 化 管理
( )依 法依 规 设 立 工 业 园 区。全 省 各 地 、各 有 关 部 门要 严 格 按 照 国 家 和 省 有 关 一 政 策 法 规 设 立 工 业 园 区 ,工 业 园 区 的 设 立 、变 更 、扩 园 等 应 符 合 主 体 功 能 区规 划 、
没 有 具 体 项 目的 用 地 ,所 在 地 政 府 要 加 快 推 进 招 商 引 资 工 作 ,切 实 提 高 园 区 土 地 利 用 效 率 ;对 已有 具 体 建 设 项 目 ,但 由 于 非 企 业 原 因 造 成 项 目难 以 开 工 建 设 的 ,要 采
取部分开发 、等价置换 、退还地价款 、按付 款 比例折 算地 价 或有偿 收 回等 多种方 式 妥善处置 ;属企业原 因造成土地 闲置 的 ,要根 据 土地 闲置 年 限,严 格按 有关 规定 落
实 收 取 土 地 闲置 费 、责 令 用 地 单 位 限期 开 工 建设 、依法 收 回土 地 等 多 种措 施 。
( )推 进 节约 集 约 用 地 。各 地 、各 有 关 部 门 在 推 进 工 业 园 区 开 发 建 设 过 程 中 , 五
要 严 格 执 行 投 资 强 度 、用 地 定 额 标 准 等 控 制 性 指 标 ,在 供 地 环 节 坚 决 落 实 节 约 集 约 措 施 ,优 先 保 障产 业 转 移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业 、现 代 服 务 业 、先 进 制 造 业 、低 碳 经 济 发 展 用 地 ,切 实 提 高 单 位 面积 土地 产 出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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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关于抓好产业转移园建设加快产业转移步伐的意见》(粤府〔2009〕54号)、《关于我省山区及东西两翼与珠江三角洲联手推进产业转移的意见》(粤府〔2005〕22号)和《广东省产业转移区域布局总体规划》等文件精神,加强和规范全省产业转移工业园(以下称园区)管理,指导各地做好园区认定、变更、考核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园区指经省政府同意认定的省产业转移工业园。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珠江三角洲产业转出地区(以下简称珠三角地区)包括广州(不含从化市)、深圳、珠海、东莞、佛山、中山市和江门市区、台山市、鹤山市,惠州市区、博罗县,肇庆市区、四会市;产业转移承接地区包括省内除上述珠三角地区以外的其他地级市、县(市、区)。
第二章园区变更第四条园区所在地级市政府可根据园区开发建设实际情况,申请园区更名、园区规划调整和园区扩园。
园区更名是指园区因变更合作共建主体或其他原因,改变园区名称及合作共建相关文件等的变更行为;园区具体规划及园区范围等保持不变。
园区规划调整是指以园区外符合国家政策法规规定的土地相应替换园区内部分土地,调整园区具体规划但不扩大园区范围的变更行为。
园区扩园是指扩大园区范围的变更行为。
第五条申报园区规划调整或扩园,由园区所在地级市政府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变更请求。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将变更请求征求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环境保护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审查单位意见,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后,通知园区所在地级市政府按规定程序申报规划调整或扩园。
第六条园区变更条件。
(一)园区更名条件。
变更理据充分,合作双方书面同意(如需变更合作主体,须征得原合作主体书面同意),园区合作层次原则上不降低,且开发管理关系清晰明确,更名后的园区名称符合园区表述习惯。
(二)园区规划调整条件。
1、变更理据充分,合作双方书面同意,园区开发管理关系清晰明确,调整后的园区符合园区认定条件。
2、新调入的土地面积不大于园区调出的土地面积,且新调入的土地属于产业转移承接地区,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以及园区有关规划,园区现有区域已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查意见要求;园区规划调整已通过环评审查。
3、优先考虑已落实新调入土地用地指标、具备一定经济基础、发展前景好的规划调整申请。
(三)园区扩园条件。
1、变更理据充分,合作双方书面同意,园区开发管理关系清晰明确,调整后的园区符合园区认定条件。
2、园区建成、在建和签定投资协议的入园项目占地面积达园区认定面积的80%以上。
- 2 -3、新增加的土地属于产业转移承接地区,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以及园区有关规划;园区现有区域已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查意见要求,新增加的土地已通过环评审查,并有至少50公顷面积的土地已取得用地指标。
新增加的土地原则上应与园区接壤;情况特殊确实无法接壤的,新增加的土地与园区之间最短直线距离不应超过10公里。
4、符合科学规划、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环境友好的园区建设和变更原则;优先考虑新增加的土地用地指标充裕、具备一定经济基础、发展前景较好园区的扩园申请;近5年发生环保事故、违反城乡规划、违规用地等违法违纪情况的园区不得申报扩园。
5、省国土等部门从用地效益、土地供应率、土地建成率等方面对园区土地进行集约利用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扩园重要依据。
6、需申报规划调整或扩园的园区,在两年内只能申报一次。
第七条园区变更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报园区更名应提交的材料。
1、园区所在地级市政府申请函,说明变更的内容和理由。
2、《广东省经贸委关于印发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认定办法的通知》(粤经贸工业〔2005〕582号)规定的园区认定材料中需变更的文件,如解除原合作关系的文件、新的合作协议、成立新管理机构的文件、合作双方签署的明确保留或变更事项的文件等。
- 3 -(二)申报园区规划调整、扩园应提交的材料。
1、园区所在地级市政府申请函,说明变更的内容和理由。
2、《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变更申请表》(附后),由合作双方政府签署同意意见并加盖公章。
3、合作双方政府就园区变更签订的新协议或补充协议(须说明除变更内容外,其他合作事项是否保持不变)。
4、变更后园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专家论证会评审意见。
5、建设用地的用地批复文件及园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兑现征地补偿款证明,标明园区以及调整或扩园范围所在地的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盘活或臵换存量建设用地的,应提交合法的用地批复文件或臵换土地的批复文件。
6、变更后园区的总体规划和新增首期开发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园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园区新调入或新增加土地的用地范围和用地性质符合当地城市(镇)总体规划要求的证明材料,并在当地城市(镇)总体规划图上标明新调入或新增加的土地。
7、变更后园区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
8、变更后园区的节能规划。
9、应提供的其他文件及相关辅助文件。
以上材料具体要求参照粤经贸工业〔2005〕582号有关规定。
第八条园区变更程序。
园区所在地级市政府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园区变更申请,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环境保护厅、- 4 -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审查单位,对申报园区和有关材料开展审查工作,汇总提出初审意见上报省政府;各审查单位根据《印发省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办公室工作职责的通知》(粤办函〔2009〕73号)要求,按职能分工履行审查职责,对园区变更申请提出明确的书面审查意见。
园区变更申请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批复并抄送省推进珠江三角洲产业向山区及东西两翼转移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第三章园区考核第九条为督促、推动园区开发建设,省对园区开展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工作。
第十条园区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工作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开展,具体按照《广东省产业转移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园区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绩效管理由省财政厅牵头组织开展,具体按照《广东省产业转移竞争性扶持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章园区撤销第十二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撤销园区资格:(一)出现《广东省产业转移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办法》规定应撤销的情形;(二)并入其他园区;(三)合作双方协商一致、主动申请撤销。
(四)省认为其他可以撤销的情形。
(五)省示范性产业转移工业园不得主动申请撤销。
第十三条园区撤销程序。
省政府可直接发文或授权省- 5 -经济和信息化委撤销园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也可根据园区存在的可撤销情形,牵头报请省政府撤销园区;由合作双方主动申请撤销园区的,由园区合作双方地级以上市政府联合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撤销请求,撤销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八条执行。
曾获省财政资金扶持的园区,其撤销前须经省审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对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园区撤销后,不得再以园区名义进行任何活动,不再享受园区相关优惠政策。
第五章园区信息管理第十五条信息报送内容。
(一)月度信息报送内容。
珠三角地区推进产业转移、产业转型升级工作月度进展情况;产业转移承接地园区月度开发建设及承接产业转移工作情况;省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工作(以下简称双转移)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要求报送的其他内容。
(二)季度信息报送内容。
珠三角地级以上市制定的市级合作共建工业园年度工作方案中有关工作进展情况,推进产业转移、产业转型升级工作季度进展情况;产业转移承接地园区季度开发建设及承接产业转移工作情况;省双转移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要求报送的其他内容。
(三)年度信息报送内容。
根据粤府〔2009〕54号文有关要求需要报送的年度工作情况、下一年度工作方案,包括产业转移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数据、推进产业转移的政策措施和具体做法、相关政策建议等;省双转移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要求报送的其他内容。
- 6 -第十六条信息报送时间。
月度信息于每月10日前报送;季度信息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报送;年度工作总结于下一年度1月15日前报送,下一年度工作方案于下一年度1月31日前报送。
临时性信息报送及重大事项按规定及时上报。
第十七条信息报送形式。
数据信息主要通过省产业转移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其他信息(包括年度工作总结、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等),原则上以书面文本和电子邮件两种方式同时报送。
第十八条联席会议及领导小组成员应及时报送有关工作情况和数据信息,分别于每年7月15日和下一年度1月15日前将本单位推进产业转移有关工作情况半年小结和年度总结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第十九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牵头做好有关信息汇总和管理工作,定期发布相关信息,向省委、省政府提供有关分析参考材料。
第二十条园区信息报送情况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统计,统计结果作为产业转移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评价有关依据。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变更申请表- 7 -附件:编号: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变更申请表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名称:申请单位: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制年月日- 8 -填写说明一、申请书应采用钢笔填写或打印的形式,要求简明、扼要、准确。
二、申请书用A4纸打印,附件按表6附件目录顺序标明顺序号。
申请认定材料一式8份,要求附件齐全(其中1份附件为原件,用地批文可用复印件,但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校验单位印章)。
三、申请单位是指省产业转移工业园(以下简称园区)所在地级市人民政府;如无特别说明,园区指变更后形成的园区。
四、土地使用类别应填写属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名称或填写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
五、申请书封面的编号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填写。
- 9 -表1:- 10 -已入园企业明细表表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