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写作品的“番外”侵权吗
续写作品的版权问题研究

续写作品的版权问题研究摘要:续写作品备受争议,尤其在网络时代。
本文介绍了续写作品的概念及特征,且结合实际案件和相关法律法规,指出续写作品备受争议的根本原因为著作权法在续写制度上的空白。
通过平衡原作者、续作者、公众三方的利益,提出续写制度的构建。
关键词:续写作品;原作品;著作权The study of copyright issues of continued worksAbstract: Continued works are controversial, especially in the Internet age. This article introduces the concept and characteristics of the continued works, and points out that the cause of the controversy is the blank of the copyright law with cases and relevant laws. This analysis is based on the copyright law and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By balancing the interests of the original author, the author and the public, we propose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continued works‟ law system.Keywords: Continued works; Original works; Copyright一、绪论本课题研究的续写特指文学艺术创作中对于小说的续写。
续写作品最早出现在先秦时期,明末清初阶段逐渐成为流行趋势。
这其中最成功的作品非《红楼梦》莫属,它创造了中国续写小说史上的奇迹。
续写作品的著作权问题_赵娟

续写作品的著作权问题赵娟李佳蔚(广西大学法学院广西南宁530004)[摘 要]续写作品是基于原有作品而创作出的全新作品,在新作品中已看不出原作品的基本情节和结构,但可以看出它是源着原作品而一脉相承的,具有依附性、独创性。
续写本身即可成为一种对原作品的变相使用方式,无论是对作者因死亡未完成作品,或者是对原作者完整作品的续写,都必须经原作者或者其继承人,法定著作权管理机构授权或者同意。
[关键词]续写作品;原作品;独创性;续写权一、续写作品的概念著作权法上说称的作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的表述方法是: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其基本条件为有特定内容和有一定的客观表现形式,必备条件即为有独创性。
本文所说的续写作品首先以其具备作品的条件为出发点来探~~~~~~~~~~~~~~~~~~~~~~~~~~~~~~~~~~~~~~~~~~~~~~~~~~~~~~~~~~~~~~~~~~~~~~~~~~~~~~~~~~~~~~~~~~~~~~~~~~~~~~~~~~~~~~~~~~~~~~~1.显性内容主要有:(1)阵地建设。
(2)宣传教育活动。
(3)组织建设。
(4)师生主题实践活动。
(5)党建制度建设。
(6)理论学习探讨与研究。
(7)环境的特殊布局。
(8)广播、电视、网络、多媒体的专题运用。
(9)特殊群体佩带特殊标志。
(10)党员结对助贫、帮教、培养活动。
(11)教工党员、积子创优质岗优质课活动。
(12)学生党员、积子创文明标兵、学业模范等等。
这些都是能直接感受到的党建文化内容。
2.隐性内容主要有:(1)良好的校风、教风与学风。
(2)协作、和谐的人际关系。
(3)助人为乐的精神。
(4)刻苦务实的作风。
(5)党员、积子个体或群体的人文素养对师生辐射效应。
(6)尊师爱生的精神风貌。
(7)厚德自溢性的自觉公益行动。
(8)拾金不昧、见义勇为的高尚行为。
作品被续写的赋权与保护

河南科技Hena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知识产权总758期第二十四期2021年8月作品被续写的赋权与保护柳可(河南工业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0)摘要: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续写行为已逐渐成为著作权领域争议的焦点。
由于续写在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中并没有规定,有的学者认为其侵犯了原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一种侵权行为;有的学者认为,其是续写者独立创作的作品,是合法作品,理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因此,研究续写行为的性质,确定续写作品的法律地位,对我国著作权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续写作品;独创性;侵权性;续写权中图分类号:D923.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5168(2021)24-0130-04Empowerment and Protection of Works Being ContinuedLIU Ke(Law School of Hen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Zhengzhou Henan450000)Abstract:With the advent of the Internet age,continued writing has gradually become the focus of controversy in the field of copyright.Since there is no provision for sequel in our country's current"Copyright Law",some schol⁃ars believe that it infringes the original author's right to protect the integrity of the work,which is an infringe⁃ment;and others believe that it was created independently by the Sequel Works are legal works and should be protected by the Copyright Law.Therefore,studying the nature of continuation works and determining the legal status of continuation works are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the development and improvement of our country's copy⁃right system.Keywords:continue writing;originality;infringement;renewal right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中并没有对续写权进行规定,续写权作为一种新的权利,其权利内容和性质目前在学术界尚未形成统一的概念。
探析续写作品的著作权侵权问题_沈丹

作时沿用《星辰变》中的人物、情节、环境等要素,这种创作方式会
《六十年后——走过麦田》是《麦田里的守望者》的续作,沿用
使读者误认为后传与《星辰变》之间存在关联,其目的在于借助 原作第一人称的叙事方式,语言上仍然大量使用与原作类似的俚
《星辰变》在网络上积累的人气,吸引那些喜爱《星辰变》的读者去 语与俗语,所塑造的人物形象也保留着原作中的行为风格。法院
情况下,在原作品基础之上创造新作品并加以后续利用的行为。
《飘然而逝》是《飘》的续作,对原作中部分人物形象给予颠覆
其中,对于“保留原有作品基本表达”的理解不能过于狭隘,本文 性的塑造,反驳了原作者的观点和判断,使原作中的人物、故事情
以国内的几个案件为例进行探讨。
节及场景在新作中呈现新的含义。《飘然而逝》以其明确的批评、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 2 条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 但是否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权,需要另行分析。著作权的内容是指
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著作权人享有的专有权利的总和。著作权人享有一项专有权利
笔者认为,续写他人的作品而形成的劳动成果是否称得上是作 就意味着其能控制他人利用作品的某种特定行为。根据续写者
写作品达到了独创性的要求,但是这不能改变续写作品保留了原
五、结语
作品基本表达的事实。一般情况下,续写作品足以让读者回忆起
笔者认为,首先,续写作品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其本身
原作品的具体内容,使读者认为二者存在联系,从侧面反映了续 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其次,续写作品不侵犯原作者的保护作品
写作品与原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同时,未经许可的续写进一步 完整权,但在多数情况下,会侵犯原作者的演绎权,主要是改编
《星辰变后传》案虽然是围绕网站反垄断行为为中心,但是其 讽刺色彩博得美国法院的认同,法院认定其增加了新的表达方
擅自编写作品续集侵犯了原作者著作权吗

擅自编写作品续集侵犯了原作者著作权吗著作权也称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权利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
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著作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擅自编写作品续集侵犯了原作者著作权吗?1984年10月,著名军事小说家汤姆·克兰西的处女作《猎杀红色十月号》由美国海军研究所出版社出版。
因时任美国总统里根的“这是我的故事”之赞誉,该小说迅速成为畅销书,并被派拉蒙公司拍摄成同名电影。
在克兰西随后创作、由企鹅普特南出版社出版的几部小说中,原小说中,中情局情报分析员杰克·瑞恩变身为历史学家(前海军少尉)、中情局特工,甚至美国总统。
然而,针对其后小说使用了瑞恩这一角色,美国海军研究所以其已通过出版合同受让了包括瑞恩角色权利在内的全部著作权为由启动了侵犯著作权的仲裁程序。
该仲裁案最终以双方和解告终。
在美国,类似案件还有很多,比如涉及《洛丽塔》《麦田守望者》《飘》等作品的续集案件。
并且,美国法院还创设了“足够独特”和“被讲述的故事”两个判断角色是否单独享有版权的司法标准。
鉴于以已有作品的人物角色、人物背景再创作作品的类似纠纷在中国已经出现,续集创作权是否是法定著作财产权权能的问题自然成为争议焦点。
笔者认为,续集创作权并非中国《著作权法》的法定财产权权能,因此未经许可而创作续集并不一定侵犯了原作的著作权。
国外对续集创作权如何规定美国之所以大量类似纠纷频仍,“罪魁祸首”乃美国版权法“衍生作品”定义的超广义性,以及因此导致的财产权权能的超抽象性。
美国版权法第101条的“衍生作品”定义为:“基于一个以上已有作品的作品,比如翻译、音乐编曲、改编为戏剧、改编为小说、改编为电影剧本、录音制品、艺术复制品、节略本、缩写本,或者重作、转换或者改变一部作品的其他任何形态。
含有编辑性修订、注释、详细解释或者其他修改的作品,如果作为整体是作者的独创作品,是衍生作品。
”美国国会的立法报告将侵权衍生作品的判断标准解释为“必须以某种形态包含了版权作品的一部分”,其列举的除外情形是“详细评论某作品或者受小说启发完成的标题音乐作品不构成本条项下的侵权行为。
论我国同人作品中改编权侵权问题

论我国同人作品中改编权侵权问题在我国,同人作品是指以已有原创作品为基础进行创作的二次创作作品。
以某部动漫、小说或电影为基础,创作出新的故事情节、角色设定或配乐等作品。
这种二次创作在我国已经变得非常普遍,而其中的改编权侵权问题也逐渐引起了广泛关注。
改编权是指原创作品作者依法享有的一项权利,包括对其作品进行改编、翻译、改写、注释等权利。
对于同人作品来说,如果未经原作品作者或版权所有人的许可,就擅自进行创作或发布,就会侵犯原著作者的改编权。
针对这一问题,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也有所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就明确规定了对于原著作品的改编权侵权行为进行了明确的法律界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惩罚。
在实际应用中,改编权侵权问题却并不容易解决。
是关于同人作品是否构成侵权的认定问题。
有些同人作品在创作过程中可能会对原作品进行了创新性的改编和加工,这时要如何界定是否构成侵权是一个很棘手的问题。
关于侵权行为的认定和法律救济的问题。
对于侵权行为,往往需要进行一系列的证明和举证工作,这对于绝大多数同人作者来说都是一项巨大的挑战。
是关于如何平衡原创作品作者和同人创作者的权益问题。
在保护原创作品作者的权益的也需要妥善考虑到对于同人创作者的合理保护和引导。
如何处理我国同人作品中的改编权侵权问题,是一个需要综合考虑法律、文化、艺术等多种因素的复杂问题。
在处理这一问题时,建议可以采取以下一些措施:第一,加强法律意识和知识普及。
对于同人作品作者和社会公众,特别是青少年群体,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如举办讲座、宣传活动等,加强对于著作权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和宣传,提高大家的法律意识,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第二,建立更加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可以适当加强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完善,尤其是对于同人作品中的改编权侵权问题进行更为详细的规定和界定,以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和适用性。
加强相关行业的管理和规范。
在动漫、小说、游戏等相关产业中,可以建立更加严格和规范的自律管理机制,引导同人作品作者进行合法合规的创作和发布,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浅谈续写行为的性质:兼谈著作权法的完善

浅谈续写行为的性质:兼谈著作权法的完善
姜朋
【期刊名称】《研究生法学》
【年(卷),期】2000(000)001
【摘要】'任何人不能基于自己的过错获得利益。
'根据这条古老的法谚,擅自对他们的作品进行续写(以下称续写行为)所产生的'作品'(以下称后续作品),能否受著作权法保护,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如何认定续写行为的性质。
对此本文拟作初步的探讨。
一、续写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续写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这其实是一个寻找请求权基础的问题。
【总页数】2页(P43-44)
【作者】姜朋
【作者单位】不详;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3
【相关文献】
1.合理使用他人作品未注明出处的法律性质及责任承担——兼谈我国《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 [J], 凌宗亮
2.论遗作发表权的“行使”和“保护”——兼谈《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24条的立法完善 [J], 李杨
3.作品出租权若干问题的思考--兼谈我国著作权法的完善 [J], 邓社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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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谈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立法完善 [J], 吴迪;王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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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摄电影片续集,应得到剧本和电影片著作权人的双重许可

拍摄电影片续集,应取得剧本和电影片著作权人的双重许可【原创】文/汐溟美国有许多知名的系列电影,如《复仇者联盟》系列、《加勒比海盗》系列、《变形金刚》系列等,我国也有些成功的系列电影如不久前热映的《前任》系列。
拍摄电影片续集应该怎样获得授权,或者怎样的授权链条才算完整无瑕疵呢?电影片的续集在著作权法意义上属于演绎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属于演绎的方式,演绎作品的实质是利用了在先作品具备独创性的基本表达,并在其基础上创造升华产生了新的独创性智力表达。
就表达而言,演绎作品包含两个部分,一部分为在先作品的独创性表达,另一部分为演绎者自己的独创性表达。
演绎作品之所以作为作品受到保护,是因为演绎者有自己的独创性表达存在。
而演绎作品权利人所享有的著作权是非独立的,即所谓“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其根源就是因为电影片续集利用了在先作品的独创性表达。
准确理解“利用了在先作品的基本表达”是正确判断拍摄电影片续集应如何获得完整授权链条的关键。
严格来说,只要利用了在先作品的基本表达就必须获得其著作权人的授权,否则就侵犯了在先作品著作权人的某种著作使用权。
具体分析,拍摄电影片续集会利用哪些在先作品的表达。
首先,在先电影片是基于电影剧本而改编拍摄而成的,故事梗概、人物素材、人物关系、具体情节等元素基本以电影剧本为根据,电影片续集至少会沿用电影剧本中人物素材、人物关系,且新的故事背景也是以电影剧本中故事梗概为基础。
所以,电影片续集必会使用在先电影剧本的独创性表达,获得在先电影剧本著作权人的授权是拍摄电影片续集的基本法律条件。
这一授权环节的存在不难理解,实践中国内电影企业也大多如此操作。
其次,电影片续集是否利用了在先电影片的表达、是否需要获得在先电影片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存有较大争议,也较难理解。
探析续写作品的著作权侵权问题

探析续写作品的著作权侵权问题作者:沈丹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23期摘要当今网络信息时代,续写行为越来越活跃。
而续写作品涉及原作品作者的著作权、续写者的著作权以及二者之间的利益分配,其法律问题本身就比较复杂。
并且,就目前我国有关立法司法实践而言,均无明确的规定或司法判例,导致相关法律纠纷层出不穷。
本文试从独创性的角度剖析续写作品的法律地位;并在此基础上,详细分析续写者与原作品作者的著作权法律问题。
关键词续写作品独创性演绎权合理使用作者简介:沈丹,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8-067-02一、续写作品之概念关于续写作品的概念,学界一直没有定论。
有的观点称:“就是在他人已完成或尚未完成的作品的基础上独立思维,创造而形成的作品”。
也有学者认为,续写作品是对现有作品在时间上和(或)空间上进行延伸和拓展,延拓者借用现有作品的主要角色或典型艺术形象,综合理论或线索等进行延伸和拓展而成的作品,并认为是基于原有作品而创作出的全新的作品,在新作品中已看不出原作品的基本情节和结构,但可看出它是沿着原作品而一脉相承的。
对于续写作品的概念,笔者略倾向于第二种。
笔者认为,续写作品是在现有作品的基础上续作而形成的新作品,并且读者能从续写作品中回忆起原作的部分内容,即续写作品不可避免地烙有原作的印记。
但是,如果他人仅利用原作品的思想、观念或理论进行创作,由此产生的新作品与原作品在表达上已无实质性相似,那么新作品并非原作品的演绎作品,更不是本文所讨论的续写作品。
在文化市场上,现存的续写作品一般包括以下四种:(1)对作者因死亡或者其他原因而未完成作品的续写;(2)基于委托关系或续写合同的续写;(3)對合作作品的续写;(4)对原有完整作品的续写。
本文主要针对第四种情况中的对他人完整作品的续写进行讨论。
二、续写作品之独创性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续写作品著作权问题

续写作品著作权问题摘要:续写作品在文化市场中不断涌现但国际和国内都没有法律规定和相应的司法判例因此续写作品问题逐渐成为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
续写作品问题关系到续写作品本身和原作品的著作权涉及到作者之间权益的分配故实有商榷之必要。
试图探求续写作品的性质判定其合适的法律定位从而提出对续写作品问题的解决方法。
关键词:续写作品独创性侵权性原作品瑕疵一、续写作品的基本理论(一)、续写作品的概念。
关于续写作品概念有的学者认为续写作品是指续写他人作品就是在他人已完成或未完成的作品的基础上进行独立思维、创作而成的作品。
也有的学者认为续写作品是对现有作品在时间上和(或)空间上进行延伸和拓展拓展者借用现有作品的主要角色或典型艺术形象综合理论或线索等进行延伸和拓展而成的作品并认为是基于原有作品而创作出的全新作品在新作品中已看不出原作品的基本情节和结构但可以看出它是源着原作品而一脉相承的。
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更加完善所指的续写作品是指续写他人的作品的作品。
续写作品是在原作品的基础上拓展而成的作品与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演绎作品有本质上的不同。
演绎作品又称再创作品即从原有作品中派生出的新作品。
这种派生作品中虽然有后一创作者的精神成果在内但又未改变原作之创作思想的基本表达形式。
如果以许多原有的作品的内容为素材创作出全新的作品在新作品中已看不出原作的情节和结构那就不能视为版权含义下的“演绎”了。
这种作品是新的“原作”。
因此续写作品不属于演绎作品比演绎作品具有更多的独创性。
续写作品的续写行为究竟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中规定的使用方式呢?《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的使用方式包括:复制表演放映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改编翻译汇编编辑等。
但是第十条没有兜底条款。
因此“续写”这一行为在《著作权法》中并没有规定。
再且上述的使用方式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都是对原作品的使用;而“续写”偏重于在原作基础上创作新作品。
所以续写的性质与上述的使用行为是不同的。
短视频平台影视作品二次创作的版权侵权现象研究

短视频平台影视作品二次创作的版权侵权现象研究短视频平台影视作品二次创作的版权侵权现象研究摘要:随着短视频平台的兴起,用户通过二次创作将影视作品进行再创作与传播已成为一种盛行趋势。
然而,这种形式的创作往往伴随着版权侵权问题,引发了广泛关注。
本文对短视频平台上影视作品二次创作的版权侵权现象进行了深入研究,分析了其产生的原因和形式,并提出了建立更加有效的版权保护机制的建议。
一、引言短视频平台的兴起使得用户可以轻松地通过手机等终端进行创作和传播,其中最为盛行的就是通过二次创作对影视作品进行改编。
然而,伴随着这一创作方式的流行,版权侵权问题也日益严重,给原创作品的创作者带来了巨大的困扰。
因此,研究短视频平台上影视作品二次创作的版权侵权现象对于促进创作环境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二次创作的版权侵权问题A. 侵权原因影视作品二次创作的版权侵权,主要是由于用户在进行二次创作时未经原作品创作者的许可而直接使用了原作品的素材,如音乐、背景、台词等。
这种未经授权的使用,严重侵犯了原创作者的权益。
B. 侵权形式在短视频平台上,影视作品的二次创作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改编剧本:用户对原作品进行重新改编,编写全新的剧情和对白。
2. 制作蒙太奇:用户剪辑多部影视作品的片段,创作出全新的短视频作品。
3. 配乐创作:用户将原作品的场景或剧情与其他音乐进行配合,创作出全新的作品。
4. 视觉特效创作:用户使用各种视频处理软件对原作品进行特效处理,改变原作品的视觉效果。
三、研究方法本研究采用文献分析、案例研究和逻辑分析等方法进行研究,通过分析大量的相关文献和案例,结合逻辑分析,对短视频平台影视作品二次创作的版权侵权现象进行深入剖析。
四、版权保护机制建议为了解决短视频平台上影视作品二次创作的版权侵权问题,需要建立更加有效的版权保护机制。
本文提出以下几点建议:1. 平台责任加强:短视频平台应加强对二次创作作品的监管,对侵权行为进行及时处罚,建立健全的版权保护机制。
浅析二次创作作品侵权保护

浅析二次创作作品侵权保护摘要:互联网技术发展与智能手机的普遍使用致使短视频平台和剪辑创作者都迎来了“井喷式”的红利,但未经版权人授权引用原作品介绍影片带来了一系列侵权纠纷。
此类著作侵权案件的司法实践往往存在着许多规范上的混同与不足,通过解析二次创作作品的侵权实质要素来助力规范侵权认定和辨明实践缺漏是改进的基础。
以现有国内法律、国际条约与权威学说作前提,以鲜明的案例解读侵权认定要件构成模式与拓展思路,遵循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多主体参与”思想的指导找寻公众与权利人、权利保护与创作自由的平衡点,致力于打造“绝对保护,相对自由”的公平公正开放的创作大环境,实现社会与个体共赢的和谐目标。
关键词:二次创作;著作权侵权;利益平衡;要素分析法近年来,文化市场的繁荣发展为大众提供了许多精彩绝伦的影视作品。
伴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新一批的文化消费者与创作者应运而生。
网络创作者通过剪辑配乐加工一些热门影视作品,带领观众们低门槛、高效地了解影视剧主线剧情,甚至不乏原版经典场景的再现。
这种热门产业也带来了不少侵权纠纷,无论是引起争议的“谷阿莫二创侵权案”,还是“优酷诉配音APP侵权案”,它们都牵涉到二次创作侵权的问题。
而侵权争端的锚点则在于认定程序遵循的标准和依据。
当前传统的著作权保护思想和规范机制,应考量文化作品传播技术变革的趋势,遵循“利益均衡”的科学思想逐渐改进不适应新变化的规制。
本着开放包容的哲学思辨精神,对现实生活中出现的新侵权争端做出创新性保护,为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开创新局面。
一,著作权概念及侵权认定著作权原指版权,主要指著作相关的复制权,随着时代科技的进步,受保护权益内容不断扩大。
目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特指一定领域内具备独创性且能以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二次创作作品(下简称二创作品)侵权对象正是指能为《著作权法》有效保护的原影视作品,它要求原影视作品是排除官方文件、新闻及世界公理规律的文化作品,本文所讨论的二创作品大多满足这一前提。
二次创作规章

二次创作规章
1.二次创作应当尊重原著作者的版权,不得侵犯原作者的合法权益。
2. 二次创作应当注明原作出处,并标明二次创作的作者和来源。
3. 二次创作不得涉及到侵犯他人的隐私、人身攻击等不良行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4. 二次创作应当保持一定的创意和独立性,不得抄袭、盗用原著的内容或者其他作品的素材。
5. 对于商业用途的二次创作,应当与原著作者或版权方进行合法的合作和授权。
6. 对于非商业用途的二次创作,应当遵循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准则,不得造成不良影响。
7. 对于侵犯原著作者版权的二次创作,应当立即停止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 对于违反本规章的二次创作者,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理和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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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续写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论续写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作者:金玉花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23期摘要续写作品的出现是知识大爆炸、经济全球化时代的产物,法律在调整续写作品相关权益人方面既面临着文化发展的迫切需求,也面临着对著作权人个人私利的合法保护的重大责任,但是我国目前对续写作品相关法律规制少之又少,因此,续写作品引发的相关问题在我国值得我们加以探讨。
关键词续写作品著作权续写权作者简介:金玉花,南京工业大学,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7.08.265一、续写作品的概念和分类续写在世界范围内已经成为常见的文学创作形式。
在现有作品的基础上进行续写,其中原因大致有:第一,为了满足读者强烈的故事情节发展心理。
例如《红楼梦》中主要代表人物的结局;第二,为反映一定的社会现状进行续写,例如《儒林外传》;第三,现有作品潜在的商业利益驱使而续写。
(一)续写作品的概念关于续写作品的概念,我国《著作权法》并没有给予规定,学术界也是各有分歧。
百度词条认为:续写指从原文出发,遵循着原文的思路,对原文作延伸,具备独创性和可复制性。
非独创、不可复制的智力成果难以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共有约16种,续写作品属于其中之一。
(二)续写作品的分类从续写权利的来源上看,续写作品可以分为4类:第一,对合作作品的续写,这属于有权续写,即一部作品有多个作者,其中一个或多个作者对原作品进行续写。
第二,基于合同或委托的续写,原作品著作权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完成作品,委托他人代为续写未完成部分。
第三,对原作品作者因死亡而未完成作品的续写,如曹雪芹死后高鹗对《红楼梦》后四十回的续写;马克思死后,恩格斯及其女儿对《资本论》第二卷、第三卷的整理。
第四,对已完成的作品的续写。
为便于理清续写作品与原作品之间的法律关系,将续写作品分为有权续写和无权续写。
有权续写,按照续写的权利来源可以分为基于委托关系的续写和基于合作关系的续写。
续写作品侵犯原作权利吗?

续写作品侵犯原作权利吗?出处:luoyun-iplaw文/袁博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编者按续写是文学创作中常见的一种形式,是对原作延伸和拓展而成的新的作品,由此引发的版权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并不少见,国内外司法实践中对其法律属性也存在一些分歧。
本文作者从是否侵犯原作作者保护作品完整权、是否属于合理使用、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角度来分析续写这种创作形式的正当性与合法化,以期能为今后此类问题的解决提供一种思路。
续写作品,是指对现有作品在时间上和空间上进行延伸和拓展,借用现有作品的主要角色及情节线索等进行延伸和拓展而成的与原作品一脉相承的新作品。
续写是文学创作中常见的一种形式,古已有之,例如《红楼梦》后40回就是高鹗对曹雪芹前80回的续写。
但是,我国著作权法对续写作品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国外司法实践中对其法律属性也存在一些分歧。
那么,续写作品侵犯原作版权吗?不侵犯原作保护作品完整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所谓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一般认为,保护作品完整权关涉到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是作品本身遭受了改动,其二是作品本身未被改动,但别人对作品进行了其他利用,从而损害了作者的精神利益。
关于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六条第二项规定,不依赖于作者的精神权利,乃至在经济权利转让之后,作者均有权声称自己系作品的原作者,并有权反对任何有损作者声誉的歪曲、篡改或者其他改动或者贬抑其作品的行为。
可以看出,从法条字面理解,“歪曲、篡改”针对的是作品本身,而“其他改动或者贬抑”针对的是作品本身未加改动的情形。
这说明,我国著作权法中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对于没有改动作品本身的行为,并未予以明确,而续写行为是对作品的进一步延伸而非如改编一样对其本身内容的改动,因此并不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
当然,质量低劣的续写作品可能会因为联想而降低原作作者的声誉或者影响原作的市场号召力,但这属于一般人格权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范畴。
同人创作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同人创作,又称二次创作,是指基于原创作品进行再创作的一种文学、艺术形式。
在我国,同人创作已经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文化现象,它不仅丰富了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也为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然而,同人创作在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法律问题,如版权、侵权、名誉权等。
为了规范同人创作,保护创作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文化市场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二、同人创作的定义与范围1. 定义:同人创作是指在不改变原作基本情节、人物关系和主题思想的前提下,对原作进行改编、续写、评论、演绎等创作活动的总称。
2. 范围:同人创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形式:(1)小说、散文、诗歌等文学作品;(2)漫画、动画、影视作品等视觉艺术作品;(3)音乐、舞蹈等表演艺术作品;(4)游戏、模型等虚拟现实作品。
三、同人创作的法律地位1. 同人创作属于知识产权范畴,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
2. 同人创作者享有对其作品的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3. 同人创作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不受原作著作权人的限制。
四、同人创作的法律保护1. 同人创作者在创作过程中,应尊重原作的著作权,不得侵犯原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2. 同人创作作品在发表、传播过程中,应注明原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不得侵犯原作者的署名权。
3. 同人创作作品不得侵犯原作著作权人的其他合法权益,如名誉权、肖像权等。
4. 同人创作作品在未经原作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用于商业目的。
5. 同人创作作品在发表、传播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含有违法、违规内容。
五、同人创作的侵权责任1. 侵权行为:未经原作著作权人同意,擅自改编、续写、评论、演绎等创作原作,侵犯原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2. 责任承担:侵权行为人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二次创作本身是否拥有版权 是否侵犯原作者版权 通过二次创作盈利是否违法

二次创作本身是否拥有版权是否侵犯原作者版权通过二次创作盈利是否违法同人文化在我国属于舶来品,发源于日本,附属于动漫文化产业的次文化。
同人即是有相同志向的人们、同好。
包括“对某一作品的二次创作”和“非商业化的原创作品”这两种形势。
提问人主要问的还是第一种情形,即对某一作品的二次创作。
二次创作即以受到著作权保护的畅销书、电影、连续剧、动画、电动游戏中的人物和情节等为蓝本,进行文字、图像、影响的第二次衍生创作。
常见于同人小说、同人漫画等。
许多同人作品都会由同人们制成同人志,自费出版。
也有些同人作品,不刊登在同人杂志上,而是通过网站发表。
根据我国现有的《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分析如下:(一)著作权属于创作作品的作者,作者享有对其作品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著作人格权以及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等著作财产权。
(二)他人在改变、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变、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三)如果在法定合理使用范围内(一般以教学、科研等非营利为目的的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二次创作在法律上即是对原作品的改写或改编,使用原作品就必须要经过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给其一定的报酬。
若未经原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其作品进行二次创作即侵害了原作品的著作权,除非,该二次创作是在法定合理使用范围之内。
其次,二次创作的作品拥有版权,即拥有对改写改编后所形成的新作品的著作权,但前提是该二次创作未侵犯原作者的著作人格权,并且已经过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其报酬。
最后,如果在法定合理使用范围内以教学科研等非营利目的的二次创作,可以不经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亦不支付其报酬。
诚然,同人文化在我国尚属新兴之物,但就其法律地位而言,同人文化的二次创作行为,确实违反了著作权法的规定,面临着侵害了原作品的著作财产权、著作人格权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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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续写作品的“番外”侵权吗袁博认为,续写作品虽然沿袭了原作的许多专有元素(如篇名、人物角色名字、故事背景等),但在一般意义上,并不会对原作产生市场竞争文|方圆记者 赵衡当下,很多热门网络小说被改编成电视连续剧,电视剧热播后观众又觉得不过瘾,于是原作者或者不少好事者纷纷为该网络小说续写各种“番外”。
“番外”一词来自日本,中国一般称为“外传”。
一番二番是指书本、电视、漫画的目录,比如一页两页。
“番外”就是对正文做的补充,通常不录入正文,是作者主动在题材中加入的部分。
近日,有某热门网络电视剧的粉丝、文学爱好者李女士咨询《方圆》记者,她打算为一部改编成热门电视连续剧的网络小说续写“番外”。
因为她觉得该网络小说结尾没能说尽男女主角的爱恨情仇,让人意犹未尽;而原作者没有续写该小说,其他作者续写的各种“番外”又不如她意。
不过她也疑惑,续写他人作品是否会侵犯他人著作权呢?为那些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续写“番外”、外传、续集涉及哪些版权问题?是否存在法律风险?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法官袁博和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傅钢告诉《方圆》记者,续写作品具有对原作的依附性,与原作相互影响,但与演绎作品相比有较大差异。
续写作品一般不侵犯原作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但在现行著作权法框架下难以构成“合理使用”,这一问题有必要在将来的著作权法修订中得到解决。
续写剧本惹出官司续写他人作品是否侵权的问题,从著作权法的角度看,主要涉及是否会侵犯他人作品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比如2015年2月3日,媒体报道的方言短剧《幸福的“火巴”耳朵》侵权案。
2006年,四川省电视台经济频道组织拍摄了20集方言短剧《幸福的“火巴”耳朵》(第一季),并在当年国庆节期间的《麻辣烫》栏目中播出。
每集为一个独立的故事,主要讲述了发生在凤姐与“火巴”哥、肥肠粉与甘江斗、花喜鹊与王宝器三个幸福村家庭的幽默故事。
根据每集片头字幕载明的编剧情况,20集中原告马某单独担任编剧的有5集,其余剧集由电视台指派的工作人员单独或与马某共同担任编剧,马某因此获得了电视台支付的报酬。
从2007年2月开始,上述频道又组织拍摄并播放了《幸福“火巴”耳朵》(第二季),至马某起诉该电视台时已拍摄到了301集,续集沿用了第一季中的故事背景、人物性格、人物关系等基本设定,并新增了钢豌豆(女)和铁公鸡、朴尔白(女)和田菜农两对夫妇。
续集的情节安排、人物对白、剧情走向等与第一季并无相同。
电视剧第一季以后的故事由电视台独立拍摄完成,马某没有参与剧本的创作。
2012年马某起诉称,其为上述方言短剧第一季的唯一原创著作权人,被告电视台未经其许可使用了该作品拍摄续集并播放,新增人物歪曲了原作品的主题和价值取向,侵害了其“保护作品完整权”等权利,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播放,不得在电视节目中使用涉案作品中的人物形象和故事背景幸福村,并赔偿损失162.5万元等。
针对续写作品是否侵犯原作品完整权,傅钢认为,续写他人作品并不侵犯原作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所谓“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一般认为,“保护作品完整权”涉及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是作品本身遭受了改动;其二是作品本身未被改动,但别人对作品进行了其他利用,从而损害了作者的精神利益。
而为他人作品写“番外”、续集等行为,并没有改动作品本身;也没有因使用原作品而使得原作品受到歪曲,从而损害原作品作者的精神利益。
袁博表示,《伯尔尼公约》第6条第2项也规定,作者有权反对任何有损作者声誉的歪曲、篡改或者其他改动或者贬抑其作品的行为。
但从《伯尔尼公约》来看,“歪曲、篡改”针对的是作品本身,而“其他改动或者贬抑”针对的也是作品本身。
与之相应,我国著作权法中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也仅规定了针对作品本身的“歪曲、篡改”,对于没有改动作品本身,而是为其续写的情形,并未予以明确。
而续写行为是对作品内容的进一步延伸,并没有对作品本身内容进行改动,因此,续写他人作品并不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
据媒体报道,前文所述《幸福的“火巴”耳朵》侵权案,经成都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该剧第一季以后的剧集系电视台独立拍摄完成,原告并没有参与剧本的创作。
续集沿用了以前的基本设定,呈现出了具有独创性的表达方式,构成新的作品。
因此没有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
“合理使用”的界限在哪里续写他人作品没有侵犯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是否也意味着为了续写他人作品而使用他人作品就属于完全“合理使用”的行为呢?就续写是否构成现行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问题,袁博表示,根据现行著作权法第22条的规定,对“合理使用”采取的是有限列举的形式,即仅仅列举了12种具体情形属于“合理使用”,没有续写他人作品的情形,也没有兜底条款。
这种封闭式的立法使得续写他人作品这样的行为实际上是没有得到著作权法支持的。
不过,根据2013年3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下称《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表现在续写他人作品上,即续写他人作品并不会影响原作品的正常使用或者不合理地损害原作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据此,续写他人作品根据该《实施条例》,应当构成现行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
就著作权法和《实施条例》规定不一致的问题,袁博认为,这种矛盾应当通过修法予以解决。
因为,从法律位阶上来说,《实施条例》效力低于著作权法;从条文关系上来说,《实施条例》第21条要受到著作权法第22条的制约。
换言之,《实施条例》第21条是对著作权法第22条构成“合理使用”条件的进一步细化:即著作权法第22条认为初步符合“合理使用”条件的,如果“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或者“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的,仍然不构成“合理使用”。
由于著作权法第22条封闭式的立法中并未将续写他人作品5556规定为“合理使用”,因此从严格意义上来说,这种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仍然存在侵权风险。
傅钢表示,令人欣慰的是,国务院法制办于2014年6月公布的《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43条相对现行著作权法第22条已在原有的12种具体情形后又加了兜底条款,即第13项的“其他情形”,从而为法院用《实施条例》第21条判断类似续写他人作品这样的其他“合理使用”的情形留下了空间。
事实上,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将续写他人作品纳入“合理使用”的行为模式,是大势所趋。
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有争议续写他人作品的法律属性,袁博认为,属于对他人现有作品在时间上和空间上进行的延伸和拓展。
续写他人作品是指,借用他人所写的现有作品的主要角色及情节线索等进行延伸和拓展而成的与原作一脉相承的新作品。
其法律属性首先表现在续写他人作品具有对原作的依附性。
由于续写他人作品需要使得读者在阅读体验中实现从原作到续作的平稳过渡,因此,相同的主要角色、相似的故事环境和既存的主要情节成为故事衍生发展的必然基础。
袁博介绍,例如《少年包青天》,即可视为对《包青天》的续作(时空背景向前拓展),包含了相同的基本角色(包拯、公孙策、展昭),有联系的故事环境(北宋时代),同类型的基本情节(审理奇案)。
因此,具有对原作的依附性。
其次,续写他人作品还具有相对独立的独创性。
由于续写只是借助原作的人物角色和故事背景,但要表达的是时空完全不同(向前或向后延伸)的故事情节,因此必然有完全不同的故事表达,因而又具有自己的独创性。
尽管正当的续写行为是原作作者必须容忍的合理使用行为,但是,考虑到作为续写基础的原作一般都是在商业上获得成功的作品,具有潜在的经济价值,如果不加约束地完全开放,就会导致原作作者续写自己作品的优先权益得不到保障,同时其续作的潜在市场也会被瓜分。
因而,在续写者存在恶意的情况下,续写行为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袁博介绍,典型案例是2004年的王跃文诉叶国军、王跃文(原名王立山)、北京中元瑞太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华龄出版社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原告王跃文是国家一级作家,代表作《国画》知名度很高,但并未创作小说《国风》。
原告在被告叶国军处销售的图书中购买了一本《国风》,封面表明作者为“王跃文”,在宣传彩页上有“王跃文最新长篇小说”、“《国画》之后看《国风》”字样,遂以侵犯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
一审生效判决认定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著作权,但其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人民币10万元。
该案中,法院认为,“《国画》之后看《国风》”字样,具有虚构二者之间的连续关系的主观意图。
而“王跃文”署名在文化市场上已具有标识利益,能够直接指向原告本人,被告通过虚假宣传的行为造成了消费者在两个王跃文之间产生混淆,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袁博认为,续写作品虽然沿袭了原作的许多专有元素(如篇名、人物角色名字、故事背景等),但在一般意义上,并不会对原作产生市场竞争,原因在于:第一,一般不存在相同的竞争时空。
续写作品一般基于已经声誉鹊起的成功作品创作,这意味着原作在市场上早已知名,其影响力不但先于续作,且一般要远远大于续作。
第二,由于原作的巨大影响力,使得相关消费者对作品来源具有较大的识别力,如果续作没有其他的不正当竞争情节(如假冒原作者署名),消费者一般不会产生混淆。
那么,如何区分正当的续写行为与不正当竞争呢?其最主要的判断要素,就是续写者有无混淆作品来源的主观恶意。
例如,在当《魔戒》系列电影正在热播的时段,以其中的主要人物等创作续集,显然会损害原作者的权益。
而在前述案件中,对于被告而言,因其虚假宣传,使人产生其作品与原告王跃文相关之联想,借鉴原告已具有的市场号召力,使消费者在两个王跃文之间产生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然而,绝对禁止续写他人作品,又会抑制创新。
因此,可以在著作权法中增加条款规定原创作者对已完成作品的续写优先权,在一定期限内,任何人未经作者的许可不得续写该作品,但超过该期限后,原作者就不得限制他人对其作品进行续写。
”袁博建议。
责任编辑:徐小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