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六章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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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费用
周福生
内容提要:
一、费用的概念及特点
二、费用的内容
三、费用的会计核算
具体内容:
一、费用的概念及特点
(一)《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第六十五条?费用,是指小企业在日常生产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小企业的费用包括: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
(一)营业成本,是指小企业所销售商品的成本和所提供劳务的成本。
(二)营业税金及附加,是指小企业开展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应负担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和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等。
(三)销售费用,是指小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销售人员的职工薪酬、商品维修费、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展览费等费用。
小企业(批发业、零售业)在购买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等)也构成销售费用。
(四)管理费用,是指小企业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发生的其他费用。包括:小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差旅费、管理人员的职工薪酬等)、业务招待费、研究费用、技术转让费、相关长期待摊费用摊销、财产保险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等费用。
(五)财务费用,是指小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发生的筹资费用。包括:利息费用(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银行相关手续费、小企业给予的现金折扣(减享受的现金折扣)等费用。
(二)费用的概念
第六十五条费用,是指小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备注:营业外支出,是指小企业非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净流出。
(三)特点
1、费用在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而不是从偶发的交易或事项中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
(非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营业外支出不是费用,如罚款支出、捐赠支出等。)
2、费用可能表现为企业资产的减少或负债的增加,会导致所有者权益的减少。
3、费用是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二、费用的内容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六十五条
小企业的费用包括: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
(一)营业成本
营业成本,是指小企业所销售商品的成本和所提供劳务的成本。
主营业务成本,是指小企业确认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收入应结转的成本。
其他业务成本,小企业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包括:销售材料的成本、出租固定资产的折旧费、出租无形资产的摊销额等。
(二)营业税金及附加
营业税金及附加,是指小企业开展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应负担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和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等。
1、营业税金及附加是兜底概念,实际上是指小企业除企业所得税、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种税金及附加。企业所得税在“所得税费用”中反映,允许抵扣的增值税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中反映。
2、营业税金及附加通常是小企业与税务机关或财政部门之间发生税务关系。但是小企业向税务机关交纳的税收滞纳金及罚款不构成营业税金及附加,而应作为营业外支出。
3、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小企业无论是主营业务还是其他业务发生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均在“营业税金及附加”核算,而不应在“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和“其他业务成本”科目核算。但是,与最终确认为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的交易或事项(即小企业非日
常活动产生的)相关的税费均不在“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而分别在“固定资产清理”、“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等科目核算。
4、小企业发生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也在“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不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不相同。主要考虑是:
(1)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这4种税金和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与消费税、营业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在性质上相同,都是小企业开展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税费,都应在“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统一核算;
(2)统一在“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可以更加科学合理地反映小企业开展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承担税费的全貌,从而体现了小企业在税费方面向国家作出的贡献;
(3)这4种税金和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与消费税、营业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在税务关系上相同,都是小企业向国家而不是其他方面缴纳的,统一在“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可以进一步提高“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与“应交税费”科目的对应关系;
(4)这一调整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相一致;
(5)这4种税金和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与消费税、营业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在国家财政管理方式上相同,国家财政都纳入预算进行分级分类管理;
(6)以前这4种税金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有其特定的历史条件。1984年国家实行第二步利改税时将工商税分解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1985年国家又新开征了城市维护建设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共同构成了企业的销售税金,其共同点是以企业销售收入为基础计算并直接从销售收入中扣除上交给国家。为了合理确定企业在一个时期的净收益,会计核算必须遵循收入与费用相配比原则,要求企业销售收入、销售税金、销售成本的口径必须一致。因此,在当时为保证销售税金与销售收入相配比,将不是按销售收入计征的这4种税金全部列入企业管理费中核算。而在当今,小企业已经实现了多领域经营和多元化发展。因此,本准则取消了主营业务利润和其他业务利润的概念,而统一归并为营业利润,实质上也就弱化了收入与费用相配比原则,而“管理费用”和“营业税金及附加”同是营业利润的扣减项目,因此,在当前也具备了将这4种税金和矿产资源补偿费进行调整的现实条件和基础;
(7)可以减轻小企业负担,便于小企业执行。
(三)销售费用
销售费用,是指小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销售人员的职工薪酬、商品维修费、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展览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