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结算业务审计概述(doc 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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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汇款业务,是由付款人委托银行将款项汇给外地某收款人的一种结算业务。汇款结算分为电汇、信汇和票汇三种形式。
2.托收业务,是指债权人或售货人为向外地债务人或购货人收取款项而向其开出汇票,并委托银行代为收取的一种结算方式。
3.信用证业务,是由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向收益人开立的载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在指定地点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
(四)其他支付结算业务,包括利用现代支付系统实现的资金划拨、清算,利用银行内外部网络实现的转账等业务。如,利用全国电子联行系统、同城资金清算系统及网上银行进行的资金划拨和清算。随着信息技术特别是网络技术的发展,银行纷纷推出网络银行服务品种,如网上支付、网上转帐、网上贷款、网上证券、网上信息服务等。在网上支付结算的方式主要有:银行卡网上支付、电子现金、电子支票及网上转帐。
(五)结售汇业务
结汇是指境内企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按国家外汇管理政策的规定,将各种外汇收入按银行挂牌汇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外汇指定银行付给相应的人民币。售汇是指境内企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的正常对外支付外汇,持有关有效凭证,用人民币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兑付,外汇指定银行收进人民币,付给等值外汇。虽然目前我国已实现经常项下人民币可兑换,但对资本项下的外汇流出和流入仍然实行严格的管制,因此,国际结算或国内的外汇资金划拨应遵守我国的外汇管理规定。
经常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经常发生的交易项目。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包括贸易收支、劳务收支和单方面转移等。贸易收支,是一国出口商品所得收入和进口商品的外汇支出的总称。贸易收支对经常项目乃至整个国际收支产生直接影响。劳务收支是指对外提供劳务或接收劳务而引起的货币收支。其内容庞杂,包括:(1)海陆空运输的旅客、货物;对外提供或接收的通讯;对外提供港口码头;(2)旅游收支:本国人到外国或外国人到本国旅游观光的交通费、食宿费、门票费、纪念品费等一切旅游收支;(3)金融机构对外服务的手续费、利息、保险费;(4)对国外直接投资与间接投资的股息、利润、利息;(5)外交官的生活费支出、办公费、邮电费、广告费等。单方面转移是指一国对外单方面的无对等的无偿支付。分为私人单方面转移和政府单方面转移两类。前者是侨民汇款、年金、个人或团体赠与;后者指政府之间的相互援助及政府赠与收支。在我国实际工作中,习惯将劳务收支和单方面转移统称为非贸易外汇收支。
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因资本输出和输入而产生的资本与负债的增减项目,包括直接投资、各类贷款、证券投资等。
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无论金额大小,结算方式如何,均可持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
二、支付结算业务流程
支付结算业务的流程因采用不同的结算工具和结算方式而存在差别,或是由付款人主动向银行交存款项后委托银行向收款人划拨款项,或是由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审计人员可以向银行了解不同支付结算业务的详细流程。国际结算业务的办理通常按照国际惯例进行,国际结算主要采用汇款、托收和信用证三种方式。
下面简单介绍各种结算方式的基本业务流程,其中信用证业务流程以国际结算使用的信用证为例,国内信用证可以此为参考。另外也简单介绍国际结算中运用广泛的跟单托收的业务流程。
(一)银行汇票/本票业务流程:1.申请人向银行申请签发银行汇票/本票;
2.出票银行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本票;3. 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限内向银行提示付款;4. 银行审查无误后办理转帐或取现,并将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低于出票金额的部分退交申请人。
(二)支票业务流程:1.出票人签发支票;2. 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3.付款人审核出票人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后予以付款。
(三)商业汇票结算流程:1.出票人签发商业汇票;2.商业汇票交由付款人承兑;3.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限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4.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开户银行通知付款人办理付款;银行承兑汇票则由承兑银行在汇票到期日或到期日后的见票当日支付票款。
(四)汇款业务流程:1.汇款人委托银行办理款项汇出;2.汇出银行收妥款项后向汇入银行办理款项汇出;3.汇入行向收款人解付款项。
(五)委托收款业务流程:1.收款人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债务证明, 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2.银行通知付款人办理付款;3.银行将款项划给收款人,或将拒绝证明、债务证明和有关凭证转交收款人。
(六)信用证业务流程(以国际结算信用证为例):1.进口商申请开证;2.进口方银行开立信用证;3.出口方银行通知信用证;4.收益人发货并向银行提交单据;5.银行接单、审单、寄单并索偿;6.开证行确定单证相符后付款;7.开证申请人付款赎单、提货。
(七)跟单托收是指附有商业单据的托收,其业务流程分为:1.出口商填写托收申请书,提交单据,委托银行收款;2.托收行检查托收申请书与所附单据;3.选择代收行;4.缮制出口托收委托书,连同单据寄代收行委托代收;5.代收行审查委托书和单据,通知进口商;6.进口商付款后,代收行及时通知托收行;7.托收行结汇与收费。
三、支付结算业务的审计目标
银行办理支付结算业务遵循不垫款原则,按规定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邮费、电报费、凭证工本费等。因此银行的支付结算业务一般不会增加银行的额外风险。具体来说通过审计应实现以下审计目标:
(一)真实性。指商业银行财务会计报告中反映的各项支付结算业务及相应的中间业务收入真实发生。
(二)完整性。指商业银行各项支付结算业务及相应的中间业务收入均已记录在相关账户并反映在财务会计报告中。
(三)准确性。指商业银行各项支付结算业务均已准确地记入相关帐户,业务交易金额和账户余额记录准确。
(四)合法性。指商业银行办理、记载支付结算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支付结算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并确保支付结算渠道的安全与畅通。
(五)截止期。指商业银行各项支付结算业务及相应的中间业务收入均按规定准确地记录于恰当的会计期间。
(六)披露。指商业银行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恰当地披露与支付结算业务有关的重要事项。如,商业银行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应披露开出即期信用证、开出远期信用证的年末余额及其他具体情况。
四、应索取的电子数据、相关文件资料与会计账簿
(一)电子文件:对公系统、国际业务系统、SWIFT系统、电子联行系统的相关电子数据,包括机构代码表、科目代码表、牌价表、交易代码表、业务流水账、余额表及相关的系统操作说明等(重点了解数据库结构、字段含义、参数表)。
(二)支付结算业务内部控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