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12届第4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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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12届第4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12.10•【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12届第42号•【施行日期】2016.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二届第4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5年12月1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年12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4年3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正2015年12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招标投标工作需要,可以建立招标投标工作协调机制,及时解决招标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66341755c950ad02de80d4d8d15abe23482f03e5.png)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9.13•【字号】桂人社发[2011]128号•【施行日期】2011.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桂人社发〔2011〕128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人社部函〔2011〕169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切实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的首位高校毕业生就业关系到千万家庭的幸福,关系到广大毕业生的健康成长,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是重大的民生问题。
随着经济的平稳发展,在各级各部门多年的努力下,我区的就业形势已经发生新的变化: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问题大体得到解决,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压力有所缓和,而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日益凸显。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总量压力依然很大,就业的结构性矛盾将进一步加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已成为就业工作的头等大事。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就业工作首位”的重要决策,进一步采取积极措施,完善政策、广开门路、做好服务,力争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人数持续增加、就业结构更趋合理,到基层就业、自主创业的规模进一步扩大,有就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都能参与到相关就业准备活动中。
二、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1.继续组织实施好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项目。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继续实施“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计划,配合相关部门实施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大学生服务西部志愿者计划等各项引导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项目,着力落实服务基层高校毕业生各项优惠政策,重点解决好服务期满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营造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良好氛围。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激励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激励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f1763e505a1b0717fd5360cba1aa81145318f46.png)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激励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9.28•【字号】桂政发[2004]50号•【施行日期】200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激励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桂政发[2004]5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激励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00四年九月二十八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激励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若干规定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桂发[2004]14号),全面实施人才强桂战略,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才在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和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加速富民兴桂新跨越步伐,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特就激励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作如下规定:第一条自治区各级财政资金资助的研究开发项目在研期间,承担项目的财政差额拨款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可从财政资助的项目经费中支付直接参加项目研究开发人员的工资性费用,其中,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可从项目经费支付工资中事业费没有足额安排的部分,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可从项目经费足额支付工资。
自治区各级财政资金资助的研究开发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可从财政资助经费的结余部分中提取不超过20%的额度作为对项目研究开发人员的奖励,其余补助单位科研事业发展支出。
第二条自治区各级财政资金资助的研究开发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成果知识产权权属由本级科技计划归口管理部门在立项或验收时予以明确;其他项目成果知识产权权属归项目承担单位,单位可以在开展研究开发工作前与研究开发人员签订协议,明确项目成果知识产权权属,项目研究开发人员可以享有项目成果部分知识产权。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11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113号](https://img.taocdn.com/s3/m/58c996542f3f5727a5e9856a561252d381eb2049.png)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11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精神,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全区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总体要求,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出发,将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工作作为保障民生幸福的具体行动,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
(二)目标任务。
以建筑、市政、交通(含铁路)、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调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
重点建立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银行代发工资等制度,着力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和工资支付行为。
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
二、强化对农民工的劳动用工管理(三)加强劳动合同管理。
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实施方案策划方案
![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实施方案策划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575d59c7bdeb19e8b8f67c1cfad6195f312be89c.png)
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实施方案策划方案为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可以制定以下实施方案策划:
1. 政策支持:通过制定相关政策,为返乡创业提供优惠政策和扶持政策。
包括减免税费、提供创业补贴、提供创业贷款等措施,鼓励农民工等人员回乡创业。
2. 资金支持:建立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
提供创业资金、创业贷款等形式,帮助他们解决创业资金问题。
3. 培训支持:开展创业培训,提供技能培训和创业知识培训,提升农民工等人员的创业技能和创业意识,提高创业成功率。
4. 提供场地支持:提供创业场所或创业基地,为返乡创业者提供创业空间。
可以与当地企事业单位合作,共享场地资源。
5. 项目对接支持:建立对接机制,组织创业者与投资方、合作伙伴进行对接,为农民工等人员提供创业项目资源和合作机会。
6. 宣传推广支持:推行宣传活动,提高返乡创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鼓励更多农民工等人员参与返乡创业。
7. 建立服务平台:建立返乡创业服务平台,提供一站式服务。
包括提供创业辅导、项目评估、法律咨询等服务,帮助农民工等人员解决创业过程中的问题。
8. 建立评估机制:建立返乡创业项目评估机制,对返乡创业项目进行评估,提供评估报告和意见,帮助农民工等人员及早发现项目问题,提高创业成功率。
9. 综合支持:与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建立合作关系,实现资源共享和综合支持。
力
争形成政府、企业、社会各方共同参与支持返乡创业的良好环境。
通过以上方案策划的实施,可以有效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民工等人员的就业创业能力。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640c8dd4793daef5ef7ba0d4a7302768f996f49.png)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1.27•【字号】桂政办发〔2021〕10号•【施行日期】2021.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月27日广西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为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创新创业环境,更好发挥带动就业、支撑创新作用,充分释放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推动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创新在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全面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融入新发展格局,以激发创新创业活力、满足创新创业需求为导向,建立和完善创新创业生态体系,最大程度促进社会创业就业,释放全社会创新创业创造动能,为建设壮美广西、共圆复兴梦想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二)行动目标。
通过实施科技创新能力提升、创新创业主体培育、创新创业型产业集聚融合发展、创新创业人才引育、创新创业金融支撑、创新创业开放合作水平提升、创新创业营商环境攻坚、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升级八大行动,到2023年全区创新创业生态持续优化,体制机制更加健全,企业创新主体活力充分释放,带动就业、支撑创新作用不断增强。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357c3e6aff8941ea76e58fafab069dc50224721.png)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11•【字号】桂政发[2010]49号•【施行日期】2010.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0〕4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一○年十月十一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8号)和中国银监会等7部委《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再担保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为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承担的担保责任提供担保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市是指设区的市,所称县是指县、县级市。
第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是企业法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
融资性担保公司拥有独立的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融资性担保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关于《就业创业证》的这些事儿
![关于《就业创业证》的这些事儿](https://img.taocdn.com/s3/m/132bbe25b9f3f90f77c61b1e.png)
编号:________________关于《就业创业证》的这些事儿关于《就业创业证》的这些事儿一、什么是《就业创业证》?《就业创业证》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有效凭证,是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的书面载体,记载劳动者自然信息及就业、失业等信息,反映就业困难人员、失业人员身份及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失业保险待遇等情况。
二、哪些人可以办理《就业创业证》?进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劳动者;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劳动者;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接受各项公共就业服务的劳动者;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范围内的其他劳动者。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到常住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城镇常住人员享有与本地户籍人员同等的劳动就业权利。
三、《就业创业证》有什么好处?1、个人减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中明确,对持《就业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持《就业创业证》(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企业减税《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中还提到,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https://img.taocdn.com/s3/m/003fdf30964bcf84b9d57b9f.png)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桂财规[2018]6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8.05.31【实施日期】2018.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18〕6号)有关市、县财政局、发展改革局,区直有关单位:为规范自治区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保证补助资金合理使用和专款专用,切实提高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4〕2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厅关于自治区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66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5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自治区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保证补助资金合理使用和专款专用,切实提高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4〕2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厅关于自治区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66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治区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包括:一是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新增安排,专项用于支持《乡村振兴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能力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等的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二是自治区其他相关部门统筹用于乡村振兴发展的资金(以下简称统筹资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村级一事一议筹资投劳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村级一事一议筹资投劳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8933d1917fc700abb68a98271fe910ef12dae94.png)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村级一事一议筹资投劳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1.06•【字号】桂政发[2003]61号•【施行日期】2003.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村级一事一议筹资投劳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3]6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村级“一事一议”筹资投劳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00三年十一月六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村级“一事一议”筹资投劳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村级(行政村)组织兴办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投劳的管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发[2003]1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筹资投劳是指村民委员会在村级范围内(除农民依法纳税外)向农民筹集资金和要求农民出工出劳的行为。
第三条筹资投劳应坚持“一事一议”、民主决策、规范管理,本着量力而行、群众受益、事前预算、上限控制的原则,按照年初预算、一年一定、使用公开、群众监督、上级审计的程序进行。
不得把“一事一议”筹资投劳变成农民的固定负担项目。
第二章范围、对象和标准第四条筹资投劳的范围必须是村级范围内的农田水利、村级道路、植树造林、公共卫生设施、人畜饮水等关系民生的重要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兑付专项再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兑付专项再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320c85c32687e21af45b307e87101f69e31fbdb.png)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兑付专项再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1.02•【字号】桂政办发[2001]1号•【施行日期】2001.0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兑付专项再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1〕1号)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治区清理整顿农村“两会一部”办公室、财政厅、供销社,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兑付专项再贷款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一年一月二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兑付专项再贷款管理办法为做好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兑付工作,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商业银行为我区提供了专项贷款,用于我区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的首期兑付。
为明确责任,确保专项再贷款资金按规定使用并按期还本付息,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兑付专项再贷款(以下简称专项贷款),是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并报国务院批准,专项用于解决我区供销合作社以“保息分红”方式吸收的社会股金兑付的贷款。
第二条申请使用专项贷款的条件(一)通过清产核资、彻底摸清家底,准确测算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首期兑付对资金的实际需要及资金缺口量。
(二)通过运用一切经济、法律、行政等有效措施追收借款,变现资产,达到了应该达到的清收和变现效果。
(三)充分考虑自身的财力状况,具备还款能力,有稳定的还款来源及计划。
(四)严格按照规定的申请程序,认真履行规定的借款手续。
(五)按照规定的用途,确保专款专用。
第三条专项贷款的管理原则(一)专项申请,自担风险。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专项工作督查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专项工作督查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18e4ff70875f46527d3240c844769eae009a366.png)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专项工作督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05•【字号】桂政办发[2007]13号•【施行日期】2007.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专项工作督查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1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全区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专项工作督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七年二月五日全区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专项工作督查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2007年1月10日召开的全区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扎实推进全区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工作,为进一步深化我区农村信用社改革奠定坚实基础,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区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工作进行督查。
为做好督查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督查内容督查组将围绕自治区主席陆兵、自治区常务副主席郭声琨在全区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通知》(桂政发[2005]20号)要求,对各市、县(市、区)贯彻落实情况和清收成效进行全面督查。
主要内容包括:(一)学习贯彻是否到位。
各市、县(市、区)是否集中学习了全区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尤其是陆兵主席的重要讲话精神和郭声琨常务副主席的重要讲话要求;是否将会议精神层层传达贯彻。
(二)组织领导是否到位。
各市、县(市、区)是否成立了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和日常工作机构。
(三)部门职责是否到位。
各市、县(市、区)是否将工作职责和要求明确到财政、税务、工商、建设、国土、房管、法院、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宣传、人民银行、银监机构、农村信用社等相关部门和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财政和金融统筹联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财政和金融统筹联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7d8ff61486c24028915f804d2b160b4e767f8169.png)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财政和金融统筹联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22•【字号】桂政办发〔2020〕100号•【施行日期】2020.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财政和金融统筹联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财政金融政策联动的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关于加强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统筹联动的工作要求,以更广视野、更高标准、更实措施发挥财政对金融的引导和支持作用,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加强党对财政金融工作的领导,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遵循金融发展规律,坚持实施更加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大任务,以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要目的,优化财政金融联动方式,不断壮大金融机构实力,助推金融机构发展普惠金融,鼓励和引导金融资源流向实体经济,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为建设壮美广西、共圆复兴梦想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为目的。
围绕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发挥好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和聚集效应,促进财政资金与金融工具联动,强化财政金融政策同向发力,全面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效率和水平。
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
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创新服务、降低成本,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金融发展诉求,加强政府在规划指导、规范运作、服务保障、激励约束等方面的作用,引导金融健康发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adf6c4303768e9951e79b89680203d8cf2f6a53.png)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31•【字号】桂政办发[2013]11号•【施行日期】2013.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3〕1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为农民工提供便捷、优质的均等化公共服务,推动农民工政策全面落实,协调解决农民工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我区城镇化跨越发展,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开展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建设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2013年,在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开展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建设试点工作,让输出或输入的农民工能够就近、方便、快捷享受到所需的基本公共服务。
“十二五”期间,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覆盖全区14个地级市。
到2020年,基本建成覆盖全区农民工流动较为集中的县(市、区)、乡镇(街道)和社区的三级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面向农民工的公共服务管理工作机制和惠及农民工的城市公共服务体系基本形成,管理服务工作明显加强。
二、工作内容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所、站)是在各级农民工工作协调机构统一指导和协调下,按照机构建设规范化、功能布局标准化、服务管理制度化、服务手段信息化、工作队伍专业化、服务理念人性化的要求,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团体集中为农民工提供“一站式”综合公共服务的平台。
在努力做好农民工就业服务、技能培训、劳动报酬、社会保障等工作的同时,着力解决好农民工住房保障、子女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生活等城市基本公共服务需求。
其基本规范和要求是:(一)统一机构名称。
1. 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可依托市级政务服务中心等现有综合服务机构,增挂“××市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的牌子。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意见-桂政发[2009]3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意见-桂政发[2009]37号](https://img.taocdn.com/s3/m/6dbeb831bc64783e0912a21614791711cc797965.png)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意见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意见(桂政发〔2009〕3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小企业是我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融资难是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问题。
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文件精神,切实缓解我区中小企业融资难,加大金融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力度,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落实国家支持中小企业的信贷政策(一)发挥信贷投入主渠道作用。
各级各部门特别是各类金融机构要认真落实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积极争取政策支持,保持全区对中小企业信贷投入合理增长。
要按照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原则,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中小企业,在信贷投放上给予重点扶持。
地方性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成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争取总行的政策支持,设立灵活有序、职责明确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中小企业的发展特点,建立中小企业风险定价、成本利润核算、信贷审批、激励约束、风险分类管理机制,在考核信贷投放整体质量及综合回报的基础上,设立合理的风险容忍度。
(二)实行中小企业贷款专项考核。
建立小企业贷款专项考核机制,确保年末全区小企业贷款增幅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幅。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小企业贷款增速应不低于本行各项贷款平均增速,新增小企业贷款同比要实现多增;城市商业银行应将中小企业作为主要服务对象,新增贷款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力争实现全年70%以上新增贷款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农村信用社要加大对涉农中小企业扶持力度,农村中小企业贷款增速应高于除农户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增速;政策性银行应结合自身改革和业务转型要求,逐步增加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
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促进办法-政府令 第4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促进办法-政府令 第47号](https://img.taocdn.com/s3/m/dab1f702f12d2af90242e659.png)
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促进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促进办法》已经2008年12月31日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马飚2009年1月19日第一条为了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扩大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城镇新增就业、控制失业率、帮助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作为重要工作任务,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行促进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促进就业工作纳入机关绩效考评体系。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就业工作目标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全区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协调推动全区的促进就业工作。
自治区劳动就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促进就业的具体工作。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根据促进就业工作的需要,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宣传劳动就业法规政策,倡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提高劳动就业能力和创业水平,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提供便利服务。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加大促进就业工作的财政支持力度,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
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创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支出。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桂政发[1987]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桂政发[1987]1号](https://img.taocdn.com/s3/m/13532d552a160b4e767f5acfa1c7aa00b52a9d74.png)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1987年1月3日桂政发〔1987〕1号)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77号《国务院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精神(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自治区劳动局拟订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国营企业招用工人实施细则》、《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实施细则》和《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这四个《实施细则》,现予公布试行,从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与国务院发布的四个《暂行规定》同时实施,请你们认真遵照执行。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区国营企业、国营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国营农、林、牧、渔场暂不实施。
在实施四个《暂行规定》和《实施细则》过程中,要继续加强宣传教育,统一思想,本着“改革要坚决,态度要积极,步子要稳妥,工作要扎实”的精神,全面、准确地领会和掌握中央、自治区的各项有关方针>策,严格按照规定办理。
为适应实施四个《暂行规定》和《实施细则》的需要,要继续抓紧各级劳动部门的组织建设,尽快建立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充实和加强各级劳动业务公司,抓紧人员配备和干部培训工作。
四个《暂行规定》和《实施细则》的贯彻实施,关系到广大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牵涉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领导要按照实际领导负责制的要求,精心部署,精心指导。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协调行动,抓好各项配套政策和措施的落实,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解读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1b14ec82ac51f01dc281e53a580216fc700a539c.png)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解读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为了支持农民工创业,促进经济发展和就业增加,出台了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这一政策对于有创业梦想的农民工朋友们来说,无疑是一个重要的机遇和助力。
接下来,让我们详细解读一下这项政策。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
简单来说,这是一种专门为农民工创业者提供的资金支持,旨在帮助他们解决创业过程中的资金难题。
那么,谁有资格申请这项贷款呢?一般来说,具备以下条件的农民工可以申请:一是户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并且是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农民工。
二是要有创业意愿和一定的创业能力。
三是所创办的企业或项目要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产业政策,不能是国家禁止或限制的行业。
四是要具备一定的信用记录,没有不良的信用记录和违法行为。
申请贷款时,需要准备一系列的材料。
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户口簿、营业执照、创业计划书、信用证明等。
准备齐全这些材料,能够让申请流程更加顺利。
接下来,我们看看贷款的额度和期限。
在广西,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的额度根据不同的情况有所不同。
个人贷款额度最高可达_____万元,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贷款额度最高可达_____万元。
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_____年。
再来说说贷款利率。
这项贷款执行的是优惠利率,由财政部门给予一定的贴息,大大减轻了创业者的还款压力。
申请流程也是大家关心的重点。
大致的流程如下:第一步,申请人向创业所在地的基层就业服务平台提出申请。
第二步,相关部门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考察。
第三步,审核通过后,银行会按照规定程序发放贷款。
在整个申请过程中,相关部门会严格把关,确保贷款资金真正用于创业项目,并且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
这项政策带来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
对于农民工创业者来说,资金是创业的关键因素之一。
有了这笔贷款,他们可以租店面、购买设备、采购原材料等,从而让创业项目顺利启动和运营。
同时,这也有助于激发农民工的创业热情,促进更多的创业项目涌现,带动就业和经济发展。
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实施方案
![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实施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d986cfcd8662caaedd3383c4bb4cf7ec4afeb60b.png)
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1. 提供财政支持: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
这些资金可以用于提供小额贷款、创业补贴、技能培训等,帮助他们开展创业项目。
2. 提供创业培训:建立培训机构,提供创业培训课程,包括市场调研、项目规划、经营管理等内容,帮助农民工等人员提升创业技能和管理能力。
3. 提供技术支持:组织专家团队,为农民工等人员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可以提供技术指导、技术培训、技术合作等,帮助他们解决技术难题,提升创业项目的竞争力。
4. 提供土地资源:优先安排土地资源供农民工等人员创业使用。
可以在农村或乡镇设立创业园区,提供土地和基础设施,帮助他们开展农业、养殖等创业项目。
5. 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宣传媒体、网络等渠道,广泛宣传政府对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支持政策和措施,鼓励更多的农民工选择返乡创业,增加就业机会。
6. 建立创业服务平台:建立创业服务平台,提供创业指导、项目申报、政策咨询等服务,为农民工等人员提供便捷的创业支持。
7. 建立产业合作联盟:鼓励农民工等人员自发组建产业合作联盟,共同开展农业、加工业等项目。
通过合作,可以共享资源、降低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
8. 引导金融机构支持:政府可以与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合作,提供优惠贷款政策,降低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财务风险。
9. 建立风险补偿机制:针对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存在的风险,建立风险补偿机制,为他们提供一定程度的保障,鼓励他们敢于返乡创业。
10. 加强政府扶持力度: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工作,加大扶持力度,提供政策支持和示范引导,为他们创造更好的创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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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扶持农民工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依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和加强农民工工作的若干意见》(桂发〔2014〕12号)、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农民工创业专项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桂财社〔2014〕24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下岗失业人员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支持对象以外的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特指自愿申请,村委会(社区)、工会、共青团、妇联和“第一书记”等推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担保基金担保,经办银行核准发放,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工自主创业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第一书记”是指各级党委、政府选派到贫困村担任党组织第一书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担保基金,是指由市、县人民政府建立,同级财政筹集,用于为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的专项资金。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机构,是指受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委托,负责运作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的担保机构。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经办银行,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核准承担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认定条件第七条贷款对象:(一)具有广西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半年以上进城务工经历的农民工;(二)具有广西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农民。
第八条贷款对象认定条件:(一)农民工,是指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农民工;(二)农民,是指经“第一书记”推荐,且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农民;(三)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的农村转移劳动者。
第三章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第九条贷款额度:最高贷款额度为10万元。
第十条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贷款人提出展期,且担保人或担保机构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经办银行可以按规定给予展期一次,但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且展期贷款不予贴息。
第十一条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最高不超过3个百分点。
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第四章贷款申请与审批程序第十二条申请贷款程序:(一)自愿申请。
贷款人向村“两委”(社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工会、共青团、妇联或“第一书记”提出申请,填报《广西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核表》(一式四份)(附表),并提供以下资料:1.贷款项目用途说明、抵押担保意向和还款计划;2.劳动合同或村委会出具的外出务工证明(经“第一书记”推荐的农民除外);3.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已婚人员还需要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核原件、收复印件);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核原件、收复印件);5.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组织推荐。
村“两委”(社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工会、共青团、妇联或“第一书记”对贷款人的基本条件进行初审后,须5个工作日内,出具推荐意见后提交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对象和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的,提出具体审查意见。
对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签署审核意见后送所在地担保机构,尚未建立担保机构的,将材料送所在地经办银行。
1.对既符合国家下岗失业人员担保贷款贴息政策,又符合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的贷款对象,优先推荐纳入下岗失业人员担保贷款贴息政策予以支持,并按照下岗失业人员担保贷款相关规定办理贷款和贴息手续;2.对符合自治区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的,提出纳入自治区本级农民工专项扶持资金贴息项目的支持意见,将审核合格的申请贷款资料及时报送当地担保机构或经办银行审定;3.对不符合下岗失业人员担保贷款和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应向贷款人说明原因。
(四)担保机构担保:担保机构应对贷款人相关情况进行实地核实,对符合条件的贷款人办理承诺担保手续,承诺担保后,将贷款人有关资料一并报送当地经办银行审定。
对尚未建立担保机构的地区,经办银行在收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送来的相关材料后,应对项目效益计划、信用评估、还款方式、履约责任能力等进行实地考察,审核确定是否同意贷款。
(五)经办银行发放贷款:经办银行依据贷款申请的有关材料审定贷款,符合有关规定的,发放贴息贷款,并在与担保机构签订的担保合同中注明。
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应向贷款人说明原因。
经办银行应按季度将当季发放贷款情况反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并抄送当地人民银行及财政部门。
第五章担保基金的筹措、管理和运作方式第十三条担保基金的筹措和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农民工创业担保基金,承担贷款的担保责任。
担保基金主要由同级财政筹措,专户储存于经办银行,封闭运行。
市、县财政部门要积极建立和完善担保基金持续补充机制,每年视财力情况适当安排资金,扩大担保基金规模,不断提高担保基金的代偿能力。
第十四条担保基金运作方式。
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承担贷款的担保机构职能,负责担保基金运作。
(一)担保机构运作。
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担保基金余额情况,下达年末担保贷款余额控制总额,担保机构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年末贷款余额不超过担保基金余额的5倍。
(二)经办银行运作。
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担保基金余额情况,下达年末贷款余额控制总额,经办银行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年末贷款余额不超过担保基金余额的5倍。
以此方式发放的贷款造成的损失,由经办银行承担20%。
第十五条各级担保机构应主动为贷款对象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积极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不得向贷款对象收取任何形式的手续费或担保费。
为保证担保机构业务的正常运行,由当地财政部门按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本金的1%向担保机构支付担保费。
第六章反担保方式、范围第十六条申请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的贷款人可根据现有相关规定,采用房产、土地使用权、林权抵质押或保证人担保等方式为贷款提供担保或反担保,具体条件由贷款人与运作担保基金的机构协商确定。
第十七条反担保人范围。
具有所在地户籍或在所在地工作的下列人员:(一)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二)垂直机关工作人员;(三)在规模以上企业连续工作五年以上,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四)列入到地方财政预算的村“两委”干部和公职人员。
第十八条对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有一定经济实力的3户以上农户,以联保方式提供反担保。
对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的商户,可采取商户联保、园区担保等形式提供反担保。
第十九条对信用社区推荐的贷款人,以及妇联组织推荐的创业妇女,凭其与信用社区或妇联组织签订的《借款承诺书》,原则上可免除反担保。
对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且创业项目计划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机构评审通过的,也可免除反担保。
第七章担保基金风险管理第二十条各市、县应加强对贷款担保基金的风险管理,建立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参与的管理监督制度,引导担保机构建立内部项目审核与跟踪制度,同时建立完善反担保制度,反担保所要求的风险控制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实际贷款额的30%。
第二十一条各市、县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对经办银行的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担保代偿率达到20%时,应暂停对经办银行提供新的贷款担保业务,但原签订担保合同的贷款仍要履行担保责任。
待与经办银行协商采取进一步风险控制措施并报经同级人民银行、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再恢复担保业务。
第二十二条各市、县承担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的经办银行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时,应暂停发放新的贷款。
待与经办银行协商采取进一步风险控制措施并报经同级人民银行、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担保基金代位清偿降低贷款不良率后,恢复受理贷款申请。
贷款到期不能归还至担保机构履行代位清偿责任之间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二十三条同级财政部门每年应会同人民银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贷款担保基金的年度代偿率的最高限额,对限额以内,贷款担保基金自身无法承担的代偿损失,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弥补。
第八章贷款贴息管理第二十四条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纳入自治区扶持范围,按规定由自治区本级农民工创业专项扶持资金安排财政贴息资金,据实全额贴息。
第二十五条贴息资金的计算。
贴息资金由经办银行负责计算,经办银行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计算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应贴息金额。
计算贴息的时间按照经办银行贷款的结息时间确定。
第二十六条贴息资金的申请、拨付与清算。
(一)贴息资金的申请。
经办银行于每季度结息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同时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备。
申请时应提供《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季度申报审核表》、《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季度申请明细表》、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计收利息清单、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合同复印件等材料。
(二)贴息资金的审核。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送同级财政部门。
(三)贴息资金拨付。
各市、县财政部门收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送的审核材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预拨上一季度财政贴息资金,并将贴息拨付情况抄报当地人民银行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项目,财政不予以贴息:1.贷款品种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2.用于建筑业、娱乐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经营项目的贷款;3.贷款额度超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最高限额的贷款;4.贷款期限超过2年的贷款;5.贷款利率超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最高限额的贷款利率;6.展期或逾期的贷款;7.其他不符合财政贴息的贷款。
(四)贴息资金的统计和清算。
1.各市、县财政局拨付贴息资金后,在每季度后10日内向财政厅上报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情况,并提出追加贴息资金申请;2.各市、县财政局在年度终了后25日内编制贴息资金年度决算报财政厅审核清算。
第九章贷款的回收和呆坏账处理第二十七条到期贷款的回收和清欠工作由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共同负责,社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参与。
各地要建立到期回收、逾期追偿的工作机制,确保资金全部回收。
第二十八条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呆坏账核销原则:以人为本,严格认定,逐户审批,对外保密,账销、案存、权在,按年核销。
第二十九条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呆坏账的认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未结清债权可认定为呆坏账贷款:(一)贷款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经办机构对贷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