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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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财经法规,规省广播电视局所属各级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肃财经纪律,维护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国会计法》和《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等财政法规及其他相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财务监督的主要任务是:监督省广播电视局所属各级单位是否格遵守各项财经法规和省广电局各项财务规章制度,格按规定的围、用途、标准开支各项费用;预防和及时纠正各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促进我省广电事业发展。
第三条本财务监督制度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省广播电视局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财务监督的主体及职责
第五条省广播电视局下属各单位财务部门、财会人员为财务监督的主体。建立局本级规划财务处对局下属各单位财务部门进行监督的财务监督体系。
第六条局规划财务处根据需要,有权随时对局下属各单位财务部门的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检查,特殊情况报局领导批准后进行。
第七条局下属各单位财务部门有权按照财经法规及财务规章制度办理财会业务,履行财务会计的权利:
(一)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财务收支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更正、补充;
(二)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凭证不予受理,并要求补充;
(三)对不真实、不合法的财务收支凭证不予受理;
(四)对弄虚作假、违纪违法的财务收支凭证,在不予办理的同时,有权扣留其凭证,并及时向所在局领导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五)对重违纪违法的财务收支行为或涉及到单位弄虚作假、违纪违法的,财会人员有权制止和纠正,并及时向局规划财务处负责人及局领导报告。
第八条任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或省广电财经纪律的行为有权检举。局下属各单位财务部门、财会人员收到群众举报材料后,有权处理的,应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要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同时为检举人保密,不得将检举人的姓名和举报材料透露或转给被检举的单位和被检举人。
第九条局下属各单位财务部门必须按照的财经法规和全国广电财务的规章制度,履行财务会计的职责:
(一)对涂改、伪造、故意毁灭会计档案或设置账外账的行为,必须制止和纠正.同时还要向局规划财务处报告。
(二)对授意、指使、强令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必须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向局规划财务处报告,请求处理。
(三)局下属各单位财务部门、财会人员在资产清查中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符时,按照和省广电有关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向局规划财务处报告,请求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四)对其他违反的财经法规和全国广电财务制度的行为,局下属各单位财务部门和财会人员应及时制止、纠正和报告。
第十条局下属各单位在接受局规划财务处的财务检查时,有关人员必须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告和其他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三章财务监督的形式
第十一条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三种基本形式。局下属各单位财务部门、财会人员在实施财务监督过程中,应根据监督的具体容和不同阶段,将不同监督形式结合起来,保证监督的有效性。
第十二条事前监督是指对局下属各单位经济活动实施前的审核和检查。财务部门、财会人员要加强事前监督,防止利益受损和资产的浪费、流失。
局规划财务处对以下事项必须格进行事前监督:
(一)各项财务预算、计划;
(二)对外投资(包括现金、实物和无形资产的投资);
(三)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购置;
(四)基建和维修工程;
(五)其他重大或重要支出项目。
第十三条事中监督是指对正在实施过程中的经济活动实行的监督。财务部门、财会人员要对财务预算、计划和其他经济活动的执行过程加强监督,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并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和处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事后监督是指局规划财务处对局下属各单位已执行完毕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效益性等面的检查、评价。财务部门、财会人员要对已执行完毕的经济活动加强监督,特别是要加强对重大和重要支出项目的事后检查,检查其财务收支凭证、账簿、报表及其他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审查其财务收支是否符合有关的法规、规章制度,并就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予以纠正、处理,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第四章财务监督的容
第一节预算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局下属各单位预算的编制,必须遵循实事、积极稳妥、量入为出、自求平衡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六条局本级规划财务处要加强对局下属各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计划编制的预算的真实性、合理性、准确性的审查。
第十七条局下属各单位预算,必须格按照、全省广电事业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各级预算一经确定,必须维护其肃性,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
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财务部门和财会人员对无预算和超预算的项目,应拒绝办理。
第十八条局下属各单位必须根据确定的预算,合理控制用款进度。局下属各单位的基建和维修工程,必须按进度和完工程度付款。基建项目不经审计不得进行结算。
第十九条局本级规划财务处必须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分析,及时了解预算执行情况,并针对预算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加强管理。
第二节收入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局下属所有单位的所有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局下属所有单位预算,统一管理和核算,按局下属所有单位规定的收入分配政策,由局下属所有单位进行分配分解。任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截留、挪用、私存私放、坐支、私分应缴局下属所有单位收入。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依法组织收入。取得的各项事业收入和经营利润必须按规定时间及时足额地上缴局下属所有单位。
第二十二条财务部门要结合对收费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各单位收入的监督管理,促使各单位及时、足额地上缴各项收入。
第四节支出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