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见死不救行为应不应该立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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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见死不救行为应不应该立法惩处

小悦悦走后,人们关于如何防止悲剧重演的论题也提上了日程,有人提出要通过立法来惩戒那些“见死不救”的路人,用法律手段来拯救失落的社会道德。

然而调查显示,只有17%的人称在险境中会选择见死不救,可见大部分人心中的道德标准不曾丧失。具体表现为每年有1.2万多起就爱你一用为时间,而见死不救的案件仅几百起。试问如果道德沦丧到无法拯救的境地,怎么会有人人、微博对小悦悦事件的疯狂转发,怎么会有无数好心人对小悦悦的救助,有怎么会有这么多人在这里讨论见死不救是否应该立法惩处呢?就针对这一小部分人来说,调查显示见死不救的人中50%是怕惹祸上身,32%是爱莫能助,仅18%是冷漠的心态,可见其本质原因是由类似彭宇案中的讹诈所引起的社会信任危机。

下面,我将从立法惩处见死不救行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两个方面来论证为什么不应该。

第一,立法惩处不能解决见死不救行为的根本问题。

首先,我们要叩问的是,当今社会的见死不救行为,真的是因为人们道德的沦丧和良心的泯灭吗?其实不然。围脖人人上对小悦悦等类似事件的转发声讨,让我们看到人们的道德良知依旧存在。其实,见死不救的根源在于人们考虑到了自身的安全风险问题以及被讹诈冤枉的可能。当跳下水去救人反被拉扯着一起去见了阎王,当好心扶起摔倒的老人却被冤枉成推到老人的罪魁祸首,在当今这样的社会情况之下,人们见死之时必然会犹豫一下救不救。

其实,当今见死不救的根源主要在于国家安全保护和问责制度的不完善。如果易溺水处安排有专业救生员,扶起老人可以不被讹到自己头上,完善了这些制度,我想大家还是会毫不犹豫的伸手去救的。可见立法惩处,不能从根源上解决问题。

第二,立法惩处亦不能有效减少见死不救的行为,反而会使人们见死内心惶惶。人们见死之时,救,可能危害到自己的生命,或者蒙冤被讹诈;不救,法律又会惩处自己。如此两难

的境地之下,使人心更加不安。导致人人谈见死而色变,索性眼不见为净,以一个垂死挣扎的人为圆心方圆百里之类没有一个人,易发生溺水的河边也鲜少有人,因为大家都见死不看。对方辩友用立法惩处将见死者逼到如此境地,又怎么去奢求他们见死就救呢。

因此从必要性上来看,立法惩处,既不能从本也不能从标上解决见死不救问题,反而会使问题进一步恶化。

从可行性上看,即使今天相关法律得以建立,那么请问,法律如何界定见死,如何判断不救?是不是今天一人溺水身亡,方圆五十里之内的100人都算见死,会游泳不会游泳的都叫不救。又请问,如何量刑,是罚钱,还是判十天,一年,十年。很显然,无法判断人们是否看见和有能力施救,也不能将在场的100人都进行处罚,亦不能给出一个公平合理的量刑方式。可见立出相关的法律,必然会在执行时遇到重重障碍,带来极大的弊端。如此一部漏洞百出的法律,我们怎么应该施行?首先,从见死不救的定义来看,"有责任"与"有能力"难以界定。再者,王教授认为:"如果有能力救助,而且不会承担什么风险而不救就可进行相应刑事处罚。"风险是不可预见的,如果一个人眼见别人处于危险,又不知道自己上前救助后会有什么后果,但却怕无端惹上个"见死不救罪",结果是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鸡蛋碰石头般见死而救,这是很不现实的..这不是在倡导久远的"雷锋精神",在我国现阶段,要用法律的手段唤醒人们的"雷锋精神"是不实际的,法律的最后的道德屏障,法律只能要求人们为和不为一些行为,它调整的是人们的外在行为,不调整和约束人的内心思想,它可以约束我们不去作奸犯科,但却不得强加给我们要想公安机关那样,与犯罪分子作斗争。

综上可见,以立法惩处见死不救既起不到预期的效果,执行起来也是漏洞和弊端百出。因此见死不救行为不应该立法惩处。而我方提倡,不用冷冰冰的法律去逼迫人行善,而是完善国家的安全保护和问责制度,同时加强教育宣传和舆论监督,使人人都敢于路见不平一声吼,该出手时敢出手!

诚然,在小悦悦刚刚不幸离世,群情悲愤的时候,来反对立法拯救道德是注定要挨砖头,我必须严肃的指出,这种试图依靠法律强迫公民“为善”的做法是值得商榷的。道德失落了,应当设法拯救,这没错,但切不可病急乱投医,更不能凭“良心冲动”来治理社会。

法律和道德都是调整社会的一种社会规范,我们并不能够将所有的道德调整不了的都以法律的方式来进行归置,特别是要将它上升为刑法规范的调整,用犯罪来进行处罚,这样的话将使我们的社会成员承担更多的自己不应该去承担的义务,因为对于如何确定是否有能力去救助真的是很难界定的。所以我认为不应该将见死不救上升为犯罪。法的价值中我们认为自由是优先的,如果为了所谓的社会正义而使我们陷入不得不为的行为,将限定我们的自由价值的实现。

“让法律的归法律,让道德的归道德”。这是法学界的一句至理名谚,其意思是说,法律和道德作为社会规范的两种,有不同的调整对象和范围,不可错位,不得混同。如果将本该属于道德调整的范畴上升到法律调整,则可能导致公权力的过度扩张,进而妨害公民的权利与自由。要知道,法律的使命是为了保护自由,而不是强加义务。正因为这样,现代政治学和法学才普遍强调宪政原则,强调限制公权力,进而强调建立在公民社会和公民自觉基础之上的公民道德自律。

众所周知,公权力过度扩张的结果必然是对公民权利的限制和自由的禁锢,当下中国社会的一大顽症,便是权力管的太多,管的太死,进而导致了政治、经济、文化等方方面面的秩序扭曲和紊乱。民主社会与专制社会的本质区别就在于民主社会是权利本位,强调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基于此,民主社会法律的使命就是为了捍卫自由,而不是限制自由,苛以责任;而专制社会则是义务本位,强调臣民的义务和责任,忽视臣民的权利与自由,强加义务、苛以责任就成了专制社会法律的核心。如果将本该属于道德调整的东西,过多地上升为法律调整,就是赋予了公权力更多的苛以公民义务的机会,公权力就可能以各种各样的道德义务为

借口,强制公民让渡权利和自由———义务越来越多,行动将倍受羁绊,自由将成为奢侈。我们对社会的治理应当长期秉承足够的理性,不能头痛医头,更不能盲目信仰法律万能。我们不能为了拯救孩子,而盲目地选择法律,否则,有一天我们很可能既拯救不了孩子,也拯救不了我们自己;我们也不能为了拯救道德,而贸然地交出权利和自由,否则,有一天我们很可能既拯救不了道德,也拯救不了自由……

窃以为,小悦悦悲剧的发生,根源于长期以来人们内心的不信任心理,不信任,怕惹麻烦的社会信任危机才是这场悲剧的根源。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就是要在人与人之间重树信任,而这显然不是法律可以承受之重。试问,立法了,我们就可以互相信任了吗?立法了,我们就会变得有道德了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南京彭宇案就是一个“标本”———法律不仅没有让人更加崇尚道德,反而让人更加恐惧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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