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假药罪
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案(法释9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9号,2009年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1次会议、2009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1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1次会议、2009年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27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为依法惩治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药品市场秩序,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一)依照国家药品标准不应含有有毒有害物质而含有,或者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二)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或者疫苗的;(三)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四)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五)没有或者伪造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批准文号,且属于处方药的;(六)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
对前款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难以确定的,可以委托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检验。
司法机关根据检验结论,结合假药标明的适应病症、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等情况认定。
第二条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以上伤害,或者轻度残疾、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法律规定销售假药怎么处罚金额
法律规定销售假药怎么处罚金额
销售假药处罚金额: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销售假药怎么处罚金额
一、《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鉴定,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致人严重残疾,三人以仁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第九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
生产、销售假药罪与劣药罪的区别是什么
⽣产、销售假药罪与劣药罪的区别是什么随着社会的发展,⼈们⽣活的进步,在⽇常⽣活中,我们都知道对于药品来说我们国家是有着相应的法律规定的,但在市⾯中我们还是会出现⼀些⼈员⽣产,销售假药或者劣药,危害⼈们⾝体健康,导致市场出现混乱,那么对此很多⼈都有着相应的困扰,下⾯店铺⼩编就为⼤家介绍⼀下两者的区别在哪些⽅⾯。
⼀、⽣产、销售假药罪与劣药罪的区别是什么1、犯罪对象不同。
⽣产、销售劣药罪的对象只能是劣药,⽽⽣产、销售假药罪的对象只能是假药。
假药和劣药的范围由《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
2、构成犯罪的标准不同。
⽣产、销售劣药⾏为只有对⼈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才构成犯罪,在犯罪形态上属结果犯。
⽣产、销售假药⾏为只要⾜以对⼈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就构成犯罪,在犯罪形态上属危险犯。
3、两种⾏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同,处罚也不同。
劣药的实质是药品质量和使⽤效能达不到标准规定和预期治疗效果,⽽假药多数情况下是以⾮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假药”往往⽐“劣药”对⼈体造成的危害⼤,因⽽⽣产、销售假乡罪的法定刑要重于⽣产、销售劣药罪,前者法定最⾼刑为死刑,后者为⽆期徒刑。
另外,⾏为⼈既⽣产、销售假药,⼜⽣产、销售劣药,均构成犯罪的,应分别定罪,实⾏数罪并罚。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四⼗⼀条,【⽣产、销售假药罪】⽣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对⼈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致⼈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药品。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四⼗⼆条,【⽣产、销售劣药罪】⽣产、销售劣药,对⼈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额百分之五⼗以上⼆倍以下罚⾦;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释义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释义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是关于药品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中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的规定。
以下是该法条的详细介绍: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定义:生产、销售假药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药品,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公众健康的行为。
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制造、销售假冒伪劣药品,或者以非药品冒充药品进行销售等。
法律责任:对于生产、销售假药的,应当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同时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销售劣药的行为:定义:生产、销售劣药是指行为人生产、销售的药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消费者健康造成损害的行为。
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药品成分含量不足、药品质量不稳定、药品过期等。
法律责任:对于生产、销售劣药的,应当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同时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的行为:定义: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是指行为人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药品生产或制剂制作的行为。
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私自购进原料药进行生产、未经批准擅自配制制剂等。
法律责任:对于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的,应当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同时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的行为:定义: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是指行为人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药品销售的行为。
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私自购进药品进行销售、通过网络销售药品等。
法律责任:对于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的,应当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同时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销售未经注册或者备案的药品的行为:定义:生产、销售未经注册或者备案的药品是指行为人生产的药品未经国家注册或者备案程序,或者销售未经注册或者备案的药品的行为。
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认定规则
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认定规则————————————————————————————————作者:————————————————————————————————日期: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认定规则生产、销售假药罪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生产、销售劣药罪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1.关于“假药”、“劣药”的认定。
根据刑法规定,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对假药的认定规定了八种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三)变质的;(四)被污染的;(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对劣药的认定规定了六种情形:“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试题-执业药师法律风险防范(二)刑事与民事相关法律规范与典型案例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考试答案执业药师法律风险防范(二)—刑事与民事相关法律规范与典型案例单选题:每道题只有一个答案。
1.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A.对B.错正确答案:A2.某执业药师明知国家严禁在生猪饲料中添加盐酸克仑特罗(瘦肉精),明知消费者食用残留有盐酸克仑特罗成分的猪肉及其制品后对身体健康有害,仍然参与研制、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瘦肉精)用于生猪养殖贩卖,这种情况违反了()的有关规定,构成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
A.《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D.《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正确答案:B3.刑罚只能由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照专门的法律程序适用,其他如行政处罚可以由多个行政机关进行处理。
()A.对B.错正确答案:A4.贿赂犯罪则是侵害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的犯罪,不属于对国家法益的犯罪。
()A.对B.错正确答案:B5.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属于行政处罚。
()A.对B.错正确答案:A6.非法行医罪、贩卖毒品罪、代替考试罪不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A.对B.错正确答案:B7.贪污犯罪主要是侵犯财产的犯罪,属于对国家法益的犯罪。
()A.对B.错正确答案:B8.剥夺政治权利包含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A.对B.错正确答案:A9.生产、销售劣药,且两年内曾因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A.对B.错正确答案:A10.合同当事人不须要对于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的违约承担责任。
()A.对B.错正确答案:B11.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的责任,同时是合同当事人的辅助人(如代理人)的责任。
()A.对B.错正确答案:B多选题:每道题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答案,多选漏选均不得分。
12..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A.生产、销售的假药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B.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的C.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D.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的E.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假药的F.两年内曾因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正确答案:ABCDEF13.下列属于刑事处罚体系的有()A.拘役B.拘留C.罚款D.罚金正确答案:AD14.下列关于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说法正确的有():A.劳动关系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生产要素的结合而产生的关系,关系紧密。
生产销售假药会受到什么处罚
生产销售假药会受到什么处罚生产销售假药会受到的处罚是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到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全部的财产,单位犯罪的要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涉案人员。
一、生产销售假药会受到什么处罚?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条规定,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第150条的规定,单位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法定刑处罚。
二、犯罪构成1、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首先,行为人生产、销售的必须是假药。
《刑法》141条明确规定,"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2、行为有人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
也就是一切制造、加工、采集、收集某种物品充当合格或特定药品的行为,都是生产假药的违法行为。
3、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自然人中有使用自制的药品于临床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犯本罪的,如现在的很多医院都设有制剂室,用以生产供本单位使用的药品,有的医疗单位由于经济效益的驱使,违规生产劣质药品或超范围生产药品用于临床等。
还有个别的医疗单位明知是假药而违规销售,都可构成该罪。
5、该罪的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行为人明知自己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会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会发生侵害人体健康的危险,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三、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1、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2、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3、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4、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生产、销售假药罪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
生产、销售假药罪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6次会议、2014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危害药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药品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一)生产、销售的假药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二)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的;(三)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四)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的;(五)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假药的;(六)两年内曾因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七)其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二条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一)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四)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第三条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一)造成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二)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四)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
卖假制假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假冒伪劣商品问题日益突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秩序。
为了打击制假售假行为,维护消费者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详细介绍我国关于卖假制假的法律规定,以帮助广大读者了解相关法律知识。
二、相关法律法规概述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制假售假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
该法第37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是我国关于产品质量的基本法律,对制假售假行为作出了严格规定。
该法第29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的产品,或者生产、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是我国关于犯罪和刑罚的基本法律,对制假售假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
该法第140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卖假制假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经营者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承担以下民事责任:(1)退一赔三: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退还货款,并赔偿其三倍的损失。
(2)赔偿损失: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赔偿其因购买假冒伪劣商品而遭受的损失。
(3)支付鉴定费用: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支付因鉴定商品真伪而产生的费用。
2.行政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经营者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销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经营者停止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刑法学》——生产、销售假药罪
(⼀)⽣产、销售假药罪的概念与特征⽣产、销售假药罪,是指⽣产、销售假药,⾜以严重危害⼈体健康的⾏为。
1.本罪客观⽅⾯表现为⽣产、销售假药,⾜以严重危害⼈体健康的⾏为。
(1)⾏为⼈⽣产、销售的必须是假药。
刑法明确规定,本罪中的假药,“是指依照《中华⼈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药品”。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48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为假药:A.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B.以⾮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的药品,按假药论处:A.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使⽤的;B.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经过批准⽽未经批准⽣产、进⼝,或者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经过检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C.变质的;D、被污染的;E.使⽤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取得批准⽂号⽽未取得批准⽂号的原料药⽣产的;F.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上述假药都限于⽤于⼈体的药品与⾮药品,如果⽣产、销售假农药、假兽药则不构成本罪。
因为刑法明确规定,本罪中的假药是“⾜以严重危害⼈体健康”的假药;刑法对⽣产、销售假农药、假兽药的⾏为另设了规定,故⽣产、销售假药罪中的假药只限于⼈⽤药品与⾮药品。
但这⼜不意味着上述药品从客观上看都是能够⽤于⼈体的物品,有些物品本来不能⽤于⼈体,但⾏为⼈将它假冒为药品⽽提供给⼈使⽤的,就是本罪中的假药。
看来,这取决于⾏为⼈的⾏为与主观意图,当⾏为⼈将某种物品假冒为对⼈体使⽤的药品时,它就是假药,⽽不管这种物品实际上能否⽤于⼈体;当⾏为⼈将某种物品假冒为对兽类使⽤的药品时,它就不是假药,也不问这种物品能否⽤于⼈体。
(2)具有⽣产、销售假药的⾏为。
⼀切制造、加⼯、配制、采集、收集某种物品充当合格或特定药品的⾏为,都是⽣产假药的⾏为。
如以某种原材料制造、加⼯成不合格药品,采集⾮药品充当药品,将他种药品充当此种药品,收集禁⽌使⽤的、变质不能药⽤的物品或被污染不能药⽤的物品充当药品等,都是⽣产假药的⾏为。
生产、销售假药罪
精心整理(一)关于本罪主体的证据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已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是单位。
按照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生产、销售假药构成犯罪的,从重处罚。
本罪犯罪主体的具体证据参见上编第二章第一节“一、自然人”、“二、单位”、“三、特殊主体1.(1)①②③④(2)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生产、销售药品过程中,对其生产、销售的药品是否系假药、是否可能给消费者造成损害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3)物证、书证、勘查检验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①掺假的原料、材料原物、假次药品原物、产品说明书、产品广告、假药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制剂许可证、批准文号、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会议记录、账册,等等,证实行为人主观上明知自己生产、销售的产品是假药;②生产、销售假药场所的勘查检验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书信、日记等,证实行为人故意逃避检查或曾受过查处、行政处罚等,进而证实其明知自己生产的药品系假药;③2.(1)(2)证明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共犯论处的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时,应重点收集和提取能够证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了生产、销售假药的犯罪行为,并实施了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行为。
“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具体证据标准参见上编第二章第三节“明知”的有关内容,并结合本罪的具体情况综合认定。
本罪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生产、销售的是假药而仍然予以生产、销售。
行为人通常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但非法牟利的目的不是构成本罪必备的要件,是否营利,营利多少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过失生产、销售假药的,不构成本罪。
实践中,假药的销售者,往往会称辩“不明知其销售的药品是假药”以及行为人是否处于过失生产、销售了假药品。
对此,可以参见本章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有关内容。
孟某甲等人生产、销售假药案
孟某甲等人生产、销售假药案文章属性•【案由】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取消生产、销售假药罪)•【审理法院】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裁判时间】2022.01.14裁判规则检察机关在办理生产、销售假药犯罪过程中,依法认定行为人主观明知,确保指控效果。
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应当结合从业经历、认知能力、进货渠道及价格等事实综合判断认定。
正文孟某甲等人生产、销售假药案【关键词】生产、销售假药罪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主观明知行刑衔接【基本案情】被告人孟某甲自2016年开始经营“骨筋经”中医推拿疗养项目,其妻张某某帮助配制药品,其子孟某乙负责销售、培训,2018年、2020年唐某某、卢某某先后加盟该项目。
孟某甲在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购买国药准字号药品装入私自购买的包装袋、包装瓶中,贴上含有服用方法、使用禁忌等内容的标签,制成品名为“百宝丸”“妇科胶囊”“前列腺内调1号、2号”“肾3号”“仙丹”的药品,通过坐诊的方式对外销售。
截至案发,孟某甲、张某某、孟某乙销售金额达11万余元,唐某某销售金额为8000余元,卢某某销售金额为3000余元。
经菏泽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菏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产品“百宝丸”系用藿香正气软胶囊冒充、“肾3号”系用金匮肾气丸冒充、“前列腺内调1、2号”系六味地黄丸冒充、“妇科胶囊”系妇炎灵胶囊冒充、“仙丹”系云南白药保险子冒充,均属于假药。
【诉讼经过】2021年11月12日,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孟某甲、张某某、孟某乙生产、销售假药罪,唐某某、卢某某销售假药罪提起公诉。
2022年1月14日,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孟某甲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张某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孟某乙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唐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卢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卖假药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医药市场的不断扩大,药品安全问题日益突出。
特别是假药问题,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本案例以一起典型的卖假药案件为例,探讨卖假药的法律责任。
二、案情简介2019年,某地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称某药店涉嫌销售假药。
经调查,该药店销售的某品牌药品为假药,且销售数量较大。
公安机关依法对该药店进行查处,抓获了药店负责人及销售人员,并查获了大量假药。
经鉴定,该批假药为某知名品牌药品的仿制品,成分与真药不符,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危害。
药店负责人交代,其明知该药品为假药,仍进行销售,以获取高额利润。
三、法律分析1. 犯罪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药店负责人明知该药品为假药,仍进行销售,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2. 犯罪构成(1)犯罪主体:药店负责人及销售人员。
(2)犯罪客体:国家药品管理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
(3)犯罪主观方面:故意。
(4)犯罪客观方面: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
3. 法律责任(1)刑事责任:根据犯罪情节,药店负责人及销售人员将面临相应的刑事责任。
(2)民事责任:药店需退还消费者购买假药的费用,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行政责任:药店负责人及销售人员将受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如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等。
四、案例启示1. 提高药品安全意识:药品安全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相关部门和药品生产经营者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药品安全管理。
2. 加强药品市场监管: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假药、劣药的打击力度,严惩违法行为,维护药品市场秩序。
3. 增强法律意识:药品生产经营者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得销售、使用假药、劣药,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刑法141定罪量刑标准
一、刑法141定罪量刑标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生产、销售假药罪属行为犯,只要故意实施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就构成犯罪。
生产行为,主观状态要求为故意。
销售行为,主观状态要求是明知,对不知道是假药而销售的行为不构成该罪。
二、生产销售假药罪的量刑标准(一)、如果没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后果也没有其他严重情节且生产、销售数额二十万以内的情况下,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2、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3、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4、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5、造成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6、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7、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主要使用对象为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的;(2)、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的;(3)、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4)、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的;(5)、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假药的;(6)、两年内曾因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7)、其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
8、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
(三)生产、销售假药,致人死亡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致人重度残疾的;2、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3、造成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4、造成十人以上轻伤的;5、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6、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7、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8、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
销售假药罪案例
销售假药罪案例在当今社会,随着医疗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健康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高。
然而,也正因为如此,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人们对健康的渴望,通过销售假药来获取不正当利益。
销售假药不仅是一种违法行为,更是对人们生命健康的严重威胁。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销售假药罪的案例。
某某公司的老板张某,为了获取更多的利润,不惜以次充好,销售假药。
他们在生产过程中,故意掺假,以次充好,制成看似正规的药品,然后通过各种渠道进行销售。
由于他们在包装上做了精心伪造,很多消费者购买后并没有发现其中的问题,导致了一些严重的后果。
在警方的调查下,张某最终被抓获归案。
经过法院审理,张某因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以巨额罚款。
这个案例不仅揭露了张某等人的罪行,更让人们对假药的危害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
销售假药罪不仅是一种违法行为,更是对人们生命健康的严重威胁。
首先,假药的成分和药效往往无法得到保证,可能会对人体造成严重的伤害。
其次,假药的流入市场会扰乱正常的医疗秩序,给正规药品的生产和销售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最后,假药的存在也会降低人们对医疗体系的信任度,导致一些本来可以治愈的疾病因为误服假药而延误治疗时机,甚至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为了防范和打击销售假药的行为,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加强对药品生产和销售环节的监管,提高对药品质量的要求,严格把关药品的生产和销售环节。
其次,加大对销售假药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于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惩,绝不姑息。
最后,加强对消费者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他们对假药的识别能力,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看到了销售假药的严重危害,也看到了相关部门对此类行为的严厉打击。
希望通过这样的案例,能够引起更多人的重视,共同维护一个良好的医疗环境,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
销售假药的行为不仅是一种违法行为,更是对人们生命健康的严重威胁,我们应该齐心协力,共同打击这一严重的犯罪行为。
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行政责任
生产、销售假药的行政责任假药1、单位承担的行政责任根据《药品管理法》第73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或者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相关人员承担的行政责任根据《药品管理法》第75条第一款的规定,从事生产、销售假药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3、从重处罚的情节(1)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冒充其他药品,或者以其他药品冒充上述药品的(2)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药的(3)生产销售假药,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4)生产销售假药,经处理后重犯的(5)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劣药1、单位承担的行政责任根据《药品管理法》第74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或者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2、相关人员承担的行政责任根据《药品管理法》第75条第一款的规定,从事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3、从重处罚的情节(1)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劣药的(2)生产销售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属于劣药的(3)生产销售劣药,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4)生产销售劣药,经处理后重犯的(5)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假药罪量刑标准2015
假药罪量刑标准2015假药罪是指生产、销售假药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提供假药的行为,是一种严重危害公共健康安全的犯罪行为。
2015年,我国对假药罪的量刑标准进行了修订,以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于生产、销售假药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提供假药的犯罪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首先,对于生产假药的犯罪行为,如果生产、销售的假药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犯罪,将面临刑事拘留或者有期徒刑的处罚。
此外,如果生产的假药导致了严重后果,如造成严重伤害或者死亡,犯罪分子将面临更为严重的刑罚,甚至可能被判处死刑。
其次,对于销售假药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提供假药的犯罪行为,如果数量较大或者情节严重,将面临有期徒刑的处罚。
如果销售的假药给他人造成了严重后果,犯罪分子将面临更为严重的刑罚,甚至可能被判处死刑。
总的来说,2015年修订的假药罪量刑标准更加严格,对于生产、销售假药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提供假药的犯罪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给予相应的严厉惩罚。
这也进一步加大了对生产、销售假药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有力地保护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假药罪的量刑标准的执行也需要结合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同时,加强对药品生产、销售等环节的监管,严厉打击假药犯罪行为,也是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举措。
综上所述,假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公共健康安全的犯罪行为,2015年修订的假药罪量刑标准更加严格,对于生产、销售假药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提供假药的犯罪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给予相应的严厉惩罚。
加强对药品生产、销售等环节的监管,严厉打击假药犯罪行为,是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举措。
生产假药处罚标准
生产假药处罚标准
一、规定
为了规范生产假药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
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假药行为。
三、处罚标准
(一)对擅自使用、侵占、伪变或换滥药品原料和辅料,生产劣药,或使用擅自变造、篡改药品原料、辅料,生产假药的,要求停止生产,有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另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查处;
(二)有疑似或证实有劣品药品或假药存在,但未检测出药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有
关责任人要按照相应的行政处罚标准,对出售的劣品药品、假药扣留处理,并处以50万
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到达规模,情节严重者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吊销药品生产企
业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四)销售劣药、假药的,应当归纳收缴,并严厉处罚。
四、其他规定
(一)生产假药生产商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药品监管制度以及质量管理要求,严格控
制药品生产质量,以确保出售药品真实有效;
(二)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大力度,建立健全反假药工作机制,强化检查力度,以便及时发现假冒劣药,及时查处;
(三)消费者应当充分增强安全意识,到正规药店及时进行药品采购,注意购买的产
品的质量,严格按照药品相关使用规范使用,保障药品安全有效,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生效日期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的规范内涵:属性、辨析与路径
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的规范内涵:属性、辨析与路径余鑫扬
【期刊名称】《南阳理工学院学报》
【年(卷),期】2024(16)1
【摘要】《刑法修正案(十一)》对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引起一系列理论与实践争议。
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删除了“依照《药品管理法》”认定假药、劣药的罪状表述,但这并不能否定该类药品犯罪的法定犯属性。
妨害药品管理罪与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均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时代下的法定犯,二者既存在交叉竞合关系,又有各自的违法评价范围与评价重心,不可混淆。
在药品认定标准与前置法脱钩的规范背景下,刑法上假药、劣药的认定虽仍以《药品管理法》第98条为形式参考,但更应当结合刑法的法益保护原则独立判断假药、劣药的实质范围。
【总页数】7页(P13-19)
【作者】余鑫扬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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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和接收标准
食品药品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和接收标准根据《刑法》及《刑法修正案》、有关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经汇总、梳理,常见的食品药品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和接收标准如下:一、生产、销售假药罪(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一)生产、销售假药的,都应予以移送和接收。
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下同)。
(二)生产、销售假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及时予以移送和接收。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是指,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以上伤害,或者轻度残疾、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
(三)生产、销售假药,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立即予以移送和接收。
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是指,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重度残疾、三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
(四)医疗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药而使用或者销售,符合前面第(一)、(二)、(三)项标准的,以销售假药罪移送和接收。
(五)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等犯罪的共犯移送和接收:1.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2.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的;3.提供生产技术,或者提供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的;4.提供广告等宣传的。
二、生产、销售劣药罪(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一)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应及时予以移送和接收。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是指,生产、销售的劣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以上伤害,或者轻度残疾、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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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一、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十七条规定:
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三)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四)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五)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二、犯罪构成
1、犯罪的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为个人和单位,表现为假药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两类人。
生产者即药品的制造、加工、采集、收集者,销售者即药品的有偿提供者。
2、犯罪的主观方面
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是出于营利的目的。
当然,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出于营利目的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表现在生产领域内有意制造假药,即认识到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而对此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在销售领域内必须具有明知是假药而售卖的心理状态,对不知道是假药而销售的不构成销售假药罪。
3、犯罪的客体要件
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
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对药品管理的法律和法规,建立了一套保证药品质量、增进药品疗效、保障用药安全的完整管理制度。
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构成对国家关于药品管理制度的侵犯,并同时危害到公众的身体健康。
4、犯罪的客观方面
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假药。
违反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及为贯彻该法而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
上述法律和法规中就药品成分、药品标准、药品生产工艺规程、药品经营条件、药品监督等药品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内容作了明确规定。
生产假药的行为表现为一切制造、加工、采集、收集假药的活动,销售假药的行为是指一切有偿提供假药的行为。
生产、销售假药是两种行为,可以分别实施,也可以既生产假药又销售假药,同时存在两种行为。
按照法律关于本罪的客观行为规定,只要具备其中一种行为的即符合该罪的客观要
求。
如果行为人同时具有上述两种行为,仍视为一个生产、销售假药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条,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因此,生产、销售假药罪为危险犯,而不再为结果犯,不需要足以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后果即可定罪处罚
三、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
1、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生产、销售假药罪与该罪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犯罪客体不同。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药品的监督管理制度以及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体是单一客体,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二是主观方面不相同。
在生产、销售假药罪中,行为人对“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后果,一般是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后果,而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行为人对发生危害公共安全即危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结果具有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结果,而积极追求这一结果的发生。
三是犯罪目的不同。
在生产、销售假药罪中,行为人通常具有非法牟取经济利益的目的;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行为人的目的就是危害公共安全,没有牟利目的。
实践中,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生产、销售的是假药,并且对“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结果持直接故意态度,则属于以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方式来危害公共安全,应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界限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该罪与生产、销售假药罪的主要区别有以下两点:一是客体不同。
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客体是国家对药品的监督管理制度和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客体是国家商标管理制度和他人商标专用权。
两罪除违反的制度不同外,生产、销售假药罪危害的是人身权利,而假冒注册商标罪危害的是专用权利,主要是财产权利。
二是客观方面不同。
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其中又以“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为构成该罪的关键要件;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中又以“情节严重”为构成该罪的关键要件。
在实践中,行为人为了使生产的假药易于销售,往往采用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方法生产、销售假药,在这种情况下,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是行为人为达到销售假药的目的而实施的手段或者方法。
如果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如果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构成犯罪,且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情节严重也构成犯罪,属于刑法理论上的牵连犯,应当采取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处理,而不能实行数罪并罚。
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最高刑是死刑,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最高刑是7年有期徒刑,因此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生产、销售假药罪定罪处罚。
3、与非法经营罪的界限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其客观方面包括五类行为:一是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二是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三是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外非法买卖外汇;四是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五是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管理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生产、销售假药罪与非法经营罪在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的区别比较明显,易于把握和判断,且一般情况下,两罪不会出现竞合。
但非法经营罪客观方面第一类行为与生产、销售假药罪尤其是销售假药罪时常出现想象竞合,即实践中经常发生的行为人无证经营假药行为。
具体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行为人未经药品监管部门批准且未授予《药品经营许可证》而销售药品的行为,其中包括部分假药,且情节严重,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
笔者认为,此种情形属于既构成非法经营罪,也构成销售假药罪,应数罪并罚。
另一种是行为人未经药品监管部门批准且未授予《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而专门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且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
笔者认为此种情形定生产、销售假药罪为宜。
理由:一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而非法经营罪的法定最高刑为15年有期徒刑,一般情况下按刑罚较重的罪处断比较合适。
二是非法经营罪客观方面第一种情形“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中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从立法本意来说应当是指真品,而非假冒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