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及劳动保护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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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主要涉及到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劳动保护的规定
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保护劳动者在生产工作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而制定的原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劳动保护的规定
(1)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我们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写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三级”安全教育
《安全生产法》第21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50条规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新进场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上岗前的“三级”安全教育,即:公司教育、项目教育、施工队(班组)教育。对新进入施工现场的员工主要进行本工种安全技术知识和操作规程的学习,介绍施工现场的管理制度和施工环境,使之达到正确使用安全用具,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
重新上岗、转岗应再次接受安全教育。
转换工作岗位和离岗后重新上岗人员,必须重新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后才允许上岗工作。
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时,应当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气候变化和重大节假日要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
(3)特种作业
《安全生产法》第32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劳动法》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特种作业是指国家认定的,对操作者本人及其周围人员和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建筑施工中的电气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登高架设作业、爆破作业、锅炉与压力容器操作、起重机械操作、中小型机械操作及场内机动车驾驶等为特种作业。
(4)自我保护
《安全生产法》第46条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安全生产法》第47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建筑法》规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的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有权检举和控告”。
(5)劳动纪律
《安全生产法》第49条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在施工过程中做到“三不伤害”
(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劳动保护的规定
1)建立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
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
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
项”等。
建筑施工单位一般与新工人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女工保护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规定:女员工由于生理原因不宜从事某些危险性较大或者劳动强度较大的劳动。具体为:不宜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在月经期间不宜从事高温、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工作时间和夜间劳动,在哺乳期不得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延长工作时间和夜间劳动。
(8)其他法律法规对劳动保护的规定
1)必须佩戴上岗证
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胸前都必须佩戴安全上岗证,证明已经受过安全生产教育,考试合格。
2)杜绝“三违”
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是对事故教训的经验总结。统计表明70%以上的事故都是由于“三违”造成的。
“三违”行为是违法的,刑法》第134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意外伤害保险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由工人所在的企业办理,并支付保险费;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需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止。但是不在建设工程范围内或者在工程
建设范围内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醉酒导致
伤亡及自残或自杀的不在保险范围之列
劳动保护常识
劳动保护是指采取积极有效的管理措施和工程技术措施,保护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1、防护用品正确使用
施工单位应当向建筑工人每人提供一顶合格的安全帽,向在高处作业的人员提供安全带,向有毒有害作业岗位的工人提供防护服和防护用具。
(1)正确佩带安全帽
安全帽是预防物体打击对头部伤害的防护用品,同时也是一种安全警示的显著标志。建筑施工交叉作业多,高空坠物或高处坠落极易发生。所以,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
正确佩戴安全帽必须注意两点:一是安全帽由帽衬和帽壳两部分组成,帽衬与帽壳不能紧贴,应有一定间隙(帽衬顶部间隙为20~50mm,四周为
5~20mm);当有物料坠落到安全帽壳上时,帽衬可起到缓冲作用,不使颈椎受到伤害。二是必须系紧下颚带;当人体发生坠落时,由于安全帽戴在头部,起到对头部的保护作用。
(2)正确使用安全带
安全带是防止人员高处作业时发生坠落造成伤害的最后一道防线。所以,高处作业人员在无可靠安全防护设施时,必须系好安全带。安全带有吊绳式和速差式两种,应高挂低用。不准挂在安全绳上使用,不够长时不准打结使用,可以串连使用。安全带必须先挂牢后再作业;挂钩应挂在连接环上,也不准将挂钩直接挂在安全绳上使用。
(3)其他防护用品的使用
凡直接从事带电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防止发生触电事故。
从事电、气焊作业的劳动者,必须戴电、气焊手套,穿绝缘鞋或
鞋盖和使用护目镜及防护面罩。
从事有尘、有毒、噪声等有害作业的劳动者,需要配戴防尘、防毒口罩和防噪声耳塞等防护用品。
2、其他劳动保护常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