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民办学校审批程序及设置条件
民办教育机构设置审批办事指南
民办教育机构设置审批办事指南
一、背景介绍
在中国,随着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民办教育机构逐渐兴起,并在提供多元化教育资源、满足社会需求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为了规范民办教育机构的设置,保障教育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需要建立民办教育机构设置的审批办事指南。
二、审批主体
三、审批程序
1.提交申请:教育机构根据规定的格式,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缴纳相应的申请费用。
2.审核材料: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但不限于教育机构的法人身份及资质、办学计划、教职员工及其资质等。
3.现场评估: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现场评估,由教育行政部门派员组成评估组,对教育机构的办学条件、硬件设施、教学管理等进行评估。
4.审查决策: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审核材料及现场评估的结果,做出是否批准教育机构设置的决策。
如果不予批准或需要补充材料,应当向教育机构提出明确的要求。
民办学校(培训机构)设立审批流程及所需材料
4所有材料、证件按顺序排列成册,一式两份递交教体局(证件类现场核查原件);
5领取《办学许可证》或者审批通过函;
6办学营业执照;
7办理完结,真是开业。
9建筑质量验收意见书
10符合办学条件的房屋产权及使用证明(面积不于300平方米)。自有产权的提供房产证,租赁办学的提供房产证和不低于三年的房屋租赁合同(规划用途商业);
11场所消防验收意见书(消防验收备案合格);
12验资报告(启动资金,不低于20万)。
办理流程
1办理名称预先核准;
2办理二次消防备案手续(提交消防平面图、消防检测报告、消防及装修材料合格报告,图审合格报告,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5章程
6学校三年发展规划,其中包含近三年的工作计划,招生计划,收费计划,收费价格上限;
7规章制度册。需备案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含安全事故突发处置、信访稳定、突发事件等);
8从业人员资格证明材料(含举办者身份证、户口本、毕业证或举办单位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户口本、毕业证;决策机构人员身份证、毕业证;财务人员身份证、毕业证、资格证;校长身份证、毕业证、校长证;专任教师身份证、毕业证、资格证);
民办学校(培训机构)设立审批流程及所需材料
审批事项
名称
民办学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审批部门
教体局
审批方式
书面
审批程序
1举办者提交材料2现场勘测3专家评议4依法颁发《办学许可证》5上报教市育局备案
承诺时限
50个工作日
现场勘测
30天
申请人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1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非营利性由区民政局出具,营利性的有市场管理局出具);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民办学校是指由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其办学行为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指导下,依法独立办学、自主办学的学校。
在我国,民办学校的兴办和管理是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严格监管的,其设置标准也是严格规定的。
下面就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进行详细的介绍。
首先,民办学校的设置必须符合国家教育政策,办学方向和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的教育规划和发展方向。
民办学校的办学方向可以有所不同,但必须符合国家的教育政策,服务于国家的教育事业,不能违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
其次,民办学校的设置必须符合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划和审批。
办学者在设立民办学校时,必须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递交申请,经过审查和评估后方可设立。
审批过程中,教育行政部门会对学校的办学条件、师资力量、教学设施等进行严格审核,确保学校的设置符合当地的教育规划和发展需要。
再次,民办学校的设置必须符合相关的教育标准和条件。
学校的办学条件、师资力量、教学设施、教学质量等都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教育标准,确保学校的办学质量和教学水平达到规定的要求。
此外,民办学校的设置还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办学者在设立民办学校时,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设立程序,依法取得办学许可证,确保学校的合法合规。
最后,民办学校的设置还需要考虑社会的需求和学生的利益。
办学者在设立民办学校时,必须充分考虑当地社会的教育需求,确保学校的设置能够满足社会的需求,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促进教育公平和教育质量的提升。
综上所述,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是非常严格的,办学者在设立民办学校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确保学校的合法合规,办学质量和教学水平达到规定的要求,为社会和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
希望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办学者能够共同努力,促进民办学校的健康发展,为我国的教育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民办学校手续办理流程
民办学校手续办理流程稿子一:嘿,朋友!今天咱们来聊聊民办学校手续办理流程这事儿。
你要是想办个民办学校,那第一步可得想清楚你的办学目标和方向,知道不?比如你是想搞小学教育,还是中学,或者是职业培训啥的。
然后呢,你得去找个合适的办学场地。
这场地可不能马虎,要安全、宽敞、环境好。
而且还得符合各种规定,像消防要求啦,卫生标准啦。
再然后,把材料提交给相关部门。
这时候就等着人家审查,心里可能会有点小紧张,不过别担心,只要咱准备充分,一般没啥问题。
要是审查通过了,那就太棒啦!不过还没完,还有一些后续的手续,比如注册登记、税务登记啥的。
办民办学校手续可不简单,但只要你有决心,一步步来,肯定能成功!加油哦!稿子二:亲,咱们来说说民办学校手续办理流程哈。
一开始呀,你心里得有个谱,知道自己要办个啥样的民办学校。
是主打艺术特长的,还是专注学科辅导的,得先定好位。
定好位后,赶紧去找地方。
这地方要交通方便,周边环境也不能差,不然家长和学生都不乐意来。
然后就是准备钱啦,为啥呢?因为办理手续过程中可能会有各种费用,得有这个心理准备。
接着,去了解各种政策和法规,可别稀里糊涂的,不然容易走弯路。
材料准备那也是个重要环节。
什么规划书、管理制度、资金证明等等,一个都不能少,而且要保证真实有效。
材料交上去后,就盼着有好消息。
这期间,可以多和相关部门沟通沟通,问问进展。
要是一切顺利,拿到许可证,可别高兴得太早。
还有好多后续工作等着呢,比如招生宣传的准备,教学设备的采购。
反正呀,办民办学校不容易,但只要坚持,梦想就能实现!。
民办学校设立审批流程及所需材料
民办学校设立审批流程及所需材料为了规范民办学校(培训机构)的设立,保障教育质量和教育资源的合理分配,我国对民办学校(培训机构)设立进行了明确的审批流程和所需材料的要求。
下面将详细介绍民办学校(培训机构)设立的审批流程及所需材料。
一、审批流程1.申请阶段(1)填写申请表。
申请表一般包括学校(培训机构)名称、所在地、办学层次、办学类型、管理机构等基本信息。
(2)编写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需要包括学校(培训机构)的办学宗旨、教育目标、教学内容、教学管理、师资力量以及经费支持等方面的介绍。
(3)提交材料。
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申请报告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办学许可证、教师资格证等。
2.初审阶段(1)初审材料。
教育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评估。
(2)现场考察。
教育主管部门会派人员到申请学校(培训机构)进行实地考察,了解办学条件和设施。
3.终审阶段(1)组织专家评审。
教育主管部门将组织专家对申请学校(培训机构)进行评审,评估教育资源配置、师资水平、办学质量等方面的情况。
(2)听证会。
教育主管部门会组织听证会,邀请申请学校(培训机构)的相关人员参加,就申请材料进行公开询问和辩论。
(3)审批结果。
教育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和听证结果进行审批,对申请学校(培训机构)是否获得设立资格进行最终决策。
二、所需材料1.学校(培训机构)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机构法人证书等。
2.学校(培训机构)的教学设施及条件证明文件。
包括校舍、教室、设备等可供教学使用的场所和设施的证明材料。
3.学校(培训机构)的师资力量证明文件。
包括教师的资格证书、教师队伍情况及教师聘用合同等。
4.学校(培训机构)的财务状况证明文件。
包括近三年的财务报表、银行资信证明等。
5.学校(培训机构)的教育方案及教材。
包括教学大纲、教学计划、教材等。
6.学校(培训机构)的教学管理制度文件。
包括招生录取制度、教学管理规定等。
青岛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民办教育学校办学有关规定的通知
青岛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民办教育学校办学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教育局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0.13•【字号】青教办字[2015]106号•【施行日期】2015.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关于进一步落实民办教育学校办学有关规定的通知青教办字[2015]106号各区、市教育(体)局、各民办教育学校:近期,我市民办教育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连续发生了几起因违规收费、擅自更改办学事项、夸大招生宣传等而导致的上访和诉讼事件,损害了家长、学生、教师权益和民办教育事业的声誉。
为坚持依法治教,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管理,提高教学质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青岛市实施办法》等法规和我市实际,将依法规范办学的相关规定重申如下,望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一、各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各民办学校要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端正办学指导思想,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
健全教学管理机构,改进教学方式方法,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二、民办学校要依法组成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校委会等形式的学校决策机构并行使职权。
学校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或者其他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5人以上组成,其人员名单上报审批机关备案。
三、民办学校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及任职条件的规定标准选聘教师。
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其专职教师数量应当不少于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
要依法与所聘教师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障,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民办学校要在学校醒目的地方悬挂教育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物价部门备案的"收费许可证(收费备案表)",向学生、家长公示并接受监督。
五、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收、退费政策。
学校在招生收费时,要向社会公示学校的收费许可证、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退费办法等相关内容。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程序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程序一、审批范围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学校。
二、审批条件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基本办学规模不低于200人,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赁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
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当达到300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实习操作场所和食宿场所应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在居民楼或居民院举办民办学校的,需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
3、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各培训专业(职业、工种)技能训练条件符合相对应的国家职业标准具体要求。
4、应配备专职校长。
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5、学校理(董)事会由5人以上组成,其中1/3以上的理(董)事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6、学校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7、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
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和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8、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所开设的每个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
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并达到相应职业标准要求的任教条件.9、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
民办学校审批程序指南
民办学校审批程序指南举办范围: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含企、事业法人单位、各民主党派、法人社会团体及其他法人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均属举办民办学校的范围。
注:举办以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教育机构(如美容美发、服装)到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待批准后一个月内须到市教育局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备案。
审批流程:1.举办者提交办学申请及有关资格证件。
(1)办学申请内容主要包括:可行性论证、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2)单位办学提供单位法人资格证件副本;公民个人办学提供身份证、学历或职称证明等。
2.填写《青岛市民办学校审批登记表》,并附齐以下相关证件材料。
(1)社会组织举办提供单位法人资格证明;(2)学校举办者、法人代表、校长相关资格、身份证明;(3)学校财务人员会计资格证书;(4)办学管理人员职称或学历证明;(5)任课教师学历或职称等相关证明;(6)专职人员的离休退休证明,辞职、待业证明,主办单位派出专门管理人员证明;(7)社会组织举办学校需提供学校法人代表授权书、校长任命、聘任书;(8)土地房产相关证明、设备租借协议及房产证;(9)担保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资格证件;(10)公共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以上材料需交验原件,报送复印件。
3. 办学场地实查(居民楼内不得设为教学场所)。
4.开办费验资(验资报告)。
5.批复,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审批时限:学历教育学校设置申请的受理时间为每年的十二月下旬,受理后21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给予答复;逾期申报者,转至下一年度办理。
非学历教育学校设置申请的受理时间为每年度的四月至十一月,受理后14个工作日内教育主管部门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给予答复。
每年十二月至下一年度三月份为民办学校年检时间。
山东省民办学校分类审批登记实施办法
山东省民办学校分类审批登记实施办法各市教育(教体)局、市委编办、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管局,各民办高等学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现将《山东省民办学校分类审批登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重大改革方向,是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重要举措,是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
请各市务必高度重视,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确保民办学校的分类管理工作平稳、有序推进,促进我省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山东省教育厅中共山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7月12日山东省民办学校分类审批登记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学校,是指我省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含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确定的权限分别负责民办学校的规划和审批。
县级以上党委机构编制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登记权限分别负责民办学校登记。
根据本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由综合行政审批机构承担民办学校审批登记职责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协同配合,精简整合办理流程,落实民办学校设立“一链办理”要求;按照职责范围对民办学校实施业务指导,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和联合执法机制,对民办学校的违法违规办学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章设立审批登记第四条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
青岛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学校设置审批规定(试行)
青岛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学校设置审批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学校的设置标准,促进民办非学历教育学校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我市举办高等非学历教育学校、中等非学历教育学校、初等非学历教育学校的活动。
第三条设置高等非学历教育学校,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较高政治素质,本科以上学历及高等教育管理经验的专职校(院)长或副校(院)长。
(二)教师人数、结构与专业设置及在校生规模相适应,其中专职教师人数不少于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二。
(三)具有自建或租用期限五年以上的独立校舍。
校园占地面积一般不低于三十亩,建筑面积不低于五千平方米。
其中,市内四区的学校占地面积不低于十五亩,建筑面积不低于三千平方米。
配备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实习、实训场所和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
(四)具有充足的建校资金。
其中,学校的注册资金(不含征地建校资金)不低于一百万元,流动资金不低于四十万元。
第四条设置中等及以下层次非学历教育学校,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配备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具有专科以上学历且熟悉所开设专业业务的专职校长或副校长。
(二)配备合格的师资队伍和管理人员,所开设的每个专业配备专职教师不少于一人,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三人。
(三)有相对稳定的校舍及固定、独立的办公场所,校舍面积不低于六十平方米,专用办公场所面积不低于十五平方米。
校舍、办公场所的租期不低于二年。
配备与专业相适应的教学仪器设备。
(四)学校注册资金不低于四十万元,其中流动资金不低于十万元。
(五)有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生源,年招生不低于二百人次。
第五条申请举办高等非学历教育学校,由主办单位(人)向青岛市教育局提出申请,由青岛市教育局审批。
第六条在青岛市市内四区申请举办中等及以下层次非学历教育学校,由主办单位(人)向青岛市教育局提出申请,由青岛市教育局审批。
青岛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模板】
关于印发《青岛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各区、市教育、民政、工商(市场监管)、公安消防部门,市教育局机关各处室:为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培训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本标准,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教育局青岛市民政局青岛市工商局青岛市公安消防局2018年12月3日青岛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第一条(目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山东省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鲁教民〔2018〕6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由教育部门或授权的行政审批部门许可,在编制部门、民政部门或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与中小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培育发展兴趣特长、拓展综合素质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对审批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面向社会举办实施的职业资格、职业技能培训,仅通过互联网等非线下方式提供培训服务以及对从事婴幼儿照护、中小学生及幼儿托管服务的机构不适用本标准。
国家关于涉外教育培训,以及消防、交通、保安、安全生产等特定行业培训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设立条件)申请设立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举办者;(二)有合法的名称、规范的章程和健全的管理制度;(三)设立党组织并定期开展活动;(四)有与培训项目相匹配的注册资金(注册资本);(五)有与培训项目及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及设施设备;(六)有符合条件的拟任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以下统称“决策机构”)及监事会;(七)有符合规定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校长(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八)有与培训类型及规模相适应的教师队伍;(九)有与培训项目对应的培训计划、课程及教材;(十)具备法人条件。
青岛民办学校申办流程及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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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民办初中、小学所需材料和流程
★筹设阶段所需材料及流程:
一、行政审批材料目录
1.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可行性论证、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
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原件3份,纸质);籟丛妈羥为贍偾蛏练淨槠挞。
2.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社会组织举办者应具备法人资格,提交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个人举办者应
11.学校师资配备、招生计划、课程开设等情况;
12.学校基本建设相关手续证明材料(发改立项批复、土地证或土地预审、环评批复、规划初步意见、设计
方案批复、选址意见、规划许可证、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人防工程登记、抗震专项审查报告、施工
图审查合格书、规划验收、单体验收、综合验收、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工程备案等)尧侧閆繭絳闕绚勵蜆贅瀝纰。
织法人代表签署的行政许可申请授权委托书原件2份,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蜡變黲癟報伥铉锚鈰
赘籜葦。
⑥信用承诺书2份。
7.即墨教体局根据申请,组织审批委员会进行实地勘察及论证后,批复同意学校筹设,颁发办学许可证(筹
设),有效期三年。買鲷鴯譖昙膚遙闫撷凄届嬌。
8.举办者持办学许可证到即墨区民政部门(电话:88522559;地址:即墨市宁东路166号科创中心B405
金不少于70万元,学校的流动资金不少于注册资金的1/3。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镀齐。
三、决策机构:
学校应设立理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党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理事会由5人以上(单
数)组成,包括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要有5年以上教
育教学经验。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人数较少的单位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
青岛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
青岛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青岛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及其举办者、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民办学校的设立、教育教学活动及对其的管理和扶持、保障。
本条例所称的民办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三条【性质、地位与保障】民办教育属于公益性事业,是我市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市和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和区(市)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民办教育工作,依法对民办学校进行指导、服务、管理和监督。
市和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民办教育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民办学校的设立与管理第五条【设立要求和设置标准】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需求和教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由市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制定。
第六条【审批权限】民办学校的设立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审批:(一)学前教育、小学、初中学校由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二)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中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及高等非学历教育学校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三)中等及以下非学历教育学校,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域内设立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在其他区(市)设立的,由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四)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和民办技工学校,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审批,并于审批后10日内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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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审批程序
举办范围:
1.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含企、事业法人单位、各民主党派、法人社会团体及其他法人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均属举办民办学校的范围。
2.外地各级各类学校来青办学(班)的,按举办民办学校对待。
注:举办以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教育机构(如美容美发、服装)到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待批准后一个月内须到市教育局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室备案。
审批流程:
1.主办单位(人)提交办学申请及有关资格证件。
(单位办学提供单位法人资格证件副本;公民个人办学提供身份证、学历或职称证明等)
2.填写《青岛市民办学校审批登记表》,并附齐其中管理人员、师资、教学计划、设备情况、场地租赁合同等证件。
3.开办费验资。
4.办学场地实查(居民楼院不得设为教学场所)。
5.批准试办,办理临时办学许可证。
注:持试办办学许可证的学校,试办期一般为一年,试办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试办期满当月的上旬须由申办单位或申办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经验收评估合格后予以批准正式办学,不合格者将延期试办或给予停办。
审批时限:
非学历教育学校设置申请的受理时间为每年度的四月至十一月,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教育主管部门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给予答复。
每年十二月至下一年度三月份为民办学校年检时间。
民办学校设置基本条件
1.单位申请办学,须为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并应结合单位的性质、经营范围或专业特点开办专业。
公民个人申请办学,须为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条件,年龄70岁以下,有一定专长和资历,应结合本人资历(学历、专业)或专长(特长)开设专业。
2.设置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配备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熟悉职业教育,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及中等学历教育学校校长任职资格证书的专职校长。
(二)配备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其中,专职教职工与学生比例不低于1:13;专职教师应具有教师资格证书;专职管理人员不超过专职教职工的15%;专业课教师数应不低于本校专职教师数的50%,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教师1人。
(三)具有独立产权的校舍,校园占地面积不低于30亩(市内四区的学校不低于15亩),建筑面积不低于4000平方米。
具备与专业设置相匹配,满足教学要求的实验、实习设施和仪器设备(或资金保证)。
(四)具有充足的建校资金,学校的注册资金应不低于500万元(不含征地建设等费用),其中用于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的资金不少于150万元,学校流动资金不少于注册资金的1/3。
3.设置普通高中学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配备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熟悉普通高中教育,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及中等学历教育学校校长任职资格证书的专职校长。
(二)配备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其中,专职教职工与学生比例不低于1:13.5;专职教师应具有教师资格证书;专职管理人员不超过专职教职工的15%。
(三)具有独立产权的校舍,校园占地面积不低于30亩(市内四区的学校不低于15亩),建筑面积不低于4000平方米。
具备符合国家规定一类标准的实验仪器设备(或资金保证)。
(四)有充足的建校资金,学校的注册资金应不低于500万(不含征地建设等费用),其中用于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的资金不少于150万元,学校的流动资金不少于注册资金的1/3。
4.设置初中学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配备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熟悉初中教育,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及中等学历教育学校校长任职资格证书的专职校长。
(二)配备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其中,专职教职工与学生比例不低于1:18%;专职教师应具有教师资格证书;专职管理人员不超过专职教职工的12%。
(三)具有独立产权的校舍,校园占地面积不低于25亩(市内四区的学校不低于10亩),建筑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
具备满足教学要求的实验仪器设备和活动设施(或资金保证)。
(四)具有充足的建校资金,学校的注册资金应不低于300万元(不含征地建设等费用),其中用于实验仪器设备和活动设施的资金不少于100万元,学校的流动资金不少于注册资金的1/3。
5.设置小学,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配备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熟悉小学教育,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及初等学历教育学校校长任职资格证书的专职校长。
(二)配备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其中,专职教职工与学生比例不低于1:22%;专职教师应具有教师资格证书;专职管理人员不超过专职教职工的9%。
(三)具有独立产权的校舍,校园占地面积不低于20亩(市内四区的学校不低于8亩),建筑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
具备满足教学要求的各类仪器设施设备(或资金保证)。
(四)具有充足的建校资金,学校的注册资金应不低于200万元(不含征地建设等费用),其中用于教学仪器设备和活动设施的资金不少于70万元,学校的流动资金不少于注册资金的1/3。
6.设置高等非学历教育学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配备有较高政治素质,本科以上学历及高等教育管理经验的专职校(院)长。
(二)配备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教师人数、结构与专业设置及在校生规模相适应,其中专职教师人数不少于教师总数的2/3。
(三)具有独立产权的校舍,校园占地面积不低于30亩(市内四区的学校不低于20亩),建筑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
(四)具有充足的建校资金,学校的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不含征地建设等费用),流动资金不低于100万元。
7.设置中等及以下层次非学历教育学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配备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具有专科以上学历且熟悉所开设专业业务的专职校长。
(二)配备合格的师资队伍和管理人员,所开设的每个专业配备专职教师不少于2人;学校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
(三)具有相对稳定、独立的校舍和办公场所,校舍面积应不低于200平方米,其中,专用办公场所面积不低20平方米。
校舍、办公场所的租期不低于二年。
具备与专业相适应的教学仪器与设备。
(四)具有充足的办学资金,学校注册资金不低于120万元。
(五)具有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生源,年招生不低于二百人次。
8.含有多种办学层次教育学校的,应达到最高办学层次学历教育学校的设置标准。
9.设置学历教育学校,其校(院)长(含副校(院)长)的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8周岁,教师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设置非学历教育学校,其校(院)长(含副校(院)长)的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教师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2周岁。
10.学历教育学校设置申请的受理时间为每年的十二月下旬,受理后三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给予答复;逾期申报者,转至下一年度办理。
非学历教育学校设置申请的受理时间为每年度的四月至十一月,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给予答复。
每年十二月至下一年度三月份为民办学校年检时间。
11.中等及以下层次非学历教育学校不得在居民楼院办学。
联系电话:82734159 82734185(传真)
网址:/mbjy
青岛市教育局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