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上避碰规则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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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任 保持安全 的航行值 班 知识、理解和熟练 值班 关于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的内容、应用和意图的全 面知识 关于航行值班中应遵守 的基本原则的全面知识 关于有效的驾驶台协同 工作程序的全面知识 根据船舶定线制的一般 规定使用定线制 评价适任的标准 按照公认的原则和程序值班、接班和交班 随时保持正规的了望,并遵守公认的原则和 程序 符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有关号灯、号型和 声号要求并正确辨识 监测交通、船舶和环境的频度和程度符合公 认的原则和程序 对有关船舶航行的运动和活动保持正规的记 录 始终明确船长在驾驶台时和船舶正在被引 航时安全航行的职责
一、海上避碰规则的历史沿革
3现代的海上避碰规则 现代的海上避碰规则 3. 现代的海上避碰规则 ⑴1959年国际海协IMCO成立。 ⑵ 《1960年规则》—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 1965年生效。 1960年IMCO针对雷达普遍地运用于船舶,同时又发生了 一连串与雷达船有关的碰撞事件,在伦敦召开了一次国际海上 人命安全会议,该次会议着重就雷达在避让中的使用,提出了 “关于运用雷达资料协助海上避碰的建议”,并将之作为规则 的一个附件。同时对其他一些条款也作了相应的修改。 然而,“1960年规则”与“1948年规则”一样,仍然被作 为“国 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最终议定书的一个附件,而不是该公约 的一部分,这就使得该规则在国际上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
一、海上避碰规则的历史沿革
1早期的海上避碰规则 早期的海上避碰规则
⑷18世纪英国工业革命的兴起→蒸汽机的发明 →结束了“帆 世纪英国工业革命的兴起→ 结束了“ 世纪英国工业革命的兴起
船的一统天下” 进入了“汽航时代” 船的一统天下”→进入了“汽航时代”。
1840年 10月,英国伦敦引航公会(Trinit House 1840 10 (Trinit London)在总结当时被普遍接受的避碰做法的基础 上,提出了世界上第一个成型的海上避碰规则—— 汽船航行规则。
一、海上避碰规则的历史沿革
2近代的海上避碰规则 近代的海上避碰规则
年规则》 ⑸《 1948年规则》 年规则
1948年在伦敦召开国际海上人命安全会议,对1910规则进行了修 订,形成1948年规则,1954年生效。 在该规则中,对长度为5Om(150ft)或50m(150ft)以上的机动船显 示第二盏桅灯以及几乎所有的在航船舶装设1盏固定的尾灯作了强制 性规定,同时把“至少五短声声号作为直航船使用的一种提醒信号。 1948年规则使用至1965年才被“1960年规则”所取代。 中华民国政府派员参加了这次会议 。1957年12月23日,中华人 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常委会第88次会议宣布接受《1948年规则》,但 对我国的非机动船舶作了保留。
一、海上避碰规则的历史沿革
2近代的海上避碰规则 近代的海上避碰规则 2. 近代海上避碰规则 第一次讨论国际避碰规则的会议(清王朝派员) ⑴1889第一次讨论国际避碰规则的会议 第一次讨论国际避碰规则的会议 1889年在美国政府的倡议下,在华盛顿召开第一次国际会 议,讨论国际避碰规则,英国为新规则撰写了草案,美国也提 出了许多好的建议。新规则较1863年规则更趋丰富与完善。 然而遗憾的是,未及时在国际上实行。因而,“1889年华 盛顿会议”又被称为“第一次讨论国际避碰规则的会议”。 清王朝派员参加由美国政府发起和召集的第一次国际海事 会议—“华盛顿会议”。 1896年,宣布采纳“华盛顿会议” 通过 的“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但对非机动船作了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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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近代的海上避碰规则 近代的海上避碰规则
⑶1914年第一次国际海上人命安全会议 年第一次国际海上人命安全会议
1914年,英国政府针对1912年发生的““Titanic冰海沉船 事 件”,倡议在伦敦召开第一次国际海上人命安全会议。该次会议 对《1910年规则》作了少量的订正,但由于第一次世界大战爆 发,“1914年修正案”未能生效。

引 言
500总吨或以上船舶的船长和大副的最低适任标准 职能:航行( 500总吨或以上船舶的船长和大副的最低适任标准 职能:航行(管理 级) 适任 确立值 班安排 和程序 知识、理解和熟练 评价适任的标准
关于国际海上避碰 按照有关国际规则和指南制定并 规则的内容、应用和 保持值班安排和程序,从而保证航 意图的全面知识 行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以及船舶和 航行值班中应遵守 船上人员的安全 的基本原则的内容、 应用和意图的全面知 识 有效的驾驶台工作 程序
一、海上避碰规则的历史沿革
3现代的海上避碰规则 现代的海上避碰规则
1980年1月7日,我国政府正式加入“1972年国际 海上避碰规则公约组织”,接受1972年规则,同年4月1 日零点宣布实施该规则,但对非机动船舶仍作了相应保 留。
一、海上避碰规则的历史沿革
3现代的海上避碰规则 现代的海上避碰规则 ⑸ 1981年修正案: 1981年,IMCO又对1972年规则进行了修改;“1981年修正 案”于1983年6月1日生效。其修改范围主要是“对条款的用词 上 以及有关号灯、号型的规定”。 ⑹ 1982年5月22日,IMCO更命为“国际海事组织”,(即: IMO) ⑺ 1987年修正案: 1987年IMO 对“1972年规则1981年修正案”进行了修改, 该 修正案于1989年11月19日生效,其修改的主要内容是“第十条”
一、海上避碰规则的历史沿革
1早期的海上避碰规则 早期的海上避碰规则
⑵1338年英国海军在“海军黑皮书”(The admiralty black book) 规定: “低级官员驾驶的船舶应给高级官员驾驶的船舶让路” 的通常做法。 明确避让责任 不合理的封建等级制
一、海上避碰规则的历史沿革
1早期的海上避碰规则 早期的海上避碰规则
一、海上避碰规则的历史沿革
1早期的海上避碰规则 早期的海上避碰规则
⑸1846年英国议会将其颁布为法律——(汽船航 行规则法) ⑹1848年英国海军部关于汽船应显示左红右绿 舷灯和一盏白桅灯规定纳入了此规则——《 1848规 则》 ⑺1858年该法律又增添了帆船应显示有色舷灯, 汽船应用号笛,帆船应用雾角或号钟鸣放雾号的规 定。
一、海上避碰规则的历史沿革
2近代的海上避碰规则 近代的海上避碰规则 ⑷1929第二次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会议 第二次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会议 对1910年规则作了适当的更动,但由于各国意见不一,"1929 年修正案”未能获得采纳。中华民国政府派员参加了这次会议 。 但该次会议通过了一项有关操舵和舵令应当采用直接意义的建 议:即操右舵——舵叶向右转动的建议,从而结束了以往由于舵轮 与舵叶转动方向不一致,而造成舵令执行中的混乱局面,这一建议 于1933年开始生效。
一、海上避碰规则的历史沿革
3现代的海上避碰规则 现代的海上避碰规则
1973年3月,中国政府恢复了在联合国 的合法席位,并于1975年6月2日正式接受 《1960年规则》,但对非机动船舶仍作保 留。
一、海上避碰规则的历史沿革
3现代的海上避碰规则 现代的海上避碰规则
⑶1968年IMCO又成主修改小组起草新规则。 年规则》 ⑷《1972年规则》—具有法律的约束力 年规则 1972年在海协(IMCO)主持下在伦敦召开大会修订1960年国际海上避 碰规则,签署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将避碰规则作为该 公约的附件。从而使避碰规则自成一体,结束了作为“SOLAS公约”一 个附件的时代,使避碰规则在国际上具有法律的约束作用。 1972年规则的最大特点,就在于该规则在哲理上、编排上、内容上 与行文用词上对1960年规则作了重大的修改。 于1977年7月15日生效。
一、海上避碰规则的历史沿革
1早期的海上避碰规则 早期的海上避碰规则
汽船航行规则规定: 汽船航行规则规定: 帆船之间,顺风航行的船应给逆风航行的船让 路,左舷受风的船应给右舷受风的船让路; 当两艘汽船航向不同而不可避免地或必然地交 叉相遇而相互接近时,如各自保持航向将会出现碰 撞危险,各船工应操右舵从而相互从他船左舷通过; 等等。
引 言
统计结果: 从发生事故的地点: 80%的事故发生在港口附近及沿海地区 从发生事故的原因: 80%的事故是人为原因引起的 从发生事故的种类: 80%的事故是由碰撞事故引起的
引 言
500总吨或以上船舶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的最低适任标准 500总吨或以上船舶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的最低适任标准 能:航行(操作级) 航行(操作级)
船 舶 避 碰 与 值 班
第一章 海上避碰规则概述

一、课程简介

二、学习方法、值班驾驶员的要求 四、这门课的任务
第一章 海上避碰规则概述
引 言 第一节 避碰规则的沿革、内容和性质 第二节 《规则》的解释和运用 第三节 《规则》的适用范围 第四节 《规则》的一般定义
引 言
统计结果: 根据国内外海难事故统计,船舶碰撞事故占的 比例较大。各国的海难事故分类和海难事故统计都 将船舶碰撞事故列为首位。
规则的沿革、 第一节 规则的沿革、内容和性质
一、海上避碰规则的历史沿革 二、海上避碰规则的性质 三、海上避碰规则的内容
一、海上避碰规则的历史沿革
1早期的海上避碰规则 早期的海上避碰规则
1. Baidu Nhomakorabea期的海上避碰规则 ⑴避碰规则的渊源
两千多年前出现的 可追朔到两千多年前出现的“罗德海法” : 可追朔到两千多年前出现的“罗德海法”(RodianLaw): 该法第36章第3节曾提及: “如果一艘航行的帆船在白天与一艘锚泊或松帆的帆船相撞, 碰撞及其损害的责任归于前一艘船的船长和船员,他们要把货 物捐献出来;如果是在夜间,则锚泊或松帆的船舶必须点火以 示警告,如果它无法点火,则应大声喊叫,如果它由于疏忽, 没有那样做而碰撞,只能责怪自己,如果驶帆的船员疏忽,且 了望的船员又打盹,则航行船就应象撞上浅滩一样,只能毁坏 自己,而不能让被它撞的船受到损害”。
⑶1776年,英国海军对 年的“ 年 英国海军对1338年的“等级制原则”作了修改 年的 等级制原则” 提出在确定船舶间责任时不应考虑驾驶船舶的指挥官 的资历、职位及其他有关的差别诸因素,而应根据船舶 的不同受风舷作为其依据。 ①结束了不合理的封建等级制 结束了不合理的封建等级制 开创了“ ②开创了“以避让操纵的能力优劣作为确定船舶间避让 责任的依据”的先例。 责任的依据”的先例。直至现在,这一原则仍在被普 遍加以使用。
一、海上避碰规则的历史沿革
1早期的海上避碰规则 早期的海上避碰规则 尽管这一段文字并无系统的要求、严谨的规范,但包含了三 方面的内容,即: ①两船间的避让责任; ②两船应尽的义务; ③两船应承担的碰撞责任与赔偿原则。 罗德海法的这一规定,尽管并无法律的约束力,仅仅是船主间 的一种自觉、自愿的行为,但对协调船舶间的冲突,以及避免碰 撞事故的发生,具有积极的作用,尤其是对海上航行法规的形成 与发展,更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与历史意义。
一、海上避碰规则的历史沿革
1早期的海上避碰规则 早期的海上避碰规则
⑻1863年英法两国协商制定了有史以来最全面 的海上避碰规则,它包括前言、号灯规则、雾号规 则、驾驶和航行规则四个部分,共20条。1864年6 月生效。 ⑼到1864年底,它被世界上30多个海运国家采 用。〔包括美国、德国〕 ⑽1880年,分别对1863年规则作了适当的修 改与补充。 以上属于“区域性的规则” 以上属于“区域性的规则”
一、海上避碰规则的历史沿革
2近代的海上避碰规则 近代的海上避碰规则
⑵1910年在布鲁塞尔召开国际海事会议 年在布鲁塞尔召开国际海事会议
—《1910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会议认识到1889年海上避碰规则在国际上生效的必要性,对 其作了少量修改,最后通过了《1910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并 1910 宣布立即开始生效。1910年规则的颁布,结束了各自为政的不利 局面,统一了国际间海员在避碰方面存在的各种不同的习惯做法 与行为准则。因而,1910年规则又被称为“第一个国际海上避碰 规则”。使用了40多年,直至1954年被《1948年规则》代替。 中华民国承认并采用了该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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