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长沙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7号)《长沙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已由长沙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6年8月26日通过,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9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2016年10月12日长沙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规范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行为,保障地下管线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信息及档案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下管线,是指本市市区范围内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工业、电力、广播电视、通信等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用于敷设上述管线的综合管廊。
第三条地下管线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筹管理、资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地下管线管理工作,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统筹协调管理。
规划、发改、经信、公安、财政、国土、文广新、城管、安监、质监、人防、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地下管线的相关具体工作。
第五条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强地下管线维护管理,保障地下管线运行安全。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地下管线智能化管理的研究,鼓励新技术、新材料在地下管线设计、建设及管理领域的推广应用。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的需要,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建立和完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多渠道筹集地下管线建设资金。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侵占、盗窃地下管线。
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对前款行为和地下管线权属单位不依法维护地下管线的行为向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或者举报。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九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泉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
泉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6.28•【字号】泉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施行日期】2024.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泉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2024年6月28日泉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公布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合理开发和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地下管线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市区统管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信息档案管理等活动。
其他县(市、区)的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中心市区统管区,包括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和泉州台商投资区。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城市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电力、照明、通信、交通信号、视频监控、广播电视、工业等各种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用于敷设上述管线的管块、管沟或者综合管廊。
国防工业、军事、铁路和输气输油等专用地下管线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引领、统筹建设、分工负责、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辖区内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合理保障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投入,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有关地下管线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涉及地下管线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的技术指导、监督管理等。
供水、排水、燃气、电力、照明、通信等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管线工程建设、日常维护和应急抢险等工作的行业监管。
科技、公安、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数字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相关管理工作。
马鞍山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
马鞍山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马鞍山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11.30•【字号】马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马鞍山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2024年11月30日马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科学合理利用地下空间,保障地下管线建设和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信息管理等活动。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照明、通信、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公共视频监控、工业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用于集中铺设上述管线的综合管廊、管沟及其附属设施。
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区用地红线范围内自用的生产生活地下管线、军事专用地下管线、输油管道、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等建设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园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加强对地下管线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辖区内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机构,将地下管线建设和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财政投入,建立地下管线综合管理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地下管线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信息化建设的监督管理;负责供水、排水、燃气等地下管线的行业监督和管理;负责组织起草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相关配套制度、标准,以及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等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办理地下管线工程规划审批手续和规划核实手续。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随着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地下管线的建设也越来越重要。
城市地下管线的管理对于城市的安全和稳定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城市地下管线管理的相关法规及管理办法。
相关法律法规在我国,地下管线的管理受到法律法规的严格规定。
其中,最重要的是《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
该条例于2003年颁布实施,对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和管理进行了全面规定。
除此之外,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有《电信条例》、《燃气管理条例》等。
这些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了地下管线的建设和管理的主体责任、安全保障等方面的内容。
地下管线管理的主要内容管线建设在地下管线建设过程中,市政和地下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建设方案,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确保管线建设符合安全、环保、节能、节地的要求。
管线使用地下管线的使用是管线管理的重要环节。
市政和地下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在使用前进行全面检查,保证管道的质量、检查管道是否存在泄漏等问题。
管线维护管线的正常运行需要对其进行维护,包括定期巡查、维修、更换等工作。
在进行维护工作时,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维护工作的安全和有效性。
管线安全管线的安全是地下管线管理的核心内容。
管线的维护、检查、更新都应当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前提。
对于涉及到人民生命安全的管线问题,应当立即进行处理,做到尽快排除隐患。
管线保护为了保障地下管线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应当加强管线保护。
在管线周围建设警示标记,设置安全防护措施等措施,确保地下管线不会受到侵害或者损坏。
管线管理的现状及未来目前,我国的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地下管线的建设也越来越多。
但是,在管线管理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例如管线管理不够严格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应当加强管线管理,强化行业标准建设,完善管线建设与维护机制,建立健全的责任体系。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地下管线的安全和可靠地运行,从而为城市的发展做出贡献。
结论地下管线的建设和管理是城市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关键环节。
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颁布实施后制定配套行政法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进一步规定。
主要就相关城市地下管线质量监督及验收备案条款进行摘要如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此条定义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的规定,其中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包括电力、通信线路、石油、燃气、给水、排水、供热等管道系统和各类设备、装置的安装活动。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此条定义基本建设程序;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之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失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简称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接受政府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用。
--根据本条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是法定程序,不办理监督手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专业部门不发施工许可证,工程不得开工。
--相关通信质量监督工作流程在《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信产部18号令)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应填写《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并提供相关材料。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2020新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2020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2020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规范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行为,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根据《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人防、地铁以及其它地下管线工程和附属设施。
第三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档案信息和维护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地下管线的建设使用遵循统一规划、统一管理、节约资源、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心城区地下管线的普查测绘、信息系统和动态管理工作。
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城管执法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地下管线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六条市规划主管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地下管线专项规划。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对各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作出综合安排。
第七条新建的各类管线,应当敷设于地下。
已建成的架空管线应结合城市道路建设等市政工程或小区改造逐步改为地下敷设。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的,应当统一规划,统筹设计安排管线通过的位置。
第九条各类地下管线的位置、走向、埋深应当综合规划,遵守下列原则:(一)地下管线的走向宜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二)同类管线原则上应当合并建设,严禁空中扩容;(三)新建管线避让已建成管线,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非主要管线避让主要管线,小管道避让大管道,压力管道避让重力管道,可弯曲的管道避让不宜弯曲的管道;(四)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各类管线的最小水平净距、最小垂直净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的净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1.23•【字号】淮政办〔2023〕23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淮政办〔2023〕23号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淮北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1月23日淮北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地下管线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淮北市城市开发边界范围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信息数据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照明、通信、交通信号、公共视频监控、广播电视、工业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用于集中铺设上述管线的综合管廊及其附属设施。
企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区红线范围内自用的生产生活地下管线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遵循规划引领、统筹建设、协调管理、信息共享、安全运行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地下管线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各区人民政府和市管各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明确相应管理机构,并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负责辖区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地下管线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统筹协调、信息化建设和综合管廊运营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城市内排水、照明、供水、燃气、热力管线的行业管理,负责地下管线建设期(含迁改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
太原市城市地下管网条例
太原市城市地下管网条例第一篇:太原市城市地下管网条例太原市城市地下管网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网规划第三章地下管线第四章综合管廊第五章信息和档案管理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网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城市地下管网的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完善城市功能,美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承载能力,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地下管网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地下管网(以下简称地下管网)包括城市地下管线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
城市地下管线(以下简称地下管线),是指城市地面以下,用于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供水、排水、热力、燃气、照明、交通信号等用途的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综合管廊),是指在城市地下用于集中敷设多种地下管线的公共隧道。
第四条地下管网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引领、统筹建设、综合管理、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地下管网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进综合管廊建设,建立地下管网综合协调制度,协调解决地下管网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网的维护、运营、应急等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下管网规划的编制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网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改、经信、公安、财政、国土、交通、环保、园林、文化、文物、人防等部门以及城区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地下管网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各开发(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开发(园)区内地下管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地下管网档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
第八条鼓励和支持地下管网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提高地下管网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水平。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本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本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1.29•【字号】沪府办〔2015〕114号•【施行日期】2015.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本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5〕11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关于加强本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1月29日关于加强本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城市范围内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是保障城市运行的基础设施和“生命线”。
近年来,随着上海城市建设的推进,城市地下管线的规模有了长足发展,但城市地下管线的综合管理水平还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
为保障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提升城市运行效率和管理服务水平,现就加强本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充分认识加强本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统筹协调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防范安全风险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运行秩序,进一步提升城市综合管理和服务水平。
二、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一)基本原则1.完善体制,创新机制。
建立健全本市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体制,理顺本市城市地下管线市、区(县)两级管理部门及机构的组织架构。
厘清政府综合管理部门及行业管理部门职责,明确市、区(县)管理分工,强化地下管线权属单位主体责任,加强统筹协调,形成高效的工作机制。
2.科学规划,统筹建设。
加强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和地下管线规划的编制和综合平衡,明确地下空间分层利用要求,合理确定地下管线设施的空间位置、规模、走向等,确立规划的引导作用。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全文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全文《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全文如下分享的这则《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主要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
具体的管理办法规定内容,大家敬请通过下文了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等的地下管线)及相关的人防、地铁等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具体工作,由城建档案馆或者城建档案室(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
各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第六条在建设单位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
第二章:权限第七条施工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当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应当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报告。
建设主管部门、规划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查明未建档的.管线性质、权属,责令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及走向,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及时将测量的材料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全文)
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全文)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全文)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整合和利用城市地下管线信息资源,制定了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整合和利用城市地下管线信息资源,确保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的有序进行和城市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增强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城市地下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有线电视及其他用途的管线(含附属设施)、管线共同沟及其相关的地下空间设施。
第三条本市上城区、下城区、西湖区、拱墅区、江干区、滨江区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适用本条例。
企事业单位自用的地下管线的建设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军事专用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科学规划、统筹建设、协调管理、资源共享。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城市地下管线安全管理机制,加强监督和管理。
城市地下管线产权单位(以下简称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对其所有的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负责,建立城市地下管线安全应急预案,保证城市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
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范围内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管理工作。
规划、测绘、市政设施、公安、人民防空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第七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
编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具备一定的前瞻性。
第八条编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所需的勘察、测量、水文、地质等资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XX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4)第三章信息和管理 (8)第四章综合管廊 (13)第五章法律责任 (15)第六章附则 (1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加强本市地下管线工程管理,规范地下管线规划建设行为,整合和利用地下管线信息资源,确保地下管线有序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地下管线工程的规划、建设、信息管理及相关活动,但地下国防通讯管线,海域的地下管线以及企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区等用地红线范围内自用的生产、生活的地下管线除外。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城市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等各种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用于敷设上述管线的综合管廊。
第三条【基本原则】地下管线的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引领、统筹建设、协调管理、集约利用、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部门职责】市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综合规划、规划许可审批、验线、规划条件核实、档案信息管理等工作。
市交通运输行业、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地下管线工程道路开挖许可审批工作,负责道路上各类地下管线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工作。
市发改、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等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的地下管线的施工许可审批、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本行业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对地下管线的相关规定。
市财政、生态环境、轨道交通、应急管理、市场监督、城建、气象、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地下管线的相关工作。
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地下管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架空入地】现有的电信架空线、110千伏及以下等级电力架空管线应当按照计划或者配合城市道路建设、公路建设、轨道交通建设、旧城改造、地块开发等逐步入地。
国办发〔2014〕2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城市范围内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是保障城市运行的重要基础设施和“生命线”。
近年来,随着城市快速发展,地下管线建设规模不足、管理水平不高等问题凸显,一些城市相继发生大雨内涝、管线泄漏爆炸、路面塌陷等事件,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运行秩序。
为切实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保障城市安全运行,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城镇化发展质量,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工作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领会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各项决策部署,适应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需要,把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作为履行政府职能的重要内容,统筹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维护、应急防灾等全过程,综合运用各项政策措施,提高创新能力,全面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
(二)基本原则。
规划引领,统筹建设。
坚持先地下、后地上,先规划、后建设,科学编制城市地下管线等规划,合理安排建设时序,提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整体性、系统性。
强化管理,消除隐患。
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维修、养护和改造,提高管理水平,及时发现、消除事故隐患,切实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
因地制宜,创新机制。
按照国家统一要求,结合不同地区实际,科学确定城市地下管线的技术标准、发展模式。
稳步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加强科学技术和体制机制创新。
落实责任,加强领导。
强化城市人民政府对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责任,明确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加强联动协调,形成高效有力的工作机制。
(三)目标任务。
2015年底前,完成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建立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编制完成地下管线综合规划。
力争用5年时间,完成城市地下老旧管网改造,将管网漏失率控制在国家标准以内,显著降低管网事故率,避免重大事故发生。
南京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南京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南京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2011年12月30日南京市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1月10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82号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下管线管理,规范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行为,保障地下管线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燃油、热力、电力、通讯、照明、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工业物料、公共视频监控等专用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本市地下管线管理遵循统筹规划、协调建设、综合管理、资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和信息档案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建设管理,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工程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理。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水利、公安、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相关管理工作。
市城市地下管线数字化管理中心(以下称管线中心)负责地下管线信息的收集、储备、更新、提供、利用及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
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和政府投资建设地下管线的管理或者使用单位(以下称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负责地下管线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六条鼓励地下管线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技术研究和创新,提倡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对地下管线进行标示、定位、探测、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鼓励建设地下公共管廊,提高地下空间利用效率。
城市新区建设应当同步规划和建设地下公共管廊。
城市既有道路和旧区改造,有条件的应当同步建设地下公共管廊。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侵占、破坏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并有权对上述行为进行举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29•【字号】晋政发〔2021〕49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21〕4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现将《山西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2021年12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维护和管理第四章综合管廊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山西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保障城市地下管线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高质量发展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包括建设于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地下供水、排水(包括雨水和污水)、再生水、燃气、热力、照明、通信、广播电视、消防、交通信号、公共视频监控、工业、电力、石油、煤炭等管线(含附属设施,包括延伸至地面的附属设施)及用于集中敷设上述管线的综合管廊。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综合管廊,是指用于容纳多种公用设施地下管线的构筑物。
第三条本省城镇开发边界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及信息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地下管线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应遵循政府主导、综合协调、科学规划、统筹建设、权责明晰、动态监管、信息共享、安全运行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项目及信息系统建设管理运行资金保障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人民防空、应急管理、能源、公安、广播电视、通信等相关部门(以下简称地下管线专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相关管理工作。
郑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全文)
郑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全文郑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全文)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制定了郑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郑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城市地下管线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信息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城市地面以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照明、通信、广播电视、交通信号等管线、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及其附属设施,但企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区等用地红线范围内自用的生产生活地下管线及军事、铁路专用地下管线除外。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是指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第四条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协调管理、节约资源、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地下管线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等管理工作,研究解决有关地下管线重大事项。
第六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的统一规划管理。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的监督管理。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占道掘路施工作业的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财政、交通、园林、水务、公安、人防、安全生产监督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工作。
第七条鼓励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
鼓励城市地下管线单位采用先进技术对城市地下管线进行标识、定位、探测和管理。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破坏城市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并有权对上述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九条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包括:(一)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城市规划中的城市地下管线规划;(二)市政专项规划中的城市地下管线规划;(三)道路管线综合规划中的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四)专项工程的城市地下管线规划。
《长沙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草案)》全文
《长沙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草案)》全文《长沙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草案)》全文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制定了《长沙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草案)》,下面是详细内容。
《长沙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规范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行为,保障地下管线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市区范围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信息及档案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下管线,是指本市市区范围内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工业、电力、广播电视、通信等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用于敷设上述管线的综合管廊。
第三条【基本原则】地下管线管理应当遵循统筹管理、资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体制】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地下管线管理工作,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综合管理。
发改、经信、公安、财政、国土、文广新、城管、规划、安监、质监、人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地下管线的相关具体工作。
第五条【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职责】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强地下管线维护管理,保障地下管线运行安全。
第六条【技术使用】鼓励和支持地下管线智能化管理的研究,鼓励新技术、新材料在地下管线设计、建设及管理领域的推广应用。
第七条【财政支持】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下管线规划的要求,完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多渠道筹集地下管线管理资金,加大对地下管线管理的投入。
第八条【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侵占、盗窃地下管线。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前款行为以及地下管线权属单位不依法维护地下管线的行为进行投诉或者举报。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九条【管线综合规划】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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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颁布实施后制定配套行政法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进一步规定。
主要就相关城市地下管线质量监督及验收备案条款进行摘要如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此条定义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的规定,其中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包括电力、通信线路、石油、燃气、给水、排水、供热等管道系统和各类设备、装置的安装活动。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此条定义基本建设程序;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之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失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简称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接受政府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用。
--根据本条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是法定程序,不办理监督手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专业部门不发施工许可证,工程不得开工。
--相关通信质量监督工作流程在《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信产部18号令)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应填写《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此四条对竣工验收备案及罚则做了说明,《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进一步进行了补充,如下: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查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
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信产部18号令)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到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或者受其委托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提交《通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工程验收证书。
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如建设单位和施工承包单位另有保修约定合同,其合同中保修期限可以长于所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但不应低于本条所列的最低年限,否则视作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