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团管理费的分摊问题(答疑精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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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管理的分(答疑精)
:新所得税法及其施条例定企之支付的管理不能列
支 ,是否意味着集企部向其子公司分收取
的管理已不能在子公司中作用列支 ? 如是 ,定将大型集企部(法人企 )的影响巨大 ,因公司一般没有正常的收入及利来源 ,无法消化巨管理,生的巨 ,因而形成大的所得税失 .因此定不利于鼓励企做大做的原 ;同 ,由于管理的受益象集内的各子公司 ,从法理上看 ,禁止管理列支的定有收益与用配比原及相关性原 .此外 ,由于定未有相的渡期 ,企在 08 年生的失将无法弥 . 如
否,(即政策依然允集企部向子公司分管理),那
么税法及施条例中禁止列支的管理具体是何所指 ?不能列支的
管理的具体范又如何 ?
答:《企所得税法》施条例第 49 条定:“企之支付的管理、⋯⋯,不得扣除。”企之支付的管理,既有
分机构之因机构提供管理服而分的合理管理,也有独立
法人的母子公司等集企之提供的管理。由于《企所得税
法》采取法人所得税,分机构之因机构提供管理服而分的
合理管理,通分机构自得到解决。属于不同独立法人的
母子公司之,确
发生提供管理服务的管理费,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管理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不得再采用分摊管理费用的方式在税前扣除,以避免重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