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海洋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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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海洋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政办发[2011]141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1.12.13
【实施日期】2011.12.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海洋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
(浙政办发〔2011〕14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防范和减轻海洋灾害影响,保障沿海地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海洋经济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海洋灾害防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海洋灾害防御工作的重要性
近年来,受全球气候变暖、海平面上升、海洋污染等影响,风暴潮、巨浪、赤潮等灾害发生频度和强度有所增大;重大海上溢油污染、危险化学品泄漏爆炸、核泄漏(核辐射)等安全事故及海啸灾害的潜在风险在加大;海水入侵、海岸侵蚀、港湾淤积、外来物种入侵等现象时有发生。随着我省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和舟山群岛新区建设的深入推
进,沿海地区人口和投资密度不断增加,涉海产业加速集聚,海洋灾害风险更加凸现,海洋防灾减灾任务非常繁重。尽管沿海各地高度重视海洋灾害防御工作,组织实施“强塘”工程、标准渔港和沿海防护林等建设,推进海洋灾害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等工作,海洋灾害防御能力有了明显提升,但仍存在防御海洋灾害基础设施标准不高、海洋灾害观测和预警能力不强、灾害应急处置手段不足等薄弱环节和问题。沿海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保平安、惠民生、促发展的高度,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范和应对海洋灾害,为促进海洋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保障。
二、抓好海洋灾害预防工作
(一)开展海洋灾害风险评估与区划。全面开展海洋灾害风险排查,用2至3年时间,摸清主要海洋灾害风险区域分布以及重大工程、重点岸段海洋灾害承载能力等情况。以县域为单位,以风暴潮、海啸、海域污染等灾害为重点,组织实施海洋灾害风险评估与区划工作,编制海洋灾害风险区划图,为合理布局海洋经济发展空间提供科学依据。
(二)加强海洋灾害防御基础设施建设。根据沿海实际和海洋灾害特点,因地制宜抓好各类海洋灾害防御基础设施建设。深入实施“强塘”工程,开展海塘达标建设,完善沿塘配套设施,提高低标准海塘防御能力。加快标准渔港建设,使绝大多数船只能就近安全避风。加强沿海污染事件应急处置中心和应急设备库建设。推进港口、码头和重要海岛的防灾能力建设,完善配套设施,确保正常运行。
(三)推进沿海生态防护屏障建设。加快实施浙江省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规划,高标准建设防护林带和休闲景观绿化带等生态设施,构筑集抗风御潮、防灾减灾等于一体的生态型综合防护缓冲屏障。
(四)强化涉海安全生产监管。严格落实沿海地区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有辐射物品的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开展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