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
建立示范区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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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示范区规章制度第一条为规范示范区管理,保障示范区内秩序,促进示范区发展,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示范区是指具有一定示范性、引导性和示范作用的区域,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是示范区的管理机构,负责示范区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
第四条示范区遵循市场化运作、法治化管理、政府推动的原则,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示范区依法保护知识产权,鼓励创新,支持企业发展,促进产业升级,推动区域经济增长。
第六条示范区建设应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保护生态环境,实施绿色发展,倡导绿色生活方式。
第七条示范区内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管理委员会的规章制度,维护示范区内秩序。
第八条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示范区监督体制,加强对示范区各项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二章示范区建设第九条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示范区的定位和功能,制定示范区建设规划,并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条示范区建设应当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统筹考虑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自然环境。
第十一条示范区应当注重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良好的生产、生活、服务条件,促进各类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十二条示范区应当注重创新驱动,支持科技创新,培育新兴产业,推动产业链升级。
第十三条示范区应当注重人才引进,引进人才,培育人才,打造人才高地,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
第十四条示范区应当注重企业发展,支持企业创新,优化企业环境,提升企业竞争力。
第十五条示范区应当注重文化建设,传承优秀文化,丰富文化生活,提高人民文化素质。
第十六条管理委员会应当组织示范区建设验收工作,定期评估示范区建设效果,及时调整完善建设方案。
第三章示范区管理第十七条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示范区管理制度,明确机构设置、职责分工、工作流程等内容。
第十八条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示范区各项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九条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完善组织结构,明确职责权利,规范工作程序。
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建设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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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建设指标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建设指标是国家对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指导性文件,它是对于区域生态建设的指标和要求。
下面,我们将从不同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生态评价和监测指标生态评价和监测指标是衡量生态建设质量和效果的关键因素。
在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建设指标中,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生态评价和监测指标,通过监测,评估生态环境质量,及时发现存在的生态问题,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修复和保护。
二、环境污染控制指标环境污染控制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中之重,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建设指标对环境污染控制提出了相关要求。
管理部门应当强化环境污染控制工作,通过多种手段,对污染源进行管控,维护生态系统的稳定与健康。
三、资源节约和利用指标资源节约和利用是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环节,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建设指标对于资源节约和利用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资源的利用和保护,推广资源节约和再利用的理念和技术,通过加强科技创新和技术研发,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四、生态建设指标生态建设是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建设指标的核心之一,管理部门应当在生态修复、生态保护、物种保护等方面加强工作。
通过科学合理的规划,重点进行生态系统修复,加强土地保护,改善生态环境,保护生态资源。
五、社会经济指标社会经济指标是测量生态文明建设成果的重要标准之一。
管理部门应当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同时,加强社会经济发展,促进区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通过成立多元化的经济体系,培育新兴产业,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的和谐发展。
总之,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建设指标的落实需要各级管理部门、企业和个人的积极参与,只有各方共同努力,才能实现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为实现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
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方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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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方案(全文)发改委网站12月13日消息称,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制定了《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方案(试行)》。
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不超过2个地区,并排出顺序,超过2个的不予受理),做好建设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于2014年2月17日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将根据各地申报情况,确定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第一批名单。
以下为方案全文: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方案(试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国发〔2013〕30号)关于在全国范围内选择有代表性的100个地区开展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生态文明建设模式的要求,为做好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制定本方案。
一、充分认识开展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的重要意义建设生态文明,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
党的十八大对生态文明建设作出了战略部署,要求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
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紧紧围绕建设美丽中国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生态文明制度,健全国土空间开发、资源节约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的体制机制,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
当前,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总体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现有法律、制度、政策尚不适应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落实不够严格,全社会生态文明意识也亟待加强。
选取不同发展阶段、不同资源环境禀赋、不同主体功能要求的地区开展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总结有效做法,创新方式方法,探索实践经验,提炼推广模式,完善政策机制,以点带面地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对于破解资源环境瓶颈制约,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不断提高生态文明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国家生态文明建设试点示范区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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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生态文明建设试点示范区指标(试行)一、生态文明试点示范县(含县级市、区)建设指标(一)基本条件1.建立生态文明建设党委、政府领导工作机制,研究制定生态文明建设规划,通过人大审议并颁布实施 4 年以上;国家和上级政府颁布的有关建设生态文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得到有效贯彻落实。
实施系列区域性行业生态文明管理制度和全社会共同遵循的生态文明行为规范,生态文明良好社会氛围基本形成。
2.达到国家生态县建设标准并通过考核验收。
所辖乡镇(涉农街道)全部获得国家级美丽乡镇命名。
辖区内国家级工业园区建成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50%以上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建成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
县级市建成国家环保模范城市。
3.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总量控制考核指标达到国家和地方总量控制要求。
矿产、森林、草原等主要自然资源保护、水土保持、荒漠化防治、安全监管等达到相应考核要求。
严守耕地红线、水资源红线、生态红线。
4.环境质量(水、大气、噪声、土壤、海域)达到功能区标准并持续改善。
当地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和环境信访得到有效解决,近三年辖区内未发生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政府环境安全监管责任和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有效落实。
区域环境应急关键能力显著增强,辖区中具有环境风险的企事业单位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达到相关规定要求,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实现无害化处理。
新建化工企业全部进入化工园区。
生态灾害得到有效防范,无重大森林、草原、基本农田、湿地、水资源、矿产资源、海岸线等人为破坏事件发生,无跨界重大污染和危险废物向其他地区非法转移、倾倒事件。
生态环境质量保持稳定或持续好转。
5.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划定生态红线并严格遵守。
严格执行规划(战略)环评制度。
区域空间开发和产业布局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功能区划和环境功能区划要求,产业结构及技术符合国家相关政策。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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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申报、评估、验收、公告、批准和复核管理,推动我国生态旅游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有关地区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进步,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是指符合《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与运营规范(GB/T25362-2010)》(以下简称“规范”)相关规定、并经一定程序认定的旅游区。
第三条示范区创建应坚持保护第一、持续发展、分类指导、稳步推进、统筹协调、多方参与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或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尊重自然为基础,以生态保护及生态教育为特征,培育生态旅游产品,规范生态旅游服务,积极塑造生态友好型旅游产业形象。
第四条各级旅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将示范区建设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本地旅游发展规划与环境保护规划,创建地人民政府应当将示范区建设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相应政策,在项目建设、资金扶持、线路编排、市场促销等方面重点支持示范区发展。
第五条示范区的申报、评估、验收、公告、批准和复核工作由国家有关评定机构组织实施。
第六条国家旅游局和环保部对示范区相关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与环境保护厅(局)组织实施示范区的筛选、初评、推荐等工作,指导和监督示范区的建设和运营。
第二章申报第八条示范区的申报,按照“单位自愿提出申请,省级旅游与环境保主管部门联合组织申报,国家有关评定机构组织实施评估、考核、验收、批准和复核”的程序进行。
第九条申报“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以良好的自然生态系统为主及与之协调的人文生态系统;(二)具有明确的生态功能和生态保护对象;(三)生态旅游发展理念与实践在全国具有较高的示范价值;(四)具有明确的地域界限、管理机构和法人,原则上面积不少于5平方公里、不超过300平方公里,所有权与经营权明晰,多家经营时要有协议;(五)根据《规范》及《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与运营规范((GB/T26362-2010))评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评分实施细则”),自我评估达到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标准;(六)开业运营满1年及以上,近年无生态破坏重大事件,近3年无环境污染或旅游安全等重大事故。
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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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的通知环发…2012‟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规范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我部制定了•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环境保护部2012年4月30日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规范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促进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建设规划、申报、评估、验收、公告及监督管理等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包括生态省、生态市、生态县(市、区)、生态乡镇、生态村和生态工业园区。
本规程适用于生态市、生态县(市、区)管理,生态省管理参照执行。
国家生态乡镇管理按照•关于印发†国家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环发…2010‟75号)执行。
国家生态村管理按照•关于印发†国家级生态村创建标准(试行)‡的通知‣(环发…2006‟192号)执行。
国家生态工业园区管理按照•关于印发†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07‟188号)执行。
第三条环境保护部鼓励地方开展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
创建工作坚持国家指导,分级管理;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政府组织,群众参与;重在建设、注重实效的原则。
对积极开展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创建,达到相应标准并通过考核验收,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方面发挥示范作用的市、县,环境保护部授予相应的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称号。
第二章申报和规划第四条各市、县(含县级市)均可申报创建生态建设示范区。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直辖市或设区的市所属的区,可以申报创建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一)辖区内含建制镇(涉农街道)、建制村;(二)生态功能用地生态功能用地是指辖区内农用地面积与生态用地面积之和。
生态用地包括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重要水源涵养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城市绿化用地、基本草原、生态公益林、主干河流、水库、湿地、荒漠以及其他需要生态保护的区域。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与运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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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与运营规范指引和谐社会需要和谐产业,生态文明呼唤生态旅游。
发展生态旅游存在时代必然性、市场可行性及工作紧迫性,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基本国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广阔前景。
为保护生态环境,推动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促进各地经济、社会、环境、文化的协调进步,引导和规范我国生态旅游区的规划、建设、经营管理与服务,促进生态旅游业健康发展,国家有关部门正在审定相关标准。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以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国策为依据,对一定区域内的生态旅游资源进行全面规划,优化配置,实现区域内生态环境和旅游产业的协调发展。
本指引提出了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的基本要求。
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开展旅游的各类以自然生态系统为主及与之共生的人文生态系统的区域。
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基本内容。
一、概念解释旅游资源:是指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凡能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以为旅游业开发利用,并可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文化效益的各种事物和因素。
生态旅游:是指以可持续发展为理念,以保护生态环境为前提,以统筹人与自然和谐为准则,并依托良好的自然生态环境和独特的人文生态系统,采取生态友好方式,开展的生态体验、生态教育、生态认知并获得心身愉悦的旅游方式。
生态旅游示范区:是以独特的自然生态、自然景观和与之共生的人文生态为依托,以促进旅游者对自然、生态的理解与学习为重要内容,提高对生态环境与社区发展的责任感,形成可持续发展的旅游区域。
生态旅游区分类:根据资源类型,结合旅游活动,将生态旅游区分为七种类型:一是山地型。
是指以山地环境为主而建设的生态旅游区,适于开展科考、登山、探险、攀岩、观光、漂流、滑雪等活动。
二是森林型。
是指以森林植被及其生境为主而建设的生态旅游区,也包括大面积竹林(竹海)等区域。
这类区域适于开展科考、野营、度假、温泉、疗养、科普、徒步等活动。
三是草原型。
是指以草原植被及其生境为主而建设的生态旅游区,也包括草甸类型。
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档案管理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df6743e50d22590102020740be1e650e52eacfdf.png)
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篇: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档案管理实施细则附件:国家生态市、生态县(市、区)技术资料审核规范一、目的为加强国家生态市、生态县(市、区)创建管理,确保国家生态市、生态县(市、区)技术评估、考核验收及复核过程中专家组对技术资料审查的科学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制定本规范。
二、依据本规范依据《关于进一步深化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的意见》(环发〔2010〕16号)、《关于印发〈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修订稿)〉的通知》(环发〔2007〕195号)和《关于印发〈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的通知》(环发〔2012〕48号)。
三、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环境保护部对开展国家生态市、生态县(市、区)创建地区申报材料的初步审查以及由环境保护部组织的技术专家组在现场开展的技术评估、考核验收、复核等工作。
四、审核标准(一)生态县(市、区)基本条件1.制订了《生态县建设规划》,并通过县人大审议、颁布实施。
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及地方颁布的各项环保规定、制度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审核内容:(1)地方人大或政府关于开展生态县(市、区)创建的决定;(2)《生态县(市、区)建设规划》(含修编)、规划评审资料;(3)地方人大关于《生态县(市、区)建设规划》(含修编)审议决议、地方政府关于规划组织实施的文件;(4)规划实施和完成情况考核与总结资料,规划实施情况成效评估报告;(5)地方制订的各项环保规定、制度等文件汇编;(6)近三年各年度规划和建设项目审批、验收台账,有无违规审批、越权审批行为。
—4 —(7)近三年辖区内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重点污染源监管情况,有无被省级(含)以上环保部门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
2.有独立的环保机构。
环境保护工作纳入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内容,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
审核内容:(1)明确承担环保工作的机构和人员的相关文件;(2)生态县(市、区)创建工作实施方案,近三年各年度工作计划、任务、总结,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任务分解;(3)环境保护工作纳入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实绩考核的证明材料、考核结果及应用等资料。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bace169842458fb770bf78a6529647d272834ce.png)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的通知无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12(000)024
【摘要】环发[2012]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
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规范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我部制定了《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
现印发给你们,清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总页数】5页(P37-41)
【作者】无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27.734
【相关文献】
1.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试行)》《山东省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指标(试行)》的通知 [J], ;
2.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试行)》《山东省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指标(试行)》的通知 [J], ;
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商务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4.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试行)》《国家生态文
明建设示范县、市指标(试行)》的通知 [J],
5.环境保护部商务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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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
![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https://img.taocdn.com/s3/m/014c47ab82d049649b6648d7c1c708a1284a0add.png)
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高。
为了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的管理,国家在2019年出台了《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以下将分步骤阐述该规程。
一、指导思想该规程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战略,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保护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态文明素养,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取得更大成效。
二、管理对象该规程的管理对象是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指以自然环境、人文环境、社会环境协调发展,体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特色区域。
三、管理原则该规程的管理原则是: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科学管理、法治保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绩效评价。
四、管理职责该规程规定了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的管理职责,包括:政府牵头、部门协同、属地管理、重点突破、分类管理等。
同时也规定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确保各级领导和部门协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工作。
五、管理内容该规程规定了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必须按照绿色低碳、生态宜居、产业强区、文化显著、智慧引领的要求进行建设,同时还要注重改善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系统、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六、管理措施为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的有效实施,该规程制定了一系列管理措施,包括建立设区立市激励机制、完善体制机制、健全管理制度、加强考核督导等。
七、法律责任为了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的法律责任,该规程规定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法律责任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予以惩处。
总体而言,《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在规范和管理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并帮助我们加强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推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的意见
![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的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a1cffe665bcfa1c7aa00b52acfc789eb172d9eca.png)
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1.28•【文号】环发[2010]16号•【施行日期】2010.01.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的意见(环发[2010]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副省级城市环境保护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及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现就进一步深化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认识深化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的重大意义(一)全国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生态建设示范区是生态省(市、县)、生态工业园区、生态乡镇(即原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的统称,是最终建立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的过渡阶段。
自2000年原国家环保总局在全国组织开展这项工作以来,已有海南、吉林、黑龙江、福建、浙江、山东、安徽、江苏、河北、广西、四川、辽宁、天津、山西等14个省(区、市)开展了省域范围的建设,500多个市县开展了市县范围的建设。
其中,江苏省张家港市、常熟市、昆山市、江阴市、太仓市,浙江省安吉县,上海市闵行区,北京市密云县、延庆县,山东省荣成市,深圳市盐田区等11个县(市、区)达到国家生态县建设标准,1027个乡镇达到全国环境优美乡镇标准,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
(二)生态建设示范区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有效载体。
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得到了各地的积极响应,引起了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
许多地方以创建工作为抓手,优化经济增长、调整产业结构、强化节能减排、加强城乡环境保护,提升了公众环保意识,生态文明理念日益深入人心,部分地区已初步走上了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ee15cb00875f46527d3240c844769eae009a380.png)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7.16•【字号】宝政办发〔2024〕24号•【施行日期】2024.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宝鸡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7月16日宝鸡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工作实施方案为全面推进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创建,依据生态环境部2024年2月颁发的《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市)建设指标》和《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市)管理规程》等相关规定,按照《宝鸡市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规划(2022-2030年)》,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将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和全过程,市委市政府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全面领导更加有力,在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谋划和发展生态文明重大工程、强化生态文明建设组织保障和统筹协调方面明显提升,形成先进文明的生态文化体系、集约节约的生态经济体系、和谐安全的生态安全体系、幸福健康的生态生活体系、高效完善的生态制度体系。
力争2024年底,建设指标达到《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市)建设指标》要求,2025年继续巩固提升,2026年达到申报要求。
二、主要任务与措施(一)完善生态文明制度,健全现代环境治理体系1.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
认真落实各级党委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按照《宝鸡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夯实各级各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增强生态环境保护合力。
严格落实党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持续抓紧抓实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的责任追究。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与运营规范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与运营规范](https://img.taocdn.com/s3/m/995f37f276c66137ef0619ac.png)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与运营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的基本要求,主要内容包括生态旅游示范区的规划、保护、建设、管理、服务、安全、营销、教育等方面的规范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开展旅游的各类以自然生态系统为主及与之共生的人文生态系统的区域。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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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6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9664 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 16153 饭馆(餐厅)卫生标准GB/T 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 通用符号LB/T 007 绿色旅游饭店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其他标准涉及的专业术语见附录A。
3.1旅游资源tourism resource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凡能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以为旅游业开发利用,并可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文化效益的各种事物和因素。
3.2生态旅游ecotourism以可持续发展为理念,以保护生态环境为前提,以统筹人与自然和谐为准则,并依托良好的自然生态环境和独特的人文生态系统,采取生态友好方式,开展的生态体验、生态教育、生态认知并获得心身愉悦的旅游方式。
3.3生态旅游示范区prototype-zone of ecotourism attractions生态旅游示范区是以独特的自然生态、自然景观和与之共生的人文生态为依托,以促进旅游者对自然、生态的理解与学习为重要内容,提高对生态环境与社区发展的责任感,形成可持续发展的旅游区域。
3.4生态旅游区分类Classifications of ecotourism attractions根据资源类型,结合旅游活动,将生态旅游区分为七种类型。
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试行)
![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0930240bc5da50e2524d7f7e.png)
附件1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规范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促进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规划、申报、技术评估、考核验收、公示、公告及监督管理等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包括生态文明建设示范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村、生态工业示范园区。
本规程适用于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乡镇的创建工作管理。
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省的创建,按照过程统一规范、程序适当简化的原则,参照本规程执行。
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村的管理办法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制定。
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环境保护部鼓励各地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
创建工作坚持国家引导,地方自愿;党政组织,社会参与;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持续推进,注重实效。
对于创建工作在全国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达到相应建设标准并通过考核验收的市、县、乡镇,环境保护部按程序—3—授予相应的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称号。
第二章规划和实施第四条环境保护部制定并发布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建设指标和规划编制指南。
开展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的市、县、乡镇(以下简称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参照规划编制指南,组织编制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乡镇根据实际情况也可编制建设方案。
第五条市创建规划由环境保护部或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论证;县创建规划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论证;乡镇创建规划(方案)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或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委托市或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地市级环境保护局的派出机构)组织审查。
市、县创建规划通过论证后,创建地区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建议本级人民政府将规划(草案)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后颁布实施,并于3个月内将规划报送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和环境保护部备案。
乡镇创建规划(方案)报乡镇所在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报规划审查单位和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生态文明示范创建的规则和管理要求是什么?
![生态文明示范创建的规则和管理要求是什么?](https://img.taocdn.com/s3/m/9de0395031126edb6e1a104f.png)
生态文明示范创建的规则和管理要求是什么?(1)开展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创建的地区,应当组织编制生态文明建设规划。
(2)市级规划由生态环境部或委托省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县级规划由省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规划通过评审后,应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或本级人民政府审议后颁布实施。
(3)创建地区应当根据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责任,落实专项资金,建立规划实施的监督考核和长效管理机制。
(4)创建地区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及时发布规划、计划、重点工作推进情况等创建工作信息。
(5)符合下列条件的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可通过省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向生态环境部提出申报申请:市县建设规划发布实施且处在有效期内;相关法律法规得到严格落实。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三线一单”等制度保障工作按照国家和省级总体部署有效开展;经自查已达到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各项建设指标要求。
(6)近三年存在下列情况的地区不得申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生态环境部组织的各类专项督查中存在重大问题,且未按计划完成整改任务的;未完成国家下达的生态环境质量、节能减排、排污许可证核发等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任务的;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或生态破坏事件的,以及因重大生态环境问题被生态环境部约谈、挂牌督办或实施区域限批的;群众信访举报的生态环境案件未及时办理、办结率低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结果为“一般变差”“明显变差”的;出现生态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的。
(7)生态环境部对获得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称号的地区实行动态监督管理,可根据情况进行抽查。
对公告满三年的地区参照建设指标进行复核(如建设指标发生调整,按调整后建设指标进行复核)。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生态文明示范创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生态文明示范创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68dc433c381e53a580216fc700abb68a882ad5a.png)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生态文明示范创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生态文明示范创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政府:为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关于制定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深入推进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和“两山”实践创新基地创建工作,引导各区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促进绿色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生态文明示范创建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创建相关工作。
特此通知。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2020年12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入库第三章择优上报第四章迎接核查第五章命名后工作要求第六章强化管理第七章附则(联系人:王海华;联系电话:68428926)北京市生态文明示范创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关于制定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深入推进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和“两山”实践创新基地创建,规范全市创建相关工作,切实发挥示范创建带头作用,引导各相关区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提升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促进绿色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生态文明示范创建,主要包括生态环境部统一评选和命名的“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区、“两山”基地)等称号。
“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等其他生态文明示范创建工作,根据生态环境部相关要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创建工作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坚持市级部门引导,地方自愿原则;坚持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原则;坚持客观评估、择优推荐原则;坚持注重实效、持续推进原则。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3412496f424ccbff121dd36a32d7375a417c6d8.png)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09.11•【字号】陕环发[2012]85号•【施行日期】2012.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的通知(陕环发〔2012〕85号)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西咸新区规划土地环保局,韩城市环保局:为推动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规范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环境保护部近期印发了《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环发〔2012〕48号)(以下简称《规程》),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坚持标准,严格程序。
各地要严格依据《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生态环境创建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160号)和《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深入开展省级生态市生态县生态乡镇生态村创建工作的通知》(陕环发〔2011〕91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生态市、生态县(区)建设工作,加强规划编制与实施、技术评估、考核验收、审议、监督等各环节的管理,尤其要注重提高建设规划的编制质量,务必选择有资质有经验的单位开展规划编制工作。
生态县(区)建设规划的指标体系要有针对性、有特色、增强可操作性。
二、加大投入,建立健全“以奖代补”机制。
按照(陕政办发〔2009〕160号)文件精神,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导向作用,制定完善的资金投入政策。
进一步落实农村环境保护资金,加大对生态创建工作的支持力度。
各级环保部门要积极向本级政府汇报,争取尽快出台扶持生态乡镇、生态村创建的激励措施。
目前,已有西安市、宝鸡市、汉中市、榆林市、西安市周至县、宝鸡市凤县、汉中市西乡县等市、县出台了激励生态乡镇、生态村创建的具体措施。
全省其他市、县(区)也要积极推进。
三、各市要加强《规程》的学习和宣传,并将执行《规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省厅生态处。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导则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导则](https://img.taocdn.com/s3/m/fdb7a534a300a6c30d229f0d.png)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导则(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充分发挥自然保护区的各种功能,制订本导则。
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参照执行。
一、目标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目标明确,资源本底清楚,管护设施完备,管理队伍专业,管理制度健全,规划科学合理,社区协调发展,资源管护、科学研究、环境教育等功能得到充分发挥,保护成效显著。
二、规范化建设(一)总体要求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各项建设应符合本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要求,有利于生物多样性和自然遗迹的保护和管理。
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应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
建设内容和规模应与自然保护区的类型、面积大小、保护对象特征以及管理目标相适应,与自然、社会经济条件相协调,不得盲目求大、求全、求高档。
自然保护区各项建设应同当地的自然景观和谐一致,并体现地方风格和民族特色,尽量采用太阳能、风能、沼气等清洁能源,区内的供电等线路应尽量地下铺设。
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各项设施设备,不得重复建设。
管护、科研、宣教、办公设施尽可能集中建设,并兼顾各项功能。
自然保护区内建设动物救护站(中心、点)、珍稀植物繁育场圃、涉及地质遗迹保护的建设项目以及开展生态恢复工程的,应进行科学论证。
自然保护区各项建设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保护区应在办公用房、保护管理站(点)、界碑界桩、宣传牌等位置尽可能使用自然保护区区徽。
(二)管护设施建设1、保护管理站(点)自然保护区应设立保护管理站(点)。
保护管理站(点)数量及其管理范围应该确保工作人员能够迅速控制进出自然保护区的主要交通路口,到达保护区内主要人为活动区域。
保护管理站(点)的设置应根据自然保护区的类型、主要保护对象的分布、保护管理任务、自然地理条件、交通条件、人为活动特别是居民点的分布状况确定。
保护管理站(点)应当建立在居民点、人为活动频繁地区及人员和车(船)经常进出自然保护区的道路路口或其他要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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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规范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促进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建设规划、申报、评估、验收、公告及监督管理等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包括生态省、生态市、生态县(市、区)、生态乡镇、生态村和生态工业园区。
本规程适用于生态市、生态县(市、区)管理,生态省管理参照执行。
国家生态乡镇管理按照《关于印发〈国家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环发〔2010〕75号)执行。
国家生态村管理按照《关于印发〈国家级生态村创建标准(试行)〉的通知》(环发〔2006〕192号)执行。
国家生态工业园区管理按照《关于印发〈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07〕188号)执行。
第三条环境保护部鼓励地方开展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
创建工作坚持国家指导,分级管理;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政府组织,群众参与;重在建设、注重实效的原则。
对积极开展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创建,达到相应标准并通过考核验收,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方面发挥示范作用的市、县,环境保护部授予相应的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称号。
第二章申报和规划第四条各市、县(含县级市)均可申报创建生态建设示范区。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直辖市或设区的市所属的区,可以申报创建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一)辖区内含建制镇(涉农街道)、建制村;(二)生态功能用地生态功能用地是指辖区内农用地面积与生态用地面积之和。
生态用地包括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重要水源涵养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城市绿化用地、基本草原、生态公益林、主干河流、水库、湿地、荒漠以及其他需要生态保护的区域。
农用地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上述面积不得重复计算。
占辖区国土面积的比例≥50%。
第五条环境保护部制定、发布国家生态市、生态县(市、区)建设规划编制指南。
开展国家生态市或生态县(市、区)创建的地方(以下简称“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编制指南,组织编制国家生态市、生态县(市、区)建设规划。
第六条国家生态市、生态县(市、区)建设规划应当符合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并与相关部门的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七条国家生态市建设规划由环境保护部组织论证;国家生态县(市、区)建设规划由环境保护部委托创建地区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论证。
国家生态市、生态县(市、区)建设规划通过论证后,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本级人民政府将建设规划草案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后颁布实施。
在国家生态市、生态县(市、区)建设规划颁布实施后3个月内,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应将建设规划报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备案。
第八条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门的组织机构,建立监督考核和长效管理机制。
第九条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建设规划,制定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将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部门、行政区和责任人,明确工作进度,落实专项资金。
第十条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总结国家生态市、生态县(市、区)创建工作进展,包括项目实施、经费落实、建设成效等情况,并于次年3月1日前报送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管理,收集、整理和归档国家生态市、生态县(市、区)创建工作的相关资料和工作总结,作为技术评估、考核验收和复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应当自国家生态市、生态县(市、区)建设规划批准之日起,在政府门户网站及时发布或定期更新以下信息:(一)国家生态市或生态县(市、区)建设规划;(二)国家生态市或生态县(市、区)创建工作实施方案;(三)国家生态市或生态县(市、区)创建年度工作计划;(四)国家生态市或生态县(市、区)创建年度工作总结;(五)国家生态市或生态县(市、区)创建工作动态。
第三章技术评估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创建地区,可以向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技术评估:(一)生态市建设规划经批准后实施4年(含)以上,或生态县(市、区)建设规划经批准后实施2年(含)以上的;(二)获省级生态市或生态县(市、区)称号1年以上的;(三)设市城市(包括县级市)通过国家环保模范城市考核并获称号的;(四)经自查达到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各项标准。
第十四条创建地区申请技术评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技术评估申请书;(二)国家生态市或生态县(市、区)建设规划;(三)国家生态市或生态县(市、区)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四)省级生态市或生态县(市、区)命名文件;(五)国家生态市或生态县(市、区)创建工作报告;(六)国家生态市或生态县(市、区)创建技术报告;(七)国家生态市或生态县(市、区)规划实施情况评估报告;(八)地方近3年年度环境质量报告(公报)、统计年鉴和突发环境事件统计分析报告。
第十五条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到创建地区人民政府提交的申请书后,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修订稿)》(环发〔2007〕195号),及时进行预审;预审合格后,向环境保护部提交技术评估申请及相关附件。
环境保护部收到申请后,应当于1个月内组织进行初步审查。
对经初步审查合格的创建地区,环境保护部应当于6个月内开展技术评估。
第十六条技术评估组由环境保护部和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相关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
技术评估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一)听取创建地区的工作汇报;(二)评估国家生态市或生态县(市、区)建设规划实施情况;(三)审核国家生态市或生态县(市、区)基本条件和建设指标完成情况;(四)审核区域生态环境监察情况;(五)检查国家生态市或生态县(市、区)创建工作的档案资料;(六)开展现场考察;(七)开展民意调查;(八)形成并通报技术评估意见。
第十七条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技术评估组抵达前3天,在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布技术评估组工作时间、联系方式、举报电话和信箱等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技术评估的现场考察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
抽查线路及内容由技术评估组确定。
第十九条环境保护部应当在技术评估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创建地区反馈书面评估意见;发现问题的,应当要求创建地区进行整改。
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评估意见和环境保护部的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第四章考核验收第二十条技术评估合格,或已按照环境保护部的要求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的创建地区,可以向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考核验收。
第二十一条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到创建地区人民政府提交的考核验收申请和整改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预审合格后,向环境保护部提交考核验收申请及相关附件。
第二十二条环境保护部收到申请后,应当于1个月内,组织对创建地区提交的整改报告以及其他国家生态市、生态县(市、区)建设指标落实情况进行初步审查。
对经初步审查合格的创建地区,环境保护部应当于3个月内开展考核验收。
第二十三条考核验收组由环境保护部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
考核验收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一)听取创建工作及整改情况汇报;(二)检查评估和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三)开展现场考察;(四)形成并通报考核验收意见。
第五章公示公告第二十四条对通过考核验收、拟授予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称号的地区,环境保护部在政府网站及中国环境报上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公众可以通过登陆政府网站、来信来访、“12369”环保举报热线等方式反映公示地区存在的问题。
对公示期间收到的投诉和举报问题,环境保护部应当进行现场调查,也可以委托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现场调查。
第二十五条公示期间未收到投诉和举报,或投诉和举报问题经调查核实、整改完善的地区,环境保护部按程序审议通过后发布公告,授予创建地区国家生态市或生态县(市、区)称号。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获得国家生态市或生态县(市、区)称号的地区应当在每年3月1日前,向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后续工作年度报告。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每两年向环境保护部报送本地区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后续工作汇总报告。
第二十七条环境保护部对已经获得称号的国家生态市或生态县(市、区)实行动态监督管理,并根据情况进行抽查。
对抽查中发现问题的,环境保护部应当要求当地人民政府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送环境保护部审查;未通过环境保护部审查的,环境保护部应当撤销其国家生态市或生态县(市、区)称号。
第二十八条已经获得国家生态市或生态县(市、区)称号的地区发生行政区划变更、重组、撤销、分立或合并等情形的,国家生态市或生态县(市、区)称号自行终止。
第二十九条国家生态市或生态县(市、区)称号每5年复核一次。
已经获得国家生态市或生态县(市、区)称号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复核:(一)向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复核申请;(二)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初核;(三)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向环境保护部提交复核申请和初核意见。
第三十条环境保护部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以下要求组织复核:(一)听取地方人民政府工作汇报。
(二)检查国家生态市或生态县(市、区)指标达标情况。
如考核指标或考核标准发生调整,按调整后指标进行复核。
(三)向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通报复核意见。
第三十一条环境保护部对复核合格的地区,经公示和审议程序,将其国家生态市或生态县(市、区)称号延续5年。
第三十二条对出现以下(一)至(六)情形之一的创建地区,环境保护部应当终止其国家生态市或生态县(市、区)审查;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已获得国家生态市、生态县(市、区)称号的地区,环境保护部应当撤销其国家生态市或生态县(市、区)称号,并暂停该地区申报资格两年:(一)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或生态破坏事件的;(二)发生由环境保护部通报的重大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案件的;(三)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未完成的;(四)环境质量出现明显下降或未完成环境质量目标的;(五)在国家生态市或生态县(市、区)创建、技术评估、考核验收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六)违法违规影响技术评估和考核验收结果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的;(七)复核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八)未按期办理复核或未通过复核的;(九)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未通过复核或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区)称号被撤销的。
第三十三条环境保护部建立国家生态市、生态县(市、区)技术专家库。
专家采用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办法,经环境保护部遴选纳入专家库。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适时更新。
第三十四条参与国家生态市、生态县(市、区)管理的工作人员和专家,在国家生态市或生态县(市、区)技术评估、考核验收等工作中,必须严格落实廉洁要求和责任,坚持科学、务实、高效的工作作风,严格遵守相关工作程序和规范;构成违法行为或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