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

合集下载

武汉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规定(草案)》的说明

武汉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规定(草案)》的说明

武汉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规定(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11.27•【分类】其他正文武汉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规定(草案)》的说明——2013年7月30日在武汉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刘志海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3年的工作安排,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起草了《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并提请本次常委会审议通过。

我受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委托,现就规定(草案)说明如下:一、制定监督司法工作规定的必要性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作用,依法行使立法、监督、决定、任免等职权,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当前,我市的人大监督司法工作情况和司法环境总体上是好的,但人大监督司法工作尚需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司法环境也有待进一步优化和改善。

同时,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期盼,也迫切需要人大加强对监督司法工作的制度性建设。

因此,制定监督司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十分必要。

二、规定(草案)形成的过程年初,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将制定监督司法工作规范性文件列入了今年常委会的工作计划。

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胡绪鹍同志对这项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此后,内务司法委员会及时开展了相关工作,立足我市实际,在吸收和借鉴兄弟城市经验的基础上拟定了初稿,随后多次分别召开了部分区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座谈会和在汉知名专家学者论证会,邀请了市委政法委、市政府法制办和部分律师代表座谈,广泛听取意见,对规定(草案)稿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版

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版

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议事规则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某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组织法和内务司法委员会职责范用,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职贵第二条审议绥化某人大及其常委会交付审议的有关内务司法和群众团体方而的议案,提出审议结果报告o 第三条向某人大及常委会提出属于某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用内同内务司法委员会有关的议案决议决泄草案。

第四条审议某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有关内务司法和群众团体方而的行政决定、命令、指示、地方性规范文件和决议,审议某政府公安局、司法局、民政局、监察局、人事局和法制处等相关部门出台的涉及内务司法方而的条例和决定,并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

第五条审议某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的答复,必要时向某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报告。

第六条对涉及内务司法机关和群众团体方而的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某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第七条听取内务司法机关和群众团体方面的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査,井向某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第八条调査研究有关内务司法方而的新情况和重大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必要时向某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第九条接待、处理同内务司法机关和群众团体方面有关的人民代表来信来访。

第十条联系内务司法机关和群众团体方面的某、某某和全国人大代表。

第十一条加强对某地(某)区人大法制办公室的工作联系和指导。

开展与本委员会有关的活动。

第十二条完成某人大及尖常委会、主任会议交付的英它任务。

第三章会议第十三条委员会会议行使本规则规;4^的职权,讨论本委员会的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委员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增加举行。

第十五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委员过半数委员出席,始得举行。

第十六条委员会会议在举行之前,应将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委员,同时将有关资料送交委员。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1997年修正)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1997年修正)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199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8.02•【字号】•【施行日期】1989.02.2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条例(1989年2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8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和建设,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结合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常务委员会要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保障和促进自治区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四条常务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五条常务委员会要听取和反映各族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密切联系人民代表,接受人民代表的监督。

第六条常务委员会设立办公厅和民族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农牧业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等工作委员会。

第七条常务委员会在举行会议和印发文件时,通用蒙古语言文字和汉语言文字。

第二章常务委员会职权第八条常务委员会要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常务委员会要保证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更名为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的决定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更名为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的决定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更名为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郑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0.08.28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8.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更名为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的决定
(2020年8月28日郑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郑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更名为郑州市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原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职务终止。

上海市静安区人大常委会关于静安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职责任务的若干规定-

上海市静安区人大常委会关于静安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职责任务的若干规定-

上海市静安区人大常委会关于静安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职责任务的若干规定正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静安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职责任务的若干规定(2009年4月20日静安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主任会议通过)静安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为加强下设工作委员会的建设,充分发挥其工作机构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有关规定的内容,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区人大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人事、内务司法、财政经济、城市建设环境保护、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华侨民族宗教等工作委员会。

第二条各工作委员会是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在区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向区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各工作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一至二名)和委员若干名组成。

各工作委员会的人选,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在常委会委员、区人大代表中提名,经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区人大常委会委员应参加工作委员会的工作。

第四条各工作委员会的主任主持本工作委员会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

各工作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经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报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后实施。

第五条各工作委员会应与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建立联系制度。

在实际工作中需要联系而未列入区政府机构序列的部门,报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备案。

因机构改革或者工作需要须调整联系部门的,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人大内司委职责

人大内司委职责

人大内司委职责人大内司委职责一、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服务。

二、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并作出说明。

三、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内务司法方面的议案、质询案,并提出议案审议报告,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

四、审议和参与拟订与内司委有关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决定草案,对有关内务司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审议报告。

五、审议与内司委有关的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规范性文件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发现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问题,向市人大主任会议报告。

六、联系与内司委有关的市人大代表。

七、联系并指导与内司委有关的下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

八、联系与内司委有关的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等工作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听取工作汇报。

九、对属于本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必要时,向主任会议或常委会提出报告。

十、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主任会议、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职责二:内司工委工作职责本委员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在内务、司法方面的专门工作机构,受人民代表大会的领导;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其职责范围:一、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服务。

二、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并作出说明。

三、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内务司法方面的议案、质询案,并提出议案审议报告,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

四、审议和参与拟订与内司委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和决议、决定草案,协助常委会对有关内务司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向上一级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建议。

人大内司工委年度工作计划

人大内司工委年度工作计划

人大内司工委年度工作计划一、背景与目标人大内司工委年度工作计划是为了确保人大内司工委的各项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为人大内司工委的各项工作提供明确的方向引导,促进人大内司工委的事业快速发展、全面提升,实现人大内司工委的目标和任务,疏导人大内司工委工作的合理流程。

本年度工作计划将以充分调研、科学规划、精心组织为原则,以使内司工委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系统化成为其发展的基本手段,以提高人大内司工委的综合素质和管理能力,发挥人大内司工委优势、解决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等为工作重点,实现人大内司工委年度工作计划的契合性与实施性,为人大内司工委的工作进一步开展打下坚实基础。

二、总体要求1. 本年度工作计划需充分考虑人大内司工委的具体情况、工作特点和未来发展需要,确保计划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

2. 综合考虑国家、地方和群众的需求,人大内司工委的工作计划应充分体现社会效益和对人民群众的利益最大化。

3. 用先进的思想观念和管理经验指导实施,充分发挥人大内司工委的优势,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4.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实现资源共享,提高工作效能。

三、工作重点及措施1. 深入研究与监督工作:人大内司工委需加强对各项热点、难点、重点问题的研究,组织开展专门调研,为监督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加强对监督对象的了解,定期召开座谈会,了解其工作情况,做到知情权与指导思想权力相结合,确保监督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有效性。

2. 优化与改进工作:人大内司工委需建立完善的工作流程,优化工作方法和手段。

通过推进信息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加强人员培训和技能提升,提高全体职工的工作能力和水平。

3. 加强沟通与合作:人大内司工委需加强与相关部门和机构的沟通与合作,实现资源共享和互相支持。

加强与地方人大的联系与合作,就地方人大工作中的问题进行交流与研究,提供指导与帮助。

加强与国际国内人权组织的合作与交流,加强国家法治建设与人权事业的推进。

北京市通州区2012年公开选拔领导干部考察人选名单

北京市通州区2012年公开选拔领导干部考察人选名单
2
王杰
通州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执法四队科员
3
冯宇
通州区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科员
潞城镇政府党政办公室副主任
1
曹文帅
通州区潞城镇政府科员
2
王晓欢
通州区人才服务中心副主任
3
孙恒
通州区委老干部局办公室科员
西集镇经管站副站长
1
王艺
通州区农机服务中心政办室科员
2
郭宝江
通州区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科员
3
李金征
通州区投资促进局招商部科员
通州区潞城镇规划办主任
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医政卫生执法科科长
1
张新友
北京市通州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监督执法六队副队长
2
张艳
北京市通州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办公室副主任
3
张爱军
北京市通州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综合执法五科副科长
文化旅游区管委会综合管理科科长
1
周伟
通州区地方税务局监察科副主任科员
2
沈智敏
通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项目稽查办公室副主任
统计局中仓统计所副所长
1
张新佳
通州区统计局办公室科员
2
焦婕
通州区经济社会调查队科员
3
王欢
通州区统计局科员
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副分队长
1
毛伟
通州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政工科科员
2
刘哲
通州区委社会工作委员会党建工作科科员
3
刘英丰
通州区漷县镇人民政府城建科科员
文化旅游区管委会投资促进科副科长
1
李玉雷
通州区张家湾镇人民政府社保所科员
3
纪方
通州区台湖镇人民政府规划办公室副主任

关于县级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存在的困难及思考

关于县级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存在的困难及思考

论坛LUNTAN III关于县级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存在的困难及思考口文/张天科目前县级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机构缺编少员。

根据地方组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县级人大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工作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由人大常委会任免。

但目前县级大多数工作委员会的编制都只有一人(主任或副主任),没有专职干事,可以说既是具体的工作者,又是分管领导的秘书,在某些情况下还兼办公打字员、通讯员,由于编制缺、人员少,工作委员会只能应付一年一度的人代会和平时的常委会、主任会等日常的会议服务工作,根本没有多余的时间去联系人大代表和对口部门等工作,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协助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追踪问效的就更少。

业务不够专业。

从县级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的业务专业方面来看.多数工作委员会的人员的业务都不是专业对口的,都是从乡镇或其他部门调进的,既没有通过专业方面的进修,又没有进行业务方面的培训,业务知识欠缺,特别是程序性、法律性和专业性极强的“代表工作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财经工作委员会”三个工作委员会,工作比较专业,更需要比较专业的人员,而这方面的专业人员尤显不足和被动。

名称不相统一。

目前,县级人大常委会设立的工作委员会大体上有选举任免和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有的称“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有的称“财政预算和经济工作委员会”)、法制作委员会(有的称“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有的称“社会事务工作委员会”)、农业和农村工作委员会(有的称“城乡建设和环境资源工作委员会”)等等,由于工作委员会名称的不统一,定位把握不准,给工作委员会在具体的工作中其职能和联系范围的确定划分以及纵向和横向联系、开展工作带来许多困难和不便。

队伍青黄不接,县级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的人员除了上面谈到的不够“专业化”以外,还存在“老龄化”的问题。

从目前县级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的人均年龄来看,多数均在四十岁以上,由于人员少,年龄大,知识老化,青黄不接的现象凸显.给工作委员会的后备干部队伍培养带来极大的问题。

做好人大信访工作发挥监督职能作用

做好人大信访工作发挥监督职能作用

做好人大信访工作发挥监督职能作用
汉沽区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委
【期刊名称】《天津人大》
【年(卷),期】2009(000)006
【摘要】@@ 汉沽区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信访工作为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服务、为人大依法行使职权服务、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的理念,将信访工作纳入人大工作
整体格局,与监督工作紧密结合,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跟踪督办,较好发
挥了人大信访工作职能作用.
【总页数】2页(P34-35)
【作者】汉沽区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委
【作者单位】(Missing)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在依法监督中做好县级人大信访工作 [J], 赵玉生;韩继建;张清旺
2.发挥监督作用增强人大信访工作实效 [J], 张亚贵
3.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做好财政监督监察工作 [J], 张子明;卢仲仁
4.发挥职能作用做好监督工作 [J], 王全建
5.发挥职能作用做好监督工作 [J], 王全建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在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工作体会

在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工作体会

在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工作体会各位领导、各位同志: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内司委组织全体人员认真学习了胡锦涛同志在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周年大会的讲话,吴邦国同志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座谈会上的讲话以及宋法棠同志在黑龙江省纪念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周年暨省委人大工作会议上的讲话,通过学习,进一步提高了我们的工作视野,也加深了我们对新时期如何做好人大内司委工作的认识,下面,结合我们工作的实际,谈谈我们的体会。

一、进一步提高人大内司委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吴邦国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座谈会上强调,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最重要的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途径和最好形式,是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可靠保证,也是我们国家经受各种风险考验、克服各种困难的可靠保障。

改革开放多年来,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下,在党的正确领导下,我们在不断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现在,我国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

民主法制建设取得的这些成就,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重要保障,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从人大内司委工作的实践上看,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需要,一些主要的法律亟待制定或者修改完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在一些地方和一些部门依然存在,人民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亟待于进一步提高,公民权利的保障有待于进一步加强等等。

这些,都是我们坚持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做好人大法制工作的主要任务和职责。

我们要充分认清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这也是摆在人大内司委工作面前的一个主要任务。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目标。

部分省区市人大内务司法工作座谈会在津召开

部分省区市人大内务司法工作座谈会在津召开

部分省区市人大内务司法工作座谈会在津召开
张劲枫
【期刊名称】《天津人大》
【年(卷),期】2009(000)005
【摘要】5月20日至21日,全国部分省区市人大内务司法工作会议在我市召开,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孙海麟到会祝贺并致词。

华北、东北、西北等十三个省、区、市人大内务司法委负责同志出席会议。

会议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总结交流了各省区市贯彻实施工会法、新形势下维护职工与企业合法权益的经验和做法:围绕新形势下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民计民生方面立法和监督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并就认真贯彻监督法,进一步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会议认为,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贯彻落实工会法,
【总页数】1页(P14)
【作者】张劲枫
【作者单位】(Missing)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市人大内司委召开全市人大内务司法工作座谈会
2.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召开工作座谈会
3.全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座谈会在上杭召开
4.全市人大内务司法
工作座谈会召开5.全市人大内务司法工作座谈会召开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区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
关于《海淀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情况的
报告》的讨论意见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是今年常委会确定的一项重要议题。

为协助常委会做好听取和审议工作,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研究制定了详细的工作方案。

从3月开始,内司委办公室分别组织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区人大代表和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委员对区法院行政审判的工作情况进行了深入调研,听取了区法院有关工作情况的汇报,召开座谈会听取代表意见,并召开了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会议,对报告进行了认真讨论。

代表和委员们认为,近三年,海淀区行政诉讼案件呈逐渐增加的趋势,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案件复杂程度提升,使行政案件的审理难度增加了。

区法院为强化行政案件的审判工作,从加强制度建设入手,丰富工作措施,通过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全面加强行政审判工作,审判职能不断强化,审判组织不断完善,审判质量和效率不断提高,依法全面履行了行政审判职责,为化解社会矛盾,保护公民权利、促进公正司法,构建和谐社会作出了贡献。

代表和委员们认为,区人民法院的报告比较全面地反映了行政审判工作的基本情况,如实地分析了当前行政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措施,同意这个报告。

同时,代表和委员们也指出,区法院在进一步提高公正司法的理念,强化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加大对典型案件的宣传力度,树立司法权威,不断提高司法能力和水平等方面还存在不足和有待改进的
地方。

为了促进区法院进一步依法做好行政审判工作,针对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充分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能,进一步强化审判工作,规范审判行为,维护司法公正,真正做到公正司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权利意识普遍增强,对于通过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也愈加迫切。

区人民法院应当更加进一步提高维护司法公正的意识,切实践行“公正和效率”工作主题,从有利于行政审判工作科学发展的高度,从机构设置、工作机制上入手,进一步理顺内部组织和业务分工,优化行政审判资源配置,确保行政审判工作质量。

二、围绕核心区建设,处理好司法为民与服务大局的关系。

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创新审判机制,改进审判工作方法,增强审判工作实效,进一步深化行政纠纷协调解决制度改革,处理好依法裁判与协调和解的关系,继续创新行政司法服务的方式、方法,开拓能动司法在行政审判领域的施展空间,为核心区建设提供必要的司法服务和法律保障。

三、加大对典型案件的宣传力度,树立司法权威。

要结合审判工作在诉前调解、诉中协调、诉外交流的工作构成,向双方当事人讲解法律、法规,增强当事人和行政机关的法律意识;同时,向双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应有针对性地进行解答,对有典型意义的案件,应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通过以案说法,达到宣传法律、普及法律,提高人们依法办事的意识,促进政府依法行政的能力。

四、不断提高司法能力和水平,处理好适用法律与执行政策的关系。

要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提升审判人员的整体
素质。

要注重法官驾驭庭审能力培养,提高审判人员运用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

要深化审判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要正确行使审判职能,做到严格、文明、公正、清廉。

要自觉把审判工作置于党的领导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之下,积极探索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机制。

五、进一步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工作。

在调研座谈和审议行政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时,代表和委员们针对区政府依法行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希望区政府有关部门认真研究,积极采取措施,进一步完善制度,重视行政司法建议,增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切实提高我区的依法行政工作水平。

以上意见,供常委会审议时参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