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解释对要约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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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三十条

第三⼗条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致。

受要约⼈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期限、履⾏地点和⽅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要约的内容变更的规定。

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致,不得作任何更改,是英美法与⼤陆法两⼤法系⼀致的原则。

否则,视为新的要约。

但在解释上,也并⾮铁板⼀块。

因为现实中的往往不是简单地回答“是”或者“同意”,是否与要约完全⼀致,也是需要进⾏判断的。

形式上虽然对要约内容有变更,但实质上并没有变更的,仍然可以认为与要约⼀致,仍为有效。

⽐如就要约的主要内容意思⼀致,仅就要约的附随事项附以条件或者为其他变更,仍为有效。

要求与要约的内容绝对⼀致,不利于合同的成⽴,不利于⿎励交易。

在英美法,也突破了所谓的镜像原则。

美国统⼀商法典第2—207条第1款规定:“在合理时间内寄送的表⽰或确认书,只要确定并且及时,即使与原要约或原同意的条款有所不同或对其有所补充,仍具有的效⼒,除⾮中明确规定,以要约⼈同意这些不同的条款为的⽣效条件。

”在第2款中,明确规定如果“补充条款对合同作了实质性改变”则不“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

因此,可以认为,对要约的内容并⾮绝对不可以改变,对⾮实质内容可以变更,改变实质内容则是⼀个新要约。

问题在于,什么样的内容是⾮实质性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9条第3款规定:“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当事⼈对另⼀⽅当事⼈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发价的条件。

”但是,除了列举的这些项⽬,其他项⽬如合同的标的、合同所适⽤的法律等是不是实质性的内容?就列出的项⽬来说,是否任何⼀点改变就是实质性改变呢?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2.11条也规定了实质性改变合同构成反要约,但没有具体列项规定什么条款是实质性条款。

通则认为,什么能构成实质性变更,对此⽆法抽象确定,必须视每⼀交易的具体情况⽽定。

合同法名词解释

合同法名词解释

合同法名词解释1.1.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其目的不是订立合同,而是邀请对方当事人向其为要约的意思表示.2.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生效之前,要约人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为了尊重要约人的意志和保护要约人的利益,只要要约撤回的通知先于或同时与要约到达受约人,就可产生撤回的效力.3.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因要约的撤销往往不利于受约人,所以只有在符合一定条件时才被允许,要约可以撤销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于受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到达受约人.4.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则该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应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5.先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为缔结合同而进行接触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发生的各种说明,告知,注意及保护等义务.6.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势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则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7.一般保证是指当时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保证.8.合同的保全是指为防止因合同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合同债权人代债务人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则请求法院撤消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制度.其中,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的法律制度,叫作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债权人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的制度,称为债权人的撤消权制度.9.撤销权又称为保全诉权,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财产或以分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消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10.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债的关系的内容,债权人将其债权转移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其中的债权人称为转让人,第三人称作受让人.11.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明确提出自己已经不能履行合同的义务,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义务。

合同法要约

合同法要约

合同法要约合同法要约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向对方表达意愿,希望达成合同关系的行为或表示。

要约是合同形成的第一步,它是合同订立的基础,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

本文将介绍合同法要约的定义、要素、效力等相关内容。

一、要约的定义要约是指一方向另一方表达订立合同的意愿,具有明确内容、明确对象、明确方式的行为或表示。

要约是合同订立的第一步,它起到邀请对方同意的作用。

要约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甚至可以是行为上的暗示。

二、要约的要素要约包含以下要素:1.表达明确的意愿:要约必须表达出订立合同的意愿,表明希望与对方建立合同关系。

2.内容明确:要约必须具有明确的内容,以便对方能够理解要约的具体内容和目的。

3.对象明确:要约必须明确约定合同的对象,即要约的受益人。

4.方式明确:要约可以是口头的、书面的,或者通过行为上的暗示来表达。

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应该是明确的。

三、要约的效力要约具有以下效力:1.发出要约的一方可以随时撤回要约,在对方接受之前,要约可以随时取消。

2.接受要约的一方可以随时撤销接受,只要还未通知发出要约的一方即可。

3.要约在一定期限内有效,过了期限未被接受即视为失效。

4.一旦接受要约,双方即形成了合同关系,双方都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四、要约的异常情况在合同法中,也存在一些要约的异常情况。

例如:1.暗示要约:有时候,要约并不是明确地表达出来,而是通过行为上的暗示来进行的。

这种情况下,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判断是否构成要约。

2.对要约的要求超过合理限度:在一些情况下,要约的内容可能超过了合理限度,从而使要约失效。

3.不正当要约:如果要约的内容或方式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或公序良俗,即使对方接受了要约,该要约也是无效的。

五、要约的处理原则在合同法中,要约的处理遵循以下原则:1.诚实信用原则:要约的表达和处理应当基于诚实和信用,不能以欺诈、威胁等不正当手段进行。

2.平等自愿原则:要约的表达和处理应当基于平等自愿的原则,不能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不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维护交易安全与公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及其他相关法律关系。

第三条【合同的定义】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四条【合同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在合同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主平等地进行交易。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五条【要约与承诺】1.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承诺是接受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应当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

第六条【合同的成立】合同自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时成立。

第七条【形式要求】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合同的形式,但法律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除外。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第八条【履行地点】合同履行地点由当事人约定,未约定的,由法律规定的地点履行。

第九条【履行方式】1.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履行合同。

2.履行合同的方式及时间因合同性质不同而有所不同。

第十条【不履行合同的责任】1.一方未履行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违约方应当赔偿对方因违约所受到的损失。

第四章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合同的变更应当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符合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合同的解除】1.当事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2.合同解除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法律适用】本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别是与合同法相抵触的法律、法规,应以本法为准。

第十四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本法自_年_月____日起施行。

以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概要性内容。

具体条文及细节可参照正式法律文本,确保完整与准确性。

此法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一部分,旨在为市场经济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民法典》是中国最高立法机关颁布的民事法典,于2020年8月施行。

合同编是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同编通则为合同编立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具有指导性和适用性。

对于合同编通则中的若干问题,需要进行详细解释,以便更好地理解和适用法律。

下面就《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阐述。

首先要讨论的问题是合同的成立。

合同编规定,合同成立的要件主要包括要约、承诺和接受。

要约是一方对另一方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一方对另一方在合同中作出的承诺,而接受则是要约方接受要约方的承诺。

合同的成立实际上是双方意思表示的一致,即双方在合同内容、形式和目的等方面的一致意思。

合同编通则对合同成立的要件进行了明确规定,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成立,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需要解释的问题是合同的内容和效力。

合同编规定,合同的内容应当合法、真实、明确,并且合同的效力受到法律保护。

合同编通则规定了合同的订立、解释、履行、变更、转让、撤销等内容,对合同的效力进行了全面规定。

在具体的实践中,需要根据具体的合同内容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结合法律规定进行具体解释和适用。

需要讨论的问题是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合同编通则规定了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以及相关的法律效果。

在实际合同变更和解除的过程中,需要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法律规定,确定变更和解除的合法性和效力。

还有合同的履行和违约问题需要解释。

合同编通则规定了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合同,对违约行为作出相应的法律规定。

在履行合同和违约处理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责任义务,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解释和适用。

还需讨论合同的无效和撤销问题。

合同编通则规定了合同的无效情形和撤销的条件,对于由于主体资格、内容违法、违反强制性规定等原因导致的合同无效和撤销行为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在具体的实践中,需要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和解释,依法予以处理。

解析合同法中的要约与接受

解析合同法中的要约与接受

解析合同法中的要约与接受要约与接受是合同法中的重要概念,它们涉及着双方意愿的表达和达成合意的过程。

在解析合同法中的要约与接受的相关规定时,我们需要深入理解它们的含义、要件以及形成过程,以便正确适用于实际的合同交易中。

一、要约的定义与要件要约是合同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指一方向另一方明示或暗示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在合同法中,要约的定义包括了以下要件:1. 意思表示明确:要约必须以明确的方式表达出合同订立的意图,明示要约通常以书面形式,如合同书、书信等,也可以是口头表示。

而暗示要约则是通过行为或者陈述来表达,如商业广告、招标文件等。

2. 表示订立合同:要约的目的是让对方明确地表明是否接受该要约以达成合同。

要约应包含具体的合同条款、价格、数量等,以便对方能够确定并作出接受或拒绝的选择。

3. 对受要约方具有约束力:要约应当具有对受要约方产生法律约束力的意思表示。

这意味着要约一旦被接受,即形成有效合同,要约方不能擅自撤回或撤销要约。

二、接受的定义与要件接受是指受要约一方明确表示接受要约并同意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合同法对接受的要件有以下规定:1. 接受应做出确认:接受应明确表示受要约方对要约的同意,并确认自己愿意履行合同的义务。

接受可以是口头的、书面的,或者通过行为表达。

2. 接受应符合要约的要求:接受应按照要约的要求进行,即接受要与要约的条款、价格、数量等相一致。

如果接受不符合要约的要求,将视为要约的修改或者反要约,受要约方可以选择接受或者拒绝。

3. 接受应及时进行:接受要尽快进行,以避免可能的误解和争议。

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接受的时间限制,但通常认为接受应在合理时间内完成。

三、要约与接受的形成过程在实际的合同交易中,要约与接受的形成过程通常涉及多个阶段,包括要约、接受、反要约和撤回等。

一般情况下,要约方向受要约方提出要约,受要约方可以选择接受、拒绝或者作出反要约的回应。

要约的有效期限即为受要约方作出接受的时间范围,超过该期限,要约即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十四条

第⼗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订⽴合同的意思表⽰,该意思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内容具体确定; (⼆)表明经受要约⼈,要约⼈即受该意思表⽰约束。

【释义】本条是对要约的定义及其构成要件的规定。

⼀、关于要约的定义 要约在不同的情况下可以称为“发盘”、“发价”等,发出要约的⼈称为“要约⼈”,接收要约的⼈称为“受要约⼈”。

按照⼤陆法系,合同被定义为当事⼈的“合意”,要约则⼀般被定义为:“以⼀定契约之成⽴为⽬的之确定的意思表⽰”或者“是当事⼈⼀⽅向另⼀⽅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另⼀⽅接受的意思表⽰。

”⼤陆法系的民法理论认为,要约仅仅是⼀个希望订⽴合同的意思表⽰,还不能算是法律⾏为。

因为,法律⾏为是设⽴、变更、终⽌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法律⾏为,要约本⾝虽然会引起⼀定的法律效果,但尚不能发⽣当事⼈所希望的成⽴合同的效⼒。

也有的学者认为,要约在性质上是⼀种附条件的法律⾏为。

要约⼈发出要约之后,要受法律规定的限制,不依规定不能撤回或者撤销。

如果对⽅则协议达成,就必须按照达成的协议履⾏,违反协议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在英美法系,合同则被定义为“许诺”或者⼀系列的“许诺”,要约也被视为或者被定义为当事⼈所作的⼀种允诺。

如“要约,实际上是要约⼈做什么事或不做什么事的⼀种许诺”。

以“许诺”为要约下定义是不奇怪的,“许诺”或“诺⾔”(Promise)是英美合同法理论的⼀个⼗分重要的概念,基本上是合同的同义语,如“合同是由法律强制履⾏的⼀个或⼀系列的诺⾔”。

美国《合同法重述》也是这样下定义的:“⼀个合同是这样⼀个或⼀系列许诺,违背它,法律将给予补偿;履⾏它,法律将通过某种⽅式确认是⼀种义务”。

英美法合同理论上还有⼀个重要的概念:“对价”(Consideration),要约是否有效以及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有⽆对价。

P.S.阿蒂亚在他的《合同法概述》对要约的说明中说:“要约,实际上是要约⼈做什么事或不做什么事的⼀种许诺,⽽这种许诺有效的条件是⼈应接受这个要约,并对这个要约⽀付或答应⽀付它的对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二十八条

第⼆⼗⼋条受要约⼈超过期限发出的,除要约⼈及时通知受要约⼈该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释义】本条是对延迟的规定。

本应在期限内作出,超过有效的期限,要约已经失效,对于失效的要约发出,不能发⽣的效⼒,应视为新要约。

如德国民法典第150条、⽇本民法典第523条、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60条均规定,迟到的,视为新要约。

有的国家规定,如果要约⼈欲使该⽣效,则应当⽴即通知受要约⼈。

如意⼤利民法典第1326条第3款规定:“即使迟延,要约⼈亦可以保留迟延的效⼒,但是,以⽴即向另⼀⽅发出通知为限。

”这样规定的结果与德国、⽇本以及台湾地区的规定是⼀样的。

迟延的视为新要约,⽴即发出通知等于是对此新要约的。

迟到的视为新要约,英美法也有同样的原则。

但是,英美法的要约通常是虚盘,其有效期常常采⽤合理期限进⾏推定。

如果明显地迟发了,明显地超过了合理期限,当然不能⽣效。

但是,有许多难于判断是否在合理期间发出的。

判例法认为,如果受要约⼈有根据认为其是在合理期间内发出的,根据诚实信⽤原则,要约⼈应当接受这个。

如果根据他的理由断定这个已经逾期,不愿承认这个,他就必须把这个意思及时通知受要约⼈,否则有效、合同成⽴。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1条第1款的规定与意⼤利的规定相仿:“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如果发价⼈毫不迟延地⽤⼝头或书⾯将此种意见通知被发价⼈。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2.9条中也有类似的规定;“逾期仍应具有的效⼒,如果要约⼈毫不延迟地告知受要约⼈该具有效⼒或就该的效⼒发出通知。

”通则的解释是,逾期通常⽆效,本条中此项的规定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1条的规定⼀致。

如果要约⼈接受逾期,则在⼀项逾期的送达要约⼈时,⽽不是在要约⼈通知受要约⼈其认为该逾期有效时,合同视为成⽴。

并举例说明:甲指定3⽉31⽇为其要约的最后期限。

⼄的于4⽉3⽇送达甲。

甲仍然对该合同有兴趣,愿意接受⼄的逾期,并且⽴即通知了⼄。

虽然该通知是在4⽉5⽇才送达⼄,但合同于4⽉3⽇成⽴。

要约的一般规定是如何的

要约的一般规定是如何的

要约的⼀般规定是如何的要约是⼀⽅当事⼈以缔结合同为⽬的⼀种交流,希望对⽅能够签署⾃⼰的提出的合同的意思,是⼀种交流,那么在这种交流中也是有⼀定的规定的,那么具体到底有什么规定呢?下⾯就有店铺⼩编为⼤家科普⼀下吧,希望能够帮助到⼤家!要约的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法》有关内容第⼗三条:当事⼈订⽴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式。

第⼗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订⽴合同的意思表⽰,该意思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承诺,要约⼈即受该意思表⽰约束。

第⼗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向⾃⼰发出要约的意思表⽰。

寄送价⽬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商业⼴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时⽣效。

采⽤数据电⽂形式订⽴合同,收件⼈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的,该数据电⽂进⼊该特定系统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进⼊收件⼈的任何系统⾸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七条: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

第⼗⼋条:要约可以撤销。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的,要约不得撤销:(⼀)要约⼈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的形式明⽰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合同作了准备⼯作。

第⼆⼗条:有下列情形之⼀的,要约失效:(⼀)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要约⼈依法撤销要约;(三)承诺的期限届满,受要约⼈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的变更。

要约:订⽴合同的当事⼈⼀⽅希望和他⼈订⽴合同的意思表⽰。

要约应当明确,具体,表明⼀旦受要约⼈承诺,要约⼈即受该意思表⽰约束。

要约是合同法中规定的⼀种合同交易⾏为,和合同有着紧密的关系。

所以我们在邀约别⼈或者⾃⼰被要约的时候⼀定要了解相关法律,不要不知觉得就违反了相关规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下⾯就是店铺⼩编为⼤家在⽹上找到的相关知识了,希望能够帮助到⼤家!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在本⽹进⾏律师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十七条

第⼗七条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

【释义】本条是对要约撤回的规定。

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之后但在发⽣法律效⼒以前,要约⼈欲使该要约不发⽣法律效⼒⽽作出的意思表⽰。

要约得以撤回的原因是,要约尚未发⽣法律效⼒,所以不会对受要约⼈产⽣任何影响,不会对交易秩序产⽣任何影响。

在此阶段,应当允许要约⼈使尚未⽣效的要约不产⽣预期的效⼒。

撤回的条件是,在要约通知到达受要约⼈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受要约⼈。

此时应当认为要约尚未⽣效。

撤回要约也可以采取下列⽅法,即在⼀个⽂件中,前⾯写了要约的内容,后⾯写⼀句话:上述内容⽆效。

撤回要约的条件是撤回要约的通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受要约⼈,如果撤回要约的通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以后到达,则要约已经⽣效,是否能够使要约失效,就要看是否符合撤销的条件。

因此,要约⼈如欲撤回要约,必须选择快于要约的⽅式向受要约⼈发出撤回的通知,使之能在要约到达之前到达受要约⼈。

如果要约⼈在发出要约以后马上⼜以⽐发出要约更快的⽅式发出撤回的通知,按照通常情况。

撤回的通知应当先于或最迟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但如果因为其它原因耽误了,撤回的通知在要约到达之后才到达受要约⼈。

在这种情况下,受要约⼈应当及时向要约⼈发出通知,告知其撤回的通知已经迟到,要约已经⽣效。

如果受要约⼈怠于通知时,要约⼈撤回要约的通知视为未迟到,仍发⽣撤回要约的效⼒。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62条规定:“撤回要约之通知,其到达在要约到达之后,⽽按其传达⽅法,依通常情形应先时或同时到达者,相对⼈应向要约⼈即发迟到之通知。

相对⼈怠于为前项通知者,其要约撤回之通知,视为未迟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十六条

第⼗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时⽣效。

采⽤数据电⽂形式订⽴合同,收件⼈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的,该数据电⽂进⼈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进⼊收件⼈的任何系统的⾸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释义】本条是对要约⽣效时间的规定。

要约何时⽣效?有⼈认为,应采取“发信主义”,即要约发出之后就⽣效。

但⼤多数⼈认为应当采取“到达主义”,要约必须⾃到达受要约⼈时才⽣效。

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国际公约都持这种观点。

如德国民法典第130条中规定,在相对⼈以⾮对话⽅式向其为意思表⽰时,意思表⽰以通知达到相对⼈时发⽣效⼒。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94条规定,对话⼈为意思表⽰者,其意思表⽰,以相对⼈了解时,发⽣效⼒。

第95条中规定,⾮对话⽽为意思表⽰者,其意思表⽰,以通知达到相对⼈时,发⽣效⼒。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5条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2.3条中也都规定,要约于送达受要约⼈时⽣效。

我国合同法这⼀规定也是参照国外⼀般规定作出的。

需要说明的是,要约“到达受要约⼈时”并不是指⼀定实际送达到受要约⼈或者其代理⼈⼿中,要约只要送达到受要约⼈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能够控制的地⽅(如信箱等)即为送达。

“送达到受要约⼈时”⽣效,即使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之前受要约⼈已经知道其内容,要约也不⽣效。

在对话要约时,以采⽤“其意思表⽰以相对⼈了解时发⽣效⼒”的解释较为妥当。

以数据电⽂发出要约何时⽣效,如何到达,是⼀个问题。

数据电⽂都是现代化的通讯⼯具传送的信息,发出就已到达。

我国合同法是参考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电⼦商业⽰范法》的有关规定作出的。

⽰范法第15条“发出和收到数据电⽂的时间和地点”中第1款规定:“除⾮发端⼈与收件⼈另有协议,⼀项数据电⽂的发出时间以它进⼊发端⼈或者代表发端⼈发送数据电⽂的⼈控制范围之外的某⼀信息系统的时间为准。

”第2款规定:“除⾮发端⼈与收件⼈另有协议,数据电⽂的收到时间按下述办法确定:1.如收件⼈为接收数据电⽂⽽指定了某⼀信息系统:(1)以数据电⽂进⼊该指定信息系统的时间为收到时间;或(2)如数据电⽂发给了收件⼈的⼀个信息系统但不是指定的信息系统,则以收件⼈检索到该数据电⽂的时间为收到时间;2.如收件⼈并未指定某⼀信息系统,则以数据电⽂进⼊收件⼈的任⼀信息系统的时间为收到时间。

合同法司法解释五

合同法司法解释五

合同法司法解释五合同法是民法的一个重要分支,它规范了个人和组织之间的合同关系。

在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中,有许多重要的原则和规定,这些原则和规定对于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决纠纷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合同法司法解释的角度出发,探讨合同法的五个重要司法解释。

首先,合同法司法解释五中规定了合同的成立条件。

根据该解释,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合同的要约、接受和真实意思表示三要素。

合同的要约应当具备确定性、真实性和完整性,接受应当是对要约的完全接受,并且真实意思表示应当是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能是虚假的意思表示。

只有满足了这些条件,合同才能成立。

其次,合同法司法解释五中规定了合同的履行义务。

根据该解释,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能擅自变更合同的内容,也不能违反合同的约定。

如果一方当事人未能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其履行,并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合同法司法解释五中规定了合同的解除和变更。

根据该解释,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解除或者变更合同,但是必须满足合同法的规定,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

当事人也可以通过法院的判决解除或者变更合同,但是必须满足法院的判决条件。

第四,合同法司法解释五中规定了合同的违约责任。

根据该解释,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一方当事人未能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包括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支付违约金等。

最后,合同法司法解释五中规定了合同的效力。

根据该解释,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合同的成立条件、履行义务、解除和变更、违约责任等因素。

只有满足了这些条件,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一旦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总之,合同法司法解释五对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决纠纷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法的规定,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法院也应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合同纠纷进行公正的判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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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中要约名词解释

合同法中要约名词解释

合同法中要约名词解释
嘿呀!今天咱们来聊聊合同法中那个重要的名词——要约!
哎呀呀,啥是要约呢?简单来说,要约就是一方希望和另一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呀!比如说,你去商店里看到一件漂亮的衣服,你跟老板说:“老板,这件衣服100 块我买啦!”这就是一个要约。

哇!要约得满足一些条件呢。

首先,要约得是具体明确的,不能模模糊糊,让人搞不清楚你到底想干啥。

就像你说买衣服,得说清楚是哪件衣服,价格是多少,不能只说“我想买件衣服”,这可不行呀!
其次呢,要约得是向特定的人发出的。

你总不能在街上大喊“谁卖我个手机呀”,这能算要约吗?当然不算啦!
还有哦,要约得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啥意思呢?就是说,一旦对方答应了你的要约,那这合同可就成立啦,你可不能反悔哟!
哎呀呀,要约在合同法里可重要啦!如果没有明确的要约,合同怎么能顺利订立呢?比如说,两个人谈生意,一个说“咱们合作一下呗”,可又不说具体怎么合作,这能行嘛?肯定不行呀!
哇!了解要约,能让我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更加小心谨慎,避免出现不必要的麻烦呢!你想想,如果不清楚什么是要约,稀里糊涂地就做出一些意思表示,最后发现自己承担了不该承担的责任,那得多冤枉呀!
所以说呀,大家一定要好好理解这个合同法中的要约,保护好自己的权益哟!。

《合同法》全文解释

《合同法》全文解释

《合同法》全文解释一、引言《合同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部重要的法律,规范了各类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行为。

合同法旨在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本文将对《合同法》全文进行解释,以期为广大读者提供实用的法律指导。

二、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包括:合同、要约、承诺、标的、履行、违约等。

合同是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原则等。

三、合同的订立1.要约与承诺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的、表明订立合同意愿的意思表示。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表示同意要约的内容,并与要约人建立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

2.合同的形式与内容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合同的内容包括: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违约责任等。

3.合同的生效条件合同的生效条件包括: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合同标的合法、合同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合同的履行1.履行义务的原则合同履行原则包括:全面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及时履行原则、方便履行原则。

2.履行期限和方式合同履行期限是指合同约定的履行合同义务的时间。

履行方式是指合同约定的履行合同义务的方法。

3.情势变更和不可抗力情势变更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使合同履行变得困难或者不可能。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五、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合同变更的条件和程序合同变更的条件包括: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不损害国家利益、第三方同意等。

合同变更的程序主要包括:签订变更协议、履行变更协议、备案等。

2.合同解除的类型和条件合同解除的类型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合同解除的条件包括:合同履行不能、对方违约、经催告仍未履行等。

3.解除合同的程序和后果解除合同的程序主要包括:通知对方、说明理由、协商解决、诉讼或者仲裁等。

最新合同法解释一第19条

最新合同法解释一第19条

合同法解释一第19条合同法解释一第19条【1】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释义】本条是对要约不得撤销的规定。

本条规定了不可撤销的两个例外,一是要约中有不可撤销的表示,二是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依其信赖行事。

本条的规定与《国际商事通则》第2.4条第2款的规定是一致的,该款中规定:“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不得撤销:(a)要约写明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或(b)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受要约人已依赖该要约行事。

”通则对此款作了解释,说明如下,可作为参考:1,要约中不可撤销的表示不可撤销的意思表示可以用不同的方式作出,最直接和最清楚的方式是由要约人在要约中作一个有效的声明,如“这是一个确定的要约”、“我们坚持我们的要约直到收到贵方的回复”等。

另外,还可以从要约人的其他表示或者行为推断出来。

对于要约中规定的承诺期限,通则认为,如果当事人所在的法系确定,规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为不可撤销的要约,则可以推断该要约为不可撤销。

如果当事人所在的法系确定,规定承诺期限不足以显示要约的不可撤销性,则可以推断该要约并不是不可撤销的。

通则并举了两个例子说明这个问题。

第一个例子是,一家旅行社在其发送的小册子中通知游客将组织新年度假旅游,并敦促游客在通知后3天内预订,否则过期将可能没有多少剩余名额。

这个声明本身不表示在这3天内该要约不可撤销。

第二个例子是,乙准备建楼,向甲发出要约,其中声明:“9月1日后价格和其他条件将失效”。

如果甲与乙属于同一法系,如果该法系认为其声明表明了要约的不可撤销,则要约不可撤销;如果该法系认为其声明并不能表明要约不可撤销,则要约并不是不可以撤销。

但是,合同法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并不能作出通则那样的解释。

按照本项的规定,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则该要约就是不可撤销的。

什么是要约

什么是要约

什么是要约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或报价等。

根据《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可见,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相对人和承诺人。

依据《合同法》第13条的规定,要约是订立合同的必经阶段,不经过要约的阶段,合同是不可能成立的,要约作为一种订约的意思表示,它能够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一种拘束力。

尤其是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必须受要约的内容拘束。

依据《合同法》第14条,要约的意思表示必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发出后,非依法律规定或受要约人的同意,不得变更、撤销要约的内容,据此表明要约与不能产生行为预期的法律效果的事实行为是不同的。

由于要约人要受到要约的拘束,因此要约与要约邀请也是不同的。

不过,要约尽管是一种意思表示,但并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要约的主要构成要件如下:第一,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我国《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根据《合同法》第14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中必须表明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三,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要约人向谁发出要约也就是希望与谁订立合同,要约只有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才能够唤起受要约人的承诺。

要约原则上应向一个或数个特定人发出,即受要约人原则上应当特定。

向不特定人发出要约,必须具备两个要件:(1)必须明确表示其作出的建议是一项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

(2)必须明确承担向多人发出要约的责任,尤其是要约人向不特定人发出要约后,应当具有在合同成立以后,向不特定的受要约人履行合同的能力。

第四,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4条,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合同法法条释义 第二十三条

合同法法条释义 第二十三条

合同法法条释义第二十三条
法条原文
第二十三条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是对承诺到达时间的规定。

承诺应当在要约规定的期间内到达要约人,否则就是逾期承诺,逾期承诺原则上是无效的。

要约如果没有提到承诺期限的问题,就适用本条的规定。

这一规定借鉴了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的相关内容,即“要约必须在要约人规定的时间内承诺,或者如果未规定时间,应在考虑了交易的具体情况,包括要约人所使用的通讯方法的快捷程度的一段合理的时间内作出承诺。

对口头要约必须立即做出承诺,除非情况另有表明。


对口头合同的要约,原则上应当立即做出承诺,除非要
约本身另有表明,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其他情况可以得出能够不立即承诺的判断。

而对于书面要约,则要看要约是否规定了承诺的确定期间,如果规定了确定的期间,则承诺必须在该期间内到达要约人,如果没有规定,承诺应当在合理的期间内到达要约人。

“合理期间”的确定应当考虑到具体的情况,包括要约人所使用的通讯方式的快捷程度。

比如对于用传真发出的要约的承诺期间通常应当适当的短于用信件的要约的承诺期间。

本法前条规定,归于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不需要通知即可起到承诺作用的行为,也应当适用于本条的规定原则。

也就是说,这种行为也必须在要约规定的期间内完成。

要约为规定承诺期间的,适用本条规定。

合同法第三十条释义[工作范文]

合同法第三十条释义[工作范文]

合同法第三十条释义第三十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解释】本条是关于承诺对要约的内容变更的规定。

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不得作任何更改,是英美法与大陆法两大法系一致的原则。

否则,视为新的要约。

但在解释上,也并非铁板一块。

因为现实中的承诺往往不是简单地回答“是”或者“同意”,承诺是否与要约完全一致,也是需要进行判断的。

形式上虽然承诺对要约内容有变更,但实质上并没有变更的,仍然可以认为与要约一致,承诺仍为有效。

比如就要约的主要内容意思一致,仅就要约的附随事项附以条件或者为其他变更,承诺仍为有效。

要求承诺与要约的内容绝对一致,不利于合同的成立,不利于鼓励交易。

在英美法,也突破了所谓的镜像原则。

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207条第1款规定:“在合理时间内寄送的承诺表示或确认书,只要确定并且及时,即使与原要约或原同意的条款有所不同或对其有所补充,仍具有承诺的效力,除非承诺中明确规定,以要约人同意这些不同的条款为承诺的生效条件。

”在第2款中,明确规定如果“补充条款对合同作了实质性改变”则不“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

因此,可以认为,承诺对要约的内容并非绝对不可以改变,对非实质内容可以变更,改变实质内容则是一个新要约。

问题在于,什么样的内容是非实质性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9条第3款规定:“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发价的条件。

”但是,除了列举的这些项目,其他项目如合同的标的、合同所适用的法律等是不是实质性的内容?就列出的项目来说,是否任何一点改变就是实质性改变呢?《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2.11条也规定了实质性改变合同构成反要约,但没有具体列项规定什么条款是实质性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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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解释对要约的相关规定
合同法要约的成立条件:
1.要约人应是具有缔约能力的特定人
2.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
3.要约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并表示要约人受其约束
4.要约必须发给要约人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
5.要约应以明示方式发出
6.要约必须送达于受要约人
要约的失效情形:
要约发出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要约人不再受原要约的拘束:
a.要约的撤回。

b.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受要约人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明确通知要约人不接受该要约。

c.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d.要约中规定有承诺期限的,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对口头要约,在极短的时间内不立即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则表明要约的失效。

e.要约的撤销。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
不得撤销:A.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B.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合同法解释对要约的相关法律规定:
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合同的订立
第一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二条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四条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
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第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
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第七条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
(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
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
(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

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第八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或者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或者申请登记等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办理申请批准或者未申请登记的,属于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对人的请求,判决相对人自己
办理有关手续;对方当事人对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给相对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合同的效力
第九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
一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十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
一款的规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第十一条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合同自订立时起生效。

第十二条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第十三条被代理人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承担有效代
理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第十四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第十五条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合同的履行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可以将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第三人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但不得依职权将其列为该合同诉讼案件的被告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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