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合集下载

新修订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系列规范

新修订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系列规范
第2页/共164页
贯彻《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重点应突出其强制性条文
1、强制性条文的意义 (1) 强制性条文对工程建设活动具有重要的作用; (2) 是保证工程质量的重大举措; (3) 在标准化历史上具有深远的影响; (4)《质量条例》规定了加强对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 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将强制性标准和法律、法规并列起来,将执行 标准作为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措施,执行标准必须要事前控制,主管部 门要严格监督检查。对违犯者给予较
第8页/共164页
DB21/1234-2003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实施细则-术语
2.0.1 建筑工程 building engineering 为新建、改建或扩建房屋建筑物和附属构筑物设施所进行的规
划、勘察、设计和施工、竣工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实体。 2.0.2 建筑工程质量 quality of building engineering
反映建筑工程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其在 安全、使用功能及其在耐久性能、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和隐含 能力的特性总和。 2.0.3 验收 acceptance
建筑工程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 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 样复验,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 认。 2.0.4 进场验收 site acceptance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在辽宁省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同时应符合《实施细则》和相关专
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为合格的基础上
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1.09•【字号】辽政办发[2000]97号•【施行日期】2000.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00]97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十一月九日辽宁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5号)和省委、省政府决定,设置辽宁省建设厅,正厅级建制。

辽宁省建设厅是主管建设行政管理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将组织制定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的改革措施和规章制度职能,交给省统计局和省财政厅。

2.将燃气用具的生产管理和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职能,分别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3.将指导城市防洪的职能,交给省水利厅。

4.将建筑机械行业规划和行业管理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转变的职能1.行业统计的具体工作委托厅信息中心承担。

2.行业的工程评优和科技成果评审、转化推广的具体工作,交有关行业协会、学会或事业单位承担。

3.编制和修订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和发布工程造价信息及城市路桥收费的具体事务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4.企业资质和行业执业资格审核等具体工作分别交由行业协会、学会和事业单位承担。

5.取消负责归口管理的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

6.不再承担国家、省重点工程涉及的村镇移民和灾后重建选址的审批职能。

7.将塔吊拆装企业、20万户以下的城市燃气企业、集中供热面积500万平方米以下城市集中供热企业、城市房屋拆迁、回迁服务机构、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审批职能交给市人民政府。

辽宁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宣贯培训

辽宁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宣贯培训

辽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宣贯培训摘要:一、引言二、辽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概述三、评审准则的主要内容1.资质认定条件2.评审程序3.评审标准4.资质保持与监管四、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影响五、结论与建议正文:【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检验检测行业日益受到重视,其服务质量与水平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

为了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辽宁省政府发布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本文将对该评审准则进行简要解析,以期为广大检验检测机构提供参考。

【辽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概述】《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辽宁省检验检测行业实际情况制定的。

该评审准则旨在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的管理,规范评审流程,确保检验检测结果的公正、准确、可靠。

【评审准则的主要内容】1.资质认定条件:评审准则对申请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设定了明确的条件,包括法人资格、组织架构、技术人员、设备设施、质量管理体系等方面。

2.评审程序:评审程序分为前期准备、书面审查、现场评审和审批四个阶段。

各阶段的具体要求和流程在评审准则中有详细规定。

3.评审标准:评审准则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各个方面的要求都制定了具体的标准,如技术能力、管理水平、服务质量等。

评审时将根据这些标准对机构进行全面评价。

4.资质保持与监管:评审准则要求获证机构应持续保持资质条件,并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管。

监管部门将对获证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确保其服务质量。

【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影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实施将对辽宁省内的检验检测机构产生深远影响。

一方面,评审准则的实施将促使机构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另一方面,评审准则的实施将有利于规范市场竞争,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结论与建议】综上所述,辽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对提升检验检测机构的服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建议广大检验检测机构深入了解评审准则,严格按照评审准则要求进行自我完善,提高竞争力。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注册人员专项核查结果的通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注册人员专项核查结果的通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注册人员专项核查结果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1.07•【字号】辽住建科〔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注册人员专项核查结果的通报辽住建科〔2022〕1号各市住建局、沈抚示范区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检测机构管理,保证检测质量,促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和健康发展,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和《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辽住建发〔2020〕2号)等有关规定,2021年下半年,省厅组织各市行业主管部门对全省具有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和建筑工程可靠性鉴定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注册人员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按照《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注册人员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要求,省、市两级行业主管部门采用信息系统核查和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共核查具有专项类检测资质149家266项资质。

从核查情况来看,各市住建局高度重视,通过全面核查发现问题并报省住建厅,建设工程检测机构管理工作得到加强,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得到进一步规范。

铁岭市、葫芦岛市相关检测机构注册人员核查全部合格。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1.注册人员不满足资质管理相关规定要求的现象仍然存在。

通过核查,共发现10家机构14项资质的注册人员不满足资质管理规定要求,注册人员离职后未及时补充变更(详见附件1)。

2.存在“僵尸”机构现象。

共有14家15项资质不满足资质条件,逾期未申请延期且未办理注销手续(详见附件2)。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1.各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加强内部管理,确保资质持续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

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2004年修正)

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2004年修正)

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2004年修正)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1995年1月20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明确工程质量责任,保护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各方及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建设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方面的综合要求。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均应遵守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的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市、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行使监督管理职能。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建设项目中特殊专业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其所属的特殊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和企业保证相结合的制度。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有权就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或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对执行本条例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质量责任第八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及设备供应等单位,必须加强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并依据本条例规定承担建设工程质量责任。

第九条建设单位(含房屋开发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的特点和技术要求,选择资质等级与之相应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并与其签订合同,在合同中明确各方的质量责任。

建设单位进行住宅工程建设,应当将煤气管线、电话通讯管线、消防等配套设施与土建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辽宁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电子化的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辽宁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电子化的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辽宁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电子化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21.02.19
•【文号】建办市函〔2021〕85号
•【施行日期】2021.02.1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辽宁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
和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电子化的函
建办市函〔2021〕85号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申请推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证书电子证照的请示》(辽住建审〔2020〕4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同意你厅负责核发的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书、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实行电子证照。

请你厅做好有关资质资格数据与我部相关管理系统数据对接工作,并确保相关电子证照符合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相关电子证照标准及我部有关要求。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年2月19日。

辽宁东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_企业报告(供应商版)

辽宁东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_企业报告(供应商版)

近 1 年(2022-02~2023-02):
中标项目数(个)
9
同比增长:100.0%
中标率
69.2%
同比增长:100.0%
中标总金额(万元)
(不含费率与未公示金额)
¥448.4
同比增长:100.0%
平均下浮率
5.1%
同比增长:100.0%
注:平均下浮率是指,项目下浮金额与预算金额的比值的平均值。(下浮金额=项目预算金额-中标金额)
6
潞城区 2022 年县、乡、村农村公 长治市潞城区交通运
*按近 1 年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公告时间 2022-07-19 2022-07-13 2022-07-15 2022-04-26 2022-07-06 2022-08-05 2022-08-09
(2)山西(2)
序号
项目名称
招标单位
中标金额 (万元)
公告时间
本报告于 2023 年 02 月 21 日 生成
运输局
39.6
TOP6
潞城区 2022 年县、乡、村农村公 长治市潞城区交通运
路路况评定项目成交公告
输局
36.9
TOP7
大连英歌石科学城项目(一期首开 抚顺市交通运输发展
区)
服务中心
35.1
TOP8
抚顺市顺城区 2022 年农村公路检 抚顺市顺城区交通事
测项目成交公告
务服务中心
13.3
TOP9
新民市 2022 年一事一议财政奖补 村内道路建设工程项目第三方检测 第一合同段
目标单位: 辽宁东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报告时间:
2023-02-21
报告解读:本报告数据来源于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事业单位等网站公开的招标采购 项目信息,基于招标采购大数据挖掘分析整理。报告从目标企业的投标业绩表现、竞争能力、竞争 对手、服务客户和信用风险 5 个维度对其投标行为全方位分析,为目标企业投标管理、市场拓展 和风险预警提供决策参考;为目标企业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业主单位、竞争对手、中介机构、金融 机构等快速了解目标企业的投标实力、竞争能力、服务能力和风险水平,以辅助其做出与目标企业 相关的决策。 报告声明:本数据报告基于公开数据整理,各数据指标不代表任何权威观点,报告仅供参考!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监督检查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监督检查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监督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6.10•【字号】•【施行日期】2014.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监督检查的通知各市、绥中、昌图县建委: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规范检测行为,提高检测工作质量,加快建立检测市场信用体系,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1号令)和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建发〔2007〕79号)等相关文件,经研究,决定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凡持有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的检测机构,均在本次监督检查范围之内。

二、检查依据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4、《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建发〔2007〕79号);5、《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建发〔2004〕69号);6、《关于开展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工作的通知》(辽住建〔2012〕63号);7、《关于开展建筑节能工程现场检验的通知》(辽住建〔2012〕64号);8、《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2007)等。

三、检查内容各检测机构组织机构、质量体系、人员、仪器设备、环境设施、检测行为、技术文件、信息化建设、资质网上管理系统录入等。

四、检查办法检查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检测机构自查和各市检查阶段;第二阶段为省厅集中检查阶段。

五、检查时间第一阶段:从文件下发之日起,至6月底结束;第二阶段:7月初开始,具体检查时间、行程另行通知。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转发省住建厅《关于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过渡有关事宜的通知》的通知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转发省住建厅《关于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过渡有关事宜的通知》的通知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转发省住建厅《关于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过渡有关事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3.04.05•【字号】沈建发〔2023〕7号•【施行日期】2023.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沈阳市城乡建设局转发省住建厅《关于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过渡有关事宜的通知》的通知沈建发〔2023〕7号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测机构,有关企业: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有关精神和省住建厅关于检测机构新旧资质过渡有关事宜的通知要求,依法依规做好新旧资质平稳过渡,现转发省住建厅《关于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过渡有关事宜的通知》(辽住建〔2023〕19号),请遵照执行。

1.即日起我市暂停受理按《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辽住建发〔2020〕2号)申请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在此之前已受理的业务,按照原法规和流程进行审批)。

2.取消《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2020年2号)文件规定的建筑工程结构可靠性鉴定、建筑智能工程检测及商品混凝土企业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预制构件试验室检测资质。

3.在新资质标准及实施意见颁布前,原我市颁发的建筑工程材料见证取样检测、市政工程材料见证取样检测、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建筑幕墙工程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建筑节能工程检测、室内环境检测等8项资质延续,仍按《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2020年2号)进行受理,待新资质标准及实施意见颁布后依规调整。

附件:转发省住建厅《关于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过渡有关事宜的通知》的通知沈阳市城乡建设局2023年4月5日。

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2022年)

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2022年)

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4.21•【字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92号•【施行日期】2022.04.2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1995年1月20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出版管理规定〉等2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11月24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12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2年4月21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等10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明确工程质量责任,保护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各方及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建设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方面的综合要求。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均应遵守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的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市、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行使监督管理职能。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建设项目中特殊专业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4.19•【字号】辽住建科〔2022〕12号•【施行日期】2022.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辽住建科〔2022〕12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建设局:为全面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保证检测质量,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整治目标通过专项整治工作,压实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管职责,落实建设、施工、监理及检测等单位主体责任,完善质量检测监控系统,营造公平、公正、规范的检测市场环境。

加强对检测质量的监管力度,有效打击遏制虚假检测行为,规范全省检测市场秩序,为工程质量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二、整治依据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1号令)3.《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辽住建发〔2020〕2号)三、整治对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参建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及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四、整治重点内容(一)建设单位1.将检测业务通过施工单位委托给检测机构,检测合同的签署单位是建设单位,付款单位是施工单位;或将检测业务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超资质范围的检测机构;2.工程项目不签订书面合同委托检测业务,委托检测业务时减少检测抽样数量、压缩合理检测时间;3.未履行见证取样送样职责或未委托监理履行见证取样送样职责;4.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5.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

(二)施工单位1.伪冒检测机构编造虚假检测报告;2.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未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检;3.在取样、制样、养护、送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违规委托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建材生产厂家等代为制作样品。

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对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结构安全和主要功能的项目进行抽样检测,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与装饰材料、构配件与部品进行见证取样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活动。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对全省检测机构和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设区城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检测机构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质量检测活动。

从事质量检测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确保检测质量。

第五条检测机构资质按其检测能力和业务范围,分为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和专项检测机构资质。

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包括建筑工程材料见证取样检测和市政工程材料检测。

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包括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建筑幕墙工程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建筑工程可靠性鉴定、建筑节能工程检测、室内环境检测、建筑智能工程检测、预拌混凝土检测、预拌砂浆检测和预制混凝土构件检测。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见附件一,各项资质检测仪器、设备配置见附件二。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预制混凝土构件企业实验室的工作质量直接影响产品质量和工程质量,实行资质管理,仅对本企业产品出具检测数据,用于企业内部产品质量控制,不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辽宁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厅实施建设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厅实施建设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厅实施建设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7.01.04•【字号】辽建发[2007]4号•【施行日期】2007.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厅实施建设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建发[2007]4号)各市建委(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辽宁省建设系统实施行政许可程序规定》(辽建发[2004]53号)、我厅制定了《辽宁省建设厅实施建设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一月四日附件:辽宁省建设厅实施建设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行政许可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快捷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辽宁省建设厅(以下简称厅)设立行政许可审批办公室(以下简称审批办),审批办为厅办理建设行政许可的工作机构,统一受理建设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建设行政许可决定,即时办理被许可人建设行政许可事项有关事务工作。

审批办设置建设行政许可办理窗口(以下简称窗口)。

第三条厅建设行政许可事项分为限时办理事项和即时办理事项。

限时办理事项是指申请人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按有关规定限时办结的事项。

即时办理事项是指已经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当事人申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办公地点、注册资金等变更,申请证书遗失补办等即时即办事项。

第四条实施建设行政许可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厅机关直接实施的建设行政许可事项的初审、核准、认定和审批。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六条厅审批办职责:(一)统一受理建设行政许可申请;(二)审核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要件形式和办理程序;(三)即时办理建设行政许可有关事务工作;(四)统一送达建设行政许可决定、建设行政许可证件;(五)公告建设行政许可核准、认定、审批结果;(六)接待涉及建设行政许可事项来访和咨询。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12.28•【字号】辽住建[2012]457号•【施行日期】2012.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辽住建[2012]457号)各市、绥中县、昌图县建委(局):现将《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管理,规范投诉处理程序,维护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方式反映工程质量问题的活动。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和保修期内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适用于本规定。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属地解决的原则。

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下设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工作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日常投诉处理管理工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下设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投诉工作机构),负责具体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

第六条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工作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二)制定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的有关规定和办法;(三)检查、指导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对工程质量投诉处理进行协调和督办;(四)受理正常越级和上级批转的工程质量投诉并进行督办;(五)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沈阳市城建局关于印发市政工程施工过程质量检测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沈阳市城建局关于印发市政工程施工过程质量检测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沈阳市城建局关于印发市政工程施工过程质量检测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沈阳市城建局关于印发市政工程施工过程质量检测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区局,局属相关单位:现将《沈阳市市政工程施工过程质量检测管理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沈阳市市政工程施工过程质量检测管理细则(试行)第一条为提高沈阳市市政工程质量,加强市政工程施工过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市政工程各责任主体及检测机构的质量行为,实现控制工程质量的理念。

根据国家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市政工程施工、监理及市政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市政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沈阳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工程检测机构的检测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市政工程质量实行监督抽测。

第四条凡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要求的,具有市政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及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均可参加市政工程质量检测。

第五条监理单位必须按工程规范要求检验批30%的频率进行平行检测。

第六条施工单位质量检测与监理单位平行检测不得选用相同的检测机构。

对监理单位平行检测的检测机构必须是第二方检测机构。

沈阳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实行监督抽测。

同一工程三家检测机构平行检测,确保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

第七条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必须规范、准确。

辽宁省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网上公示名单

辽宁省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网上公示名单
建筑节能
市政工程材料
50
盘锦市建设工程检测中心
见证取样(聚苯板薄抹灰外保温系统、混凝土外加剂、保温材料开关、插座等)
市政工程材料(路缘石、混凝土路面砖、井具井盖等)
地基基础(桩的承载力、桩身完整性等)
主体结构(混凝土预制构件结构等)
室内环境(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和无机装修材料内照射指数等)
51
兴城市冠亚混凝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桩的承载力检测(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荷试验)(15000KN以下增到50000KN)
19
大连华泰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
预拌混凝土(氯离子)
20
大连金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预拌混凝土(氯离子、外加剂、掺合料)
21
大连亚细亚混凝土有限公司
预拌混凝土(氯离子、外加剂、掺合料)
22
鞍山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主体结构(砂浆强度)
辽宁省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网上公示名单
序号
机构名称
检测业务
1
沈阳华铭特种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预拌混凝土(掺和料、外加剂)
2
沈阳市沈水建材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见证取样(保温材料燃烧性能)
3
辽宁方元混凝土有限公司试验室
预拌混凝土
4
辽宁方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主体结构(建筑物变形检测)
5
沈阳九城混凝土有限公司
预拌混凝土
建筑节能
建筑智能
26
本溪华厦志成混凝土有限公司山城分公司
预拌混凝土
27
本溪铁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预拌混凝土(细度、外加剂掺和料等)
28
本溪方泽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建筑节能
29
本溪钢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一:
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一、建设工程材料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一)建筑工程材料见证取样检测资质标准
1、组织机构
(1)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检测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完善的技术管理与质量保证体系;
(2)注册资本金不少于80万元;
(3)具有5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办公、试验场所,其中试验室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试验场地、试验环境满足检测工作需要,标准养护室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2、技术力量
(1)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3年以上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工程技术类中级以上职称;
(2)具有相关专业中级职称以上的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
(3)持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专业检测岗位培训证书的专职检测人员不少于10人,边远地区的检测机构不少于6人;
(4)具有与申请的检测业务相应的仪器设备,检测试验仪器设备的品种、数量、性能、技术指标、精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有完善的仪器设备维护管理制度;
(5)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

3、必须具备的检测项目
检测机构必须具备以下项目的检测能力(仪器设备配置见附件二):
(1)水泥(安定性、凝结时间、强度、细度)
(2)钢材(含焊接与机械连接)(屈服强度、抗拉强度、伸长率、冷弯)
(3)细集料(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
(4)粗集料(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针片状颗粒含量、压碎指标)
(5)混凝土(配合比设计、立方体抗压强度、稠度、凝结时间、抗冻、抗渗)
(6)砂浆(配合比设计、抗压强度、稠度、分层度、抗渗)(7)砌墙砖及砌块(强度等级、抗风化性能〈抗冻性〉、泛霜、石灰爆裂)
(8)防水材料(拉伸强度、伸长率、耐热度、低温弯折性、不透水性)
4、可扩展的其他检测项目
(1)水泥(烧失量、三氧化硫、碱含量、砌筑水泥保水率)(2)钢材(反复弯曲、冲击、硬度、化学分析、金相)
(3)细集料(密度、有机物质含量、坚固性、碱活性、含水率、压碎指标、石粉含量)
(4)粗集料(密度、有机物质含量、坚固性、碱活性、含水率)
(5)混凝土(抗折强度、泌水与压力泌水、表观密度、含气量、收缩、徐变、碳化)
(6)砖和砌块(密度、放射性)
(7)混凝土用水(pH值、氯离子含量、硫酸盐含量、不溶物、可溶物、碱含量、水泥凝结时间、水泥胶砂强度)(8)砂浆、混凝土外加剂(减水率、抗压强度比、钢筋锈蚀、凝结时间〈差〉、含气量)
(9)混凝土掺合料(烧失量、三氧化硫、细度、含水量、活性指数)
(10)陶瓷砖(吸水率、断裂模数和破坏强度、抗热震性、抗冻性、粘结强度)
(11)瓦(含水率、吸水率、表观密度、不透水性〈抗渗性能〉、抗折〈抗弯曲〉、承载力、抗冻性)
(12)防水涂料(固体含量、耐热度、粘结性、延伸性、拉伸性能、加热伸缩率、低温柔性、不透水性)
(13)建筑涂料(干燥时间、耐水性、耐碱性、耐洗刷性、涂层耐温变性、耐粘污性、耐人工老化)
(14)土工(含水率、密度、最大干密度、最优含水率)(15)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检验
(16)建筑门窗(抗风压性能、空气渗透性能、雨水渗透性能、保温性能、隔声性能)
(17)管材管件(纵向回缩率、扁平试验、拉伸屈服强度、断裂伸长率、落锤冲击试验、维卡软化温度、静液压试验)(18)阀门(壳体及密封性能、阀门最大允许压力、装配质量)
(19)散热器(水压试验、散热量)。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