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论文论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
试论第三人原因违约制度——以《合同法》第121条的理解与适用为中心
试论第三人原因违约制度——以《合同法》第121条的理解与适用为中心第三人原因违约制度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第三人的原因导致一方无法履行,另一方因而遭受损失时,可以免除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这一制度在《合同法》第121条中有明确规定。
本文将围绕着第三人原因违约制度展开探讨,并结合三个案例进行分析。
一、第三人原因违约制度的理解与适用《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在履行期内,因不可抗力或对方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情况,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但是,罚金不在免除责任之列。
”可以看出,该条为免除违约责任提供了两种情况: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战争、罢工等,二是对方的原因。
而这里的对方原因通常指的是第三人的原因。
比如,如果A向B承诺出售一批货物,在交货前,由于第三人破坏了货物,导致A无法向B交货,那么A可以免除违约责任。
但需要注意的是,为了免除违约责任,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是违约方证明该违约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二是该原因与违约方无关或者不应当由违约方承担责任;三是该原因是不能被预见或避免的。
因此,无法履行合同的一方必须在自己提出免责之前证明上述条件,并且剩余的履行能力不受影响。
同时,免责的范围也应当根据损失的程度和双方的情况进行判定。
二、案例分析1、原因是可以预见和避免的2002年,常州市某公司向其供应商订购了300吨牛皮纸。
当货车运输至扬州时,由于司机操作不当导致货车撞上了隧道墙面,车辆严重受损,牛皮纸也受到损坏。
常州公司认为这是供应商的责任,要求赔偿。
在此案中,供应商辩称货车事故的原因是可以预见和避免的,如驾驶员安全行驶、货物绑扎牢固等,因此其不应当免除违约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供应商应当赔偿常州公司。
结论:该案中,因为货车事故是可以预见和避免的,因此不能免除供应商的违约责任。
2、第三人原因与违约方有关2010年,上海某公司订购石材,由广州供应商运输。
在运输途中,运输车辆被盗,所有石材被盗。
上海公司要求广州供应商赔偿损失。
劳动合同违约法律责任判定探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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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毕业劳动合同违约需知《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员工违约金条款的约定就两处,分别是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篇2:毕业劳动合同违约需知就业协议2113与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时所5261订立的书4102面协议,但两者分处1653两个相互联系的不同阶段,表现在:1、毕业生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在校时,由学校参与见证的,与用人单位协商签订的,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方案和毕业生派遣的依据,劳动合同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学校不是劳动合同的主体,也不是劳动合同的见证方,劳动合同是上岗毕业生从事何种岗位、享受何种待遇等权利和义务的依据。
2、毕业生就业协议的内容主要是毕业生如实介绍自身情况,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表示愿意接收毕业生,学校同意推荐毕业生并列入就业计划进行派遣。
劳动合同的内容涉及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劳动纪律劳方方面面,更为具体.劳动权利义务更为明确。
合同法中违约责任的免除问题
违约责任,也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制度在合同法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
合同的本质不仅在于当事人的合意,更在于以违约责任的强制性作为保障。
当事人的意志能够产生法律拘束力是以违约责任制度的存在为前提的。
“是故,在债权法之认定下,有债务必有责任,无责任之债务,系一种空洞之概念,失其法律上之价值。
”[1]德国学者Arthurvon Mehren指出,“合同作为一种制度不仅应被限定由当事人之间通过订约而实现其私人目标方面,而且应确定在一方违约后的责任方面。
”值得研究的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存在某种法定或约定的特殊情形,一方当事人违约,并不因此承担违约责任,这就是违约责任的免除。
违约责任的免除是违约责任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违约责任的一项具体适用制度。
这一制度设立的意义何在?违约责任免除的事由有哪些?在处理合同纠纷过程中如何具体适用?本文拟对这些问题进行一些粗浅的分析与探讨。
所谓违约责任的免除,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法定的或约定的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免责事由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迟延履行,债务人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免除是违约责任制度的一项主要内容,是违约责任的一项具体适用制度。
有一种观点认为,免责是指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因出现了法定的或合同约定的事由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债务人将被免除履行义务。
[2]此说将免责的情形限定于合同完全不能履行的情况,而且认为免除的是合同履行义务,笔者认为此种观点不全面。
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后,有的可能是导致合同完全不能履行,有的可能是导致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有的可能是导致合同迟延履行,债务人应当被免除的是相应的违约责任,而不是合同履行义务(只有在导致合同完全不能履行的情形下,才是免除合同履行义务)。
法律案例毕业论文题目(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我国《合同法》为理论框架,以XX案例为具体研究对象,探讨违约责任承担与救济机制在实践中的应用与完善。
通过对XX案例的深入剖析,分析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承担方式以及救济途径,旨在为我国合同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的借鉴。
一、引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合同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日益凸显。
合同法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对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合同实践中,违约行为时有发生,如何有效承担违约责任和救济受损方,成为合同法理论研究的重要课题。
本文以XX案例为切入点,对违约责任承担与救济机制进行探讨,以期为我国合同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持。
二、XX案例简介XX案例是指在某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与某市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签订的房地产开发合同中,开发商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导致集团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案例。
该案例涉及合同违约、违约责任承担以及救济途径等问题,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
三、违约责任承担分析1.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1)合同有效存在合同有效是违约责任承担的前提。
在本案中,开发商与集团签订的房地产开发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违约行为违约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在本案中,开发商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构成违约行为。
(3)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指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
在本案中,集团因开发商违约而遭受经济损失。
(4)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在本案中,开发商的违约行为与集团的经济损失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2.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1)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是指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以消除违约后果。
在本案中,开发商应当继续履行合同,按照约定时间交付房屋。
(2)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指违约方赔偿因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在本案中,开发商应当赔偿集团因违约行为遭受的经济损失。
论新《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
内容提要:合同缔约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使自己的利益得到实现,而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可能使得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得不到实现。
因此,研究违约行为及其救济方法,对于保护合同当事人有着重要意义。
本文通过对违约行为、违约责任的论述,介绍了违约责任的概念、特点、种类、归责原则、免责条件以及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等问题,阐述了我国新《合同法》中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布实施,将中国完整的合同制度正式昭示于世界,结束了中国合同法三分天下的局面。
然而,在理论上进行更深入的研究,揭示中国合同制度的全部理论内涵,则为刚刚开始。
其中研究合同法的违约责任制度,也正是如此,全面研究我国违约责任的分类、内容和形式,无论是对于合同法的实践还是理论研究,都是十分重要的。
一、违约责任概述(一)违约行为1.违约行为的概念:违约行为是指违反合同债务的行为,亦称为合同债务不履行。
这里的合同债务,既包括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又包括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还包括根据法律原则和精神的要求,当事人所必须遵守的义务。
2.违约行为的构成:违约行为仅指违反合同债务这一客观事实,不包括当事人及有关第三人的主观过错。
3.违约行为的分类:各个国家合同法对违约行为形态的划分都是不一样的。
我国合同法对违约行为形态体系作如下划分:(1)预期违约大陆法系国家因强调实际违约,对预期违约一般都未作具体规定,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于将违约行为等同于实际违约,但在审判实践中适用预期违约规则追究违约人的预期违约责任的案例早已出现,1994年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海门市对外贸易公司诉南通市东方饲料供应公司购销合同预期违约不能交货案”中,法院确认饲料公司预期违约成立并判其承担责任,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合同法》第108条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使我国合同法中违约制度得以完善和发展。
A.预期违约的概念预期违约(AnticipatoryBreach)亦称先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种。
法律案例分析型毕业论文(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合同纠纷案件日益增多。
合同违约作为合同纠纷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其法律责任的认定对于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违约案为例,通过对案件的分析,探讨合同违约的法律责任,旨在为我国合同违约纠纷的解决提供参考。
关键词:合同违约;法律责任;房地产开发;案例分析一、引言合同是市场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法律形式,合同违约行为不仅损害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影响了市场经济秩序。
因此,正确认定合同违约的法律责任,对于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违约案为例,分析合同违约的法律责任。
二、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与王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开发商将位于某市的一套房屋出售给王某,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在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将房屋交付给王某。
然而,开发商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导致王某无法入住。
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三、案例分析1. 违约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属于未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构成违约。
2. 违约责任的承担(1)继续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判决其继续履行。
在本案中,王某可以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即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2)采取补救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判决其采取补救措施。
大专法律学论文案例题目(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合同法律关系日益复杂,违约现象也层出不穷。
本文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探讨我国合同法违约责任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为我国合同法违约责任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关键词:合同法;违约责任;案例分析;完善建议一、引言合同是市场经济中最为重要的法律形式之一,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中的一项核心制度。
我国《合同法》对违约责任制度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通过分析具体案例,探讨我国合同法违约责任制度的完善。
二、案例介绍案例一: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未按时支付货款,乙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案例二: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一份租赁合同,约定丙公司将一处房产出租给丁公司,租赁期限为3年,租金为每年10万元。
合同签订后,丁公司在租赁期间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导致房屋损坏。
丙公司要求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丁公司以租赁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改变房屋结构的违约责任为由拒绝赔偿。
三、案例分析(一)案例一分析1. 违约行为:甲公司未按时支付货款,构成违约。
2. 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应当承担支付货款及违约金的违约责任。
3. 完善建议:针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违约行为,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违约金的上限等,以便在发生违约时,双方当事人有明确的依据。
(二)案例二分析1. 违约行为:丁公司在租赁期间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导致房屋损坏,构成违约。
2. 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律分析案例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甲乙双方股权转让纠纷案为切入点,通过对合同违约责任的探讨,分析了我国合同法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相关规定,并对本案中违约责任的承担进行了详细的法律分析。
旨在为类似股权转让纠纷提供法律参考,促进我国合同法的完善与发展。
一、引言股权转让是公司治理中的重要环节,也是企业融资、并购等经营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股权转让纠纷时有发生。
本文以甲乙双方股权转让纠纷案为例,分析合同违约责任的相关法律问题,以期对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借鉴。
二、案情简介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2019年5月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将其持有的甲公司20%的股权转让给乙方,股权转让价格为1000万元。
协议签订后,乙方依约支付了股权转让款。
但甲方未按约定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导致乙方无法按照协议约定行使股东权利。
乙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法律分析(一)违约行为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方未按约定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导致乙方无法行使股东权利,已构成违约行为。
(二)违约责任承担1. 违约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
违约金是当事人因违约行为而应承担的责任,其数额由当事人约定。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未约定违约金。
因此,乙方不能依据违约金条款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2. 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甲方违约导致乙方无法行使股东权利,给乙方造成损失。
根据法律规定,甲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股权转让手续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股权转让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在本案中,甲方未按约定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导致乙方无法行使股东权利。
合同法下的违约责任研究
合同法下的违约责任研究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参与各种各样的合同活动。
无论是购买商品、签订租赁协议还是与公司合作,合同都扮演着在各方之间确立权益和义务的重要角色。
然而,当一方未能履行其合同义务时,应该如何进行追究责任?这就是合同法下的违约责任研究所涉及的问题。
违约责任是指当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时,另一方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可以分为履行和不履行两种情况。
首先,当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其履行合同。
如果履行已经变得不可能或者不符合合同性质、目的,或者对方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另一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多种多样,主要包括违约金、赔偿和利息。
违约金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种约束履行的措施。
当一方未能履行合同时,另一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要求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应当是合同中约定的一定金额,不得超过债务的金额。
赔偿是另一种常见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当一方未能履行合同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失时,后者可以要求前者赔偿损失。
赔偿的计算一般以合同履行后的利益和未履行时造成的损失为基础,但不得超过双方合同中互不知情的市场价值。
此外,合同法还规定了利息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当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时,另一方可以要求其支付相应的利息。
另一种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是履行相应的代价。
如果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另一方可以自行履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履行,并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费用。
此外,合同法还规定了可能的其他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如恢复合同前状况、重新协商或者采取其他适当的补救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当一方未能履行合同时,违约责任的承担原则是相互平等的。
双方都应该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合理合法地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追究违约责任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造成的损失程度、违约行为的后果等因素。
此外,合同法还规定了特殊情况下的违约责任,如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特殊条款或者根据特殊法律规定的违约责任。
论文引用法律案例的脚注(3篇)
第1篇脚注: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引用案例:《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某某物业管理公司合同纠纷案》(案号:(2020)最高法民终×号)案例简介:本案中,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某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了一份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物业管理公司对某住宅小区提供物业服务。
后因物业管理公司未按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导致业主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业主将物业管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管理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用案例:《李某故意伤害案》(案号:(2021)最高法刑再×号)案例简介:本案中,李某因与邻居发生纠纷,持刀将邻居刺伤。
邻居经抢救无效死亡。
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被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引用案例:《王某与某商场侵权责任纠纷案》(案号:(2019)最高法民终×号)案例简介:本案中,王某在某商场购物时,不慎踩到商场地面上的积水,导致摔倒受伤。
王某将商场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商场作为经营场所,有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的义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王某受伤,商场应承担侵权责任。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引用案例:《张某诽谤案》(案号:(2022)最高法民终×号)案例简介:本案中,张某在网络平台上发表了一篇诽谤他人的文章,严重侵犯了他人名誉权。
法律法规案例议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赵某与李某合同纠纷案为例,分析了合同法中违约责任承担的相关问题。
通过对案件事实的梳理,探讨了违约责任承担的原则、方式及例外情形,以期为我国合同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提供借鉴。
一、引言合同是市场经济中最基本的法律形式,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现象时有发生,违约责任的承担成为合同法中的重要内容。
本文以赵某与李某合同纠纷案为例,探讨合同法中违约责任承担问题。
二、案例简介赵某与李某于2018年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购买赵某名下的一套房产。
合同签订后,李某按约支付了房款。
然而,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赵某以房屋存在抵押为由拒绝过户。
李某遂将赵某诉至法院,要求赵某承担违约责任。
三、案例分析1. 违约责任承担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赵某未按约履行过户义务,构成违约。
因此,赵某应承担违约责任。
2. 违约责任承担的方式(1)继续履行:赵某应继续履行合同,协助李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但在此过程中,李某要求赵某承担违约金,赵某认为违约金过高,拒绝支付。
对此,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违约金应当与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相当。
”在本案中,李某因赵某违约遭受的损失与违约金相当,故法院判决赵某支付违约金。
(2)赔偿损失:若赵某拒绝支付违约金,李某可要求赵某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在本案中,李某可要求赵某赔偿因其违约而无法购房的损失。
3. 违约责任承担的例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在本案中,若赵某能够证明其无法履行过户义务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则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其违约责任。
典型法律案例的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张某某合同纠纷案为切入点,通过对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判决结果等方面的分析,探讨合同纠纷案件的解决途径,为我国合同法实施提供参考。
同时,本文结合案例对合同法的相关理论进行阐述,以期为我国合同法学研究提供借鉴。
一、引言合同纠纷案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
合同纠纷案件的妥善解决,不仅关系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也关系到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
本文以张某某合同纠纷案为例,分析合同纠纷案件的解决途径,并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二、案件事实张某某与李某于2015年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某将一套位于某市的房屋出售给李某,房屋总价为200万元。
合同签订后,李某依约支付了100万元房款。
然而,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李某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遂要求张某某承担相应的责任。
张某某则认为,房屋质量问题并非其责任,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遂将张某某诉至法院。
三、法律适用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为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同时,合同法还规定了合同无效、可撤销、解除的条件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质量问题并非张某某故意隐瞒,而是由于房屋本身存在缺陷。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张某某应当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即承担因房屋质量问题给李某造成的损失。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某赔偿李某损失10万元。
五、案例分析1. 案件事实分析本案中,张某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然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导致李某遭受损失。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张某某应当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2. 法律适用分析本案中,法院依法适用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张某某的行为进行了认定。
法院认为,房屋质量问题并非张某某故意隐瞒,而是由于房屋本身存在缺陷,因此张某某应当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3. 案例启示(1)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法律案件分析的论文范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某合同纠纷案为例,通过对案件事实、法律依据和判决结果的分析,探讨合同纠纷案件的解决途径,并提出相关法律建议。
本文旨在为法律工作者提供一定的参考,以提高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效率。
关键词:合同纠纷;法律分析;判决结果;法律建议一、引言合同纠纷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法律问题,涉及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环节。
本文以某合同纠纷案为例,对案件进行详细分析,以期提高对合同纠纷案件的认识和处理能力。
二、案件事实(一)案情简介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18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其名下的一套房屋出售给乙,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乙按照约定支付了首付30万元,剩余款项约定在房屋过户后支付。
然而,在房屋过户过程中,乙发现甲提供的房屋产权证存在虚假信息,故拒绝支付剩余款项。
甲因此起诉乙,要求乙支付剩余房款及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1.房屋产权证虚假信息的认定;2.乙是否构成违约;3.甲主张的违约金是否合理。
三、法律依据(一)房屋产权证虚假信息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变更、解除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当事人订立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本案中,甲提供的房屋产权证存在虚假信息,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二)乙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在房屋过户过程中发现甲提供的房屋产权证存在虚假信息,故拒绝支付剩余款项。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乙的行为构成违约。
(三)甲主张的违约金是否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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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合同法中的不当竞争行为研究:以商业秘密保护为例
5. 合同法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研究及其解决方法
6. 合同法中的不完全合同研究:以隐含条件为中心
7. 合同法中的竞争限制条款研究:以不正当竞争为视角
8. 网络购物合同法律问题研究
9. 合同法中的数字化技术对合同形式要素的影响研究
10. 合同法中的国家强制性规定研究:以消费者权益保护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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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法违约责任论文
论合同法违约责任论文论合同法违约责任论文合同法违约责任论文违约责任是我国《合同法》中的一项最重要的制度,《合同法》对以往的违约责任制度进行若干补充和完善,其最大的特点在于:第一,增加预期违约责任和加害给付责任,从而构筑了违约责任的真正内涵。
第二,以严格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从而强化了违约责任的功能,顺应了合同法的发展趋势。
第三,将预期违约制度和不安抗辩兼容并蓄,从而弥补了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适用上的缺陷。
第四,将完全赔偿原则和可预见规则相结合,从而兼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
第五,允许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给当事人行使权利提供充分的空间。
[1]本文拟结合我国现行《合同法》对违约责任制度的相关问题作粗略的论析。
一、违约责任的性质违约责任即违反了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999年3月1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对违约责任的内容进行了一定的修改和补充,其中的违约责任制度吸收了以往三部合同法行之有效的规定和借鉴了国外的有益经验,体现了我国违约责任制度的稳定性、连续性和发展性。
在英美法系中违约责任通常被称为违约的补救,而在大陆法系中,则被包括在债务不履行责任之中,或被视为债的效力的范畴。
违约责任制度是保障债权实现及债务履行的重要措施,它与合同义务有密切联系,合同义务是违约责任产生的前提,违约责任则是合同义务不履行的结果。
在我国违约责任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
这里包含两层意思:其一,违约责任产生的基础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若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则无违约责任可言;其二,违约责任是以违反合同义务为前提,没有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便没有违约责任。
第二,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法律案例分析论文摘要(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合同纠纷日益增多,合同法作为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重要法律,对于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诉业主案为例,深入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在合同履行纠纷中的适用问题。
通过对案件事实的梳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解读以及理论探讨,本文旨在揭示第107条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困境,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一、引言合同是市场经济中最常见的法律形式,合同纠纷也是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问题。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产生纠纷,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作为合同履行纠纷中的一项重要规定,对于解决纠纷、保障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诉业主案为例,探讨第107条在合同履行纠纷中的适用问题。
二、案件事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与业主(以下简称“业主”)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业主购买开发商开发的某住宅小区一套房屋。
合同签订后,业主依约支付了部分房款,但开发商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
业主认为开发商违约,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开发商则认为,由于政策调整等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故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协商未果,业主将开发商诉至法院。
三、相关法律法规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根据该条款,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四、第107条在案件中的适用本案中,开发商未能按照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业主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第107条的适用存在以下困境:1. 违约责任的认定标准不明确。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并未对违约责任的具体认定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违约责任的认定存在分歧。
法律个案例分析论文思路(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合同纠纷日益增多,合同法作为调整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以XX案例为视角,探讨合同法中违约责任的法律适用,以期对合同纠纷的解决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案例背景XX案例涉及甲乙双方签订的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一批货物,总价为100万元,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将货物交付甲方。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未能按时交付货物,导致甲方无法按期完成销售计划,遭受经济损失。
甲方遂向乙方提出违约责任,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案例分析1. 违约行为的认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在本案中,乙方未能按时交付货物,构成违约行为。
2. 违约责任的承担(1)违约金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2)赔偿损失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乙方未能按时交付货物,导致甲方遭受经济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 违约责任的法律适用(1)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对于违约责任的法律适用具有指导意义。
在本案中,应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判断乙方的违约行为,确定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2)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对违约责任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对于本案的解决具有参考价值。
四、结论XX案例表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避免违约行为的发生。
一旦发生违约,当事人应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本文通过对XX案例的分析,探讨了合同法中违约责任的法律适用,对于预防和解决合同纠纷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合同法》中违约责任的界定
《合同法》中违约责任的界定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违约责任制度是保障债权实现及债务履行的重要措施,它与合同义务有密切联系,合同义务是违约责任产生的前提,违约责任则是合同义务不履行的结果。
我国《合同法》第七章专设违约责任,规定了预期违约及实际违约等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民事责任的认定必须依循一定的原则,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也要依循一定的归责原则。
归责即责任的归属,归责原则是指在进行违约行为所导致的事实后果的归属判断活动时应遵循的原则和基本标准。
对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主要有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
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外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合同法》在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上采取了严格责任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又称无过错责任,即除非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违约方不论在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均应对其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
采取严格责任为一般归责原则,有其优点:1.在严格责任原则之下,受害方只须证明违约方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的事实,无须证明违约方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违约方亦无须证明自己对于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主观上无过错,只要有违约行为,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在严格责任原则之下,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与违约责任直接联系,有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的行为即有违约责任,两者互为因果关系,这样有利于增加当事人的责任心和法律意识,促使当事人认真对待合同,从而保证合同的严肃性。
3.在严格责任原则之下,违约责任是由合同义务转化而来,本质上出于当事人双方约定,不是法律强加的。
法律确认合同具有拘束力,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时追合同法相关法律法规查询请参阅汇法网。
法律专业毕业论文案例(3篇)
第1篇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合同纠纷案件日益增多,合同纠纷中的法律适用问题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
本文以XX公司诉YY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为例,分析了合同纠纷案件中法律适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合同纠纷;法律适用;XX公司;YY公司;买卖合同一、引言合同纠纷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因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未能通过协商解决而诉诸法院或仲裁机构的一种法律纠纷。
合同纠纷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占据重要地位,其中法律适用问题尤为关键。
本文以XX公司诉YY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为例,探讨合同纠纷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二、案例背景及事实(一)案例背景XX公司与YY公司于2018年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XX公司向YY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货物的交付期限为2018年12月31日,付款期限为货物验收合格后30日内。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
(二)事实1. XX公司于2018年12月31日收到YY公司交付的货物,经检验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与合同约定不符。
2. XX公司要求YY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YY公司认为,其已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不存在违约行为。
3. 双方协商未果,XX公司遂将YY公司诉至法院。
三、法律适用问题分析(一)合同效力问题本案中,XX公司与YY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合法,因此合同有效。
(二)违约责任问题1. YY公司是否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YY公司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2. 违约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
法律条文及案例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履行抗辩权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首先对《合同法》中关于履行抗辩权的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解读,然后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合同履行提供有益参考。
一、引言合同是市场经济中最常见的法律形式,合同的履行对于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经济繁荣具有重要作用。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履行抗辩权作为一项重要制度,能够有效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本文旨在通过对《合同法》中履行抗辩权相关法律条文的解读及案例分析,为我国合同履行提供有益参考。
二、《合同法》中履行抗辩权相关法律条文解读1. 《合同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对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或者履行合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2)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履行义务的;(3)对方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重要事实,导致合同无效的;(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当事人一方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3. 《合同法》第六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债务或者履行合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其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三、案例分析案例一: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发货,但乙公司未按期支付货款。
甲公司遂中止履行合同,并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
乙公司以货物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分析: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甲公司可以中止履行合同,因为乙公司未按期支付货款。
但乙公司提出货物质量不合格的抗辩理由,甲公司需要证明货物质量符合约定。
本案中,甲公司未能证明货物质量符合约定,因此法院判决甲公司败诉。
案例二: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租赁房屋,租赁期限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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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作者:张文康指导老师:朱辉强【摘要】违约责任是合同法律制度中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通过约定在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当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从而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更加明确。
违约责任的主要内容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时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主要包括承担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三种形式,这三种违约责任形式可根据不同的情况具体适用,既可单独适用,也可以同时适用两个或全部责任形式。
违约责任以财产责任为核心,在处理合同争议时应当始终把握公平地维护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让违约方承担对方的损失。
在合同中规定违约责任是为了更好地履行合同,以及为了更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当事人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在法律的压力下要承担违约责任,而承担违约责任所支出的成本一般要超过正常履行合同所付出的成本,当事人从成本的角度考虑,轻易也不会违约,在客观上对方当事人的权益就多了一份保障。
【关键词】违约责任合同法归责原则免责事由承担方式一、违约责任的内涵界定及其特点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违约责任制度是保障债权实现及债务履行的重要措施,它与合同义务有密切联系,合同义务是违约责任产生的前提,违约责任则是合同义务不履行的结果。
我国《合同法》第七章专设违约责任,规定了预期违约及实际违约等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
这里包含两层意思:其一,违约责任产生的基础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若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则无违约责任可言;其二,违约责任是以违反合同义务为前提,没有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便没有违约责任。
第二,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违约责任的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不负违约责任。
第三,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
违约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
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目的在于补偿合同当事人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从合同法所确认的违约责任方式来看,无论是强制实际履行,还是支付违约赔偿金,或者采用其他补救措施,无不体现出补偿性。
当然,在特定情况下并不排除处罚性。
第四,违约责任的可约定性。
根据合同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的方式,违约金的数额等,但这并不否定违约责任的强制性,因为这种约定应限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
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我国《合同法》确定了严格责任原则。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外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的责任。
”这里所确定的即为严格责任原则。
所谓严格责任,又称无过错责任,是指违约发生以后,确定违约当事人的责任,应主要考虑违约的结果是否因违约方的行为造成,而不考虑违约方的故意或过失。
《合同法》中把归责原则确定严格责任的理由主要有:第一,严格责任的确立并非自《合同法》开始,在《民法通则》以及《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中也有关于严格责任的规定。
第二,严格责任具有方便裁判和增强合同责任感的优点。
第三,严格责任原则符合违约责任的本质。
因为违约责任在本质上是以合同义务转化而来的,是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在一方不履行合同时追究其违约责任,是在执行当事人的意愿和约定,因而应该实行严格责任原则。
第四,确立严格责任,有助于更好地同国际间经贸交往的规则接轨。
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都确立了严格责任原则。
三、违约责任的样态对于违约责任的样态,又称违约形态。
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预期违约。
其可分为两种具体类型:其一、预期拒绝履行,指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至前,一方当事人以言辞或行为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其将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有明示和默示两种表现形式。
其二、预期不能履行,指在合同履行期届至前,有情况表明或一方当事人根据客观事实发现另一方当事人届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
其亦有明示和默示两种表现形式。
我国《合同法》第108条对预期拒绝履行做了规定,而第68条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则兼含有以上两种类型的具体表现行为。
笔者认为,我国的立法分类不明确,实践中的适用有一定困难。
第二,不履行。
即完全不履行,指当事人根本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的违约情形。
根据不履行的时间,有先期不履行(预期违约的一种)和实际违约两种;根据当事人的主观态度,又可分为拒绝履行和履行不能,拒绝履行的行为若发生在履行期届至前,则为预期违约,若发生在履行期届满后,则可能构成履行迟延或履行不能(根据债务的具体性质确定)。
为避免重复,笔者认为此处不履行主要包括债务人届期不能履行债务和届期拒绝履行债务两种。
第三,迟延履行。
即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而未履行债务。
包括债务人迟延履行和债权人迟延履行。
债务人迟延履行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或者在合同未定履行期限时,在债权人指定的合理期限届满,债务人能履行债务而未履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应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承担对迟延后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的赔偿责任。
债权人迟延履行表现为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接受而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即迟延受领。
若债权人迟延造成债务的损害,债权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不适当履行。
即指虽有履行但履行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违约情形。
包括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两种情形。
瑕疵履行是指一般所谓的履行质量不合格的违约情形。
债权人可依《合同法》第111条的规定,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加害给付,是指债务人因交付的标的物的缺陷而造成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
根据《合同法》第112条,债务人由于交付的标的物内在缺陷而给债权人造成人身或合同标的物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害时,债务人还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其它违约行为。
指除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之外的,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履行方式和地点而履行债务的行为。
主要包括:(1)部分履行行为;(2)履行方式不适当;(3)履行地点不适当;(4)其他违反附随义务的行为。
四、免责事由所谓免责事由,是指免除违反合同义务的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因和理由。
具体包括法定的免责事由和约定的免责事由。
具体内容如下:一、不可抗力。
根据我国《合同法》,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具体地说,不可抗力独立于人的意志和行为之外,且其影响到合同的正常履行。
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繁多,一般而言,包括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两种。
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
对于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不能履行,应当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但在法律另有规定时,即使发生不可抗力也不能免除责任,主要有:其一、迟延履行后的责任。
大陆法系民法典大都规定,一方迟延履行债务之后,应对在逾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所致的损害负责。
我国《合同法》第117条对此有所规定。
其二、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对旅客伤亡的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302条对承运人采取了特殊的严格责任原则。
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24条及《铁路法》第56条亦有相关规定。
此外,对于不可抗力免责,还有一些必要条件,即发生不可抗力导致履行不能之时,债务人须及时通知债权人,还须将经有关机关证实的文书作为有效证明提交债权人。
二、债权人过错。
债权人的过错致使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人不负违约责任,我国法律对此有明文规定的有《合同法》第311条(货运合同)、第370条(保管合同)等。
三、其他法定免责事由。
主要有两类:第一,对于标的物的自然损耗,债务人可免责。
这一情形多发生在运输合同中。
第二,未违约一方未采取适当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债务人对扩大的损失部分免责,我国《合同法》第119条对此有所规定。
四、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又称约定免责事由,是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
分解开说,其一,免责条款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是一种合同条款,具有约定性;其二,免责条款的提出必须是明示的,不允许以默示方式作出,也不允许法官推定免责条款的存在;其三,免责条款旨在排除或限制未来的民事责任,具有免责功能。
我国《合同法》从反面对免责条款作了规定。
《合同法》第53条规定了两种无效免责条款:第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第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此外,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免除其责任的,该免责条款无效。
五、合同法上确立违约责任的原因违约责任作为保障债权实现及债务履行重要措施的违约责任制度,发挥着莫大的作用,合同的实质和核心,就是责任制、奖惩制。
没有严格的责任,赏罚不分明,合同制就会流于形式。
前几年,我国形成的"三角债"什么原因就是不按《合同法》办事,不履行合同,擅自违约,不依法办事的结果。
所以,健全经济责任制,严肃合同纪律,对于推行和健全合同制,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都有重要作用,其确定有以下几个原因:第一,坚持违约责任原则,可以促使合同当事人认真履行合同,切实维护合同的法律效力,巩固协作关系,防止"签约一张纸,毁约一句话"的情况发生。
债务不履行所导致的结果,是以债务存在为前提的。
违约责任在本质上是以合同义务转化而来的,是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在一方不履行合同时追究其违约责任,是在执行当事人的意愿和约定,因而应该实行严格责任原则。
第二,违约责任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国家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担责任的法律表现,通过法律的政策,使得每个人对违约责任有更加明确的了解和认知,从而达到思想上的重视,反之,国家则履行职能达到目的。
违约责任以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为基础,合同是双方自由协商签订的,当然完全符合双方的意愿和利益,违约责任是由合同义务转化而来,本质上出于双方约定,不是法律强加的。
违约责任本质上出于当事人自己的约定,这就足够使违约责任具有了充分的合理性和说服力,无须再要求使违约责任具有合理性和说服力的其他理由。
第三,违约责任可以起到预防或减少违约现象发生的作用,确立严格责任,有助于更好地同国际间经贸交往的规则接轨。
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都确立了严格责任原则。
明确规定合同当事人(直接责任者个人)的责任,可以增强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和合同承办人的责任心,提高签约质量,严格信守合同,预防和减少合同名纠纷。
应充分发挥企业内部合同管理组织和人员的作用,注意克服法制观念薄弱的情况和签约中存在的不正之风。
第四,规定第三人过错责任,有助于排除合同签订、履行中的非法干预,维护当事人的自主权和合法利益,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