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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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
论文摘要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生理而产生的人。自然人是相对法人而言的法律概念。自然人的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都是我国的公民。《民法通则》在第二章的标题中使用了“公民(自然人)”的表述,给人的感觉是二者相等。实质上“公民”和“自然人”是两个概念。在西方国家的民法中,民事主体只有自然人和法人两种形式。“公民”作为民事主体是前苏联的首创,并为我国所沿袭。从前面二者的定义中可以看出,自然人的范围比公民要大,他不仅包括本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民法通则》之所以使用这两个概念,其原因有二:首先,在我国的民事主体中,不仅仅是我国的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依法也可以从事民事活动,成为我国的民事主体。因此,在规定公民是民事主体的同时,需要使用“自然人”的概念,赋予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依法成为民事主体的资格。所以《民法通则》在第8条第2款中规定:“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使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这项规定也体现了在国际私法上使用解决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冲突规范时所普遍承认的两项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和“对等原则”。国民待遇原则,是指一国的民事法律赋予外国人和本国人相同的民事主体资格的原则;对等原则,是指两国在处理两国公民在对方国家的民事主体资格问题时,彼此给予相同的待遇的原则。其次,我国自从继受前苏联在民事上的公民概念后,就一直使用它,而很少使用“自然人”这一概念。人们已经习惯并能正确理解“公民”在民法中的含义,不但要尊重传统民法的做法,还要与国际社会接轨。所以就有了“公民(自然人)这样的规定。
关键词: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责任权利
法律确定自然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这只是一种可能性,当事人必须具有通过一定的行为使其变为现实的资格,这种资格就是民事行为能力,它是法律赋予的。法律确认当事人是否有这种能力标准是其意思能力,即对自己行为性质的认识能力和对行为后果的判断能力。意思能力是人事实上的能力,它不是法律赋予的,它是确定民事行为能力的基础。当事人对自己的行为有正常的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的,法律既赋予其民事行为能力,否则,就不赋予其民事行为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特征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设定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民事行为能力仅指公民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能力。广义的民事行为能力则不仅指公民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即实施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还包括其能够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即对不法的行为负责的责任能力。所以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应该取其广义。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以下特征:
1、民事行为能力是有国家法律确认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具备,并不取决于公民的主观意愿。而是由法律根据自然人的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需要以及两种利益之间的协调而加以规定的。
2、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年龄与智力状态相联系。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进行民事法律活动或为自己的行为后果承担责任的能力,要具备这种能力,首先应具备正确的认识和判断的意思能力。可以说,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是以其意思能力为基础的,而一定的年龄和正常的智力是具有意思能力的标志。所以说,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不是一生下来就有的,只有达到一定的年龄、智力状态正常,才能正确理解其行为的意义,才算具备了行为能力。这也正是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与其权利能力的主要区别。权利能力是每一位自然人一
生下来就有的,他不以意思能力的存在为前提,不受年龄和智力状态的限制。
3、民事行为能力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受他人限制或被取消。民事行为能力是一种法定资格,是由国家法律赋予的,所以,自然人不得自行处分即放弃或转让自己的民事权利能力;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和依法定程序外,任何个人或组织也不得剥夺和限制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其意义能力为基础,意思能力又与年龄和智力相联系。所以,确定民事行为也应以年龄和智力为标准。人的年龄是逐步增长的,智力也是逐渐发育健全的,根据年龄和智力状态的不同阶段及程度,我国《民法通则》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以下三类:
1、完全民事行为
完全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所具有的完全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行为的资格。法律上以年龄和智力状况作为判断行为能力的依据,因此一般认为,以达成年、精神状况正常,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及其后果的自然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民法通则》第11条第1款确认:“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行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自然人虽不满18岁,尚未成年,但已经参加了一定形式的社会劳动,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独立的生活来源。我国有些部门法规也允许年满16不足18周岁的自然人应聘应征从事一定的职业。对这部分人,应根据实际情况,视其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又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按照我国有关司法解释,所谓“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指的是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够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的生活水平。法律的这条规定,有利于保护那些实际上在成年以前,已经具备独立处理自己事物能力的自然人的民事权利,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行为能力是指,具有部分的行为能力,不完全具有以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一个人从出生到成年,随着年龄的逐渐增长,智力发育也不断提高,因此而具备一定的意思能力。所以,对于为成年人,不能一概地认为其无民事行为能力。世界各国立法都规定部分为成年人可以具有部分行为能力,我国也不例外。《民法通则》第12条第1款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活动;其他的民事行为能力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律代理人的同意。”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所规定“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底的数额等方面认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上述未成年人外,还包括虽已成年,但由于精神存有障碍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为此《民法通则》第13条第2款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
3、无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能力是指无完全不具有以自己的独立行为从民事行为活动的资格。
《民法通则》第1条第2款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第13条第1款又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满10周岁的幼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