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案例(课堂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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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课件)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和一般收集方法

(法律法规课件)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和一般收集方法

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和一般收集方法福建伊时代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林勤一、电子证据和计算机取证的摡念(一)、电子证据又称为计算机证据,是指随着计算机及互联网络的发展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因电子数据交换等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

包括:电子邮件,互联网网站发布的内容等。

电子证据已经衍生出纷繁复杂的形式,通常人们所能看到的除了电子邮件(E-mail)证据外,还包括表现为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资金划拨(EFT)、电子聊天记录(E-chat)、电子公告牌记录(BBS)和电子签章(E-signature)等样式的各种证据。

从广义上讲,电报(Telegram)、电话(Telephone)、传真(Fax)资料以及电子文件、数据库、手机短信等也属于电子证据范畴。

由于从这些新型证据载体中已难以寻觅传统证据的影子,故称之为电子化证据,也简称为电子证据。

(二)、计算机取证是分析硬盘、光盘、软盘、U盘、内存缓冲和其他形式的储存介质以发现犯罪证据的过程,即计算机取证包括了对以磁介质编码信息方式存储的计算机证据的保护、确认、提取和归档。

取证的方法通常是使用软件和工具,按照一些预先定义的程序,全面地检查计算机系统,以提取和保护有关计算机犯罪的证据。

计算机取证主要是围绕电子证据进行的。

多媒体技术的发展,电子证据综合了文本、图形、图像、动画、音频及视频等多种类型的信息。

与传统证据一样,电子证据必须是可信、准确、完整、符合法律法规的,是法庭所能够接受的。

同时,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不同,具有高科技性、无形性和易破坏性等特点。

高科技性是指电子证据的产生、储存和传输,都必须借助于计算机技术、存储技术、网络技术等,离开了相应技术设备,电子证据就无法保存和传输。

无形性是指电子证据肉眼不能够直接可见的,必须借助适当的工具。

易破坏性是指电子证据很容易被篡改、删除而不留任何痕迹。

计算机取证要解决的重要问题是电子物证如何收集、如何保护、如何分析和如何展示。

12 电子数据取证详细讲义 戚辉

12 电子数据取证详细讲义 戚辉

一级题目:全国工商系统基层工商机关公务员第二轮业务专题网络培训(第二轮)《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部分二级题目:《电子数据证据取证》讲义详细内容:(PPT-001)各位同事,大家好。

今天这一讲的内容是由我结合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电子数据取证工作指导性意见》(以下简称为《意见》)的相关内容,与大家共同就工商部门在网络商品交易监管执法工作当中涉及到的电子数据证据取证等方面的业务知识与大家进行共同学习与交流。

我们今天这一讲主要内容大致可分为五个部分(PPT-002)第一部分:前言(介绍关于电子数据取证方面的一些背景资料,便于大家对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电子数据取证工作的重大意义与必要性的理解)第二部分:工商机关电子数据证据取证工作的必要性第三部分:电子数据取证方面相关基础知识会从电子数据概念、特性、类型分析,电子数据证据的自身特点对取证工作的影响,电子数据证据取证的基本原则以及电子数据证据的效力认证标准几个方面介绍电子数据证据方面的相关基本知识,增加大家对于电子数据证据以及取证工作的理解与认识第四部分:电子数据证据方面的主要法律规定(介绍国内外关于电子数据证据方面主要的法律规定)第五部分:《电子数据取证工作的指导意见》解读对工商市字[2011]248号文件《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电子数据证据取证工作的指导意见》进行简单解读,进行重点提示并解释相关争议性问题,便于大家加深理解,有力于在实际工作贯彻实施。

现在我们开始正式的课程内容:第一部分前言对于电子证据这个概念,大家应该都不陌生,应该讲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早在2000年就已经开始在执法办案当中自觉不自觉地接触到电子数据证据了,虽然我们并不明确它的概念,也不了解相关取证方面的规则与程序要求,但是在执法中还是习惯性地将之转化成传统的书式证据,比方说将涉案的文档文件打印出来等等。

随着电子存贮、计算机应用、互联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大量的企业经营信息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贮与传送的,因而近年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政执法当中涉及到的电子数据的占比已高达90%以上。

电子证据法律案例(3篇)

电子证据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网络购物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随之而来的网络购物纠纷也日益增多。

电子证据作为网络购物纠纷中不可或缺的证据形式,其法律效力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本案以一起网络购物纠纷为例,探讨电子证据在法律实践中的认定问题。

二、案情简介原告甲通过网络平台购买了一款某品牌手机,支付货款人民币5000元。

收到货物后,甲发现手机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

甲与卖家乙协商退货,但乙拒绝退款。

甲遂将乙诉至法院,要求乙退还货款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甲提供了以下电子证据:1. 购物订单截图,显示购买商品为某品牌手机,价格为人民币5000元;2. 购物支付凭证截图,显示甲已支付货款;3. 购物后与乙的聊天记录,证明乙承诺退款的承诺;4. 手机质量问题照片及视频,证明手机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乙则辩称,甲提供的电子证据无法证明手机质量问题,且乙已履行了合同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甲提供的电子证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2. 如何认定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3. 乙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1. 甲提供的电子证据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案中,甲提供的购物订单截图、支付凭证截图、聊天记录和手机质量问题照片及视频,均属于电子数据,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

2. 甲提供的电子证据真实、合法、具有关联性。

首先,甲提供的电子证据来源于网络平台,具有客观性;其次,甲在提供证据时,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确保了证据的真实性;最后,甲提供的证据与案件事实具有直接关联性,能够证明乙存在违约行为。

3. 乙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七章 电子证据

第七章 电子证据

(四)、网络环境中电子证据的收集方法 1. 打印输出 2. 拷贝 3. 拍照、摄像 4. 数据解密 5. 数据恢复
五、我国电子证据的法律渊源 (一)基本法律层面 (二)行政法规层面 (三)诉讼法应用层面 (四)部门性规章、地方性规章层面 (五)香港地区的相关规定
六、我国现行电子证据法律制度的特点
狭义上的电子证据:具体是计算机证据 (在九三级或者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储 存的数据或资料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 方式)、数据证据(以数字的形式保存在 计算机存储器或或外部存储介质中,能够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数据或信息)。
广义概念与狭义概念在本质属性和对象 范围的描述有差异
共性:
首先:电子证据的产生、存储、运输、传递等需要 电子技术的支持
其次:经过现代计算工具和信息处理设备的加工 再次:电子证据能够证明一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诉
讼证据的必要条件)
二、电子证据的特点 (一)高科技性 (二)复合性 (三)易损性 (四)准确性 (五)隐蔽性 (六)分散律定性包括两个维度的考察,即是 否应赋予电子数据证据地位和赋予其何种证据地 位的问题。 (一)视听资料说 (二)书证说 (三)物证说 (四)鉴定结论说 (五)独立证据说 (六)混合证据说
电子证据
一、电子证据的概念
广义上的电子证据:以电子形式存在的, 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 或者说,借助电子技术或电子设备而形成 的一切证据;这里的电子必须具有电子的, 数字的,磁性的,无线电的,光学的,电 磁的以及类似的特征,其必须借助于计算 机或其他电子设备生成、记录、储存、传 递等。
其次,在我国电子证据引发的挑战既有取证 方面的,也有认证方面的,即我国制定出 来的电子证据法律规范应偏于指导取证活 动的证明规则

电子证据案例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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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的特点是采用了拍卖的方式。但又不是我国《拍卖法》 意义上的拍卖,因为拍卖有它的具体构成条件。拍卖的核心 特点是竞价,网络竞拍借鉴了这种竞价的方法。这种交易模 式是合法的,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因为,交易方法和模式是 随着经济的发展变化不断变化的,只要这种交易的原理不违 背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交易程序公平,法律是允许当事 人自由创造的,实际上,这种交易模式正是对电子商务环境 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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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 2.韩先生通过网上竞拍以116元拍得二手帕萨特轿车案 ❖ 上海永达二手机动车经营有限公司是沪上最大的永达汽车经销公司的子公司。
2002年“五一”节期间,该公司尝试推出网上轿车竞卖。据了解,这是上海的 汽车销售公司第一次在网上拍卖二手车辆,永达公司共上网了5辆轿车,而其中 一辆是带牌的德国全进口二手“帕萨特”。同年5月6日下午,正在家中休“五 一”长假的上海网民韩先生,从易趣网上看到了这样一条拍卖信息:永达公司正 在拍卖一辆二手帕萨特轿车。他翻到该页网址发现,该轿车的起拍价标明是 “10元”。当时离竞买截止日期还有几小时,网上已有人在竞买该辆轿车,竞 拍的最高价是“111元”。由于该辆车没有设置竞拍的底价,韩先生便报出了 116元的价格。出人意料的是,几小时后,韩先生竟然收到了从易趣网站发出的 电子邮件确认函,确认他以116元“买下”了这辆帕萨特,并告知他与永达公司 联系购车事宜。 ❖ 韩先生兴奋不已。长假结束后,他立即与永达公司的一位交易员取得了联系,那 知对方听后却表示“这是一场误会”———因为交易过程中出现了“技术性错 误”,永达公司不可能以此价格交车。韩先生闻后颇为不快,他坚持认为双方拍 卖成交已成事实,永达公司不履行合同就是违约。 ❖ 接到诉状后,永达公司对此也提出反诉,称116元出售二手帕萨特“不是他们真 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在网上的报价起始价是10万元,客户委托的价格是12.8万 元,公司自定的一口价是16.4万元,因此认为这份电子合同是不公平的。它违背 了公平交易的原则,请求法院撤销该合同。旁征博引双方据“理”力争 ❖ 由此引发了被称为国内网上竞拍第一案的网上交易违约诉讼案。该案最终以庭下 调解终结。

证据法6证据的法定形式(陈瑞华)PPT课件

证据法6证据的法定形式(陈瑞华)PPT课件
及不适当引导证人的言语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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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笔录
刑诉法规定,勘验检查笔录是指侦查人员和司法 人员对可能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 体进行勘验、检查时所作的记录。
民诉法只规定了勘验笔录;行政诉讼法则在勘验 笔录之外还规定了现场笔录。
勘验检查笔录的主要形式是“笔录”,即文字记 录,但是也包括绘图、照相、录音、录像等方式。
6.5.1相关问题
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共同诉讼 人、诉讼代表人等。
如何区分当事人的主张、当事人对于案件事实的 辩解和当事人对于案件事实的陈述?
当事人一方作出的有利于对方当事人的事实陈述 (自认)是否属于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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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当事人陈述
6.5.2当事人的承认
刑诉法规定,强制证人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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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3证人出庭
6.10.3.2证人不出庭相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70条“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
”: (1)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2)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3)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5)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也有类似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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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证据的法定种类
法律规定这八种证据的基础是证据在 诉讼活动中的不同表现形式,因此可 以称之为证据的八种法定形式。在诉 讼活动中使用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定形 式的要求,否则不能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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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法定形式
刑事 物 书 证人 被害 犯罪嫌疑 鉴勘验、 视听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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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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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电子证据的收集是否合法。 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其虚假的可能性比合法收集的证据要大得多。因此,
在审查判断电子证据时,要了解证据是以什么方法、在什么情况下取得的,是否违 背了法定的程序和要求。这样有利于判明证据的真伪程度。
确定此项采信规则,也有利于规范刑侦工作当中对电子证据的收集保全工作。
3.审查电子证据与事实的联系。 查明电子证据反映的事件和行为同案件事实有无关系,只有与案件
三、电子证据采信的基本规则
1.严格审查电子证据的来源。 在证据采信过程中,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证据的来源必须是客观存在的,排除臆造出来的可能性; 第二,确定证据来源的真实可靠性,根据电子证据形成的时间、地点、对象、制作 人、制作过程及设备情况,明确电子证据所反映的是否真实可靠,有无伪造和删改 的可能。如网络银行出具的支付、结算凭据,EDI中心提供的提单签发、传输记录, CA认证中心提供的认证或公证书等就具有相当的可靠性和较强的证明力。
网络犯罪的电子证据及其采信规则
一、电子证据的特征
• 1,依赖性:电子证据的依赖性是指电子证据必须依赖于一定的设备才能 产生、存储、复制、转移、读取等等。而传统证据则不然,以传统的书证 物证来说,这些证据形式依靠一定的自然或人工的材料得以存在,可以直 接读取其中包含的内容。以email为例,如果一封email包含了与案件有关 的信息,则必须通过电脑上网收取这封email,才能通过电脑获知其中包 含的信息。如果没有一定的硬件设备,人们是无法获知其中的内容的,因 此电子证据和传统证据相比,具有依赖性。
• 3,外在形式多样性:电子数据在计算机内部的存在形 式是简单电磁形式的,但其外在表现输出形式却是多种 多样的,它可以输出在计算机屏幕上成为图像、动画等 视频形式,输出在打印纸上成为传统纸介文件,输出在 音箱中成为音频信息,输出在缩微胶卷上成为视听资料, 计算机程序的执行操作更是以不同的动作指令为表现形 式,这都显示了它的外在形式多样性。多媒体技术的出 现,更使电子证据综合了文本、图形、图像、动画、音 频及视频等多种媒体信息,这种以多媒体形式存在的电 子证据几乎涵盖了所有传统证据类型。使得证据外在形 式复杂多样。

手机取证精品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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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M卡中的存储信息
SIM卡是GSM网手机的基本单元,包含了特定用户的信息。它是一种特 殊的智能卡,通常包含了16K到64K的内存、一个处理器、一个操作系 统,在移动通信网络中,手机与SIM卡共同构成移动通信终端设备。
SIM卡即为客户识别模块,也被称为用户身份识别卡,它记录着 IMEI(国际移动设备识别号)、密钥、PIN码(个人身份识别码)、加 密算法和 其他用户相关的信息,移动通信网络通过此卡来对用户身 份进行鉴别以及对用户通话时的语音信息进行加密。一个SIM卡惟一 的标识出用户,决定电话的号码,包 含一个授权用户连上网络的算 法。SIM卡文件系统的组织是为了存放姓名和电话号码,发送和接收 文本信息,和进行网络配置,这些信息也可以共存于电话的内存中。 跟所有的智能卡一样,SIM卡的内容是被保护的,通过设置PIN码来限 制访问。因此,SIM卡包含着大量有价值的潜在电子证据。
的数据不被改变。
中国手机的一些概况 • 国产机都是中国一些公司设计建立的他们自己的品牌 • 一些山寨机品牌也最终被建立。 • 在中国销售,而且出口到世界。在世界手机市场上占到30%左右。 • 有时以原始制作商的身份直接卖给西部的一些手机制造商。
Lenovo, Huawei, ZTE, K-Touch, 金立, CoolPad, 长虹.
CellXtract手机取证设备的介绍 功能与特点:
综合数据提取。包括提取未接电话、已拨电话、已接电话、电话薄、短 信息、从SIM卡中删除的信息、多媒体信息、日程表、备忘录、待办事项、 照片、视频、音频和其他文件。
支持对超过2000多款移动设备进行逻辑提取,包括Apple iPhone、 Android、Blackberry、SmartPhones、 Palm、Palm WebOS、 Symbian、 Windows 系统和GPS设备。

电子证据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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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根据惟一性的原则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审查判断。 多个连续的电子证据经过时间空间上的排列、组合之后,应同网络 犯罪行为的发生、发展过程和结果一致,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相 互印证,所得出的结论是本案惟一的结论。如审查有无电子证据所反映 的事实,同有关书证、物证、证人证言是否互相吻合,是否有矛盾。如 果与其他证据相一致,共同指向同一事实,就可以认定其效力,可以作 为定案根据,反之则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3.审查电子证据与事实的联系。 查明电子证据反映的事件和行为同案件事实有无关系,只有与案件 相关的事实或逻辑上是相关的事实才能被认为是证据。 4.审查电子证据的内容。 结合电子证据本身的技术含量及加密条件、加密方法,判断电子证 据是否真实、有无剪裁、拼凑、伪造、篡改等,对于自相矛盾、内容前 后不一致或不符合情理的电子证据,应谨慎审查。
2.违反程序或违法取得的电子证据的采信问题。 因网络犯罪中电子证据的分散性、易篡改性,网络服务器保存信息的期限性,侦查、 检察和审判人员收集、提供的电子证据往往含有违法特征和残缺因素的证据,对此类证 据应当权衡利弊得失,综合判断,将采用该证据所带来的不利后果与其具有的证明价值 大小进行比较,从而完成个案中对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最佳取舍。 例如,(1)犯罪嫌疑人认可的电子证据。因为在此类情况下,电子证据的证据形 式已不重要,因被告人的承认性陈述本身就可以作为证据认定,而这种承认性陈述又可 被电子证据的内容所印证,所以,应当被法庭认定。 (2)对案情有关键的证明作用的电子证据,且与其他传统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一旦 排除就会使明显的犯罪人逃避制裁,从而造成更大的社会危害性,这类瑕疵电子证据就 应当考虑通过补充侦查等方式加以完善,使证据的三个特性充分得以展示,将瑕疵证据 转化为合法证据而加以运用。 但作为排除规则例外的适用,必须在将来法条中作具体明确的规定。而且无论最终 是否采纳刑事瑕疵证据,违法者都应依法承担一定的民事、行政及刑事责任,这就要求 执法者务必提高业务素质并重视电子证据取证程序的合法性。这些都是进一步减少瑕疵 电子证据所带来的负面效应的一种积极措施。

电子证据法律效力案例(3篇)

电子证据法律效力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电子证据在法律诉讼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储、传输、处理的证据,如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网络交易记录等。

然而,电子证据的收集、鉴定和运用都存在一定的难度,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问题常常成为争议焦点。

本文将结合一个实际案例,探讨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问题。

二、案情简介原告:张三,男,30岁,某公司职员。

被告:李四,男,28岁,某公司职员。

案由:劳动争议原告张三诉称,被告李四在工作中故意损害其名誉,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

被告李四辩称,其并未损害原告张三的名誉,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三提供了以下电子证据:1. 被告李四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侮辱性言论截图,显示时间为2018年10月5日。

2.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时间为2018年10月6日至10月8日,其中涉及原告张三被侮辱的内容。

3. 原告张三的朋友王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证人证言截图,显示时间为2018年10月7日,证明原告张三在案发当天并未在工作场所。

被告李四对上述电子证据的真实性提出质疑,认为原告张三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和朋友圈截图存在伪造的可能性。

三、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分析1. 电子证据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电子证据作为一种新型的证据形式,其合法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电子证据的形成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

本案中,原告张三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和朋友圈截图均经过微信平台的技术验证,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

(2)电子证据的存储、传输和使用符合法律规定。

微信平台作为电子证据的存储和传输载体,其服务协议和隐私政策均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 电子证据的客观性电子证据的客观性是指电子证据所反映的事实应当是客观存在的,而非主观臆断。

本案中,原告张三提供的电子证据具有以下客观性:(1)微信聊天记录和朋友圈截图均经过微信平台的技术验证,真实反映了双方之间的沟通内容。

电子证据-ppt课件复习过程

电子证据-ppt课件复习过程
犯罪行为的发生、发展过程和结果一致,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相 互印证,所得出的结论是本案惟一的结论。如审查有无电子证据所反映 的事实,同有关书证、物证、证人证言是否互相吻合,是否有矛盾。如 果与其他证据相一致,共同指向同一事实,就可以认定其效力,可以作 为定案根据,反之则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6.通过证据展示制度及庭审质证审查电子证据。 相对于辩方而言,控方不仅拥有各种强制侦查的特权,且电子证据通常
三、电子证据采信的基本规则
1.严格审查电子证据的来源。 在证据采信过程中,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证据的来源必须是客观存在的,排除臆造出来的可能性; 第二,确定证据来源的真实可靠性,根据电子证据形成的时间、地点、对象、制作 人、制作过程及设备情况,明确电子证据所反映的是否真实可靠,有无伪造和删改 的可能。如网络银行出具的支付、结算凭据,EDI中心提供的提单签发、传输记录, CA认证中心提供的认证或公证书等就具有相当的可靠性和较强的证明力。
网络犯罪的电子证据及其采信规则
一、电子证据的特征
• 1,依赖性:电子证据的依赖性是指电子证据必须依赖于一定的设备才能 产生、存储、复制、转移、读取等等。而传统证据则不然,以传统的书证 物证来说,这些证据形式依靠一定的自然或人工的材料得以存在,可以直 接读取其中包含的内容。以email为例,如果一封email包含了与案件有关 的信息,则必须通过电脑上网收取这封email,才能通过电脑获知其中包 含的信息。如果没有一定的硬件设备,人们是无法获知其中的内容的,因 此电子证据和传统证据相比,具有依赖性。
相关的事实或逻辑上是相关的事实才能被认为是证据。
4.审查电子证据的内容。 结合电子证据本身的技术含量及加密条件、加密方法,判断电子证
据是否真实、有无剪裁、拼凑、伪造、篡改等,对于自相矛盾、内容前 后不一致或不符合情理的电子证据,应谨慎审查。

案例分析成功应用电子证据的案例

案例分析成功应用电子证据的案例

要点二
电子证据类型
聊天记录、转账记录、IP地址等。
要点三
成功应用的关键
警方具备专业的电子取证技术和能力 ,能够迅速、准确地获取和分析电子 证据,为案件的侦破提供了有力支持 。
案例二:电子商务纠纷中的电子证据应用
案例描述
在一起涉及电子商务平台的合同纠纷中,双方就交易细节和违约责任产生争议。法院通过调取电子商务平台保存的交 易记录、聊天记录和支付凭证等电子证据,成功还原了交易过程,明确了双方的责任。
研究不足与展望
研究不足
目前对于电子证据的研究还不够深入,尤其是在电子证据的收集、保存、鉴定等方面还 存在一些问题。此外,对于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和证明力等问题也需要进一步探讨。
展望
未来,可以进一步加强对电子证据的研究,完善电子证据的收集、保存、鉴定等方面的 技术和方法。同时,可以探讨电子证据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为电子证据的应用 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此外,还可以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跨国网络犯罪等问题。
多样性
电子证据类型繁多,涉及各种文件格式和数据结构,对取证和分析技术提出较 高要求。
跨地域性
电子数据可通过网络跨地域传输,使得电子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具有跨国性。
电子证据的特点和作用
证明案件事实
电子证据能够客观地记录案件相关事实,为案件调查和处理提供 重要线索和依据。
揭示犯罪动机和过程
通过分析电子证据,可以揭示犯罪嫌疑人的动机、目的和犯罪过程 ,有助于案件的侦破和审判。
电子证据的收集、固定和 审查需要专业技术和知识 ,对司法人员提出更高要 求。
应对策略与建议
推广成功案例
通过宣传和推广成功应用电子证据的案例 ,提高公众对电子证据的认知度和信任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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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后,他要求卖家履行合同,却遭到拒绝。卖家表示,当时 输入价格有误才造成颜先生“误拍”。更何况以1800元出 售一辆价值数万元的旅游客车,不符合常理。而且颜先生出 价太低,交易即使成功,也“显失公平”。无奈之下,颜先 生只得向浦东新区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按约履行合同。最后, 该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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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是存储于磁性介质之中,以电子数据形式 存在的诉讼证据。电子证据必须通过一定手段转换 成能为人们直接感知的形式,就这一点而言与视听 资料有着相似之处,其中一些数据经计算机输出后 更像是一种书证。但电子证据表现形式具有多样性 (如文本、图形、动画、音频及视频等多种媒体信 息),并且因为电子数据储存在计算机中,可能会 遭到病毒、黑客的侵袭以及人为修改,难以完全归 入任何一个传统类型的证据当中。因此,笔者认为 将电子证据简单地归入视听资料一类会限制其证据 效力的发挥,进而影响到案件事实的认定;而应当 将电子证据作为独立的证据种类并规定符合其自身 特点的认证规则。
【案例简介】
❖ 2.韩先生通过网上竞拍以116元拍得二手帕萨特轿车案 ❖ 上海永达二手机动车经营有限公司是沪上最大的永达汽车经销公司的子公司。
掌握的知识很难得出正确判断,因此必须借助
计算机专家对电子证据是否被修改、收集手段
否正确以及电子证据的合法性提出权威意见,
从而为法官全面审查证据提供有力帮助和科学
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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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域名纠纷案例
❖ 1 网络买车频遭悔约,购物流程未完合同不成 立
❖ 2 电子邮件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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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网络买车频遭悔约,购物流程未完合同 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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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 1.颜先生以人民币1800元网上竞买苏州金龙33座旅游客车 案
❖ 2004年6月,颜先生看到有网友在易趣网客车栏内,以一口 价人民币1800元出售苏州金龙33座旅游客车一辆,随即用 自己的网名登录了易趣网,将这辆车买下。随后,他就收到 了易趣网发出的商品成交确认函,证实交易成功。
❖ 颜先生与韩先生经历事件的共同点是他们都是通过网络进行 购物,在网上下订单,在网上收的订单确认,在网上完成了 整个交易流程。因为整个交易过程在网上进行,所以没有纸 面的凭据可供参考,也有的单据都以电子方式存在,包括在 两个交易过程中的“电子合同”。他们三个人均对卖家对已 经既成事实的交易进行反悔表示不满。
电子证据案例
电子邮件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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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3年7月19日,甲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电子商务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电子商务服务合同1份,约定:乙公司为 甲公司安装其拥有自主版权的IteMS20001.0版国际贸易电子商务系统软 件1套,在安装后1年之内最少为甲公司提供5个有效国际商务渠道。乙公 司对甲公司利用其软件与商情获得的成交业务,按不同情形收取费用,最 高不超过50万元。如果在1年之内,乙公司未能完成提供有效国际商务渠 道的义务,则无条件退还甲公司首期付款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 后,乙公司在甲公司处安装了软件平台,并代甲公司操作该系统。2004 年10月,甲公司以乙公司违约,未能提供有效国际商务渠道为由起诉至法 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款项并支付违约金。乙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提 供了海外客户对甲公司产品询盘的4份电子邮件(打印文件),以此证明 乙公司为甲公司建立的交易平台已取得业务进展,至于最终没有能够成交, 是由于甲公司提供给外商的样品不符合要求。
❖ 【案例背景】
❖ 2004年6月颜先生在网上也仅花了1800元,就“一口价”竞 拍得到一辆苏州金龙33座旅游客车,但此后,他们二人的遭 遇几乎如出一辙:卖家反悔了。两人不约而同地分别向当地 法院起诉,结果是颜先生的诉讼则以调解结案。早在2002年 5月上海韩斌先生通过网上竞拍二手帕萨特轿车,在报出116 元的低价后,竟然收到了易趣网站的确认函。可拍卖的委托 人、上海永达二手机动车经营有限公司却不承认这笔交易。 为了让该公司履行这一合同,韩斌也曾将该公司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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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电子证据易遭破坏和人为篡改的特点.在分
析电子证据认证规则中,首先必须对证据取证
程序即证据的可采信方面进行审查. 其次,在
对电子证据合法性认定方面,除了其他法律明
确规定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外,还应当注意对
于通过非法软件以及非核证软件所获取的电子
证据应不予采纳。最后,应当强调的是对电子
证据的审查认证在技术上具有复杂性,法官所
。 子邮件如何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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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法学理论界以及司 法实践均没有争议,而对于电子证据的归类、法律 地位以及相对应的证据认证规则尚处于理论讨论阶 段,再加上对电子证据的判断需要计算机领域的相 关专业知识,这难免会给法官在证据的审查认定上 带来较大的难度。从一、二审判决可以看出,一审 法院基本上将电子邮件作为书证对待,适用了书证 这类证据的认证规则;而二审法院虽然没有在判决 中对电子邮件作为证据的法律属性明确阐述,但从 法官要求乙公司方当场演示储存邮件的计算机以及 对证据提取过程的特别程序要求可以看出,法院对 电子邮件作为证据使用时采取了与书证和视听资料 等不同的认证规则。
4
出现转机
甲公司不服判决 并上诉。
5
二审法院判决书
乙公司提供的电子邮件只是打印件, 对乙公司将该电子邮件从计算机上提 取的过程是否客观和真实无法确认, 而乙公司又拒绝当庭用储存该电子邮 件的计算机通过互联网现场演示,故 否认了4份电子邮件的证据效力。乙 公司对甲公司进行赔偿
6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乙公司在合同 约定的1年内是否为甲公司提供了 有效国际商务渠道,而确定该问题 的关键在于对乙公司提供的4份电
2
原告 被告 原因
证据
简单介绍
工具制造有限公司 (甲公司) 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乙公司)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的规定 为其提供国家商务渠道
乙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海外 客户对甲公司பைடு நூலகம்品询问的4份电 子邮件(打印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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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
一审法院认为,电子邮件的资料为 只读文件,除网络服务提供商外, 一般外人很难更改,遂认定了电子 邮件证据的效力。驳回甲公司的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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