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路总公司节约能源管理办法(铁总计统〔2015〕1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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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路总公司节约能源管理办法
铁总计统〔2015〕18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节约能源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铁路总公司章程》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两级企业管理关系的规定》(铁总发展与法律〔2014〕9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能源,是指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是指通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耗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总公司及所属单位和个人都应依法履行节能义务,有权制止和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
第五条总公司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对节能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总公司节能主管部门为计划统计部门,按照国家节能工作的方针政策,部署总公司节能工作,研究、协调、解决节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总公司节能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节能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办法和标准;
(二)制定总公司节能政策、标准、管理办法、节能指标,对所属单位的节能工作提出要求和管理措施,并进行监督检查;
(三)编制总公司节能专项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
(四)负责总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的评审;
(五)组织开展节能新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节能宣传培训,推动节能技术研究开发等。
(六)负责总公司节能专业统计。
第八条总公司所属各单位根据节能工作需要,按照国家和总公司节能工作的有关规定,统筹布置本企业节能工作,研究、协调、解决节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所属单位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范围内的节能管理工作。所属单位节能管理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总公司的节能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
(二)制定本单位的节能管理制度、办法和标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节能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
(四)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参与节能项目设计鉴定、建设招标、设备集采、竣工验收等工作;
(五)分解落实总公司下达的节能指标计划,检查指导所属各单位的节能管理,制定本单位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制度;
(六)负责本单位能源消耗统计工作,制定、实施本单位能源消耗统计管理办法,建立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并向总公司上报报表;
(七)编制、实施本单位的节能技术改造计划,组织开展节能技术研究以及节能技术、产品推广应用;
(八)指导节能监测机构开展节能监测、咨询、技术服务等。
(九)对本单位内部人员开展节能宣传教育与培训。
第三章节能管理
第九条节能规划管理。总公司及所属单位节能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节能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节能规划,下发到所属各单位。总公司所属单位制定的节能规划应抄送总公司节能主管部门。
第十条节能计划管理。总公司节能主管部门根据节能规划和上年实际情况,下达总公司年度节能指标计划;总公司所属单位节能主管部门分解下达所属各单位用能计划和节能指标。
第十一条能源供应管理。各用能单位能源采购应按规定的
能源标准和采购程序,与能源生产供应单位签订购买合同,必须保证购进能源的质量和数量,经验收达不到能源质量标准或数量短缺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及时索赔,防止能源采购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能源计量管理。各用能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要求,对主要用能设备和设施配备能源计量器具,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和准确度等级应符合标准规定,按计量数据进行统计、收费和考核。
总公司及所属单位向外单位、职工生活区、工程施工单位等转供的能源,必须装表计量,按计量收费。不得无偿使用和实行包费制。
第十三条能源统计管理。各用能单位依据国家及铁路节能统计相关管理规定开展能源消耗与节约统计工作。
第十四条主要用能设备能效管理。各用能单位要对主要用能设备设施建立能耗统计管理台账,建立能耗定额管理制度,对不达标的设备、设施进行整修或更新改造。各用能单位应加强节能管理,定期组织修订主要产品、设备、工艺的能源消耗定额,确保定额先进合理可行,并严格考核。
总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在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生产前提下,优化铁路运输生产组织。优化列车运行图,按列车运行图组织行车;尽量组织直达运输,减少编组作业;组织机车长交路,加快机车
周转,减少欠重,减少单机走行、机外停车、对放单机,提高机车运用效率;确保机车检修质量,提高机车热力状态、柴油机燃烧状态和恒功性能,优化机车乘务员操纵,为机车节能创造技术条件,不断提高运输能效水平。
第十五条用能设备购置。总公司及所属单位购置用能设备时,凡有国家强制规定的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其他用能设备采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用能效等级小的节能产品。
第十六条合同能源管理。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各单位创新节能技改模式,积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改善企业利用市场化节能机制的环境条件,大力培育和支持专业节能服务企业参与铁路节能技术改造,推动企业节能取得实效,促进企业节能市场有序发展。
第十七条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项目示范推广。总公司及所属单位应保证必要资金用于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四新”(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项目示范和推广,如安排适当额度的节能资金用于开发利用太阳能空气能等可再生能源、动态能源管控技术、高效节能光源及控制技术等示范和推广项目,大力发展电力牵引,推广应用新型交流传动机车、新型客车、动车组,推广机车节油节电综合节能技术等,项目的节能效果应体现在相关节能指标上,节约效益可分年度核减。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回收期一般不应超过六年。总公司及所属单位应限制或淘汰国家明令公布的能耗高的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加快老旧